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98 年 9 月 8 日職會字第 0980066351 號函訂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101 年 6 月 22 日職會字第 1010210152 號函修正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101 年 12 月 10 日職會字第 1010210305 號函修正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103 年 4 月 17 日發法字第 1036500450 號函修正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104 年 4 月 10 日發主字第 1048600036 號函修正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104 年 8 月 20 日發主字第 1048600083 號函修正
壹、經費編列 一、各項標準
(1) 加班費:加班支給標準以每小時為單位支給。
(2) 講座鐘點費:聘請專家學者,國外每節 2,400 元,國內每節 1,600 元;
有隸屬關係之機關人員每節 1,200 元;內聘每節 800 元。授課時間每節 為 50 分鐘,其連續上課 2 節者為 90 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
專題演講場次報酬,由各單位衡酌演講之內容簽奉核定後辦理,但本 署及所屬機關人員於業務範圍外之專題演講以內聘鐘點費支給。
(3) 出席費:出席費之支給,以每次會議2,000 元為上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支給出席費:
1. 由本署人員 ( 含任務編組 ) 或應邀機關學校指派代表出席會議。
2. 所召開之會議屬一般經常性業務會議。
3. 因出席人數不足致未能成會。
4. 未親自出席,而以書面、錄音或錄影等方式提供意見。
5. 出席本署補助計畫或委辦計畫之相關會議。
6. 受補助機關學校人員,出席其受補助計畫之相關會議。
7. 受委辦機關學校人員,已於委辦計畫內依參與事項分工列支主持費 及研究費等酬勞。
(4) 稿費:
1. 一般譯稿外文譯中文每千字1,000 元,以中文計;中文譯外文1,230 元,以外文計。
2. 特別譯稿每千字(包括法、德、西、阿、葡、越南、泰國、印尼、蒙 古、古代經典、科技書刊、法律條文)外文譯中文 1,290 元,以中文 計;中文譯外文1,520 元,以外文計。
3. 整冊書籍濃縮每千字外文譯中文1,000 元,以中文計;中文譯外文 1,230 元,以外文計。
4. 撰稿每千字中文1,000 元。屬講義撰稿費者,不得超過授課鐘點費且 以 2 小時為上限,內聘不得支領撰稿費。特別稿件中文每千字1,290 元、外文每千字1,520 元。
5. 會議記錄整理每千字 350 元。
6. 速記費每小時 1,400 元。
7.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支給稿費:
(1) 經核定由本署人員處理與業務有關重要文件資料之撰稿、譯稿 、 編稿及審查等工作。
(2) 發行刊物稿件內容係屬摘錄各機關學校相關法規、書籍、公文 等資料。
(3) 應邀機關學校指派代表審查本署與業務有關之重要文件資料。
(4) 以編譯為職掌人員辦理刊物之撰稿、譯稿、編稿及審查等工作 。
(5) 受補助之機關學校由以編譯為職掌人員辦理受補助計畫刊物之 撰稿、譯稿、編稿及審查等工作。
(5) 審查費:按字計酬者每千字中文200 元,外文250 元。按件計酬者中文 每件810 元,外文每件1,220 元。
(6) 場地費:
1. 50 人以下每日 6,000 元。
2. 51 人至 100 人每日 8,000 元。
3. 101 人以上每日 10,000 元。
但租用場地時間未達 1 日者,得視實際情形調整。
(7) 場地佈置費:每場 4,000 元。
(8) 食宿費(餐費及住宿費):應依本注意事項二、(一)、1 之規定,
在訓練機關一般收費標準範圍內辦理。若因場地不敷使用,無法在公 設場地或訓練機關辦理者,食宿費(餐費及住宿費;每天應供應 2 餐 以上)標準如下:
1. 2 天 1 夜活動:每人 1,900 元。
2. 3 天 2 夜活動:每人 3,550 元。
3.1 天活動(或 2 天以上無法提供住宿者)供應一餐者:每人 100 元,
供應二餐以上者:每人 250 元。
(9) 茶點費:
1. 內部召開之各項會議不得編列茶點費。
2. 各單位舉辦之研習會、研討會、座談會、公聽會、說明會、宣導會及 訓練講習等,其中:
(1) 時間為半天者,不得編列茶點費。
(2) 時間為 1 天以上,且經檢討確有提供茶點之需要者,應依下列原 則辦理:
甲、 以天為單位,1 天以供應 1 次為限,並以每人次 30 元為編 列上限。
乙、 在公設場地辦理者,其所訂每人次費用超過前開標準時,
