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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世紀初年臺灣北部的拓墾集團 與噶瑪蘭的移民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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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世紀初年臺灣北部的拓墾集團 與噶瑪蘭的移民開發

*

陳南旭

聖路易華盛頓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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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清廷於嘉慶15 年(1810)正式在今天的宜蘭成立噶瑪蘭廳,這個決策 部分是為了處理4 萬餘違法移墾的漢移民。移民中祖籍漳州佔九成以上,有 違臺灣北部漢人祖籍的比例,此現象的成因是本文要探討的課題。本文指 出乾隆50 年代林爽文事件(1786-1788)以來不利各籍合作移墾的氛圍下,

吳沙拓墾集團提供漳籍移墾噶瑪蘭的有利條件,控制噶瑪蘭對外交通樞紐三 貂、組織漳籍移民和資源、以鄉勇名義應對官府,促成漳籍為主移墾社會的 建立。

本研究揭示民間力量可以是地方社會建立的主要力量。噶瑪蘭的移墾,

官方充其量只是輔助性的角色,而吳沙拓墾集團等民間勢力才是主角,是區 域發展和地方政治中不可忽視的力量。此外,拓墾集團固然是要角,不乏其 他勢力的競爭,包括底層移民在內的各方勢力,仍然可以有限度地左右歷 史。這兩點應可作為清代臺灣其他地區的移民、開發與地方社會的形塑、國 家與社會互動研究的參考。

關鍵字:噶瑪蘭、林爽文事件、祖籍人群分類、吳沙拓墾集團、鄉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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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前言

嘉慶15 年(1810 年)清廷在噶瑪蘭(相當於今天的蘭陽平原)設立噶 瑪蘭廳。在此之前,清廷並未實質治理噶瑪蘭在內的臺灣東部,原因在於自 康熙末年起,清廷劃定大抵呈南北向分布的「番界」,將噶瑪蘭等地排除在 行政區之外,稱之為「番界以外」(簡稱「界外」),禁止百姓在界外活動。

然而,截至噶瑪蘭廳成立前夕,當地漢人已多達4 萬 3 千人,成為促成清廷 設廳的原因之一。

然而,這4 萬餘移民的組成相當特別,祖籍漳州者佔九成以上,並未反 映臺灣北部漢人祖籍的比例,此現象的成因是本文要探討的課題。本文將指 出乾隆50 年代林爽文事件(1786 1788)以來不利各籍合作移墾的氛圍下,

吳沙拓墾集團提供漳籍移墾噶瑪蘭的有利條件,控制噶瑪蘭對外交通樞紐三 貂、組織漳籍移民和資源、以鄉勇名義應對官府,促成漳籍為主移墾社會的 建立。藉由研究拓墾組織和移墾活動,當有助於瞭解清代臺灣的移民、開發 與地方社會的建立,以及國家與社會在此過程中的互動。

關於乾嘉年間噶瑪蘭移民與開發,雖然已經有不少相關學術論著,但對 移民背景的探討有限。廖風德原出版於1982 年的《清代之噶瑪蘭》奠定了 清代噶瑪蘭研究的體系,其中關於乾嘉之際噶瑪蘭的移民活動,持臺灣西部 土地開發殆盡、噶瑪蘭土地肥沃兩原因,並未深究臺灣北部的形勢是否或如

* 本文改寫自筆者碩士論文〈清代臺灣噶瑪蘭廳的成立與社會變遷(1786 1820)〉(臺北:政治大學臺灣 史研究所碩士論文,2013 年)第 2 章〈移民入墾〉。感謝 2 位匿名審查人以及李文良教授、詹素娟教授、

林玉茹教授的建議與指正,文責概由筆者自負。本文修改期間獲得蔣經國國際學術交流基金會(項目編號 RG045-P-14)的資助,特此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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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促成此時大規模的移民,1其他學者的論著亦無直接探究此課題。2

發生於乾隆51 至 53 年(1786 1788)的林爽文事件,長期以來缺乏系 統性的討論,對臺灣社會各方面的影響仍有待評估。3該事件在兩方面與噶 瑪蘭的移民與開發有關。首先是番界政策的轉變,減輕移民噶瑪蘭的阻力。

柯志明指出事件結束後,清廷認識到阻絕番界內外交通不切實際,轉向默許 漢人在界外擁有武力、設立隘寮進行土地開發。4其次,事件中的祖籍人群 衝突的延續和影響,構成乾嘉之際臺灣北部移民活動的時代背景。

要理解噶瑪蘭大規模移民的現象,只探究林爽文事件以來的祖籍人群 衝突並不充分,必須同時考量移民的拓墾組織。若臺灣北部的形勢是充分條 件,那拓墾組織可謂必要條件,因為後者對移民在噶瑪蘭的成功拓墾至為關 鍵,5更重要的是,拓墾組織也影響了移民的祖籍組成、乃至新社會的樣貌。

尹章義是少數探究吳沙與林爽文事件關連的研究者,指出吳沙在林爽文事件 中與官方對抗到攜手合作的轉變,以及吳沙以防番的名義私墾宜蘭,6本文 將進一步連結這二項研究發現和噶瑪蘭的歷史發展。

以下本文將依序討論林爽文事件以來的祖籍人群分類,以作為噶瑪蘭移

1 廖風德,《清代之噶瑪蘭》(臺北:正中,1990 年),頁 80。廖氏之書,曾先由里仁書局於 1982 年出版。

2 施添福,《蘭陽平原的傳統聚落  理論架構與基本資料》(宜蘭:宜蘭縣立文化中心,1996 年);王世慶,〈結 首制與噶瑪蘭的開發〉,收於湯熙勇主編,《中國海洋發展史論文集》,7 輯(臺北: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 學研究中心,1999 年),頁 469-501;唐羽,〈清乾嘉間吳沙在三貂之墾務〉,《宜蘭文獻雜誌》,第 67、68 期(2004 年),頁 3-54;詹素娟,〈族群、歷史與地域  噶瑪蘭人的歷史變遷(從史前到 1900 年)〉(臺北: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博士論文,1998 年);陳進傳,〈清代噶瑪蘭的拓墾社會  從血緣、地緣、

