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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有 非 本 地 学 历 人 士 进 行 学 历 评 估 资 助 ( 非 本 地 学 历 评 估 资 助 ) 常 见 问 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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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持 有 非 本 地 学 历 人 士 进 行 学 历 评 估 资 助

( 非 本 地 学 历 评 估 资 助 )

常 见 问 题

目 的 及 推 行 期

問 1︰ 推 行 非 本 地 学 历 评 估 资 助 的 目 的 为 何 ?

答 1︰ 有 意 见 认 为 部 分 基 层 人 士 持 有 较 高 的 非 本 地 学 历( 包 括 持 有 非 本 地 学 历 的 香 港 居 民 、从 内 地 来 港 定 居 人 士 和 移 居 本 地 的 少 数 族 裔 人 士 ), 但 未 知 有 关 学 历 是 否 达 到 在 香 港 某 特 定 资 历 的 标 准 。然 而 进 行 学 历 评 估 需 要 额 外 花 费 ,对 有 经 济 困 难 的 人 士 或 家 庭 可 能 构 成 一 定 的 负 担 。教 育 局 资 助 有 经 济 需 要 的 人 士 向 香 港 学 术 及 职 业 资 历 评 审 局( 评 审 局 )进 行 用 作 一 般 用 途 的 学 历 评 估 。有 关 人 士 的 非 本 地 学 历 如 获 确 认 达 到 香 港 资 历 架 构 的 某 特 定 资 历 级 别 ,或 可 令 他 们 有 向 上 流 动 的 机 会 。

問 2︰ 非 本 地 学 历 评 估 资 助 由 2020 年 9 月 1 日 起 纳 入 政 府 的 恒 常 资 助 后 , 项 目 的 推 行 模 式 有 否 改 变 ?

答 2︰ 在 2017 年 9 月 至 2020 年 8 月 期 间 ,关 爱 基 金 以 先 导 形 式 资 助 持 有 非 本 地 学 历 人 士 进 行 学 历 评 估 。 由 2020 年 9 月 1 日 起 ,项 目 纳 入 政 府 的 恒 常 资 助 计 划 后 ,有 关 的 执 行 细 节 与 过 往 相 若 。

(2)

受 惠 对 象

問 3︰ 非 本 地 学 历 评 估 资 助 的 受 惠 对 象 要 符 合 那 些 要 求 ?

答 3︰ 非 本 地 学 历 评 估 资 助 的 受 惠 人 士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三 项 条 件 ︰ i. 持 有 非 本 地 学 历 而 有 关 学 历 未 经 评 审 局 进 行 学 历 评 估 。 ii. 具 备 下 列 任 何 一 类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1

1. 持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人 士 ; 或

2. 持 前 往 港 澳 通 行 证 ( 惯 称 「 单 程 证 」) 从 内 地 来 港 定 居 , 但 尚 未 取 得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人 士 ; 或 3. 持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少 数 族 裔 人 士 , 而 该 人 士 必 须

(i) 拥 有 香 港 入 境 权 ; 或 (ii) 可 在 港 无 条 件 逗 留 ; 或 (iii) 获 准 以 受 养 人 身 份 在 香 港 逗 留 ( 而 其 保 证 人 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或 拥 有 香 港 入 境 权 或 可 在 港 无 条 件 逗 留 的 非 永 久 性 居 民 ), 但 尚 未 取 得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iii. 通 过 任 何 一 项 特 定 资 助 计 划 的 住 户 经 济 审 查 并 领 取 资 助 的 申 请 人 ( 主 要 受 惠 人 )(以 下 (1)至 (5)项 特 定 资 助 计 划 ) 及 / 或 其 配 偶(只 限 以 下 (1)至 (4)项 特 定 资 助 计 划 )。

有 关 计 划 包 括 :

1. 综 合 社 会 保 障 援 助 计 划 ; 或 2. 在 职 家 庭 津 贴 计 划 ; 或

3. 学 校 书 簿 津 贴 计 划 ( 只 包 括 全 额 书 簿 津 贴 ); 或 4. 幼 儿 园 及 幼 儿 中 心 学 费 减 免 计 划 ( 包 括 全 额 、 3/4 额

