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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明國中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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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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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桃園市 104 年度客語說故事競賽實施計畫

壹、競賽宗旨: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市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 園學生加強客語口說能力,有效推動本土語言教育,強化客語傳承向下扎根,

弘揚客家文化,特舉辦本競賽。

貳、辦理單位:

一、 指導單位:桃園市政府、桃園市議會。

二、 主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三、 共同辦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參、辦理方式:

一、 競賽組別及對象:

(一)組別及名額:

1.國小低年級學生組(包括公私立小學一、二年級學生):以個人為限,名 額 50 人。

2.國小中年級學生組(包括公私立小學三、四年級學生):以個人為限,名 額 50 人。

3.國小高年級學生組(包括公私立小學五、六年級學生):以個人為限,名 額 50 人。

4.國中學生組(包括公私立國中七~九年級學生):以個人為限,名額 50 人。

5.幼兒親子組(包括公私立幼兒園在學學生及其親屬):以團體為限,每隊至 多 4 人,名額 50 隊。

(二) 各組名額為 50 人(隊);惟主辦單位得視報名情形於 5 組總名額內調整。

又,每人只能參加 1 組,違者取消競賽資格。

二、各校報名人數:為使更多學校參與,每所國中小或幼兒園針對所有組別之報名 學生人數原則以 20 人為上限;惟主辦單位得視報名情形於 5 組總名額內調整。

三、競賽日期:104 年 6 月 6 日(星期六)上午 9 時開始比賽(上午 8 時 30 分至 8 時 50 分報到)。

四、 競賽地點:桃園市客家文化館(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三林段 500 號,詳附件 一)。

五、故事內容:

(一)主題應以客家人文歷史、傳說故事或創新等相關題材為主,不得有粗俗 不雅或詆毀他人之內容,應符合雅俗共賞原則。

(2)

事集(http:// www . tychakka .gov.tw/)。

六、評審:邀請國內專家學者擔任評審委員。

七、評審標準:

(一)語音(發音、聲調、流暢度):45%。

(二)內容(取材、結構、詞彙、創意):45%。

(三)儀態(儀容、態度、表情):10%。

八、競賽規則:

(一)出場順序:暫定 104 年 5 月 28 日(星期四)下午 1 時 30 分,於桃園市客 家文化館辦理公開抽籤,抽籤結果公布於主辦單位網站。當日參賽者依抽

籤順序出場,現場唱名3 次未到者以棄權論,不得進入比賽。

(二)競賽時間:以 3 分鐘為準(時間在 2 分 30 秒至 3 分 30 秒之間不扣分,每 不足或超過 30 秒扣總平均一分,未滿 30 秒以 30 秒計,依此類推)。

(三) 參賽者運用道具裝扮僅限由參賽者本人攜帶上台,違者不予計分 。

(四)成績公布:比賽當天於會場公布得獎名單並進行頒獎,同時公布於主辦單 位網站。

肆、報名方式:

一、報名期間:即日起至104 年 5 月 25 日(星期一)下午 5 時止。

二、以各校為單位統一報名,請填妥報名表(如附件二、三、四)及參賽者著作 權授權同意書(如附件五),掛號郵寄(以郵戳為憑)或親送至主辦單位。

送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文教發展科

(32546 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三林段 500 號)

連絡電話:(03)4096682、0800-800459 分機 2005 王小姐 5、 獎勵辦法:

一、各組獎項及獎勵內容如下:

第 1 名( 1 名) :獎金 3,000 元或等值禮券、獎狀一幀;

第 2 名( 2 名) :獎金 2,000 元或等值禮券、獎狀一幀;

第 3 名( 3 名) :獎金 1,000 元或等值禮券、獎狀一幀。

優 等(原則 6 名) :獎金 500 元或等值禮券、獎狀一幀。

入 選 ( 原則 12 名 ) : 獎金 300 元或等值禮券、獎狀一幀。

最佳勇氣獎( 若干名,限未獲入選以上獎項者) :獎狀一幀。

二、各組優等及入選人(隊)數,屆時得依比賽情形經評審團決議增減之。

三、實際上台參賽者,每人均獲贈文宣品 1 份。

四、每校於比賽當日到場之參賽者及帶隊老師( 每校至多 2 名 ) 均提供餐盒 1 份。

(3)