本土化觀點探討之〉,《臺北文獻》,第92 期(1990 年),頁 1-50。

3 李文良指出長期以來林爽文事件未得到研究者應有的矚目,參見李文良,《清代南臺灣的移墾與「客家」社會

(1680 1790)》(臺北:國立臺灣大學出版中心,2011 年),頁 273-274。

4 柯志明,《番頭家:清代臺灣族群政治與熟番地權》(臺北:中研院社研所,2001 年),頁 269-275。

5 拓墾組織在噶瑪蘭開發史上的重要性,廣為研究者認可,這裡只列出最相關的二則研究成果,參見施添福,《蘭 陽平原的傳統聚落  理論架構與基本資料》第2 章;王世慶,〈結首制與噶瑪蘭的開發〉,收於湯熙勇主編,

《中國海洋發展史論文集》,7 輯(臺北:中央研究院人文社會科學研究中心,1999 年),頁 469-501。

6 尹章義,〈從天地會「賊首」到「義首」到開蘭「墾首」  吳沙的出身以及「聚眾奪地、違例開邊」的藉口〉,

《臺北文獻》,第181 期(2012 年),頁 95-157;尹章義,〈吳沙出身研究之補遺與訂正  以史學方法論 和歷史訊息傳播理論為基礎所做的反省〉,《臺北文獻》,第186 期(2013 年),頁 217-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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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與開發的時代背景,接著聚焦吳沙拓墾集團,探究該集團如何左右噶瑪蘭 移民與開發的歷史,討論的內容包含拓墾集團的茁壯、與官方的應對乃至其 他勢力的挑戰。

貳、祖籍人群分類

噶瑪蘭移民絕大多數是漳籍,暗示移民活動受特定歷史情境的形塑,

但迄今尚無完滿的解釋。最早的官方統計數據,見於嘉慶15 年(1810)

閩浙總督方維甸的奏摺,漳籍漢人4 萬 2 千 5 百餘人,佔漢移民總人口的 99%,泉籍 250 餘人,粵籍 140 餘人。7多數移民遷徙自臺灣北部,8該地區 於乾隆50 年代林爽文事件的武裝衝突裡,泉粵 2 籍和漳籍動員的人力相較,

雙方起碼旗鼓相當,9間接證實若臺灣北部的3 籍依照人口比例前往噶瑪蘭,

絕不會形成前述噶瑪蘭的人口組成,所以問題在於為何漳籍遷徙噶瑪蘭的數 量特別地多、而泉粵意外地少,且完整的解釋必得兼顧此2 方面。對此,陳 進傳關於噶瑪蘭漢人家族的研究中,以漳州府漳浦縣原鄉的歷史如遷界、械 鬥來解釋,10顯然未能解釋泉粵1 方的理由。不過陳進傳指出吳沙屬漳州籍,

招募移民時或許基於祖籍地緣,11這個推論後文將進一步發揮。此外,縱使 嘉慶15 年(1810)的統計數據是移民「宣稱」的祖籍歸屬,依然得解釋為 何宣稱漳籍者佔絕大多數,而泉粵則為少數。

7 另有熟番 990 餘人,歸化生番 4550 餘人。方維甸,〈查明臺灣蛤仔欄即噶瑪蘭地方番民情形〉,《明清宮藏 臺灣檔案匯編》,120 冊(北京:九州,2009 年),頁 211。

8 噶瑪蘭廳志記載:「蘭治初闢未久,居民由淡屬來者強半」。參見陳淑均總纂,《噶瑪蘭廳志》,(臺北:行 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遠流,2006 年),頁 272。

9 林爽文事件中,今日臺北地區的泉粵義民和漳籍雙方都能動員數千人。常青,〈為據報奏聞匪眾蔓延並派撥官 兵援剿事〉,《宮中檔乾隆朝奏摺》,62 冊(臺北:國立故宮博物院,1982 年),頁 720-723。

10 陳進傳,《宜蘭傳統漢人家族之研究》(宜蘭:宜蘭縣立文化中心,1995 年),頁 58。

11 陳進傳,《宜蘭傳統漢人家族之研究》,頁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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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根據乾隆末年臺灣北部的形勢,指出林爽文事件以來祖籍人群之間 的嫌隙,導致三籍難以實質合作移民與開墾噶瑪蘭。

林爽文事件中有兩項重要的特徵,一是官方猜疑漳籍,二是漳籍和泉粵 之間的衝突,兩者皆強化了祖籍人群之間的對抗。乾隆51 年(1786)事件 於臺灣中部爆發、臺灣北部尚無動亂時,駐紮於今日臺北地區的武官淡水營 都司易連,招募總數超過七千名的廣東(粵)及福建泉州、興化、汀州三府 義民,獨獨漳籍未在招募之列,透露官方對漳籍的猜疑。不久猜疑升級為正 面的武裝衝突。四位漳籍途經艋舺時,為義民押解官府,隨即為易連斬首示 眾,這導致臺北各地的漳籍紛紛起事,12雖然旋即遭到鎮壓,但往後半年裡,

