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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工程分包管理制度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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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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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 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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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類別:□個別型計畫 □整合型計畫 計畫編號:NSC89-2211-E-011-075 執行期間: 89 年 8 月 1 日至 90 年 7 月 31 日

計畫主持人:李得璋

本成果報告包括以下應繳交之附件:

□ 赴國外出差或研習心得報告一份

□ 赴大陸地區出差或研習心得報告一份

□ 出席國際學術會議心得報告及發表之論文各一份

□ 國際合作研究計畫國外研究報告書一份

執行單位:國立台灣科技大學 營建工程系

中 華 民 國 90 年 7 月 31 日

ˇ

公共工程分包管理制度之研究

(2)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

公共工程分包管理制度之研究

The Resear ch on Subcontr act Management System for Public Constr uction

計畫編號:NSC 89-2211-E-011-075

執行期限:89 年 8 月 1 日至 90 年 7 月 31 日

主持人:李得璋 國立台灣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系 一、中文摘要

基於分包為國內營建施工之常態,工程品質的 好壞乃取決於分包廠商之良窳。而目前公共工程之 招標,缺乏分包計畫與分包廠商資格審查制度,且 承包廠商遴選分包廠商多為價格導向,未能選任合 適的分包廠商,以致常因分包廠商能力不足造成施 工品質不良。此外,分包合約執行,常因規定不盡 明確、公平,而致衍生糾紛,影響工程順利進行。

有鑑於此,本研究乃分別針對「分包工程選商」「分 包工程管理」與「分包合約規定」等課題,進行探 討,俾利健全公共工程分包管理制度。

本 研究 探討公 共工程 分包管 理之 目的與 內 涵;並綜合專家訪調及糾紛案例研討結果,探討執 行公共工程分包計畫與分包廠商資格審查所遭遇 之困難、承包廠商在分包管理上的主要問題、以及 現行分包合約主要之爭議所在;而後彙整專家學者 建議,研提相關改善方案。

本研究依據「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參酌日 本及英、美等國所施行之制度,研議建立「公共工 程分包計畫與分包廠商資格審查制度」「分包廠商 付款擔保制度」「公共工程指定分包制度」。另綜 整國內外分包合約範本及諮詢法律專家意見,研訂

「分包合約要項」,供主辦機關與相關業者參採;

並規劃若干配合措施,諸如建立營建業中衛體系,

加強分包廠商輔導措施等,以健全公共工程分包管 理制度,促進營建業分包關係合理化,提升公共工 程之施工品質。

關鍵 詞 :公共工程、分包管理、指定分包、分 包 合約

Abstract

It is a common practice in the construction industry that most general contractors sublet a large percentage of their work to subcontractors. Indeed, the performance of a public construction project in terms of quality and progress is largely determined by the subcontractor’s capabilities. Besides, it is generally recognized that most of our domestic contractors and subcontractor are not well qualified in both of their financial capability and technical capacity. As a consequence, it often leads to problems such as construction delay and poor quality, etc.

On the other hand, the existing subcontract agreements are often considered as inadequate and inequitable. And the increasing contract disputes

between contractor and subcontractor(s) have become an imperative aspect of public construction. In recent years, this situation is aggravated by price dumping competition in open tendering procurement, therefore, to establish a better management system for subcontractors is of primary concern.

In this study, current practice of subcontract management is investigated and the major problems between contractor and subcontractors in the field of public construction are identified through extensive literature review and physical survey. In addition, case studies are conducted to evaluate potential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Furthermore, comparative study are made on various forms of subcontract adopted by domestic governmental agencies as well as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such as FIDIC, and Associated General Contractors of America, Japanese Ministry of Construction etc.

Base on the results, various systems with regard to the prequalification of subcontractors, the payment bond, and nominated subcontractors are establish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newly promulgated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 Moreover, imperative contract clauses for standard form of subcontract is developed for concerned parties. Also, relative measures on assistance program of upgrading subcontractors, and promoting sound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rimes and the subcontractors are established.

