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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明國中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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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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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立楊明國民中學 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7-10 次代理(課)教師甄選簡

(1 次公告分次招考) 一、依據

(一)教師法及其施行細則。

(二)師資培育法及其施行細則。

(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四)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五)桃園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二、代理教師招聘類別及缺額

科目 性質 名額 聘期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 教師聘任辦法」需具備之報名資格

特教 實缺 1

110 年 8 月 27 日起至 111 年 7 月 2 日止

一、 第 7 次甄選時,報名者須符合下列資 格: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 教師證書者。

二、 第 8 次甄選時,報名者須符合下列資格 之一:

(一) 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 師證書者。

(二)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 明書者。

三、 第 9 次至第 10 次甄選時,報名者須符 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 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 師證書者。

(二)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 明書者。

(三) 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四、 上開第二款、第三款報名資格,以具出 缺科(類)專長者,優先聘任之。

輔導 活動

虛缺

(增置專長 預估缺)

1

數學

虛缺 (適性分組

預估缺) 1

1. 本次甄選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第 7 次甄選未有錄取人員時辦理第 8 次甄選;第 8 次甄選未有錄取人員時辦理第 9 次甄選,以此類推。。

2.

錄取順序依總成績排列,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若總成績相同,則依試教、口 試順序依序優先錄取。

3.

另依序擇優備取若干名,備取資格保留至 110 年 9 月 20 日止,並以補足當次缺 額為限。

4.

增置專長預估缺及適性分組預估缺:如該員額未獲核定,則取消錄取資格。

(2)

2

三、代課教師招聘類別及缺額

科目 性質 名額 聘期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 教師聘任辦法」需具備之報名資格

生活 科技

鐘點代課教師

每週 22 節

1

110 年 9 月 1 日起至 111 年 6 月 30 日止 ( 以 實 際 授 課 起 迄 日 計 算 代課期間)

一、 第 7 次甄選時,報名者須符合下列 資格: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

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 第 8 次甄選時,報名者須符合下列 資格之一:

(一) 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 教師證書者。

(二)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 證明書者。

三、 第 9 次至第 10 次甄選時,報名者須 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 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 教師證書者。

(二) 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 證明書者。

(三) 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四、 上開第二款、第三款報名資格,以 具出缺科(類)專長者,優先聘任 之。

資訊 科技

鐘點代課教師

每週 20 節 1

1. 本次甄選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第 7 次甄選未有錄取人員時辦理第 8 次甄選;第 8 次甄選未有錄取人員時辦理第 9 次甄選,以此類推。

2.

錄取順序依總成績排列,成績較高者優先錄取。若總成績相同,則依試教、口 試順序依序優先錄取。

3.

另依序擇優備取若干名,備取資格保留至 110 年 9 月 20 日止,並以補足當次缺 額為限。

4.

授課內容及排課節數得視學校經費及實際排課情形調整或增減。

三、報名資格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品德優良並且無不良紀錄者。

(二)無教師法第 19 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第 33 條之情事 者(如附錄說明)。

(三)符合教育部訂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3 條之 規定(已註明於本簡章「二、招聘類別及缺額」)。

(四)凡持用國外學歷報考者,報名時須繳驗下列證件,始受理報名。

1. 國外學校畢業或學位證書正本、影本及中譯本各一份。

(3)

3

2. 國外學校歷年成績證明(單)正本、影本各一份,並出具中譯本。

3. 國內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正本及影本各一份。

4.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出具之入境日期、記錄暨護照影印本。

所持國外學歷證件經查證不符「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者,或不具擔 任國民中學教師資格者,應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取消其錄取資格,並 予解聘。

四、報名資料

(一)代理(課)教師甄選報名表、准考證及附件 2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 書(請以正楷詳填各欄,另所有任教職經歷均應填寫)。(如附件)(本人 2 吋半身 脫帽正面照片 1 張,貼於報名表)。

