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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科舉報考人數與錄取人數失衡問題因應對策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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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研究集刊

第五十八輯第三 期 2012 年 9 月 頁 105-138

宋代科舉報考人數與錄取人數失衡問 題因應對策之分析

周愚文 摘要

本文係探討宋代當科舉考生數日增,但錄取人數無法大幅提昇,出現「少取 黜落多,多取濫冗多」兩難,所採因應對策。經分析宋解額、報考與錄取數變 化,可知宋解額是由比例制改為定額制。新制當報考數增,必造成落榜數及比例 大增。因官學生續增致潛在考生日增,雖增解額但幅度有限,以致錄取率下降,

失衡問題延至省試,遂採固定及管控名額,以致通過之舉人比例大降,讓解試成 為主要瓶頸。

對此宋採取明訂解試解額、小幅增加解、省試額、拉長開考週期、增加殿 試、及提供解、省試落第者疏散管道等策略。但其只治標且有副作用。因迫於形 勢,只能既容忍大量考生報考以籠絡之,又借延長開考週期,增加考試層級等逐 批淘汰差者,以舒緩落榜者的失望與不滿。失衡問題延續到明清,其所採因應策 略仍與宋相近。

關鍵詞:解試、省試、解額、特奏名、宋代科舉

周愚文,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教育學系教授 電子郵件:t04035@ntnu.edu.tw

投稿日期:2012 年 2 月 1 日;修改日期:2012 年 5 月 14 日;採用日期:2012 年 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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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lletin of Educational Research

September, 2012, Vol. 58 No. 3 pp. 105-138

On the Numerical Imbalance between Participants and the Successful Test-takers of the Sung China Civil Service Examination

and the Strategies for Fixing the Imbalance Strategies

Yu - We n C h o u A b s t r a c t

When the participants of the civil service examination gradually increased along with the population in the Sung Dynasty, and the numbers of those who passed were thus intentionally increased by the Sung emperors, the numerical imbalance between the participants and those who passed intensified. If the government allowed more participants to pass, then the officials would be in surplus; if it allowed fewer to pass, then too many would fail. The ways in which the Sung government coped with this dilemma are the focus of this paper.

The Sung tried to fix and regulate the number of successful test-takers in the prefecture and metropolitan examinations, but these regulations did not work. So, while the Sung government still accepted participants, they adopted certain strategies,

Yu-Wen Chou, Professor,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Email: t04035@ntnu.edu.tw

Manuscript received: Feb. 1, 2012; Modified: May 14, 2012; Accepted: Aug. 24,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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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ch as limiting the placement of successful test-takers, extending the period between examinations, increasing the palace examination, and providing alternative channels of work for those who failed. However, there was no one permanent solution; the validity of any solution was temporary. The examination system continued, and the imbalance continued to exist along with it. Strategies similar to those taken by the Sung were later adopted by the Ming and Ch’ing.

Keywords: prefecture examination, metropolitan examination, civil service

examination, quota system, Sung Dynas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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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自隋唐開科取士以來,起初第一關解試報考人數有限,且解額是照稅籍分配 給州郡,而第二關省試錄取總人數甚少,之後還須通過更艱難的吏部試才能任 官,故尚未出現報考人數與錄取人數差距大的現象。

但到宋初,在「重文輕武」政策下,朝廷取消吏部試及大幅增加錄取名額以 籠絡士子後(徐宗林、周愚文,1997:83),報考人數較唐大幅增加,雖每科錄 取人數已較唐增加數倍,但兩者間落差日益加大的現象已漸漸浮現,甚至產生日 後「冗官增減與落榜多寡」的兩難問題。冗官問題是北宋財用陷入困境的主因之 一,而其成因,方豪(1979:32-35)曾指出,唐末官制已亂,宋沿唐制,為集 權中央,防專擅之弊,因此顛倒錯亂,乖迕迭出。百官既無定員,三省、九寺、

五監亦無專官,是以,他官掌之。此種紊亂現象,真宗、仁宗時即為人所詬病,

而有正名之議。神宗即位,始實行改革,新定官制。徽宗時,蔡京當國,又妄加 更易,員既濫冗,名尤紊雜。他認為宋代之所以獨多冗官,主因「為貢舉無定 額,生員日增,仕途實為若輩唯一出路;二為恩蔭太濫;三為祠祿太剩盛」。

官員總數不斷膨脹,北宋景德以前,1.3萬餘人;仁宗慶曆及皇祐中,共2萬餘;

英宗治平中,共2.4萬餘;徽宗宣和中,四選1.6萬餘;南宋孝宗乾道中,四選 33,016人;寧宗慶元2年,四選4.2萬餘。錢穆(1978:401-403)亦說,宋代財用 之蠹者,第一是冗兵,第二是冗吏。而造成冗吏的原因與科舉有關者,諸如進士 登第即釋褐、登科名額較唐多、御試不黜落等。宋原本禮遇文人、拓寬仕途、提 高文官待遇,是為了矯正唐五代以來武人干政的弊端,但卻未注意到參與科舉人 數不斷增加可能帶來的問題。惟何忠禮(2006)討論北宋擴大科舉取士與冗官冗 吏關係時,並不認為擴大取士是弊政,反倒認為特奏名影響有限,恩蔭制度才是 時弊所在。對於此點,因冗官主要成因非本文關心所在,故不擬深論,本文討論 將聚焦於科舉應考人數與錄取人數日漸失衡的現象。

起初,宋代解試錄取方式,是根據報名人數多寡,採100取20之比例錄取;

但到真宗時,因報名人數增多,若繼續維持原比例,將出現錄取人數過多,並進 一步擴大已存官冗的問題,故改採固定名額方式,以前幾次考試最高額的50%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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額(後詳)。然而,採固定名額方式,卻未能徹底解決此問題。一旦報考人數增 加但錄取名額固定,勢必將造成落榜人數增加及比例大幅提高,連帶產生的社會 問題、甚至政治問題之後果將十分嚴重。本文即將針對宋代開始出現科舉人數報 考人數與錄取人數差距日大、以致供需失衡的問題,探討其現象及因應策略。全 文分成四部分,首先說明科舉名額、報考及錄取人數的變化情況,其次說明所採 取之各種因應對策,之後再加以綜合分析,最後提出結論。至於冗官現象及其成 因與因應措施,限於篇幅,本文將不深論。

貳、科舉名額、報考及錄取的變化情況

此部分針對解試階段作分析。

從隋唐起,士子應科舉的第一關就是解試(或稱鄉試),而由解試報考人數 及錄取人數,就能反映出兩者是否失衡的問題。本節將先分析解試名額、報考人 數及錄取比例。

一、唐代

唐代鄉貢額數,《通典》卷15云,上郡歲貢3人,中郡2人,下郡1人,有才 能者無常數(杜佑,1988:353)。《唐摭言》卷1〈貢舉釐革并行鄉飲酒〉云,

玄宗開元25年(737),命應諸州貢士,上州歲貢3人,中州2人,下州1人;必 有才行,不限其數(王定保,2002:3)。這顯示分配名額的原則與額數沒變,

仍按行政區劃之大小分配名額,如區域大、人口多,自然名額多。換言之,唐代 是採固定名額方式。傅璇琮(1986:48)據《通典》、《唐摭言》所記各州郡貢 士的規定估算,每年全國的舉子至多不超過千人,或只有六、七百人。惟又依

《唐摭言》卷1〈會昌五年舉格節文〉所載,晚唐武宗會昌5年(845)鄉試進士 與明經總額,估算不超過2,053人(傅璇琮,1986:50)。至於實際狀況,《唐 摭言》卷1〈鄉貢〉曾載,中唐睿宗景雲之前,鄉試歲二、三千人(王定保,

