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 考 須 知
考友社服務辦法………2
照顧服務員技術士技能檢定簡介 ………10
照顧服務員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24
照顧服務員技術士技能檢定相關法規………34
照顧服務員技術士技能檢定試題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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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 語 結 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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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服務員技術士
技能檢定簡介
照顧服務員技術士技能檢定簡介
照 顧 服 務 員 技 術 士 簡 介
前 言
我國人口結構快速老化,預計老年人口比率將於107年達14.5%,進入高 齡社會,至115年達20.6%,邁入超高齡社會。隨著老年人口快速成長,所衍 生的長照需求與家庭照顧責任將日益沈重。為建構符合老人需求及身心障礙 者 的 長 期 照 顧 體 系 , 行 政 院 於105年9月29日 通過 「 長 期 照 顧 十 年 計 畫2.0」
(簡稱長照2.0)。
長照2.0除延續過去十年所提供的長期照顧服務外,並擴大納入50歲以上 失智症者、55歲以上失能平地原住民、49歲以下失能身心障礙者及65歲以上 衰弱者等4類服 務對象 , 服務人數 預估自51萬1千餘人增 至73萬8千餘 人,成 長44%,服務項目從8項增為17項,一年可新增5萬個就業機會。同時,向前 端銜接預防保健,降低與延緩失能;向後端銜接安寧照護,讓失能與失智者 獲得完整、人性尊嚴的照顧,同時減輕家屬照顧負擔。
職 業 簡 介
醫院、安養護機構或家 中若有人需要醫療照顧 的時候,不僅需要醫療 的 診治,還需要護理的照顧。「照顧服務員」是整合病患服務員和居家服務員 的名稱,涵蓋病人的治療性、護理性以及生活面的照顧。
由受訓練照顧服務員來 做「全責護理」的服務 ,讓家屬安心,也免除 家 屬守候或奔波醫院的時間,更期望「成組護理」型態能提供優質的護理照護
,民國92年行政院公告「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並於民國93年開辦「
照顧服務員技術士技能檢定」,照顧服務專業化邁入新的里程碑。
未來醫護保健的主要工 作,將由疾病的治療, 逐漸擴充到慢性病人的 復 健、與老年人口的長期照顧工作。因此,照顧服務產業的未來發展將極具潛 力,照顧服務人員的就業前景相當看好。
為充實長照服務量能,「長照2.0」規劃培養長照服務人力,包括研議不 同照顧場域(居家、社區或機構式服務)長照人力所需專業知能與薪資待遇
、提高照顧服務員薪資待遇,提升投入職場誘因、利用科技輔具及多元宣導 管道,提升社會大眾對照顧服務員之專業形象及認知。
照 服 訓 練
照顧服務員若是非相關 科系畢業者,須先參加 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或 其委託之單位辦理的「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照顧服務員訓練門檻並不高
照顧服務員技術士技能檢定簡介
,只要是本國籍或領有工作證的外籍人士,年滿16歲,國小以上學歷,身心 健康狀況合宜、無不良嗜好及傳染病者,皆可報名參加受訓。課程包含核心 課程50小時與實習課程40小時,共計90小時,通過考試即可取得證照。以下 為「照顧服務員訓練課程」內容:
▼ 照 顧 服 務 員 訓 練 課程內 容 核 心 課 程- -50小 時
課 程 單 元 時 數 課 程 內 容
緒 論 2
1.照顧服務員的角色及功能
2.照顧服務員的工作對象及服務內容 3.工作倫理守則
照 顧 服 務 相 關 法 律 基本
認 識 2 1.與案主相關之照顧服務法規
2.涉及照顧服務員工作職責之相關法規 照 顧 服 務 資 源 簡 介 2 1.照顧服務領域相關資源的內容
2.服務對象及資格限制 家 務 處 理 2
1.家務處理的功能及目標 2.家務處理的基本原則 3.家務處理工作內容及準則
人 際 關 係 與 溝 通 技 巧 2
1.溝通的重要性 2.如何增進溝通能力
3.慢性病人及其家庭照顧者的心理社會反應 4.與慢性病人及其家庭照顧者的溝通技巧 身 體 結 構 與 功 能 2 認識身體各器官名稱與功能
基 本 生 命 徵 象 2
1.生命徵象測量的意義及其重要性 2.體溫、脈搏、呼吸、血壓的認識、測量與
記錄
基 本 生 理 需 求 4
1.知覺之需要 2.活動之需要 3.休息與睡眠之需要 4.身體清潔與舒適之需要 5.基本營養之需要與協助餵食 6.泌尿道排泄之需要
7.腸道排泄之需要 8.呼吸之需要
照顧服務員技術士技能檢定簡介
營 養 與 膳 食 2
1.營養素的功能與食物來源 2.老年期的營養
3.各種特殊飲食的認識 4.疾病飲食禁忌
疾 病 徵 兆 之 認 識 與 處理 4
身體正常與異常徵象的觀察與記錄:
1.一般外表、顏臉 2.排泄
3.輸出入量的記錄 4.發燒
5.冷熱效應之應用 6.出血
7.疼痛 8.感染之預防 9.老人生病的徵兆 10.老人用藥之注意事項 家 庭 照 顧 需 求 與 協 助 2 1.家庭主要照顧者的壓力
2.案主之家庭主要照顧者常見的調適機轉 意 外 災 害 的 緊 急 處 理 2 災難(火災、水災、地震)緊急處理及人員
疏散
急 症 處 理 2 1.肌肉骨骼系統意外之處理 2.出血意外之處理
臨 終 關 懷 及 認 識 安 寧照顧 2
1.臨終關懷的精神與內容 2.照顧瀕死病患的壓力與調適 3.安寧照護的發展
4.案主及其家屬面對往生心理調適的過程 5.案主往生警政及衛政之通報
清 潔 與 舒 適 8
1.個人衛生與照顧 2.床上洗頭 3.床上沐浴 4.口腔清潔 5.更衣
6.舖床與更換床單 7.剪指甲
8.會陰沖洗 9.床上使用便盆 10.背部清潔與按摩
11.梳頭修面
照顧服務員技術士技能檢定簡介
活 動 與 運 動 4
1.身體姿勢
2.病人的姿勢與支托身體的移位 3.運動障礙與被動運動
4.輔具之使用 5.按摩法
6.制動合併症的簡易處理原則 急 救 概 念 4 1.異物梗塞的處理
2.心肺復甦術
綜 合 討 論 與 課 程 評 量 2 針對上述課程內容做一整體評值 回 覆 示 教- -10小 時
1.舖床及更換床單
2.協助用便盆、尿壺及包尿布 3.翻身及拍背
4.協助輪椅患者上下床 5.基本關節活動
6.生命徵象--測量體溫、脈搏、呼吸、血壓 7.個案運送法--單人搬運法
8.人工呼吸
9.胸外心臟按摩
臨 床 實 習- -30小 時
● 舖床及更換床單
● 協助沐浴床上洗頭洗澡
● 協助洗澡椅洗頭洗澡
● 協助更衣穿衣
● 口腔照顧(包括刷牙、假牙護理)
● 清潔大小便
● 協助用便盆、尿壺
● 會陰沖洗
● 尿管照顧
● 尿套使用
● 鼻胃管灌食
● 鼻胃管照顧
● 正確的餵食方法
● 翻身及拍背
● 背部按摩法
● 協助輪椅患者上下床
● 基本關節活動
● 約束照顧
● 修指甲、趾甲
● 刮鬍子、洗臉、整理儀容
● 測量體溫、呼吸、心跳、血壓
● 熱敷及冰寶使用
● 垃圾分類廢物處理
● 感染控制及隔離措施
