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經濟學2015.4
網路經濟學 2015.4
施俊吉
台灣大學經濟學研究所
October 2015
施俊吉 網路經濟學
網路經濟學2015.4
施俊吉 (2010), 《電信經濟學》 , 專書文稿
1.
電信自由化2.
通訊資費歸屬問題3.
各國制度4.
發話端付費與雙端付費制5.
台灣制之優點6.
電信網路階層7.
台灣制之問題8.
台灣制之改革施俊吉 網路經濟學
網路經濟學2015.4 電信自由化
電信自由化
I
一般認為, 自由化促進競爭,競爭使資費下降, 如此即造成 行動電話的爆炸性成長。 這種說法簡化了競爭機制, 並且忽 略電信自由化相關配套措施的貢獻I
電信自由化的配套措施包括以下五種設計:1.
開放策略2.
網路互連管理辦法3.
通信費歸屬原則4.
普及化服務制度5.
電信資費管制施俊吉 網路經濟學
網路經濟學2015.4 資費歸屬
通訊資費歸屬制度
I
在電信為獨占經營的時代, 固網與行動同屬一個事業, 跨網 通信並無資費歸屬問題。 但是電信自由化之後, 固網與行動 皆有新業者參進,並且透過網路互連機制, 形成一個網網相 連的世界, 此時就產生了跨網通信的營收分配、 費用分攤等 問題I
通信費歸屬原則: 固網與行動網之間的跨網通信由何方支付 費用? 通信費歸何方業者所有? 費率由誰訂定? 收費方應 支付多少費用給另方之業者?I
台灣制的主要特徵: 採發話端付費制 (calling party pays);行動與固網間的通信費, 營收與訂價權皆歸行動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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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經濟學2015.4 資費歸屬
ª M F ℡
圖(2.1)
℡ F M ª
圖(2.2)℡ F M ª
圖(2.3)℡ F M ª
圖(2.4)a4
r4
r4
a3
r3
p2 r2
p1
a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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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經濟學2015.4 資費歸屬
資費歸屬方式一
I
從行動網路至市話的通信,世界各國對於其資費歸屬皆採圖 (2.1) 的方式辦理, 稱為發話端付費制。 此項制度之規則為:1.
通信費由發信端之行動網路訂價並向發信端用戶收取,
營收歸發信端之行動網路所有
2.
行動網路須支付接續費給固網施俊吉 網路經濟學
網路經濟學2015.4 資費歸屬
資費歸屬方式二
I
從市話至行動的通信,其資費歸屬若採圖 (2.2) 的方式辦理 者, 稱為雙端付費制。 此項制度之規則為:1.
通信費由發信端之市話訂價並向發信端用戶收取,
受信費由受信端之行動網路訂價並向受信端用戶收取
,
營收各歸己方所有
2.
市話與行動網路之間互不支付接續費給他方施俊吉 網路經濟學
網路經濟學2015.4 資費歸屬
資費歸屬方式三
I
從市話至行動的通信,若採圖 (2.3) 的方式辦理者, 稱為發 話端付費制。 此項制度之規則為:1.
通信費由發信端之固網訂價並向發信端用戶收取,
營收歸發信端之固網所有
2.
市話業者須支付受信服務費給行動網路施俊吉 網路經濟學
網路經濟學2015.4 資費歸屬
資費歸屬方式四
I
從市話至行動網路的通信, 台灣採圖 (2.4) 的方式辦理資費 歸屬。 此項制度之規則為:1.
通信費由發信端之固網依行動網路之訂價向發信端用戶收取
,
營收歸行動網路業者所有2.
