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 中華民國第 53 屆全國少年籃球錦標賽實施計畫
壹、宗 旨:為加強品德教育,提倡籃球運動風氣,鼓勵青少年走向戶外參與正當休閒 活動,提倡國民小學籃球運動,增進同學健康及加強團隊生活教育,進而 培養基層籃球運動向下扎根,廣植籃球運動人口。
貳、指導單位:教育部體育署、臺北市政府。
參、主辦單位:中華民國籃球協會、中華民國少年籃球發展協會。
肆、協辦單位:臺北市政府體育局、臺北市南港運動中心、臺北市文山運動中心、臺北市 大安運動中心、臺北市內湖運動中心、臺北市永吉國中、臺北市南港國小、
臺北市吳興國小、臺北市北投國小 伍、比賽地點:305cm 籃高組/MINI 組:
臺北體育館(臺北市松山區南京東路四段 10 號) 臺北市南港運動中心(臺北市南港區玉成街 69 號) 臺北市文山運動中心(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 222 號) 臺北市大安運動中心(臺北市大安區辛亥路三段 55 號) 臺北市內湖運動中心(臺北市內湖區洲子街 12 號) 臺北市永吉國中(臺北市信義區松隆路 161 號) 臺北市吳興國小(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 226 號) 臺北市南港國小(臺北市中山區龍江路 62 號)
臺北市北投國小(臺北市北投區中央北路一段 73 號)
陸、比賽日期: 110 年 04 月 07 日至 110 年 04 月 14 日。(305cm 籃高組/MINI 組) 柒、參加對象:
一、組 別:(一)男生 305cm 籃高組 (二)女生 305cm 籃高組 (三)男生 MINI 組 (四)女生 MINI 組
二、參加資格:
(一)球員資格:
305cm 籃高組/MINI 組:民國 97 年 09 月 02 日(含)以後出生。
學籍:具有就讀學校學籍之國民小學在學學生,且符合下列規定:
1、 曾報名參加本會舉辦之全國少年籃球錦標賽本組之轉學生,若報名 參加全國少年籃球錦標賽必須具有就讀學校一年以上之學籍(以主管 教育行政機關核定之學年開學日為基準日起計)
2、 球員修業期間,原就讀之學校經教育部諭令解散或因法律防制輔導 轉學者,不受前款限制,惟需相關證明。
3、 經大會審核通過發給球員證,未攜帶球員證者,不得參加比賽。
(二)各縣市不得組聯隊,凡喜好少年籃球運動之各國民小學籃球隊,
以學校為代表自由報名參加。
(三)各縣市無限制報名隊數,惟必須以校為單位報名。
(四)每校得報名男、女生隊(各組至多一隊),已報名女生隊之學校,
女生不得報名男生隊。
(五)外島及偏遠地區 12 班以下小型學校可兩校合組聯隊,岀生日期及就學ㄧ年 之時間限定,與一般學校同。(若為 12 班以下小型學校之轉學生則不受一 年學籍之限制)
(六)外島及偏遠地區 6 班以下小型學校可多校合組聯隊,岀生日期及就學ㄧ年 之時間限定,與一般學校同。(若 6 班以下小型學校之轉學生則不受一年學 籍之限制)
(七)歡迎在台之外僑學校,依據年齡之分組,可組學校代表隊報名參加。
(八)MINI 組限學校總班級數 12(含)班以下,得予報名。
捌、競賽辦法:
(一)比賽制度:視報名隊數由大會訂定之。
(二)比賽規則: 305cm 籃高組/MINI 組使用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審訂之國際 少年籃球規則暨附則(如附件一)。
(三)比賽用球:採用 Conti 型號:B1000PRO-5-TY 橡膠 5 號籃球。
玖、報名辦法:
(一)日期:自即日起至 110 年 03 月 03 日(星期三)截止(以郵戳為憑)。
(二)人數:每隊職員 4 人(隨隊教師必須為學校正式編制內之合格教師)、球員 14 人
(含隊長),MINI 組球員可報名 5-9 人。經大會審核,發給職員與球員證參 加比賽,未攜帶職員或球員證者,不得參加比賽。
(三)手續:
1.請至本會網站下載報名表並詳實填寫(如附件三),並請相關人員於各表格核 章。(所填報名參加本賽事之個資,僅供本賽事相關用途使用。)