● 異物梗塞的處理
● 協助抽痰及氧氣使用
資料來源:中華民國紅十字會總會
照顧服務員技術士技能檢定簡介 照 服 體 系
照顧服務體系可以分為 兩大體系,一種是機構 式(或社區型)的集中 照 顧服務體系;另一種則是居家型的照顧服務體系,而兩種體系分別依老年人 口與慢性病人,是在機構中或是在家中接受照護而定。照顧服務人員,可以 是機構或社區所聘用的正式員工,也可定期前往銀髮族或失能者家中,提供 健康照護或生活照顧等服務。
為因應民眾多元長期照顧服務需求,達成在地老化目標,「長照計畫2.0
」規劃發展以社區為基礎的整合式照顧服務體系,具體策略包括建立社區整 合型服務中心(A級長照旗艦店)、擴充複合型服務中心(B級長照專賣店)
、廣 設巷 弄長 照 站(C級長 照柑 仔店 ) ,期 使 失能 、失 智長 者 在住 家 車程30 分鐘內範圍,逐步建構「結合照顧、預防、生活支援、住宅以及醫療」等服 務一體化之照顧體系,未來目標是每1-3個里至少有1個巷弄長照站,使照顧 服務據點普及化。
105年計有20縣市、23案通過試辦,總計布建17A-44B-85C。106年鼓勵 縣市政府以培植A、擴充B、廣布C為原則,廣結民間服務單位辦理。透過推 動社區整體照顧服務體系,期能達成參與單位多元化;發展整合多樣性長照 資源;促進長照服務彈性化、服務據點綿密化;促進就業,培育照顧服務員 人力之目標。
為提供民眾便利可及的 長照服務,各縣市政府 強化「長期照顧管理中 心
」,提供受理申請、需求評估以及協助家屬擬訂照顧計畫的單一窗口,同時 連結「醫療照護」與「生活照顧」二大體系的服務資源,目前已於全國22縣 市成立62個「長期照顧管理中心」及其分站。
以社區作為基礎發展照 顧服務,對服務使用者 來說,可以在自己熟悉 的 環境中生活,落實在地老化的目標。以整個社區來說,也能建立自助、互助
、共助的照顧體系。因此,「長期照顧十年計畫2.0」就是以前述之社區化及 在地化精神規劃,結合社會照顧、健康照護、預防保健資源,藉由「社區整 合型服務中心」、「複合型日間服務中心」及「巷弄長照站」等ABC三級長 照服務網的設置,建構優質、平價和普及的長照服務體系,讓所有需要長期 照顧的失能者與失智者都可以獲得人性尊嚴的服務,逐步達成「老吾老以及 人之老」的社會願景。
照顧服務員技術士技能檢定簡介
服 務 事 項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9條規定,長照服務依其提供方式,區分如下:
一、居家式:到宅提供服務。
二、社區 式:於 社區設 置一定場 所及設 施,提 供日間照 顧、家 庭托顧 、臨時 住宿、團體家屋、小規模多機能及其他整合性等服務。
三、機構 住宿式 :以受 照顧者入 住之方 式,提 供全時照 顧或夜 間住宿 等之服 務。
四、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為家庭照顧者所提供之定點、到宅等支持服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方式。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0條規定,居家式長照服務之項目如下:
一、身體照顧服務。
二、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三、家事服務。
四、餐飲及營養服務。
五、輔具服務。
六、必要之住家設施調整改善服務。
七、心理支持服務。
八、緊急救援服務。
九、醫事照護服務。
十、預防引發其他失能或加重失能之服務。
十一、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到宅提供與長照有關之服務。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1條規定,社區式長照服務之項目如下:
一、身體照顧服務。
二、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三、臨時住宿服務。
四、餐飲及營養服務。
五、輔具服務。
六、心理支持服務。
七、醫事照護服務。
八、交通接送服務。
照顧服務員技術士技能檢定簡介 九、社會參與服務。
十、預防引發其他失能或加重失能之服務。
十一、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以社區為導向所提供與長照有關之服務。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2條規定,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之項目如下:
一、身體照顧服務。
二、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三、餐飲及營養服務。
四、住宿服務。
五、醫事照護服務。
六、輔具服務。
七、心理支持服務。
八、緊急送醫服務。
九、家屬教育服務。
十、社會參與服務。
十一、預防引發其他失能或加重失能之服務。
十二、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以入住方式所提供與長照有關之服務。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第13條規定,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提供之項目如下:
一、有關資訊之提供及轉介。
二、長照知識、技能訓練。
三、喘息服務。
四、情緒支持及團體服務之轉介。
五、其他有助於提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之服務。
薪 資 待 遇
照護服務員的薪資通常以固定時薪計算,在養護機構和醫院,以每天8小 時計算,月薪約25,000~28,000元:12小時計算,月薪可達30,000~35,000元
;24小時計算,薪水高達60,000元以上。政府也會依被照顧者的不同障礙程 度,提供8、16、32小時,每小時150至180元的照顧費用補助。
若是一對一的居家照顧服務員,12小時照服時薪約1,000~1,200元;24 小時照服時薪約2,200~2,400元。
照顧服務員技術士技能檢定簡介
為讓更多新血願意投入照顧服務工作行列,政府也提高居服員補助與獎 金,並祭出諸多保障措施。目前居服員平均時薪至少需180元,在休假時也 都有自己的職務代理人,並享勞保、車馬費等補助。並且將居服員上訓練課 程的時數也計酬,結業後4個月內,如能完成200小時服務時數,可免支付訓 練費用。
長照2.0面臨人力缺口,衛生福利部表示,照服員是長照2.0的成敗關鍵,
未來將朝提高照服員薪資、勞動條件以及職涯規劃為目標。
衛生福利部說,照服員工作有專業性也有辛苦的一面,這樣的工作確實需 要愛心、耐心和同理心,因此衛福部也規劃將照服員薪資從長照1.0的新台幣 二萬多元,調整到長照2.0以三萬二千元為基礎,尤其是照顧難照顧的失能者
、偏遠地區的都有加給。
衛生福利部表示,照服員人力是攸關「長照2.0」成敗的關鍵,因此除了 提高薪資外,也會改善勞動條件,讓照服員成為一個升等有機會、有希望的工 作,成為一項專業有專業的尊嚴。
照顧服務員技術士技能檢定簡介
照 顧 服 務 員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簡 介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說 明
