檔 號 : E M B ( Q A / K S ) R / 2 1 / 9 3
教 育 統 籌 局 通 告 第 2 / 2 0 0 4 號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租 金 發 還 計 劃
[ 註 : 本 通 告 應 交 ——
( a ) 各 幼 稚 園 及 附 設 幼 稚 園 班 級 的 學 校 校 監 —— 備 辦;以 及 ( b ) 各 組 主 管 —— 備 考 ]
摘 要
本 通 告 旨 在 告 知 幼 稚 園 校 監 有 關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獲 租 金 發 還 的 資 格 準 則 詳 情,並 提 醒 現 正 獲 發 還 租 金 的 幼 稚 園 校 監 應 遵 守 的 事 項。2 0 0 2 年 5 月 8 日 發 出 的 教 育 統 籌 局 ( 教 統 局 ) 通 告 ( 前 稱 行 政 通 告 ) 第 2 1 / 2 0 0 2 號 現 予 取 消 。
背 景
2 . 所 有 根 據 《 稅 務 條 例 》 獲 得 豁 免 繳 交 稅 項 的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均 可 申 請 參 加 幼 稚 園 租 金 發 還 計 劃 ( 以 下 簡 稱 「 計 劃 」)。 自 1 9 9 4 / 9 5 年 開 始 , 教 統 局 ( 前 教 育 署 ) 已 設 有 一 個 監 察 機 制 , 以 一 套 既 定 的 準 則 評 審 所 有 參 加 這 項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是 否 合 資 格 繼 續 獲 發 還 租 金 ; 而 同 一 套 準 則 亦 適 用 於 評 審 所 有 新 申 請 加 入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 在 2 0 0 3 年 7 月 , 教 統 局 對 既 定 準 則 中 有 關 「 客 觀 條 件 」 的 一 項 作 出 更 清 晰 的 闡 釋 。 在 廣 泛 諮 詢 業 界 後 , 經 修 訂 及 落 實 該 建 議 。
發 還 租 金 的 新 申 請
3 . 學 校 如 首 次 或 在 停 止 租 金 發 還 後 再 次 申 請 發 還 租 金 , 須 向 所 屬 的 學 校 發 展 主 任 提 出 申 請 , 並 同 時 提 交 下 列 文 件 :
( a ) 已 填 妥 的 新 修 訂 申 請 表 格 [ 載 於 附 件 一 的 E M B 7 1 表 格 , 這 份 表 格 亦 可 於教 統 局 網 頁下 載 ] ;
( b ) 租 約 及 租 單 ;
( c ) 該 校 及 其 辦 學 團 體 獲 得 稅 務 局 根 據《 稅 務 條 例 》第 8 8 條 豁 免 繳 稅 的 證 明 ; 及
( d ) 經 業 主 確 定 物 業 可 作 分 租 用 途 及 收 取 租 金 的 證 明 [ 如 適 用 , 例 如 宗 教 用 地 ] 。
參 加 計 劃 的 資 格
4 . 教 統 局 的 一 個 內 部 委 員 會 會 根 據 下 列 準 則 評 審 幼 稚 園 的 申 請 : ( a ) 營 辦 水 準 ;
( b ) 課 程 水 準 ; ( c ) 校 舍 標 準 ;
( d ) 嚴 格 遵 守 《 教 育 條 例 》 及 《 教 育 規 例 》 和 行 政 指 令 的 規 定 營 辦 ; 及
( e ) 客 觀 條 件 ( 包 括 該 區 對 幼 稚 園 學 額 的 需 求 、 收 生 情 況 、 財 政 承 擔 、 學 費 水 平 及 租 金 水 平 等 ) 。
批 准 與 否 須 視 乎 個 別 申 請 的 情 況 而 定 。
5 . 自 2 0 0 4 / 0 5 學 年 起 , 上 述 第 4 段 的 各 項 評 審 準 則 維 持 不 變 , 但 其 中 「 客 觀 條 件 」 的 準 則 ( 即 上 述 第 4 ( e ) 項 ) 將 會 更 具 體 化 。 因 此 , 申 請 參 加 租 金 發 還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 必 須 通 過 上 述 第 4 段 的 評 審 標 準 , 而 在 「 客 觀 條 件 」 方 面 , 也 須 首 先 符 合 下 列 兩 項 :
