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人已註冊商標登錄資料表」各欄填寫說明
欄 位 欄 位 名 稱 填 寫 說 明
1 商 標 權 人 資 料
1、已獲商標專責機關准予註冊之商標權人名稱、聯絡地址、國籍、
統一編號、電話及電傳號碼等資料,若該商標權人在中華民國境 內無住所或營業處所者,請填在台代理人名稱、地址、統一編號、
電話及電傳號碼等資料。
2、若商標權人為本國自然人,則填身分證字號。
3、若商標權人為國外廠商或國外自然人,則毋須填統一編號。
2 商 標 圖 樣
1、係申請人提供之商標註冊證上所載圖樣。
2、商標圖樣彩色或黑白均可;依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規定,圖樣長寬 不大於八公分不小於五公分,以方便影像掃描建檔。
3 註 冊 國 別 准予商標註冊之國家或地區名。
4 註 冊 號 碼 已獲商標專責機關准予註冊之商標註冊證號碼。
5 商 標 權 期 間 已獲商標專責機關准予註冊之有效起迄時間。
6 登錄貨品範圍
1、如填貨品非僅一項,請依序在「項次」欄內分別冠以 1.2.3…,並 與所列CCC號列及貨品名稱對齊,以利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審核 及建檔。同一CCC號列若有不同貨品,則依不同項次繕打。
2、表格欄位空間有限,可以浮貼方式繕打,收件時由經濟部國際貿 易局經辦人員加蓋騎縫章。
3、登錄貨品範圍不得逾越商標註冊證上列載之指定使用商品範圍,
並應轉換成 CCC 號列十一位碼。
4、有關貨品分類號列之確定,請參照財政部關稅總局與國際貿易局 共同印行之「中華民國海關進口稅則、輸出入貨品分類表合訂 本」,若有任何疑問得逕電洽財政部關稅總局稅則處或經濟部國 際貿易局貿易服務組查詢。
5、貨品名稱應以中、英文繕打。
各聯用途說明:
第一聯:貿易局存查聯 第二聯:申請人存查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