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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私立致用高級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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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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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教育部 110 年 2 月 24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00019951 號函備查 教育部 110 年 1 月 8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00001389C 號函備查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109 年 2 月 8 日中市教高字第 1100010047 號函核定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109 年 12 月 28 日中市教高字第 1090111482 號函核定

臺中市私立致用高級中學 110 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 試辦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簡章

學校名稱:臺中市私立致用高級中學

地 址:43742 臺中市大甲區中山里甲東路512號 電 話:( 04)26872354 #310 、311

傳 真:( 04)26873857

網 址:http://www.cycivs.tc.edu.tw 電子信箱:cycivs@cycivs.tc.edu.tw

中華民國 110 年 1 月

(2)
(3)

臺中市私立致用高級中學 110 學年度試辦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重要日程表

項 目 日 期 地點

1.試辦學習區完全免試入 學報名

國中向本校集體報名時間:

110 年 5 月 6 日(星期四)至 110 年 5 月 7 日(星期五)

每日上午 9 時至 12 時 下午 1 時至 4 時止

(學生應先向就讀國中報名)

本校教務處

2.試辦學習區完全免試入 學公告錄取名單

110 年 5 月 13 日(星期四)

上午 11 時 本校門口及網頁

3.複查

自錄取名單公告後至 110 年 6 月 8 日(星期二)下午 4 時前

上班日上午 9 時至 12 時 下午 1 時至 4 時止

本校教務處

4.試辦學習區完全免試入 學報到

110 年 6 月 10 日(星期四)

上午 9 時至 11 時 本校教務處 5.試辦學習區完全免試入

學已報到學生聲明放棄 錄取資格

自報到完成後至 110 年 6 月 11 日

(星期五)下午 3 時前 本校教務處

6.申訴 110 年 6 月 11 日(星期五)

下午 3 時前 本校教務處

(4)
(5)

目錄

壹、依據………01

貳、報名資格及招生範圍………01

一、報名資格………01

二、招生範圍………01

參、招生科別及名額一覽表………02

肆、報名作業………02

一、報名方式………02

二、報名日期………03

三、報名地點………03

四、報名費用………03

五、報名時應檢具表件………03

伍、錄取方式………04

陸、錄取公告………04

柒、複查………04

捌、報到入學………04

玖、放棄錄取資格………05

拾、申訴………05

拾壹、其他注意事項………05

附錄一 110 學年度試辦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各種身分學生應繳證明文件表………07

附錄二 110 學年度試辦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各特殊身分學生升學優待標準………09

附錄三 中投區 110 學年度試辦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 ………13

附表一臺中市私立致用高級中學 110 學年度試辦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報名表…………15

附表二臺中市私立致用高級中學 110 學年度試辦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特殊身分學生報 名證明文件黏貼表………17

附表三臺中市私立致用高級中學 110 學年度試辦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錄取結果複查申 請書………19

附表四臺中市私立致用高級中學 110 學年度試辦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已報到學生放棄 錄取資格聲明書………21

附表五臺中市私立致用高級中學 110 學年度試辦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學生申訴書……23

(6)
(7)

壹、依據

一、總統 105 年 6 月 1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500050791 號令修正公布之高級中等教育法。

二、教育部 108 年 2 月 20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80010359B 號令修正發布之高級中等學 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

三、教育部 109 年 10 月 26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90091942 號函備查之中投區高級中等學 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