学 费 减 免 ) ; 或

5. 以 个 人 为 申 请 单 位 的 鼓 励 就 业 交 通 津 贴 计 划 。

1 不 包 括 下 列 人 士 :

i. 根 据 「 资 本 投 资 者 入 境 计 划 」 来 港 的 人 士 及 其 受 养 人 ; 或 ii. 根 据 「 优 秀 人 才 入 境 计 划 」 来 港 的 人 士 及 其 受 养 人 ; 或 iii. 根 据 「 补 充 劳 工 计 划 」 以 输 入 劳 工 身 份 来 港 就 业 的 人 士 ; 或 iv. 根 据 「 工 作 假 期 计 划 」 来 港 的 人 士 ; 或

v. 根 据 入 境 政 策 / 安 排 来 港 的 人 士 及 其 受 养 人 ,即 受 训 、就 读 、根 据「 一 般 就 业 政 策 」就 业 或 投 资 、根 据「 输 入 内 地 人 才 计 划 」就 业 、根 据「 非 本 地 毕 业 生 留 港 / 回 港 就 业 安 排 」就 业 或 根 据「 输 入 中 国 籍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第 二 代 计 划 」 就 业 ; 或

vi. 外 籍 家 庭 佣 工 ; 或 vii. 访 客 ; 或

viii. 旅 行 证 件 上 载 有 「 持 证 人 不 得 从 事 雇 佣 工 作 」 的 逗 留 条 件 的 人 士 。

(3)

問 4︰ 在 香 港 境 内 修 读 非 本 地 课 程 的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是 否 符 合 申 请 资 格 ?

答 4︰ 符 合 申 请 条 件 的 香 港 居 民( 详 见 问 3),只 要 持 有 的 是 非 本 地 学 历 ,不 论 是 在 本 地 / 外 地 修 读 有 关 课 程 ,都 可 以 申 请 非 本 地 学 历 评 估 资 助 。

問 5︰ 就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该 项 要 求 ,居 港 少 于 7 年 的 人 士 ,是 否 都 符 合 申 请 资 格 ?

答 5︰ 居 港 少 于 7 年 的 人 士 ,也 可 以 申 请 非 本 地 学 历 评 估 资 助 ,这 些 人 士 包 括 ︰

i. 持 前 往 港 澳 通 行 证 ( 惯 称 「 单 程 证 」) 从 内 地 来 港 定 居 , 但 尚 未 取 得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人 士 ; 或

ii. 持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少 数 族 裔 人 士 , 而 该 人 士 必 须 (i) 拥 有 香 港 入 境 权 ;或(ii) 可 在 港 无 条 件 逗 留 ;或 (iii) 获 准 以 受 养 人 身 份 在 香 港 逗 留 ( 而 其 保 证 人 属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或 拥 有 香 港 入 境 权 或 可 在 港 无 条 件 逗 留 的 非 永 久 性 居 民 ),

但 尚 未 取 得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 申 请 手 续

問 6︰ 有 兴 趣 人 士 如 何 申 请 非 本 地 学 历 评 估 资 助 ?

答 6︰ 有 兴 趣 申 请 的 人 士 可 经 评 审 局 网 站 取 得 有 关 表 格 ,填 妥 后 连 同 所 须 文 件 的 副 本 ,交 回 评 审 局 。非 本 地 学 历 评 估 资 助 申 请 人 毋 须 于 申 请 时 缴 交 评 估 费 用 。

問 7︰ 非 本 地 学 历 评 估 资 助 一 般 评 估 程 序 为 何 ?