2002:17)。故大致可知,唐代全國參加鄉試人數應在2,000人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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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宋代

宋初因皇帝亟欲用人及籠絡士子,故並未如唐制規定諸州解試通過名額。

《燕翼詒謀錄》卷2曰:

諸州貢士,國初未有限制,來者日增。淳化 3 年(992)正月丙午,太宗 命諸道貢舉人悉入對崇政殿,凡萬七千三百人。時承平未久也,不知其後 極盛之時,其數又幾倍也。(王栐,1982:16)

正因王朝初立,未考慮長遠,以致不久便出現「取人太寬,濫進者眾」現 象。太宗、真宗兩朝每科進士加諸科人數都逾萬人,數倍於唐。如之前太平興國 3年(978)12月進士諸科8,000餘人,省試淘汰490餘人,殿試再淘汰680餘人。

因似乎太過寬鬆,翰林學士知貢舉宋白等遂奏請重加考試或精覈(徐松,1976:

選舉14-15)。直到至道3年(997)5月,翰林院承旨宋白等奏陳:每歲舉人動以 萬數,將懲濫進,理在精求,遂請規定兩京、國學及諸道州府解試進士與九經 以下諸科錄取名額,以應考生總額為基準,每類都是以100人取20人參加省試,

不及100人處,則取20%(徐松,1976:選舉14-16)。這是首次具體規定解額,

惟計算方式是以報考人數的比例為基準,即「比例制」而非固定總數。真宗咸 平元年(998),兩京及諸道州府解送舉人,將近2萬人(徐松,1976:選舉14- 17)。景德2年(1005)7月,龍圖閣待制戚綸與禮部貢院奏陳,諸道取解進士 僅3,000人、諸科萬餘人,但文理紕謬、經義不通者甚多,建議自當年起調整比 例,開封府、國子監、諸路州府按報考舉人的十分之四錄取。但真宗以為「所定 分數至少,約束過嚴,忘阻仕進之路」,因此要求兩制及知貢舉官一同詳定再奏

(徐松,1976:選舉14-19)。3年(1006),詔「自今開封府、國子監、諸路州 府秋賦投狀舉人解十之四,如藝學優長或荒謬至甚,則不拘多少」。此時反映的 問題,除數量多外,素質差也是。4年(1007)時,真宗問輔臣天下貢舉人數,

王旦曰萬三千有餘,約常例奏名十一而已。上曰,若此,則當黜者不啻萬人。典 領之官,必須審擇(馬端臨,1987:287)。直到大中祥符2年(1009)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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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禮部言,準詔議定國子監、兩京及諸道州府軍監於五次解發舉人內取一 年最多者為數,今後解十之三,永為定式。帝意欲廣掄材之路,故有是命。

(徐松,1976:選舉 14-20)

結 果 詔 命 「 禮 部 於 五 年 最 多 數 中 特 解 及 五 分 ( 徐 松 , 1 9 7 6 : 選 舉 1 4 - 20)」。換言之,最後決定比例是10人取5人,但問題似乎沒解決。大中祥符4年

(1011)5月,翰林學士晁迥等奏陳,今歲諸處解到及免解進士僅3,000人、諸科 萬餘人,但貢院試多不合格,遂希望令國子監、兩京及諸路改採固定解額,取咸 平3年(1000)至景德4年間(1007),五次發解人數最多一次的十分之五為解 額,或臨時體量與定人數自聞(徐松,1976:選舉14-21)。於是,錄取名額的 計算方式有了重大的轉變,由原先的「比例制」轉向「定額制」。採比例制,錄 取人數會隨報考人數增加而提高,但採定額制後,如報考人數增加,反而會降低 錄取率。

前權奉寧軍節度推官鄭荀曾主張鄉試錄取名額改為比例法,10取1,但是朝 臣劉敞(1986:15)在〈禮部貢院定奪鄭荀起請科場未便事宜〉中反對,因若如 此,則錄取的考生絕大部分將來自福建、江南、四川及廣東等地。蓋原固定解額 法對於上述經濟與文風均佳的地方不利,一旦改採比例制,擇優錄取,變成有利 於福建等地,反而讓經濟與文風不利之地失去配額保障,結果仍維持定額制(周 愚文,2001:140)。天聖7年(1029),京府秋試,進士不下一、二千人(徐 松,1988:468)。仁宗慶曆5年(1045)3月,詔禮部貢院增天下解額,以景祐 4年(1037)及慶曆元年(1041)科場取解進士人數內擇一年多者,令解及二分 為率。就試人數雖多,所添人數各不過原額之半。因就試者多、解額少,遂增加 諸州軍解額共359人,永為定額(徐松,1976:選舉15-13)。近藤一成(2011:

4)推算增添後的解額總數為2,154人。嘉祐3年(1058)時,因將之前約四年一 開科場週期改為間歲一開,故遂將解額對半壓縮(祝尚書,2006:21)。而禮 部貢院奉詔詳定科場條制,應天下進士、諸科解額各減半。明經別試繫諸科解 名,無諸科處許解1名。開封府進士210人、諸科160人;國子監進士100人、諸科 15人,明經各10人,並為定額。禮部奏名進士200名,明經諸科不得過進士之數

(徐松,1976:選舉3-36,37)。於是,進士解額總數約為1,000人,而殿試錄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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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約10人取2人。

有關改定額制後數科實際各路參與省試人數、錄取人數及比例,司馬光

(1987:8-9)於〈治平元年貢院乞逐路取人狀〉中曾有詳細紀錄,例如仁宗嘉 祐3年、5年(1060)、7年(1062)三科國子監、開封府及諸路得解及免解進士 錄取人數分別是1,080人、960人及1,000人,與新制規定相近,而及第進士人數分 為116人、108人、101人1,比例介於10取1及11取1之間,如表1。

表 1 仁宗朝三科省試人數

地區 嘉祐 3 年 嘉祐 5 年 嘉祐 7 年

應考數 及第數 比例 應考數 及第數 比例 應考數 及第數 比例

國子監 118 22 1/5 108 28 1/4 111 30 1/4

開封府 278 44 1/6 266 69 1/4 307 66 1/5

河北路 152 5 1/30 - - - 154 1 1/154

東京路 157 5 1/31 150 5 1/30 - - -

梓州路 63 2 1/31* - - - - - - 廣南東路 97 3 1/32 84 2 1/42 77 0 - 荊湖南路 69 2 1/34 69 2 1/34 68 2 1/34 荊湖北路 - - - 24 0 - 23 1 1/23 廣南西路 38 1 1/38 63 0 - 63 0 - 利州路 36 1 1/36 - - - 28 0 - 夔州路 28 1 1/28 32 0 - - - - 河東路 44 0 - 41 1 1/41 45 1 1/45

陝西路 - - - 123 1 1/123 124 2 1/62

合計 1,080 116 1/11 960 108 1/11 1,000 101 1/10 註:1. 應考數包括得解及免解者。

  2. * 明楊士奇與黃淮《歷代名臣奏議》卷 165,所收文字記為三十分之一。

資料來源:司馬光(1987:8-9);祝尚書(2006:57-58)。

英宗治平元年(1064)參知政事歐陽修(1975:265)奏陳〈論逐路取人劄

1 卷 5 所載並非全部資料,三科都有缺漏,故總數應多於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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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云:

