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年度臺中市市立國民中學候用校長甄選初選積分表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姓 名 性 別 現 職 電 話
身分證號 出 生 年 月 日 初任公職日 年 月 日 現 職 到 職 日 年 月 日
資 格 條 件
1.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5 條 款
2.最近 3 年未受刑事、懲戒處分或記過以上行政處分者
3.服務成績優良(學校人員係指已核定之最近 5 學年度考績未考列「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 績考核辦法第 4 條第 3 款以下」,公務人員係指最近 5 年年終考績未考列丙等以下者。但最近 5 年 內如有 1 年考績列 4 條 3 款(丙等),而其原因確係上開考核辦法第 4 條第 3 款第 6 目「因病已達 延長病假」規定所致,經機關學校出具證明者,不在此限。)
4.在本市服務滿 5 年以上者
以 上 各 項 是 否 全 部 符 合
是 □ 否 □
□ 蓋 章(報考人員私章) 是否具有原住民身分
□ 是 □ 否
評分項目 內 容 給 分 標 準 申 請 人 自 填 分 數
人 事 主 管 審 核
甄選委員
評 分 備 註 學歷
(最高20分)
擇一 採計
研究所畢業具有博士學位者 20 分 務必提供最高學歷證件,學分證明書與學歷
證明不得重複計分。
研究所畢業具有碩士學位者 18 分
大學畢業具有學士學位者 16 分
(
最
高
20
分
) 服
務
成
績
(
最 高 9 分) 最 近 3 年 考 核
留職停薪不得採 計 ( 保 留 底 缺 之 義務役及育嬰不 在此限),且不得 往前推算。
成績考核列四條一款或甲等
一次給 3 分 成績考核列四條二款或乙等
一次給 2 分
( 最 高 加 減 10 分
) 最 近 5 年 獎 懲
參加國中主任儲 訓班結業後或合 格實授薦任第八 職等到職之日起 最 近 5 年 內 核 定為準
大功( )次 一次給 4.5 分 1. 以與教育有關並經教育主管機關核定有
案者為限。最近 5 年指自 104 年 12 月 26 日起至 109 年 12 月 25 日止,以權責 機關核定發文之日為準。非教育單位之 獎勵,均須取得教育主管機關核定文號 之文件始採計。
2. 獎懲以「功過相抵」後覈實給分。
記功( )次 一次給 1.5 分 嘉獎( )次 一次給 0.5 分 獎狀( )張
(各校自行核發不予採計) 一張給 0.25 分 曾受申誡處分( )次 一次扣 0.5 分 曾受記過處分( )次 一次扣 1.5 分 曾受記大過處分( )次 一次扣 4.5 分
指導及參加獎勵(最高 3 分應有具體事實並附證 明文件)
最近 5 年主任任內實際指導學 生或本人參加有關教育各項比 賽獲得全市性以上 1-6 名、省 級以上 1-8 名者
省 級
以 上 一次給 0.5 分 1. 需能自敘獎令、獎狀確知有指導學生之
事實,使得採計指導獎勵。
2. 不得與前項「獎懲」欄成績重複計算。
3. 單一縣市者採全市性以上計分,全國性 者採省級以上計分。
全 市 性 以 上
一次給 0.25 分
主任服務 加 分(最 高10 分)
各處室主任以參加國中主任 儲訓班結業後或合 格 實 授 薦任第八職等到職日起算
教務最高3 分 學務(訓導)最高3 分
輔導最高3 分 總務最高3 分 每任滿一年 1 分
(
最
高
41
分
) 服
務
年
資
主任 儲訓 前或 任合 格實 授薦 任第 八職 等以 前(
最高 10 分)
任中等學校專任教師 積滿( )年
(保留底缺之義務役及育嬰留職停薪得予採計) 每任滿一年 0.5 分
1. 服務年資計至 109 年 12 月 25 日止,以 每一學年度為計算基礎,不滿 1 年年 資,則年資積分不予採計,並不得併入 不同學年度之年資計算。
2. 保 留底 缺之 義務役 及 育嬰留職停薪年 資均得予採計。
3. 「服務年資」證件以服務資歷表為採計 依據。
4. 兼任行政職務與專任教師年資,不得重 覆採計。
5. 同一學年度任 2 種以上行政工作者,擇 一計分。
6. 同一學年度上、下學期分別任滿不同職 務者,分別折半採計積分。
任中等學校導師、副組長、童軍團長、午餐執行秘書、
輔導團幹事、本土語言指導員、調用教師、中央或省級 教育輔導員
積滿( )年
每任滿一年 1 分
任中等學校組長、教育局(處)薦任第七職等以下人員、
自造教育及科技中心組長
積滿( )年
每任滿一年 1.5 分 任中等學校兼代主任(含補校主任)
積滿( )年 每任滿一年 3.5 分
主任 儲訓 後或 任合 格實 授薦 任第 八職 等後
任中等學校專任教師 積滿( )年
(保留底缺之義務役及育嬰留職停薪得予採計) 每任滿一年 1 分 任中等學校導師、副組長、童軍團長、午餐執行秘書、
輔導團幹事、本土語言指導員、調用教師、中央或省級 教育輔導員
積滿( )年
每任滿一年 2 分
任中等學校組長 、自造教育及科技中心組長
積滿( )年 每任滿一年 3 分 教育局(處)合格實授薦任第八職等人員
積滿( )年 每任滿一年 6 分 任中等學校主任(含補校主任)
積滿( )年 每任滿一年 7 分 教育局(處)合格實授薦任第九職等以上人員
積滿( )年 每任滿一年 8 分
( 最 高 9 分
)
進
修 研習
滿( )小時
(一週以 35 小時累計,1 學分以 18 小時計)
每滿 35 小時 給 0.5 分
1.