答 7︰ 申 请 人 需 要 提 交 非 本 地 学 历 证 明 文 件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及 受 惠 于 特 定 资 助 计 划 的 证 明 文 件 ( 详 见 问 13 至 问 17)。 当 递 交 所 有 证 明 文 件 ,评 审 局 会 审 查 申 请 人 的 资 格 并 向 合 资 格 人 士 发 出 覆 函 。由 发 出 申 请 覆 函 的 下 一 个 工 作 天 起 计 ,评 估 工 作 一 般 需 时 十 五 个 工 作 天 。若 评 审 局 于 评 估 过 程 中 需 要 更 多 数 据 或 作 进 一 步 调 查 ,会 通 知 申 请 人 需 提 供 更 多 资 料 以 协 助 处 理 该 宗 申 请 ,而 评 估 时 间 或 会 更 长 。完 成 评 估 后 ,评 审 局 会 为 申 请 人 的 总 体 学 历( 即 受 评 估 的 最 高 学 历 以 及 当 中 对 其 有 重 要 影 响 的 学 习 而 达 致 的 综 合 学 习 成 效 )是 否 达 到 在 香 港 取 得 某 特 定 资 历 的 标 准 , 提 供 专 业 意 见 。

(4)

問 8︰ 申 请 人 是 否 需 要 亲 自 递 交 申 请 表 格 ?

答 8︰ 申 请 人 可 将 填 妥 的 申 请 表 格 及 所 需 文 件 ,以 下 列 方 法 交 回 评 审 局 :

i. 登 入 评 审 局 网 站 (https://iportal.hkcaavq.edu.hk/) ,经 以 下 程 序 于 网 上 递 交 :(a)选 择 申 请 方 法 , (b)填 妥 网 上 学 历 评 估 申 请 表 ,(c)上 载 已 签 署 的 非 本 地 学 历 评 估 资 助 申 请 表 的 扫 描 本 ,及 (d)上 载 所 有 证 明 文 件 的 扫 描 本 。为 免 延 误 ,申 请 人 应 以 网 上 方 式 递 交 申 请 ; 或

ii. 亲 自 或 由 其 获 授 权 代 表 交 回 评 审 局 。 如 申 请 人 选 择 亲 自 或 由 其 授 权 代 表 递 交 申 请 表 格 , 须 于 评 审 局 之 网 站 进 行 预 约 , 并 于 指 定 日 期 及 时 间 交 回 评 审 局 。

問 9︰ 呈 交 非 本 地 学 历 评 估 资 助 申 请 表 格 是 否 需 要 自 行 预 先 缴 费 ?

答 9︰ 合 资 格 申 请 人 不 需 支 付 进 行 学 历 评 估 的 费 用 。 申 请 人 只 需 在 递 交 表 格 时 , 同 时 递 交 文 件 证 明 申 请 人 符 合 非 本 地 学 历 评 估 资 助 受 惠 资 格 , 经 核 实 后 , 教 育 局 会 将 有 关 款 项 直 接 支 付 给 评 审 局 。 教 育 局 的 资 助 只 包 括 学 历 评 估 的 费 用 , 并 不 包 括 邮 费 及 翻 译 文 件 费 用 。

問 10︰ 若 申 请 人 只 能 提 供 学 历 证 明 但 未 能 提 供 所 有 受 惠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 评 审 局 是 否 仍 会 进 行 学 历 评 估 ?

答 10︰ 评 审 局 不 会 接 受 未 附 以 足 够 受 惠 资 格 证 明 文 件 的 申 请 。 申 请 人 有 责 任 在 提 出 申 请 时 向 评 审 局 递 交 所 有 文 件 , 以 证 明 其 符 合 非 本 地 学 历 评 估 资 助 的 受 惠 资 格 。

問 11︰ 评 审 局 如 何 知 会 申 请 人 学 历 评 估 结 果 ?

答 11︰ 学 历 评 估 报 告 一 般 以 英 文 书 写 , 并 由 申 请 人 或 其 获 授 权 代 表 到 评 审 局 办 事 处 领 取 , 或 邮 寄 给 申 请 人 。 评 估 报 告 会 简 述 申 请 人 的 学 历 , 并 说 明 评 审 局 认 为 其 总 体 学 历 是 否 达 到 在 香 港 取 得 的 某 特 定 资 历 级 别 的 标 准 之 专 业 意 见 。 申 请 人 的 全 名 及 身 份 证 号 码 将 会 打 印 于 评 估 报 告 内 , 以 作 识 别 。

(5)

問 12︰ 申 请 人 如 对 学 历 评 估 结 果 有 异 议 , 可 否 要 求 覆 检 ? 覆 检 有 何 手 续 ?

