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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減量政策 溫室氣體減量政策 溫室氣體減量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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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溫室氣體減量政策 溫室氣體減量政策 溫室氣體減量政策

溫室氣體減量政策工具 工具 工具 工具與個案應用評析 與個案應用評析 與個案應用評析 與個案應用評析

洪志銘

1*

、吳沛翰

2

1中華經濟研究院 台灣經濟所

2台灣大學 環境工程研究所 碩士班

前 前 前 前 言

為降低溫室氣體帶來氣候變遷的影響,全球及各國均以採取具體的行動來減緩

(mitigation)溫室氣體的產生,以及藉由調適(adaptation)作為來降低氣候變遷的影 響,我國亦不例外。在減緩溫室氣體排放方面,除了在 2008 年 6 月 5 日通過〈永續能 源政策綱領〉,2009 年 4 月亦召開了全國能源會議,接著在 2009 年 10 月將前兩者結論 再整倂通過為〈永續能源政策綱領-節能減碳行動方案〉,最近則是在 2010 年 5 月通過 了〈國家節能減碳總計畫〉。在調適方面,經建會在 2010 年已邀集各方專家研提我國的

「氣候變遷調適政策綱領」與「國家調適計畫」。

本文以氣候變遷主軸之一「減緩」為討論重點,更特別著重於達成減緩的政策工具,

在目前有關減緩(或稱減量)的法律中,〈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與〈能源稅條例〉

(草案)的通過與否,將對我國節能減碳的成效與產業產生顯著影響。因此,本文以此 兩法為重心,深入比較兩法之間的異同,並佐以簡單的數學分析經濟影響。最後,以個 案分析比較兩法之下的碳排放計算方法對煉鋼廠的經濟影響。

一 一

一 一、 、 、 、 我國溫室氣體減量政策 我國溫室氣體減量政策 我國溫室氣體減量政策 我國溫室氣體減量政策工具 工具 工具 工具

減少溫室氣體排放至大氣的管道,基本上有四,分別為,減少化石能源投入、以再 生能源與低碳能源替代化石能源、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以及碳捕捉與封存等,如圖 1 所 示。我國主要的能源與環境的四個法律,分別是〈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能源稅 條例〉(草案)、〈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與〈能源管理法〉,這四法在溫室氣體減量管道上 各有其作用,但影響管道也存在互相重疊之處,例如 98 年 7 月 8 日經總統公佈的〈再 生能源發展條例〉與〈能源管理法〉修正案,作用即分屬替代化石能源與提供能源使用 這兩類,〈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以補貼的方式,推廣各式再生能源的利用,〈能源管理法〉

修正案則新規定了能源使用效率必須達到特定標準,同時能源產品必須有能源效率的標 示規定。這兩個法律的作用單純,立法爭議較小。反之,能創造多個溫室氣體減量管道 的兩個法律〈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與〈能源稅條例〉(草案)則同屬草案,其中以

〈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審議進度稍快,且相關子法(草案)已在研擬中;至於能 源稅,因為根據賦改會決議,減少溫室氣體排放以「非稅」工具為主,故屬於課稅工具 的〈能源稅條例〉(草案)立法進度停滯。

(2)

圖 1 能源環境法律與溫室氣體減量途徑

二 二 二

二、 、 、 、 我國 我國 我國 我國〈 〈 〈 〈溫室氣體減量法 溫室氣體減量法 溫室氣體減量法〉 溫室氣體減量法 〉 〉 〉 ( ( ( (草案 草案 草案 草案) ) ) )與 與 與 與〈 〈 〈 〈能源稅條例 能源稅條例 能源稅條例 能源稅條例〉 〉 〉 〉 ( ( ( (草案 草案 草案 草案) ) ) )評析 評析 評析 評析

〈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以下省略草案兩字)與〈能源稅條例〉的目標都是為 了控制或降低溫室氣體的排放,但是從不同的途徑出發,從學理來看,兩者達成溫室氣 體減量的結果是相同的。然而,在實務運作上兩者效果會產生差異。以下,將從幾個面 向比較〈溫室氣體減量法〉與〈能源稅條例〉之差異,以及可能產生的影響。

(一一一一)兩法比較兩法比較兩法比較兩法比較 1. 減量目標

〈溫室氣體減量法〉第 4 條,分三階段訂定溫室氣體減量目標,中央主管機關 可以視國際公約、議定書及相關決議事項調整溫室氣體減量目標。

〈能源稅條例〉並無減量目標的條文,而是藉著課稅之項目、稅率高低與相關 配套影響減量目標,因此其減量效果存在不確定性。

因此,〈溫室氣體減量法〉的減量目標明確,較〈能源稅條例〉更能掌握我國 之溫室氣體排放。

2. 溫室氣體管制標的

〈溫室氣體減量法〉第 3 條定義六種溫室氣體,分別是二氧化碳(CO2)、甲 烷(CH4)、氧化亞氮(N2O)、氫氟碳化物(HFCs)、全氟碳化物(PFCs)、六氟

(3)

化硫(SF6)。〈能源稅條例〉並無溫室氣體的定義。

就法律條文而言,〈溫室氣體減量法〉的溫室氣體管制對象較廣,然而這還得 視實際執行時是否能掌握到六種溫室氣體的排放,例如對於溢散型之甲烷(CH4)、

氧化亞氮(N2O)的掌握。此外,〈溫室氣體減量法〉是透過對溫室氣體的盤查、

登錄與查驗來掌握溫室氣體資料,這需要時間做資料建置與機構的驗證。

3. 管制對象

〈溫室氣體減量法〉第 7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擬定國家溫室氣體減量推動方 案(簡稱推動方案),國家能源、製造、運輸、住商及農業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應依推動方案訂定所屬部門之溫室氣體排放管制行動方案(簡稱行動方 案),行動方案內容包括該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目標、期程及經濟誘因的措施。

因此,〈溫室氣體減量法〉管制的對象為能源、製造、運輸、住商及農業等五大部 門。

〈能源稅條例〉第 7 條規定八種應稅的能源,稅額則是根據個別能源之熱值與 含碳量訂定。因此,〈能源稅條例〉是針對能源產品並不針對特定部門,如表 1 所 示。然此兩者之間的關係亦可以透過如表 2 的方式得知

表 1 行政院「能源稅條例(草案 95 年版)」與〈溫室氣體減量法〉課稅項目

〈能源稅條例〉 〈溫室氣體減量法〉

汽油 能源

柴油 製造

煤油 運輸

航空燃油 住商

液化石油氣 農業

燃料油 天然氣 煤炭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4)