( a ) 所 收 取 的 學 費 水 平 不 可 高 於 教 統 局 所 訂 定 的 學 費 分 界 點 。
( b ) 每 名 學 生 每 年 的 平 均 租 金 成 本 不 得 高 於 教 統 局 所 訂 定 的 租 金 額 分 界 點 。
有 關 租 金 額 分 界 點 的 計 算 方 法 及 示 例 見 附 錄 一 。
6 . 一 如 以 往 , 教 統 局 只 會 在 該 地 區 有 確 實 幼 稚 園 學 額 需 求 的 情 況 下 , 才 會 考 慮 幼 稚 園 發 還 租 金 的 新 申 請 ,【 經 由 學 校 分 配 委 員 會 分 配 校 舍 的 幼 稚 園 除 外 。 】
7 . 未 能 成 功 申 請 發 還 租 金 的 幼 稚 園 可 於 通 知 書 發 出 日 期 起 計 兩 個 星 期 內 , 就 委 員 會 的 決 定 提 出 上 訴 。 如 幼 稚 園 認 為 已 作 出 適 當 安 排 以 符 合 上 述 準 則,可 於 一 年 後 再 次 提 交 申 請。重 新 申 請 發 還 租 金 的 學 校 , 必 須 再 次 提 交 上 文 第 3 段 所 列 的 文 件 。
獲 發 還 的 租 金 額
8 . 同 時,由 2 0 0 4 / 0 5 學 年 起,所 有 符 合 資 格 獲 發 還 租 金 的 幼 稚 園 , 其 實 際 獲 發 還 的 租 金 額 會 取 決 於 其 校 舍 的 使 用 率 。 校 舍 使 用 率 達 5 0 % 或 以 上 的 幼 稚 園 可 獲 發 還 經 本 局 認 可 的 全 數 租 金 , 校 舍 使 用 率 低 於 5 0 % 的 幼 稚 園 則 只 可 獲 發 還 經 本 局 認 可 的 5 0 % 的 租 金 。 有 關 校 舍 使 用 率 的 計 算 方 法 及 示 例 見 附 錄 一 。
監 察 制 度
9 . 教 統 局 已 設 有 一 個 監 察 制 度 , 每 兩 年 一 次 評 審 所 有 參 加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是 否 合 資 格 繼 續 獲 發 還 租 金 。 由 2 0 0 4 / 0 5 學 年 開 始 , 上 文 第 4 及 第 5 段 所 臚 列 的 準 則 及 條 件 將 適 用 於 所 有 現 正 參 加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 而 獲 發 還 租 金 的 實 際 金 額 則 會 按 第 8 段 所 述 的 校 舍 使 用 率 計 算 。 在 完 成 評 審 後 , 教 統 局 會 以 書 面 通 知 未 能 符 合 準 則 的 幼 稚 園 , 並 給 予 他 們 足 夠 的 時 間 作 出 改 善 。 如 這 些 幼 稚 園 在 指 定 的 時 間 內 仍 未 能 作 出 改 善 , 以 符 合 上 文 第 4 及 第 5 段 所 臚 列 的 準 則 及 條 件 , 教 統 局 會 在 下 一 學 年 起 停 止 發 還 租 金 ; 又 或 這 些 幼 稚 園 的 校 舍 使 用 率 按 第 8 段 所 述 計 算 後 仍 低 於 5 0 % , 其 獲 發 還 的 租 金 額 將 於 下 一 學 年 起 減 半 。
1 0 . 經 由 教 統 局 學 校 分 配 委 員 會 分 配 的 新 屋 邨 幼 稚 園 , 在 首 三 年 租 約 期 內 , 不 論 其 年 均 學 生 租 金 成 本 或 校 舍 使 用 率 為 何 , 均 合 資 格 獲 發 還 全 數 租 金 。 有 關 的 新 屋 邨 幼 稚 園 須 在 營 辦 的 第 一 年 遞 交 申 請 , 而 發 還 租 金 的 生 效 日 期 應 為 租 約 的 生 效 日 期 或 幼 稚 園 的 臨 時 註 冊 日 期 ( 以 日 期 較 後 者 為 準 )。 由 第 四 年 起 , 教 統 局 會 按 上 文 所 述 的 準 則 評 審 這 些 幼 稚 園 是 否 合 資 格 繼 續 獲 發 還 租 金 。
實 施 時 間