東南州軍進士取解者,二三千人處,只解二三十人,是百人取一人;西北 州軍進士取解,至多處不過百人,而取解至十餘人,是十人取一人。

可知東南競爭明顯較西北激烈。

英宗朝因科舉週期由間歲一舉改為三年一舉,故解額制度又出現重大變化。

治平3年(1066)年10月,詔:

今後宜每三年一開科場,應天下所解進士、諸科,並以本處舊額四分三分 內,開封府、國子監以皇祐四年所解進士、諸科數,各四分中以三分為額。

所有禮部奏名進士以三百人為額,明經諸科不得過進士之數。(徐松,

1976:選舉 3-38)

治平4年(1067)正月,禮部貢院奏陳:

看詳欲將貢舉條制內解額自後不得增添者,即用為舊額,依今敕施行;若 曾經增添者,將新添人數併在貢舉條制元額內通計為數,然後於四分中解 三分,永為定額。(徐松,1976:選舉 3-40,41)

這是再次調整解額,作法即是以皇祐4年(1052)人數為基準,解送四分之三。

神宗後的狀況,汪藻(1986:1)於〈朝散大夫直龍圖閣張公行狀〉中曾 載,熙寧時江南東路「饒士成東南,應書常數千人,所取裁百一」。另,日僧侶 成尋曾記錄熙寧5年(1072)兩浙路三州的狀況,其中明州、溫州、台州秀才約 500人以上應解試,只取17人。來春御前就試,500人秀才只取3人做官。又,天 下州軍鎮秀才20餘萬人,春御前就試只取300人做官,約千中取一(近藤一成,

2011:9)。元豐8年(1085),陸佃(1986:1)上〈乞添川浙福建江南等路進 士解名劄子〉,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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諸路州軍解額多寡極有不均,如京東西、陝西、河東、河北五路,多士 五六人取一人,而川浙福建江南,往往至五六十人取一人。

徽宗崇寧5年(1106)9月,禮部尚書朱諤奏陳,國子監及諸州解額為2,334 人,當時錄取比例為34人取1名(徐松,1976:選舉15-29)。賈志揚推算當時應 試者約7.9萬人(近藤一成,2011:7)。但近藤一成(2011:9)考慮解額有30%

被保留,故總數為113,366人。至於實際報考人數,則無法得知。如用10取1最低 錄取比例反推算,每次參加鄉試考生人數可能由1萬人增至2~3萬人以上。

南宋的解額,南渡初期高宗建炎4年(1130)詔依禮部所陳:

諸路解額,除不經殘破去處乞依靖康元年額發解外,內經殘破州軍,就試 人數稀少,乞以終場人數權取前舉例分數解發。有零分者聽更解一名。(徐 松,1976:選舉 16-2)

而靖康元年(1126)則是以宣和5年(1123)解額為準。另外,紹興元年

(1131)8月,詔五路舉人,依舊制別項考校,每14人取1人,如有零分,更取1 名(徐松,1976:選舉4-24)。

除正常州郡解試外,南宋時還有流寓試、牒試、附試等類,這些新增考試 的解額都是採比例制。例如「流寓試」,建炎4年京畿、京東、京西、河北、

陝西、淮南路士人許赴所流寓州軍應試,以終場每20人解1名,餘分或不及 20人處,亦解1名;不及5人,附鄰州試(徐松,1976:選舉16-2)。紹興6年

(1136)改為每15人解1名,不及5人處,至本路轉運司附試(徐松,1976:選 舉16-5)。所謂「牒試」,《宋史‧選舉志》解釋,主要是針對隨侍現任官員 子弟離本貫二千里、試官內外有服親及婚姻家及門客所辦考試(脫脫,1975:

3628);北宋稱為「別頭試」,或轉運司試、漕試,南宋時稱為轉運司試。南宋 建炎元年依舊制,以終場人數為率,7人取1名,餘分亦聽取1名(徐松,1976:

選舉16-2)。《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13載,紹興後,應牒試者眾多,

如建炎23年(1153)只成都一路就試者即3,500人,發解者500人,議者以為濫

(李心傳,2000:266)。之後,改為每10人解1人。孝宗乾道3年(1167)以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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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解1人,乾道6年時因太狹,遂依2年之制,改為20人解1人(徐松,1976:選舉 16-15,18)。相較之下,牒試名額較州郡解試寬,遂出現冒濫及舞弊問題。乾 道4年(1168),詔臣寮集議牒試冒濫等弊,將舊法刪立為成法,大幅限制應試 者資格,請解者每40人取1人,零分或不及40人者亦解1人(徐松,1976:選舉 16-14,15)。至理宗嘉熙元年(1237),因罷諸牒試,不便歸鄉應試者,併入 流寓試(脫脫,1975:3640)。至於這些新增考試對於科舉公正性的破壞,請另 見賈志揚(1995)《宋代科舉》第五章,此不贅。

依日本京都東福寺棘栗庵木刻《輿地圖》所載之南宋諸路州府解額,約 2,099名,但卻部分州郡欠完整(何忠禮,2009:340-343),時間約在咸淳1~7 年間(張希清,2011:1)。而賈志揚(1995:53)以此推算南宋晚期舉人數為 2,026人。至於各州郡的狀況,洪适〈復解額申省狀〉曾詳載高宗朝荊湖北路發 解狀況,如表2。

表 2 高宗朝荊湖北路諸州發解狀況

地點 靖康元年取解數 時間 終場人數 發解人數

江陵府 17:1 紹興 7 年(1137) 52 3

紹興 21 年(1151) 166 11

峽州 8:1 紹興 7 年 20 3

紹興 14 年(1144) 73 5

歸州 7.5:1 紹興 4 年(1134) 20 3

紹興 10 年(1140) 29 4

復州 12:1 紹興 4 年 5 1

紹興 26 年(1156) 30 3

淮南兩路 比照泰州 13:1

湖北諸郡 15:1(荊門軍 40:1)

資料來源:洪适(1986:3-6)。

《宋史‧選舉志》載光宗紹熙時,「寒士於鄉舉千百取一之中,得預秋薦」

(脫脫,1975:3639),可見中舉之難、競爭之激烈。《朱子語類》卷109亦載 曰,當時「諸州或五六百人解送一人」,而太學解試是7人解1人,明顯州較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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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靖德,1980:4,11)。又劉宰(1986:13-14)《漫塘集》卷13〈上錢丞相 論罷漕試太學補試劄子〉載,因解額不均引發問題,故以寧宗開禧3年(1207)

解試諸州所申終場人數為士算準,每300人取1人。當時天下士子多而解額窄者,

莫甚於福、溫二州,福州終場1.8萬人,解送舊額54名;溫州終場8,000人,解送 舊額17名,劉宰遂建議增額福州增加36~90名,溫州增加23~40名,其他人多額 窄之州亦可增加,至多不過3數人,如此一來,解試錄取比例可提高至200取1。

至於實際報考,南宋寧宗嘉定3年(1209)時,諸路科舉大郡至萬餘人,小郡亦 不下數千人(徐松,1976:選舉16-31)。《景定嚴州續志》卷3載,浙江嚴州 理宗景定年間解額為18人,就試者超過7,000人(方仁榮、鄭瑤,1986:8),約 389人解1人。

何忠禮(2009:285)推算,以200人解送1人計,解額3,000人,全國應舉之 人即達60萬人,如加上準備應舉者則可能近百萬人。而伊佩霞(趙世瑜、趙世 玲、張宏豔譯,2001:106)曾指出,十一世紀初,每年只有不足3萬的舉子報 考,但至十一世紀末,此數字上升至近8萬人,宋朝末年可能達40萬人。因錄取 人數未增加,考中的機率大大下降,有些州平均333人只有1人能考中。

