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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 年度臺中市市立國民中學候用校長甄選初選積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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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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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0 年度臺中市市立國民中學候用校長甄選初選積分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別 現 職 電 話

身分證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初任公職日 年 月 日 現 職 到 職 日 年 月 日

資 格 條 件

1.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5 條 款

2.最近 3 年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行政處分者

3.服務成績優良(學校人員係指已核定之最近 5 學年度考績未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 績考核辦法第 4 條第 3 款以下」,公務人員係指最近 5 年年終考績未考列丙等以下者。但最近 5 年 內如有 1 年考績列 4 條 3 款(丙等),而其原因確係上開考核辦法第 4 條第 3 款第 6 目「因病已達 延長病假」規定所致,經機關學校出具證明者,不在此限。)

4.在本市服務滿 5 年以上者

以 上 各 項 是 否 全 部 符 合

是 □ 否 □

□ 蓋 章(報考人員私章) 是否具有原住民身分

□ 是 □ 否

評分項目 內 容 給 分 標 準 申 請 人 自 填 分 數

人 事 主 管 審 核

甄選委員

評 分 備 註 學歷

(最高20分)

擇一 採計

研究所畢業具有博士學位者 20 分 務必提供最高學歷證件,學分證明書與學歷

證明不得重複計分。

研究所畢業具有碩士學位者 18 分

大學畢業具有學士學位者 16 分

20

) 服

(

最 高 9 分) 最 近 3 年 考 核

留職停薪不得採 計 ( 保 留 底 缺 之 義務役及育嬰不 在此限),且不得 往前推算。

成績考核列四條一款或甲等

一次給 3 分 成績考核列四條二款或乙等

一次給 2 分

( 最 高 加 減 10 分

) 最 近 5 年 獎 懲

參加國中主任儲 訓班結業後或合 格實授薦任第八 職等到職之日起 最 近 5 年 內 核 定為準

大功( )次 一次給 4.5 分 1. 以與教育有關並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定有

案者為限。最近 5 年指自 104 年 12 月 26 日起至 109 年 12 月 25 日止,以權責 機關核定發文之日為準。非教育單位之 獎勵,均須取得教育主管機關核定文號 之文件始採計。

2. 獎懲以「功過相抵」後覈實給分。

記功( )次 一次給 1.5 分 嘉獎( )次 一次給 0.5 分 獎狀( )張

(各校自行核發不予採計) 一張給 0.25 分 曾受申誡處分( )次 一次扣 0.5 分 曾受記過處分( )次 一次扣 1.5 分 曾受記大過處分( )次 一次扣 4.5 分

指導及參加獎勵(最高 3 分應有具體事實並附證 明文件)

最近 5 年主任任內實際指導學 生或本人參加有關教育各項比 賽獲得全市性以上 1-6 名、省 級以上 1-8 名者

省 級

以 上 一次給 0.5 分 1. 需能自敘獎令、獎狀確知有指導學生之

事實,使得採計指導獎勵。

2. 不得與前項「獎懲」欄成績重複計算。

3. 單一縣市者採全市性以上計分,全國性 者採省級以上計分。

全 市 性 以 上

一次給 0.25 分

主任服務 加 分(最 高10 分)

各處室主任以參加國中主任 儲訓班結業後或合 格 實 授 薦任第八職等到職日起算

教務最高3 分 學務(訓導)最高3 分

輔導最高3 分 總務最高3 分 每任滿一年 1 分

41

) 服

主任 儲訓 前或 任合 格實 授薦 任第 八職 等以 前(

最高 10 分)

任中等學校專任教師 積滿( )年

(保留底缺之義務役及育嬰留職停薪得予採計) 每任滿一年 0.5 分

1. 服務年資計至 109 年 12 月 25 日止,以 每一學年度為計算基礎,不滿 1 年年 資,則年資積分不予採計,並不得併入 不同學年度之年資計算。

2. 保 留底 缺之 義務役 及 育嬰留職停薪年 資均得予採計。

3. 「服務年資」證件以服務資歷表為採計 依據。

4. 兼任行政職務與專任教師年資,不得重 覆採計。

5. 同一學年度任 2 種以上行政工作者,擇 一計分。

6. 同一學年度上、下學期分別任滿不同職 務者,分別折半採計積分。

任中等學校導師、副組長、童軍團長、午餐執行秘書、

輔導團幹事、本土語言指導員、調用教師、中央或省級 教育輔導員

積滿( )年

每任滿一年 1 分

任中等學校組長、教育局(處)薦任第七職等以下人員、

自造教育及科技中心組長

積滿( )年

每任滿一年 1.5 分 任中等學校兼代主任(含補校主任)