一、依據「照顧服務產業發展方案」辦理照顧服務員技術士技能檢定,以提昇照 顧服務品質,增加就業機會。
二、本規範之目標,在制定照顧服務員技能檢定之方式及內容,並建立照顧服務 員具備照顧服務所需「知識」、「技能」、「情意」的基本標準,以保障案 主之福祉。
三、本職類之職能範圍包括案主身體與日常生活照顧,並注重應試者擔任照顧服 務員工作之適任性。
四、本規範之內容包括學科暨術科檢定範圍及相關知識、技能與情意。
五、本職類檢定之知能包括「身體照顧」、「生活照顧」、「家務處理」、「緊 急及意外事件處理」、「家庭支持」、「職業倫理」等6項。
照 顧 服 務 員 技 術 士 技 能 檢 定 規 範 (96.11.12)
級別:單一級
工作範圍:秉持職業倫理,運用照顧相關知識、技能與情意,提供案主在日常生活中 所需之協助與支持。
應具知能:應具備下列各項知識及技能。
工 作 項 目 技 能 種 類 技 能 標 準 相 關 知 識
一、身體照顧
協助案主 盥洗工作
1.能正確協助案主 盥洗及整理儀容 之技巧
2.能正確執行指甲
(趾甲)清潔與 修剪
3.能正確執行口腔 及假牙清潔
身體清潔對健康的影響及重要性
身體清潔與舒適之需求
協助洗頭 洗澡工作
1.能正確執行床上 式之洗頭洗澡 2.能正確執行盆浴
式之洗頭洗澡 3.能正確執行淋浴
式之洗頭洗澡
案主衛生與舒適照顧重點與技巧
皮膚及足部照顧的知識及技巧
照顧服務員技術士技能檢定簡介
協助衣褲 更換
能正確執行穿脫衣
褲 穿脫衣褲相關知識
舖床與更 換床單
正確舖床與更換床
單 --
協助大小 便及便後 清潔
1.能正確執行協助 大小便之襬位 2.能正確執行便便
後清潔技能 3.確執行尿片之使
用
4.能正確執行尿管
、套之清潔 5.能正確執行尿壺
之使用
6.能正確執行尿盆 之使用
7.能正確執行人工 肛門基本處理 8.正確協助執行大
小便之訓練
腸道及泌尿道排泄之需求
排便、排尿之生理機轉及其影響因 素
腸道及泌尿道常見之問題及照顧
翻身及拍背的重要性及方法
協助會陰 清潔
熟練的操作會陰清 潔
照顧皮膚 能正確執行皮膚及 足部照顧
協助翻身 及拍背
能正確執行擺位、
翻身、拍背及拍痰
協助基本 關節活動
能正確執行基本關
節活動 基本關節活動的項目及方法
測量生命 徵象
能正確測量生命徵 象
1.體溫 2.脈博 3.呼吸 4.血壓
知覺的重要性及變化之意義
生命跡象改變的影響因素
熱敷及冰 敷之應用
能正確使用熱敷及
冰寶 使用冷、熱敷的相關知識
影響睡眠的因素
促進睡眠的照顧措施
促進合宜 睡眠的方 法
能列舉案主合宜休 息及睡眠的方法
照顧服務員技術士技能檢定簡介
二、生活照顧
協助進食
1.能執行正確洗手 步驟
2.能正確測量案主 之體重
3.能依據案主進食 能力執行備食、
餵食、管灌食
洗手之正確方法及意義相關知識
營養及進食的相關知識
協助生活 活動之安 排
能正確協助案主 1.上下床
2.協助輪椅患者上 下床
3.熟練單人搬運法 4.協助助行器及輔
具的使用
協助移位的運用原理與注意事項
輔具的操作要領
協助生活 活動
能適當安排案主日
常生活及休閒 日常生活活動及休閒之相關事項
協助用藥 能正確協助案主依
時依量使用藥物 用藥安全的相關事宜
陪伴就醫 能陪伴安全就醫 就醫的程序及注意事項
感染控制 能正確執行感控流
程 感染管制的基本知識
三、家務處理
協助家務 處理
1.執行衣物洗滌及 修補
2.居家環境清潔與 整理之要領 3.居家安全的維持 4.陪同或代購生活 必須用品之技巧
5.文書服務
處理家務處理相關知識
居家環境安全注意事項
家電及爐 火使用安 全
能正確使用家電及
爐火 用電、用火安全須知
垃圾處理 能正確執行垃圾分
類及醫療癈棄物 醫療廢棄物及垃圾分類相關知識
照顧服務員技術士技能檢定簡介
四、緊急及意 外事件處理
維持呼吸 道的暢通
能依據壓額、抬下 巴的方式達成呼吸 道的暢通
急救的意義及優先順序
異物哽塞之處理方法與注意事項
心肺復甦術之原理與步驟
止血原理與方式
休克的原理及立即處理要領
肌肉骨骼損傷的初步處理要領
包紮的目的與方法
防火及安全設備之操作與使用時 機
緊急災害的疏散方式
其他常見急症之初步處理(如低血 糖、抽筋、嘔吐、燙傷、燒傷)
異物哽塞 的處理
1.能正確執行擊背 法
2.能正確執行哈姆 利克法(腹戳法)
站姿
坐姿
臥姿
人工呼吸
具備執行口對口或 口對鼻人工呼吸的 技能
胸外心臟 按摩
1.能找尋胸外心臟 按摩的正確位置 2.能正確執行胸外 心臟按摩的程序
止血技能 能正確操作止血方 法
休克簡易 處理
能正確執行休克病 人的姿位擺放
肌肉骨骼 損傷初步 處理
能具備肌肉骨骼損 傷的初步處理技能
: 1.休息 2.冰敷 3.固定 4.抬高
燒傷、燙 傷的立即 處理
1.執行緊急求救之 步驟
2.正確執行燙傷、
燒傷之立即處理
「沖、脫、泡、
蓋、送」
災害(火 災、水災
、地震緊 急處理)
1.熟練的操作滅火 器
2.能列舉災害發生 時,緊急疏散的 方法
照顧服務員技術士技能檢定簡介
五、家庭支持
人際關係 與溝通技 巧
1.能認識案主及案 家的生理、心理 及社會反應 2.能與案主及案家
有效溝通 3.能說出與案主及
案家相處常見溝 通之問題及應對 方式
4.列舉各類身心障 礙者的特質及需 求
溝通的要素及技巧
人類生命週期的特質
罹病對案主的影響
與慢性病案主、老年案主或案家溝 通常見之困難及應對要領
身心障礙者的特質與需求
家庭照顧 需求與協 助
1.能列舉家庭主要 照顧者常見的調 適機轉
2.能協助案主及案 家尋求專業協助
壓力與調適的相關知識
社會資源的類型及運用
臨終關懷 及認識安 寧照顧
1.認識安寧照顧之 精神及意義 2.協助案主及案家
面對死亡的相關 事宜
3.說出相關喪葬及 警政衛政通報流 程
臨終關懷的精神、內容及措施
安寧照顧的相關知識
屍體處理的相關事項
死亡的後續處理事宜
六、職業倫理
托育環境 的規劃與 佈置
1.掌握嬰幼兒生活 空間的設計及安 全考量 2.具備嬰幼兒生活
環境的規劃知能
日常生活空間設計與佈置
安全環境的規劃
生活與學習環境的規劃與佈置
生活環境的美化
生活的安 排與常規 的建立
1.建立良好的生活 常規
2.營造溫馨的生活 氣氛
生活常規的培養
生活作習的規劃
嬰幼兒的人際關係
嬰幼兒學習互動的歷程
嬰幼兒藝術氣質的培養
與嬰幼兒的良性互動
照顧服務員技術士
技能檢定簡章
照顧服務員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
報 名 日 期
一、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第三梯次:107年8月28日至9月6日。
二、即測即評技術士技能檢定:
請參閱:「107年度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 。
學 科 測 試 日 期
一、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第三梯次:107年11月4日。
二、即測即評技術士技能檢定:
請參閱:「107年度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 。
報 檢 資 格
報檢者須具備下列各項條件:
●年滿18歲(含取得長 期居留證或依 親居留證 之大陸地區配 偶及取得 外僑居留證 之外籍人士。)
●並取得以下任一資格:
92年2月13日以前之居家服務員、病患服務員或照顧服務員訓練結業證明文件
。該訓練應經政府機關同意備查。
92年2月13日後之照顧服務員結業證明書(內容需記載地方主管機關同意備查 之日期、文號、訓練課程及時數)。
高中(職)以上照顧服務員職類相關科系所(含高中相關學程)畢業。