度宗時,當時諸州郡以鄉貢終場人眾而員額少,遂自咸淳9年(1273)起,

依終場人數多寡,每200人取放1人(脫脫,1975:3644)。於是,廢除原有各州 郡固定解額,解額分配方式從「定額制」又改回「比例制」,這應是迫於考生人 數日增的壓力。不過,此時離宋亡已不遠。

綜觀宋朝各州郡鄉試解額的變化,最先未如唐制規定固定名額,以致濫取舉 人數逾萬人。太宗朝改依考生人數訂定錄取比例,即比例制採100取20,仍無法 改善。真宗朝後,大中祥符時比例改為10取5,並改為定額制,自此,國子監、

開封府及各州郡都有一定解額,北宋英宗以後總數約1,000名,南宋時約2,000 名,但報考解試人數未減反增。從北宋時全國逾萬人,到末期8~11萬人,南宋 時則可能由11萬增到40萬人,而部分州郡解試每科應試者也是動輒逾萬人;至於 解試錄取比例,北宋時採固定解額後也出現地區性差異,東南地方或30~34人取 1人,50~60人取1人,甚至100人取1人,西北地區則4~6人取1人或10人取1人;

南宋時錄取比例降低到300人取1人,雖度宗朝由定額制改回比例制且提高至200 人取1人,中舉難度降低,但仍較北宋時大幅提高。然此時已距宋亡不遠。

(13)

參、因應策略

當面對報考人數日增、原有錄取名額不符所需時,朝廷應該要意識到出現供 需失衡的現象及可能帶來的問題,然後採取因應之道。以下將依序檢視宋在解 試、省試及殿試階段所採取的策略與措施。

一、解試階段

綜觀宋代解試階段陸續採取的策略有以下四種:

(一)明訂解試解額

對於應科舉人數的增加,宋朝首先所採之因應策略是訂定解額。宋初因重文 輕武、刻意籠絡士子,故解試時未訂定錄取名額。如前貳所述,當太宗時發現人 數過多,才開始規定人數,採以終場人數為基準的「比例制」,訂定100人取20 人的錄取比例 (徐松,1976:選舉14-16),藉以管控錄取人數。之後比例或高 或低,但原則未變。然當人口數及報考人數不斷增加時,如比例固定,則意味錄 取總人數也會水漲船高,連帶增加,而失去管控作用。這種現象出現在真宗朝,

當時遂迫使朝廷放棄「比例制」,而改採新的「定額制」,亦即將先前錄取最高 的額數打散,分配到各州郡。此種方式,一直實施南宋末度宗朝才改回「比例 制」,但大勢已去。雖改採「定額制」後可管制錄取總數,但面對潛在考生(學 校生員)數及實際應考生的增加,各州郡解額不均及錄取比例差異大、難易有別 等問題,則迫使朝廷必須再採其他措施,除全國性調增解額以縮小報考數與錄取 數整體差距外,另依報考人數多寡,局部小幅增加部分州郡解額。

又因南宋實施流寓試、牒試等同級考試,而其名額是採「比例制」錄取方 式,如此一來,讓解額的管制出現漏洞,而抵銷原本功能,造成中舉人數增加,

壓力湧向省試一關,迫使省試階段也必須加以因應,此點後詳。

(二)局部小幅增加解試名額

宋代如前述自真宗改採定額制後,除數次全面增額外,也曾因部分地區考 生人數增加而局部小幅增額。例如:真宗大中祥符7年(1014)7月,詔「益州 舉人自今薦送定名外,別解三人,以其遠方多學者故也」(徐松,1976:選舉

(14)

14-24,25)。仁宗天聖3年(1025)11月,因應天府建都後學徒增加,遂同意增 加解額3人(徐松,1976:選舉15-5)。天聖7年,另增四川額。嘉祐5年,依禮 部貢院所請,增加南方及四川諸路州軍進士解額絕少處解額(徐松,1976:選舉 15-15),總計139人,每州約2~4人,但福建諸州則5~6人(近藤一成,2011:

4)。神宗熙寧也增。南宋高宗紹興26年(1156),禮部參酌均定諸州解額,共 增東南地區額35人,且宣諭「解額窄處自當量與增添,寬處卻不可減」的原則

(徐松,1976:選舉16-10)。紹興28年(1158)8月,詔增四川地區解額共37 人(徐松,1976:選舉16-10,11)。理宗端平元年(1234),罷諸牒試,將名 額撥給各路州軍解額窄者,於是,東南及四川諸州府共增解額170名(脫脫,

1975:3639)。姚勉(1986:5)於〈與蔡中岳書〉中則抱怨瑞州並未在增額之 列,其終場3,000人,但解額只有8人,90里外的臨江府卻有32名。理宗景定2年

(1261)9月,增潭州解額3名,以終場及萬餘人(不著撰人,1986:37)。有關 局部增解額情形見表3。

表 3 宋代局部增解額情形

時間 地點 增加名額 出處

仁宗天聖 7 年 6 月

益州 4 人 松(1988:

梓州 3 人 467)

餘不及 3 人州 3 人

嘉祐 5 年 蘇州、明州、常州、衢州、睦州 共 11 人 徐 松(1976: 選

舉 15-15)

歙州、饒州 共 4 人

洪州、建昌軍 共 8 人

福州、建州、泉州、南劍、漳州、汀州、邵

武軍、興化軍 共 45 人

廣州、韶州、新州、端州、康州 共 8 人

桂州、賓州 共 8 人

益、眉、陵、綿、漢、嘉、邛等州、永康軍 共 32 人

遂州、資州、果州、普州、和州、昌州 共 20 人

廣安軍,渝州、雲安軍 共 3 人

(15)

時間 地點 增加名額 出處 神宗熙寧

9 年正月

熙州 2 人 松(1988:

河州 1 人 475)

高宗紹興 26 年

溫州 5 人 徐 松(1976: 選

舉 16-10)

台州、婺州 各 3 人

融州、福州、靜江府、明州、衢州、湖州、

嚴州、賓州、徽州、秀州、敘州、汀州 各 2 人

紹興 28 年 8 月

瀘州 3 人 徐 松(1976: 選

舉 16-10,11)

遂寧府、西和、眉、漢、嘉、邛、簡、雅、忠、

涪、資、敘、昌等州、石泉、永康、長寧等軍、

仙井監

各 2 人

理宗端平 元年

臨安、紹興、溫、台、福、婺、慶元、處、池、

袁、潮、興化等府州及四川諸州府 共增 170 名 脫(1975:

3639)

景定 2 年 9 月

潭州 3 名 不著撰人(1986:

37)

(三)拉長開科考試週期

對於開科考試週期,原本隋唐、五代大體是每年舉辦科舉,宋初亦然。但隨 著應考人數及錄取人數不斷增多,同樣遇到考試組織工作疲於應付及人員多而職 位少的問題。面對此種情況,朝廷往往採取隔一年或幾年舉行一屆考試的辦法以 緩解壓壓力(王炳照、徐勇主編,2002:186)。例如太宗太平興國3年冬,因帝 將親征北漢,遂罷開科。自是每隔一年或兩年乃貢舉(脫脫,1975:3607)。但 因取人太多太寬,仁宗朝依王洙建議,開始改為二年一貢舉,進士、諸科的解額 均為舊制之半(脫脫,1975:3615)。後再改四年一舉,嘉祐3年3月再改為二年 一舉,解額減半(徐松,1976:選舉3-36,37)。不過,議者以為該法不便,英 宗即位,改為三歲一貢舉,天下解額取未行間歲之前四分之三為率,明經、諸科 人數不超過進士人數(脫脫,1975:3615-3616)。此後遂為定制。然若報考人 數日增,此舉實無法有效解決問題,只是累積更多落第重考生而已。