答 12︰ 申 请 人 如 因 评 审 局 的 评 估 评 定 感 到 受 屈 , 可 于 收 到 评 估 报 告 日 起 计 30 天 内 向 评 审 局 申 请 覆 检 ,但 需 自 行 负 责 有 关 的 覆 检 费 用( 覆 检 费 用 为 学 历 评 估 费 用 的 三 分 之 一 ),教 育 局 将 不 会 资 助 有 关 的 覆 检 费 用 。 评 审 局 完 成 覆 检 个 案 后 , 会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申 请 人 覆 检 的 最 终 决 定 。 除 非 覆 检 结 果 跟 原 先 的 评 估 评 定 不 同 , 否 则 评 审 局 不 会 退 还 覆 检 费 用 。

准 备 证 明 文 件

問 13︰ 申 请 非 本 地 学 历 评 估 资 助 , 申 请 人 需 要 准 备 那 些 文 件 ? 答 13︰ 一 般 来 说 , 非 本 地 学 历 评 估 资 助 申 请 人 需 要 提 供 三 类 文 件

i. 申 请 人 非 本 地 学 历 证 明 文 件 1. 毕 业 证 书 ; 及

2. 正 式 的 成 绩 单 。

详 情 可 参 阅 评 审 局 网 站 的 「 学 历 评 估 ─ 申 请 指 引 」。

ii. 申 请 人 的 身 份 证 明 文 件

1. 香 港 永 久 性 居 民 身 份 证 或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证 副 本 , 而 证 件 上 姓 名 须 与 本 申 请 各 有 关 文 件 内 的 名 字 相 符 。 2. 持 有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证 的 申 请 人 , 也 需 递 交 有 效 旅 行 证 件 的 副 本( 包 括 个 人 资 料 页 、附 有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发 出 逗 留 期 限 尚 未 届 满 的 签 注 ∕ 入 境 标 签 的 证 件 内 页 )或 前 往 港 澳 通 行 证( 惯 称「 单 程 证 」)。如 前 往 港 澳 通 行 证 上 的 英 文 姓 名 与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证 上 的 英 文 姓 名 不 同 , 需 提 供 由 香 港 入 境 事 务 处 发 出 的 登 记 事 项 证 明 书 的 副 本 。

iii. 受 惠 于 特 定 资 助 计 划 的 证 明 文 件

1. 如 非 本 地 学 历 评 估 资 助 申 请 人 为 特 定 资 助 计 划 主 要 受 惠 人 ︰ 需 要 递 交 特 定 资 助 计 划 的 通 知 书 副 本( 须 符 合 有 关 资 助 水 平 及 资 助 期 的 要 求 ,详 情 请 分 别 参 阅 问 14 及 问 15)。

2. 如 非 本 地 学 历 评 估 资 助 申 请 人 为 特 定 资 助 计 划 主 要 受 惠 人 的 配 偶 ︰ 需 要 递 交 特 定 资 助 计 划 的 通 知 书 副 本( 须 符 合 有 关 资 助 水 平 及 资 助 期 的 要 求 ,详 情 请 分

(6)

别 参 阅 问 14 及 问 15), 与 主 要 受 惠 人 的 结 婚 证 明 文 件 副 本 , 以 及 主 要 受 惠 人 的 香 港 居 民 身 份 证 副 本 。

問 14︰ 甚 么 是 特 定 资 助 计 划 资 助 水 平 要 求 ?

答 14︰ 申 请 非 本 地 学 历 评 估 资 助 , 必 须 提 交 符 合 资 助 水 平 要 求 的 特 定 资 助 计 划 通 知 书 。 有 关 资 助 水 平 要 求 如 下 ︰

i. 综 合 社 会 保 障 援 助 计 划 ( 任 何 程 度 的 资 助 ) ii. 在 职 家 庭 津 贴 计 划 ( 任 何 程 度 的 资 助 ) iii. 学 校 书 簿 津 贴 计 划 ( 只 包 括 全 额 书 簿 津 贴 )

iv. 幼 儿 园 及 幼 儿 中 心 学 费 减 免 计 划 ( 包 括 全 额 、 3/4 额 学 费 减 免 )

v. 以 个 人 为 申 请 单 位 的 鼓 励 就 业 交 通 津 贴 计 划( 任 何 程 度 的 资 助 )

問 15︰ 甚 么 是 特 定 资 助 计 划 资 助 期 要 求 ?