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學生,取得照顧服務理論與實務相關課程各2學分及照顧
服務員40小時實習時數 證明,並以就讀學校所 開具之學分證明(成績 單) ,
及符合 照顧 服務 員訓 練 計畫所 規定 之實 習單 位 所開具 之實 習時 數證 明 為認定 依據。
※前述所稱相關科系所如下:
家政類群:家政、照顧服務等科系所。
兒童與幼保類群:幼兒保育、幼老、特殊(兒童)教育、嬰幼兒保育、幼兒教 育、兒童發展(福利)、兒童與發展、兒童發展與家庭教育、家庭教育、青 少 年兒童福利、生活應用與保健等科系所。
社會類群:社會學、社會工作(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社會福利
(學)、青少年兒童福利(學)、應用社會(學)、醫學社會與社會工作( 學
照顧服務員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
)、人類發展與家庭(學)、生活(應用)科(學)、老人福祉(學)、社 會 行政、社會行政與社會工作、社會暨公共事務、社會科學、人類發展(學) 、 幼老福利等科系所。
社會與心理教育類群:社會心理(學)、心理輔導(學)、心理(學)、教育 心理與輔導(學)、教育心理與諮商(學)、輔導與諮商(學)、諮商心理 ( 學)、應用心理(學)、臨床心理(學)、臨床與諮商心理(學)、諮商與 臨 床心理(學)、心理復健(學)、輔導、教育心理、諮商與教育心理、心理 與 諮商、諮商與應用心理等科系所。
長期照顧類群:包括早期療育與照護、長期照顧(護)、老人照顧(護)、老 人福祉(利)、老人福祉與社會工作、老人健康管理、老人服務事業管理、 銀 髮產業管理、銀髮族活動管理、銀髮生活產業、老人護理暨管理、老人福利 與 事業、高齡(社會)健康管理、醫務健康照護、長青事業服務、養生與健康 行 銷學系、養生休閒管理、銀髮養生環境學系、銀髮健康促進學系、健康產業 管 理學系、健康照顧社會工作系等科系所。
醫護衛類群:公共衛生學、醫事技術學、食品營養學、復健治療學、物理治療
、職能治療、復健諮商、復健技術、呼吸照顧、護理助產、助產、護理、中 西 醫結合護理、醫事檢驗、醫事技術、醫事放射、放射技術、影像醫學、醫學 檢 驗生物技術、醫學影像暨放射技術、公共衛生、食品衛生(營養)、營養、 營 養保健等科系所。
報 名 事 項 一、報名方式:
個別報名:得選擇採網路報名或通信報名。
團體報名:一律採通信報名。
二、報名程序重點說明
報名表購買: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於販售期間至全國之全家便利商店、萊爾富便利商店、0K超商購買。
或至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技能檢定服務窗口、臺北市職能發展學院、各縣 市簡章販售點(販售期間可電洽05-5360800詢問或逕至網站查詢,網址
http://skill.tcte.edu.tw)或洽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技能檢定專案室。
即測即評及發證:
可先至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網站 http://www.labor.gov.tw /快速考證區 /即測即評及發證,下載簡章。或至全國之統一超商(7-11)或各即測即 評學科測試、即測即評及發證承辦單位等通路購買(逕至網站查詢,網
照顧服務員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 址 http://www.etest.org.tw/evta)。
報名資料準備:
報名表正表及副表各欄位請以正楷詳細填寫並貼妥身分證影本及2年內1 吋 彩 色 正 面 半 身 脫 帽 照 片 一 式2張 ( 不 得 使 用 生 活 照 ) , 字 跡 勿 潦 草 , 所留資料必須正確,以免造成資料建檔錯誤。
報名所需資格證件請詳閱簡章內容,並檢附所需資格證件影本,另申請 免 試 學 科 或 免 試 術 科 者 , 請 檢 附101、102、103、104年 度 已 取 得 學 科 成 績 及 格 或102、103、104、105年 度 已 取 得 術 科 及 格 成 績 單 影 本 ( 成 績單影本需記載分數或及格文字),不須檢附資格證件。
身心障礙、學習障礙或智能障礙須提供協助者、符合口唸試題申請資格 者(限定職類)、特定對象及屬受貿易自由化衝擊產業之勞工申請免繳 報名費者,請另填申請表;報名時未檢附申請表者,不得事後申請。
報名方式: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郵寄報名表件
通信報名:請報檢人詳細填寫報名書表並檢附資格證件影本,於劃撥 報名費用後,檢附收據正本,連同報名資格證件一起寄出。
網路報名:請於完成網路報名後,自行下載列印報名表(正表與副表
)及繳費單,進行繳費程序,並將完成繳費之繳費單收據正本黏貼於 報名表,連同報名表及資格證件影本一起寄出。
即測即評及發證:現場報名為原則,親自或可委託他人代為報名。
繳納報名費及核發准考證: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定:
確認報考職類級別並先行繳費,資格審查通過後,依通信地址寄送准考 證(未收到者,請來電洽詢05-5360800或自行於網站 http://skill.tcte.edu.tw列 印「准予考試證明」,即可視同准考證)。
報名費用:
一般報檢人:2,270元。
申請免試學科者:2,150元。 申請免試術科者:270元。
※應繳費用=報名費用+ 25元寄送准考證之掛號郵資。
繳費方式:
超商繳費。 統一超商ibon列印繳費。
郵局繳費。 ATM繳費。
即測即評及發證:
現場繳費或依各承辦單位繳費方式。測試日起始日前10日內收到准 考證(未收到者,務必聯繫承辦單位)。
照顧服務員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
照顧服務員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
照顧服務員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
檢 定 事 項
一、學科測試地點:
●「照顧服務員檢定 」 學科測試地點 限北部地 區、中部地區 、南部地 區、東部地 區,實際測試考區以准考證通知為準。
※主要學科測試地點表,請參閱正式簡章。
一、所有考場位置表及試場配置圖將於測試前3天於網站公告(含術科測試採筆試 非 測 驗 題 , 查 詢 網 址 為 http://skill.tcte.edu.tw) , 測 試 當 天 並 張 貼 於 各 學 科 測試地點。
二、測試當日上午8時起,開放考區供應檢人查看試場位置,惟不得進入試場。
三、若原填寫之測試考區無法容納報檢人數或考區因故異動時,將另行安排測試 地點,實際測試地點以准考證通知地點為準。
※術科測試地點以學科測試地點(非報檢人住址)為分配依據。
二、測試日期時間說明:
級 別 測 試 類 別 測 試 時 間
單一級
學科測試 上午9:50入場,10:00~11:40測試。
術科測試 不限假日,由術科試務辦理單位於測試前10天掛號通 知,但術科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學、術科測試日期不同日。
三、檢定方法