(四)提供進入太學做為疏散解試落榜者的管道

對於解試未中舉者的疏散方式,南宋時出現太學混補與《待補法》。李心傳

表 3 (續)

(16)

(2000:280)《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13載,太學「每三年科舉後,

朝廷差官鎖院,凡四方舉人皆得就試,取合格者補入之,謂之混補」。換言之,

為收容落第舉人。孝宗淳熙後,朝議以就試者多,欲加以限制,遂立待補之法。

諸路漕司及州軍皆以解試終場人數為準,每百人取一人,許赴補試。又,賈志揚

(1995:157)分析,淳熙4年(1177),太學實施《待補法》,舉人及鄉試剛落 第的最前3%名的考生可應試。淳熙10年(1183)增至6%。因補試時間問題,以 致遠方士人多不能來,則被他人取其公據代之,冒濫滋甚。寧宗慶元中,遂罷 之。嘉泰2年(1202)復行混補,就試者至37,000餘人(李心傳,2000:280)。

不過,《宋會要輯稿》載太學混補人數,慶元2年(1196)28,000餘人,嘉泰2年 39,000餘人(徐松,1976:選舉5-26)。又,《朱子語類》卷109曾載:

太學補試,動一二萬人之冗。曰:「要得不冗,將太學解額減損,分布於 諸州軍解額少處。如此則人皆只就本州軍試,又何苦就補試也」(黎靖德,

1980:7)。

理宗嘉熙2年(1238)規定省試落第及遊學人,並就臨安府給據,赴兩浙轉 運司混試待補太學生(脫脫,1975:3641)。換言之,此舉就是收納省試落榜考 生,一旦入太學就讀,就可以享受學生的膏火、免役及丁稅等待遇(周愚文,

2001:28-31),以免黜落人太多,引發民怨。

二、省試階段

省試階段陸續採取以下兩種策略:

(一)開始規定省試錄取名額

隋唐科舉考試第二關為省試,宋初並未對省試名額做規定,禮部奏名進士、

諸科人數,仍唐之舊,其額數甚少(祝尚書,2006:53)。《燕翼詒謀錄》卷1 載:

國初,進士仍尚唐舊制,每歲多不過二三十人。太平興國二年,太宗皇帝 以郡縣闕官頗多,放進士幾五百人,比舊二十倍。(王栐,1982:4)

(17)

(宋)仁宋皇祐時,禮部奏名,進士諸科各以400名為限。例如《續資治通 鑑長編》卷181載,仁宗至和2年(1055)10月知制誥王珪曾說明其原委:

唐自貞觀訖開元,文章最盛,較藝者歲千餘人,而所收無幾。咸亨、上元 中嘗增其數,然亦不及百人。國初取士,大抵襲唐制,逮興國中,增闢貢 舉之路,其後寖以益廣,無有定數。比年以來官吏猥溢於常員,故近詔限 四百,茲誠所以懲仕進之弊也。(李燾,1983:10)

亦即採取「定額制」。景祐初,帝憐憫「鄉學之士益蕃,而取人路狹,使 孤寒棲遲,或老而不得進」,遂令南省就試進士、諸科,10人取其2人(脫脫,

1975:3612)。又,慶曆4年(1044)歐陽修(1975:197)在〈論更改貢舉事件 劄子〉曾曰:「凡貢舉舊法,若二千人就試,常額不過選五百人。(每年到省 就試及取之數,大約不過此)」。換言之,約5人取1人。《續資治通鑑長編》

卷181載,皇祐5年(1053,4年一說恐誤),詔禮部奏名進士、諸科,各以400 人為限(李燾,1983:10)。嘉祐2年有上書者言,「四年一貢舉,四方士子客 京師以待試者,恒六七千人」(馬端臨,1987:290)。3年時,如前述除改二 年一舉外,且將進士及諸科解額減半,而禮部奏名進士人數定為200名(徐松,

1976:選舉3-35,36),如此一來,錄取比例變為10人取2人。英宗治平元年

(1064),司馬光〈貢院乞逐路取人狀〉記曰:

天下發解進士到省,常不下二千餘人,南省取者纔及二百。而開封、國學、

鎖廳預奏名者,殆將大半,其諸路州軍所得者,僅百餘人爾。(楊士奇、

黃淮,1986:卷 165,36)

由此可知,錄取比例約10人取1人,但卻出現各地通過鄉試的舉人,省試時 錄取比例不一的情形,如前述表1中嘉祐3年、5年、7年三科,高者如國子監、開 封府的舉人約為4~6人取1人;低者如陝西路62人取1人,廣南東路42人取1人,

其他一般約30~34人取1人,利州路及夔州路則無人上榜。他遂奏請改採「逐路 取人」,「每十人中取一人。奏名不滿十人者,六人以上亦取一人,五人以下更

(18)

不取人」。稍後,歐陽修(1975:265)遂陳〈論逐路取人劄子〉云,對於將南 省考試舉人,改以各路分糊名,於逐路每10人解1人之法表示反對,因為此新制 將有利於西北舉子而不利東南舉子,遂主張「憑才取人」。最後,維持「憑才取 人」。

當解試開始限制與固定名額後,瓶頸問題也會向上延伸至省試階段。英宗治 平3年10月,詔三年一開科場,所有禮部奏名進士以300人為額,明經諸科不得 過進士之數(徐松,1976:選舉3-38)。治平中,更增50名,共650名(孫覺,

1969:2787)。哲宗元祐3年(1088),正月省試,因院貢院火毀,假太學試禮 部進士4,732人,錄取進士500人,宗室2人,9.5人取1人(洪邁,1979:73;黃庭 堅,1986:7)。而祝尚書(2006:56)指出,自神宗熙寧6年(1073)以後,正 奏名進士實際錄取人數就開始超過300人。而徽宗宣和6年禮部試進士1.5萬人,

詔特增100人額,正奏名賜第高達806人(脫脫,1975:3623)。

南宋時,省試錄取方式由定額制改採比例制,以參加省試人數為基準,按一 定比例錄取。高宗建炎元年12月詔:

可將省試合取分數下諸路,令提刑司差官轉運使所在州類試。三省措置省 試合放人額,紐計正解、免解、轉運司正解,並袞發同合以一十四人取一 人;餘分不及一十四人亦取一名,不終場者不計。(徐松,1976:選舉 4-17)

此詔規定省試錄取比例為14人取1人。紹興21年省試,奏明禮部2,750餘人

(李心傳,1967:21)。而《建炎以來繫年要錄》卷11也說,建炎初是南宋「類 省試」開端(李心傳,1967:5078),這是當時兵馬倥傯下的權宜措施。紹興 2年(1132),首開川陝類省試(熊克,1986:345-346)。紹興3年(1133)10 月,因為置類省試,才舉行二舉,議者以為奸弊百端,詔罷諸路類省試(不著撰 人,1967:999-1000;脫脫,1975:507)。不過,因禮部侍郎陳與義奏川、陝 道遠,恐舉人不能如期,遂於4年6月,復命川、陝類試(不著撰人,1967:999- 1038;脫脫,1975:510)。此措施一直持續到南宋末四川陷元。孝宗隆興元年