行動網路須支付發信服務費給固網業者施俊吉 網路經濟學
網路經濟學2015.4 各國制度
各國制度
I
台灣制: 從行動至市話的通信採圖 (2.1) 模式, 即[資費歸 屬方式一] 辦理; 從市話到行動的通信則採圖(2.4) 模式, 即[資費歸屬方式四] 辦理者,稱為台灣制I
美國制: 從行動至市話的通信採圖 (2.1) 模式, 即[資費歸 屬方式一] 辦理; 從市話到行動的通信則採圖(2.2) 模式, 即[資費歸屬方式二] 辦理者,稱為美國制I
歐洲制: 從行動至市話的通信採圖 (2.1) 模式, 即[資費歸 屬方式一] 辦理; 從市話到行動的通信則採圖(2.3) 模式, 即[資費歸屬方式三] 辦理者,稱為歐洲制施俊吉 網路經濟學
網路經濟學2015.4 各國制度
在這三種制度中,「台灣制」 為我國獨特之設計, 至於 「美國制」
則為美國、 加拿大與中國等國家所採用。 而在電信經濟的研究 中, 特別值得注意的課題是: 我國在電信自由化之初, 為什麼沒 有移植 「美國制」 或 「歐洲制」, 反而創建了 「台灣制」? 更有趣 的問題是: 「台灣制」 是不是促成行動電話爆炸性成長的原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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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經濟學2015.4 發話端與雙端付費
發話端付費制優於雙端付費制
I
美國制制採雙端付費,而台灣制與歐洲制則採發話端付費I
Chapter 3 的數理模型證明: 發話端付費制可以創造較多的 通信用戶, 優於雙端付費制I
美國制淘汰出局施俊吉 網路經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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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模型 I
I
電信制度之優劣,應視其對經濟福利的影響而定,如果有一 種制度能創造較多的福利, 即為較優良之制度。 此項準則普 遍應用於經濟分析, 當然也適用於網路經濟問題。I
現在為了比較前節所述各種制度的優劣,下文試建一個簡單 的數理模型, 以利分析。假設消費者的效用函數為:
U = U(q, x , y ) (1)
式中之 q 為去話之話務量, x 為來話之話務量, 至於 y 是 綜合性商品的消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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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模型 II
I
消費者的預算限制式為:Y = sq + rx + y + H (2) 式中之 Y 為所得, s 為去話之費率, r 為來話之費率, 至於 H 則為電話裝置費。
設綜合性商品的價格等於一, 因此綜合性商品的消費量為: y = Y − sq − rx − H (3) 若將此式之y 代入 (3.1) 式,效用函數可以改寫為:
U = U(q, x , Y − sq − rx − H)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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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經濟學2015.4 發話端與雙端付費
理論模型 III
I
在上述之效用函數中,去話 q 是消費者可以控制的變數, 但 是來話 x 顯然不是消費者所能掌控的變數。 因此, x 應該被 視為一隨機變數,所以消費者是在不確定之狀況下企圖極 大化期望效用。雖然 x 是隨機變數, 但是有理由相信, q 愈大, x 出現較大 數值的機率也會隨之而增加。 換言之,如果某人經常打電話 與人聯絡, 那麼他人來電的機率也就會隨之而增加。 因此, 可以假定 q 增加將使 x 之機率分配呈 「第一階機遇優勢」
(first-order stochastic dominnance) 而變化。 亦即,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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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模型 IV
x ∈ [0, ¯x ],並以 f (x |q) 及F (x |q)分別代表 x 的機率密度 與累積機率分配函數,則下式成立:
F
q
(x |q) ≤ 0 ;若 0 ≤ x < ¯xF
q
(x |q) = 0 ;若 x = ¯x (5)I
在此設定之下, 理性的消費者會選擇一個最適當的q 值, 以 極大化其期望效用:max
q
EU(q, x , y ) = Z¯ x
0
U(q, x , Y − sq − rx − H)dF (x |q)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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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模型 V
I
此一極大化問題的一階條件為: dEUdq = EU
q
+ Z¯ x
0
UdF
q
(x |q) − sEUy
= 0 (7)I
現在假定 EU 極大化的二階條件滿足, 所以根據隱函數定 理q 有解, 並且是所有外生變數的函數:q
∗
= q(s, r , H, Y ) (8)施俊吉 網路經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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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模型 VI
I
上式即為消費者的 「去話話務需求函數」。 若將此一話務需 求代回 (6) 式, 就得到可用於衡量消費者福利水準的指 標—間接期望效用函數。V (s, r , H, Y ) = Z
¯ x
0
U(q
∗
, x , Y − sq∗
− rx − H)dF (x|q∗
) (9)施俊吉 網路經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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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模型 VII
I
事實上, 在現實社會中, 並不是每一個消費者都會裝置電話, 因為安裝電話以後的期望效用 V (s, r , H, Y ) 不一定大於不 裝電話只消費綜合性商品時的效用水準 U(0, 0, Y )。 所以若 以一個雙元變數φ 代表特定消費者是否裝置電話, 且令 φ = 1代表 「安裝電話」, φ = 0 代表 「不裝電話」, 則裝置 電話與否, 顯然係根據下式而定:φ =
( 1 , 若V (s, r , H, Y ) ≥ U(0, 0, Y )