貳、報名資格及招生範圍

符合下列報名資格,且位於本校招生範圍內之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

一、報名資格

(一)國民中學應屆畢業生。

(二)依「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其 畢業資格之國民中學學生。

(三)符合前二項資格之一者且未參加其他入學管道,或已參加其他入學管道未獲錄取,

或錄取未報到,或錄取並完成報到但於前述各入學管道簡章規定日期前,取得錄 取學校蓋章同意之放棄錄取資格證明文件者。

二、招生範圍

縣立通霄國中、縣立南和國中、縣立烏眉國中、縣立啟新國中、縣立福興武術國 中(小)、縣立致民國中、縣立苑裡高中附設國中、市立大甲國中、市立日南國中、

市立順天國中、市立大安國中、市立外埔國中、市立清水國中、市立清泉國中、

市立清海國中、市立沙鹿國中、市立北勢國中、市立鹿寮國中、市立公明國中、

市立梧棲國中、市立中港高中附設國中、市立龍井國中、市立四箴國中、市立龍 津高中附設國中、市立大道國中、私立麗喆國中(小)、市立中山國中、市立漢口國 中、市立安和國中、市立至善國中、市立福科國中、私立東大附中附設國中、私 立西苑高中附設國中、市立黎明國中、市立萬和國中、市立大業國中、市立大墩 國中、私立嶺東高級中學附設國中、市立惠文高中附設國中、臺中市立善水國中 (小),以上學校應屆畢業生。

(8)

參、招生科別名額一覽表

本校招生科別名額如下表:

科別 錄取方式 性別

學習區國中招生名額

招生名額

外加名額

身心障礙生 原住民生

各科名額 總計名額 各科名額 總計名額

普通科

公告錄取 不限

16 (1)

6

(1)

6

機械科 32 (1) (1)

汽車科 32 (1) (1)

資訊科 16 (1) (1)

電子科 32 (1) (1)

資料處理科 32 (1) (1)

美容科 32 (1) (1)

觀光科 32 (1) (1)

應用英語科 32 (1) (1)

說明:1.身心障礙生或原住民生各科外加名額:加註()者係各科組得提供之招生名額,

惟各科組身心障礙生或原住民生外加錄取人數達到身心障礙生或原住民生「總計 名額」時,即不再錄取;未加註()者為各科組確定之外加名額。

2.其他具加分優待之特殊身分生依據相關法令於本招生名額外加2%。

肆、報名作業

一、報名方式

(一)符合報名資格及招生範圍內之學生,依其志願並經父母(或監護人)雙方同意後,備 妥報名所需文件,向原就讀國中辦理報名手續。學生限就試辦學習區完全免試入 學招生學校擇一校報名,報名本校者,限選擇一科別,如發現重複報名他校,則 取消報名及錄取資格。

(二)備妥報名所需文件,向原就讀之國中學校報名,再由各國中彙整後向本校集體報 名。

(三)報名程序:符合報名資格之學生應依下列程序,準備報名資料,並應依所就讀之 國中所規定之日期繳交:

1.檢具報名表件:學生填具報名表件,依所就讀國中規定日期辦理校內報名。

2.由所就讀國中整理各項證明文件(超額比序積分表及證明文件),於報名日期送 本校繳件審查。

(9)

二、報名日期

學生應先向就讀國中報名 國中向本校報名時間:

110 年 5 月 6 日(星期四)至 5 月 7 日(星期五)每日上午 9 時至 12 時、下午 1 時 至 4 時止。

三、報名地點

本校教務處、校址:43742 臺中市大甲區中山里甲東路 512 號 , 電話:04-26872354 轉分機 310。

四、報名費用

(一)報名學生每人繳交報名作業費新臺幣 100 元整。

(二)報名學生為低收入戶子女或其直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者,免繳報名費。

1.低收入戶子女:應檢附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正本及戶口名簿 影本。

2.直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者:應檢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發之「失業[再]認 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或「再認定收執聯」及戶口名簿影本(證明文 件之有效期限以涵蓋報名日期為準)。

(三)報名學生為中低收入戶子女者,免繳報名費,應檢附(鎮、市、區)公所核發之中 低收入戶證明正本及戶口名簿影本。

五、報名時應檢具表件

(一)報名表,如附表一簡章第 15 頁(填妥學生自填部分並自行貼妥兩吋相片一 張),經學生及家長簽名,併同國中學校出具多元學習表現證明表件,由國中 彙整後集體向本校報名。