(1163),因禮部免解人數眾多,增省額100人,遂以17人取1人。而四川類省 試,則以16人取1人(馬端臨,1987:300)。至淳熙10年(1183),詔四川類

(19)

試自今以16人取1人(脫脫,1975:679),《建炎以來朝野雜記》(乙集)卷 15則記,「後不復改」,雖淳熙15年(1188)有朝臣建議改為15人取1人,但未 變(李心傳,2000:775-776)。四川類省試的重要性,魏了翁(1986:5-6)於

《鶴山集》卷23〈論四川改官人積滯劄子(上四川制置)〉中提到:「科舉取 士,南宮約三百人,四川類試約百人,是四川亦當四分之一」,由此可知影響不 算小。另,張希清統計高宗朝所取4,000餘名進士中,四川類省試士有1,378人,

占總數三分之一(何忠禮,2009:98)。

總之,在省試部分,從國初不限錄取名額,太宗時開始固定名額,之後由 400人、200人到300人,錄取比例也由4人取1人降為10人取2人、10人取1人。南 宋起,改採比例制,由14人取1人降為17取1人。儘管訂定了省試錄取名額,但是 實際運作時,錄取人數遠超過規定名額,這反而凸顯出考生人數增加後供需失調 的壓力。最後,及第比例持續降低,意味著落榜者人數的增加。因此,宋朝不得 不開始面對落第士子日眾的壓力,提出善後方法。

(二)提供省試落第貢士的安撫措施

隋唐五代對於省試落第者,並無任何安撫措施。宋代則先後出現免解、特奏 名及臨時增額等作法,其目的應是紓解鄉試壓力及籠絡屢次落榜者。

1. 免解

首先,就免解言,士子除依規定參加解試合格後由本貫解送禮部外,亦有 特殊情形,可不經解試逕赴省試,謂之免解(李正富,1963:140-141)。換言 之,省去第一關考試。此法中唐已有,叫「撥解」。《唐國史補》卷下曰:「外 府不試而貢者,謂之撥解」。至於宋科舉免解起於何時,祝尚書(2006:9)主 張起於真宗咸平初。咸平2年(999),「詔天下貢舉人應三舉者,今歲並免解」

(李燾,1983:13)。《燕翼詒謀錄》卷1載此事:

進士舊無免解之條,咸平二年六月丙戌,詔貢舉應三舉人,並免取解。若 三舉連中是九年,三舉不連中則有二三十年者,不若限以十八年之為均平 也。若四舉連中則亦罕有,不為濫矣。(王栐,1982:9)

但查其他史料,有更早之例,例如太祖開寶6年(973),「詔貢士下第者,

(20)

特免將來請解,許直詣貢部」(徐松,1976:選舉7-1)。之後,太宗太平興國 8年(983)底,「詔諸道下第舉人,依舊重請文解,不得準近例,常赴貢部」

(李燾,1983:21)。所以落第舉子免解,應始於太祖朝。

據李正富(1963:36-37)研究,兩宋免解的情況有11種:省試下第舉人、

兵禍區泛免、王公之後礙格特准、覆試落觧人、舉多年者、府州升格或新置路、

駐蹕恩例、子孫授官、覃恩、住學年久、宗子遇赦等。其中,省試下第舉人、覆 試落觧人、舉多年者及住學年久四種與因應人數失衡有關。而祝尚書(2006:

10)則分為推恩、照顧及獎賞三種,其中,推恩是指朝廷遇大典禮之類,例如朝 陵、奉安、諒闇(按守喪)之後,祭祀(如登封泰山、祀汾陰、南郊祭)及新皇 登基、改元等,一般都要頒赦書,赦書中例有免解一項,照顧如遭戰爭破壞之類 士子。

真宗大中祥符7年(1014),詔諸州解送舉人內黜落多處,令轉運司選差官 覆試,取藝業優長者送禮部;諸科曾至御試內,河北陝西曾至南省終場,并別 路州軍兩曾南省終場下第者,也與免解(徐松,1976:選舉14-26)。之後南宋 時,孝宗乾道8年(1172)正月,詔應國學進士不曾舉舉,該覃恩免解之人,後 如實得解;曾陞補內舍生,或住學已及十五年,曾經公、私試中選人,並放行今 來省試(徐松,1976:選舉4-42)。寧宗嘉泰2年詔,太學生及住學達15年、曾 經公私試中選人,並權特令赴今來省試一次(徐松,1976:選舉5-25)。由以上 四種情況可知,免解非常例,且只是免一次解試,而非永久免解。儘管如此,實 質上,應可舒緩解試錄取率漸低的問題。實施狀況,南宋孝宗隆興元年(1163)

禮部貢院言,去年覃恩免解進士,除鼎、劍二州不曾申數外,國學1,304人、建 寧府1,089人、洪州238人、宣州207人,合計2,838人(徐松,1976:選舉4-35,

36)。

而免解的目的,除了要籠絡士子外,也有化解落第舉子日眾的問題。但是實 施後,經常出現冒濫的問題。且免解進士一多,自然侵害正解舉子的利益(祝 尚書,2006:29)。例如高宗紹興32年(1162)6月,殿中侍御史張震奏陳,太 學免解,當免者1,200餘人;至於其他轉相攀引,則令當免解者近2萬人。此使他 顧慮來春取人,數倍常舉,詔命禮部研究(徐松,1976:選舉16-11)。祝尚書

(2006:29)以為,用免解以「振滯」,固能調節部分社會矛盾,但皇權的濫

(21)

用,又必然損害制度的本身。而何忠禮(2009:78)亦指出,南宋免解舉人數已 超過正解舉人數,雖可收買士心,但後果十分嚴重,不僅造成場屋人滿為患,弊 端百出,且使不該得官者僥倖得官,或若干年後以特奏名出官,增大了官吏冗濫 的程度。

2. 特奏名

其次,就特奏名言,特奏名之法起於北宋,《宋史‧選舉志》載,真宗咸平 3年(1000),帝親試840人,特奏名者900餘人。所謂「特奏名」,是指「凡士 貢于鄉而屢黜于禮部,或廷試所不錄者,積前後舉數,參其年而差等之,遇親策 士,則別籍其名以奏,徑許附試」(脫脫,1975:3609)。因是皇帝特別推恩,

故又稱「特科」、「恩科」、恩榜或老榜(何忠禮,2009:49;祝尚書,2006:

106)。但李心傳(2000:277)《建炎以來朝野雜記》(甲集)卷13記事始於仁 宗朝。按《宋史‧選舉志》載,仁宗景祐初,除規定省試錄取比率為10人取2人 外,另規定:

凡年五十,進士五舉、諸科六舉;嘗經殿試,進士三舉、諸科五舉;及嘗 預先朝御試,雖試文不合格,毋輒黜,皆以名聞。(脫脫,1975:3612)

事實上,太祖開寶3年(970)3月,詔禮部閱貢士及15舉嘗終場者,得 106人,賜本科出身。同書即云:「特奏名恩例,蓋自此始」(脫脫,1975:

3606)。不過,《續資治通鑑長編》卷11則記:「仍詔自今勿得為例」(李燾,

1983:3)。由此可知,太祖本意應為特例。而《燕翼詒謀錄》卷1則提供更清楚 的解釋,太祖開寶3年,「此特奏所由『始』也;景德2年,「此特奏之『名』所 由『立』也」;景祐元年,「此特奏名所以漸多也」。而其理由,是鑑於唐末 進士不第,有王仙芝等作亂,故廣開科舉之門,「俾人人皆有覬覦之心,不忍 自棄於盜賊奸宄」。然卻使得「英雄豪傑皆汩沒消靡其中而不自覺,故亂不起 於中國,而起於夷狄,豈非得御天下之要術歟」(王栐,1982:1-2)。由此可 知,其目的在籠絡士子不要其造反,而非解決屢次落第者日眾的問題。何忠禮