五、每位(隊)參賽者指導老師(不限學校正式教師,無者免填)限 1 人,應於各校 報名時彙整填列,報名截止後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或補報。各校參賽者獲前 三名獎項之指導老師(限報名時填列者),另依市府規定辦理或函請所屬學校 比照辦理獎勵;其餘指導參賽獲優等、入選獎或未符市府獎勵規定者,由主 辦單位核發獎狀一幀。

六、協助推動學生參與本活動之教職員,依市府獎勵標準覈實辦理或函請所屬學 校比照辦理敘獎(如附件六)。

陸、參賽者資格或有關競賽之抗議:

一、應由老師出具書面抗議書,詳細申訴抗議理由。抗議書限於各該組競賽成績 公布後1 小時內提出,逾時不予受理。

二、抗議事項以競賽規則、秩序及參賽人員資格為限,對評審委員之評分及其他 如技術性、學術性者不得提出抗議。

柒、參加本活動之老師及各組競賽員,屬公教人員者,參賽當日給予公(差)假登 記,並得依實際參賽日起6 個月內,課務自理原則下覈實補休假。

捌、注意事項:

一、 參賽者應確保參賽故事無發生侵害第三人著作權利之情事;如有抄襲、重製、

侵權、誹謗、妨害風俗或違反其他法令等情形發生,除取消得獎資格、追回 獎項外,參賽者應負一切相關法律責任。

二、 參賽者若因報名手續不完整,且未能於承辦單位通知後2 日內完成補正者,

視同放棄參賽資格,不得異議。

三、 凡報名參加本競賽者,視為已充分瞭解本比賽規則中各條款,並同意完全 遵守本規則所述之各項規定。

四、 參賽選手於本次競賽之影音、影像、著作及肖像權等相關著作權須無償授權 主辦單位進行任何非營利性之運用。

五、 各組競賽人員於報到當日須攜帶附有照片之身分證明(如國民身分證、學生 證、健保卡、學生在學證明或其他證明等)以備核對。

六、 各組參賽者應於全組競賽結束及評審講評後,始得離席。

七、 頒獎典禮將於當日比賽完畢後,於桃園市客家文化館演藝廳舉行,請各組 參賽選手於比賽後,準時出席頒獎典禮。各組得獎選手務必出席,無故未出 席者將取消其得獎獎金或等值禮券。

八、 會場內為維持比賽程序之順暢,部分區域設有評審工作席、計時席、成績作 業席…等管制區,非經工作人員同意,請勿進入。

(4)

九、 最新活動消息以本局官網公告為準,請各校隨時注意,恕不個別通知。本計 畫相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主辦單位保有解釋及變更之權利。

十、 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得由主辦單位修訂後公布施行之。

(5)

<附件一>

1 . 自行開車:

北 二 高 龍 潭 交 流 道 下 → 大 昌 路 → 中 正 路 ( 往 石 門 水 庫 方 向 ) → 中 正 路 三 林 段 ( 車 程 約 3 分 鐘 ) → 桃 園 市 客 家 文 化 館 ( 備 有 免 費 地 下 停 車 場 )

2 . 大眾運輸(桃園客運):均於 「 桃 園 市 客 家 文 化 站 」 下 車

◎ 桃 園

搭 乘 「 桃 園 → 大 湳 → 八 德 市 公 所 → 員 樹 林 → 龍 潭 」 班 次 。

◎ 中 壢

搭 乘 「 中 壢 → 平 鎮 市 公 所 → 山 仔 頂 → 龍 潭 → 石 門 水 庫 」 班 次 。

◎ 龍 潭

搭 乘 「 龍 潭 → 員 樹 林 → 八 德 市 公 所 → 大 湳 → 桃 園 」 班 次 。 搭 乘 「 中 壢 → 平 鎮 市 公 所 → 山 仔 頂 → 龍 潭 → 石 門 水 庫 」 班 次 。 搭 乘 「 龍 潭 → 逸 園 」 班 次 。

搭 乘 「 龍 潭 → 大 坪 」 班 次 。 3 . 臺灣好行─慈湖線

(6)