Keywords

: Public Construction, Subcontract Management, Nominated Subcontract, Subcontract Clause

二、計畫緣由與目的

基於國內營建業之分工型態,承包廠商在得標 後,多只負責工程管理工作,而將大部分的施工項 目發包給分包廠商施作,因此工程施工品質的好壞 可謂取決於分包廠商之良窳。

根據研究調查[1],國內之營建業者多屬中小企 業,能力參差不齊,且泰半缺乏良好的分包管理能 力;而大多數的分包廠商,在專業技術及財務能力 方面,亦經常有所不足,往往造成工程進度落後或 品質不良等情事,影響工程的順利進行。而依現行 的公共工程招標制度,主辦機關主要是就投標廠商 的資格進行審查,對於投標廠商之分包計畫及所遴 選的分包廠商,並無相關審查機制及條款規範,以 致無法掌握分包廠商之良窳。為確保公共工程順利

(3)

進行,提高工程品質,研究如何加強對分包廠商之 控管,實為當前值得探討之重要課題。

另從得標廠商方面而言,其在遴選分包廠商 時,往往係以價格取向為主,而非由固定班底施 作,分包廠商的流動性相當大,以致在分包管理上 不易掌控,工程品質也難以維持一定水準,因此對 於營建業者與其協力體系之合作情形有必要加以 檢討。此外,得標廠商與其協力廠商簽訂的分包合 約,往往欠缺適當的公平性,將大多數風險轉嫁予 分包廠商承擔,使分包廠商的權益嚴重受損[3],

容易造成糾紛或週轉不靈倒閉等,影響工程甚鉅,

有關分包相關合約條款的制訂亦頗值得重視。

值此國家各項重要建設積極推動之際,國內之 公共建設亦朝向大型化、專業化、國際化與民營化 發展之時勢趨向,如何建構完善之分包管理制度,

以提升整體工程建設品質,實為當前重要之研究課 題。有鑑於此,本研究乃旨在針對上述公共工程分 包管理之重點課題進行探討,以研擬健全之公共工 程分包管理制度,俾供工程主管(辦)機關及工程界 參考,冀能提升公共工程之品質。

三、研究方法及成果

本研究之研究方法及進行步驟大致可分為下 列幾個階段:

(一)文獻探討

1.蒐集國內外相關文獻及研究報告,針對公共工 程分包管理制度之內涵,探討其理論背景與施 行概況,作為研究報告之佐證。

2.蒐集國內現行分包管理相關法令規章,探討其 立法原意及要旨,作為論述之依據。

3.蒐集日本及英、美等國之相關法規制度,並加 以翻譯、歸納、整理,作為建立公共工程分包 管理制度之參考。

4.蒐集國內外現行分包合約範本,針對其重要條 款如付款規定等,探討其公平性與問題點,作 為擬定分包合約要項之參考。

(二)訪問調查

1.訪問國工局、台北捷運局等工程主辦機關,探 討實施分包計畫及分包廠商審查之問題點,並 徵詢相關改善方案,作為建構分包計畫與分包 廠商資格審查制度之參考。

2.訪問較具規模之營造廠商、土木包工業者以及 相關同業公會,探討國內目前主要之分包管理 問題,以及彼等對現行分包合約規定缺失之看 法,並徵詢相關改善建議,作為建構公共工程 分包管理制度之基礎。另徵詢有關建立營建業 中衛體系之意見及探討可能遭遇之困難。

(三)案例探討

1.蒐集整理國內有關分包合約的糾紛案例,針對 其爭議類型及主要爭議點進行研討,以確認分 包合約重要條款規定之問題點。

2.蒐集國內製造業及營建業建立中衛體系案例[2]

,針對其主要差異點及成功因素,進行探討。

(四)分包合約要項訂定及管理制度建構

1.針對現行分包合約上之問題點,參酌國際工程 顧問聯盟(FIDIC)[8]、美國營造公會(AGC)[7]、

日本建設業協會所採行之分包合約範本,研訂 公共工程分包合約要項。

2.依據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並參酌美國聯邦採 購規則(FAR)[12]、日本建設省「下請指導要綱」

[6]等相關制度,建構公共工程分包管理制度。

3.參酌製造業執行中衛制度之經驗,探討營建業 建立中衛體系之適用性,並研擬相關輔導措 施,協助承包商及其分包廠商建構合作機制,

改進管理作法,以健全公共工程分包管理制度。

(五)彙整上述研究成果,作成結論與建議。

本研究之研究成果大致可歸納如下:

(一)工程分包之現況調查

1.營造廠是負責施工階段之主要成員,但隨著工 程規模日益增大,技術需求日漸複雜,承包廠 商勢必無法獨立完成所有工作,必須藉助分包 廠商之力量,才能完成,因此分包已為承辦營 建工程固有之常態[4]。根據本研究之調查,國 內承包廠商承攬工程時,其平均之分包比例金 額,超過承攬總金額五成以上。

2.由於營建工程所涉及之專業項目繁多,各項目 之施工性質與需求亦有所差異,因此目前營建 產業之分包方式主要可區分為勞力類、連工帶 機具及連工帶料類等三種。而主承包商在選擇 分包廠商時,根據本研究之調查,基於選商成 本及所需時間之考量下,大多數經常採用「找 幾家廠商比價」(72.7%)與「找固定班底議價」