0 , 若V (s, r , H, Y ) < U(0, 0, Y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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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模型 VIII
I
現在為了決定一個電信網路能吸引多少用戶, 首先定義 Y◦
是一個能使下式獲得滿足的所得水準V (s, r , H, Y
◦
) = U(0, 0, Y◦
) (11)I
對任意之消費者而言,若其所得水準不低於 Y◦
, 他會裝置 電話; 反之,則不會裝置電話。 此外, 由於所得水準通常因 人而異, 故以g (Y ) 和G (Y ) 分別代表一個社會的所得分 配與累積分配函數, 並以 M 代表社會總人口,則電信之普 及率 n, 以及電信網路之總用戶數 N,應如下式所示:n = Z
Y ¯
Y
◦g (Y )dY = 1 − G (Y
◦
) (12)施俊吉 網路經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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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模型 IX
N = Mn (13)
解析至此, 本模型之架構已經全備, 利用這項模型即可展開 相關制度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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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評估 I
I
假設制度的成效可以用電信網路的總用戶數N 作為衡量指 標; 且當 N 愈大時, 成效愈高。 這項假設的合理性有兩項依 據: 第一, 因為期望效用水準夠高的消費者才會裝置電話, 此即如(10) 式所示, 所以當裝置電話的人愈多時,隱含社 會的總合效用水準愈高; 第二, 網路外部性的規模視 N 之 水準而定, 當N 愈大時, 網路的外部性愈高。 準此, N 是一 個衡量網路經濟福利水準的絕佳指標。施俊吉 網路經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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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評估 II
I
現就 「美國制」 而言, 其與 「台灣制」 及 「歐洲制」 的主要差 異在於: 「美國制」 採 「雙端付費」,而其他兩種制度則採「發話端付費」。 由於在雙端付費的情況下, s > 0, 且r > 0 ,但是在發話端付費時, s > 0, 且 r = 0 。 所以在評估各種 制度的良窳時, 下述之比較靜態極為重要。
∂N
∂s = −λqEU
y
< 0 (14)∂N
∂r = −λ[ExEU
y
+ cov(x , Uy
)] < 0 (15)∂N
∂H = −λEU
y
< 0 (16)施俊吉 網路經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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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評估 III
式中之 λ 定義為: λ = Mg (Y
◦
)[ Z
¯ x
0
U
y
(q∗
, x , Y◦
− sq∗
− rx − H)dF (x|q∗
)− U
y
(0, 0, Y◦
)]−1
> 0 (17)I
此外, 若消費者為風險中立者(Uyy
= 0) 或風險怯避者 (Uyy
< 0), 則cov(x , U
y
) > 0 (18) 因此, (14) 至(16) 式顯示, s, r 或 H 的上漲都會造成網路 總用戶數 N 的減少。施俊吉 網路經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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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評估 IV
I
在上述之比較靜態中,有一值得注意的特色是, 如果發話之 話務量q 等於期望之受話量Ex , 則因 cov(x , Uy
) > 0 的 緣故, 會使得 | ∂N/∂r | > | ∂N/∂s |。 換言之, r 上漲對 N 的影響大於s 上漲對 N 的作用。 此項性質, 終將造成雙端 付費制的用戶數小於發話端付費制的用戶規模, 箇中原因 詳述於後。I
在比較兩種制度的用戶數時, 如果假設兩種制度所收取的 s 相同, 但是雙端付費制加收一項 r > 0 的受話費, (發話端 付費制不收此項費用),則根據 (15) 式∂N/∂r < 0 之結果 立即可以判斷雙端付費制所對應的N 值較小。 這項結果得施俊吉 網路經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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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評估 V
來容易, 但是其前提 「兩種制度所收取的 s 相同」 卻不合乎 實情, 因為在不同制度下的發話費率 s 不必然會相等, 而且 s 在雙端收費時通常較低, 在發話端付費制之下則較高。
I
準此, 在比較兩種制度的用戶規模時, 合理的前提假定應該 是: 兩種制度的 (s + r ) 相同。 而且當 s > 0, 且 r > 0 時, 其為雙端付費制;當 s > 0, 但是 r = 0 時,則為發話端付 費制。 在這項比較基礎上,如果以 ∆N 代表 「r 微量上漲, s 微量下跌, 且r 之漲幅等於 s 之降幅, 以維持 (s + r ) 不變 時, N 的相對變動幅度」, 則 ∆N 的定義應如下式所示:∆N = dN
dr |
ds=−dr
= −∂N∂s + ∂N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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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評估 VI
= λ[(q − Ex )EU
y
− cov(x, Uy
)] (19) 事實上, ∆N 的符號是正或負, 即代表 「雙端付費制之用戶 數」 大於或小於 「發話端付費制之用戶數」。∆N
( > 0 , 若(q − Ex ) > cov(x , U
y
)/EUy
> 0≤ 0 , 若(q − Ex ) ≤ cov(x , U
y
)/EUy
(20)
I
根據上式, q 的數值在超過 Ex 的數值並且達到一定水準以 後, 「雙端付費制之用戶數」 才可能超過 「發話端付費制之 用戶數」。施俊吉 網路經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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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評估 VII
