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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行政助理進用及管 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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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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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行政助理進用及管 理要點

中華民國 99 年 12 月 27 日府授秘總字第 0991000111 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16 日府授秘總字第 1000090712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1 年 9 月 4 日府授秘總字第 1010154217 號函部分修正 中華民國 103 年 4 月 18 日府授秘總字第 1030070709 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 108 年 5 月 30 日府授秘總字第 1080125322 號函修正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所屬各機關學校行政助理之進 用及管理,以達精簡用人,並提高行政效率,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行政助理,指各機關學校非依公務人員法規,以人事費 以外經費進用之臨時人員。但不包括下列人員:

(一)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國 軍聘用及雇用人員管理作業要點進用之人員。

(二)依臺中市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約用人員及業務助理僱用及管理 要點規定進用之人員。

(三)工友(含技工、駕駛)、測量助理、清潔隊員、國防工業訓儲及研 發替代役第三階段人員。

(四)依各機關學校團體駐衛警察設置管理辦法進用之駐衛警察。

(五)公立幼兒園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契約進用之教保員、助理教保 員及其他人員。

(六)依臺中市政府以工代賑扶助實施要點或其他公法救助性質進用 之人員。

三、行政助理辦理之業務,以非行使公權力之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 及特定性等具有定期契約性質或不定期契約性質之工作為限,定期 契約及不定期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認定之。但因輔助性公權 力行使或機關組織特性或業務特殊需要,於本要點實施前業已進用 之行政助理所辦理之工作,不在此限。

四、各機關學校進用行政助理,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

(一)機關業務經按委託外包、推動工作簡化、業務資訊化及運用志 工等替代性措施檢討後,現有人力仍不能負荷者。

(二)機關接受專案經費補助辦理特定業務或委託研究計畫,無法以 現有人力辦理者。

(2)

(三)因新增業務確需臨時人力協助者。

(四)因辦理新工程確需進用臨時人力協助。

(五)因推行業務所需之外勤、技術類工作。

五、各機關學校進用行政助理,以公平、公正、公開甄選為原則,並應 符合下列條件:

(一)行政助理之進用以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者為限。

(二)新增進用之行政助理需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學以上學校 畢業資格,或具有三年以上之工作經驗者。

各機關學校進用行政助理,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及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四條或第五條規定,應進用但未足額進用 者,得於本府核定之員額內,優先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

持有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者,得於本府核定之員額內,優先進用。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進用為各機關學校之行政助理: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或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各機關學校如進用具有外國國籍者(含兼具中華民國國籍之雙重國 籍者及外籍配偶)擔任行政助理,應衡酌機關學校業務性質及機密維 護之敏感性等因素妥適辦理。

七、各機關學校進用大陸地區人民擔任行政助理應符合臺灣地區與大陸 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人事法令之規定,並審酌機關性質及工作 內容,考量評估進用。

八、各機關學校長官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機關 或所屬機關學校之行政助理;對於本機關學校各級主管長官之配偶 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其主管單位中應迴避進用。但在各該 長官接任以前進用者,不在此限。

前項但書不受迴避進用規定限制之行政助理,不包括原契約之期限 屆滿或其他原因終止後,由機關首長另訂新契約進用之情形。

機關首長於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六條之一第一項所定期間內,不 得新進用行政助理。

九、行政助理之進用及解僱程序如下:

(3)

(一)行政助理之進用單位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簽准。

(二)行政助理之進用及解僱前,各機關學校應知會會計及總務單 位,並將進用及解僱通知副知。

(三)行政助理之進用,配合會計年度,每年簽訂進用契約。但因經 費不足或工程結束中途解約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 通知終止僱用契約。

(四)進用及解僱時,進用單位應即為所進用之行政助理辦理勞工保 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之加、退保事宜。

十、行政助理之管理規則如下:

(一)新進用之行政助理應填具履歷表送權責管理單位,以建立基本資 料及勤惰資料。

(二)內勤行政助理之工作時間比照本府編制內員工有關出勤規定辦 理,並由權責管理單位執行勤惰管理。

(三)行政助理應由其進用單位明確規定工作項目,並不得執行有關行 使公權力之業務。

(四)行政助理依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工作平等法等相關法規給假,另須 注意下列事項:

