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立大安高工健康中心傷病及緊急意外事件處理程序
學生突發急症或事故傷害
(目擊者通知老師並協助護送至健康中心)
醫護人員檢傷-嚴重程度評估
傷口處理
回教室上課
內科處置需臥床休 息觀察者先經任課 老師同意簽暫留單 始可留觀
症狀未緩解
通知家長帶回 就醫
需送醫
非緊急
健康中心護理 師初步處理
導師聯繫家長
在家 不在家
家長帶往就醫 視狀況依護送 人員順序帶往 就醫
緊急
健康中心護理 師緊急處理
導師聯繫家長 並前往醫院協 助
衛生組長通知 學務主任及教 學組派老師代 理班務,如必 要時聯繫 119 前來
護送人員協助辦理掛號並提供醫生病況
治療後,回家休息或住院療養觀察
治療完畢,依學生團保理賠條件,備妥相關證明文件,
至健康中心申請保險理賠
申請理賠文件:
1、理賠申請書(健康中心領取)
2、受益人存摺封面(影本)
3、醫療診斷書(正本)
4、醫療收據(正本或影本加戳)
附件四
導師告知家長 處理情形
導師告知家長 處理情形 症狀緩解
傷口處理
學生團體保險理賠條件:
1、身故 2、殘廢
3、疾病或意外住院 4、意外傷害門診
依據臺北市教育局所屬各級學校緊急傷病處理流程 110 年 1 月修訂
不需送醫
輕中度 中度 重度、極重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