仍有萬餘漳籍避居臺北東、北兩側的山區,並和泉籍廝殺。所幸官方二度招 撫山區的漳籍百姓,成功避免漳籍和官方之間後續的武裝對抗。13

雖然官方選擇與漳籍和解,但祖籍人群之間的嫌隙,並未隨事件一併落 幕。嘉慶10 年(1805)、即事件結束後 17 年,關於漳籍重要據點芝山(今 士林芝山巖)的一紙山林資源權益合約,提到「乾隆五十一年匪亂」時,「難 民」在此遭屠殺的往事。立約人之一的何繪屬於漳籍,林爽文事件時是官方 特別點名的漳籍領袖,14可明白合約所謂的匪亂,指的是林爽文事件時臺北 地區發生的武裝衝突,更關鍵的是,所謂「難民」指的是漳籍百姓,故此合 約是從漳籍的觀點來理解林爽文事件,漳籍是受難者。15合約中未指明的加 害者,或可推測即是泉籍。黃纘緒是噶瑪蘭廳第1 位舉人,祖籍漳州,其族 譜提到先祖黃孝和黃成於乾隆年間的漳泉衝突中,於圓山(即芝山)遭泉人

12 常青,〈為據報奏聞匪眾蔓延並派撥官兵援剿事〉,《宮中檔乾隆朝奏摺》,62 冊,頁 720-723。

13 楊廷理,《東瀛紀事》,中國野史集成 40 冊(成都:巴蜀書社,1993 年),頁 357。

14 李侍堯,〈為遵旨覆奏察看北淡水情形及撥兵接應徐鼎士事〉,《宮中檔乾隆朝奏摺》,65 冊,頁 321- 322。

15 〈芝山合約碑記〉,《臺灣地區現存碑碣圖誌:臺北市 • 桃園縣篇》(臺北:國立中央圖書館臺灣分館,

1999 年),頁 10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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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害。16 合約和族譜所指疑即同一事件,兩者內容真偽或許難斷,不過更重 要的是,追溯此段歷史的文獻,反映了各籍嫌隙依然存在,並透過各種媒介 存在於地方上,而乾嘉年間噶瑪蘭的移民活動,仍然在此一氛圍之下。

黃纘緒的族譜,不只顯示各籍之間的衝突,還佐證衝突與漳籍遷徙噶 瑪蘭的連結。在遭逢前述家難後,黃讚緒的祖母遷居噶瑪蘭。陳進傳整理了 25 份移民的族譜,22 份漳籍族譜裡,亦有 3 個漳籍家族在嘉慶年間、1 個 家族在道光年間,為了躲避祖籍分類衝突而遷徙噶瑪蘭。17另外3 份族譜中,

籍隸泉州者一,但遷徙於遠晚於嘉慶的咸豐年間,汀州者一,遷徙時間不明,

祖籍不明者一。25 份族譜雖然為數不多,但祖籍分布頗能反映噶瑪蘭的人 口組成,故仍有參考價值。然而,各籍分類只提供人群遷徙的誘因,不能解 釋漳籍而非泉粵移居噶瑪蘭的原因。

參、吳沙拓墾集團

單單祖籍人群衝突一項因素,顯然無法完整解釋噶瑪蘭的移民組成。漳 籍和泉粵最大的差別,在於存在1 個以漳籍為主的吳沙拓墾集團,控制前往 噶瑪蘭的據點,並能有效地動員與分配資源,負責與官方交涉,成功擴張至 噶瑪蘭。本文餘下的篇幅,將以吳沙拓墾集團為焦點。

在不利各籍合作的時代氛圍下,漳人吳沙控制了前往噶瑪蘭的據點三 貂,且主要招募漳籍前往噶瑪蘭開墾。乾嘉年間臺灣北部往噶瑪蘭的陸上交

16 黃清章編纂,《黃氏族譜》,猶他家譜學會微縮影片檔案 GS1307115(美國猶他州鹽湖城:猶他家譜學會,

1982 微卷製作)。

17 陳進傳,《宜蘭傳統漢人家族之研究》,頁 55-5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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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不論取道北海岸或基隆河,三貂都是必經之地,18而畛域之見並非不存 在,晚至咸豐年間,三貂附近的雞籠(今基隆)依然上演著漳泉爭奪生活空 間的戲碼。19三貂位於界外,在此活動的漢人中,以吳沙(1731 1798)最 為知名。乾隆40 年代(1775 1784),吳沙已經在三貂(今日貢寮區境內)20 活動,時人甚至表示吳沙佔據三貂。21吳沙在此和原住民貿易,同時也有許 多貧民前來投靠,吳沙透過他們開採山林資源。22約在10、20 年後、即嘉慶 元年(1796),吳沙率領千餘漳籍成功移墾噶瑪蘭。23雖然吳沙也招募了泉 粵移民,然而噶瑪蘭廳籌備委員楊廷理指出,「然吳沙係漳人,名為三籍合 墾,實則漳人十居其九,泉粵不過合居其一」,漳人也掌控了西勢九成的土 地。24楊的意思近乎三籍合墾不過是漳人吳沙刻意維繫的名目。

18 參考〈嘉慶年間噶瑪蘭番社分布圖〉上所標誌的兩條路線。佚名,〈嘉慶年間噶瑪蘭番社分布圖〉,臺北:

中央研究院臺灣史研究所藏,識別號:T0357M0013。

19 基隆以獅球嶺為界,以北的市區是漳籍的地盤、以南是泉籍的地盤,有諺語「尪公無過嶺」,形容泉籍供奉 的保儀大夫,不會越過獅球嶺這道漳泉分布的界線。紀瀛寰主編,《走讀台灣:基隆市》(臺北:國家文化 總會,2010 年),頁 233。

20 根據宋錦秀的歸納,清代文獻中「三貂」一詞,可以指三貂嶺、三貂山、三貂溪、三貂社所在,若以三貂社 住居、生衍所在為根據,則「三貂」一詞所指的範圍,主要在今日的貢寮區,參見宋錦秀,〈嘉慶以前三貂 鹽寮地域史的建構〉,《臺灣史研究》,第3 卷第 1 期(1996 年),頁 105。