(64.3%)的方式,僅近二成廠商表示曾採用公開 招標。

3.至於考量因素,根據本研究之調查(詳表一),係 以「工作配合度良好」、「施工技術水準優良

」、「具有豐富施工經驗」為主;「具有良好 之財務狀況」反而最為次要。顯見主承包商在 決定分包廠商時,多著重在施工品質與進度配 合方面,有關經營體質問題一般較不重視。

4.惟由本研究之調查結果,發現有 43.2%的主承 包商經常因所選擇之分包廠商體質不良而發生 管理上的困難。究其原因,大致可歸納為下列 四個方面:

(1)未事先進行分 包廠商之市場調 查;

(2)未設定適當資 格選擇分包廠商 ; (3)分包工程部分 之估價不夠確實 ;及 (4)主承包商過分 殺價所致。

(二)公共工程分包管理之探討

1.公共工程分包管理的內涵[5],可概分為:(1)分 包之規劃作業;(2)對分包廠商之施工監督;及 (3)對分包廠商之評估與培育等三個部分(管理 步驟及作業內容詳見圖 1)。

(1)分包之規劃作 業

分包之規劃作業,又可細分為:分 包廠商之調查、訂定分包 政策、分包廠 商之選定與分包事務之程序等四方面。

(4)

(2)對分包廠商之 施工監督

主承包商對分包廠商的施工監督,

係藉由作業之監督、臨時 設備與機械的 運用、材料的管理、工法 的改善、工頭 的指導、以及作業日報的 查核等,使工 程品質能經由意見的充分 溝通協調與督 導,加以確保。

(3)對分包廠商之 評估與培育

透過對分包廠商施工績效之評估,

可提供主承包商將來選擇 分包廠商時之 參 考;另為提高經營利潤 、減少得標機 會損失、降低成本,必須 對分包廠商進 行相關培育、輔導及獎優 汰劣工作,以 強 化 其 經 營 體 質 (目 前 主 承 包 商 對 協 力 廠商之輔導方式,參見圖 2)。

2.分包工程管理之問題探討

(1)根 據 本 研 究 之 調 查 , 目 前 國 內 主 承 包 商 對於分包工程之進度與品質,多無法有 效掌握,經常因分包廠商履約不良、分 包工程界面管理不善,導致施工進度落 後、品質不良及分包廠商無法配合等問 題。

(2)造成 上述分 包廠商 履約不 良之主因 (圖 3)

,依序為:(1)人力機具設備不夠,未能 及時施工;(2)缺乏熟練技工,技術能力 不足,施工品質欠佳;(3)工作協調不良

,不聽指揮、配合度不佳;(4)缺乏安全 衛生觀念,常發生意外、環保事故;(5) 財務狀況不佳,資金週轉不靈;(6)將工 程全部轉包或撒手不管。

(3)至 於 分 包 工 程 界 面 管 理 不 善 之 主 因 則 在 於:(1)分項過細,以致界面增加,管理 困 難;(2)未事先釐清界面,引發衝突;

(3)分 包 廠商 轉 包或 再 分包;及 (4)主承 包 商未建立有效溝通機制。

(三)分包工程合約管理之問題探討 1.工程合約分包規定之問題探討

由 於 主 辦 機 關 與 分 包 廠 商 並 無 合 約 關 係 , 對 於 主 承 包 商 之 分 包 管 理 , 往 往 無 法 充 分 掌 握 , 即 使 有 相 關 規 定 , 亦 多 流 於 形 式,導致分包工程問題屢見不鮮[10]。根據 本 研 究 之 調 查 , 現 行 工 程 合 約 之 分 包 規 定 問題主要為:

(1)缺 乏 分 包 廠 商 資 審 相 關 規 定 或 分 包 廠 商 資審作業流於形式。

(2)缺 乏 分 包 計 畫 審 查 依 據 , 無 法 落 實 「 禁 止轉包」之規定。

(3)無法監督主承包商對分包廠商付款。

(4)分包合約備查 流於形式。

2.現行分包合約規定之問題探討

本 研 究 經 蒐 集 國 內 營 造 廠 現 行 分 包 合 約 樣 本, 並 參 酌國 外 相 關研 究 [9], 將分 包 合 約 規 定 之 問 題 歸 納 為 : 計 價 與 付 款 ; 工