I
一項值得參考的數據是, 當1996 年在設計電信自由化政策 時, 行動通信係由中華電信所獨占經營, 當年每個行動通信 用戶平均每日的發話量是 2.9 分鐘,受話量是 3分鐘。 若以 此數據對照上式之條件, 採行 「發話端付費制」 顯然可以創 造較多的行動通信用戶, 如此即可明白行動通信市場開放之 初為何堅定維持 「發話端付費制」 了。施俊吉 網路經濟學
網路經濟學2015.4 台灣制之優點
台灣制之優點 I
I
雙端付費制因為不利於網路用戶數之成長, 所以美國制出 局。 但是就發話端付費制而言, 仍有歐洲制與台灣制可採, 所以這兩種制度的取捨問題, 仍待進一步之分析I
台灣在規畫電信自由化時, 就決定不分割中華電信, 所以圖(4.1) 就是開放競爭後的電信網路關係圖
I
從市話到行動的話務:一是由 F至 M1
; 一是由F 至M2
或 M3
。 通信費率以 si
表示,則 si
由誰訂定? 營收歸誰所屬?施俊吉 網路經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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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制之優點 II
I
由市話訂價, 營收歸市話所有: 此即歐洲制。 若採此案, 緊 接著的問題是: F 可否對si
差別取價? 答案如果是 「可以 差別取價」,則 F 可以訂定一個較低的 s1
和相對較高的 s2
及s3
, 使得新參進之業者無法與中華電信的行動網路公平 競爭, 而有違反公平法第十九條第二款之虞。 所以為了防範 F的反競爭行為, 「不可以差別取價」 是不可或缺的配套措 施。 果真如此, 由於 s1
= s2
= s3
之故, 從市話撥行動時並 無價格競爭可言,電信自由化的成效在無形中打了對折。 這 種情況進退維谷,所以歐洲制在圖 (4.1) 所示的電信網路架 構下, 似有缺點施俊吉 網路經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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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制之優點 III
I
由市話訂價, 營收歸行動所有: 既然由F 訂價, 所以能否差 別取價的問題依然存在。 此外, 營收既然歸Mi
所有, 訂價 卻由 F決定,這種制度顯然違反經濟習慣I
由行動訂價, 營收歸市話所有: 此方案既然由 Mi
訂價, 營 收卻歸F 所有, 因此 Mi
不會在意 si
的高低, Mi
並且會有 極小化 si
以吸引用戶的誘因, 使得 F 處於話務暴增、 網路 阻塞之危機施俊吉 網路經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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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制之優點 IV
I
由行動訂價, 營收歸行動所有: 此即台灣制。 採取此案即無 差別取價之困擾,亦無訂價權與營收歸屬分離之矛盾, 故為 理想的解決方案。 惟此時之Mi
應支付F 發信服務費, 以作 為F 提供發話端接續服務 (call origination service) 的報酬施俊吉 網路經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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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1
F M2
M3
S3 S2 S1
圖(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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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網路階層 I
I
在台灣制的精神下, 各種電信網路形成一個金字塔構形, 凡 高階與低階網路的跨網通信, 雙向之營收皆歸高階網路所 有, 且雙向之通信資費亦由高階網路訂定, 然後高階網路再 支付接續費或發信服務費給低階網路的業者。 此一網路階 層架構圖, 如圖 (4.2)I
在網路階層圖上,固網的市話網路是最低階的網路, 其上有 長途網路, 再之上則有國際網路, 至於行動網路的位階則與 長途網路同級施俊吉 網路經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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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網路階層 II
I
跨網通信原本只有發話端與受話端之區別, 並沒有一般 「上 游廠商與下游廠商」 之分野。 但是台灣制的訂定, 使得各種 電信網路形成上、 下游之關係。 其中, 低階網路是上游,高 階網路是下游; 上游的低階網路提供生產要素—接續, 賺取 生產要素之報酬—接續費; 而下游之高階網路則是最終需 求的提供者, 它購買 「接續」,訂定通信資費,滿足跨網通信 之需求施俊吉 網路經濟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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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
長話 Mi
市話
圖(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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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灣制之下, 由於雙向之通信費均歸行動通信事業所有, 因此 來話之邊際收益等於去話之邊際收益,此無形中提高了每一個行 動門號的平均收益, 使得行動通信事業積極促銷門號。 其中, 手 機補貼是最普遍且最具效率的策略之一, 也因此造成了普及率的 快速成長。 此外, 由於台灣始終維持發話端付費制不變, 沒有採 用通行於美加地區的雙端付費制, 所以提高了用戶對行動通信的 接受度, 進一步加速了行動通信業務的成長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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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制之問題
I
台灣制的副作用,源自兩項特點:1.
訂價權及營收歸行動業者所有2.
市話業者需代收由市話至行動的跨網通信資費I
台灣電信市場所呈現之問題:1.
通信費透明化問題2.
固網業者經營市話業務之誘因問題3.
促銷權問題4.
非法經營與不法繞道等問題施俊吉 網路經濟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