21 乾隆 48 年(1783)成文的 1 張三貂土地文書,由吳春郁承墾荒埔;「吳春郁」是官方頒給吳沙的義首戳記名 稱。見「立給墾批字北投通事妙三有荒埔壹所坐址在三貂立丹庄土名內寮庄今因乏欠番丁公項托中招得吳春 郁出頭承給此荒埔」抄本,〈開墾地業主權認定(臺北廳)〉,《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南投:國史館臺 灣文獻館藏,影像典藏號:000057070030190。陳壽祺於詩集中提到,林爽文事件(1786 1788)時,吳沙已 佔據三貂將近數十年。陳壽祺,《絳跗草堂詩集》,清代詩文集彙499 冊(上海:上海古籍,2010 年),頁 553。

22 關於吳沙在三貂的活動情形,唐羽認為依附吳沙的流民,除耕作外,也出售藤、樟木等山產。唐羽,〈清乾 嘉間吳沙在三貂之墾務〉,《宜蘭文獻雜誌》,第67、68 期(2004 年),頁 35。

23 姚瑩,〈噶瑪蘭原始〉,《東槎紀略》(臺北:成文,1986 年),頁 151。

24 楊廷理,〈議開臺灣後山噶瑪蘭即蛤仔難節畧〉,收於陳淑均總纂,《噶瑪蘭廳志》,中國方志叢書臺灣地 23(臺北:成文,1983 年)頁 933-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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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者普遍注意到噶瑪蘭開發的特色是有組織的集體武裝開墾,25為此 開墾速度之快,為臺灣史上僅見。26吳沙所招募的移民,編組為「結」以及 結之上的「圍」2 種單位進行拓墾。大致的辦法是 10 多位移民組成 1 個結,

數10 個結組成 1 個圍,有領袖大、小結首,此制度學界名之為結首制。27但 單有結首制並不能保證拓墾成功,移民和結首之上,組織結首的拓墾集團本 身也很重要。

25 例如廖風德,《清代之噶瑪蘭》,頁 104-105。

26 施添福,《蘭陽平原的傳統聚落  理論架構與基本資料》,頁 37、39。

27 結首制的詳細說明,參見施添福,《蘭陽平原的傳統聚落  理論架構與基本資料》,頁 37-42。王世慶,〈結 首制與噶瑪蘭的開發〉,頁469-501。

圖1:「立給墾批字北投通事妙三有荒埔壹所坐址在三貂立丹庄土名內寮庄 今因乏欠番丁公項托中招得吳春郁出頭承給此荒埔」抄本

資料來源:〈開墾地業主權認定(臺北廳)〉,《臺灣總督府公文類纂》,南投:國史館臺灣文獻館 藏,影像典藏號:000057070030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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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沙成功侵墾噶瑪蘭的關鍵之一,是至少取得3 位漳籍金主資助,形成 以開發噶瑪蘭為目標的拓墾集團。當地原住民多次成功抵抗漢人入侵,因此 移民活動不能單打獨鬥,必須組建武力。為供應千餘移民得以自給自足前的 糧食,資金需求想必非常可觀。吳沙取得何繪、趙隆盛、柯有成的資助,3 人預期的報酬是日後取得噶瑪蘭土地的業權。28就此觀之,對吳沙等人而言,

噶瑪蘭的開發是1 種合股投資事業。此合股拓墾集團疑似名為「慶興莊」。29 從吳沙和3 人皆為漳籍來看,30籍貫可能是此一拓墾集團運作的重要考量。

過往研究對何繪、趙隆盛、柯有成著墨有限,但勾勒他們的生平,多少 有助於理解噶瑪蘭的移民與開發,如何經由各種類型的漳籍領袖,連結了臺 灣北部的資源和地方社會。何繪活動於漳籍要地八芝蘭(今士林),和吳沙 一樣掌握相當的人力。林爽文事件時何繪為官方猜疑,據傳有10 餘處根據 地,其中1 處有 4、50 位手下,在遭到官方清剿後,前往三貂依附吳沙。平 亂後何繪成為協助維持地方治安的義首。嘉慶9 年(1804)著名海盜蔡牽侵 略滬尾(今淡水區),據稱曾佔住何繪家中。31趙隆盛疑即趙孟江,隆盛為 號,活動於重要貿易港口新莊。趙是乾隆55 年(1790)的泉廈郊爐主,又 為新莊慈祐宮首事,該廟乾隆44 年(1779)重修時趙捐獻 400 元,是金額

28 據稱趙隆盛等人追求「成充業戶」。楊廷理,〈議開臺灣後山噶瑪蘭即蛤仔難節畧〉,頁 927。

29 廖正雄主編,《宜蘭古文書》,7 輯(宜蘭:宜蘭縣史館,2010 年),頁 11。根據施添福的界定,墾戶常會 為其墾區命名,謂之「墾區莊」,以方便向官方陳述墾區範圍。慶興莊可能就是「墾區莊」。施添福,〈清 代竹塹地區的「墾區莊」萃豐莊的設立和演變〉,《清代臺灣的地域社會  竹塹地區的歷史地理研究》(新 竹:新竹縣文化局,2001 年),頁 37-64。

30 3 人皆為漳籍,參見謝金鑾,《蛤仔難紀略》,北京師範大學圖書館藏稀見方志叢刊 9(北京:北京圖書館出 版社,2007 年),頁 317、321。

31 何繪依附吳沙,參見李侍堯,〈為遵旨覆奏察看北淡水情形及撥兵接應徐鼎士事〉,《宮中檔乾隆朝奏摺》,

65 冊,頁 321-322;常青,〈為據報奏聞匪眾蔓延並派撥官兵援剿事〉,《宮中檔乾隆朝奏摺》,62 冊,頁 720-723。嘉慶 2、3 年(1797 1798)淡水廳秘密結社事件中,何繪協助官府查拿叛民,參見佚名,〈臺灣 等處拿獲盜犯名數〉,《明清宮藏臺灣檔案匯編》,96 冊,頁 178-184。蔡牽佔住何繪家,參見玉德,〈蔡 牽幫竄至臺灣北淡水地方會商緝捕〉,《明清宮藏臺灣檔案匯編》,104 冊,頁 69;愛新泰,〈於臺灣滬尾 社等地圍剿蔡牽幫伙情形〉,《明清宮藏臺灣檔案匯編》,104 冊,頁 205。嘉慶 10 年(1805)何繪曾出首 處理惠濟宮所在芝山(士林芝山巖)的產權糾紛,參見〈芝山合約碑記〉,《臺灣地區現存碑碣圖誌:臺北市 • 桃園縣篇》,頁108-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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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的捐款。32柯有成為例貢生,例貢生為布衣或生員捐錢取得貢生資格。33 然而現有的資料仍不足以釐清諸如郊商、貿易和噶瑪蘭移民與開發的關連,