表 2 應稅能源與部門消費

單位:%

資料來源:2008 年能源統計年報與本研究整理。

因此,若〈能源稅條例〉與〈溫室氣體減量法〉要在同時間執行,針對某一溫 室氣體(如 CO2),兩套制度即有可能對同一部門造成雙重影響,例如,對能源部 門進行 CO2 總量管制,又同時課以能源稅及溫室氣體稅,該部門將因課稅減少排 放,其減少的 CO2 排放量若不被〈溫室氣體減量法〉所認可,部門必須在交易市 場裡再從事減量的行為。因此,對同一數量的 CO2,造成相同部門重複負擔。

另一種是情形是〈溫室氣體減量法〉與〈能源稅條例〉其中之一可能是多餘的 政策,亦即無效果。說明如下,若兩法同時執行,由於能源稅與溫室氣體環境稅會 讓排放源減量,因此會降低對溫室氣體排放交易下之排放權需求,接著降低排放交 易市場的均衡交易價格。當排放交易價格夠低(低於溫室氣體環境稅),排放源會 選擇減量成本最低的排放交易市場,最後有可能最終減量目標的達成是在〈溫室氣 體減量法〉之排放交易市場完成,〈能源稅條例〉並沒有發生作用,產生多餘的行 政成本。相反的,若〈能源稅條例〉所定訂的稅率相當高,且排放者之需求彈性高,

造成排放源大量的污染減量,以致對溫室氣體交易市場的排放權需求大幅降低,若 需求量極低或是為零,則溫室氣體交易市場無法運作,則〈溫室氣體減量法〉是多 餘的法制,產生額外的制度建造成本。

4. 排放資料取得

〈溫室氣體減量法〉第 5 條規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專責機 關,辦理有關氣候變遷與溫室氣體減量之調查、查證等事宜。第 8 條,中央主管機 關應進行氣候變遷調適衝擊評估、統計全國排放量等。第 10 條,目的事業主管機 管應輔導事業進行排放源排放量之盤查、查證、登錄、減量等。第 12 條,中央主 管機關公告之排放源,應每年進行排放量盤查,排放量清冊等應經查驗機構查證,

煉焦及煤 氣 (Coke&G

石油煉製 (Oil Refining)

發 電 (Power Generation)

- - - 0.03 0.05 62.58 - - - - 37.34 -

- - 0.87 0.28 1.02 26.80 - 3.01 3.01 - 63.85 1.17

- - - - 100.00 - - - - - - -

- - - - - 48.30 - - - - 51.70 -

- - - 2.20 42.21 2.61 41.09 - - - 11.89 -

- - 100.00 - - - - - - - - -

- - 32.79 5.59 36.69 1.61 - 0.17 0.20 - 5.19 17.76

- - 0.22 20.74 40.97 - 38.07 - - - - -

10.43 - 75.03 1.97 12.19 - - - 0.38 - -

柴 油 Diesel Oil 煤 油 Kerosene 航 空 燃 油

Jet Fuel 液化石油氣

L.P.G.

燃 料 油 Fuel Oil 天 然 氣6

Natural Gas 核 能 發 電 Nuclear Power

能源 (Energy)

非能源消 費(Non Energy- use)

出口 (Exports)

國際海運 (Intl.

Marine Bunkers) 能源轉換(Energy Transformation) 能源部門

自用 (Energy)

農業5 (Agr.) 工業1

(Ind.) 運輸2 (Trans.)

住宅3 (Res.)

服務業4 (Res.)

煤 炭 Coal 汽 油 Gasoline

(5)

並登錄於資訊平台開立之排放源帳戶。第 18 條,執行抵換專案者,經查驗機構查 證達成溫氣體減量(含碳匯量),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登錄與查證數量相同之排放額 度於其資訊平台開立之帳戶。因此,溫室氣體排放量取得是透過排放源的排放量盤 查,並經查證驗證盤查資料,並透過資訊平台所建立的帳戶來追蹤排放源溫室氣體 資料的變動。

基於〈能源稅條例〉本身即為一稅法,其應繳稅額資料的提供,與其他採稅法 申報制的作法類似。〈能源稅條例〉第三章為稽徵,描述了整個稽徵的程序與規定,

第 12 條,規定了產製廠商應設置、記載並保存足以正確計算能源稅之帳簿、憑證 及會計記錄。第 13 條,規定產製廠商之應納稅款,應自行向公庫繳納,並依照財 政部規定之格式填具計算稅額申請書,檢同繳款書收據向主觀機關申報。至於進口 能源部分,納稅義務人應向海關申報,並由海關於徵收關稅時代徵。所以,關於〈能 源稅條例〉在排放資料的提供,是由產製廠商申報,並在財政部所規定的計算稅額 申報書上填寫。

由排放資料的提供來看,〈溫室氣體減量法〉規定每一筆排放資料都需要第三 專業機構查證與認證,〈能源稅條例〉僅規定需提供相關帳簿、憑證與會計記錄,

且由廠商自行繳納稅額與申報相關資料,並不要求每筆資料都要第三專業機構來查 證與認證,因此就資料提供的成本來看,〈溫室氣體減量法〉產生的成本較〈能源 稅條例〉為高。

5. 組織

(1)政府機關權責單位

〈溫室氣體減量法〉將政府機關的權責明訂於第二章,自第 6 條至第 11 條,

架構如圖 2 所示,此外,於第 17 條第 4 項,關於資訊平台帳戶管理等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定之。,因此,政府機關之權責單位,包括 了行政院、中央主管機關(目前為環保署)、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只一個)、 直轄市、縣(市)的主管機關等,各機關各有職司。

〈能源稅條例〉在第 3 條,規定能源稅為國稅,於應稅能源出廠或進口時徵 收之,在該條文之說明欄裡,將能源稅與貨物稅之屬性視為相同,因此參照貨物 稅定為國稅。第 5 條,關於免徵能源稅之規定,規定免徵能源稅之要件、範圍、

應檢府文件及其他應遵循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由 此觀之,在〈能源稅條例〉裡,主要權責在財政部,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僅為 輔助角色。

比較〈溫室氣體減量法〉與〈能源稅條例〉,顯然〈溫室氣體減量法〉包括 的政府單位多且權責複雜,如政府組織從中央到地方都有一定的職責,在政府水 平層級而言,中央這一層就涵蓋眾多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地方層級亦會跨 多個主管機關。〈能源稅條例〉則相對單純,透過財政部既有之稽徵體制運作即 可。因此,在選擇〈能源稅條例〉或是〈溫室氣體減量法〉時,是否需要透過複 雜的政府組織來達成不確定的相對減量效果,值的商榷。

