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立楊明國民中學 106 年聘任原住民族族語教學教師甄選簡章
一、 甄選資格:
(一) 凡中華民國國民,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三條及「教師法」
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規定者。
(二) 經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考試通過或原住民族委員會103 年(含以後)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通過高級(含)以上,並具原住民族族語 師資36 小時初階研習之證明者。
(三) 符合教育部所頒「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辦法」規定者。
二、甄選類別:預定族語師資類別如下:
1.阿美族語 2.排灣族語 3.太魯閣族語 三、報名日期、地點及口試時間地點:
(一)時間: 106 年 9 月 11 日(星期一),上午 8 時至 12 時。
(二)地點:桃園市立楊明國中人事室(地址:桃園市楊梅區新農街337 號)
〈三〉口試:106 年 9 月 11 日(星期一),下午 13 時,4 樓會議室。
四、報名方式:檢具相關證件親自或委託報名(需填妥委託書),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五、報名費:無。
六、應繳表件:請將下列資料正本及影本各1 份按順序分別裝訂成冊,正本驗後發還。
(一)報名表(附件一)
(二)資格證件:
1.國民身分證。
2.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族語認證合格證書,或原住民族委員會 103 年(含以後)之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測驗通過高級(含)以上證書,並具原住民族族語師資36 小 時初階研習合格證書。
3.學經歷證件。
4.研習時數證明(無則免繳),不包含原住民族族語師資 36 小時初階研習。
七、甄試方式:
(一)資歷審查(佔總成績60 分)。
1.學歷:最高 20 分,依國小、國(初)中、高中職、專科、大學、碩士學分班、碩士、
博士等,擇一最高學歷計分,須持畢業證書證明。
2.教學經歷:最高 20 分,以教育部、各縣(市)政府、各級學校、各社區(含部落)大學 等單位實際教學年資為主。
3.研習時數:最高 10 分;教育部、原民會、各縣(市)政府、區公所或各級學校等單位 最近 5 年(101.6.17~106.6.16)辦理之相關教學研習。
4.獎勵:最高 10 分:一般獎勵最近 5 年(101.6.17~106.6.16)(5 分)、特殊表現
(5 分),以辦理或參與機關學校原住民族語言及文化相關活動所獲之獎勵為主。
(二)口試:佔總成績 40 分。
八、錄取方式:
(一)凡甄試達合格成績70 分者依分數高低依序錄取並公告錄取名單,若總成績相同依口 試
成績、學歷、教學經歷、研習時數、獎勵積分等依序評比。
(二)錄取公告:錄取名單公告於楊明國中網頁。
九、報到:錄取者請於9 月 13 日(星期三)上午 12 時前至本校報到,逾時未報到者視同 放
棄錄取資格,由備取者依序遞補。
十、聘任約定:
(一)本項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受聘期間,應依各校聘約及國民中小學教學支援工作人員聘任 辦法辦理,期滿即自動解職不得要求任何補助。若相關經費補助停止則該聘約即自動 失效,若學期中因學生轉學或其他相關因素致使該班無法開班上課,則聘約亦自動失 效,且不得有異議。
(二)繳驗之證明文件,如有不實者,除取消其甄選、錄取資格外,如涉及刑責由應試者自 行負責。
(三)本土語言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上課時間依各校排定課表授課;鐘點費依教育部規定國中 每節課 400 元整,並依實際授課時數支給。另外學校承辦本案所支勞、健保及勞退提 撥經費由教育部補助。(自付額由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支出)
(四)聘用期間每次最長為一學年。另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服務成績優良者,經各校教師評審 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得續聘一學年,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
十一、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及聘任要點辦理;如有補充事項,隨時上網公布。
桃園市立楊明國民中學 106 年聘任原住民族族語教學教師甄選聘任報名表
附件一一、個人基本資料:
貼 照 片
(正面2 吋半 身)
姓名 出生日期 年月日
性別 身分證
字號
現職
族語認證 證書 字號
通訊處 聯絡電話 (O): (H):
手機:
最高 學歷
經歷
服務機關 任職期間
起迄年月 服務機關 任職期間
起迄年月
甄選類別:(可複選)
□阿美族語 □排灣族語 □泰雅族語 □布農族語 □魯凱族語 □太魯閣族語
□卑南族語 □賽夏族語 □鄒族語 □邵族語 □撒奇萊雅族語
□雅美族語 □噶瑪蘭族語□賽德克族語□拉阿魯哇族語□卡那卡那富族語
二、 基本資料審核
項 目 名 稱
1.國 民 身 分 證
□符 合 □不符合
2.檢核認證通過證明文件
□符 合 □不符合 3.畢(結)業證書或學分證明書
□符 合 □不符合
4.經歷證明文件
□符 合 □不符合
審 查 結 果
符合規定 資格不符 審
查 人 員 簽 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