進修部分以參加國中主任儲訓後或合格 實授薦任第八職等之日起計分。2.
教師研習時數由各校教學組統計後開立「研習時數證明書」,公務人員終身學 習時數由各校人事室開立終身學習時數 證明書,報名現場不受理零散研習時數 審查。
3.
未滿 35 小時不計。特偏、山地 偏遠學校 加 分 (最高5 分)
任梨山國中小主任第 3 年起,每滿一年加 1 分 每任滿一年 1 分 1. 本欄僅限梨山國中小及和平國中,且未 包含外縣市之特偏學校。
2. 服務特偏、山地偏遠學校滿 2 年後,第 3 年起計算。
任和平國中主任第 3 年起,每滿一年加 0.5 分 每任滿一年 0.5 分 特殊加分
(最高5分)獲教育部師鐸獎人員 每次 3 分 1. 同一年度獲中央、省政府、縣市政府核
定為特殊優良教師者,擇一採計,不同
附件三
經中央、地方政府核定有案之特殊優良教師(優良教育人員或
優良教學人員) 每次 1 分 年度可累計。
2. 專任及兼任輔導員以聘書為主或提出公 函等證明文件。
3. 採計「具原住民身分者且在和平區學校 服務」積分者,應檢附可證明原住民身 分之最近 3 個月內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開具日期在 109 年 9 月 27 日之後)。
4. 「通過全民英檢分級檢定測驗或相當測 驗合格」積分,其中「相當測驗合格」
依教育部公告之英語能力檢定對照表採 計。
審查人員核章 最近 10 年內任本市輔導團專任輔導員
(自 99 年 12 月 26 日起至 109 年 12 月 25 日止)
每任滿一年 1 分 最高 3 分 最近 10 年內任本市輔導團兼任輔導員
(自 99 年 12 月 26 日起至 109 年 12 月 25 日止)
每任滿一年 0.25 分 最高 2.5 分
取得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教師證書(擇一採計)
【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教師 證書(擇一採計)】
初階評鑑 0.5 分 進階評鑑 1 分 教學輔導 2 分 教學輔導夥伴 2.5 分
【教師專業發展專業回饋 人才證書(擇一採計)】
進階專業回饋人才 0.5 分 教學輔導教師 1 分 教學輔導夥伴 2 分
具原住民身分者且在和平區學校服務 每任滿一年 0.5 分
最高 2 分 通過全民英檢分級檢定測驗或相當測驗合格(擇一採計) 中級給 0.5 分
中高級以上給 1 分 取得教育部閩南語認證 (擇一採計) 中級或中高級給 0.5 分高
級或專業級給 1 分
取得客家委員會客語認證 (擇一採計) 中級給 0.5 分
中高級以上給 1 分
取得原住民委員會原住民族語認證 通過給 1 分
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通過給 0.5 分
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礎以上資格 通過給 0.5 分
擔任教育局推動所主管學校校園性別事件調查處理諮詢輔導小組 通過給 0.5 分
積 分 總 計 超過100分一律以100分計
申請人簽章: 人事室審核簽章: 服務單位首長簽章: 甄選會複審:
申請人積分總計確認簽章(委員會審查無誤後再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