(6)

圖 2 <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政府機關權責架構

資料來源:環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2)專責機構

〈溫室氣體減量法〉第 5 條規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專責 機關,辦理有關氣候變遷與溫室氣體減量之調查、查證、輔導、訓練及研究事宜。

前項調查、查證、輔導及訓練之專責機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此外,於第 12 條規定,排放源應每年進行排放量盤查,其排放量清冊及相關資料應經查驗 機構查證,查驗機構需為國際認可之查驗機構或其在國內開設之分支機構,並應 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認證機構申請認證並取得許可後,使得辦理確證及查 證事宜。

由此可知,〈溫室氣體減量法〉在法律條文上直接創造了調查、查證、輔導 及訓練之專責機構。此外,對於查驗機構,資格又限定為需為國際認可或其在國 內開設之分支機構,顯然對於查驗機構資格要求相對嚴格。再者,前述查驗機構 還需要被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認證機構認證,凸顯出〈溫室氣體減量法〉組 織層層監管之高度管制特質。相反的,〈能源稅條例〉在法律條文並無任何專責 機構之要求規定。

為了達成溫室氣體管制的設計,〈溫室氣體減量法〉直接創造或引進了一個 或數個新的行業,也對既有之環境顧問公司開闢了新的業務與商機,也可能引導 相關系所改變教學方向與訓練方式,為調查、查證、輔導及訓練之專責機構提供 質優量廣的人才。〈能源稅條例〉則無直接開創新行業之性質。另一方面,也與 前述關於政府機關權責單位的問題相同,〈溫室氣體減量法〉要求設立的機構過 多(查驗機構、查驗機構之認證機構),造成交易成本過高,影響實質減量的成 效;反之,〈能源稅條例〉條例僅透過既有的稅捐稽徵機關執行,組織單純運作

(7)

順暢,交易成本相對較低。

6. 財務

(1)收入

〈溫室氣體減量法〉關於財務收入的規定主要在第 14、15 與 17 條,第 14 條第 4 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執行溫室氣體排放額度分配時,得保留所分配排放 額度之一定比例,併同以拍賣或配售方式釋出。第 17 條主要規定排放源之超額 排放量之扣減取得方式(以先期專案、抵換專案、交易或其他方式扣減),並規 定資訊平台帳戶之管理、手續費等辦法,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金融主管機 關定之。第 15 條則是建立了溫室氣體減量基金,基金來源有四,一是依第 14 條拍賣或配售之所得,二是依第 17 條收取之手續費,三是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 款,四是其他。

〈能源稅條例〉本身即為稅法,稅收來自於應稅能源的繳納。第 1 條規定,

國內產製或自國外進口,均徵收能源稅。第 3 條,能源稅為國稅,於應稅能源出 廠或進口時徵收。第 7 條關於能源之課稅項目規定及第 8 條關於再生能源之課稅 規定。

若先撇除「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與「其他」兩項溫室氣體減量基金的來 源,溫室氣體減量基金就是透過排放額度的拍賣、配售與手續費收取的方式取 得。拍賣與配售的收入高低,取決於溫室氣體排放總量的水準與中央主管機關保 留分配的比例,若是拍賣,則又與競標者之出價有關。若是配售,則除了政府保 留配售之排放額度之外,也與配售價格有關。由於配售收入的兩項決定因素都由 政府決定,相較透過拍賣方式,配售收入相對穩定。至於透過手續費之收取,取 決於市場對於排放量之需求與供給,當然也決定於手續費是對交易價格或數量收 取,無論如何,收入多寡皆由市場交易決定,收入較不具穩定性。因此,在「配 售」與「手續費」這兩項收入都有可能波動的情形下,「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似乎是穩定溫室氣體減量基金收入之重要工具,但預算要介入多少,也與政府是 採取「量出為入」或「量入為出」之思維有關,這也具不確定性。

〈能源稅條例〉規定之應稅能源,是綠色稅制稅收收入為一來源,因其稅基 廣,且短期內能源消費彈性低,稅收收入將相對穩定,長期而言能源消費彈性會 變高,若稅率無太大變化,稅收應會較少。然而,能源稅課稅的目的之一,即在 於降低能源的消耗與溫室氣體的排放,若稅收減少是反應前述效果的話,〈能源 稅條例〉的目的可算達成。

(2)支出

〈溫室氣體減量法〉關於支出的項目規定主要在第 15 條溫室氣體減量基金 上,該條第二項列出九項支用項目,分別是:一、各級主管機關執行溫減工作事 項。二、排放源檢查。三、補助及獎勵排放源辦理溫減自願減量工作。四、指定 資訊平台建立、拍賣、配售及交易相關行政工作。五、執行溫減管理及管制相關

(8)

工作所需之聘僱。六、氣候變遷調適相關事宜之研擬及推動。七、氣候變遷及溫 減之教育宣導。八、涉及溫減及氣候變遷調適之國際環保工作。九、其他有關溫 減及氣候變遷調適研究事項。若再予以歸類,可以觀察到九項當中之 1、2、4、

5、6、7、8 是屬於行政機關本來的業務範圍,只是業務是在處理有關氣候變遷 與溫室氣體之減量與調適等事項,這要以成立基金方式來支應,而非透過一般預 算編列來執行,似有爭議。其次,第 3 項對排放源自願減量之補助與獎勵,更是 有爭議,其一,既是自願減量,何需補助與獎勵,如此即違反「自願」之意;其 二,對溫室氣體排放源之補助與獎勵,又與「污染者付費」之精神違背,也與〈溫 室氣體減量法〉之減量目的背道而馳。最後,惟有第 9 項,有關溫減及氣候變遷 調適之研究事項,因研究本身具有強烈的外部利益以及不確定性質,政府補助及 獎勵研究項目具有正當性及合理性。又,若 9 項支用項目中,只有研究獎勵一項 具合理性,那麼是否值得為此一項目成立基金?若交由國科會之研究獎勵補助機 制是否更恰當?