(二)多元學習表現採計日期至 110 年 4 月 30 日止。

(三)為取用入學後資料及照片檔案,請提供 110 年國中教育會考准考證影本(不做比 序)。

(四)特殊身分學生證明文件(無則免附),證明文件若為影本,請務必蓋原畢業學 校教務處戳章及承辦人職章、與正本相符章。

1. 符合《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規定者、身心障礙生、

原住民生、僑生、蒙藏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 才子女、退伍軍人等各類特殊身分學生以及低收入戶生、中低收入戶生、直系 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給付者應繳附之身分證明文件,請參閱附錄一(簡章第 17 頁)。

2. 前項各類特殊身分之證明文件應黏貼於證明文件黏貼表(如附表二,簡章第 17 頁),依各就讀學校規定時間繳交給承辦人。(無則免附)

3. 身心障礙生、原住民生、僑生、蒙藏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境外優 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退伍軍人等,所繳證明文件經審查合格後,始得以該身 分為優待依據,加分優待如附錄二(簡章第 9 頁),經審查不符者,由本校改列 一般生分發。若具有兩種以上特殊身分者,應自行擇一繳驗該項證明文件。

(10)

六、完成報名手續後,不得申請退還報名費,報名表件不得要求退還、修改、補件或抽換。

伍、錄取方式

一、報名人數未達各該科招生人數時,全部錄取。

二、報名人數超過各該科招生人數時,其排序或錄取順序依「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 表」(簡章第 13 頁)採計之積分總和,由高至低依序錄取,當總積分相同時,依 序錄取至招生人數足額,不另列備取:

(一)第一順序:扶助弱勢積分。

(二)第二順序:多元學習表現總積分。

(三)第三順序:多元學習表現積分-均衡學習。

(四)第四順序:多元學習表現積分-德行表現。

(五)第五順序:多元學習表現積分-無記過紀錄。

(六)第六順序:多元學習表現積分-獎勵紀錄。

三、如經前項比序同分且超出招生名額時,未逾該科別招生名額 5%時,逕行錄取;逾 招生名額 5%時,報請主管機關為合宜之處理。

四、具特殊身分學生者,先以原始積分與一般生進行超額比序,未獲錄取者,再以優待 加分後與同類特殊生於外加名額內進行超額比序。

陸、錄取公告

錄取名單公告日期:110 年 5 月 13 日(星期四)上午 11 時,公告於本校門口及網站。

網址:http://www.cycivs.tc.edu.tw

柒、複查

報名學生或家長對分發結果有疑義時,由學生或家長直接向本校申請複查,逾期不再 受理。

一、申請日期:110 年 6 月 8 日(星期二)下午 4 時前,上班日上午 9 時至 12 時,下午 1 時至 4 時止。

二、申請手續:由學生或家長填妥複查申請書(附表三,簡章第 19 頁),親自向本校申 請,不受理郵寄申請。複查時繳交貼足限時郵票之回郵信封。

三、複查結果:若符合錄取標準,則增額錄取。

捌、報到入學

一、報到日期: 110 年 6 月 10 日(星期四)上午 9 時至 11 時於本校教務處報到。

二、請錄取之學生依規定時間,持所規定之證明文件(畢業證書、修業證明書或同等學 力證明正本)及相關表件至本校報到,逾期未報到視同放棄錄取資格。

三、已報到且未於規定時間內放棄錄取資格者,不得再行報名參加本學年度之其他入學 管道。

(11)

玖、放棄錄取資格

一、完全免試入學已報到之學生如欲放棄錄取,應於 110 年 6 月 11 日(星期五)下午 3 時 前,填具本簡章所附之「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附表四,簡章第 21 頁),由學生 或家長親送至本校辦理放棄錄取,始得報名參加其他入學管道,逾期放棄不予受 理。

二、本項招生如有餘額(含未額滿及放棄錄取資格後之餘額),該餘額將回流至 110 學 年度中投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中投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委員會將於 110 年 6 月 17 日(星期四)公告實際招生名額於該委員會網站。