2.各隊隊職員均應貼妥照片(三個月內)、正確填寫出生日期及身分證字號及 身高、體重等資料。
備註:報名表上資料、照片與現場球員無法辨識時,必須提出有照片之法定身分證 明文件,否則該球員不得出賽。
備註:有資格不符之球員出場比賽者,取消該隊全部賽程之比賽資格。若有球員資 格不符事實,該校須負所有法律責任,且該教練不得參與協會辦理之所有活 動 3 年。
3.報名表上須蓋有報名學校關防及校長、註冊組長及教練核章。
4.轉帳報名費新台幣貳仟元(MINI 組新台幣壹仟元整)至本會帳戶。
銀行:陽信銀行營業部 ATM 行號代碼:108 戶名:中華民國少年籃球發展協會 陳正玄 帳號:00145-000235-8
請將轉帳收據黏貼於報名表上,以掛號信逕寄:
新北市三重區永福街 113 號 4F(中華民國少年籃球發展協會行政組)。
郵截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報名表電子檔(須附照片)請寄 miniball2013@gmail.com 信箱。
拾、抽籤:
(一)日期:110 年 03 月 10 日(三) 下午 15 時 00 分
(二)地點:臺北市永吉國中 2 樓會議室(臺北市信義區松隆路 161 號)
(三)賽程於 110 年 03 月 17 日前公佈於本會網站http://www.miniba.org.tw/,
可自行瀏覽。
拾壹、領隊會議:
(一)日期:110 年 04 月 06 日(二) 下午 18 時 00 分。(305cm 籃高組/MINI 組)
(二)地點:臺北市永吉國中 2 樓會議室
(三)務必參加領隊會議領取相關資料。
拾貳、獎勵:各組前 6 名頒發獎盃乙座,前 3 名頒發個人獎牌乙面。7、8 名不進行比賽並 列第 7 名,頒發獎狀乙紙。男、女生組優秀教練(冠軍隊)各 1 名。優秀球 員男、女生組各 12 名,依第 1 名 4 位、第 2 名 3 位、第 3 名 2 位、第 4、
5、6 名各一位(MINI 組若干名),頒發個人獎牌乙面。
拾參、申訴:
運動員資格申訴,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其他事件之申訴在賽後裁判於記錄表上簽 名前由該隊隊長提出,並於記錄表「抗議球隊隊長」欄內簽名,並於 30 分鐘內以 書面由領隊或教練簽蓋章,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參仟元整向大會審判委員會提出申 訴,受理時保證金退還,否則沒收。大會審判委員會之判決即為終決,各隊不得再 提異議。
審判委員會之組成:籃壇資深人士、本會秘書長、大會競賽組主任、大會裁判組主 任。
拾肆、
響應教育部「正向管教,消弭體罰」政策,依「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 注意事項」第 2 章及第 4 章規定略以:
教練(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得採規勸或糾正方式;教 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目的,在於增進學生良好行為及習慣,促進學生身心發展及身 體自主,激發個人潛能,培養健全人格並導引適性發展。
在比賽進行中不得有「當眾處罰學生」之情事,臨場裁判有權取消該職員之職權,
並令其離開比賽場館。
又賽會期間亦不得發生以上情事,若經大會勸阻而未果,或情節嚴重者,取消該職 員整賽會之職權,並酌情通報該校校方及教育主管單位。
拾伍、經費:
各球隊之參賽經費應自理。比賽期間大會提供球員醫療 3 萬;意外 50 萬之 平安意外保險。
拾陸、
本計畫經報奉教育部體育署 109 年 12 月 08 日臺教體署學(三)字第 1090041115 號函辦理,修訂時亦同。
拾柒、
本競賽規程若有更動,以網站公布為準。
若有疑義,請電大會行政組 (02)-2280-2678 洽詢。
(附件一)
比賽規則附則
一、 每場比賽分為四節,每節 6 分鐘、每一延長賽 3 分鐘,第四節或延長賽之最後 2 分 鐘投球中籃,比賽計時鐘停錶。