〈能源稅條例〉第 21 條規定,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貨物稅條例第六條、

第八條至第十一條規定之課稅項目,停止課徵貨物稅。亦即能源稅條例施行之日 起,將停止課徵橡膠輪胎、飲料品、平板玻璃、油氣類及電器類之貨物稅。雖然,

〈能源稅條例〉僅為稅法,並無稅收用途的規定,也基於此,稅收用途可視政府 的政策需要,透過各部會預算的爭取,立法院的審議,以創造最有利於國家福祉 之處。再者,若配合措施得當,在〈能源稅條例〉條例通過,亦搭配若干措施,

例如,調降所得稅稅額或提高所得稅寬減額,補貼大眾運運輸,或是補貼溫室氣 體減緩的研發活動,亦有助於減緩溫室氣體的作用。

以上所述,顯然〈溫室氣體減量法〉支用範圍窄,僅限執行溫室氣體減量之 行政工作事項或是對特定排放源之補助之用,與〈能源稅條例〉之稅制整併效果 與公共支出效果相比,後者影響範圍相對廣。

基於以上的分析,我們可以知道〈溫室氣體減量法〉在排放資料取得、組織、

罰則方面都較〈能源稅條例〉產生的交易成本高;在財務方面,〈溫室氣體減量 法〉收入來源窄,也較不穩定,支出對象少,影響範圍相對窄。但是,〈溫室氣 體減量法〉具有明確的管制目標,溫室氣體管制目標較〈能源稅條例〉為廣;在 教育各界節能減碳上,〈溫室氣體減量法〉運用的工具較多;在管制對象上,兩 者減少溫室氣體的管道不同,但是都可以相互轉換為以部門或是以產品為最終影 響對象,兩者產生的影響效果目前無法比較。

(二二二二)競合分析競合分析競合分析競合分析

在不排除〈溫室氣體減量法〉與〈能源稅條例〉可能執行的情況下,以下分幾個 面向討論兩法的競合,以下所稱之「競」,為各條文可能造成各種成本增加或是不效 率的情形。所稱之「合」,可詮釋為「互補」的效果,意味各條文在某些共同項目具 有相輔相成的效果。

1. 減量目標:〈溫室氣體減量法〉減量目標明確,〈能源稅條例〉亦可以透過課稅

(9)

方式減少溫室氣體減量排放。若不論考慮其他因素(例如受管制對象承受兩次 成本負擔),〈能源稅條例〉有助於〈溫室氣體減量法〉減量目標的達成,具有

「合」之關係。

2. 管制對象:如上文所述,兩個法影響對象相同,若不設計一機制,例如已繳交 能源稅之排放源,其應稅部分之溫室氣體排放可以被〈溫室氣體減量法〉所承 認,允許抵減其應負之減量責任。那麼,對同一排放源即產生重複負擔的影響,

即產生「競」的效果。其次,若〈溫室氣體減量法〉未能涵蓋的部門若由〈能 源稅條例〉來補足,兩者在溫室氣體減量目標上即產生「合」的效果。

3. 排放資料取得:若為取得相同的溫室氣體資料,則兩種法產生多餘的成本,兩 法為「競」。

4. 組織:為管理相同的溫室氣體,兩種制度需要不同的機構來執行,可說是相同 業務由不同單位來做,此亦產生額外的成本,兩者為「競」。

5. 財務:〈溫室氣體減量法〉從排放源排放權之購買與手續費繳交,以及政府之撥 款獲得收入來源;〈能源稅條例〉從排放源之繳款獲得收入。兩者可說是針對相 同的溫室氣體排放,同一排放源卻繳交兩筆金錢,一是以購買排放權的形式,

二是以稅的形式出現,可說是「一罪兩罰」,這點說明了兩者為「競」的關係。

從支出面觀之,〈溫室氣體減量法〉主要支出項目為行政支出、排放源補助與研 究事項支出。〈能源稅條例〉則視最後稅收支用的範圍而定,競合關係不確定。

三 三

三 三、 、 、 、 〈 〈 〈 〈能源稅條例 能源稅條例 能源稅條例 能源稅條例〉 〉 〉及 〉 及 及〈 及 〈 〈 〈溫室氣體減量法 溫室氣體減量法 溫室氣體減量法〉 溫室氣體減量法 〉 〉之簡單經濟分 〉 之簡單經濟分 之簡單經濟分析 之簡單經濟分 析

〈能源稅條例〉及〈溫室氣體減量法〉兩者的經濟工具屬性,前者為課稅工具,後 者為數量工具,以下根據兩者之政策工具特性,分別建立基本經濟模型,並以簡單之數 值代入模型內,藉以說明課稅與總量管制與交易工具,對廠商的經濟影響及兩政策工具 的差異。

(一一一一)〈〈〈〈能源稅條例能源稅條例能源稅條例能源稅條例〉〉〉

假設一代表性廠商投入兩種能源以生產產品 Q,能源分別為低碳能源 g(如天然 氣)與高碳能源

b

(如煤),因此,投入與產出的關係,以下式表示:

Q

=

g b

α β (1)

其中 ,

α β

分別代表低碳能源與高碳能源在產品生產中投入的比例。此外,為簡化 運算,假設低碳能源無二氧化碳產生,而高碳能源每單位的能源使用,將有

θ

單位的 二氧化碳產生,因此在產品生產過程中,將產生

θ b

的二氧化碳。同時,政府對每單 位二氧化碳課以 t 的稅率,因此該代表性廠商將被課以

t b θ

的稅賦。廠商的利潤函數,

可表達如下:

( )

Q b g

P Q P t b P g

π = − + θ −

(2)

其中,

P 、

Q

P 與

b

P 分別代表產品、高碳能源與低碳能源的價格,其值為固定常

g

(10)

數。廠商透過低碳與高碳能源的配置,追求利潤的最大。廠商追求利潤最大之下的一 階條件如下:

( )

1 0

Q b

P b g P t b

α β

π α

θ

∂ = − + =

∂ (3)

1 0

Q g

P b g P g

α β

π β

∂ = − =

∂ (4)

在二階條件滿足之下,可求得高碳與低碳能源的最適投入量,如下:

( )

1

1 1

*

1 Q

g b

b P

P P t

β β α β

β β

α β θ

− − −

 

 

=

 + 

 

(5)

( )

1

1 1

* 1

Q

g b

g P

P P t

α α α β

α α

β α θ

− − −

 

 

=

 + 

 

(6) 接著,將(5)(6)兩式代入(1)與(2)式,可得最適的產出與利潤。以下,分析能源稅 變動對最適能源投入與產出的影響:

( ) ( ) ( )

* * 1 1

1 1 b 0

b b P t

t β θ α β

θ

∂ = − − − − + <

∂ (7)