(2009:49)解釋,真宗朝共開科12次,設特奏名者只有4榜,尚未形成常規。

至仁宗景祐元年正月,終於形成定制。

(22)

特奏名的程序與正奏名不同,下第舉人只要申請經審查獲准,便可直接參加 殿試,而不必再應解試與省試(何忠禮,2009:149)。

有關特奏名的條件,李心傳(2000:277-278)於《建炎以來朝野雜記》

(甲集)卷13記,仁宗後寖寬,「凡監學生二舉皆免。舉人八舉,年四十,五舉 年五十以上者,皆赴殿試,取其半授官。年六十以上、試入四等者,與嶽廟」之 職。神宗元豐2年(1079)2月,詔禮部:

下第進士七舉、諸科八舉,曾經殿試;進士九舉、諸科十舉,曾經禮部試,

年四十以上;進士五舉、諸科六舉,曾經殿試,進士六舉、諸科七舉,曾 經禮部試,年五十以上者,聽就殿試。內三路人第減一舉。皇祐元年以前 禮部進士兩舉、諸科三舉,準此,仍不限年。其進士一舉、諸科二舉,年 六十以上者,特推恩。(李燾,1983:11-12)

哲宗元祐初,鑑於特奏名人數日多,但程度不佳,「遂詔定特奏名考取數,

進士入四等以上、諸科入三等以上,通在試者計之,毋得取過全額之辦,是後著 為令」(脫脫,1975:3620)。徽宗宣和5年(1123),詔:

今來尚書禮部貢院下第舉人,進士六舉曾經御試、八舉曾經省試,并年 五十以上;進士四舉曾經御試下、五舉曾經省試下,并年六十上;內河北 河東陝西舉人,於逐項舉數內特與各減一舉;進士曾經紹聖四年已前到 省,前後實得兩解,更不限年;進士曾經紹聖四年已前到省並免解,共及 兩解更不限年,令尚書禮部貢院勘會,並特與奏名,許就殿試。(徐松,

1976:選舉 4-12,13)

由此可知,它是針對應舉落第多次且達一定年齡以上者的優待措施。範圍包 括禮部試及殿試落榜者。到了南宋初,高宗建炎元年(1127)將條件放寬到三舉 以上之下第進士,皆可獲得推恩。此舉是因政權初建,為籠絡人心的作法。建炎 2年(1128)4月另頒新條件:

(23)

今來下第舉人,進士六舉曾經御試、八舉曾經省試,並年四十以上;進士 四舉曾經御試,五舉曾經省試,並年五十以上。內河北、河東、陝西舉 人,特與各減一舉。曾經元符三年以前到省,前後實得兩解并免解共及兩 舉人,更不限年。(徐松,1976:選舉 4-20)

與元豐2年條件相比,在其他條件相同情況下,皆減少了一舉,恩例更為優 渥。孝宗乾道2年(1166)又訂新制:

諸路進士八舉、年四十以上,五舉、年五十以上,并初舉甲子紹興十四年 得解,十五年到省試下之人,即不曾經展過省、殿試年,自合依舊制。自 解到省試下,實及三十年,並許赴特奏名殿試。(徐松,1976:選舉 13- 5)

朝廷因其冗濫,患之(李心傳,2000:278)。乾道6年(1170)詔特奏名自 今3人取1人。乾道8年(1172)3月再修正規定:「為合於十舉29年之數,改自得 解到省試下,實及十舉30年可參加特奏名,改為十舉29年」(徐松,1976:選舉 13-6,7)。

據李正富(1963:140-141)依《宋會要》統計,兩宋共錄取67,719人,其中 正奏名進士32,467人、諸科13,215人、特奏名22,028人,其中,北宋11,382人(含 真宗、仁宗、神宗、哲宗四朝)、南宋10,646人(含高宗、孝宗、寧宗三朝),

而真宗、神宗及寧宗三朝特奏名人總數超過正奏名。

何忠禮(2009:150-153)主張,特奏名沒有黜落法,經殿試後人人皆能錄 取,只是分等和授官情況不同。北宋隨著參加舉考試人數的增加,符合特奏名條 件的舉人愈來愈多,每榜錄取動輒五、六百人,但朝廷對其授官很嚴。依哲宗紹 聖4年(1097)的規定,特奏名進士只有考取第一等第一名之人,才能真正做為 科舉出身、列入正奏名第五甲。至於之下其他等第,多授以小官。南宋時,考入 一至四等的特奏名,人數既少,入官難度較北宋更大,至於第五等者,所授官可 謂有名無實。由此可知,特奏名的作用,除籠絡士子外,也是為了疏散可能日漸 增多的落榜生,讓多次落第且年齡漸大的舉子不要再應考。

(24)

因該制被批評冗濫,孝宗淳熙6年(1179)2月,裁特奏名試法(脫脫,

1975:670)。李心傳(2000:777)〈特奏名冗濫〉指出:「特奏名進士,舊例 二人取一人。孝宗淳熙初,議者以為冗濫尤甚,請節裁之。帝詔吏部同給舍詳 議」。同年3月,

于是尚書程泰之、給事中王仲行、舍人陳叔晉等,奏乞改為三人取一人。

其不入四等人,舊許納敕再試,今止許一試。舊免解人有故不入試者,理 為一舉,今不理舊。

此後未變至南宋終。同年6月,更下詔規定特奏名,勿授知縣、縣令(脫 脫,1975:670)。

3. 臨時增額

為了應付省試人數的增多,臨時增加某科省試名額也是作法之一。徽宗大觀 3年(1109)正月,因應貢院試達7,000人,有司較藝額只百數,故詔貢院取士可 於額外增100人(徐松,1976:選舉4-6)。政和2年(1112),

御筆契勘今以科舉赴省試人數頗多,取數甚少,深慮遺逸人材,如增解額,

即於學校非便,若依崇寧大觀年例,增添省額,自與貢士,兩不相妨,今 次可特添省額一百人。(徐松,1976:選舉 4-7)

宣和6年(1124),因應禮部試逾1.5萬人,特添省額100人(徐松,1976:

選舉4-14)。臨時增加省額的作法,反映原訂省額的作法不合實際,一旦考生人 數大增時,就凸顯問題。

三、增加殿試

最後,唐五代科舉只有解試與省試兩關,《宋史‧選舉志》載,宋初太 祖開寶6年,因有考生訴省試不公,帝親試之,殿試遂為常例(脫脫,1975:

3603)。《燕翼詒謀錄》卷1則解釋,唐代考試「進士皆為知舉官員門生,恩出 私門,不復知有人主」。太祖「以初御試,特優與取放,以示異恩。而御試進士

(25)

不許稱門生於私門,一洗故習」(王栐,1982:2)。不過,因殿試既非古制且 有三短,太宗及仁宗時皆有朝臣主張罷殿試(祝尚書,2006:86-87),但終成 定制。由此可知,增加殿試一關本意係為解決省試階段弊端,提升公平性,以及 提升帝王權威,而非處理科舉人數失衡問題,但是,增加一關作法卻起了間接舒 緩壓力之作用。

殿試最初有淘汰,仁宗以後才改變。《燕翼詒謀錄》卷5載:「舊制,殿 試皆有黜落,臨時取旨,或三人取一,或二人取一,或三人取二,故有累經省 試取中,屢摒棄於殿試者」(王栐,1982:52)。不過,到了宋仁宗嘉祐2年