1 1 . 有 關 第 4 至 第 1 0 段 所 臚 列 的 安 排 將 於 2 0 0 4 / 0 5 學 年 起 開 始 實 行 。 教 統 局 會 按 照 在 九 月 中 蒐 集 所 得 的 資 料 ( 包 括 學 費 、 租 金 、 學 生 人 數 及 核 准 學 額 ) 計 算 各 分 界 點 。 幼 稚 園 如 欲 調 整 學 費 、 租 金 及 / 或 核 准 學 額 , 必 須 注 意 蒐 集 資 料 的 日 期 。 任 何 有 關 更 改 課 室 用 途 或 取 消 課 室 註 冊 的 申 請 , 均 須 向 所 屬 的 學 校 發 展 主 任 提 出 , 所 有 申 請 均 會 按 個 別 情 況 審 核 。 上 述 發 還 租 金 安 排 的 實 施 時 間 表 見 附 錄 二 。
獲 發 還 租 金 的 幼 稚 園 應 遵 守 的 事 項
遞 交 經 審 核 的 帳 目 報 告
1 2 . 由 2 0 0 2 / 0 3 學 年 起 , 所 有 獲 發 還 租 金 的 幼 稚 園 必 須 每 年 向 教 統 局 遞 交 經 會 計 師 審 核 的 帳 目 報 告 , 有 關 會 計 師 必 須 為 根 據 《 專 業 會 計 師 條 例 》 註 冊 的 執 業 會 計 師 或 註 冊 核 數 師 。 同 時 領 取 幼 稚 園 資 助 計 劃 的 津 貼 和 獲 發 還 租 金 的 學 校 , 只 須 遞 交 一 份 經 審 核 的 帳 目 報 告 。 帳 目 報 告 須 臚 列 學 校 的 一 般 營 運 情 況 , 包 括 獲 發 還 的 租 金 額 和 盈 餘 等 。 遞 交 帳 目 報 告 的 時 間 和 格 式 , 將 另 函 通 知 。
盈 餘 的 運 用
1 3 . 由 2 0 0 2 / 0 3 學 年 起 , 所 有 獲 發 還 租 金 及 或 參 加 幼 稚 園 資 助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均 不 得 把 營 運 得 來 的 盈 餘 , 以 任 何 形 式 轉 撥 給 所 屬 的 辦 學 團 體 或 其 他 機 構 。 學 校 應 更 妥 善 運 用 這 些 盈 餘 , 以 改 善 該 校 的 教 育 質 素 。 這 包 括 改 善 學 校 設 施 和 師 資 素 質 、 提 升 教 學 活 動 水 平 、 提 高 師 生 比 例 及 減 低 學 費 水 平 等 。
遞 交 新 租 約
1 4 . 所 有 獲 發 還 租 金 的 幼 稚 園 必 須 在 簽 訂 新 租 約 後 或 租 約 有 任 何 更 改 ( 即 使 租 金 維 持 不 變 ),立 即 通 知 所 屬 的 學 校 發 展 主 任 並 遞 交 一 份 新 租 約 的 副 本 , 以 作 辦 理 或 備 存 。
學 校 校 舍 的 變 動
1 5 . 所 有 獲 發 還 租 金 的 幼 稚 園 如 在 校 舍 上 有 任 何 變 動 ( 包 括 擴 建、搬 遷 等 ) , 必 須 立 即 向 所 屬 的 學 校 發 展 主 任 遞 交 新 的 申 請 。 這 些 申 請 會 以 本 文 第 3 至 6 段 的 程 序 重 新 處 理 。
發 還 差 餉 及 地 租
1 6 . 現 行 有 關 發 還 差 餉 及 地 租 的 安 排 會 維 持 不 變 。
計 劃 簡 介 會
1 7 . 現 誠 邀 幼 稚 園 校 監 參 加 下 列 其 中 一 場 有 關 本 計 劃 的 簡 介 會 。 詳 情 如 下 :
日期: 2004 年 5 月 12 日
時間: 第一場:上午十時
(優先為九龍、西貢、大埔、北區和沙田區的幼稚園而設) 第二場:下午二時十五分
(優先為香港、離島、葵涌及青衣、荃灣、屯門和元朗區的 幼稚園而設)
地點: 香港北角
百福道 4 號 G01 室 香港教師中心(北角)
參加者: 每所幼稚園最多兩名代表
語言: 粵語
1 8 . 由 於 香 港 教 師 中 心 ( 北 角 ) 不 設 泊 車 位 , 參 加 者 請 使 用 公 共 交 通 工 具 。 倘 遇 天 氣 惡 劣 ( 例 如 颱 風 或 暴 雨 ), 教 統 局 在 電 台 和 電 視 台 公 布 所 有 學 校 停 課 時 , 本 簡 介 會 將 會 延 期 舉 行 , 直 至 另 行 通 告 。
1 9 . 如 對 本 通 告 有 任 何 查 詢 , 請 與 負 責 貴 校 事 務 的 學 校 發 展 主 任 聯 絡 。
教 育 統 籌 局 局 長
