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台灣海洋工程學會獎學金」評選辦法
94.07.06 本會第三屆第七次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第一條 社團法人台灣海洋工程學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獎勵大學校院海洋工程相關系所主修海洋工 程之優秀學生,特訂定社團法人台灣海洋工程學會獎學金評選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獎學金候選人應符合左列條件:
大學校院海洋工程相關系所之優秀學生。目前於碩士班就讀之在學學生。
前一學年學業成績總平均及操行成績皆在八十分以上者。
由海洋工程相關系所推薦。
第三條 本獎學金名額為每年六名,每名發給獎學金新台幣 1 萬元整。
第四條 「社團法人台灣海洋工程學會獎學金」於每年年會時,由理事長頒發獎學金及獎狀。
第五條 本獎學金評選作業如左:
本學會獎學金由評獎委員會辦理有關評選作業。
評獎委員會應於每年十月一日前將有關本獎學金申請表件發函各大學校院相關系所,請 推薦候選人。
各大學校院經校內海洋工程相關系所評審推薦研究生候選人一名,於每年十月二十五日 前將候選人有關表件寄送本學會轉評獎委員會。
評獎委員會必要時得邀請候選人面談或前往學校查訪,並於十一月十日前完成初審作 業。
決選投票時,評獎委員應親自出席投票,如果真正不能參加者,可以書面委託其他委員 出席,每人僅能代表一人,代表不得超過委員人數四分之一,實際出席委員必須達全部 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含)。
每位候選人得票率必須達總票數三分之二以上(含),並以六名為上限。
第六條 本會評獎委員會應將決選審查結果提報理事會作最後決定。
第七條 本評選辦法經本會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