1.普通傷害病假連續二日以上者須附繳合法醫療機構或醫師證 明書。

2.公傷病假、育嬰留職停薪假,須經簽奉核准後始得給假。

3.公(差)假:參加本府舉辦之活動、奉派出差、訓練、兵役召 集、及其他依法令規定應給之公(差)假等,依實際需要天數 核給公(差)假,工資亦照給。

(五)行政助理請假(除病假無法預知者外),應事先經服務單位主管 核准,辦妥請假手續後將假單送權責管理單位登記。

(六)進用單位每年應對行政助理之工作勤惰及品德生活辦理定期考 核。對工作怠惰、行為不檢或不服從指揮者即簽請懲處,並作為 是否續僱之依據;情節重大者,若符合勞動基準法第十二條規 定,得依規終止契約。

(七)行政助理未辦妥請假或休假手續而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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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論,曠職期間不給工資。

(八)因工作性質特殊於進用單位外工作者,由進用單位比照第二款規 定確實作出勤管理,並由權責管理單位不定時抽查。

(九)進用單位不得以外勤人員而擔任內勤工作。

(十)行政助理因案涉訟被羈押而不能到工服勤者,除有勞動基準法所 定終止勞動契約之情事外,各機關學校得先扣除其當年應有之事 假及休假後,再依規定辦理退休、資遣或留職停薪。留職停薪原 因消失時,行政助理應自原因消失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服務機關 申請復職;屆期未申請復職者,除有不可歸責於行政助理之事由 外,視同終止契約。

(十一)行政助理於上班時間不得兼職,但在不影響本職工作且經進用 機關學校核准者,得兼任不支領酬勞之職務。於下班時間兼職 者,不得影響本職業務之執行。

(十二)行政助理於上班或午休時間飲酒或酒後駕車,及酒駕經警察舉 發或肇事者之懲處,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飲酒及 酒後駕車懲處要點」規定辦理。

十一、行政助理之待遇及年終獎金規定如下:

(一)行政助理之工資,按月計資,自到工日起支、離工日停支。

(二)行政助理之工資於年度編列預算時由進用單位依規定編列。

(三)行政助理之待遇,依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預算各項費用編 列標準辦理。

(四)年終工作獎金:比照行政院每年訂定之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 獎金發給注意事項辦理。

十二、行政助理之退休金及工資墊償基金規定如下:

(一)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一日起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總額百 分之六提繳退休金。

(二)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總額萬 分之二點五按月繳納工資墊償基金。

十三、行政助理之績優獎勵規定如下:

(一)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被選拔為績優行政助理。但以最近

(5)

三年內未曾依本要點接受表揚者為優先:

1.對經辦業務,能針對時弊,提出革新措施,經採行確具成 效。

2.對上級交付之重要工作,能克服困難,圓滿達成任務。

3.個人發明或著作,經有關機關學校審查認定,對學術或本 機關業務有重大貢獻。

4.察舉不法,對維護國家安全,社會安寧或澄清吏治有重大 貢獻。

5.搶救重大災害或消弭重大意外事故,奮不顧身,處置得宜,

對維護生命、財產有重大貢獻。

6.其他特殊優良事蹟或落實執行核心價值著有成效,足為表 率。

(二)符合本要點者,得推薦選拔為績優行政助理。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列為績優人員:

1.最近三年內曾受刑事處分、懲戒處分或平時考核受申誡以 上之處分者。

2.因違法失職等行為,正在調查中或移送法院偵辦尚未結案 者。

(四)進用單位薦報之績優行政助理由有關單位初審後,彙提評審 小組審議。

(五)依本要點核定之績優行政助理頒給最高新臺幣五千元等值禮 券(禮品)及獎牌一面,並給予五天公假,惟應於當年度請 畢。另將績優事蹟載於個人人事資料中,以供續僱與否之重 要參考。

十四、進用單位應每年對行政助理辦理考核,其考核評分規定如下:

(一)工作考核(占五十分)

1.品質:處理業務是否精確。(十分)

2.數量:處理業務數量多寡。(十分)