( ) ( )

* * 1 1

1 b 0

g g P t

t αθ α β

θ

∂ = − − − + <

∂ (8)

( ) ( )

* 1

1 1 1 1 1 1

1

b Q g

0

Q P t P P

t

α β β α β

β α β α β α β α β

αθ α β θ

α β

α β

+ −

− − −− − − − − − − − −

∂ = − − − + <

(9)

在假設規模報酬遞減

α

+

β

< ,當只有一家廠商並無下游廠商存在,且產品售價1 固定之下,政府課徵能源稅將導致廠商減少低碳與高碳能源的使用,並減少了生產。

此結果反應了當廠商在面臨能源稅課徵時,短期若無法透過租稅轉嫁、技術提昇以及 缺乏市場價格控制能力之下,課稅的確會造成影響。接著,為凸顯出課稅的效果,以 下將先定義幾項指標,並代入假設的數據以圖形說明課稅對下述指標的影響:

能源密集度:

* *

*

g b Q

+

(10)

單位營業收入能源支出: b *g

Q

P b P g P Q

+ (11)

碳排放密集度:

*

*

b Q

θ

(12)

「能源密集度」為每生產一單位產品的能源使用量,數值越高,代表能源使用效 率越差。「單位營業收入能源支出」,表示獲得一單位產品收入,所需的能源投入成本,

數值越高,表示能源耗用越嚴重。「碳排放密集度」,表示每生產一單位產品的二氧化 碳排放值,其值越高,表示碳密集度越高。假設

P

Q =100,

P

b = , 2

P

g =12,

θ = 0.01

,

(11)

α = 0.5

,

β

=0.2與

10 ≤ ≤ t 20

之下,各項指標與能源稅的關係如下圖所示:

12 14 16 18 20 能源稅

7800 7900 8000 8100 8200 8300 利潤

12 14 16 18 20 能源稅

24.6 24.8 25.0 25.2 25.4 能源密集度

(a) (b)

12 14 16 18 20 能源稅

0.660 0.665 0.670 0.675 單位營業收入能源支出

12 14 16 18 20 能源稅

0.230 0.232 0.234 0.236 0.238 碳排放密集度

(c) (d)

圖 3 能源稅課稅效果

由圖 3 可知,能源稅稅率提高,會讓廠商利潤降低,但同時也讓能源密集度、單 位收入之能源支出與碳排放密集度降低,後三者結果與能源稅課徵的目的一致,然 而,在短期廠商尚無調整能力之下,能源稅提高將造成廠商利潤的降低,亦即產生經 濟與環保衝突的問題,我國台電公司目前的狀況(電價無法調整,面臨能源稅課徵)

可為代表。

然而,上述模型仍是極簡化的假設,若是有下游廠商存在,此代表性廠商或可將 稅賦轉嫁,或是該廠商具有市場價格控制力,將降低能源稅的不利影響。此外,能源 稅的稅收用途,亦未考慮到此模型之中,若考慮進來,亦有可能改變上述結果。

(二二二二)〈〈〈〈溫室氣體減量法溫室氣體減量法溫室氣體減量法溫室氣體減量法〉〉

如同本文前一章兩法制度比較中所述,〈〈〈〈溫室氣體減量法〉〉〉的交易成本高,除了〉 反映在溫室氣體的盤查,若是特別執行減量計畫,則每筆減量額度皆須經查驗證。此 外,在溫室氣體減量管道中,〈溫室氣體減量法〉是對溫室氣體的排放付費,相較〈能 源稅條例〉為從能源投入課稅,前者提供排放源碳捕捉的誘因,而後者缺乏此誘因提 供。因此,碳交易與能源稅模型最大的不同,就在於交易成本與溫室氣體減量成本。

(12)

假設代表性廠商的利潤函數如下:

( )

3

3

Q b g c tc

P Q P b P g P b a e P a a

π = − − − θ − − − −

(13)

其中

P

c

P

tc分別代表碳權市場交易價格與減量盤查與稽查單位價格,假設為固 定常數。

a

與 e 分別代表減量水準與碳權核配,因此廠商在經由二氧化碳減量與政府 碳權的核配之後,若有不足,則以

P

c的價格向碳權市場購買,碳權購買支出為

( )

P

c

θ b a − − e

。為簡化運算,令

e

= ,即政府不給予廠商免費的碳權核配。此外,0 假設執行盤查與查驗證減量的交易成本為

P a

tc ,同時廠商的減排成本為

a

3 3。其餘符 號與〈能源稅條例〉數學模型推導相同。

廠商透過低碳與高碳能源的配置及減排水準,以追求利潤最大。廠商追求利潤最 大之下的一階條件如下:

( )

1 0

Q b c

P b g P P b

α β

π α

θ

∂ = − + =

∂ (14)

1 0

Q g

P b g P g

α β

π β

∂ = − =

∂ (15)

2 0

c tc

P a P a

π

∂ = − − =

∂ (16)

在二階條件滿足之下,可求得高碳與低碳能源的最適投入量與減排水準,如下:

( )

1

1 1

*

1 Q

g b c

b P

P P P

β β α β

β β

α β θ

− − −

 

 

= + 

(17)

( )

1

1 1

* 1

Q

g b c

g P

P P P

α α α β

α α

β α θ

− − −

 

 

= + 

(18)

( )

1/ 2

*

c tc

a

=

P

P

(19)

(17)(18)兩式所獲得最適高碳與低碳投入數量與能源稅課稅下之最適數量,如 (5)(6)式結構幾乎相同,唯一不同在於此處為碳權價格

P 取代了課稅結果之 t 。此外,

c 假設碳權交易價格高於交易成本之單位價格,即

P

c

P

tc > ,由(19)式獲得最適減排0 水準,此為碳稅所沒有的。以下,分析碳權價格變動對最適能源投入與減排量的影響,

如下:

( ) ( ) ( )

* * 1 1

1 1 b c 0

c

b b P P

P β θ α β

θ

∂ = − − − − + <

∂ (20)

( ) ( )

* * 1 1

1 b c 0

c

g g P P

P αθ α β

θ

∂ = − − − + <

∂ (21)

( )

*

1/ 2

1 0 2

c c tc

a

P P P

∂ = >

∂ −

(22)

(13)

