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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明國中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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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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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教育獎辦理要點

一、教育部為辦理總統教育獎(以下簡稱本獎項),鼓勵及培育學生能 以順處逆,發揮人性積極面,特訂定本要點。

二、為辦理本獎項之遴選、頒獎表揚與獲獎學生後續發展及資源連結之 協助,設總統教育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本會下設遴選分組委員會及發展分組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遴選分組委員會:

1、網路報名及書面推薦報名。

2、初審評選作業。

3、複審評選作業及實地訪視。

4、獲獎名單公布。

5、頒獎及表揚作業。

6、獲獎學生獎助學金撥付。

7、編撰獲獎學生芳名及事蹟錄。

8、其他有關遴選、頒獎及表揚相關事項。

(二)發展分組委員會:

1、獲獎學生後續發展資料之建立。

2、獲獎學生就學情形之追蹤及資訊之提供。

3、獲獎學生就業情形之追蹤及工作媒合之協助。

4、獲獎學生公、私部門資源連結之協助。

5、獲獎學生後續發展之定期追蹤。

6、獲獎學生社群交流平臺建置之協助。

7、其他有關本獎項社會資源之連結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其中總統府代表、行政院代表、教育部部長、

教育部業管次長、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國教署)署 長五人為當然委員,其餘委員六人,由總統府就各界素孚眾望人士 聘兼之;召集人由教育部部長兼任。

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派(聘)之。委員於任期內因故 出缺時,得依其專業領域補派(聘)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政府機關擔任之委員,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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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遴選分組委員會委員,由本會委員兼任之;召集人由教育部部長兼 任。

遴選分組委員會下設初審與複審評選小組;其組成人數及作業 方式另於當年度總統教育獎實施計畫定之。

遴選分組委員會委員、初審及複審評選小組委員應遵守利益迴 避原則,且與報名或接受推薦學生就讀之學校間,應避免評選工作 事務以外之接觸或活動。

五、發展分組委員會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 教育部業管次長兼任,其餘分組委員,由下列人員兼任:

(一)本會委員二人:由本會自第三點第一項總統府聘兼委員中推派。

(二)衛生福利部、勞動部、經濟部、國教署、教育部青年發展署及教 育部終身教育司代表六人:由教育部聘(派)之。

(三)專家學者、企業人士及社會人士代表十一人至十五人:由教育部 聘任之。

前項分組委員任期,除第一款為一年外,其餘均為四年,期滿 得續派(聘)之。委員因故出缺時,得依其專業領域補派(聘)之,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政府機關代表擔任之委員,應隨其本 職進退。

第一項分組委員,任一性別人數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六、本會或各分組委員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列 席。

七、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國教署署長兼任,承本會召集人指示,辦 理本會相關行政事務;並由教育部高等教育司、技術及職業教育司、

國教署國中小及學前教育組、高中及高職教育組、原住民族與少數 族群及特殊教育組及學生事務及校園安全組,指派代表擔任工作人 員,協助相關事宜。

八、本會及分組委員會委員,均為無給職。

九、本會每年應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遴選分組委員會依教育部所定總統教育獎遴選實施計畫之工作 項目及時程,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發展分組委員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

十、本會及分組會議均由召集人召集之。

開會時,本會及遴選分組委員會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

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發展分組委員會應有三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經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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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本會及分組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

應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本會委員及分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政府機關代表擔任之 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得指派人員代理,並得發言及參加表決。

十一、本獎項之遴選程序如下:

(一)推薦對象為具中華民國籍,就讀國內下列公、私立學校之在學 學生:

1、大專組:大專校院,包括二年制專科學校、五年制專科學 校後二年、大學部、碩士班及博士班。

2、高中組:高級中等學校,包括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技術 型高級中等學校、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單科型高級中等學 校,及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

3、國中組:國民中學。

4、國小組:國民小學。

(二)推薦對象獲推薦之條件,為於逆境中,仍能奮發向上及樂觀進 取,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

1、發揮服務奉獻、孝行表現、友愛行為或體恤他人等情懷,

對社會風氣有良善影響,足堪楷模。

2、語言、藝術、薪傳技藝、技能、科學、科技、資訊、體育、

創新研發或其他領域,具有特殊才能,出類拔萃。

(三)遴選方式分為初審及複審,評選作業應就報名或推薦案逐案進 行審查後,提出審查通過名單,並具體敘明審查通過之理由。

十二、曾獲得本獎項者,不得再報名本獎項或接受推薦。但屬不同教 育階段,且提出新具體事蹟及佐證資料者,不在此限。

十三、本獎項,每年辦理一次。

每位獲獎學生,由總統頒發獎助學金、獎狀一紙及獎座一 座;其獎勵經費,由教育部年度預算支應。

每年獎勵名額,以四十八人至五十六人為原則;各組名額 及獎助學金金額,規定如下:

(一)大專組:六名至八名,每名新臺幣(以下同)二十五萬元。

(二)高中組:十名至十二名,每名二十萬元。

(三)國中組:十六名至十八名,每名十五萬元。

(四)國小組:十六名至十八名,每名十五萬元。

受推薦參加總統教育獎複審而未獲獎者,得由教育部擇優 頒發奮發向上獎之獎狀一紙及每名學生一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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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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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姍惠 國立成功大學體育 室/體育健康與休閒 研究所副教授、人 文社會科學中心副 主任兼研究教育組 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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