(二)繳驗證件:證件正本驗迄發還,影印 1 份裝訂成冊(影本須加註「與正本相符」

字樣並加蓋應考人私章;報名前須自行影印且裝訂成冊),僅送影印本概不受理。

1.國民身分證。

2.最高學歷畢業證明文件(報名表上所載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與學歷證 件、國民身分證有不符者,不得報名)。

3.合格教師證(或符合報考人員資格相關證明文件)。

4.曾任教師或公職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5.正在辦理教師複檢,尚未取得合格教師證書者,則應掃描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 程學分證明書及複檢機構證明書。

6.退伍令(男性) 五、報名相關事項

報名方式 一律親自報名(親自攜帶有關證件正本及影本),通訊或委託報名均 不予受理。

報 名 聯 絡 電 話

桃園市立楊明國民中學人事室 03-4781525 #710

因應「嚴重特 殊 傳 染 性 肺 炎」,本校參 照 考 選 部 國 家 考 試 防 疫 措施規範,敬 請務必遵守

(一)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及自主健康管理被限制不得外出者不得應 考。

(二)應考人於考試期間應自備口罩並全程配戴。

(三)凡進入本校人員應一律配合體溫量測及手部消毒。

(四)有發燒、咳嗽或呼吸道等症狀,或有「自主健康管理」仍准予外 出之應考人,另開設備用試場應試。

(五)未配合本校防疫措施者不得應試。

(六)相關防疫措施將依據疫情發展及中央疫情指揮中心最新防疫訊 息隨時調整,請應考人留意報名網站最新公告。

報名費 免費

(4)

4

六、甄選試務相關事項及日程表

事項 備註

簡章公 告時間 及地點

110 年 7 月 20 日 12 時起至 110 年 8 月 5 日 19 時止 本校網站:

http://www.ymjh.tyc.edu.tw/school/web/index.php 桃園市代理代課教師甄選公告服務網:

http://t-job.nlps.tyc.edu.tw/

桃園市教育發展資源入口網:

https://drp.tyc.edu.tw/TYDRP/Index.aspx

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http://tsn.moe.edu.tw 國中小代理代課教師人才庫平臺:http://ptst.k12ea.gov.tw

一、甄選公告開始 日 至 報 名 截 止 日 不 得 少 於 5 日(自公 告 次 日 起 算,含報名當 日 及 例 假 日。公告日之 12 時前公告 不得採計為 1 日) 二、應公告於左列

網站。

報 名 日 期 及 聯 絡電話

第 7 次 110 年 7 月 26 日(星期一)8 時至 12 時止

未 有錄 取 人 員 時辦理第 8 次 甄選

第 8 次 110 年 7 月 28 日(星期三)8 時至 12 時止

未 有錄 取 人 員 時辦理第 9 次 甄選

第 9 次 110 年 8 月 3 日(星期二)8 時至 12 時止

未 有錄 取 人 員 時辦理第 10 次 甄選

第 10 次 110 年 8 月 5 日(星期四)8 時至 12 時止 報名逾時不予受理

03-4781525 #710 或 210

報名相關事項請詳見簡章第八點

甄 選 日 期 及 相 關時間

第 7 次

110 年 7 月 26 日(星期一)

報到時間:12 時 30 分至 12 時 40 分

(逾時 20 分鐘以上者以棄權論,不得要求入場應試)

報到地點:本校人事室 甄試時間:13 時

未 有 錄 取 人 員 時 辦 理 第 8 次甄選

第 8 次

110 年 7 月 28 日(星期三)

報到時間:12 時 30 分至 12 時 40 分

(逾時 20 分鐘以上者以棄權論,不得要求入場應試)

報到地點:本校人事室 甄試時間:13 時

未 有 錄 取 人 員 時 辦 理 第 9 次甄選

第 9 次

110 年 8 月 3 日(星期二)

