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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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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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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函

地址:10015 臺北市福州街15號 承辦人:李秉宸

電話:(02)23212200分機:347 傳真:(02)23922944

電子信箱:pclee@moea.gov.tw

受文者:中華民國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07月15日 發文字號:經商字第1050241979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本部105年6月7日經商字第10502413680號公告一般防 蚊商品應依據商品標示法第10條規定之解釋令案,補充如 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本部105年6月24日經商字第10502418940號函續辦。

二、旨揭解釋令前經本部105年6月7日經商字第10502413681號 函送貴府(副本諒達),另為避免地方政府於執行查核事宜 時發生不一致之情形,爰本部於105年6月24日以經商字第 10502418940號函請貴府暫緩執行旨揭解釋令之查核事宜 在案,先予敘明。

三、現就該解釋令本部逐點補充說明如下:

(一)本商品無法預防登革熱等疾病:倘一般防蚊商品之標 示或說明內容未出現「預防登革熱」或「預防疾病」

之文字即可。

(二)使用之有效時間:業者依其專業能力對其產品進行檢 測,再依檢測結果對該產品進行標示即可。

(三)不適用於何種年齡之嬰幼兒及不適用於何種敏感性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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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頁, 共2頁

膚:業者依其專業能力及產品特性進行標示即可。

四、請貴府於文到後30日依上開補充說明內容執行旨揭解釋令 之查核事宜。

正本:全國各縣市政府

副本: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藥品組)、衛生福利部食品藥 物管理署(醫療器材及化妝品組)、行政院環保署、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濟部中 部辦公室、中華民國全國工業總會、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臺灣化粧品工業同 業公會、台北市化粧品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西藥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中華民國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台灣省化工原料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台灣肥 皂清潔劑工業同業公會、台北市西藥代理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消費 者文教基金會、先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黃氏製藥股份有限公司、明大化學 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人生製藥股份有限公司、威爾宣國際事業有限公司、美麗徠 化粧品美容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莊臣股份有限公司、中西化學工業股份有限 公司、新萬仁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薇薾登股份有限公司、志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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