程 遲 延 與 逾 期 賠 償 ; 工 程 停 止 與 終 止 合 約

; 工 程 檢 驗 驗 收 與 保 固 ; 工 程 變 更 ; 工 程 糾 紛 索 賠 ; 雙 方 權 利 義 務 之 劃 分 等 方 面 , 分別進行探討(摘要彙整如表二)。

3.分包合約管理之問題探討

根 據 本 研 究 之 調 查 , 目 前 有 關 分 包 合 約管理之問題主要為:

(1)未於合約簽訂 時釐清疑義。

(2)文件提送及審 查緩慢。

(3)未適時通知分 包廠商進場施工 。 (4)施工場地配置 不當需停工等待 。 (5)現場指示不明確以致分包施工困難。

(6)付款遲延致使 工人薪資給付不 及。

(7)工程延誤之責 任釐定不清。

(8)工程變更處理 不當。

(9)爭議處理缺乏 時效性與公平性 。 (10)合約解除處理 不當。

(四)建立公共工程分包管理制度

1.研訂立公共工程分包計畫與分包廠商資格審查 制度

(1)本 研 究 依 政 府 採 購 法 之 規 定 , 參 酌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採 購 規 則 (FAR)及 國 工 局 、 台 北捷運局之現行制度,訂定分包計畫之 審查程序與審查要點,提供工程主辦機 關參考採擇。

(2)關 於 分 包 廠 商 資 格 審 查 部 分 , 本 研 究 則 參酌國內外執行投標廠商資格審查之作 法 [11], 依 照 政 府 採 購 法 規 定 , 研 議 分 包廠商基本資格及特定資格之訂定原則 與架構,以供參採。

2.研議公共工程分包廠商付款監督制度

(1)本 研 究 參 酌 美 國 公 共 工 程 付 款 保 證 制 度 與 分 包 商 協 會 (ASA) 提 出 之 直 接 付 款 (Direct Payment)方式,研訂 國內 公共工 程分包廠商付款擔保制度方案。

(2)另 參 酌 日 本 、 英 國 之 相 關 法 規 與 美 國 聯 邦 政 府 採 購 規 則 (FAR), 研 訂 工 程 合 約 分包付款規定,提供國內主辦工程機關 訂約時之參考。

3.研議公共工程指定分包制度

鑑 於 國 內 民 間 企 業 採 行 指 定 分 包 興 建 大 型 工 程 之 成 效 良 好 , 本 研 究 除 透 過 相 關 發包策略(如傳統總包、自辦分標、異業共 同 投 標 等 )之 優 缺 比 較 (詳 表 三 ), 探 討 公 共 工 程 採 行 指 定 分 包 方 式 之 可 行 性 , 並 參 酌 前述成功案例與 FIDIC 之相關契約規定,

研 提 指 定 分 包 模 式 之 適 用 條 件 及 相 關 作 業 程序(如圖 4)與應注意事項,供政府主管機 關與主辦機關參採。

(五)研訂分包合約要項

本研究除蒐集國際工程顧問聯盟(FIDIC)、美 國營造公會(AGC)及日本建設省所制定之分包合 約範本,與國內營造廠商慣用之分包合約進行比較

(5)

分析(表四),並綜合案例研討與專家學者之意見,

針對分包合約之重要條款,研訂分包合約要項(如 表五),供國內業者參考採擇。

四、結論與討論

(一)健全公共工程分包計畫與分包廠商資格審查 制度

1.為落實公共工程分包計畫之審查,有關得標廠 商分包計畫之審查項目,除國內習慣之分包項 目、數量、分包合約金額、分包廠商名稱外,

宜再加入:(1)分包成本估價與分包廠商報價資 料;(2)分包中小企業計畫;(3)主要分包項目之 規劃、簽約與簽約後之管理計畫,包含:分包 項目採購發包計畫、分包廠商遴選原則、分包 廠商施工管理計畫等,並明訂於主合約中。

2.國內目前係於簽訂主合約後,主承包商向主辦 工程機關提出分包工程申請時,同時提送分包 計畫供機關審查。惟國外尚有將分包計畫審查 納入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評分項目之範例,值得 借鏡。因此國內機關於辦理重大工程招標時,

可考量要求投標廠商所提之施工計畫書應包括 預定分包之項目與計畫分包之分包廠商名單,

並納為技術標(規格標)之審查項目之一。

3.根據本研究之調查,近九成以上之主承包商認 為公共工程應建立分包廠商資格審查制度,以 協助主承包商過濾不良分包廠商,其必要性可 見一斑。至於分包廠商資格之訂定,依政府採 購法採購契約要項之規定,分包廠商必須具備 合法性與履行分包事項之能力,其資格主要可 區分為基本資格與特定資格兩類。