潘 忠 誠 代 行
二 零 零 四 年 四 月 三 十 日
附件一/EMB 71
*非牟利幼稚園租金發還申請表格/租金更改通知書
*Application Form for Rent Reimbursement/Notification of Change in the Amount of Rent for Non-Profit-Making Kindergartens
致 To: 教育統籌局常任秘書長 Permanent Secretary for Education and Manpower 經辦人 Attention: (高級學校發展主任 SSDO)
(1) 本人現*申請發還校舍租金/通知更改租金,每月 元。由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為期 ____________。
I wish to *apply for reimbursement of rent for the school premises/ inform the change in the amount of rent at $ per month for a term of ____________ from to _________ . (2) 現附上下列證明文件,以支持本人之申請:
The following copies of documentary evidence are enclosed to support my application:
a) 租約及租單 lease agreement and rental receipt
b) *本園及主辦團體根據稅務條例獲得免繳稅證明 (申請發還校舍租金適用)
*Exemption certificates of both the sponsoring body and this kindergarten proving the organizations are charitable institutions and are exempt from tax under the Inland Revenue Ordinance (For applying for reimbursement of rent)
c) 其他 (例如: 物業可作分租用途及收取租金的證明文件),請列明:
Others (e.g.: Documents confirming the permission to sublet or to receive rent), please specify:
(3) 如發還校舍租金申請獲得批准,本人同意在學費中減去與租金相稱之數額。[首次獲發還校舍租
金的幼稚園適用。]
If the application for reimbursement of rent for the school premises is approved, I agree to reduce the tuition fees by an amount commensurate with the rent reimbursement. (Only applicable to
kindergartens in receipt of rent reimbursement for the first time.)
(4) 如發還校舍租金申請獲得批准,本人將確保所有循使用校舍而得的收入,包括於課餘時間由學
校或校外人士舉辦的收費活動,均納入學校的賬目內,經會計師核實後呈交教育統籌局。
If the application for reimbursement of rent for the school premises is approved, I agree to include in the school accounts all income generated through the use of my school premises, including fee-collecting activities organized by my school or outside bodies in the non-school hours. After being audited , the school accounts will be submitted to the Education and Manpower Bureau.
