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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優質化計畫經費編列項目及注意事項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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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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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中優質化計畫經費編列項目及注意事項表

**本表僅列出易忽略處,未詳盡之部分請參照「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補助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經費要點」、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計畫編列基準 表」、 「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等相關要點規定。

經費項目名稱 單位 定義 編列注意事項

講 座 鐘 點 費 ( 外 聘 或 內 聘) 節

凡辦理研習會、座談會或訓 練進修,其實際擔任授課人 員發給之鐘點費屬之。

一、依「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座鐘點費支給規 定」辦理。

二、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其連續上課二節 者為九十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

三、講座助理: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人員,按同 一課程講座鐘點費 1/2 支給。

授課鐘點費

凡教授高中課程或課程內 容屬大專校院課程之延伸 發給之鐘點費屬之。

一、依「中小學兼任及代課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

編列鐘點費為 400 元,上課時間外比照課業 輔導辦理編列鐘點費為 550 元。

二、大專校院教師至高中授課,課程內容屬大專 校院課程之延伸,其鐘點費比照大專校院授 課鐘點標準規定支給,並以由高中支付為原 則;其在校外授課時數,仍應受原服務單位 相關規定之規範。

三、鐘點費(含講座及授課) 總額,不得超過總經 常門之 30%。

四、補教教學、差異化教學等屬學習扶助課程鐘 點費,不予補助(於該計畫申請)。

五、講座鐘點費及學校授課鐘點費金額請參考後 表。

諮詢費

人次

凡邀請個人以學者專家身 分參與諮詢輔導會議之諮 詢費屬之。

一、以邀請本機關人員以外之學者專家,參加具 有政策性或專案性之重大諮詢事項會議為 限。

二、核銷時應檢附會議簽到紀錄。

三、申請本計畫之學校得編列諮詢輔導委員之諮 詢費編列,每次出席委員 1-3 名,每名諮詢 費上限新臺幣 2,000 元。

四、諮詢費編列總額不得超過總經常門之 5%。

全 民 健 康 保 險補充保費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自 102 年 1 月 1 日起,投保單 位(雇主) 因執行本部補助 或委辦計畫,所衍生雇主應 負擔之補充保費屬之。

依衍生補充保費之業務費經費項目,乘以補充保 費費率1.91%為編列上限。

印刷費 凡辦理計畫所需印製相關 資料屬之。

一、請列明所須印刷事項名稱、數量及單價。

二、為撙節印刷費用支出,各種文件印刷,應以 實用為主,力避豪華精美,並儘量先採光碟 版或網路版方式辦理。

三、印刷費須依政府採購法規定程序辦理招標或 比議價,檢附承印廠商發票核實報支。

四、印刷費編列總額不得超過總經常門之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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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項目名稱 單位 定義 編列注意事項

資料蒐集費 凡辦理計畫所需購置或影 印必需之參考圖書資料或 資料檢索等屬之。

一、圖書之購置以具有專門性且與計畫直接有關 者為限。

二、擬購圖書應詳列其名稱、數量、單價及總價 於計畫申請書中。

三、總計畫編列上限為 30,000 元。

國內旅費

人次 凡執行計畫所需因公出差 旅運費屬之。

國內旅費之編列及支給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 點」辦理。

膳宿費

人日

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 與研討(習)會所需之膳宿 費屬之。

一、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之辦理 場地及經費編列應依「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學 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與研討(習)會 相關管理措施及改進方案」規定辦理。

二、有關膳宿費規定,應本撙節原則辦理,並得 視實際需要依各基準核算之總額範圍內互相 調整支應。

保險費

凡辦理各類會議、講習訓練 與研討(習)會及其他活動 所需之平安保險費屬之。

一、「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施 行後,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公教人員投保 額外險,爰不能重複編列保險費,僅得為非 上開與會人員辦理保險。

二、每人保額應參照行政院規定「奉派至九二一 震災災區實際從事救災及災後重建工作之公 教人員投保意外險」,最高以 300 萬元為限。

租車費 輛

為推動計畫,得移至校外進 行課程教學或校際交流所 需租用交通工具屬之。

一、租車費每車每日補助最高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二、為辦理 107 課綱課程進行校際交流所需之租 車費,編列總次數不得超過 6 次,且校際交 流對象、目的、項目、時間表及預期效益,

