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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7.06 發布】
國立臺灣大學職員差勤管理實施要點
本校 99 年 3 月 2 日第 2613 次行政會議通過 本校 106 年 11 月 14 日第 2971 次行政會議通過 本校 107 年 5 月 8 日第 2994 次行政會議通過 本校 108 年 1 月 29 日第 3029 次行政會議通過 本校 108 年 5 月 14 日第 3041 次行政會議通過 本校 108 年 7 月 9 日第 3045 次行政會議通過 本校 110 年 6 月 8 日第 3095 次行政會議通過
一、爲管理本校職員出勤,特依據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第八點第 三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本要點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有關法規之規定。
二、本要點所稱職員,指本校編制內之職員。
三、職員上班日到勤時數為九小時。上班日未請假者,除中午休息時間外,均應在辦公 場所或工作場所執勤。上班日到勤時間規定如次:
(一)彈性上班時間:八時至九時。
(二)彈性下班時間:十七時至十八時。
(三)核心上班時間:九時至十七時。
(四)上班日各單位得依業務性質,於中午或下班後增列三十分鐘服務時間,作為 累計寒、暑假彈性補休(以下簡稱寒休、暑休)之執勤時間。
(五)新到職人員報到當日,於八時前報到者,以八時視為上班時間;於八時至八 時三十分前報到者,以實際報到時間為上班時間;於八時三十分後報到者,
以八時三十分,視為上班時間。
四、各單位得於前點彈性上下班時間內,視業務實際需要,自訂上下班時間,上班日到 勤時數仍須達前點第一項規定。
前項自訂彈性上下班規定,應送所屬人事單位備查。
如應業務需要,於彈性上下班時間仍應適度分配人員上班,以期業務正常運作。
五、職員除經核准者外,其餘人員出勤應以自然人憑證依實際到勤、退勤時間親自辦理 線上簽到、簽退各一次。未攜帶自然人憑證者,上班及下班均應分別依異常簽到退 規定辦理。
代替他人或委託他人代為簽到、簽退,分別議處,第一次均以記過一次處分,再犯 者以記大過以上處分;委託人依實際缺勤時數,予以曠職處分,並依規定扣薪。
六、異常簽到退之情形及處理程序:
(一)不可歸責於個人因素:因校區網路斷線、停電、出差或在外辦理活動等非個人 因素致無法辦理線上簽到退者,應至本校差勤系統申請,須敘明事由,並經一 級主管核准,完成線上簽核程序。
(二)可歸責於個人因素:因未帶卡、忘記簽到退而漏未簽到退者,應至本校差勤系 統申請,並經單位主管核准,完成線上簽核程序。每人每年最多可申請十八次
,超過者應予懲處:
1、當年度漏未簽到退次數達十九次以上,未滿二十三次者,申誡一次。
2、當年度漏未簽到退次數達二十三次以上,未滿二十七次者,申誡二次。
3、當年度漏未簽到退次數達二十七次以上者,記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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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請假時間計算:
(一)全日請假:按正常辦公時間辦理,以八時至十七時計。
(二)半日請假:
1、上午請假:以八時至十二時計,下午上班時間為彈性上班時間十三時至 十三時三十分,下午下班時間為彈性下班時間十七時至十七時三十分。
2、下午請假:以十三時至十七時計,上午上班時間為彈性上班時間八時至 九時,上午下班時間為彈性下班時間十二時至十三時。
(三)按小時請假:上班時數未達每日應到勤時數,應辦理請假手續,並以時計算 單位,不滿一小時以一小時計算。
1、未上班即請假,以八時為請假起始時間,當日不實施彈性上班。
2、上班中請假:以實際請假起迄計算請假時數,上下班實施彈性上下班。
八、請假、休假或出差人員,應事先辦妥請假手續,始得離開辦公場所。如因急病或緊 急事故,應先口頭報告主管長官,或委請同事或親友代辦或補辦請假手續。
請假人應將辦理事項確實交代代理人,代理人應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辦 理。
九、本校職員出勤狀況由各單位主管負責考核,並由所屬人事單位不定期查核,如經查 勤發現不在工作崗位、未辦理請假手續且無法提出說明者,依規定應予曠職登記,
並依規定扣薪。
前項查核報告表陳送主任秘書核閱,並送該單位主管參閱,以作為平時考核之依據
。
對曠職二次以上,且不聽勸導人員,移送考績委員會議處,並列入年終考績之依據
。
十、因業務特殊需要、懷孕、有照顧未滿 3 歲子女需求,未能依本要點出勤之人員,應 專案提出申請經核准後,依核准之出勤時間簽到退,並由其主管負責督導。
十一、寒休、暑休共十日,其中寒休二日由學校統一排休,其餘暑休八日自行排休,並 自每年七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前休畢,未於期限內休畢者,視為放棄。另有特 殊業務需求者,自行排休之暑休八日,得專案簽准調整休畢日期。
十二、職員於當年度在職者,寒休、暑休核給日數如下:
(一)統一排休:寒休二日。
(二)自行排休:暑休八日。
十三、留職停薪(不含育嬰留職停薪)人員之暑休自行排休日數,按復職日,比照第十四 點規定核給。
十四、新進人員依到職日期,按下列情形,核給暑休自行排休日數:
(一)前一年度十一月底前到職者:八日。
(二)前一年度十二月底前到職者:七日。
(三)當年度一月底前到職者:六日。
(四)當年度二月底前到職者:五日。
(五)當年度三月底前到職者:四日。
(六)當年度四月底前到職者:三日。
(七)當年度五月底前到職者: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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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當年度六月底前到職者:一日。
十五、自行排休暑休每次至少半日,但在暑休期間,服務單位如遇有緊急事故,得隨時 通知其銷假,並於規定期限內保留其暑休權益。
暑假期間請假人數比例之限制,由各單位視業務需要決定之。
十六、新進人員健康檢查准給公假半日,但以一次為限。
十七、本校職員上班時間至他校(機構)兼課,每週兼課時數以四小時為限,並應依事 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規定辦理。
十八、職員在規定上班時間以外,經單位主管依實際業務需要指派加班者,應事先至本 校差勤系統提出加班申請,並經單位主管核准後,始得加班。
因緊急或特殊狀況(如: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致無法事先提出加班申請者,得 事後於本校差勤系統提出加班申請,須敘明理由,經一級單位主管核准。
十九、學校規定上班日之加班,以實際上班超過應出勤時數後之時間起算。
加班起迄時間,應有簽到退紀錄;如未依規定簽到退者,應於加班後當日或翌日 申請異常簽到退,以資證明。
經奉准免簽到退人員,加班當日上、下班仍應簽到退。如未簽到退者,應於加班 後當日或翌日申請異常簽到退。
因奉准出差並經事先指派於正常上班以外延長工作,無法採線上簽到退者,應於 當日或翌日依實際加班時間申請異常簽到退,經主管核准後,始得作為加班起、
迄紀錄。
加班申請時數多於實際簽到退時數時,以實際加班簽到退時數核給加班時數。加 班申請時數少於實際簽到退時數時,以申請時數核給加班時數。但如於加班當日 或翌日另申請加班,申請原未申請之加班時數者,經一級主管核准後,得再覈實 核給加班時數。
無簽到退紀錄者,不得申請加班補休或報支加班費。
二十、加班事後以加班補休為原則,加班補休得以時計,並應於加班後一年內補休完畢
,逾期視為放棄;如確因公務無法補休者,應註明無法補休之原因,始得報支加 班費。
二十一、加班費之支給標準,以每小時為單位。
非主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主管連同主管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 二四0為每小時支給標準。
二十二、加班費之支給除專案申請簽准外,上班日每人每日以不超過四小時為限,放假 日及例假日以不超過八小時為限,每月以不超過二十小時為限。
二十三、因業務特性或工作性質特殊,或爲處理重大專案業務,或爲解決突發困難問題
,或為應季節性、週期性工作,得申請專案加班,經一級單位主管核准後,每 人每月申請加班費以不超過七十小時為上限。
二十四、在例假日參加試務及監試相關工作,已支領工作酬勞費者,不得核予補休或領 取加班費。
二十五、加班事由如為應實際業務需要舉辦餐會等性質之活動,除為接待外賓,或利用 用膳時間舉行重要會議,或為因應團體勤務之特殊需要得申請加班費或加班補 休外,應於加班後一年內申請加班補休,不得報支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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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職員奉派出差期間,已支領差旅費,如有加班事實,因業務需要,於正常上班 時間以外延長工作,申請加班費或補休依本要點第十八點規定辦理。
前項延長上班時間,除工作性質特殊者,不包括「往返路程」、「住宿」等非執 行職務時間,且應提出足資證明事實之紀錄。
二十七、加班未支領加班費,且因公務無法補休者,予以行政獎勵:
(一)全年累計加班時數一0一小時至二00小時者,嘉獎一次。
(二)全年累計加班時數二0一小時至三00小時者,嘉獎二次。
(三)全年累計加班時數三0一小時以上者,記功一次。
二十八、加班費之報支,不得浮濫,如有虛報,一經查明,應嚴予議處。
二十九、持有一級單位主管授權章人員,不得為本人代為核定本要點所規定之各項申請 單及證明單,各級主管以上人員差假、加班等申請案,應陳請上ㄧ層級單位主 管核定。
三十、本要點技工工友不適用彈性上下班之規定,其餘準用之。但主管單位另有規定者
,從其規定。
本校附設機構得視業務實際需要,另訂規定。
三十一、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六日修正發布之第十一點、第十二點及第十四點規定
,自一百一十年八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