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典(館)藏品借展合約書
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以下簡稱甲方)
立合約書人 茲為藝術教育展覽事宜,雙方同 (以下簡稱乙方)
意訂立本合約,條款如下:
第 一 條 乙方為辦理 (展覽名稱),向甲方借出 藏品共計 件(藏品明細表如附件 )。
第 二 條 提借期間及展出地點:自民國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展 出地點: 。
第 三 條 乙方非經甲方同意,借展之藏品不得以任何方式複製、轉借或違反著作權法 有關規定及拆換框裱、更除底座、清潔、修復等改變藏品原狀之情事。
第 四 條 乙方須辦理提借期間「牆對牆」(自借展藏品正式點交至歸還本館期間之全 程保險)藝術綜合保險,保險費由乙方負擔,並於提借作品前,將保單乙 份交予甲方收執。
第 五 條 乙方應負責提借及歸還藏品,並須採符合優良藝術品之包裝與運輸標準處 理及負擔其費用;有關處理方式,須徵得甲方同意始得為之。
第 六 條 甲方為因應乙方借展需要,對借展藏品所進行之框裱、製作底座或特殊裝箱 處理等費用,概由乙方負擔。
第 七 條 提借期間,乙方應負責藏品之安全維護,如有損壞或遺失,乙方應於二十 四小時內,通知甲方及保險公司,確認藏品狀況,並填具「藏品損壞/遺失 狀況報告書」,藏品損壞者並須拍照存證,並依第八條之規定辦理損壞修復 或遺失賠償之責任。
第 八 條 藏品之損壞修復,由甲方聘請修復專業人員執行,費用概由乙方負擔;藏 品之遺失賠償,以甲方所開列保險金額為計價基礎,乙方不得異議。
第 九 條 乙方應於展覽標題、宣傳品及說明卡等文件資料,於適當明顯處標明本館收 藏字樣。
第 十 條 乙方應於預定歸還期限內歸還所提借之藏品。
第十一條 雙方如有訴訟,甲乙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十二條 本合約正本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立合約人
甲方: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
(附件一)
法定代表人:
地址:10066 臺北市南海路 47 號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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