(1057)3月,詔凡參加殿試者,皆免黜落(脫脫,1975:3614)。自此開殿試 皆不黜落之例。原因據《燕翼詒謀錄》卷1說法,是因有舉子張元積忿降西夏 趙元昊,大為中國之患,故群臣們歸咎於殿試黜落,遂有是詔(王栐,1982:

2)。不過,除此種說法外,祝尚書(2006:93-95)還列出其他兩種,一是當年 因知貢舉歐陽修黜「太學體」,落第舉子群辱他的事件;二是仁宗對於貧不能歸 的遠方寒士恩典。何忠禮及張希清則認為關鍵原因是「省額」減省,如前述,皇 祐5年進士與諸科奏名名額已各減為400人,低於之前殿試各榜取士之數,故可實 施免黜落。但祝尚書有限度贊同,指出限額唯一目的是減少入官人數,而不是考 慮與將來殿試「歸於合一」。他認為因舉子鬧事,群臣建議,讓皇帝避開矛盾,

化解怨妄,才是不黜落的真正關鍵。但實際上,之後殿試是不取「雜犯」,因此 應該說是「殿試非雜犯不黜落」(祝尚書,2006:92-93)。所謂「雜犯」,是 指殿試答卷中出現犯先帝、時皇廟諱嫌名的文字,或有落韻、文理紕謬等情況

(龔延明,2006:370-371)。不過,據龔延明(2006:373-373)〈宋代殿試不 黜落考〉指出,哲宗元祐8年(1193)以前,「雜犯」要被淘汰,之後則改為不 黜落,但要受到降位次的懲處,往往附於末甲授予不理選限的學究出身或州文學 等。南宋高宗朝時,沿用此法。如此一來,殿試漸漸失去篩選作用,決定去留及 調節人數失衡的壓力,又回到解試及省試階段。

綜上所述可知,面對人數日漸失衡的現象,宋朝並未全面掌握,因而無完整 因應之道,只見針對所遇問題做個別的因應,而有些作法也非為此而發。

此外,附帶一提的是,仁宗朝於慶曆年間興學,曾經規定士子應考前必須達 到在學就讀日數規定,始得應考,以結合學校與科舉,但最後失敗。在唐朝入

(26)

仕之途,可分由學校或鄉貢二途,參加科舉者不必一定要先入學校就讀。如此 一來,自武后起,造成士子重科舉、輕學校的現象。唐玄宗時,雖曾想廢科舉 而代之以學校教育,但是無功而返(周愚文,2001:158)。宋仁宗慶曆改革科 舉時,慶曆2年(1042)3月,天章閣侍講王洙建議增加在學聽讀日限的規定,

國子生須在學滿500日,曾通過鄉試者需滿百日,方許錄取,每10人中錄取3人

(徐松,1976:崇儒1-29)。慶曆4年(1044)3月,宋祁等奏請州縣學生初應舉 者,在報名前須聽讀滿300日以上,曾應舉者須滿100日以上(徐松,1976:選舉 3-24),其目的是為了將學校與科舉制度結合,而不是為了舒緩考生人數日增的 壓力。一旦規定考生必須先入學校讀書數百日不等,無形中又多設一道報考資格 障礙,並拉長應考的間距。惟此規定因不利寒士,判國子監余靖反對,當年11月 便被廢止(李燾,1983:1)。其後一直未恢復。「科舉必由學校」(張廷玉,

1975:1675),則是明朝以後的事。

肆、綜合分析

首先,綜合前面科舉各關錄取人數及比例可發現,呈現金字塔形,最底層 北宋有資格參加科舉考試的天下生徒數(含太學及州縣學)約16.7~21萬人;次 層每科實際報考州郡解試的人數,從北宋初近2萬人增加到8~11萬人,南宋末 可能到11~40萬人;至於可通過的解額總數,北宋英宗三年一開科後,總解額 約1,000人左右,而各州郡錄取比例由10人取2人,10人取5人,逐漸降低10人取 1人;且地區難易差距頗大,東南地區約30人取1人,50~60人取1人到100人取1 人,但西北地區則4~6人取1人到10人取1人。至南宋時總解額增為約2,000人,

一般錄取比例降低300人取1人,最後欲提高至200人取1人,但已近宋亡。再上一 層通過解試的舉人參加省試,省試名額變化從宋初不限額,太宗起採定額制,名 額由進士諸科各400人、200人、300人到共650人,但實際每科禮部奏名得解及免 解進士人數約2,000人,而通過省試及殿試者遠超過規定省額,實際平均每科約 錄取人數介於249~846人之間;南宋起改採比例制,比例由14人取1人到17人取1 人,如表4。

(27)

表 4 宋代各級考試報考數、錄取名額與實際變化

層級/人數 報考人數 應錄取名額 錄取人數 錄取比例

省試 1 萬→ 2 萬 不限→各 400 →各

200 → 各 300 → 共 650

249 ~ 846 20/100 → 1/100 → 1/14

→ 1/17

解試 2 萬→ 8 萬→

11 萬→ 40 萬

1,000 → 2,000 不限→ 2/10 → 5/10 → 1/300 → 1/200

生徒數 16.7 萬~ 21 萬

資料來源:周愚文(2001:46,147)。

其次,綜上述可知,宋代在科舉三關分別採取一些因應對策(如表5)。但 這些並不是同時出現,而是漸次出現,且未必是有意針對解決人數失衡問題而 發,這也凸顯出原有的方法已無法解決供需失調的問題,只有一再提出新策略與 措施來因應應試人數與錄取人數供需失衡的問題。

表 5 宋代因應對策簡表

解試 省試 殿試

1. 明訂解試解額 2. 局部小幅增加解額 3. 拉長開科考試週期

4. 提供落榜生入太學就學管道

1. 規定省試錄取名額 2. 提 供 落 第 貢 士 安 撫 措 施

(免解、特奏名、臨時增額)

增殿試、免黜落

宋代將解試與省試二級,增入殿試為三級,原目的是為籠絡士子而非解決供 需失調,但卻有拉長縱深之效。加上殿試非雜犯不黜落,更可有吸引力。此種 措施的好處是,不會在第一關就淘汰大多數人,因此舉將會造成落榜人太多、比 例太高,很容易激發民怨。而增加考試層級的措施,實為釜底抽薪之策,因是逐 次淘汰考生,讓獲留下的人,還有一絲希望而能夠暫時心安。雖最後仍有許多人 會落榜,但不滿情緒已部分化解。起碼,政府已讓他們有機會去爭取中舉,而不 是一次定去留。加上南宋時解試落榜比例雖高,舉子仍有機會補試入太學,而能 繼續享有膏火、免役、免丁稅等學生待遇,且日後參加國子監解試時解額較州郡 寬,如此又可舒緩一部分不滿的情緒。由此可知,當考生人數增多,但科舉錄取

數據

表 4 宋代各級考試報考數、錄取名額與實際變化 層級/人數 報考人數 應錄取名額 錄取人數 錄取比例 省試 1 萬→ 2 萬 不限→各 400 →各 200 → 各 300 → 共 650 249 ~ 846 20/100 → 1/100 → 1/14 → 1/17 解試 2 萬→ 8 萬→ 11 萬→ 40 萬 1,000 → 2,000 不限→ 2/10 → 5/10 → 1/300 → 1/200 生徒數 16.7 萬~ 21 萬 資料來源:周愚文(2001:46,147)。 其次,綜上述可知,宋代在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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