24 秒規則:比賽第四節之最後 2 分鐘或延長賽之最後 2 分鐘,控球隊必須在 24 秒 鐘內,投籃且球離手,而後 球必須觸及籃圈或進入球籃。
若進攻時間必須重設之狀況時,皆重設為 24 秒。
8 秒規則:比賽第四節之最後 2 分鐘或延長賽之最後 2 分鐘,控球隊必須在 8 秒鐘 內,使球進入該隊的前場。
二、 國際少年籃球規則 比賽不得採區域防守。
三、 少年籃球比賽無教練暫停,球隊可在停錶的死球時,由替補員向紀錄台提出替補請 求。球員受傷、五次犯規、奪權犯規時除外。
四、 球員替補時機如下:
• 對兩隊而言,球成死球且計時鐘撥停,裁判向記錄台工作人員聯繫完畢之後。
• 對兩隊而言,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中籃之後,球成死球。
• 對非得分隊而言,第四節或每一延長賽最後 2 分鐘對隊投籃得分。
當發界外球或第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時,球在球員可處理的位置時,替補時機結 束。球員在罰球之間因受傷而接受治療者可以被替補,同時對隊可依其意願替補相 同人數的球員。
五、 每隊每場比賽最多可登錄 14 位球員,每場比賽登錄之球員最少必須在 1 節比賽中 出賽,最多只能於 2 節比賽中出賽,決勝期不受限制。未符合上述規定者,該隊該 場將被判定失格,由對隊 20:0 獲勝,積分得 0 分。
六、 在後場獲得控球權之球隊球進入前場無限制。所有進攻時間無限制。
七、 每一隊每節犯規累計達第五次或以上時,由對隊罰球 2 次。控球隊犯規不罰球。投 籃犯規球中籃不加罰。決勝期之犯規累計於第四節。
八、 循環賽制中,第四節結束比數相等,則比數有效,不舉行決勝期。
九、 少年籃球比賽中安全考量,禁止球員灌(扣)籃,罰則:取消得分不計,球員技術犯 規一次。
十、 計分方法:
循環賽採積分制,平手時不加賽,勝一場得 3 分,和一場得 2 分,敗一場得 1 分,
棄權(含沒收比賽)得 0 分。
1. 如兩隊積分相等時,由該兩隊相互比賽之勝隊晉級。
2. 相關球隊得失分差較高者。
3. 相關球隊得分較高者。
4. 整組比賽得失分差較高者。
5. 整組比賽總得分較高者。
6. 若這些準則還無法判定,應以抽籤決定。
十一、比賽球隊應於規定時間 30 分鐘前向記錄台報到,並辦理出賽球員登錄手續。
十二、賽程表中,隊名在前者穿淺色衣服,坐於記錄台面向球場之左邊;隊名在後者穿深 色衣服,坐於記錄台面向球場之右邊。未依規定者,大會得要求該隊穿著大會準備 之號碼衣或 T 恤,或取消其該場比賽資格,不得異議。
十二、男女生球員均可穿著 T 恤式之有袖球衣(女生若穿著背心式球衣可內搭 T 恤,但顏 色需與球衣相同),可使用的號碼為 0,00 及 1-99。
十三、除隊職員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球隊席區,各校長官請至貴賓席;家長等請至觀眾 席。
十四、比賽中,若比數領先 20 分(含)以上之隊伍,必須退回三分線區域內開始防守。
十五、其餘依照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國際少年籃球規則,國際少年籃球規則 2005。
FIBA國際籃球規則第 19 條 球員替補(305cm籃高組)
19.1 定義
在停止比賽時替補員請求成為球員,即球員替補。
19.2 規定
19.2.1 於球員替補時機時,球隊可替補球員。
19.2.2 當下列情況時,球員替補時機開始:
• 對兩隊而言,球成死球且計時鐘撥停,裁判向記錄台工作人員聯繫完畢之後。
• 對兩隊而言,在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的罰球中籃之後,球成死球。
• 對非得分隊,第四節或每一延長賽最後二分鐘,被投籃得分。
19.2.3 當發界外球或第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球在球員可處理的位置時,替補時機結束。