報到時間:12 時 30 分至 12 時 40 分

(逾時 20 分鐘以上者以棄權論,不得要求入場應試)

報到地點:本校人事室 甄試時間:13 時

未 有 錄 取 人 員 時 辦 理 第 10 次甄選

(5)

5

事項 備註

第 10 次

110 年 8 月 5 日(星期四)

報到時間:12 時 30 分至 12 時 40 分

(逾時 20 分鐘以上者以棄權論,不得要求入場應試)

報到地點:本校人事室 甄試時間:13 時

成績公 告日期

第 7 次 110 年 7 月 26 日(星期一)19 時前公告正取、備取名單

未 有 錄 取 人 員 時 辦 理 第 8 次甄選 第 8 次 110 年 7 月 28 日(星期三)19 時前公告正取、備取名單

未 有 錄 取 人 員 時 辦 理 第 9 次甄選 第 9 次 110 年 8 月 3 日(星期二)19 時前公告正取、備取名單

未 有 錄 取 人 員 時 辦 理 第 10 次甄選 第 10 次 110 年 8 月 5 日(星期四)19 時前公告正取、備取名單

(網路公告,如簡章公告網站)

應試者請自行上網查詢,不得以未收到通知單為由提出異議

成績複 查時間

第 7 次 110 年 7 月 27 日(星期二)8 時至 10 時 第 8 次 110 年 7 月 29 日(星期四)8 時至 10 時 第 9 次 110 年 8 月 4 日(星期三)8 時至 10 時 第 10 次 110 年 8 月 6 日(星期五)8 時至 10 時

報考人親自持身分證正本及成績複查申請表向本校人事室或教 務處申請。逾期或程序不合者,不予受理。複查成績以複查原 始分數及累計分數為限,不得要求調閱、影印試卷、提供試題 答案或重新閱卷及評分。複查費免費。

複查結果回覆方式:現場查明後立即交由申請人簽收。

報到

聘任 第 7 次

正取人員:於 110 年 7 月 27 日(星期二)10 時至 12 時至 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未依限報到者,取消錄取資格,

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備取人員:俟接獲電話通知,向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

至遲應於當日 16 時前報到,逾期取消遞補資格。

未 有 錄 取 人 員 時 辦 理 第 8 次甄選

(6)

6

事項 備註

第 8 次

正取人員:於 110 年 7 月 29 日(星期四)10 時至 12 時至 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未依限報到者,取消錄取資格,

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備取人員:俟接獲電話通知,向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

至遲應於當日 16 時前報到,逾期取消遞補資格。

未 有 錄 取 人 員 時 辦 理 第 9 次甄選

第 9 次

正取人員:於 110 年 8 月 4 日(星期三)10 時至 12 時至 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未依限報到者,取消錄取資格,

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備取人員:俟接獲電話通知,向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

至遲應於當日 16 時前報到,逾期取消遞補資格。

未 有 錄 取 人 員 時 辦 理 第 10 次甄選

第 10 次

正取人員:於 110 年 8 月 6 日(星期五)10 時至 12 時至 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未依限報到者,取消錄取資格,

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備取人員:俟接獲電話通知,向本校人事室辦理報到,

至遲應於當日 16 時前報到,逾期取消遞補資格。

繳交體 檢表

錄取人員須於 110 年 9 月 30 日前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含 最近 3 個月內胸部X光透視)。 如體檢不合格或患有傳染病防 治法相關規定,或其他妨害教學之傳染病及未繳交公立醫院體 格檢查合格者,予以註銷資格。

本簡章如有補充事項或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拒之因素,而導致報名、甄選日程需更 改,將公布於本校門口及本校網站

http://www.ymjh.tyc.edu.tw/school/web/index.php

。 七、甄選方式及成績計算

方式 成績 比例

甄選

時間 備註

試教 60% 每人 15 分鐘

1. 試教版本如下:

(1)一般科目:試教範圍為應試科目十二年國教課綱 之課程,單元自選,教材自備,並請準備教案 3 份。

(2)特教:國文(不限版本與課名)或特殊需求領域(社 會技巧、學習策略)等兩項。

(3)試教滿 13 分鐘響鈴一次,滿 15 分鐘長按一聲,

並請立刻結束試教。

2.凡屆時由試務人員唱名 3 次未到者,以棄權論。

(7)

7

口試 40% 每人 5~10 分 鐘

1.以教育理念、學校行政、教學、輔導實務及有關十 二年國教、特殊教育相關知能為等為主,並含表達 能力、儀容舉止。

2.凡屆時由試務人員唱名 3 次未到者,以棄權論。

總成績未達錄取標準 70 分者,不予錄取

口試或試教如有一科分數未達 70 分者不予錄取 成績計算=試教(60%)+口試(40%)

二人以上同分者,依試教、口試等項先後之成績高低順序錄取

(8)

8

八、附則:

(一)經甄試錄取之代理(課)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 到職後無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 何補償及異議,並應放棄先訴抗辯權。若涉及刑責,由應徵者自行負責。

(二)代理教師聘期原則自 110 年 8 月 27 日起至111 年 7 月 2 日止(開學後聘任之聘 期以實際報到之日起聘,另佔留職停薪缺之代理教師若遇留職停薪教師提前復 職時,應即無條件解聘;佔商借缺之代理教師若遇商借人員提前歸建時,應即 無條件解聘,均不得異議),另相關權利及義務(如聘書發放、服務年資計算 等)依相關法規核實辦理。

(三)前項聘期若有變動,依桃園市政府公告起訖日期為主,並依人事相關法規辦理 及執行。

(四)待遇

1.代理教師待遇支給標準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但未具所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 書者,其學術研究加給按八成支給。

2.錄取教師資料經呈報市府核准後依規定敘薪,嗣後若因故無法辦理教師敘薪 者,應即無條件自動解聘,並溯自到職日生效,不得以任何理由請求救濟。

(五)申訴專線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國中教育科 電話:03-3322101 轉 7521 傳真:03-3367101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政風室 電話:03-3387566 傳真:03-3330266

九、本簡章經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經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另依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103 年 7 月 10 日桃教中字第 1030048657 號函免報教育局備 查,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與本校教評會決議事項辦理之。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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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第 19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應予以解聘:

一、有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

二、有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於該議決一年至四年期間。

有前條第一項情形者,於該停聘六個月至三年期間,其他學校不得聘任其 為教師;已聘任者,應予以解聘。

前二項已聘任之教師屬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通報有案者,免經教師評審 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 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非屬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 定通報有案者,應依第十四條或第十五條規定予以解聘。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 31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 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 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 實。

九、 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 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 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 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 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 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 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 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 33 條: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己屆應 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三】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節錄)

第 3 條

學校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 之。

學校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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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不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 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 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應以具出缺科(類)專長者,優先聘任之。

第三項甄選作業,得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甄選作業完竣後,學校應檢附 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機關核 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學校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 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11)

11

桃園市立楊明國民中學 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次代理(課)教師甄選報名表 甄試科目: 報名日期:110 年 月 日 報名類別:□ 一般代理教師 □ 一般代課教師(鐘點教師)

姓 名 性 別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自貼 2 吋正面 半身照片 役 別  役畢  未役  免役 身分證字號

現 職 服 務 單 位 電 話

通 訊 處 電 話

e mail 帳號 手 機

學 校 名 稱 科 系 組 別 起 訖 年 月 畢 業 大 學 日間 夜間 年 月至 年 月  是  否 研究

所 年 月至 年 月  是  否

教 師 資 格

舊 制 教 師 登 記 教 師 登 記

1. 科

2. 科

證 書

字 號

年 月 日 字 第 年 月 日 字 第 新 制 教 師 複 檢

教 師 複 檢

1. 科

2. 科

證 書

字 號

年 月 日 字 第 年 月 日 字 第

經 歷

曾 經 服 務 之 機 關 學 校 職 稱 起 訖 年 月 曾 經 服 務 之 學 校 職 稱 起 訖 年 月

1.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4.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2.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5.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3.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6.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個 人 優 異 表 現