答 15︰ 申 请 非 本 地 学 历 评 估 资 助 , 必 须 提 交 符 合 资 助 期 要 求 的 特 定 资 助 计 划 通 知 书 。 有 关 资 助 期 要 求 是 指 通 知 书 中 所 载 的 资 助 期 须 相 距 非 本 地 学 历 评 估 资 助 申 请 不 多 于 12 个 月 。

示例(a) 综合社会保障援助(综援)计划主要受惠人于申请非本地 学历评估资助时,须预备下列文件:

i. 其本人的非本地学历相关文件 ii. 其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iii. 综援计划通知书

示例(b) 在职家庭津贴(职津)计划主要受惠人的配偶于申请非本 地学历评估资助时,须预备下列文件:

i. 其本人的非本地学历相关文件 ii. 其本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iii. 职津计划通知书;

与职津计划主要受惠人的结婚证明文件;以及 职津计划主要受惠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7)

問 16︰ 申 请 人 如 遗 失 了 有 关 特 定 资 助 计 划 的 通 知 书 , 如 何 申 请 非 本 地 学 历 评 估 资 助 ?

答 16︰ 有 关 通 知 书 是 证 明 申 请 人 经 济 状 况 的 重 要 数 据 , 若 果 申 请 人 遗 失 了 这 份 文 件 , 可 联 络 批 出 文 件 的 有 关 部 门 , 请 他 们 考 虑 重 新 印 发 有 关 证 明 。

示例︰

申请人于2020 年 9 月递交学历评估申请表,他提供的特定资助计划 通知书上的资助期必须为2019 年 9 月或以后的月份。

下例情况(a) – (d)符合资助期要求︰

(a) 通知书上的资助期由 2020 年 1 月至 6 月(资助期至 2020 年 6 月,全期距离申请时期2020 年 9 月不多于 12 个月)

(b) 通知书上的资助期由 2019 年 7 月至 12 月(资助期至 2019 年 12 月,与申请时期 2020 年 9 月相距不多于 12 个月)

(c) 通知书上的资助期由 2019 年 2 月至 9 月(资助期至 2019 年 9 月,与申请时期2020 年 9 月相距不多于 12 个月)

(d) 通知书上的资助期为 2019/20 学年(即资助期由 2019 年 9 月 至2020 年 8 月,与申请时期 2020 年 9 月相距不多于 12 个月)

下列情况(e) – (g),则不符合资助期要求(申请人需提交较近期的通 知书申请非本地学历评估资助):

(e) 通知书上的资助期由 2019 年 1 月至 6 月(资助期至 2019 年 6 月,距离申请时期2020 年 9 月多于 12 个月)

(f) 通知书上的资助期由 2019 年 2 月至 8 月(资助期至 2019 年 8 月,距离申请时期2020 年 9 月多于 12 个月)

(g) 通知书上的资助期为 2018/19 学年(即资助期由 2018 年 9 月 至2019 年 8 月,距离申请时期 2020 年 9 月多于 12 个月)

(8)

問 17︰ 申 请 进 行 学 历 评 估 的 有 关 文 件 若 非 以 中 / 英 文 书 写 , 是 否 需 要 翻 译 ?

答 17︰ 如 文 件 并 非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写 成 , 申 请 人 必 须 提 供 中 文 或 英 文 核 证 翻 译 本 。翻 译 费 用 将 由 申 请 人 负 责 。所 有 译 本 必 须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

i. 翻 译 服 务 必 须 由 公 证 行 、律 师 事 务 所 、有 关 颁 授 机 构 或 领 事 馆 提 供 ;

ii. 文 件 的 译 本 须 以 提 供 翻 译 服 务 机 构 的 信 纸 所 写 , 并 有 译 者 或 机 构 的 签 名 及 / 或 盖 印 ;

iii. 译 者 必 须 核 证 译 本 为 真 确 ; 及

iv. 译 本 不 可 由 申 请 人 或 其 家 庭 成 员 , 或 任 何 受 学 历 评 估 结 果 所 影 响 的 人 士 所 预 备 。

资 助 范 围

問 18︰ 非 本 地 学 历 评 估 资 助 包 括 甚 么 费 用 ?

