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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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109-110 年研商我國推動無形技術管制之法制研析計畫 招標規範
一、 標案名稱:「109-110 年研商我國推動無形技術管制之法制研析 計畫」
二、 履約期間及經費:
(一)計畫時程:
本計畫期程預計自決標日起至 110 年 3 月 31 日止。
(二)計畫經費:
1. 本案預算金額為新臺幣 70 萬元(因本案 110 年預算尚未獲 立法院通過,未來本案預算若經刪減,貿易局將保留契約 變更之權利。)
2. 貿易局有權視法定預算金額調整本委辦計畫之金額及工作 項目。
三、 委辦對象:經合法立案或設立登記之公司、財團法人、社團法 人、公私立大專院校。
四、 工作項目及內容(詳附件 3 需求說明書):投標廠商應分就各工 作項目提出量化、質化指標、執行單位及經費規劃等書面資 料,除附件 3 所列工作項目外,另可提出符合本案之創新作法 及所對應之工作項目。
五、 企劃書:投標者應提出企劃書一式 15 份參與評審,所提企劃書 經提出後不得退換或更換補件。
(一)企劃書內容至少需包括以下項目:
1. 計畫背景
計畫緣起及目前執行現況 2. 計畫內容:
(1) 工作內容:詳列全部計畫及各工作項目。
(2) 實施方法:分列工作項目詳細實施方法及步驟。
(3) 預定實施進度及查核點時程:詳列全部計畫及各工作項目 之每月實施進度及查核點,且以甘特圖表示。
3. 執行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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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組織架構
甲、 投標廠商之組織、簡介及業務範圍 乙、 投標廠商承接類似案件實績:
應將過去完成或正進行中與本案相關或類似之經驗,
分別舉述並註明其服務項目、服務期間、委託單位及 代表,並簡述服務績效(檢附曾承接類似本案之證明 文件影本)。
丙、 依法設立或登記之單位,提供近 3 年財務報表,但依 法無者得免繳。
(2) 工作人力分配
甲、 本案除計畫主持人外,需設置至少 2 名專責人力組成 執行團隊,請述明人力配置(執行團隊分工情形、成員 學經歷背景及專長等)。
乙、 專業服務人員資歷說明
一旦應徵投標廠商取得承辦權,主要參與人員非經貿易 局書面同意前,不得更換。計畫主持人如需更換,應與 新接人員併行工作 1 個月,以利業順利推動。
(3) 分包計畫明細(若無分包計畫,則免填寫) (4) 計畫進度控制及執行
4. 預期成果:請敘明執行本計畫後產生之具體及可量化之效 果,以利辦理年度績效考核及驗收。
5. 服務費用之估算:
依政府採購法「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 13 條規定,採總包價法辦理,並詳列全部計畫與各工作項目 之經費需求及其計算方式,所列經費包含應支付之稅捐及規 費。
6. 依經費配置與工作項目之關係編列經費分析表(須依附件 3 所 列工作項目及內容詳列),並彙列經費總表。
六、 評審項目及配分:
(一)企劃書內容之完整性(40%):
1.各分項工作之具體規劃與細項展開 2.實施方式之可行性及創新性
(二)執行經驗與專業能力(30%):
1.投標廠商過去 3 年內相關業務之實績與達成率
2.計畫主持人、協(共)同主持人、執行本方案工作之全職 人員之學經歷及過去相關工作經驗與實績,以及具備產業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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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能力情形
3.執行團隊人力配置合理性
4.投標廠商之服務品質及危機應變能力 5.達成計畫承諾與企圖心
(三)價格合理性(20%)
1.整體預算編列相對於所提供標的之合理性 2.各工作項目之間經費分配之合理性
(四)簡報與答詢(10%):
1.簡報內容是否具體並符合所提企劃書內容 2.問題理解程度及詢答內容是否明確
(五)總平均分數 75 分(含)以上始納入評比,總平均分數未達 75 分者,不得列為議價及決標對象。
七、 經費之報價方式(納入評審項目之一):
本案採總包價法,企劃書之費用編列方式全部採用總包價法,
投標廠商須提供相關經費預算配置表及預算明細表,並須遵循 105 年 6 月修訂之「經濟部及所屬機關委辦計畫預算編列基 準」。未依約履行而有減價收受之必要,依採購法第 72 條辦 理。
八、 附則
(一)若有其他未盡事宜依據「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投標文件之內容涉及智慧財產權歸屬及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 時,由投標廠商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
(三)如依法定程序全部或一部分未獲審議通過時,機關得終止契 約或依立法院通過之預算額度調整工作項目內容,廠商不得 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