每一職類技術士技能檢定均分為學科測試與術科測試兩階段完成,試題均由 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聘請國內專家、學者就「檢定規範」範圍內命製(詳見發展 署技能檢定中心網站/熱門主題/技能檢定規範項下查詢),參加檢定測試時請持「
准考證」及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國民身分證、護照、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 執照之身分證明文件應檢。
學科測試:
學科測試採筆試測驗題方式為原則(選擇題80題,每題1.25分,答錯不倒 扣)測試時間100分鐘,採電腦閱卷。
術科測試:
依試題規定辦理或採實作方式測試,其術科測試地點由主辦單位依選擇報檢 考區(非依應檢人住址)衡酌報檢人數分佈情形、各評鑑合格場地之辦理經
照顧服務員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 驗、意願及各場次術科測試應具相當經濟規模等各項因素綜合審議後,分配 至合格術科場地(不一定分配於同一縣市)接受測試(術科之成品及村料不 予退還應檢人),部份職類受限於報檢人數、檢定經費之經濟規模、合格場 地及辦理意願等因素,必須集中一地接受測試,報檢人於報名後不得以任何 理由要求更換術科測試辦理單位或退還報名費。
術科測試日期(不限假日)及地點由術科試務辦理單位於術科測試前10日以 掛號郵件另行通知(但術科試題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應檢人請於學科測試日期後2週至l個月左右自行上網http://www.labor.gov.tw( 資料庫查詢項下「全國檢定術科測試預定日期查詢」)查詢術科測試地點及 預 定 辦 理 時 間 , 或利 用電 腦 語 音 專 線 (04-22598800)查詢術科測試辦理單 位。
成 績 評 定
一 、 學 科 測 試 成 績 以 達到60分 以 上 為 及 格, 學科 測 試 成 績 在 測 試 完 畢4週 內 評 定 完畢,並寄發成績通知單。
二、術科測試成績之評定,按各職類試題所訂評分標準之規定辦理,採及格、不 及格法或百分比法(另加註術科總分);依術科成績作業程序,各術科測試 辦理單位應於當梯次就所接受委託辦理該職類級別之所有應檢人測試完後1週 內,將成績函送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經該中心審核無誤將於2週內據以寄發 技能檢定成績單,並公布於該中心網站供應檢人查詢。
三、若應檢人於測試完畢後35日內,未收到學、術科成績單或申請補發學、術科 成績單,請逕洽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辦理。
合 格 發 證
一、凡經參加技能檢定學科及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者,並繳交證照費後由發 展 署 技 能 檢 定 中 心 製 發 「 中 華 民 國 技 術 士 證 」 。 合 格 者 可 至 全 國 就 業e網 ( http://www.ejob.gov.tw) 設 定 , 以 便 提 供 求 才 公 司 查 詢 。 本 辦 公 室 並 將 利 用e- mail及行動電話轉知就業或獎勵等權益相關訊息,有需要者務請詳實填寫。
二、凡經繳交證照費新台幣160元整後,1個月以上仍未接獲技術士證時,請至發 展署技能檢定中心網站 http://www.labor.gov.tw「資訊查詢」項下「技術士證 發證作業進度查詢」或洽詢專線:04-22595700轉451、454。
三、凡持有在保留期限內之學科及術科測試及格成績單正本,可至發展署技能檢 定中心(通信或現場)辦理合併發證。
※術科測試成績及格者,該項測試成績自下年度起保留3年。
四、參加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能檢定測試結束後,學、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取得發 證 資 格 者 , 現 場 繳 交 證 照 費 新 台 幣160元 , 因承 辦 單 位 尚 需 完 成 相 關 程 序 , 所需作業時間依當日人數及資訊系統傳輸是否順暢而有所不同。請斟酌個人
照顧服務員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
當日時間狀況,無法於現場等候技術士證者,請主動告知承辦單位另行寄送
;擬於現場等候技術士證者,請依承辦單位指引至休息區耐心等候,完成程 序即可取得技術士證。
相 關 服 務 資 訊
主辦單位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部辦公室
服務項目:受理報檢資格查詢、全國術科測試及發證事務工作
地址:40873台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501號6樓
網址:http://www.labor.gov.tw
全國技能檢定服務專線:04-22599545 服務電話:04-22595700 轉
全國檢定 303、333、351
特定對象補助 101、113、120、122、127、128 即測即評學科與即測即評及發證 113、120、122、127、128 學術科成績單合併發證 357
補發成績單 301 技術士證請領 451~454 技術士證補證、換證 411 懸掛式證照 450 丙(單一)級參考資料購買 456
全國技能檢定報名及學科測試承辦單位 財團法人技專校院入學測驗中心基金會
服務項目:受理報檢全國報檢資格諮詢、學術科報名及學科測試
地址:64002雲林縣斗六市大學路三段123-5號
網址:http://skill.tcte.edu.tw 免費洽詢專線:0800-360-800 傳真專線:05-5379009
服務電話:05-5360800 轉
技檢職類諮詢 521~529 簡章洽購 207 報檢人資料變更 529 准考證及繳費收據補發 529
承辦單位 即測即評學科測試各承辦單位
服 務 項 目 : 受 理 報 名 、 報 檢 資 格 諮 詢 、 即 測 即 評 學 科 測 試 、 准 考 證 、 繳 費 收 據及成績單補發、成績複查
地址及聯絡電話:請參閱正式簡章。或上http://www.etest.org.tw/evta查詢。
承辦單位 即測即評及發證各承辦單位
服 務 項 目 : 受 理 報 名 、 報 檢 資 格 諮 詢 、 即 測 即 評 及 發 證 學 術 科 測 試 及 發 證 、 報檢人資料變更、准考證、繳費收據及成績單補發、成績複查 地址及聯絡電話:請參閱正式簡章。或上http://www.etest.org.tw/evta查詢。
照顧服務員技術士技能檢定簡章
協辦單位 即測即評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技能基金會
地址:105台北市松山區八德路3段2號6樓 網址:http://www.etest.org.tw/evta
E-mail:etest@mail.csf.org.tw
服務電話:02-25778806 轉
簡章、服務網及線上模擬測試諮詢 795、561、775 即測即評學科測試服務專線電話:02-25707780
※詳細應考事項請參閱「正式簡章」。
照顧服務員技術士技能檢定
相 關 法 規
照顧服務員技術士技能檢定相關法規