4.依據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鉅額採購認定標準 第十一條之規定:「採購標的內之重要項目,

有就該等項目訂定分包廠商資格之必要者,適 用本法有關投標廠商資格之規定。」因此分包 廠商特定資格之訂定,可採用投標廠商資格相 關規定。而鑑於國內分包廠商在體質上仍有諸 多問題,因此建議機關在訂定分包廠商特定資 格時,除以往有關財力與實績方面之規定,可 參照圖 5 之架構,另加入分包廠商設備、人力 及績效方面之審查項目。惟分包工程類型繁多

、性質不一,為避免機關執行上產生窒礙,機 關宜審慎考量各類分包工程之特性,建立適用 之審查項目及標準。

(二)健全主承包商分包管理作業 1.改善分包選商作業

主 承 包 商 在 分 包 選 商 時 , 應 投 入 更 多 努 力 , 盡 量 透 過 下 述 階 段 評 選 方 式 , 以 防 止體質不良之廠商介入。

(1)定期市場調查,建立分包廠商資料庫 主承包商應確實掌握分包廠商市場 資訊,定期進行分包廠商 市場調查,再 加 以 建 檔 , 成 立 專 屬 之 分 包 廠 商 資 料 庫,供作分包選商查詢之用。

(2)訂定適當資格 標準,評選分包 廠商

主承包商邀請報價前,應先就分包 部分之性質、規模、技術 層次、品質要 求及工期條件等,事先訂 定分包廠商之 資格標準,從分包廠商資 料庫中挑選符 合資格條件之廠商,再邀請其參與報價。

(3)決定合適之分 包價格

詢價階段,主承包商應提供詳實的 詢價內容及給予足夠的估 價時間,以詢 得正確之分包報價;審核 階段,則應確 實檢核分包工程的單價結 構與報價的合 理性;議價階段,應盡量避免過度殺價,

與分包廠商議定平等互惠之分包價格。

2.完備分包工程合約管理

為 建 立 適 當 的 分 包 合 約 管 理 制 度 , 本 研 究 參 酌 國 外 分 包 合 約 管 理 之 作 法 , 及 國 工 局 合 約 管 理 手 冊 之 綱 要 , 研 擬 下 列 分 包 工程合約管理要項,提供業者參考採擇。

(1) 分 包 合 約 管 理 準 備 工 作 ( 預 先 彙 整 相 關 契約文件及製作管理所需文件)

(2) 定 期 召 開 各 項 分 包 廠 商 協 調 會 議 ( 如 開 工前說明會、日常施工協調會議及專案 施工檢討會議)

(3)審查、追蹤分 包廠商之送審文 件 (4)監控分包廠商 之施工進度 (5)查對各項施工 指示與命令 (6)詳實記載分包 廠商之施工記錄 (7)辦理分包廠商 估驗請款之審查 (8)分包合約之變 更

(9) 索 賠 程 序 ( 包 含 分 包 廠 商 及 主 承 包 商 提 出索賠應注意之事項)

(10)爭議處 理程序 3.建立長期合作之中衛體系

由 於 國 內 主 承 包 商 與 分 包 廠 商 間 普 遍 保 有 長 期 之 協 力 關 係 , 已 具 備 中 衛 體 系 之 基 本 型 態 。 為 增 進 雙 方 合 作 默 契 , 本 研 究 參 酌 製 造 業 中 衛 體 系 之 作 法 , 將 建 立 營 建 業中衛體系較為可行之措施,彙整如下:

(1)強化分包供需 關係

透過參與投資、資源共享及成立協 力體系聯誼會等作法,形 成協力廠商與 主承包商休戚與共之緊密 關係,為未來 合作奠定良好之基礎。

(2)實施協力廠商 評鑑管理與輔導 協助 對協力廠商實施定期之評鑑管理,

可有效發現協力廠商之問 題所在,並予 以輔導,強化體質。一般 評鑑管理之作 法可包括建立適當之分級 制度及給予適 當之獎懲。而為有效改善 協力廠商之技 術能力與經營體質,主承 包商應定期藉 由問卷訪查或聯誼會方式 瞭解其需求,

並配合定期評鑑結果,有 計畫的給予協 力廠商適當的輔導,協助其改進缺失。

(3)建立協力廠商 保障制度

主承包商與協力廠商間除了要有上

(6)

述共識外,可藉由簽定長 期穩定的供需 合約、確保分包價款之領 取,公平合理 分擔風險、制訂趕工獎勵 制度、以及提 供意外災害補助等保障制 度,營造協力 廠商之向心力。