科舉功名、政商網路在移墾活動中的作用等課題。

妥善應對官府也是拓墾集團發展的關鍵,尤其三貂和噶瑪蘭都是界外 禁地。林爽文事件前吳沙和官方並未正面衝突,或許因為吳沙的勢力已然雄 厚,某位淡水同知行文拉攏,並未依法驅逐。34吳沙似也未受乾隆48、49 年

(1783 1784)官方清查界外違法田園的影響,調查委員淡水同知潘凱雖然 知悉往三貂的路上違法聚居4、5 千人,35也未依法驅逐,界外田園的處置也 因隨後爆發的林爽文事件而擱置。36

林爽文事件對吳沙而言,是危機也是轉機,吳沙由官方認定的賊首轉變 為義首。37吳沙屬於官方猜忌的漳籍,又擁眾在界外活動,官方將他列為「賊 首」並不令人意外。38同時間資助吳沙的何繪也遭到官方通緝。然而隨著林 爽文集團往官方難以控制的界外山區逃竄,吳沙這類熟悉界外形勢的領袖,

32 新莊市志編輯委員會編輯,〈天后宮祀田匾〉,《新莊市志》(臺北:臺北縣新莊市公所,1998 年),頁 406。趙隆盛亦從事土地事業,參見高賢治編著,《大臺北古契字集》(臺北:臺北市文獻會,2000 年),

298-299、482-483、492-493、500。尹章義,〈臺北平原拓墾史研究(1697-1772)〉,《臺灣開發史研究》(臺 北:聯經,1989 年),頁 99-102。趙隆盛於乾隆 29 年(1764)於新莊慈祐宮左側有店,資助廟內香燈費用,

參見〈慈祐宮聖母香燈碑記(甲)〉、〈慈祐宮聖母香燈碑記(乙)〉、〈重修慈祐宮碑記(甲)〉,《臺 灣地區現存碑碣圖誌:臺北市 • 桃園縣篇》,頁6-12。趙隆盛疑即趙孟江,參見柯志明,《番頭家:清代 臺灣族群政治與熟番地權》,頁232-233。

33 參見鄭用錫纂輯,《淡水廳志稿》,(臺北: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遠流,2006 年),頁 139。黃淑清,〈清 代臺灣文科考試述略  歲、科考篇〉,《臺北文獻》,第92 期(1990 年),頁 133-134。

34 姚瑩,〈噶瑪蘭原始〉,頁 150。

35 邱維藩彙集、邱炳華抄錄,《六堆忠義文獻》(手抄影本),頁 66-67。《六堆忠義文獻》是邱維藩(1859-1922)

抄錄六堆相關古籍資料,彙編成冊,相關介紹參見黃瓊慧,〈清代臺灣南路客家文獻紀略  六堆之《臺南 東粵義民誌》與《六堆忠義文獻》〉,《臺大歷史系學術通訊》,第7 期(2010 年),頁 42。

36 福康安,〈奏為臺灣熟番募補屯丁酌議章程摺〉,《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68 冊,頁 86。

37 本段敘述可參考尹章義的兩篇文章。尹章義,〈從天地會「賊首」到「義首」到開蘭「墾首」  吳沙的出 身以及「聚眾奪地、違例開邊」的藉口〉,頁95-157。尹章義,〈吳沙出身研究之補遺與訂正  以史學方 法論和歷史訊息傳播理論為基礎所做的反省〉,頁217-247。

38 李侍堯,〈奏報臺地賊匪情勢事〉,《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65 冊,頁 32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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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了官方拉攏的對象,39淡水同知徐夢麟安排吳沙和官方修好。40大約在事 件週年,官方改用中性的「居住」來描述吳沙在三貂的活動。之後吳沙聯絡 生番、引導官兵搜捕叛徒,清軍將領表示「吳沙等帶領生番出山遠迎,詞色 甚為真誠」。事件落幕後,吳沙名列平亂受獎名單。41吳沙藉由效力清廷,

表明忠誠,取得官方正面的評價。

吳沙不只扭轉了形象,還間接因為這場動亂,得以合法活動於三貂。

平亂後,因故中止的土地清查再度展開,先前提及的徐夢麟正是負責委員之 一。往後兩年的事態發展是,三貂由原本擬定的界外劃入界內,得以合法開 發,甚至還有土地免稅的優惠。42這中間的原委難以釐清,但無疑吳沙受惠 於此發展。

假若吳沙僅以三貂漢人領袖終老,恐怕今日知曉吳沙的漢人將會少得 多。吳沙在嘉慶元年率眾侵墾噶瑪蘭,不僅讓自己名垂青史,同時也揭示地 區性拓墾勢力擴張的過程,以下本文將檢視「鄉勇」作為擴張的機制。

肆、鄉勇開蘭

鄉勇是民間武裝人員,但對吳沙拓墾集團和噶瑪蘭的移民與開發活動而 言,鄉勇還有二層意義,一者,鄉勇是向官府合理化大規模移墾的「說詞」,

39 王慧芬,〈清代臺灣的番界政策〉(臺北:國立臺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00 年),頁 67。