3.時效:能否依限完成應辦之工作。(十分)

4.主動:能否不待督促,自動自發,積極辦理。(五分)

(6)

5.負責:能否任勞任怨勇於負責。(五分)

6.協調:能否配合全盤業務推展,加強連繫,和衷共濟。(五 分)

7.便民:處理人民申請案件能否隨到隨辦,利民便民。(五分)

(二)勤惰考核(占二十五分)

1.每請事假併計達一日者,扣二分。

2.每曠職一日者,扣二十二分。

3.遲到或早退每次扣二分。

4.事假併計尾數在四小時以下者以半日計,超過四小時未滿 八小時者以一日計。

(三)品德考核(占二十五分)

1.廉正:是否廉潔自持,予取不苟,大公無私,正直不阿。(十 分)

2.性情:是否敦厚謙和,謹慎懇摯。(五分)

3.服從:是否服從指揮調度。(十分)

(四)獎懲:比照臺中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平時獎懲 案件處理要點辦理,並增減下列項目後之總分不受一百分之 限制:

1.績優人員,增加五分。

2.嘉獎或申誡一次者,增減一分。

3.記功或記過一次者,增減三分。

進用單位對身心障礙人員之考績,除考量前項各考核標準外,宜 適度衡酌其身心障礙情形是否與一般人員所得承擔之業務輕重有 別,而予以從寬考量後覈實考核。

十五、行政助理考核結果,依下列規定列為續僱與否之依據:

(一)甲等:八十分以上,續僱。但獎懲抵銷後,年度內有達記過 之處分者,不得考列甲等。

(二)乙等:七十分以上不滿八十分,續僱。

(三)丙等:六十分以上不滿七十分,續僱。

(四)丁等:不滿六十分,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終

(7)

止勞動契約,年終考核列丁等者,處分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 及申辯之機會。

連續二年考列丙等得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之規定終止勞 動契約。

前二項考核結果自次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十六、行政助理於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間之異動,年資銜接,工作年資 自原機關學校進用之日起算視為不中斷。

因改制、合併、裁併或業務需要造成進用機關學校異動者,比照 前項辦理。

十七、各機關學校得依業務實際需要及機關特性,另訂定補充規定。

十八、經本府人力專案小組審查會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四日核定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進用之食安助理,因其業務屬性特殊,需行使 食品衛生安全管理、稽查與檢驗等輔助性公權力之工作,其進用 條件需具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以上學校或教育部認可之 國外大學以上學校食品、營養、醫藥衛生等相關科系畢業資格;

餘有關管理、敘薪及考核等,參照本要點辦理。

十九、本府受中央機關補助或委託研究經費進用行政助理者,應依「行 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規定辦理。

(8)

(機關學校全銜)行政助理考核表

單位 姓名 到職日期

擔任工作 項目

細目 標準 所佔

分數 主管 評分

項 分

目 細目 次 數

說明 項分

品質 處理業務是否精確。 10 分

事假

一、 每請事假併計達 1 日 者,扣 2 分。

二、 每曠職 1 日,扣 22 分。

三、 遲到或早退每次扣 2 分。

四、事假併計尾數在 4 小 時以下者以半日計,

超過 4 小時未滿 8 小 時者,以 1 日計。

數量 處理業務數量多寡。 10

曠職

時效 是否依限完成應辦之工作。 10 遲到

主動 能否不待督促自動自發積極辦理。 5 早退

負責 能否任勞任怨勇於負責 5

協調

能否配合全盤業務 進展加強聯繫和衷 共濟。

5 分

便民

處理人民申請案件 能否隨到隨辦,利民 便民。

5 分

懲 績優 人員

本項採外加方式給分,不受 100 分之限制。

一、 績優人員,增加 5 分。

二、 嘉獎或申誡 1 次,增減 1 分。

三、 記功或記過 1 次,增減 3 分。

廉正

是否廉潔自持,予取 不苟,大公無私,正 直不阿。

10

嘉獎

性情 是否敦厚謙和,謹慎 申誡

懇摯。

5 分

記功 服從 是否服從指揮調度。 10 記過

總分

單位 主管 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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