(4)強化協力廠商 管理績效

主承包 商可建立專屬的品質認證系 統,以提升協力廠商之技 術水準與自主 檢查能力,並運用電腦網 路加強資訊交 流,及配合考核制度之建 立,做好績效 評估及合約管理等事項。

(三)推動營建業分包關係合理化

近年來,日本積極推動「元請/下請關係合理 化」之產業政策,並制訂「元請/下請關係合理化 指導綱要」,對建設產業進行全面性之輔導。此外,

為因應未來之變化,日本建設產業研究會特提出

「二十一世紀建設產業推行政策之展望」,其中包 含改善「元請/下請關係」之相關對策,殊值國內 主管機關借鏡。

而關於推動國內營建業分包關係合理化之必 要措施,根據本研究所作調查統計結果(詳見表 六):絕大多數(97.5%)之承包廠商認為國內目前需 要建立營建業勞工職訓制度,以提升分包廠商之專 業技術能力,以及建立優良分包廠商網路查詢系 統,提供承包廠商選商之參考;其次將近有九成的 承包廠商認為政府應制訂標準分包合約範本,提供 承包廠商與分包廠商訂約之參考,以及協助營建業 建立中衛體系,以改善分包廠商之經營體質。其具 體作法,建議如下:

1.協助營建業建立中衛體系

成 立 專 責 之 輔 導 及 評 鑑 單 位 , 協 助 有 意 建 立 中 衛 體 系 之 主 承 包 商 建 立 協 力 廠 商 管 理 制 度 , 並 定 期 進 行 成 果 評 鑑 與 檢 討 , 對 於 發 展 成 效 良 好 之 體 系 給 予 表 揚 , 以 促 進 其他體系之跟進。

2.建立營建業勞工職訓制度

職 業 訓 練 方 式 , 可 採 職 前 訓 練 及 在 職 訓 練 兩 種 。 營 建 業 主 管 機 關 可 會 同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與 外 勞 仲 介 公 司 合 作 研 商 , 制 訂 相 關 職 訓 教 材 , 內 容 至 少 應 包 括 安 全 衛 生 訓 練 及 相 關 基 本 技 能 訓 練 等 , 以 提 升 勞 工 的 技術能力。

3.建立優良分包廠商網路查詢系統

為 提 供 分 包 選 商 之 參 考 , 建 議 由 各 地 區 營 建 業 , 評 比 出 優 良 分 包 廠 商 , 將 名 單 公 布 於 電 腦 網 路 以 供 業 者 查 詢 。 關 於 公 共 工 程 部 分 , 則 可 由 主 辦 工 程 機 關 將 分 包 廠 商 之 資 格 審 查 及 相 關 績 效 評 鑑 資 訊 定 期 匯 集成資料庫,開放於電腦網路,以供投(得) 標廠商或業主查詢。

4.其他相關配合措施

(1)建立公共工程 績效評估制度

建議主管機關視工程特性於施工前

公佈工程績效評估指標, 績效之好壞責 任則由主承包商與分包廠 商共同承擔,

並回饋至評鑑系統,以建 立全國性的公 共工程績效管考資料庫與 優良廠商資料 庫,以供主辦機關或業者公開查詢。

(2)研訂適當之付 款保證金額限制

建議參 考美國米勒法(Miller Act)之 付款保證金額規定,配合 國內營建產業 生態,訂定得標金額與得 標廠商應繳交 付款保證金額之比例限制。

(3)加強對中小型分包廠商之教育、輔導 建議參酌日本改善「元請•下 請 關 係」相關產業對策,明訂 權責單位 負責 推動協調中小型分包廠商 之輔導事宜,

以提升工程技術、估算能 力及建立品質 管理系統為輔導重點,並 協助分包廠商 瞭解及運用目前之中小企業輔導資源。

五、參考文獻

1.張繼忠,「建築工程分包管理之研究」,國立 台灣科技大學營建工程研究所碩士論文,民國 85 年。

2.謝定亞,「建立營建業中衛體系」,內政部營 建署委託專案計畫成果報告,民國 85 年。

3.張紘炬,「維護分包中小企業權益合約之研究 及建議」,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民國 87 年。

4.謝玉山、周守信,「隧道工程之採購分包制度

」,營建管理季刊,第 37 期,第 1-10 頁,民國 8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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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Conditions of Subcontract for Work of Civi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FIDIC (1994).

9.Hinze, J. and Tracey, A. J., “The Contractor-Subcontractor Relationship: The Subcontractor’s View”, ASCE Journal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and Management, Vol.120, No.2, pp.274-287 (1994).

10.Ting-Ya, H., ”Impact of Subcontracting on Site Productivity: Lessons Learned in Taiwan”, Journal of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and Management, Vol.124, No. 2, pp.91-100 (1998).