拾、申訴

報名學生及家長若有疑義事項,得以書面提出申訴。

一、申請日期:110 年 6 月 11 日(星期五)下午 3 時前。

二、申請手續:由學生或家長填寫本簡章所附之「完全免試入學學生申訴書」(附表 五,簡章第 23 頁),以限時掛號郵寄至本校(臺中市私立致用高級中學,地址:

43742 臺中市大甲區中山里甲東路 512 號 )提出申訴。

三、本校於收到申訴書後,經申訴及緊急事件處理專案小組討論研議後,以書面函覆。

拾壹、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校對於學生個人資料使用範圍、目的、對象及使用期間等相關規範如下:

(一)本校於報名表中對於學生資料之蒐集,係為學生成績計算、資料整理、分發及報 到作業等招生作業之必要程序,並作為後續資料統計及學生報到註冊作業使用,

資料蒐集之範圍以報名資料所列各項內容。

(二)本校蒐集之學生資料,因招生、統計與註冊作業需要,於學生完成報名作業後,

即同意本校、主管機關及教育部進行使用,使用範圍亦以前項規定為限。

(三)學生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規定,當事人依該法行使之權利,將不因報名作業 而拋棄或限制,惟考量招生作業之公平性,學生報名之相關證明文件應於報名時 一併提出,完成報名作業後不得要求補件、修改或替換,未附證明文件或證明書 中各欄填寫不全者,一律不予採認,所繳報名費用及相關證明文件亦不退還。若 學生不提供前開各項相關個人資料,本校將無法進行該學生之分發作業,請特別 注意。

(四)學生報名本項招生,即同意本校因作業需要,向 110 學年度中投區高級中等學校 免試入學委員會以光碟或網路傳遞取得學生之身分基本資料與超額比序各項資料,

作為本項招生之身分認定參酌依據及積分計算作業運用。

二、如遇颱風警報或發生重大天然災害時,請至本校網站查詢所發布之緊急措施 消息。

三、學生如經發現其不符報名資格,或報名資料內容與事實不符,或其他不法情

(12)

事致影響申請結果者,取消其申請資格,已錄取者,取消其錄取資格,不得 註冊入學。

四、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13)

附錄一

110 學年度試辦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各種身分學生應繳證明文件表

各種身分別 應繳證明文件

符合「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 學 年 齡 及 修 業 年 限 實 施 辦 法」之規定者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核定證明文件。

低收入戶生 中低收入戶生

持有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 並應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直系血親尊親屬支領失業給 付者

應檢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發之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 付收據及戶口名簿影本(證明文件之有效期限以涵蓋報名日期為準)。

身心障礙生

持有下列證明之一者:

1.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者。

2.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為身 心障礙,應安置就學之證明文件。

原住民生

1.報考資格之審查,本會得申請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住民身分電 子查驗系統,取得當事人是否具原住民身分之資料,作為辨識、審 查之依據。

2.如本會未能申請前項電子查驗系統,或原住民身分尚待查驗時,本 會得要求當事人提供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或三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 資料證明文件。

3.原住民族語認證(無者免附)。

僑生 僑務委員會僑生處核發報名本年度高級中等學校、專科學校五年制或 大學附設之五年制專科部入學之僑生身分證明函件。

蒙藏生

1.蒙藏委員會核發之族籍證明。

2.蒙語或藏語甄試合格證明。

3.戶口名簿影本。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

1.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國民中學」入學函件。

2.就讀學校成績單。

3.僅適用於畢業當年。

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 1.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發「國民中學」入學函件。

2.就讀學校成績單。

退伍軍人

1.軍官:國防部核准退伍證明文件。

2.士官、士兵:各主管總司令部核准退伍證明文件。

3.替代役:主管機關核准退役證明文件。

4.因身心障礙免役或除役者:主管機關核准免役或除役證明文件。

5.退伍日期在 110 年 8 月 29 日(含) 以前並檢具「退伍時間證明」文件 者,准以退伍軍人身分報名。

註:

一、身心障礙生、原住民生、僑生、蒙藏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 女及退伍軍人,若具有兩種以上特殊身分者,應自行擇一繳驗該項證明文件,審驗合格後,以該 身分為優待依據。

二、所繳證明文件或特殊身分資格,經審查不符各升學優待辦法規定者,由本會改列一般生進行分 發,學生不得異議。

(14)
(15)

附錄二

110 學年度試辦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各特殊身分學生升學優待標準

特殊身分別 升學優待標準 備註

身心障礙生

法規:身心障礙學生升學輔導辦法

一、身心障礙生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 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參 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 算。

二、身心障礙生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 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 算。身心障礙生依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但成 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 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 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原住民生

法規: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民公費留學辦法 一、原住民生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參加 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十計算。但取 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 分之三十五計算。

二、原住民生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 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 算。原住民生依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但成績 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 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 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三、原住民聚集地區、重點學校及特殊科系,得衡酌學校資 源狀況、區域特性及入學管道,依原住民學齡人口分布 情形及就讀現況專案調高比率;其調高之比率,高級中 等學校,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僑生

法規: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

一、僑生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參加免試 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僑生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

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算。僑 生依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但成績總分或總積 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

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 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三、上述所定優待方式,以一次為限,並僅適用於畢業當 年。

僑 生 不 得 申 請 就 讀 各 級 補 習 與 進 修 部 ( 學 校 ) , 及 其 他 僅 於 夜 間 、 例 假 日 授 課 之 班 別。

(16)

特殊身分別 升學優待標準 備註

蒙藏生

法規:蒙藏學生升學優待辦法

一、蒙藏學生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參加 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蒙藏學生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 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 算。蒙藏學生依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但成績 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 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 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三 、 依 本 辦 法 升 學 之 蒙 藏 學 生 經 錄 取 註 冊 入 學 後 再 轉 校 (院)、轉系(科)者,不得再享受本辦法之優待;經錄取 後再重考者,亦同。

政府派赴國外 工作人員子女

法規: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一、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 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招生名額,

其加分優待規定如下:

(一)返國就讀一學年以下者,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 總積分以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返國就讀超過一學年且在二學年以下者,參加免試入學 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以加百分之十五計算。

(三)返國就讀超過二學年且在三學年以下者,參加免試入學 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以加百分之十計算。

二、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 額外加百分之二計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 位法,取整數計算。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依總積 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 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或 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百 分之二限制。

三、上述所定優待方式,以一次為限,並僅適用於畢業當 年。

境外優秀科學 技術人才子女

法規: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來臺就學辦法

一、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 式辦理,不占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

科)招生名額,其加分優待規定如下:

(一)來臺就讀一學年以下者,參加免試入學者,其超額比序 總積分以加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二)來臺就讀超過一學年且在二學年以下者,參加免試入學 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以加百分之十五計算。

(三)來臺就讀超過二學年且在三學年以下者,參加免試入學 者,其超額比序總積分以加百分之十計算。

(17)

特殊身分別 升學優待標準 備註 進位法,取整數計算。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依總

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但成績總分或總積分經加 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分參酌時,經比序 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者,增額錄取,不受 百分之二限制。

退伍軍人

法規: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一、參加高級中等學校或專科學校五年制免試入學者,其超 額比序總積分加分比率,準用第二款各目規定。

二、退伍軍人其入學各校之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不占各級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原核定各校(系、科)招生名額,其加 分優待規定如下:

(一)在營服役期間五年以上:

1.退伍後未滿一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 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二)在營服役期間四年以上未滿五年:

1.退伍後未滿一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 分百分之二十計算。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三)在營服役期間三年以上未滿四年:

1.退伍後未滿一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 分百分之十五計算。

2.退伍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十計算。

3.退伍後二年以上,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五計算。

4.退伍後三年以上,未滿五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

以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三計算。

(四)在營服役期間未滿三年,已達義務役法定役期(不含服 補充兵役、國民兵役及常備兵役軍事訓練期滿者),且退 伍後未滿三年,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分 百分之五計算。