19.2.4 當球員成為替補員,替補員成為球員時,不得再替補入場或出場,直到比賽進行,計時 鐘啟動後,下一次球成死球為止。除非:
• 該隊在比賽球場上少於 5 名球員時。
• 球員已經合法替補坐於球隊席區,因錯誤更正,須返回比賽球場執行罰球時。
19.2.5 比賽在第四節或是任一延長賽的最後 2 分鐘期間,投球中籃之後比賽計時鐘停止時,不 允許得分隊替補,除非一位裁判停止比賽。
19.3 程序
19.3.1 僅替補員有權請求球員替補,他(非教練或助理教練)應至記錄台,明確請求球員替補,
或坐在替補員座椅。他必須能立即上場比賽。
19.3.2 只有在記錄員發出信號之前,才可取消該次替補。
19.3.3 當球員替補的時機開始時,記錄員應儘快發出信號通知裁判,有球隊請求替補。
19.3.4 替補員須在界線外等候,直到裁判作出球員替補手號並召喚他,始可進場。
19.3.5 被替補離場的球員,可以直接回到該隊的球隊席區,不必向記錄員或裁判報告。
19.3.6 球員替補應儘快完成,一位球員 5 次犯規或奪權犯規時,必須儘速完成替補(約 30 秒)
。若裁判認為該隊延誤比賽時,應宣判該隊暫停一次。如果該隊已無暫停,則應宣判教練 延誤比賽技術犯規一次(B)。
19.3.7 除了中場休息時間外,若在暫停或比賽休息時間內請求球員替補,替補員進場比賽前 必須向記錄員報告。
19.3.8 若主罰球員因下列情況必須被替補:
• 受傷。
• 已五次犯規。
• 已被取消資格。 罰球必須由他的替補員執行,該替補員不得再被替補,直到下次比賽 計時鐘啟動,他參加比賽之後。
19.3.9 第一次或僅只一次的罰球,球在罰球員可處理位置以後,若任一球隊請求替補,則在下列 情況下,替補應被允許:
• 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中籃。
• 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之後,接著在記錄台對面的中線延伸線發界外球。
• 執行罰球中間宣判犯規,在此情況下,應先完成罰球,而執行新的罰則前,可以進行 球員替補。
• 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後,球成活球之前宣判犯規,在此情況下,執行新的罰則前
,可以進行球員替補。
• 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後,球成活球之前宣判違例,在此情況下,執行發界外球前
,可以進行球員替補。
若因多次犯規造成多組罰球時,每組都應依序處理。
(附件三)
比賽規則附則 (MINI 組)
一、 籃圈高度為 3.05 公尺
二、 每場比賽分為二節,每節 6 分鐘、每一延長賽 3 分鐘,第二節或延長賽之最後 2 分 鐘投球中籃,比賽計時鐘停錶。
24 秒規則:比賽第二節之最後 2 分鐘或延長賽之最後 2 分鐘,控球隊必須在 24 秒鐘內,投籃且球離手,而後 球必須觸及籃圈或進入球籃。若進攻時間必須重設 之狀況時,皆重設為 24 秒。
8 秒規則:比賽第二節之最後 2 分鐘或延長賽之最後 2 分鐘,控球隊必須在 8 秒 鐘內,使球進入該隊的前場。
三、 國際少年籃球規則 比賽不得採區域防守。
四、 少年籃球比賽無教練暫停,球隊可在停錶的死球時,由替補員向紀錄台提出替補 請求。球員受傷、五次犯規、奪權犯規時除外。
五、 球員替補時機如下:
• 對兩隊而言,球成死球且計時鐘撥停,裁判向記錄台工作人員聯繫完畢之後。
• 對兩隊而言,在最後一次或僅有一次的罰球中籃之後,球成死球。
• 對非得分隊而言,第二節或每一延長賽最後 2 分鐘對隊投籃得分。
當發界外球或第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時,球在球員可處理的位置時,替補時機結 束。球員在罰球之間因受傷而接受治療者可以被替補,同時對隊可依其意願替補 相同人數的球員。
六、 每隊每場比賽最多可登錄 5-9 位球員,每位球員都必須上場比賽,決勝期不受限制。
未符合上述規定者,該隊該場將被判定失格,由對隊 20:0 獲勝,積分得 0 分。