<附件二>

(國小學生組報名用)

桃園市 104 年度客語說故事競賽活動報名表(國小)

學校名稱 電話

聯絡人 聯絡電話

(手機)

參加組別代號

A:國小低年級學生組(1~2 年級) B: 國小中年級學生組(3~4 年級) C:國小高年級學生組(5~6 年級)

腔調別代號 甲:四縣腔 乙:海陸腔 丙:大埔腔 丁:饒平腔 戊:詔安腔

國小學生組 參賽者資訊

姓名 性別 參賽組別代

號 腔調別代號 出生年月日 指導老師

(無者免填)

承辦人員: 單位主管: 校長:

(7)

<附件三>

(國中學生組報名用)

桃園市 104 年度客語說故事競賽活動報名表(國中)

學校名稱 電話

聯絡人 聯絡電話

(手機)

腔調別代號 甲:四縣腔 乙:海陸腔 丙:大埔腔 丁:饒平腔 戊:詔安腔

國中學生組 參賽者資訊

姓名 性別 腔調別代號 出生年月日 指導老師

(無者免填)

承辦人員: 單位主管: 校長:

(8)

<附件四>

(幼兒親子組報名用)

桃園市 104 年度客語說故事競賽活動報名表(幼兒園)

幼兒園名稱 電話

聯絡人 聯絡電話

(手機)

腔調別代號 甲:四縣腔 乙:海陸腔 丙:大埔腔 丁:饒平腔 戊:詔安腔

幼兒親子組 參賽者資訊

姓名 性別 與參賽學生關係 腔調別代號 出生年月日

指導老師姓名 (無者免填)

幼兒親子組 參賽者資訊

指導老師姓名 (無者免填)

承辦人員: 單位主管: 園長:

<附件五>

桃園市 104 年度客語說故事競賽著作權授權同意書

(9)

茲因○○○[請填入參賽者姓名](以下簡稱參賽人)參加桃園市 104 年度客語說故事競賽(以下簡稱本活動),本人係參賽人之法 定代理人,並保證參賽作品○○○ [請填入說故事主題]之使用皆符 合比賽規定,絕未侵害他人著作權,如有不實或違反著作權法及相 關規定致引起糾紛,將自負法律責任,主辦單位並得要求返還全部 得獎獎勵。另於本同意書相關範圍內,因可歸責於參賽人之事由,

致主辦單位有所損害者,願負賠償之責。

現同意將參賽人參加本活動之影音、影像、著作、肖像權及任何相 關之著作權非獨家、非專屬,不限時間、次數、地域,無償授權桃園 市政府以任何非營利方式利用,桃園市政府並得逕行對第三人進行 任何非營利方式之再授權。但參賽人仍為前開各項權利之權利人,

有權自行利用相關內容。

參賽人:

學校單位:

授權人: (簽名)

與參賽人關係: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聯絡電話: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六>

一、 各校教職人員(含校長)積極協助推動「桃園市 104 年度客語說故事競賽」活動 獎勵標準:

獎勵標準 獎額 獎勵人數上限

(10)

推動參賽學生數達11人以上者。 嘉獎二次

每校3人 推動參賽學生數達5~10人者。 嘉獎一次

備註: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及「公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

二、 各校參加「桃園市104 年度客語說故事競賽」之指導老師獎勵標準:

獎勵標準 獎額

各組指導參賽者獲第一名 嘉獎二次 各組指導參賽者獲第二名 嘉獎一次 各組指導參賽者獲第三名 獎狀一紙 備註:依據「桃園縣立各級學校教職員獎懲要點」規定辦理。

三、 其餘指導學生參賽獲優等、入選獎或未符前二項獎勵對象者(如私校、非編制 內教師),由客家事務局核發獎狀一紙或函請該校本於權責比照辦理敍獎。

四、 針對同一獎勵對象,凡積極協助推動、指導同一比賽,且符合上開二項獎勵標 準者,得分別辦理敘獎如下﹕

1. 各校教職人員(含校長)積極協助推動者,依第一項規定擇優敘獎一次。

2. 指導老師所指導之學生獲多項名次者,依第二項規定得從寬以獲得名次之 最高二項分別敘獎。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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