40 陳壽祺,《絳跗草堂詩集》,頁 553。

41 福康安,〈奏報官兵追繳臺灣賊匪事〉,《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66 冊,頁 819。福康安,〈為酌籌進逼 南路大武壠賊巢並安兵後路情形恭摺奏聞事〉,《宮中檔乾隆朝奏摺》,67 冊,頁 60-61。

42 福康安,〈奏為臺灣熟番募補屯丁酌議章程摺〉,《宮中檔乾隆朝奏摺》,第 68 冊,頁 87-88。〈軍機大臣 會同兵部等部議奏福康安等奏請臺灣設置番屯事宜摺〉,《臺案彙錄壬集》(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

1966 年),頁 5-6。佚名,〈附臺灣府知府楊廷理等會稟〉,《臺案彙錄甲集》(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

1962 年),頁 35、42-43。覺羅伍拉納,〈為籌議臺灣新設屯所分撥埔地事宜恭摺具奏仰祈聖鑒事〉,《明 清臺灣檔案彙編》,第39 冊(臺北: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遠流,2004 年),頁 418,出自《乾隆朝軍機 處檔》。佚名,〈軍機大臣會同兵部等部議奏前案摺〉,《臺案彙錄甲集》,頁22。

(13)

並在特定的歷史情境下才言之成理。二者,鄉勇是拓墾集團維繫運作的根 基。鄉勇維繫開發的安全與秩序,移民繳交的鄉勇費是拓墾集團的經費來源 之一,且繳納鄉勇費是移民取得土地開墾和使用權的根據。

吳沙必須提出率眾前往噶瑪蘭的理由,好讓官府起碼保持緘默,畢竟這 時噶瑪蘭仍是界外禁墾的地區,且龐大的武力需要合理的解釋,以避免官府 疑忌,「鄉勇」的名義可能就是這個理由。尹章義注意到吳沙以「防番」的 藉口越界私墾,43清代的文獻確實也記載嘉慶元年同移民前往噶瑪蘭的還有 二百餘「鄉勇」。44順著這個方向追問,可以思索這個藉口言之成理的時代 背景。

事實上鄉勇並不是吳沙所創造,在臺灣的治理上已存在多時,與噶瑪蘭 歷史有關的特點是地方官必須籌措經費。早在乾隆33 年(1768)臺灣當局 就曾賦予民間武力「鄉勇」之名,以鄉勇協助平定動亂。直到乾隆末年,此 辦法依然存在。45乾隆55 年閩浙總督覺羅伍拉納表示,鄉勇與自願為官方效 力的義民不同,乃由地方官紳捐資僱募。46主事者必須張羅鄉勇經費這一特 點,對吳沙侵墾噶瑪蘭可能相當重要。

嘉慶元年、即吳沙入蘭的同一年,臺灣官方面臨上級指示招募鄉勇,卻 又缺乏經費的困境,這提供吳沙機會協助維持治安,以此包裝隨從為合法的 鄉勇。當時福建當局為了防備海盜,推動沿海廳縣招募鄉勇巡哨。47然而相 關經費來自廳縣長官的養廉銀,程序上由省級財政機關撥款。臺灣知府沈颺

43 尹章義,〈從天地會「賊首」到「義首」到開蘭「墾首」  吳沙的出身以及「聚眾奪地、違例開邊」的藉口〉,

128-137。

44 姚瑩,〈噶瑪蘭原始〉,頁 151。

45 陳志豪,〈清帝國的邊疆治理及其土地制度:以新竹頭前溪中上游地區為例(1790-1895)〉(臺北:國立臺 灣大學歷史學研究所博士論文,2012 年),頁 18-24。

46 覺羅伍拉納,〈奏為臺灣陣亡義民受無實在親屬請酌停賞恤緣由〉,《軍機處檔摺件》,臺北:國立故宮博 物院藏,文獻編號:046189。鄉勇每日領有銀米,參見李侍堯,〈奏報撥解銀兩赴臺地應軍需情形摺〉,《宮 中檔乾隆朝奏摺》,第63 冊,頁 837-838。

47 哈當阿,〈加載臺米接濟漳泉併雇募鄉勇防禦海疆〉,《明清宮藏臺灣檔案匯編》,第 94 冊,頁 50-55。

(14)

因為款項未到,基於海盜可能隨時來襲,先行向船戶收款,因而遭到革職。48 淡水同知何茹連曾給予吳沙有關噶瑪蘭土地開墾的文書,使吳沙經營噶 瑪蘭得到有限度的官方承認,這或許可以從前述臺灣官方的處境來理解。在 嘉慶元年沈颺革職之際,淡水廳已完成鄉勇招募,並在何茹連任內策動鄉勇 和義民協同官兵擊退駛入淡水廳八里坌港的海盜,49也正是同一年吳沙率領 移民開墾噶瑪蘭,並對外宣稱率領「鄉勇」在此抵禦海盜、保護原住民,開 墾土地以供應口糧。50嘉慶元年「鄉勇」的名義確實言之成理,吳沙的武力 在當時不失為何茹連的選項之一。何茹連是唯一1 位有限度承認明顯違法的 噶瑪蘭土地開墾的官員,51甘冒這樣的風險,或可暗示雙方的利益交換。當 然對何茹連而言,承認吳沙的武力為鄉勇、用於打擊海盜,並不等於授權吳 沙前往噶瑪蘭。此外,以鄉勇之名違法在界外開闢土地確有前例可循,陳志 豪指出可以追溯至乾隆30 年代(1765 1774)。52

吳沙不只以鄉勇的名義進入噶瑪蘭,也以鄉勇為名籌措拓墾集團的經 費,並架構噶瑪蘭土地分配的機制,是以鄉勇可謂拓墾集團維繫運作的根 基,亦透露拓墾集團對土地的支配。吳沙向移民徵收餅銀1、20 元的「鄉勇 費」支應相關花費,並授與移民開墾5 甲土地的權利,以時稱「埔地單」的 文書為憑。531、20 元的鄉勇費,可購買嘉慶 15 年具有良好條件能開墾成田