■ 長期照顧服法(104.06.03)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健全長期照顧服務體系提供長期照顧服務,確保照顧及支持服務品質,
發展普及、多元及可負擔之服務,保障接受服務者與照顧者之尊嚴及權 益,特制定本法。
長 期 照 顧 服 務 之 提 供 不 得 因 服 務 對 象 之 性 別 、 性 傾 向 、 性 別 認 同 、 婚 姻 、 年 齡 、 身 心 障 礙 、 疾 病 、 階 級 、 種 族 、 宗 教 信 仰 、 國 籍 與 居 住 地 域 有差別待遇之歧視行為。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 、 長 期 照 顧 ( 以 下 稱 長 照 ) : 指 身 心 失 能 持 續 已 達 或 預 期 達 六 個 月 以 上 者 , 依 其 個 人 或 其 照 顧 者 之 需 要 , 所 提 供 之 生 活 支 持 、 協 助 、 社 會參與、照顧及相關之醫護服務。
二 、 身 心 失 能 者 ( 以 下 稱 失 能 者 ) : 指 身 體 或 心 智 功 能 部 分 或 全 部 喪 失,致其日常生活需他人協助者。
三 、 家 庭 照 顧 者 : 指 於 家 庭 中 對 失 能 者 提 供 規 律 性 照 顧 之 主 要 親 屬 或 家 人。
四 、 長 照 服 務 人 員 ( 以 下 稱 長 照 人 員 ) : 指 經 本 法 所 定 之 訓 練 、 認 證 , 領有證明得提供長照服務之人員。
五 、 長 照 服 務 機 構 ( 以 下 稱 長 照 機 構 ) : 指 以 提 供 長 照 服 務 或 長 照 需 要 之評估服務為目的,依本法規定設立之機構。
六 、 長 期 照 顧 管 理 中 心 ( 以 下 稱 照 管 中 心 ) : 指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指 定 以 提供長照需要之評估及連結服務為目的之機關(構)。
七 、 長 照 服 務 體 系 ( 以 下 稱 長 照 體 系 ) : 指 長 照 人 員 、 長 照 機 構 、 財 務 及相關資源之發展、管理、轉介機制等構成之網絡。
八、個人看護者:指以個人身分受僱,於失能者家庭從事看護工作者。
第 4 條 下列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掌理:
一 、 依 提 供 長 照 服 務 , 制 定 全 國 性 長 照 政 策 、 法 規 及 長 照 體 系 之 規 劃 、 訂定及宣導。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長照之監督及協調事項。
三、長照服務使用者權益保障之規劃。
四 、 長 照 機 構 之 發 展 、 獎 勵 及 依 第 三 十 九 條 第 三 項 之 辦 法 所 定 應 由 中 央 主管機關辦理之評鑑。
五、跨縣市長照機構之輔導及監督。
六、長照人員之管理、培育及訓練之規劃。
七、長照財源之規劃、籌措與長照經費之分配及補助。
八、長照服務資訊系統、服務品質等之研發及監測。
九、長照服務之國際合作、交流與創新服務之規劃及推動。
十、應協調提供資源不足地區之長照服務。
照顧服務員技術士技能檢定相關法規
十一、其他全國性長照服務之策劃及督導。
第 5 條 下列事項,由地方主管機關掌理:
一 、 提 供 長 照 服 務 , 制 定 轄 內 長 照 政 策 、 長 照 體 系 之 規 劃 、 宣 導 及 執 行。
二、執行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長照政策、法規及相關規劃方案。
三、辦理地方之長照服務訓練。
四 、 轄 內 長 照 機 構 之 督 導 考 核 及 依 第 三 十 九 條 第 三 項 之 辦 法 所 定 應 由 地 方主管機關辦理之評鑑。
五、地方長照財源之規劃、籌措與長照經費之分配及補助。
六、獎勵轄內發展困難或資源不足地區之長照機構。
七、其他屬地方性質之長照服務事項。
第 6 條 本 法 所 定 事 項 , 涉 及 中 央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職 掌 者 , 其 權 責 劃 分 如 下:
一 、 教 育 主 管 機 關 : 長 照 教 育 、 人 力 培 育 及 長 照 服 務 使 用 者 體 育 活 動 、 運動場地及設施設備等相關事項。
二 、 勞 工 主 管 機 關 : 長 照 人 員 及 個 人 看 護 者 之 勞 動 條 件 、 就 業 服 務 、 職 業 安 全 衛 生 等 事 項 , 與 非 為 醫 事 或 社 工 專 業 證 照 之 長 照 人 員 , 及 個 人看護者之訓練、技能檢定等相關事項。
三、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主管機關:退除役官兵長照等相關事項。
四 、 建 設 、 工 務 、 消 防 主 管 機 關 : 長 照 機 構 之 建 築 管 理 、 公 共 設 施 與 建 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及消防安全等相關事項。
五 、 原 住 民 族 事 務 主 管 機 關 : 原 住 民 族 長 照 相 關 事 項 之 協 調 、 聯 繫 , 並 協助規劃及推動等相關事項。
六 、 科 技 研 究 事 務 主 管 機 關 : 長 照 服 務 輔 助 科 技 研 發 、 技 術 研 究 移 轉 、 應用等相關事項。
七、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與各該機關有關之長照等相關事項。
第 7 條 主 管 機 關 應 以 首 長 為 召 集 人 , 邀 集 長 期 照 顧 相 關 學 者 專 家 、 民 間 相 關 機 構 、 團 體 代 表 、 服 務 使 用 者 代 表 及 各 目 的 事 業 主 管 機 關 代 表 , 協 調 、 研 究 、 審 議 及 諮 詢 長 照 服 務 、 本 國 長 照 人 力 資 源 之 開 發 、 收 退 費 、 人 員 薪 資、監督考核等長期照顧相關事宜。
前 項 代 表 中 , 相 關 學 者 專 家 與 民 間 相 關 機 構 、 團 體 代 表 及 服 務 使 用 者 代 表 , 不 得 少 於 三 分 之 二 ; 服 務 使 用 者 與 單 一 性 別 代 表 不 得 少 於 三 分 之 一;並應有原住民之代表或熟諳原住民文化之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第 二 章 長照服務及長照體系
第 8 條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長照服務之特定範圍。
民 眾 申 請 前 項 服 務 , 應 由 照 管 中 心 或 直 轄 市 、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評 估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評估結果提供服務。
接 受 醫 事 照 護 之 長 照 服 務 者 , 應 經 醫 師 出 具 意 見 書 , 並 由 照 管 中 心 或 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