應於簽陳案件內敘明,並以最低消費價格為編列標準。
丙、 其他具特殊原因及情況,經檢討後每人次費用仍需超過第 一項編列上限時,應於簽陳案件內敘明具體理由經簽奉核 准後辦理,並本撙節原則支用。
3. 各單位舉辦之訓練講習,時間為 5 天(含)以上者,不得編列茶點費。
(10) 書籍資料印製費:每人 300 元。
(11) 工作人員費:每人每日 1,000 元,每日以 3 人為限。但本署及所屬 機 關人員與受補助單位人員,均不得支領。
(12) 國內平安保險費:保險額度每人 100 萬元。(依據公務人員因公傷殘 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規定:本辦法施行後,除第 7 條規定各款外,
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
(13) 聯誼活動費:每人 100 元(2 天以上活動才可編列)。
(14) 參觀訪視之門票費等:2 天以上之活動方可編列,但辦理活動時間為 2 天者,其實際上課時數至少應達 10 小時(不含參訪時間)。
(15) 租車費: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學校購置及租賃公務車輛作業要 點」規定,本撙節原則辦理,每日每輛不超過 9,000 元(含司機、服
務人員服務費),並應視路程長短、租車時間等實際情形調整。
(16) 雜費:凡前項費用未列之辦公事務費用屬之。為各項費用(不包括 出席費、鐘點費、稿費、差旅費、工作人員費及管理費)總和 5%。
雜費應視情形調降。
(17) 管理費:以各項費用總和 10%為上限,並視業務繁簡、難易程度訂定,
以 10%上限編列者,應敘明具體理由。
(18) 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因情況特殊專案簽奉核定者,得不受前述 經費編列標準之限制。
二、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項會議、宣導、觀摩及訓練研習等活動辦理原則,包括:
1.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如有必要,得洽借所在地或鄰近地區之 機關或訓練機關之場地,在其所訂一般收費標準範圍內辦理。若因 場地不敷使用,無法在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辦理者,每人報支之食 宿及交通費,原則上不得超過本注意事項一、(八)之規定及國內出 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之差旅費標準(膳費【供應一餐者:每人 100 元,
供應二餐以上者:每人 250 元】+住宿費+交通費)。
2.除必要頒發之獎品外,不得購買紀念(禮)品或宣導品贈與參加人 員。
3.不得攜眷參加。
4.辦理國際性會議、研討會或應業務需要辦理各類會議、研討會等,
其對象主要為機關(構)外之人士,無法依上開規定或標準辦理者,
應敘明理由報請勞動部核准,得不受前述規定限制。
5.凡接受政府捐助或委辦業務之民間機構,就其接受政府捐助或委辦 事項之範圍,比照上開原則辦理。
(二)郵電費
1.國際電話費應檢附收據並註明事由,如屬私人用途應自付;郵費應 檢附購買票品證明單。
2.委辦案件,受委託單位不宜以電話費單據全額辦理結報。
(三)旅運費
1.差旅費依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訂特任、簡任、薦任級以 下人員標準支給,學校、民間團體及個人比照相關職等辦理。
2.受訓人員參加訓練或講習,服務機關得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補助其於訓練或講習前後,由服務機關至訓練機構間之起、
返程日交通費。服務機關因急要公務通知受訓人員返回處理者,除 前項交通費外,得另補助其往返服務機關、訓練機構間之交通費。
3.訓練機構未提供必要之住宿(包含行程與訓練或講習期間之假日),
服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依據受訓人員檢附之住宿費憑證,於國 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住宿費每日上限數額內,補助其住宿費。
但訓練機構已提供必要之住宿,受訓人員選擇不住宿者,不予補助 住宿費。
(四)補助費
1.受補助單位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 上
,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2.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 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五)為強化行政功能,對政策性及專案性之重大事項,始得邀請專家學者參 加具專案研究性質之諮詢事項會議並支給出席費,引言人、主持人、串 場主持人比照辦理。但應邀機關學校指派出席代表、本署及所屬人員不 得支領。