積滿( )年 每任滿一年 3.5 分

主任 儲訓 後或 任合 格實 授薦 任第 八職 等後

任中等學校專任教師 積滿( )年

(保留底缺之義務役及育嬰留職停薪得予採計) 每任滿一年 1 分 任中等學校導師、副組長、童軍團長、午餐執行秘書、

輔導團幹事、本土語言指導員、調用教師、中央或省級 教育輔導員

積滿( )年

每任滿一年 2 分

任中等學校組長 、自造教育及科技中心組長

積滿( )年 每任滿一年 3 分 教育局(處)合格實授薦任第八職等人員

積滿( )年 每任滿一年 6 分 任中等學校主任(含補校主任)

積滿( )年 每任滿一年 7 分 教育局(處)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人員

積滿( )年 每任滿一年 8 分

( 最 高 9 分

修 研習

滿( )小時

(一週以 35 小時累計,1 學分以 18 小時計)

每滿 35 小時 給 0.5 分

1.

進修部分以參加國中主任儲訓後或合格 實授薦任第八職等之日起計分。

2.

教師研習時數由各校教學組統計後開立

「研習時數證明書」,公務人員終身學 習時數由各校人事室開立終身學習時數 證明書,報名現場不受理零散研習時數 審查。

3.

未滿 35 小時不計。

特偏、山地 偏遠學校 加 分 (最高5 分)

任梨山國中小主任第 3 年起,每滿一年加 1 分 每任滿一年 1 分 1. 本欄僅限梨山國中小及和平國中,且未 包含外縣市之特偏學校。

2. 服務特偏、山地偏遠學校滿 2 年後,第 3 年起計算。

任和平國中主任第 3 年起,每滿一年加 0.5 分 每任滿一年 0.5 分 特殊加分

(最高5分)獲教育部師鐸獎人員 每次 3 分 1. 同一年度獲中央、省政府、縣市政府核

定為特殊優良教師者,擇一採計,不同

附件三

(2)

經中央、地方政府核定有案之特殊優良教師(優良教育人員或

優良教學人員) 每次 1 分 年度可累計。

2. 專任及兼任輔導員以聘書為主或提出公 函等證明文件。

3. 採計「具原住民身分者且在和平區學校 服務」積分者,應檢附可證明原住民身 分之最近 3 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開具日期在 109 年 9 月 27 日之後)。

4. 「通過全民英檢分級檢定測驗或相當測 驗合格」積分,其中「相當測驗合格」

依教育部公告之英語能力檢定對照表採 計。

審查人員核章 最近 10 年內任本市輔導團專任輔導員

(自 99 年 12 月 26 日起至 109 年 12 月 25 日止)

每任滿一年 1 分 最高 3 分 最近 10 年內任本市輔導團兼任輔導員

(自 99 年 12 月 26 日起至 109 年 12 月 25 日止)

每任滿一年 0.25 分 最高 2.5 分

取得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教師證書(擇一採計)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教師 證書(擇一採計)】

初階評鑑 0.5 分 進階評鑑 1 分 教學輔導 2 分 教學輔導夥伴 2.5 分

【教師專業發展專業回饋 人才證書(擇一採計)】

進階專業回饋人才 0.5 分 教學輔導教師 1 分 教學輔導夥伴 2 分

具原住民身分者且在和平區學校服務 每任滿一年 0.5 分

最高 2 分 通過全民英檢分級檢定測驗或相當測驗合格(擇一採計) 中級給 0.5 分

中高級以上給 1 分 取得教育部閩南語認證 (擇一採計) 中級或中高級給 0.5 分高

級或專業級給 1 分

取得客家委員會客語認證 (擇一採計) 中級給 0.5 分

中高級以上給 1 分

取得原住民委員會原住民族語認證 通過給 1 分

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通過給 0.5 分

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礎以上資格 通過給 0.5 分

擔任教育局推動所主管學校校園性別事件調查處理諮詢輔導小組 通過給 0.5 分

積 分 總 計 超過100分一律以100分計

申請人簽章: 人事室審核簽章: 服務單位首長簽章: 甄選會複審:

申請人積分總計確認簽章(委員會審查無誤後再簽章):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二、研習時間:110 年 1 月 25 日(星期一) 09 時 00 分至 16 時 10 分。. 三、研習地點:國立嘉義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二、研習時間:109 年 10 月 27 日(星期二)下午 13 時 00 分至 16 時 10 分。. 三、研習地點:國立嘉義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八、 研習時數:全程參與人員核與 6 小時進修研習時數。.

本次研究教師公開觀課共辦理 3 場次課程,課程一辦理研習時數 2 小時、課程二和三各辦理研習時數 1 小時,每場次開放 30 位報名。公 開觀課時間、地點與課程主題規劃表詳見表

研習主題 研習日期 研習地點 研習時數 研習人數 使用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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