48 哈當阿,〈臺灣府知府兼攝鹿耳門同知沈颺私派船戶請旨革職〉,《明清宮藏臺灣檔案匯編》,第 94 冊,頁 140-147。魁倫,〈為遵旨審明定擬恭摺具奏仰祈聖鑒事〉,《宮中檔嘉慶朝奏摺》,第 3 冊(臺北:國立故 宮博物院,1993-1995 年輯,未刊稿),頁 703。

49 哈當阿,〈守備帶同弁兵附口外買馬併換班弁兵在洋遇盜(附奏片)〉,《明清宮藏臺灣檔案匯編》,94 冊,

205-207。

50 姚瑩,〈噶瑪蘭原始〉,頁 151。

51 何茹連給予吳沙的招墾文件是「札」而非官方正式授權土地開墾的「墾照」。姚瑩,〈噶瑪蘭入籍〉,《東 槎紀略》,頁157。姚瑩,〈噶瑪蘭原始〉,頁 151。本觀點得自李文良教授於臺灣大學的「清代臺灣的移民 開發與社會」課程。

52 陳志豪,〈清帝國的邊疆治理及其土地制度:以新竹頭前溪中上游地區為例(1790-1895)〉,頁 18-24。

53 埔地單作為土地兌換憑證,參見廖正雄主編,《宜蘭古文書》,7 冊,頁 17。埔地單又作「墾單」,參見謝金鑾,

《蛤仔難紀略》,頁311。楊廷理,〈議開臺灣後山噶瑪蘭即蛤仔難節畧〉,頁 924-925。

(15)

的半甲荒埔,54是以繳交鄉勇費形同購買土地權益,顯示吳沙拓墾集團相當 程度控制噶瑪蘭的土地資源,吳沙長子吳光裔即自認承繼噶瑪蘭所有土地的 業權,55晚至嘉慶15 年(1810),民間還有以埔地單證明土地來源的例子,56 顯示埔地單的公信力,並暗示過往吳沙拓墾集團對土地的支配。

伍、多方競逐

以吳沙拓墾集團為主軸的噶瑪蘭史,自然只是歷史的面向之一而已,並 不能概括當時的移民與開發。然而史料往往記載學術或政治菁英的事蹟與觀 點,由吳沙這類稍有勢力的庶民所主導的移墾活動,能有史料重建其歷史,

已屬難能可貴,這反映吳沙關鍵性的角色,以及學術或政治菁英基於特別的 理由關注此議題,後者於此無法詳談。由於嘉慶2 年(1797)吳沙死後多方 競逐噶瑪蘭利益,歷史複雜的樣貌因而留下文獻記錄,反映當時眾多人物的 不同行動與利益如何影響歷史的走向,即使是廣大的移民,也有限度地左右 歷史。以下由3 個例子來呈現吳沙拓墾集團面臨的競爭。

其一,競爭出現於集團內部,吳沙的繼承人遭逢領導權力分化。吳沙長 子吳光裔或姪子吳化,都無法承襲吳沙「西勢之豪」的地位。西勢指今宜蘭 縣蘭陽溪以北區域。吳光裔和吳化僅能和何繪、柯有成、陳奠邦、賴岳共列 西勢「六董事」,57其中陳奠邦和賴岳似是新崛起的領袖。

54 此處比較的對象是嘉慶 15 年位在今日宜蘭市且有圳水灌溉的荒埔,每甲交易價格約 36 元,參見廖正雄主編,

《宜蘭古文書》,7 冊,頁 21;廖正雄主編,《宜蘭古文書》,9 冊(宜蘭:宜蘭縣史館,2014 年),頁 97。換算上,交易價格官丈每甲約 54 元,換算成民丈為 36 元。民丈約乘 1.49 為官丈。

55 據傳吳光裔曾表示父親吳沙將噶瑪蘭的土地「贌」給他人,參見武隆阿,〈劉碧玉等供(尾缺)〉,《明清 宮藏臺灣檔案匯編》,127 冊,頁 264-265、278。

56 廖正雄主編,《宜蘭古文書》,7 冊,頁 17。

57 謝金鑾,《蛤仔難紀略》,頁 317。

(16)

任一六董事似無法專斷,拓墾集團領導權力分化,因而難以保持統一 的發展方針,間接導致原漢衝突和移民勢力擴張。吳化一度似能掌控西勢局 勢,收編吳養、劉胎先、蔡添福3 人及其支持者,58 並約束移民不得侵入五 圍(今宜蘭市)原住民生活區域,原漢之間暫時相安無事。然而為時不過3 年,嘉慶7 年(1802)包含漳泉粵 3 籍的 9 位漢人領袖,號稱九旗首,率領 1,816 人攻克五圍。59九旗首公然違背吳化的發展方針,爾後五圍的領袖是新 崛起的陳奠邦而非吳化,60二者顯露吳化權力的侷限。

其二,嘉慶7 年除了九旗首,還有其他勢力藉由法律與吳化等噶瑪蘭領 袖競爭土地業權。雖然吳化試圖「請墾」取得土地開發許可「墾照」,並「陞 科」繳納田賦以保障業主資格,官方未曾認可噶瑪蘭的土地開發。此年「蔡 必發」向福建當局呈請陞科,透過法律和吳化爭奪噶瑪蘭土地。據稱此乃他 人假冒蔡必發的名義。蔡必發是蔡新姪子,蔡新是祖籍福建的高官,曾任大 學士以及吏部尚書,族人和著名海盜朱濆連姻,朱濆曾於嘉慶12 年(1807)

