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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冊→6 包,5 冊→3 包,另加 4 冊 ( 屆時依實際數量微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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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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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文件 2:

編印「中華民國國際貿易發展概況(2018-2019)」招標規格需求說明書 一、 名稱:編印「中華民國國際貿易發展概況(2018-2019)」

二、 印製數量:中英文對照3,500 本。

三、 印製規格:

1、 封面:250p 銅西卡,設計完稿,菊 8 開,正 5 反 4(全部彩色印刷)

(或同級以上紙張),封面及封底頁加印 QR code ,封底頁加印 廣告 字 樣。

2、 內頁:約56 頁,150 磅雪銅紙,正 4 反 4,穿線膠裝(或同級以上 紙張)。

3、 頁數:含封面底共計60 頁。

4、 製作:包括全本設計規劃、文字編輯、美術設計、校對打字、圖片攝 影與租用調借、圖表設計繪製、電腦排版製作、打樣、修改、印刷。

5、 印刷:四色全彩。

6、 機關保有增刪頁數之權利,如因實際需求造成規格或頁數上的更 動,得經協議依原價款比例增減契約金額。

7、 包裝及運送:包裝及郵寄國內單位(如附件)(國內郵資另計,實報 實銷)並運送至機關。

8、 光碟片2 片:內含(1)全本文字之 word 檔案及全本圖文轉 PDF 檔 (10M 以下)、電子書 PDF 檔,以便上網;(2) 全書內之照片(本局提供及 拍攝各主管、局內之照片)。

四、 成本分析:說明標價總額及各細項成本分析。

五、 交貨期限:

1、 廠商應於簽約後 3 個工作天內,試作 3 個以上封面設計稿以供機關 選擇。

2、 應於機關交付中文稿日起 5 個工作天內完成內頁圖文之美編設計樣 稿(英文稿若審核不及,可先以預留空白之方式處理)送交機關審核,機 關得多次修改(每次修改,廠商應於接獲機關修改樣稿次日起 3 個工 作天內提出新樣稿,惟如修改內容過多時,廠商得經機關書面同意後 於5 個工作天內提出新樣稿)。

3、 圖文及設計樣稿經定稿後,廠商應於接獲機關定稿文件日起 4 個工 作天內完成製版打樣交予機關,經機關審核通過後,廠商應於接獲機 關審定稿文件日起10 個工作天內將中、英對照 3,500 本及光碟片 2 片全 部交貨完畢。

4、 機關召開編輯小組會議,廠商應機關之邀請應派相關承製人員出席。

5、 廠商應負責打樣後全文之校對工作。

6、 最終出刊後若仍有錯誤,廠商應免費提供印製勘誤表。

7、 廠商應負責包裝及寄送至機關所指定之收件單位,郵資另檢據實報

2-1

(2)

實銷。

8、 履約期限:決標日起至 107 年 6 月 30 日止。

六、 驗收程序:廠商應於履約標的預定完成履約日前或完成履約當日,將完 成履約日期書面通知機關。除招標文件另有規定者外,機關應於收到該 書面通知之日起 10 個工作天內會同廠商,依據契約核對完成履約之項目 及數量,以確定是否完成履約。

七、 中、英文稿由機關撰寫。

2-2

(3)

「中華民國國際貿易發展概況(2018-2019)」包裝及寄送清單 一、 本部各駐外單位(承製廠商須包裝後送至機關)

30 冊→30 箱,20 冊→12 箱(包),15 冊→8 箱(包),

10 冊→6 包,5 冊→3 包,另加 4 冊 ( 屆時依實際數量微調 )

(送至機關秘書室文書科,由機關寄送) ---- 1339 冊 二、請承製廠商寄送之單位(郵資另檢據實報實銷):

單位 地址 數量

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臺北市基隆路 1 段 333 號 5 樓 200 國家圖書館國際交換處 臺北市中山南路 20 號 25

經濟部中部辦公室 南投市省府路4號

10

經濟部中區聯合服務中心 臺中市中港路 1 段 199 號 14 樓 40 經濟部南區聯合服務中心 高雄市成功 1 路 436 號 40 經濟部投資業務處 臺北市中正區館前路 71 號 8 樓 100

經濟部國際合作處 臺北市福州街 15 號 40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高雄辦事處 高雄市中正 4 路 103 號 2 樓 300

小計

755

三、 送機關秘書室 ( 文書科 )734 冊 ( 文書科隨公文寄出 )

四、 其餘 672 冊運送至綜企會 (3,500-1,339-755-734=672) ( 屆時依 實際數量微調 )

2-3

(4)

五、 印刷廠直接寄送之箱子上請註名:

1、 每箱 冊。

2、 107 年 月 日貿綜字第 號函之附件 (確定發文日期後會告知日期及文號)

2-4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十二)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5 或第 33 條之 6

(十四)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5 或第 33 條之 6

(十三)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5 或第 33 條之 6

廠商以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 或保險公司之保證保險單繳納履約保證金者,其有效期應較契約約 定之最後施工、供應或安裝期限長 90

5.機關發現廠商未依約履行保障勞工權益之義務,經查證屬實,除 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廠商事由者外,依本目約定計算違約金

(十四)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5 或第 33 條之 6

十三、得標人應繳之履約保證金,除本須知第十八點另有規定外,應於決標 後三十日內(即民國 年 月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人有第八點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