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公報 第020 卷 第 049 期 20140318 教育文化篇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3 年 3 月 14 日 臺教授國部字第1030013118A 號
訂定「 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學生申請適性轉科(組)及適性轉學實施要點」,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生效。
附「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學生申請適性轉科(組)及適性轉學實施要點」
部 長 蔣偉寧
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學生申請適性轉科(組)及適性轉學實施 要點
一、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高級中等學校學籍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十三條及 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以建置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專學生適性轉學平臺,落實十二年國 民基本教育適性揚才之核心理念,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要點適用對象為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以下簡稱五專)之一年級學生(以下簡 稱學生)。
三、 辦理適性轉科(組)及適性轉學,應以學生適性發展、學校資源共享、缺額資訊公開、服膺 教育專業及全人發展目標為原則。
四、 對申請適性轉科(組)或適性轉學之學生,應予適性輔導,不得強迫或阻止學生轉科(組)
或轉學。
五、 學生依本辦法第十三條或五專各校訂定之學則規範,申請適性轉科(組)或適性轉學時,應 填具下列申請書,並向學校檢附下列文件:
(一) 經導師及輔導教師簽名之適性輔導紀錄,其內容包括生活、學習及生涯等輔導。
(二) 家長同意書。
(三) 申請適性轉學者,其成績單。
(四) 其他經學校指定之文件。
六、 學生申請適性轉科(組)者,應於一年級第一學期結束前;申請適性轉學者,應於一年級第 二學期三月三十一日前,依學校規定之期間內提出。
七、 學校應成立校內學生適性轉科(組)及校際學生適性轉學工作小組(以下簡稱工作小組),
其委員包括學校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家長代表,並由校長擔任召集人。
八、 學校應訂定學生轉科(組)實施要點,其內容包括轉科(組)之資格、條件、申請及審查程 序。
工作小組應就第六點之轉科(組)申請案,召開審查會議,並依前項實施要點進行審查 及由校長核定後,通知學生審查結果。
行政院公報 第020 卷 第 049 期 20140318 教育文化篇
九、 就學區之學校及各該主管機關應組成各就學區學生適性轉學委員會;其中五專以全國為一就 學區,由全國五專及本部組成五專就學區學生適性轉學委員會(以下簡稱各適性轉學委員 會)。
前項各適性轉學委員會,由學校校長、教務主任或主任輔導教師,及各該主管機關代表 組成,並互推學校校長一人為召集人;五專就學區學生適性轉學委員會,由學校校長、教務 主管或學務主管及本部代表組成,並互推學校校長一人為召集人。
十、 前點第一項各適性轉學委員會應訂定學生適性轉學招生簡章,其內容包括委員會之組織與任 務、轉學之資格、條件、申請日期與程序、審查程序及申請復查等相關規定。各適性轉學委 員會並應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公告上開招生簡章。
學校應彙整第五點適性轉學申請案,向各適性轉學委員會提出,各適性轉學委員會收受 後,應於每年五月召開適性轉學審查會議,依前項規定審查校際適性轉學申請案。
審查結果通過者,由各適性轉學委員會公告錄取名單,並由前項之學校將審查結果(包 括不通過者)通知學生。
十一、 學生對前點第三項審查結果有異議者,應自收受通知之日起三日內,向各適性轉學委員會 申復;申復案之審查結果,應通知學校轉知學生。
行政院公報 第020 卷 第 049 期 20140318 教育文化篇
○○區○○學年度高級中等學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學生 申請適性轉科(組)及適性轉學申請書
第一聯(共二聯)
學生基本資料
姓名 性別 □男 □女 聯絡電話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 家長或
監護人簽章 關係 緊急聯絡電話
戶籍所在地 電話
現在住所 電話
現在
就讀學校 科別 年級
申請轉學 學校科別
學校: 年級: 家長簽名:
科(組)別:
轉學原因
︵請填寫理由︶
□生活適應 (家庭遷徙)
□學習適應
□其他
檢附資料 □學生適性輔導紀錄
□學校工作小組會議紀錄(包括會議簽到表)
□成績單
□其他
現在就讀學校
︵請核章︶ 導師: 電話: 學務主任:
輔導教師: 電話: 主任輔導教師:
註冊組長: 教務主任: 校長:
審查結果 適性轉學委員會 輔導建議
學校: 年級:
科(組)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