(20)與(21)表示當碳權價格上升,高碳與低碳的最適能源投入都會減少,而(22) 式表示最適減排水準會隨著碳權交易價格增加而增加。至於對廠商最適產量的影響,

可透過(1)式的生產函數,得知碳權交易價格增加,將導致產量降低。同樣的,碳權 價格增加,與能源稅稅率提高影響相似,將會降低廠商利潤,但同時也降低了能源密 集度、單位收入之能源支出與碳排放密集度。

四 四

四 四、 、 、 、 個案分析 個案分析 個案分析 個案分析

一貫作業鋼鐵廠之二氧化碳排放為國內之大宗,本研究參考國內文獻資料,參照〈能 源稅條例〉及〈溫室氣體減量法〉的內容,計算出該廠需負擔的碳支出。然而在計算碳 支出時,我們假設〈能源稅條例〉的能源稅稅額(或碳稅)與〈溫室氣體減量法〉的碳 權價格相同,如此,在一致的基礎之下,本文進一步在〈能源稅條例〉之下不同的稅基 計算,與〈溫室氣體減量法〉之物質流計算方法之下,鋼鐵廠的稅賦與碳權支出。此外,

以下計算也假設該廠為碳權的買方,且在短期內並無法做任何調整,所以能源稅或是碳 權價格的增加,該廠的稅賦與碳權支出也增加,淨利也將減少。

(一一一一) 〈〈〈〈能源稅條例能源稅條例能源稅條例能源稅條例〉〉

一貫作業鋼鐵廠各製程需使用之原、燃料彙整如圖 4,由〈能源統計月報〉,初 級能源煤炭可分為煙煤-煉焦煤、煙煤-燃料煤、無煙煤、亞煙煤四細項,依據〈能 源稅條例〉,冶金煤即為煉焦用煤,而焦炭與 PCI 煤視為原料,不在課稅範圍內,但 本研究認為煉焦製程所用之冶金煤,其主要用途為生產後續高爐使用之焦炭,故應將 其視為原料,而高爐使用之焦炭、PCI 煤為燃燒加熱用,應將其視為燃料,因此,以 下分兩種情境討論,亦即

case1:根據〈能源稅條例〉,PCI 煤與焦炭視為原料,不課稅。

case2:本研究假定,(1)PCI 煤與焦炭視為燃料,課稅(2)冶金煤為原料,不 課稅。

兩情境不同之課稅對象整理如表 3。

圖 4 一貫作業鋼鐵廠製程使用能源投入 冶金煤 煉焦

工廠 焦炭 無煙煤 燒結

工廠

PCI煤

高爐 工廠 燃料煤 汽電

共生 軋鋼

天然氣、汽油、柴油用以支 援各廠不足的能源需求。

低硫 燃料油

(14)

表 3 case1 與 case2 課稅對象比較

Case1 Case2 課稅對象

原料 燃料 原料 燃料

冶金煤  

焦炭  

PCI 煤  

無煙煤  

燃料煤  

天然氣  

低硫燃料油  

柴油  

汽油  

1. case1

各燃料使用量及碳排放估計如表 4,並依製程使用分類彙整如表 5。

表 4 case1 課稅對象二氧化碳排放計算 使用燃料 使用量

(噸/年)

碳排放係數

(噸 CO

2

/噸)

CO

2

排放量

(噸/年) 排放 CO

2

比例(%)

冶金煤 4,900,000 2.677 13,117,300 91.99 無煙煤 62,000 2.922 181,164 1.27 燃料煤 290,000 2.535 735,150 5.16 天然氣 32,000 2.621 83,872 0.59 低硫燃料油 41,000 3.153 129,273 0.91 柴油 4,000 3.130 12,520 0.09 汽油 200 3.121 624 0.01

全廠總計 14,259,903 100.00

碳排放係數係參考溫室氣體排放係數管理表(99 年 7 月),經濟部能源局

(15)

表 5 case1 依製程分類之二氧化碳排放

製程 CO

2

排放量(噸/年) 排放 CO

2

比例(%)

煉焦 13,117,300 91.99

燒結 181,164 1.27

高爐

- -

轉爐 - -

汽電共生 735,150 5.16

軋鋼 129,273 0.91

其他 97,016.2 0.68

全廠總計 14,259,903 100.00

由表 5 可知,若依目前之能源稅計算,煉焦製程所使用的冶金煤約佔一貫作業 鋼鐵廠 92%的二氧化碳排放。假設每噸二氧化碳課徵稅率在 400~700 元之間,並 根據該一貫作業鋼鐵廠年淨利之平均歷史資料,粗估為 20,000 百萬元,則一貫作 業鋼鐵廠每年所需負擔的能源稅賦及稅後淨利,計算如表 6。

表 6 case1 一貫作業鋼鐵廠年需負擔能源稅賦 稅率

(元/噸 CO

2

稅賦

(百萬元)

淨利

(扣除能源稅)

(百萬元)

400 5,704 14,296

500 7,130 12,870

600 8,556 11,444

700 9,982 10,018

根據表 6,當能源稅稅率從每噸 400 提高至 700 元,該廠的能源稅支出從 57 億元增至 100 億元,稅後淨利變化從 143 億元降至 100 億元。此說明若在短期間,

該廠無其他因應能源稅的應對策略,則能源稅課徵將大幅縮減該廠的獲利。為了降 低能源稅的衝擊,建議其減量策略可為:

(1)煉焦製程主要為產生高爐所需之焦炭,若能使用碳排放係數較低的燃料來 替代焦炭,如:增加 PCI 煤的使用、使用木炭及廢棄塑料等,則可減少冶金煤的使 用。

(2)技術方面,提升高爐效率,如:爐氣、廢熱回收等。

2. case2

當本研究假定 PCI 煤與焦炭為燃料,納入課稅的範圍,而同時將冶金煤視為原 料,並不課稅時,各燃料之使用量及碳排放估計如表 7。此外,並依製程使用分類

(16)

彙整如表 8。

表 7 case2 課稅對象二氧化碳排放計算 使用燃料 使用量

(噸/年)

碳排放係數

(噸 CO

2

/噸)

CO

2

排放量

(噸/年)

排放 CO

2

比例

(%)

焦炭 4,500,000 3.043 13,693,500 63.13 PCI 煤 2,300,000 2.980 6,854,000 31.60 無煙煤 62,000 2.922 181,164 0.84 燃料煤 290,000 2.535 735,150 3.39 天然氣 32,000 2.621 83,872 0.39 低硫燃料油 41,000 3.153 129,273 0.60 柴油 4,000 3.130 12,520 0.06 汽油 200 3.121 624 0.01