第 二 項 服 務 , 應 依 失 能 者 失 能 程 度 及 其 家 庭 經 濟 狀 況 , 由 主 管 機 關 提 供 補助;依其他法令規定得申請相同性質之服務補助者,僅得擇一為之。
照顧服務員技術士技能檢定相關法規 第 二 項 及 第 三 項 之 評 估 , 得 委 託 專 業 團 體 辦 理 ; 評 估 之 基 準 、 方 式 、 人 員之資格條件及其他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四項補助之金額或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9 條 長照服務依其提供方式,區分如下:
一、居家式:到宅提供服務。
二 、 社 區 式 : 於 社 區 設 置 一 定 場 所 及 設 施 , 提 供 日 間 照 顧 、 家 庭 托 顧 、 臨 時 住 宿 、 團 體 家 屋 、 小 規 模 多 機 能 及 其 他 整 合 性 等 服 務 。 但 不 包 括第三款之服務。
三 、 機 構 住 宿 式 : 以 受 照 顧 者 入 住 之 方 式 , 提 供 全 時 照 顧 或 夜 間 住 宿 等 之服務。
四、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為家庭照顧者所提供之定點、到宅等支持服務。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方式。
前項服務方式,長照機構得合併提供之。
第 一 項 第 二 款 社 區 式 之 整 合 性 服 務 , 得 由 直 轄 市 、 縣 ( 市 ) 主 管 機 關 邀 集 社 區 代 表 、 長 照 服 務 提 供 者 代 表 及 專 家 學 者 協 調 、 審 議 與 諮 詢 長 照 服 務 及 其 相 關 計 畫 、 社 區 式 整 合 性 服 務 區 域 之 劃 分 、 社 區 長 照 服 務 之 社 區 人 力 資 源 開 發 、 收 退 費 、 人 員 薪 資 、 服 務 項 目 、 爭 議 事 件 協 調 等 相 關 事 項;並得與第七條規定合併設立。
第 10 條 居家式長照服務之項目如下:
一、身體照顧服務。
二、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三、家事服務。
四、餐飲及營養服務。
五、輔具服務。
六、必要之住家設施調整改善服務。
七、心理支持服務。
八、緊急救援服務。
九、醫事照護服務。
十、預防引發其他失能或加重失能之服務。
十一、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到宅提供與長照有關之服務。
第 11 條 社區式長照服務之項目如下:
一、身體照顧服務。
二、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三、臨時住宿服務。
四、餐飲及營養服務。
五、輔具服務。
六、心理支持服務。
七、醫事照護服務。
八、交通接送服務。
九、社會參與服務。
十、預防引發其他失能或加重失能之服務。
十一、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以社區為導向所提供與長照有關之服 務。
照顧服務員技術士技能檢定相關法規
第 12 條 機構住宿式長照服務之項目如下:
一、身體照顧服務。
二、日常生活照顧服務。
三、餐飲及營養服務。
四、住宿服務。
五、醫事照護服務。
六、輔具服務。
七、心理支持服務。
八、緊急送醫服務。
九、家屬教育服務。
十、社會參與服務。
十一、預防引發其他失能或加重失能之服務。
十二、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以入住方式所提供與長照有關之服務。
第 13 條 家庭照顧者支持服務提供之項目如下:
一、有關資訊之提供及轉介。
二、長照知識、技能訓練。
三、喘息服務。
四、情緒支持及團體服務之轉介。
五、其他有助於提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之服務。
前 項 支 持 服 務 之 申 請 、 評 估 、 提 供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之。
第 14 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定 期 辦 理 長 照 有 關 資 源 及 需 要 之 調 查 , 並 考 慮 多 元 文 化 特 色 , 與 離 島 偏 鄉 地 區 特 殊 處 境 , 據 以 訂 定 長 照 服 務 發 展 計 畫 及 採 取 必 要之獎助措施。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為 均 衡 長 照 資 源 之 發 展 , 得 劃 分 長 照 服 務 網 區 , 規 劃 區 域 資 源 、 建 置 服 務 網 絡 與 輸 送 體 系 及 人 力 發 展 計 畫 , 並 得 於 資 源 過 剩 區 , 限 制 長 照 機 構 之 設 立 或 擴 充 ; 於 資 源 不 足 之 地 區 , 應 獎 助 辦 理 健 全 長 照 服務體系有關事項。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長 照 服 務 計 畫 、 長 照 服 務 網 區 與 人 力 發 展 之 規 劃 及 推 動 ,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原住民族委員會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獎助辦理長期照顧創新服務之相關研究。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獎 助 之 項 目 、 方 式 與 長 照 機 構 設 立 或 擴 充 之 限 制 , 及 第 二 項 長 照 服 務 網 區 之 劃 分 、 人 力 發 展 等 有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定之。
第 15 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為 促 進 長 照 相 關 資 源 之 發 展 、 提 升 服 務 品 質 與 效 率 、 充 實 與均衡服務及人力資源,應設置長照服務發展基金。
前項基金額度為新臺幣至少一百二十億元,五年內撥充編列。
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政府預算撥充。
二、菸品健康福利捐。
三、捐贈收入。
四、基金孳息收入。
五、其他收入。
照顧服務員技術士技能檢定相關法規 基金額度及來源,應於本法施行二年後檢討。
第 16 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建 置 服 務 使 用 者 照 顧 管 理 、 服 務 人 力 管 理 、 長 照 機 構 管 理及服務品質等資訊系統,以作為長照政策調整之依據,並依法公開。
主管機關及各長照機構應提供前項所需資料。
第 17 條 非 以 營 利 為 目 的 之 長 照 機 構 配 合 國 家 政 策 有 使 用 公 有 非 公 用 不 動 產 之 必 要 時 , 得 專 案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核 轉 該 不 動 產 管 理 機 關 依 法 出 租 。 其 租 金 基 準,按該土地及建築物當期依法應繳納之地價稅及房屋稅計收年租金。