應明列於計畫申請書中。

三、租車費編列總額不得超過總經常門之 10%。

材料費 人次

計畫辦理研習或教學課程 所須材料屬之。

一、參與計畫之學生人數計算,每人每次新臺幣 二百元。

二、編列總額不得超過總經常門之 20%。

物品費 計畫辦理研習或教學課程 所須非消耗性之物品屬之。

一、物品單價須 1 萬元以下。

二、如所須物品項目較多,請以附表方式列明購 置物品名稱、數量及單價,勿以乙式為單位 編列。

三、非屬學校內固定支出者為限。

四、編列總額以不超過總經常門之 15%為原則。

設備維護費 為推動計畫所須使用之設 備而支出之維護費用屬之。

一、非屬學校內固定支出者為限。

二、編列總額不得超過總經常門之 10%。

軟體設計費、軟 體授權費

為推動計畫所須使用之軟 體設計、授權及維護費用屬 之

一、軟體設計、授權單價須 1 萬元以下。

二、請列明購置軟體設計、授權名稱、數量及單價,

勿以乙式為單位編列。

雜支 凡前項費用未列之辦公事 務費用屬之。如文具用品、

紙張、錄音帶、資訊耗材、

資料夾、郵資等屬之。

一、有關雜支已涵蓋之經費項目,除特別需求外,

不得重複編列。

二、編列比率以不超出經常門補助費用 10%為原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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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項目名稱 單位 定義 編列注意事項

學生獎學金

人次 獎勵表現優秀學生性質,如 入學獎學金

一、學生獎學金每人每學期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二、學生獎助金之發放,各單項每人最多以新臺 幣五千元為限。

三、獎學金及獎助金總額不得超過總經常門之 20%。

四、學校應訂定學生獎學金及獎助金相關審核要 點,並經校務會議或行政會報通過後實施

五、學校應於所提出之經營計畫書中敘明對獲得 獎學金、獎助金學生之後續輔導具體作為,

並於計畫書中附上該相關審核要點及辦法。

六、舉辦研習、活動或競賽之獎品、禮卷、獎金 不予補助。

學生獎助金

人次

補助經濟弱勢家庭之學生 助學性質

設備名稱 一、包括縮減區域教學資源落差之視聽、資訊、

資料庫、教學相關設備及設施費之補助,即 教學設備設施為主要工程。

二、包括與教學相關之各項圖儀設備費之補助。

三、一般性經常設備、環境空間之修繕、維護管 理等,與計畫無關者或難以評估與計畫關聯 性及成效者,不得列入本項補助經費。

四、資本門經費以不超過總經費二分之一為原則。

五、學校應考量現有設備狀況,避免重複購置。

六、請列明購置設備名稱、數量及單價,勿以乙 式為單位編列。

七、設備之耐用年限 2 年且金額 1 萬元以上者。

八、單價較高之設備請檢附設備效益評估表。

其他注意事項

一、經費編列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表示。

二、配合款及自籌款經費項目請明列並標示清楚。

三、各計畫相同用途項目名稱應一致,各項目經費勿以乙式為單位編列。

四、相關活動之辦理以校內舉行為原則,例行性活動不予補助。

五、參訪、競賽、研習營等屬學生個人之校外學習活動,門票、住宿費、交通費 不予補助為原則。

六、經費編列應以最低經費發揮最大計畫效益、受益人數最大化及設備教學效益 最佳化為原則。

七、編寫教材屬教師備課工作一部分,不另支給編撰費。

八、補助經費所購置之補充教材,不得作為教科書使用。

九、補助經費不得支應校刊之編輯及印刷費、演出費、招生紀念品製作費。

十、學校租車或使用校車,隨車人員不得支領交通費。

十一、裁判費依規定僅補助縣(市)級以上之競賽項目,校內或區域之競賽活動不 補助。

十二、學校應遵守購置桌上型電腦(每台 25,000 元以下)、筆電(每台 30,000 元以 下)、平板電腦(每台 15000 元以下)、數位相機(10,000 以下)、雷射印表機 (每台 20,000 元以下)之原則規範。學校若編列平板電腦,應於計畫中具體 詳述於計畫執行上需要之原因及必要性,否則不予補助。

十三、場地使用費不得用於校內場地租借。

十四、補助經費購置之設備,應加貼學校財產標籤並註明「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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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項目名稱 單位 定義 編列注意事項

育署○○○年度高中優質化輔助方案購置」字樣,並納入學校財產管理。

十五、使用學校內部設備(例如學校校車等)不予補助。

十六、學校未能依限辦理經費結報、補助經費執行率未能達成主管機關所定目標 比率或經費執行查有違規情事者,作為本署下學年度停止或核減本方案補 助經費之參考,並得視需要予以輔導訪視。

十七、本署得於執行計畫期間,稽查學校經費執行情形。

十八、本計畫補助聘任對象以國內人力資源(含現有國內外籍教師)之鐘點費(上 限 1600 元)、國內旅費為原則,不補助國外機票及其他費用。

講座鐘點費及學校授課鐘點費編列基準表 性質 類別 聘任對象

授課對象 內聘 外聘

活動

性質 講座鐘點費

教師、學生、家 長等

講座鐘

點費 800 講座鐘點費 1,600 有從屬關係之

單位

講座鐘

點費 800 講座鐘點費 1,200

課程 性質

學校授課鐘 點費

校內學生(上課 時間內)

鐘點費 400

鐘點費 400

1. 大專以上教師 以大專鐘點費 計

2. 協同教學應依 協同授課者身 分別所定之鐘 點費標準支給 3. 普通高中不適

用業師協同教 學 800 元/人 節)

校內學生(上課 時間外)

鐘點費 550

鐘點費 55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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