全廠總計 21,690,103 100.00

表 8 case2 依製程分類之二氧化碳排放

製程 CO

2

排放量(噸/年) 排放 CO

2

比例(%)

煉焦 - -

燒結 181,164 0.84

高爐 20,547,500 94.73

轉爐 - -

汽電共生 735,150 3.39

軋鋼 129,273 0.60

其他 9,701,620 0.45

全廠總計 21,690,103 100.00

由表 8 可知,在本研究假設情境下,高爐製程碳排放量最高,約佔一貫作業鋼 鐵廠 95%,同 case1 之假設條件,重新計算一貫作業鋼鐵廠每年需負擔能源稅賦及 淨利計算如表 9。

表 9 case2 一貫作業鋼鐵廠年需負擔能源稅賦 稅率

(元/噸 CO

2

稅賦

(百萬元)

淨利

(扣除能源稅)

(百萬元)

400 8,676 11,324

500 10,845 9,155

600 13,014 6,986

700 15,183 4,817

(17)

根據表 9,當稅率從每噸 400 提高至 700 元,該廠的能源稅支出從 86 億元增 至 151 億元,稅後淨利變化從 113 億元降至 48 億元,變化幅度比 case1 更大,降 低能源稅衝擊之建議與 case1 相同。

(二二二二) 〈〈溫室氣體減量法〈〈溫室氣體減量法溫室氣體減量法〉溫室氣體減量法〉〉

參考國內外文獻(2009,吳),以碳物質流計算一貫作業鋼鐵廠製程之二氧化 碳,其計算每製程中投入原料的碳總量及產出產品中的碳總量,透過物質平衡,相 減得每製程的二氧化碳排放。表 10 比較了美國、日本與台灣各製程的二氧化碳排 放,如下:

表 10 各製程二氧化碳排放比較

(單位:噸 CO

2

/噸鋼)

製程 美國(Worrell etal,1999) 日本(Gielen and

Moriguchi, 2002) 台灣(吳兆衡,2009)

煉焦 0.04 0.23 0.34

燒結 0.05 0.36 0.43

高爐 0.75 1.56 0.51

轉爐 0.09 0.00 0.01

汽電共生 0.56 0.25 0.82

軋鋼 0.25 0.18 0.09

其他 0.09 0.11 0.01

全廠總計 1.83 2.68 2.24

資料來源:吳兆衡,2009,以物質流分析結合系統動態探討台灣鋼鐵業二氧化碳之排放,國立台灣大學 碩士論文

台灣的結果介於美國與日本之間,與美國的差別在於煉焦與燒結製程最大,原 因可能是美國直接購買高爐使用之焦炭與燒結礦成品,故廠內前端之煉焦與燒結便 不需生產過多的焦炭或燒結礦,使得該階段排放之二氧化碳較少;另外,台灣汽電 共生製程產生之二氧化碳排放較其它兩國為高,而高爐相對較低,原因可能在於台 灣高爐爐氣回收設備較為完善,因此原本應在高爐階段排放的二氧化碳,有部分經 熱回收發電後,在汽電共生階段排放。

假設台灣之一貫作業鋼鐵廠年產量為 1,100 萬噸鋼,乘以表 10 中台灣生產每 噸鋼所排放之二氧化碳量,估算該廠之年排放量如表 11 所示。

(18)

表 11 依製程分類之二氧化碳排放(以碳物質流方法計算)

製程 CO

2

排放量(噸/年) 排放 CO

2

比例(%)

煉焦 3,740,000 15.18

燒結 4,730,000 19.20

高爐 5,610,000 22.77

轉爐 110,000 0.45

汽電共生 9,020,000 36.61

軋鋼 990,000 4.02

其他 110,000 0.45

全廠總計 24,640,000 100.00

由表 11,高爐之前置作業煉焦與燒結,其排放量佔總廠約 35%,若在此兩階 段改進技術,或在經濟條件許可下直接進口高爐使用之焦炭、燒結礦,將可減少該 階段的二氧化碳排放;至於汽電共生,雖表 11 顯示其二氧化碳排放比例為全廠最 高,但探究其因主要源自於爐氣、廢熱的回收,若非在此階段排放,亦會轉嫁在前 面煉焦、燒結、高爐、轉爐等製程。

假設碳權價格為每噸 400~700 元,且該廠未從事相應的減量作為,需購買碳 權以排放二氧化碳,且如前述未扣除碳權費用之前的淨利粗估為 20,000 百萬元。

一貫作業鋼鐵廠每年需負擔碳權費用及扣除碳權費用後之淨利,如表 12 所示。

表 12 一貫作業鋼鐵廠年需負擔碳權費用與淨利(以碳物質流方法計算)

碳價

(元/噸 CO

2

碳權費用

(百萬元)

淨利

(扣除碳權費用後)

(百萬元)

400 9,856 10,144

500 12,320 7,680 600 14,784 5,216 700 17,248 2,752

根據表 12,因利用碳物質流方法計算出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較高,所以隨碳價不 同,碳權費用與淨利的變化幅度較 case1、case2 為大,當碳價從每噸 400 提高至 700 元,碳權費用支出由 98 億元增至 172 億元,稅後淨利變化從 101 億元降至 27 億元。

依據三種不同方法估算之二氧化碳排放量,整理如圖 5,並簡要整理如下:

(19)

年排放二氧化碳(噸)

0 5,000,000 10,000,000 15,000,000 20,000,000 25,000,000

全廠總計 煉焦 燒結 高爐 轉爐 汽電共生 軋鋼 其他

能源稅條例-Case1 能源稅條例-Case2

溫室氣體減量法-碳物質流

圖 5 三種方法估算之二氧化碳排放量比較

Case1:根據〈能源稅條例〉,PCI 煤與焦炭視為原料,不課稅。

二氧化碳排放量主要來自煉焦製程,因為煉焦主要為提供高爐製程使用之焦炭而 存在,因此若能改善煉焦與高爐製程,或節約高爐使用的焦炭,都可減少上游煉焦冶 金煤的使用,而使能源稅賦降低。

case2:本研究假定,(1)PCI 煤與焦炭視為燃料,課稅(2)冶金煤為原料,不 課稅。

case2 同 case1 的作法,為利用燃料投入量乘以碳排放係數,換算二氧化碳排放 量,惟選定課稅對象有所不同。本文認為煉焦製程所使用之冶金煤,主要為生產焦炭 予高爐使用,應當視其為原料,而實際用於高爐燃燒的焦炭、PCI 煤被視為燃料,計 算後的排放量與碳物質流方法較為接近,若要降低能源稅支出,以減少高爐中焦炭、