(六)本署及所屬人員不得支領綜合座談業務諮詢費。
(七)接受本署委託、補助或合辦之各項宣導、觀摩及訓練研習等活動,無論 該項經費本署有無補助或分擔費用,視同本署辦理,本署及所屬人員仍 應依前述各點規定辦理。
(八)邀請單位未指名本署人員演講或授課而係由本署指派者,始得報支差旅 費。但邀請單位已支付者,不得再支領。
(九)本署人員於本署委託、補助或合辦之民間團體辦理之各項宣導、觀摩及 訓練研習等活動擔任講座並支領鐘點費者,每月不得超過
8 小時(節)。
(十)各單位簽辦委外辦理計畫、活動(包括研習、訓練、宣導等),案件性 質屬一般性者,須於案附經費概算表敘明管理費編列比率,案件性質具 特殊性,管理費之編列須特別予以考量,或須以上限 10%編列者,應於 簽辦案件內敘明具體理由。
(十一)本注意事項未規範之項目,不得另立名目支領。
貳、辦理結報應行注意事項 一、付款時應注意事項
(一)暫付款如屬委(合)辦案件,依契約規定辦理撥款;如未訂約者應依 計畫執行進度核撥。
(二)經費之撥付以匯入帳戶為原則,並應詳實提供各債權人(受款單位或 個人)存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戶名等資料;屬自辦需要當 場立即支付款項者,應經簽奉核准並檢附暫借款申請單辦理預借,並 於各項活動結束 15 日內,檢附原始憑證結報。
(三)結報案件除原始憑證外,應檢附原簽(含原經費概算表)、成果報告表、
經費報告表、契約、原始憑證及相關驗收證明等資料。前項執行成果 報告等,須依本署相關權責劃分規定並衡酌業務性質,經權責主管人 員逐級核章,於簽奉核可後據以辦理。
(四)結報案件實際支出金額超出原計畫經費數額或變更支出項目者,應敘 明原因簽奉核定後辦理。
(五)加班費應按月以組、室、中心為單位一次彙總填具印領清冊請款。
(六)出差事畢,應於 15 日內填具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以組、室、中心為 單位每週彙總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辦理請款。
二、粘貼憑證應注意事項
(一)粘貼憑證用途摘要應簡要敘明並蓋經手、驗收及證明、主管等各級人 員職章。
(二)領據應敘明領款事由及金額,經由相關各級人員簽章證明及加蓋關防 或圖記。
(三) 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其 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並簽名。支
出憑證及應檢附之影本或文件,如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應由經手 人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據以請款。對法人及民間團 體之分攤支付款項,應檢附原始憑證結報。
(四)委辦案件開立發票及收據之抬頭,應填註受委託單位之名稱為原則。
(五)分批(期)付款之收據或統一發票,應附分批(期)付款表,列明應 付總額、已付及未付金額等;其訂有契約者,應於第一次付款時檢送 契約副本或抄本。
(六)各受委託或補助單位,於支付各類所得時,應依稅法規定辦理扣繳申 報手續。
(七)非本國文支出憑證,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本國文。
(八)支出憑證之總數應用大寫數字書寫。但採用機器作業或國外憑證無法 用大寫數字表示者,不在此限。支出憑證之總數書寫錯誤,應由原出 具者劃線註銷更正,並於更正處簽名證明。但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
應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規定另行開立。
(九)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僅列日期、貨品代號、數量、金 額者,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載採 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免加註。
三、經費分攤表應注意事項
(一)數計畫或科目共同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不能分割者,應加具 支出科目分攤表。
(二)數機關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應加具支出機關分攤表,由主辦 機關另行保存,或彙總附入支出憑證簿,其他各分攤機關應檢附主辦
機關出具之收據及支出機關分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