(5) 本人答應將任何多付與本幼稚園之款項交還政府。
I undertake to refund to the Government any amount overpaid.
校監簽署 Signature of Supervisor:
姓名(請用正楷)Name (in block letters):
幼稚園名稱 Name of Kindergarten:
幼稚園地址 Address of Kindergarten:
日 期 Date:
學校印章 School Chop
*請將不適用者刪去 Delete whichever is inappropriate
填表須知 Notes for completing the Form
1. 請將填妥之表格交回學校發展組處理。 1. Return the completed form to School Development Section for processing.
2. 幼稚園若非位於房屋委員會及房屋協會轄下
的屋,須遞交有關證明文件一式兩份。
2. For kindergarten located in non-estate premises, documentary evidence should be submitted in duplicate.
3. 教育統籌局在辦理有關申請時,可能需將附 表所載的個人資料,提交其他政府部門/機構 處理。
3. The personal data provided by means of this form will be used for processing application. They may be disclosed to other Government departments/agencies for the above-mentioned purposes.
4.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第 18 和 22 條及其附表第 6 項的規定,資料當事人有權 更改或查詢所提供的個人資料。
4. You have a right to protect access to and correction of your personal data as provided for in Sections 18 and 22 and Principle 6 of Schedule 1 of the Personal Data (Privacy) Ordinance.
5. 倘若提供資料不充分,教育統籌局可能無法 辦理有關申請。
5. If you do not provide sufficient information, the Education and Manpower Bureau may not be able to process your application.
6. 若需獲得及更改有關表格/證明文件內的個人 資料,請與高級學校發展主任聯絡。
6. Enquiries concerning the personal data collected by means of this form/documents, including the making of access and corrections, should be addressed to Senior School Development Officer.
附 錄 一
租 金 額 分 界 點 的 計 算 辦 法
1 . 本 局 會 將 所 有 參 加 租 金 發 還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劃 分 為 屋 邨 或 非 屋 邨 幼 稚 園 , 並 再 按 區 域 分 成 六 個 組 別 , 以 計 算 租 金 額 分 界 點 。 每 組 別 的 租 金 額 分 界 點 將 以 該 組 別 內 所 有 獲 發 還 租 金 幼 稚 園 的 學 生 年 均 租 金 成 本 的 兩 倍 計 算 出 來 。 六 個 組 別 的 劃 分 詳 情 見 下 表 :
非 屋 邨 幼 稚 園
香 港 區 : 包 括 中 西 區 、 東 區 、 南 區 及 灣 仔 區
九 龍 區 : 包 括 九 龍 城 區 、 深 水 埗 區 、 觀 塘 區 、 黃 大 仙 區 及 油 尖 旺 區
屋 邨 幼 稚 園
新 界 區 : 包 括 大 埔 區、沙 田 區、葵 涌 及 青 衣 區、荃 灣 區、屯 門 區 、 元 朗 區 、 北 區 、 離 島 區 及 西 貢 區