PCI 煤的使用為主,包括製程改善、使用碳係數較低的燃料等。

以〈溫室氣體減量法〉溫室氣體盤查的作法,若採用全廠碳物質流方法,計算出 的碳排放較 case1 與 case2 僅考慮特定之燃料投入為多,也較能反映所有實際碳排放 情形。此外,碳物質流方法亦可找出整廠碳排放最多的製程所在,而就重點進行改善,

但在初期全廠盤查時則需投入較多的時間、成本。

其次,將各種計算方法所獲得的稅賦、費用與淨利整理如表 13。當一貫作業廠 之年產量為 1,100 萬噸,且未扣除能源稅賦或碳權費用之年淨利為 20,000 百萬元;由 圖 6、圖 7 可知,不論何種方法,若無相應的減碳措施,稅賦或碳權費用對於一貫作 業煉鋼廠的財務皆造成一定影響,其中又以全廠碳物質流計算方法所繳交的碳費最多

(如圖 6 所示),故對淨利的影響相較能源稅的兩種計算方式為大(如圖 7 所示)。

(20)

表 13 三種方法計算結果之比較 能源稅條例

Case1 Case2 溫室氣體減量法 稅率或碳價

(元/噸 CO

2

稅賦 (百萬元)

淨利

(百萬元)

稅賦 (百萬元)

淨利

(百萬元)

碳權費用 (百萬元)

淨利

(百萬元)

400 5,704 14,296 8,676 11,324 9,856 10,144 500 7,130 12,870 10,845 9,155 12,320 7,680 600 8,556 11,444 13,014 6,986 14,784 5,216 700 9,982 10,018 15,183 4,817 17,248 2,752

稅賦或碳權費用(百萬元)

0 5,000 10,000 15,000 20,000

400 500 600 700

稅率或碳價(元/噸CO2)

能源稅條例-Case1 能源稅條例-Case2

溫室氣體減量法-碳物質流

圖 6 三種方法計算之費用支出比較

淨利(百萬元)

0 2,000 4,000 6,000 8,000 10,000 12,000 14,000 16,000

400 500 600 700

稅率或碳價(元/噸CO2)

能源稅條例-Case1 能源稅條例-Case2

溫室氣體減量法-碳物質流

圖 7 三種方法計算之淨利比較

(21)

結語 結語 結語 結語

本文不僅從〈能源稅條例〉與〈溫室氣體減量法〉兩法草案中比較其異同,也透過 簡單的經濟數學模型,說明了課稅與碳排放交易之經濟影響。此外,也透過個案的研究,

分析不同碳排放計算方式對廠商的經濟影響。簡言之,〈能源稅條例〉在減量目標上具 有不確定性,然而執行減碳的交易成本較低,而〈溫室氣體減量法〉減量目標確定,卻 交易成本偏高。此外,不論是〈能源稅條例〉與〈溫室氣體減量法〉,兩者在短期間皆 會造成廠商獲利的降低,卻也同時降低了能源密集度與碳密集度,反映出經濟與環保的 困境。然而,在長期,當廠商有所因應,或是能夠轉嫁稅費,則稅費對廠商的不利影響 應當有所改善。最後,不論利用〈能源稅條例〉的原料或燃料分類課稅或是採用〈溫室 氣體減量法〉全廠碳物質流盤查計算出的碳費支出,均顯著影響一貫作業煉鋼廠的獲 利。〈能源稅條例〉之執行成本相對低廉,計算出的稅賦亦較低,但對一貫作業煉鋼廠 而言卻未必是好事,以燃料為課稅目標,實際限縮了煉鋼廠的命脈,除了製程改善、加 強廠內能源使用效率外,便只有減少產量一途。反之,〈溫室氣體減量法〉之溫室氣體 盤查過程,雖在前期盤查階段相當繁瑣,且所得結果的資料查驗證耗費資源,但其卻可 實際指出廠內溫室氣體排放量的分布,而直接找出可改進之處。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

吳兆衡(2009),以物質流分析結合系統動態探討台灣鋼鐵業二氧化碳之排放,國立臺灣 大學環境工程研究所碩士論文。

溫室氣體排放管理係數表 6.0 版本(2010),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國家溫室氣體登錄平台。

數據

圖 1  能源環境法律與溫室氣體減量途徑  二二二 二、、、、      我國我國我國 我國〈〈〈 〈溫室氣體減量法溫室氣體減量法 溫室氣體減量法〉溫室氣體減量法〉〉 〉 ((( (草案草案草案 草案))) )與與與 與〈〈〈 〈能源稅條例能源稅條例能源稅條例 能源稅條例〉〉〉〉 ((( (草案草案草案 草案))) )評析評析評析 評析  〈溫室氣體減量法〉 (草案) (以下省略草案兩字)與〈能源稅條例〉的目標都是為 了控制或降低溫室氣體的排放,但是從不同的途徑出發,從學理來看,兩者達成溫室氣 體減量的結果
表 2  應稅能源與部門消費  單位:%  資料來源:2008 年能源統計年報與本研究整理。 因此,若〈能源稅條例〉與〈溫室氣體減量法〉要在同時間執行,針對某一溫 室氣體(如 CO2),兩套制度即有可能對同一部門造成雙重影響,例如,對能源部 門進行 CO2 總量管制,又同時課以能源稅及溫室氣體稅,該部門將因課稅減少排 放,其減少的 CO2 排放量若不被〈溫室氣體減量法〉所認可,部門必須在交易市 場裡再從事減量的行為。因此,對同一數量的 CO2,造成相同部門重複負擔。  另一種是情形是〈溫室氣體減量法〉與〈能
圖 2    &lt;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gt;政府機關權責架構  資料來源:環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2)專責機構  〈溫室氣體減量法〉第 5 條規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委託專責 機關,辦理有關氣候變遷與溫室氣體減量之調查、查證、輔導、訓練及研究事宜。 前項調查、查證、輔導及訓練之專責機構,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此外,於第 12 條規定,排放源應每年進行排放量盤查,其排放量清冊及相關資料應經查驗 機構查證 ,查驗機構需為國際認可之查驗機構或其在國內開設之分支機構,並應 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
表 3 case1 與 case2 課稅對象比較  Case1  Case2  課稅對象  原料  燃料  原料  燃料  冶金煤      焦炭      PCI 煤      無煙煤      燃料煤      天然氣      低硫燃料油      柴油      汽油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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