答 18︰ 非 本 地 学 历 评 估 资 助 申 请 人 进 行 一 般 用 途 的 学 历 评 估 费 用 。 有 关 收 费 详 情 , 请 参 阅 评 审 局 网 站 (https://iportal.hkcaavq.edu.hk/)。

問 19︰ 申 请 人 可 否 重 复 申 请 非 本 地 学 历 评 估 资 助 ?

答 19︰ 所 有 合 资 格 申 请 人 只 可 以 受 惠 一 次 。如 申 请 人 曾 于 2017 年 9 月 至 2020 年 8 月 期 间 获 得 关 爱 基 金 资 助 进 行 学 历 评 估 , 将 不 可 再 度 申 请 非 本 地 学 历 评 估 资 助 。

問 20︰ 若 合 资 格 申 请 人 在 同 一 次 非 本 地 学 历 评 估 资 助 申 请 中 提 交 多 项 非 本 地 学 历 , 是 否 只 计 算 作 受 资 助 一 次 ?

答 20︰ 评 审 局 进 行 学 历 评 估 时 , 是 以 申 请 人 已 完 成 的 学 历 来 评 估 申 请 人 的 总 体 学 历 , 即 受 评 估 的 学 历 以 及 当 中 对 其 有 重 要 影 响 的 学 习 而 达 致 的 综 合 学 习 成 效 。 因 此 申 请 人 虽 然 同 时 提 交 多 项 非 本 地 学 历 , 但 仍 视 为 进 行 了 一 次 学 历 评 估 。

(9)

問 21︰ 若 合 资 格 申 请 人 于 评 审 局 进 行 学 历 评 估 时 , 未 能 递 交 有 关 文 件 , 是 否 亦 算 作 已 接 受 资 助 ?

答 21︰ 合 资 格 申 请 人 于 收 到 评 审 局 的 覆 函 后 , 如 因 未 有 跟 进 评 审 局 要 求 递 交 有 关 文 件 , 而 遭 评 审 局 终 止 申 请 , 评 审 局 将 无 须 再 就 该 宗 申 请 进 行 学 历 评 估 。 同 时 , 评 审 局 会 收 取 学 历 评 估 费 用 的 三 分 之 一 作 行 政 费 用 ,该 费 用 虽 由 教 育 局 支 付 , 但 申 请 人 将 被 视 为 已 经 接 受 资 助 , 将 不 能 再 次 申 请 非 本 地 学 历 评 估 资 助 。

問 22︰ 非 本 地 学 历 评 估 资 助 会 否 资 助 申 请 人 翻 译 文 件 的 费 用 ? 答 22︰ 非 本 地 学 历 评 估 资 助 不 会 资 助 翻 译 费 用 。

問 23︰ 非 本 地 学 历 评 估 资 助 会 否 支 付 覆 检 费 用 ? 答 23︰ 非 本 地 学 历 评 估 资 助 不 会 资 助 覆 检 费 用 。

其 他

問 24︰ 若 申 请 人 未 能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作 为 沟 通 语 言 , 评 审 局 有 否 提 供 传 译 服 务 解 答 申 请 人 的 问 题 ?

答 24︰ 申 请 人 如 未 能 以 中 文 或 英 文 沟 通 , 可 向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政 府 民 政 事 务 总 署 资 助 的 融 汇 ─ 少 数 族 裔 人 士 支 持 服 务 中 心 申 请 传 译 服 务 。 中 心 提 供 多 种 语 言 的 口 述 传 译 及 文 字 传 译 服 务 。 详 请 可 致 电 3106 3104 或 电 邮 至 [email protected] 与 中 心 联 络 。

教 育 局

2020 年 9 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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