2 . 租 金 額 分 界 點 的 計 算 詳 情 如 下 :
( a ) 個 別 幼 稚 園 每 名 學 生 每 年 的 平 均 租 金 成 本 : 每 年 獲 發 還 的 租 金 ÷ 全 校 總 學 生 人 數1
( b ) 租 金 額 分 界 點 是 :
( 同 一 組 別 內 的 幼 稚 園 全 年 獲 發 還 的 租 金 總 額 ÷同 一 組 別 內 的 幼 稚 園 總 學 生 人 數 ) ×2
獲 發 還 的 租 金 額
3 . 由 2004/05 學 年 起 , 所 有 符 合 資 格 的 幼 稚 園 , 獲 發 還 的 實 際 租 金 額 將 取 決 於 其 校 舍 使 用 率 。 校 舍 使 用 率 達 50%或 以 上 的 幼 稚 園 可 獲 發 還 全 數 租 金 , 而 校 舍 使 用 率 低 於 5 0 %的 幼 稚 園 則 可 獲 發 還 5 0 % 租 金 。
4 . 校 舍 使 用 率 的 計 算 詳 情 如 下 :
( 全 校 總 學 生 人 數 ÷容 額 證 明 書 上 的 課 室 總 容 額 ) ×100%
虛 擬 事 例 ( 只 供 參 考 的 非 實 際 情 況 )
假 設 在 2004 0 5 學 年 , 香 港 區 共 有 4 所 正 獲 發 還 租 金 的 屋 邨 幼 稚 園 。 幼 稚 園
名 稱
每 年 獲 發 還 的 租 金 額
(a)
總 學 生 人 數
(b)
每名學生每年 的租 金 成 本
(c)=(a)/(b) (註一)
是否符合 租金額 分界點
課室 總容額
(d)
校舍使用率 (e) = (b)/(d) x 100%
可獲發還 租金額 (註二)
A $440,000 220 $2,000 是 240 92% $440,000
B $340,000 90 $3,778 是 210 43% $170,000
C $500,000 60 $8,333 否
D $270,000 30 $9,000 否
總和 $1,550,000 400 $3,875
上 述 所 屬 香 港 區 屋 邨 幼 稚 園 組 別 的 租 金 額 分 界 點 ( 即 這 組 別 每 名 學 生 每 年 的 平 均 租 金 額 的 兩 倍 ) 為 $3,875 x 2, 即 $7,750。
註 一 : 如 要 參 加 或 繼 續 參 加 租 金 發 還 計 劃 的 幼 稚 園 , 其 每 名 學 生 的 年 均 租 金 成 本 不 能 高 於 租 金 額 分 界 點 。 因 此 , 在 上 述 的 例 子 , 只 有 幼 稚 園 A 及 幼 稚 園 B 符 合 租 金 額 分 界 點 的 條 件 。
註 二 : 假 設 幼 稚 園 A 及 幼 稚 園 B 符 合 所 有 獲 發 還 租 金 的 準 則 , 由 於 幼 稚 園 A 的 校 舍 使 用 率 有 92%( 即 達 50%或 以 上 ), 故 可 獲 發 還 全 數 租 金 ; 幼 稚 園 B 的 校 舍 使 用 率 只 有 43%( 即 低 於 50%), 故 只 可 獲 發 還 半 數 租 金 。
1 全 校 總 學 生 人 數 包 括 上 、 下 午 及 或 全 日 班 的 總 學 生 人 數 , 惟 學 生 的 人 數 不 可 重 複 計 算 。
非 牟 利 幼 稚 園 租 金 發 還 計 劃 修 訂 安 排 實 施 時 間 表
第一學年【重要事項】 第二學年 【重要事項】 第三學年 【重要事項】
九月 十一月底/
十二月初
十二月 一月 十二月 一月 九月 十一月
第一個為期 兩年的監察 周期 (註)
蒐集有關計 算各個分界 點的數據
公布在「客觀條 件」準則下的各 個分界點
委員會根據有 關準則及以經 公布的各個分 界點考慮所有 參加租金發還 計劃的幼稚園 是否符合資格
以書面通知該些因 未能通過評審而有 可能受影響的幼稚 園
根 據 有 關 準 則 及 以 首 學 年 公 布 的 各 個 分界點,重新評審該 些 可 能 受 影 響 的 幼 稚園
以書面通知該些 仍未能符合評審 準則的幼稚園有 關停止 減少租 金發還的詳情
開 始 停 止 減 少 租 金 發 還 予 未 能 通 過 首 個 監 察 周 期的幼稚園
第二個為期 兩年的監察 周期
進行與首個監察 周期相同的程序
附 錄 二
註:在經修訂的租金發還計劃下,第一個為期兩年的監察周期會於 2004/05 年度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