前 項 土 地 應 辦 理 用 地 變 更 者 , 由 長 照 機 構 報 請 主 管 機 關 核 轉 有 關 機 關 依 規定辦理。
第 一 項 專 案 報 請 之 申 請 程 序 、 要 件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之 辦 法 , 由 中 央 主 管機關定之。
第 三 章 長照人員之管理
第 18 條 長 照 服 務 之 提 供 , 經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公 告 之 長 照 服 務 特 定 項 目 , 應 由 長 照 人員為之。
長 照 人 員 之 訓 練 、 繼 續 教 育 、 在 職 訓 練 課 程 內 容 , 應 考 量 不 同 地 區 、 族 群、性別、特定疾病及照顧經驗之差異性。
長照人員應接受一定積分之繼續教育、在職訓練。
長 照 人 員 之 訓 練 、 認 證 、 繼 續 教 育 課 程 內 容 與 積 分 之 認 定 、 證 明 效 期 及 其更新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19 條 長 照 人 員 非 經 登 錄 於 長 照 機 構 , 不 得 提 供 長 照 服 務 。 但 已 完 成 前 條 第 四 項 之 訓 練 及 認 證 , 並 依 其 他 相 關 法 令 登 錄 之 醫 事 人 員 及 社 工 人 員 , 於 報 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長照機構不得容留非長照人員提供前條第一項之長照服務。
第 一 項 登 錄 內 容 異 動 時 , 應 自 異 動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 由 該 長 照 機 構 報 所 在地主管機關核定。
第 一 項 之 登 錄 , 其 要 件 、 程 序 、 處 所 、 服 務 內 容 、 資 格 之 撤 銷 與 廢 止 、 臨時支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0 條 長 照 人 員 對 於 因 業 務 而 知 悉 或 持 有 他 人 之 秘 密 , 非 依 法 律 規 定 , 不 得 洩 漏。
第 四 章 長照機構之管理
第 21 條 長照機構依其服務內容,分類如下:
一、居家式服務類。
二、社區式服務類。
三、機構住宿式服務類。
四、綜合式服務類。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服務類。
第 22 條 前 條 第 三 款 及 設 有 機 構 住 宿 式 服 務 之 第 四 款 、 第 五 款 長 照 機 構 , 應 以 財 團法人或社團法人(以下合稱長照機構法人)設立之。
公立長照機構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 一 項 長 照 機 構 法 人 之 設 立 、 組 織 、 管 理 及 其 他 應 遵 行 事 項 , 於 本 法 施 行之日起一年內,另以法律定之。
照顧服務員技術士技能檢定相關法規
第 23 條 長照機構之設立、擴充、遷移,應事先申請主管機關許可。
第 24 條 長 照 機 構 之 申 請 要 件 、 設 立 標 準 、 負 責 人 資 格 , 與 其 設 立 、 擴 充 、 遷 移 之 申 請 程 序 、 審 查 基 準 及 設 立 許 可 證 明 應 記 載 內 容 等 有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原 住 民 族 地 區 長 照 機 構 之 設 立 及 人 員 配 置 ,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會 商 原 住 民 族委員會定之。
第 25 條 長 照 機 構 停 業 、 歇 業 、 復 業 或 許 可 證 明 登 載 事 項 變 更 , 應 於 事 實 發 生 日 前三十日內,報主管機關核定。
前 項 停 業 期 間 最 長 不 得 超 過 一 年 。 必 要 時 得 申 請 延 長 一 次 , 期 限 為 一 年;逾期應辦理歇業。
前 項 歇 業 應 於 停 業 期 滿 之 日 起 三 十 日 內 辦 理 ; 逾 期 未 辦 理 者 , 主 管 機 關 得逕予廢止其設立許可。
第 一 項 及 第 二 項 之 申 請 程 序 及 審 查 等 有 關 事 項 之 辦 法 , 由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定之。
第 26 條 長 照 機 構 由 政 府 機 關 ( 構 ) 設 立 者 , 應 於 長 照 機 構 前 冠 以 該 政 府 機 關
(構)之名稱;由民間設立者,應冠以私立二字。
長 照 機 構 應 於 其 場 所 , 以 明 顯 字 體 依 前 項 規 定 標 示 其 名 稱 , 並 應 加 註 機 構類別及其服務內容。
第 27 條 非長照機構,不得使用長照機構之名稱。
第 28 條 長照機構不得使用下列名稱:
一 、 在 同 一 直 轄 市 或 縣 ( 市 ) , 與 被 廢 止 許 可 證 明 或 已 經 主 管 機 關 許 可 設立之長照機構相同之名稱。
二、易使人誤認其與政府機關、其他公益團體有關之名稱。
第 29 條 非長照機構,不得為長照服務之廣告。
長照機構之廣告,其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 、 長 照 機 構 名 稱 與 第 二 十 六 條 第 二 項 所 定 應 加 註 之 事 項 、 設 立 日 期 、 許可證明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
二、長照機構負責人之姓名、學歷及經歷。
三、長照人員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證書或本法所定之證明文件字號。
四、服務提供方式及服務時間。
五、停業、歇業、復業、遷移及其年、月、日。
六、主管機關核定之收費標準。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得刊登或播放之事項。
第 30 條 長照機構應設置業務負責人一人,對其機構業務負督導責任。
前項業務負責人之資格,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31 條 長 照 機 構 之 業 務 負 責 人 因 故 不 能 執 行 業 務 , 應 指 定 符 合 業 務 負 責 人 資 格 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三十日,應報所在地主管機關核定。
前項代理期間,不得逾一年。
第 32 條 中 央 主 管 機 關 應 訂 定 長 照 體 系 、 醫 療 體 系 及 社 會 福 利 服 務 體 系 間 之 連 結 機制,以提供服務使用者有效之轉介與整合性服務。
第 33 條 機 構 住 宿 式 服 務 類 之 長 照 機 構 , 應 與 能 及 時 接 受 轉 介 或 提 供 必 要 醫 療 服 務之醫療機構訂定醫療服務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