七、 在後場獲得控球權之球隊球進入前場無限制。所有進攻時間無限制。
八、 每一隊每節犯規累計達第五次或以上時,由對隊罰球 2 次。控球隊犯規不罰球。
投籃犯規球中籃不加罰。決勝期之犯規累計於第二節。
九、 循環賽制中,第二節結束比數相等,則比數有效,不舉行決勝期。
十、 計分方法:
循環賽採積分制,平手時不加賽,勝一場得 3 分,和一場得 2 分,敗一場得 1 分,
棄權(含沒收比賽)得 0 分。
1. 如兩隊積分相等時,由該兩隊相互比賽之勝隊晉級。
2. 相關球隊得失分差較高者。
3. 相關球隊得分較高者。
4. 整組比賽得失分差較高者。
5. 整組比賽總得分較高者。
6. 若這些準則還無法判定,應以抽籤決定。
十一、比賽球隊應於規定時間 30 分鐘前向記錄台報到,並辦理出賽球員登錄手續。
十二、賽程表中,隊名在前者穿淺色衣服,坐於記錄台面向球場之左邊;隊名在後者穿深 色衣服,坐於記錄台面向球場之右邊。未依規定者,大會得要求該隊穿著大會準備 之號碼衣或T恤,或取消其該場比賽資格,不得異議。
十二、男女生球員均可穿著 T 恤式之有袖球衣(女生若穿著背心式球衣可內搭 T 恤,但顏 色需與球衣相同),可使用的號碼為 0,00 及 1-99。
十三、除隊職員外,其他人員不得進入球隊席區,各校長官請至貴賓席;家長等請至觀眾 席。
十四、比賽中,若比數領先 20 分(含)以上之隊伍,必須退回三分線區域內開始防守。
十五、其餘依照中華民國籃球協會國際少年籃球規則,國際少年籃球規則 2005。
十六、少年籃球比賽中安全考量,禁止球員灌(扣)籃,罰則:取消得分不計,球員技術犯 規一次。
FIBA國際籃球規則第 19 條 球員替補(MINI組)
19.1 定義
在停止比賽時替補員請求成為球員,即球員替補。
19.2 規定
19.2.1 於球員替補時機時,球隊可替補球員。
19.2.2 當下列情況時,球員替補時機開始:
• 對兩隊而言,球成死球且計時鐘撥停,裁判向記錄台工作人員聯繫完畢之後。
• 對兩隊而言,在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的罰球中籃之後,球成死球。
• 對非得分隊,第二節或每一延長賽最後二分鐘,被投籃得分。
19.2.3 當發界外球或第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球在球員可處理的位置時,替補時機結束。
19.2.4 當球員成為替補員,替補員成為球員時,不得再替補入場或出場,直到比賽進行,計時 鐘啟動後,下一次球成死球為止。除非:
• 該隊在比賽球場上少於 5 名球員時。
• 球員已經合法替補坐於球隊席區,因錯誤更正,須返回比賽球場執行罰球時。
19.2.5 比賽在第二節或是任一延長賽的最後 2 分鐘期間,投球中籃之後比賽計時鐘停止時,
不允許得分隊替補,除非一位裁判停止比賽。
19.3 程序
19.3.1 僅替補員有權請求球員替補,他(非教練或助理教練)應至記錄台,明確請求球員替補,
或坐在替補員座椅。他必須能立即上場比賽。
19.3.2 只有在記錄員發出信號之前,才可取消該次替補。
19.3.3 當球員替補的時機開始時,記錄員應儘快發出信號通知裁判,有球隊請求替補。
19.3.4 替補員須在界線外等候,直到裁判作出球員替補手號並召喚他,始可進場。
19.3.5 被替補離場的球員,可以直接回到該隊的球隊席區,不必向記錄員或裁判報告。
19.3.6 球員替補應儘快完成,一位球員 5 次犯規或奪權犯規時,必須儘速完成替補(約 30 秒)
。若裁判認為該隊延誤比賽時,應宣判該隊暫停一次。如果該隊已無暫停,則應宣判教練 延誤比賽技術犯規一次(B)。
19.3.7 除了中場休息時間外,若在暫停或比賽休息時間內請求球員替補,替補員進場比賽前 必須向記錄員報告。
19.3.8 若主罰球員因下列情況必須被替補:
• 受傷。
• 已五次犯規。
• 已被取消資格。 罰球必須由他的替補員執行,該替補員不得再被替補,直到下次比賽 計時鐘啟動,他參加比賽之後。
19.3.9 第一次或僅只一次的罰球,球在罰球員可處理位置以後,若任一球隊請求替補,則在下列 情況下,替補應被允許:
• 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中籃。
• 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之後,接著在記錄台對面的中線延伸線發界外球。
• 執行罰球中間宣判犯規,在此情況下,應先完成罰球,而執行新的罰則前,可以進行 球員替補。
• 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後,球成活球之前宣判犯規,在此情況下,執行新的罰則前
,可以進行球員替補。
• 最後一次或僅只一次罰球後,球成活球之前宣判違例,在此情況下,執行發界外球前
,可以進行球員替補。
若因多次犯規造成多組罰球時,每組都應依序處理。
2021 中華民國第 53 屆全國少年籃球錦標賽報名表 (305cm 籃高組)
報名單位: 參加組別:□男生 □女生 組
地 址: 電 話:
聯 絡 人: 手 機:
電子郵件: 傳 真:
(職員部份)
職員名單 (照片) (照片) (照片) (照片)
職稱 領隊 教練 隨隊教練 隨隊教師
姓名
(球員部份) ※請勿更改格式,並按照球員背號順序填寫
號碼 姓 名 出生日期 就讀本校日期 身高(CM) 體重(KG) 身份證號碼
教練: 註冊組: 校長:
學 校 關 防
2021 中華民國第 53 屆全國少年籃球錦標賽報名表 (305cm 籃高組)
報名單位: 參加組別: □男生 □女生 組
領 隊: 教 練:
隨隊教練: 隨隊教師:
※備註:相片請按照背號順序貼上,照片下方需備註號碼及姓名。
(照片) (照片)
1 號王小名 2 號王小華
※備註:相片請按照背號順序貼上,照片下方請備註號碼及姓名。
教練: 註冊組: 校長:
註:一、報名表上需報名學校關防及校長、註冊組長及教練核章。
二、通訊處暨電話應詳細填寫,以便聯絡。
三、每隊限報名 4 位職員、14 位球員。
四、本表一份,隊職員照片實貼 1 張,以便製作大會隊職員證,球員憑證參加比賽。
五、將報名表(含照片)之電子檔以電子郵件寄miniball2013@gmail.com 信箱。
六、請於
110 年 03 月 03 日
前完成報名,逾時不予受理。收據黏貼處
陽信銀行營業部
ATM 行號代碼:108 帳號:00145-000235-8
轉帳人姓名 轉帳人聯絡電話
轉帳後五碼
轉帳日期 110年 月 日
2021 中華民國第 53 屆全國少年籃球錦標賽報名表 (MINI 組)
※學校總班級數 12 班以下確認□(請打勾) 報名單位: 參加組別:□男生 □女生 組
地 址: 電 話:
聯 絡 人: 手 機:
電子郵件: 傳 真:
(職員部份)
職員名單 (照片) (照片) (照片) (照片)
職稱 領隊 教練 隨隊教練 隨隊教師
姓名
(球員部份) ※請勿更改格式,並按照球員背號順序填寫
號碼 姓 名 出生日期 就讀本校日期 身高(CM) 體重(KG) 身份證號碼
教練: 註冊組: 校長:
學 校 關 防
2021 中華民國第 53 屆全國少年籃球錦標賽報名表 (MINI 組)
報名單位: 參加組別: □男生 □女生 組
領 隊: 教 練:
隨隊教練: 隨隊教師:
※備註:相片請按照背號順序貼上,照片下方需備註號碼及姓名。
(照片) (照片)
1 號王小名 2 號王小華
教練: 註冊組: 校長:
※學校總班級數 12 班以下確認□(請打勾)
註:一、報名表上需報名學校關防及校長、註冊組長及教練核章。
二、通訊處暨電話應詳細填寫,以便聯絡。
三、每隊限報名 4 位職員、9 位球員。
四、本表一份,隊職員照片實貼 1 張,以便製作大會隊職員證,球員憑證參加比賽。
五、將報名表(含照片)之電子檔以電子郵件寄miniball2013@gmail.com 信箱。
六、請於
110 年 03 月 03 日
前完成報名,逾時不予受理。收據黏貼處
陽信銀行營業部
ATM 行號代碼:108 帳號:00145-000235-8
轉帳人姓名 轉帳人聯絡電話
轉帳後五碼
轉帳日期 110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