攻佔噶瑪蘭未果,又傳聞蔡家與拓墾今日臺北的林成祖家族有往還。面對背 景雄厚的「蔡必發」競爭,吳化等人緊急向官方申請報陞,並表示願意負擔 數萬兩辦公經費。最後官方並未承認任何一方。61

其三,拓墾集團也無法徹底控制底下的結首和移民。吳沙運用結首制來 編組和節制廣大移民,然而施添福指出,各結內部關係較為密切,各結和上

58 吳養等 3 人各有支持者,故有文獻提及吳化和 3 人「戒約其眾」,參見姚瑩,〈噶瑪蘭原始〉,頁 152。

59 姚瑩,〈噶瑪蘭原始〉,頁 152-153。

60 陳淑均總纂,《噶瑪蘭廳志》,頁 404。

61 楊廷理,〈議開臺灣後山噶瑪蘭即蛤仔難節畧〉,頁 924-927、929。姚瑩,〈噶瑪蘭入籍〉,頁 157。蔡新 生平,參見蔡新,收錄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人名權威明清人物傳記資料查詢資料庫」,網址:http://

archive.ihp.sinica.edu.tw/ttsweb/html_name/(2016 年 4 月 17 日點閱)。蔡新和朱濆兩家為姻親,參見阿林保,

〈審明朱濆族人朱彤雲父兄搶劫分贓一案按例定擬〉、〈在籍主事蔡行達未能約束族人蔡海等請旨交部議 處〉,《明清宮藏臺灣檔案匯編》,115 冊,頁 24-33。蔡新和林成祖家族的關係,參見連橫,《臺灣通史》

(臺北: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1962 年),頁 811。

(17)

層管理單位較為疏遠。62九旗首違背吳化的拓墾方針是一例,另一例是嘉慶 15 年噶瑪蘭廳籌備委員楊廷理否定該拓墾集團的土地業權主張,又為了防 止拓墾集團以業權為由成為稅收中介,動員結首丈量土地,由移民直接向官 府納稅。63結首和移民選擇支持官府而非拓墾集團,他們的行動有限度地左 右了噶瑪蘭的歷史。

陸、結論

透過本文的討論,可知嘉慶初年噶瑪蘭出現數萬移民、且九成以上屬 於漳籍的現象,關鍵是漳籍的吳沙拓墾集團。該集團組織噶瑪蘭的移民與拓 墾,當地的移墾即該地區性組織的勢力擴張。乾隆50 年代林爽文事件以來 的祖籍人群衝突,形成不利各籍合作的氛圍與各籍遷徙的誘因,該集團順應 此一趨勢,招募漳籍為主的移民。可以說,該集團是漳籍移墾噶瑪蘭的有利 條件。集團立基噶瑪蘭連結外界的必經之地三貂,得到漳籍金主支持,挹注 資源確保組織化的開墾得以成功,同時在官方起碼默許的情況下,利用鄉勇 的名義合法化噶瑪蘭的移墾,並以鄉勇維繫秩序、汲取資金、分配土地。吳 沙死後,拓墾集團面臨3 方面的挑戰,分別來自內部領導權力的分化、外來 勢力藉由法律競爭土地業權、以及集團底下結首和移民的離心。這些挑戰影 響噶瑪蘭的歷史發展,促成漢人勢力進一步擴張,同時也顯示拓墾集團固然 是這段歷史的要角,但底層移民在內的各方勢力,仍然有限度地左右噶瑪蘭 的歷史。

本研究除了揭示歷史乃是由眾多人物的不同行動和利益所構成,也顯示

62 施添福,《蘭陽平原的傳統聚落  理論架構與基本資料》,頁 41。

63 楊廷理,〈議開臺灣後山噶瑪蘭即蛤仔難節畧〉,頁 934。

(18)

民間力量可以是地方社會建立的主要力量。噶瑪蘭的移墾,官方若非阻力的 話,充其量只是輔助性的角色,而吳沙拓墾集團等民間勢力才是主角,也是 區域發展和地方政治中不可忽視的力量。這2 項發現應可作為清代臺灣其他 地區的移民、開發與地方社會的形塑、國家與社會互動研究的參考。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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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Land Reclamation Organizations in Northern Taiwan, Migration, and the Opening of Gamalan in the Early Nineteenth Century

Nan-hsu Chen

*

Abstract

In 1810, the Qing Empire established Gamalan subprefecture in contemporary Yilan county, Taiwan. This was in response to the presence of over forty thousand illegal Han migrants. Over ninety percent of these migrants claimed their native origins to Zhangzhou in Fujian province instead of Quanzhou in Fujian province or Guangdong province. This percentage did not accord with that of the Han Chinese population in northern Taiwan where these migrants previously based. This present article explores this mystery and demonstrates that since Lin Shuangwen Incident (1786-1788), the atmosphere was tense for people of different native origins to cooperate, and Wu Sha Land Reclamation Organization, featuring salient Zhangzhou presence in its leaders, investors, and recruited migrants, provided good conditions for Zhangzhou people to migrate.

This organization controlled Sandiao which was located at the nodal point of two migration routes between Gamalan and northern Taiwan, mobilized resources to support its invasion of Gamalan, and utilized "maintaining militia" (Xiangyong) as a pretext to rationalize its illicit land reclamation. In short, this organization shaped a local society featuring a strong Zhangzhou presence.

This study shows that nonofficial forces can be key players in area development and local politics. The official was secondary in the reclamation of Gamalan. In addition, although Wu Sha Land Reclamation Organization seems to

* Ph.D. student, Department of History, Washington University in St. Louis

(24)

be at the center of Gamalan's development, migrants and other competing forces indeed also had their roles. These two points are transferable knowledge for the study of migration, land reclamation and local society formation in other parts of Taiwan and the study of the interaction between state and society.

Keywords: Gamalan, Lin Shuangwen Incident, native-place collaboration, Wu Sha Land Reclamation Organization, xiangyong (Militia)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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