(五)在營服現役期間因下列情形不堪服役而免役或除役,領 有撫卹證明,於免役、除役後未滿五年:

(18)

特殊身分別 升學優待標準 備註 1.因作戰或因公致身心障礙,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

加原始總分百分之二十五計算。

2.因病致身心障礙,依其採計考試科目成績,以加原始總 分百分之五計算。

三、替代役役男服役一年以上期滿,或服役期間因公或因病 致身心障礙而免役或除役領有撫卹證明者,報考高級中 等以上學校,得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 定,準用前項第二款第四目、第五目規定辦理。

四、退伍軍人外加名額,以原核定招生名額外加百分之二計 算,其計算遇小數點時,採無條件進位法,取整數計 算。退伍軍人依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進行比序,但成績 總分或總積分經加分優待後相同,如訂有分項比序或同 分參酌時,經比序或同分參酌至最後一項結果均相同 者,增額錄取,不受百分之二限制。

五、已依上述規定加分優待錄取之學生,無論已否註冊入 學,均不得再享受本辦法之優待。

(19)

附錄三

中投區 110 學年度試辦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超額比序積分對照表

項目

配分 項 目

積 分 計 算 方 式

備 註

計算標準

就近入學積分

(10分)

符合中投區免試就學區者10分 符合中投區共同就學區者10分

10 分

扶助弱勢積分 (3分)

符合偏遠地區者1分;

符合中低收入戶者1分;

符合低收入戶者2分。

3 分

1. 偏遠地區給分條件:應同時符合 (1)偏遠地區學校係報主管機關核准 有案之偏遠學校,符合全校12班(含) 以下,或入學當學年度全校學生人數 360人(含)以下者。

(2)國中三年就讀偏遠學校者。

2. 經濟弱勢係領有參加免試入學當年度 鄉、鎮、市、區公所中低、低收入戶 證明之有效文件者。

多 元 學 習 表 現 積分 (27 分)

均衡 學習

任一領域符合者4分;

三領域皆符合者12分。

12 分

1.健體、藝文、綜合三領域五學期平均 成績達60分(含)以上者。

2.採計國中前五個學期。

德行

表現 社團(2分)、服務學習(3分)。 5 分

1.社團及服務學習由國中認證。

2.任一學期參加一項校內社團者給1分。

3.任一學期累積服務滿6小時者給1分,

未滿者不予計分。第六學期採計至本 區 免 試 入 學 委 員 會 公 告 之 截 止 日

(110/4/30)。

無記過 紀錄

無處分紀錄者6分;銷過後無 懲處紀錄者6分;銷過後無小 過(含)以上紀錄者3分。

6 分

1. 依銷過後計算。(不得功過相抵) 2. 3次警告折算1次小過。

2.採計至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公告之截 止日(110/4/30)。

獎勵 紀錄

大功每支3分;小功每支1分;

嘉獎每支0.5分。

4 分

採計至本區免試入學委員會公告之截止 日(110/4/30)。

總積分 40 分

備註:本表依據 110 學年度適用之「中投區高級中等學校免試入學作業要點」之超額比序項目積 分對照表 (不採計志願序及國中教育會考積分)

(20)
(21)

附表一

臺中市私立致用高級中學 110 學年度試辦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報名表 報名表編號:________________(報名單位自行填寫)

※注意:請詳實填列個欄資料,切勿潦草以免影響本身權益。

學生姓名

報名 科別

(限勾 選一

科)

☐普通科

☐資料處理科

☐美容科

☐觀光科

☐應用英語科

☐機械科

☐汽車科

☐資訊科

☐電子科

2 吋大頭照 1 張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出生年月日

性別 ☐男 ☐女 國中會考

准考證號碼

(僅供日後入學資料取得用)

畢業 國中

報名身分 ☐一般生;☐原住民(☐已取得語言認證者打√);☐身心障礙;

☐其他____________

聯絡人 姓名

電 話

H:

O:

手 機 通訊地址 ☐☐☐(郵遞區號)

※報名注意事項:

1.報名限勾選一科。

2.報名費 100 元。

3.報名時起繳交:(請自行勾稽) ☐(1)本報名表。

☐(2)多元學習表現紀錄表(影本)。

☐(3)109 年國中教育會考准考證影本(不做比 序)。

☐(4)特殊身分收報名證明文件黏貼表(無則 免)。

身分證正面 影本黏貼處

學生簽名 國中承辦人

簽章

父母雙方簽名 (或監護人)

國中教務主任 簽章

(22)
(23)

附表二

臺中市私立致用高級中學 110 學年度試辦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 特殊身分學生報名證明文件黏貼表

【特殊身分學生報名證明文件浮貼欄】

註:影印本請國中相關單位核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字樣

(24)
(25)

附表三

臺中市私立致用高級中學 110 學年度試辦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錄取結果 複查申請書

學生姓名 複查類別 完全免試入學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原就讀國中

聯絡電話 日:( ) 夜:( ) 手機:

聯絡地址

※請正楷填寫報名學生本人之詳細通訊處

□□□

錄取結果 □未錄取

□錄取, 錄取科別:

申請複查原因

申請複查日期 110 年 月 日 申請人簽章 說明:

1.由學生或家長填寫複查申請書,於 110 年 6 月 8 日(星期二)下午 4 時前逕向本校(致用高 中)申請。

2.複查時繳交回郵信封(貼足限時郵票)。

3.如遇特殊之情形,可接受傳真辦理(傳真電話

04-26873857

),事後再行郵寄補件。

4.複查結果若符合錄取標準,則增額錄取。

「身分證正面影本」影本浮貼處

(請附身分證正面影本,並請貼牢,超出頁面請自行調整)

(26)
(27)

附表四

臺中市私立致用高級中學 110 學年度試辦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已報到學 生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第一聯 錄取學校存查聯

姓名 身分證

統一編號 電話

本人自願放棄貴校之入學錄取資格,絕無異議,特此聲明。

此致

(錄取學校全銜) (錄取科別)

學生簽章:________

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簽章:_______、______

日期: 110 年 月 日 本校教務處蓋章

臺中市私立致用高級中學 110 學年度試辦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已報到學 生放棄錄取資格聲明書

第二聯 學生存查聯

姓名 身分證

統一編號 電話

本人自願放棄貴校之入學錄取資格,絕無異議,特此聲明。

此致

(錄取學校全銜) (錄取科別)

學生簽章:________

父母雙方(或監護人)簽章:_______、______

日期: 110 年 月 日 本校教務處蓋章

注意事項:

一、已報到學生欲放棄錄取資格者,請填妥本聲明書,經學生、父母雙方(或監護人)親自簽章後,於 110 年 6 月 11 日(星期五)下午 3 時前,由學生或家長親自送至本校辦理,逾期放棄不予受理。

二、錄取學校於聲明書蓋章後,第一聯由學校存查,第二聯撕下由學生領回。

三、完成上述手續後,學生始得參加本學年度其他入學管道。

四、聲明放棄錄取資格手續完成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撤回,請學生及家長慎重考慮。

(28)
(29)

附表五

臺中市私立致用高級中學 110 學年度試辦學習區完全免試入學學生申訴

學 生

姓 名 性 別 □ 男 □ 女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原就讀 國中 錄取結果 □未錄取

□錄取,錄取 科

通 訊 處

※請正楷填寫報名學生本人之詳細通訊處

□□□ 聯

絡 電 話

住家:( ) 手機:

申訴事由:

說明:

申訴人 (簽章) 申訴日期 110 年 月 日

家長(或監護

人) (簽章) 申訴人

與學生的關係

注意事項:由學生或家長填寫申訴書,於 110 年 6 月 11 日(星期五)下午 3 時前以限時掛號郵寄至 本校教務處申請。地址:43742 臺中市大甲區中山里甲東路 512 號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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