參 加 各 項 比 賽 名 稱 成 績 表 現 參 加 比 賽 日 期 證 明 文 件

1. 年 月 日

2. 年 月 日

3. 年 月 日

切結書

本人切結下列事項並放棄先訴抗辯權:

一、 本人報名參加桃園市立楊明國民中學110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次代理(課)教師甄選,無教師法第十九條、教育人 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各款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三條情事。

二、 本人經甄選錄取為代理(課)教師,俟後若無法辦理教師核薪,應無條件自報到日解聘。

三、 本人保證非留職停薪教師,否則無條件放棄錄取聘任資格。

四、 代理原因消失之日起無條件解職,絕無異議。

五、 如本人取消錄取資格或應解聘者,願自負其責,絕無異議。

六、所具切結屬實。

此致 桃園市立楊明國民中學

切結人: 簽名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檢 附

證 件

1、 繳報名表

( 正本 ) 2、驗國民身分證

( 交影本 ) 3、驗畢業證書

( 交影本 ) 4、驗退伍令

( 交影本 ) 5、驗合格教師證

( 交影本) 6、甄試證號碼 科 第 號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 是  否

(12)

12

桃 園 市 立 楊 明 國 民 中 學 110 學 年 度 第 1 學期 代 理 及代

課 教師甄 選

科別: 科 編號:

准 考 證

姓名:

應 試 紀 錄

口試委員 簽 名

試教委員 簽 名

注意事項:

一、

參加應試之人員請於甄試開始 前 20 分鐘至本校教務處門口 辦理報到。

二、

甄試場所:本校教務處安排。

三、

應備證件及資料:國民身分證。

請貼上與報名表同式之二 寸 半 身 脫 帽 相 片

(13)

13

【附件一】

桃園市立楊明國民中學 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次代理及代課教師甄選

成 績 複 查 申 請 表

申請日期: 110 年 月 日 收件編號:

准考證號碼 姓 名 身分證字號

申 請 複 查 項 目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試教 分 分

□口試 分 分

分 分

分 分

(本聯由學校留存)

申請人簽名: 日期:

注意事項:

一、申請複查成績,以 1 次為限,除「收件編號」及「複查結果」欄位外,其餘欄位由申請人自行 填妥。

二、複查成績以複查原始分數及合計分數為限,不得要求調閱、影印試卷或重新閱卷及評分。

---請---勿---撕---開--- 桃園市立楊明國民中學 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次代理及代課教師甄選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通 知 書

申請日期: 110 年 月 日 收件編號:

准考證號碼 姓 名 身分證字號

申 請 複 查 項 目 成 績 複 查 結 果

□試教 分 分

□口試 分 分

分 分

分 分

甄選委員會: (本聯由申請人留存) 注意事項:

一、申請複查成績,以 1 次為限,除「收件編號」及「複查結果」欄位外,其餘欄位由申請人自行 填妥。

二、複查成績以複查原始分數及合計分數為限,不得要求調閱、影印試卷或重新閱卷及評分。

(14)

14

【附件二】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本人( , 年 月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 )為應徵桃園市立楊明國民中學代理(課)教師 所需,同意貴校申請查閱本人有無性侵害犯罪登記檔案資料。

此致

桃園市立楊明國民中學

立同意書人: (簽名)

國民身分證 統 一 編 號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月 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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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參加本校專任運動教練甄選人員錄取後,具有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 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與第 33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

二、 無「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2 條情事者及教育人員任用條 例第 31 條、第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3 條之 3 各款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五)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 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

(六) 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33 條或教師法第 14 條第 1 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