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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函
地址:33001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承辦人:陳玉霜
電話:03-3322101#7573 傳真:03-3310610
電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受文者:桃園市立楊明國民中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發文字號:桃教人字第106001417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五(1060014175_Attach01.pdf)
主旨:有關公立學校兼任行政主管職務教師,其職前曾任86年3 月21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後進用之助教年資,同 意採計為休假年資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6年2月21日臺教人(三)字第1060002130A號 函辦理。
二、查大學法第17條第3項規定:「大學為教學及研究工作,
得置助教協助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
:「大學、獨立學院及專科學校得聘任助教協助教學及研 究工作。」。
三、次查教師請假規則第8條規定:「(第1項)公立中小學教 師兼任行政職務者,應給予休假,其專任教師年資得併計 核給...(第4項)私立學校及公立專科以上學校兼任 行政職務教師之休假,由各校自行定之。」。
四、基於教育部部歷年同意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職前年資 併計休假,係以「專任全職且按月支薪」為前提,並考量
86年3月21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後進用之助教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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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00013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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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 5_人事室■■■■■■■106/03/02 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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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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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大學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進用之專任教育人員並按月 支薪,爰同意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其職前曾任86 年3月21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施行後進用之助教年資,
得採計為休假年資。
五、檢附教育部原函影本1份
正本:本市各市立學校〈不含秀才分校〉、本市各市立幼兒園(桃園市立大竹示範幼兒 園除外)
副本: 2017-03-01
14:57: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