11.Okoroh, M. I. and Torrance, V. B., “A Model For Subcontractor Selection In Refurbishment Projects”, Construction management and ecnomics, Vol.17, pp.315-327(1999).

12.“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 GSA's FAR Secretariat on Behalf of DoD, GSA, and NASA(2000).

(7)

六、圖表

分 包 管 理 的 步 驟

分包廠商之調查

分包廠商之選定 訂定分包政策

分包事務之程序

施工監督

分包廠商評估、培育與開拓

分包市場的調查 分包單價的估算 分包活動的調查

明確分包基本政策 訂定分包計畫

分包廠商選定的考慮事項 單價的決定

分包事務手續的要點 契約的訂定

作業配置

各分包廠商間的聯繫協調 多層分包之防止 作業製程的簡略化 施工品質與工期控制 作業環境整理整頓 安全衛生管理

完成數量的查定與施工成果評估

分包廠商的評估 分包廠商的培育 分包廠商的開拓

圖 1 分包管理之步驟

25%

61%

14% 12%

32%

26% 30%

3%

0%

20%

40%

60%

80%

無任何輔導,要求限期改善 指派人員從事現場輔導

輔導分包商經營 提供教育訓練 共同技術研討 輔導使用新工法

共同研發新工程法 其他

百分比

圖 2 主承包商對協力廠商之輔導方式

人力、機具設備不夠,

未能及時施工影響工進 缺乏熟練技工,技術能 力不足,施工品質欠佳 工作協調不良,不聽指

揮、配合度不佳 缺乏安全衛生觀念,常

發生意外、環保事故 財務狀況不佳,資金週

轉不靈、瀕臨倒閉 將工程全部轉包或撒手

不管(俗稱落跑)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圖 3 分包廠商發生履約不良情形之比例

訂定指定分包項目

甄選主承包商

甄選各指定分包商

總包合約訂定

˙依各單項工程之專業特性 訂定指定分包項目。

˙採「最有利標」方式,除訂 定適當資格外,並綜合規格 及價格兩部分評選。

˙價格部分除估算直接工程費 外,並須編列協調各專業工 程之管理費及利潤。

˙分別就資格、規格及價格三 方面加以規定及審查。

˙專案管理顧問將以專業經驗 之立場綜整各項意見後提出 業主決標建議。

˙各指定分包商決標後,彙整 計入主包商決標價格,並依 比例連帶調整其利潤及管理 費。

圖 4 指定分包作業程序圖

投標廠商資格

財力 人力 績效

設備

實績

圖 5 分包廠商資格訂定架構圖

分包廠商之履 約不良情形

(8)

表一 主承包商決定分包廠商主要考量因素調查表

重視程度

考量因素 很重要 尚重要 不重要 綜合

評比 報價最低 43.9% 46.3% 9.8% 2.34 工作配合度良好 87.8% 12.2% 0.0% 2.88 同業口碑良好 63.4% 31.7% 4.9% 2.59 具有豐富之施工經驗 85.7% 14.3% 0.0% 2.86 施工技術水準優良 87.8% 12.2% 0.0% 2.88 擁有足夠之施工機械設備 71.8% 28.2% 0.0% 2.72 具有較佳之工人調度力 78.1% 21.9% 0.0% 2.78 具有良好之財務狀況 56.4% 43.6% 0.0% 2.56

*權重:很重要=3;尚重要=2;不重要=1

表二 現行分包合約規定問題點

條款項目 問 題 點

計價付款 1.業主給付甲方估驗款後才給付乙方分包款。

2.甲方付款延遲不得求償。

3.乙方不得因物價上漲而要求加價。

4.甲方變更,乙方已訂作而未進場之材料不得計價。

5.甲方要求趕工不得加價。

工期展延與 逾期賠償

1.乙方得展延工期未規定。

2.非乙方之工期遲延,乙方不得求償。

3.逾期之認定規定不清。

終止合約 1.乙方得終止合約未規定。

2.合約終止後之善後處理責任未規定。

工程保固 保固期限過長或規定不清 糾紛索賠 糾紛處理程序規定不周 其他權責劃

1.甲方指示與命令延遲影響乙方施工責任未規定。

2.意外災害之防止與損失完全由乙方負責。

3.施工圖錯誤造成之權責不清。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三 公共工程發包模式優缺點比較表

