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光華高級中學傑出校友遴選辦法
107 年 9 月 14 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為表揚對母校及社會有卓越貢獻之校友,以樹立校友楷模,特訂定傑出校友遴 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校友之定義為本校發展各時期校名所屬之畢業生。
第三條:凡本校畢業之校友,未曾獲得傑出校友榮銜,但於各領域有卓越貢獻,足為後學 之楷模者,得舉薦為傑出校友候選人。
各領域分類如下:
一、社會服務類:長期投入公眾事務活動,造福人群,為社會普遍肯定或對母校之教 學、服務、發展、捐資興學有傑出貢獻者。
二、藝術美學類:在音樂、美術、舞蹈、藝術設計美學領域有特殊表現或重大貢獻者。
三、運動休閒類:個人參加國內外重要比賽,表現優異;或擔任教練、老師,指導選 手參加比賽,有傑出成果者。
四、教育文化類:從事各級教育或文化事業,在其專業領域表現傑出,有貢獻者。
五、經營管理類:經營企業或在各行各業學有所成者。
六、模範家庭類:養兒育女或侍奉雙親堪為楷模者。
七、其他優良事蹟足以提升校譽及激勵後進者。
第四條:每 5 年遴選一次,名額以不超過 10 名為原則。
第五條:推薦方式:
一、各科(學程、部)主任推薦。
二、校友會推薦。
三、家長會推薦。
四、個人自行提出申請,且有校友 5 人以上連署。
五、候選人名單須在校慶前一個月提出,繳交至校友會總幹事彙整。
六、候選人名單在推薦及審議過程中皆不得對外公開。
第六條:遴選方式:
一、傑出校友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由校長、校友會會長、教務主任、學務主任、
總務主任、實習主任、諮商中心主任、圖書館主任、人事主任、家長會代表 1 人及校 友代表 1 人,共 11 人組成之。並由校長擔任召集人,就各申請人或推薦校友之資料 加以審查。
二、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決議。
第七條:表揚方式:
一、 母校校慶或其他重要活動時公開頒獎表揚。
二、 具體事蹟刋登於母校刋物及網頁,廣為宣揚。
第八條: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 校長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