發包模式 優點 缺點

傳統發總包

˙管理體系單純 ˙分包商水準難以控制

˙主包商若扣除超額管理費後低價分 包,則分包工程工期及品質堪虞 業主自行分標

˙直接掌控各分包廠商水準

˙直接掌控分包選商時程

˙允許充分競標

˙管理及界面複雜

˙發包作業繁複

異業共同投標

˙管理體系單純

˙施工界面由共同投標團隊自 行協調

˙可能導致不當限制競爭

˙各專業廠商間難以互負連帶責任

業主指定分包

˙直接掌控各分包廠商水準

˙直接掌控分包選商時程

˙主包商負責管理及界面協 調,並收取合理管理費用

˙發包作業繁複

˙合約文件繁瑣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四 國內外工程合約分包規定比較表

AIA FIDIC 日本 台北捷 運工程 局

台電公 司

中油公

司 國工局 台北縣 政府

內政部 營建署

台北市 地鐵工 程處 分包廠商之定義

ˇ ˇ

禁止轉包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分包之同意權

ˇ ˇ ˇ ˇ ˇ

分包項目及容許百

分比

ˇ ˇ ˇ ˇ ˇ ˇ ˇ

不依規定分包之處

ˇ ˇ ˇ ˇ ˇ ˇ ˇ ˇ

承包商分包之責任

ˇ ˇ ˇ ˇ ˇ ˇ ˇ

對分包商之監督

ˇ ˇ ˇ

終止分包合約

ˇ ˇ

分包合約應行規定

事項

ˇ ˇ ˇ ˇ ˇ

分包廠商應具資格

ˇ ˇ ˇ ˇ ˇ ˇ

指定分包

ˇ

合約權利之轉讓

ˇ ˇ ˇ ˇ ˇ

監督付款

ˇ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五 國外分包合約主要項目比較表

主要條文 美國AGC 分包合約

FIDIC 分包合約

日本工事 下請契約

國內慣用 分包合約

1 工程內容與範圍 ˇ ˇ ˇ ˇ

合約文件

合約文件優先順序 ˇ ˇ ˇ

文件內容更正之處理 ˇ ˇ ˇ ˇ

2

主合約權利義務之延伸 ˇ ˇ ˇ

3 禁止轉包、再分包與合約權意之轉讓 ˇ ˇ ˇ ˇ 責任義務之劃分

書面指示與命令 ˇ ˇ ˇ

提供合約文件 ˇ ˇ

文件、命令及時傳達 ˇ

負責各分包商之界面協調 ˇ

配置場地與施工通道 ˇ ˇ

現場須指定代表人 ˇ ˇ ˇ

主 包 商

審閱及核准施工圖 ˇ ˇ ˇ

提送施工圖 ˇ ˇ ˇ

與其他工作相關者合作 ˇ ˇ

提交施工進度表 ˇ ˇ ˇ

現場須指定代表人 ˇ ˇ ˇ

遵守主包商指揮與相關規定 ˇ ˇ ˇ ˇ

完成部分工作後應主動通知主

包商並提供設備檢驗 ˇ ˇ ˇ

4

分 包 商

維護工地安全與環境衛生 ˇ ˇ ˇ

5 工程驗收 ˇ ˇ ˇ ˇ

6 工程保險 ˇ ˇ ˇ ˇ

付款

估驗款與尾款 ˇ ˇ ˇ ˇ

保留款 ˇ ˇ

預付款 ˇ

暫停付款與扣款 ˇ ˇ ˇ

主包商付款延遲之處理 ˇ ˇ ˇ

7

物價調整 ˇ ˇ

工程保證

履約保證 ˇ ˇ ˇ ˇ

付款保證 ˇ ˇ

8

保固責任與保固期限 ˇ ˇ ˇ ˇ

工程變更

主包商有權變更 ˇ ˇ ˇ ˇ

分包商因圖說錯誤或與現場不符可

申請變更 ˇ

9

變更後的延期與數量增減 ˇ ˇ ˇ

損害賠償

工期展延 ˇ ˇ

10.

逾期罰則 ˇ ˇ ˇ ˇ

11 爭議處理 ˇ ˇ ˇ ˇ

12 災害處理 ˇ ˇ

13 合約終止與解除 ˇ ˇ ˇ ˇ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表六 推動營建業分包關係合理化相關措施調查表

必要性

改善措施 很需要 尚需要 不需要 綜合

評比 制訂分包合約範本 48.6% 42.9% 9.5% 2.38 協助營建業建立中衛體系 37.5% 52.5% 10.0% 2.28 建立優良分包廠商網路查詢

系統 51.3% 46.1% 2.6% 2.49 建立營建業勞工職訓制度 58.5% 39.0% 2.5% 2.56

*權重:很需要=3;尚需要=2;不需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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