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E.14-10772 (C) 270214 100314
人权理事会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 第十九届会议
2014年 4 月 28 日至 5 月 9 日
根据人权理事会第 16/21 号决议附件第 5 段提交 的国家报告*
葡萄牙
* 本文件按收到的文本翻译印发。文件内容并不意味着联合国秘书处表示任何意见。
联 合 国
A
/HRC/WG.6/19/PRT/1大 会
Distr.: General 4 February 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1. 普遍定期审议工作组于 2009 年 12 月在第六届会议上审议了葡萄牙的情况。
葡萄牙接受了 89 项建议中的 86 项建议。此后,葡萄牙作出了不懈努力,彻底实 施已经接受的建议。2012 年 2 月向人权理事会提交了关于已取得进展情况的中 期报告。
2. 普遍定期审议机制,就葡萄牙的经验而言,有助于更好地应对所面临的挑 战,探讨最佳前进途径并采取必要的举措。
一. 编写报告过程中所沿用的方法和程序
3. 本报告是葡萄牙国家人权委员会(人权委)1 在其成员的供稿基础上协调编写 的,这些成员部门分别负责外交;国防;内务;司法;经济;环境;国土规划和 能源;农业和海洋;卫生;教育和科学;团结;就业和社会保障;文化;媒体;
移民和文化间对话;公民事物和性别平等;体育和青年;统计等事务;以及监察 员和总检察长办公室。
4. 在向联合国提交本报告前,人权委于 2014 年 1 月 16 日与民间社会代表举行 的一次会议上讨论了草稿版本。
二. 上次审议后的主要进展
5. 2010年 4 月人权委的设立是一个里程碑。人权委加强了葡萄牙公共行政部门 内部的人权问题协调和信息交流,并加强了与民间社会的对话和磋商。人权委提 高了向联合国条约机构提交国家执行情况报告的及时性。葡萄牙目前没有逾期报 告。
6. 2009 年以来,葡萄牙批准了大量人权和人道主义法条约。葡萄牙现在是八个 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及其所有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未作任何保留,承认了各有 关委员会的所有权限。葡萄牙是欧洲委员会(欧委会)人权系统的一部分,它接受 欧洲人权法院和欧洲社会权利委员会的审查。葡萄牙也向所有人权理事会特别程 序发出了长期邀请。
7. 已获批准的若干全面人权政策文书有:《第 4 个(2011-2013)和第 5 个(2014- 2017)打击家庭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国家计划》;《第 4 个(2011-2013)和第 5 个(2014-2017)国家男女平等计划》;《第 2 个(2011-2013)和第 3 个(2014-2017)打 击人口贩运国家计划》;《第 2 个(2011-2013)和第 3 个(2014-2017)消除女性外阴 残割行动方案》;《关于执行安理会第 1325 号决议的第 1 个国家行动计划 (2009-2014)》;《第 2 个移民融入计划(2010-2013)》;《罗姆人社区融入问题国 家战略(2013-2020)》2;《国家残疾人战略》(2011-2013)。还实施了创新项目,
以促进老年人和残疾人的权利和防止家庭暴力。
三. 实际增进和保护人权的情况以及上次审议的后续措施
A. 批准国际文书(建议 101.1-43)
8. 葡萄牙于 2013 年 1 月 28 日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 定书》,于 2013 年 1 月 15 日批准了《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于 2014 年 1月 28 日批准了《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9. 监察员被任命为《禁止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下的国家预防机制负责人,该 机制立即开始了监察工作。
10. 葡萄牙也加入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程序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减 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集束弹药公约》。
11. 在欧洲委员会框架内,葡萄牙批准了《保护儿童免受性剥削和性虐待公 约》、《防止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和家庭暴力公约》以及《欧洲行使儿童权利公 约》。目前正在进行批准《欧洲人权公约》第 12 和第 15 议定书以及关于人体器 官和组织移植和生物医学研究问题的《人权和生物医学公约附加议定书》的内部 程序。
12. 葡萄牙还批准了《劳工组织关于雇主破产情况下保护工人债权公约》、
《关于修订〈保护生育公约〉的公约》以及《关于农业安全与卫生公约》。
B. 种族主义、种族歧视、移民和边缘化群体的融入
开展人权教育和培训以及提高认识活动,以打击种族主义和歧视并促进移民 和边缘化群体的融入(建议 101.6-7 和 102.10)
13. 移民和跨文化对话事务高级专员(高级专员)继续在这方面作出努力,尤其是 在第 2 个移民融入计划内作出努力。例如,启动了“促进地方层面的跨文化生 活”举措,包括在教育、工作、健康、移民融入、参与当地生活、提高认识和参 与式预算等领域开展的多种活动,这些活动是在有移民和当地居民参加的公私伙 伴关系基础上开展的。已制作了电视和广播节目并为倡导人权和宽容的传媒作品 创设了两个年度奖。举办了研讨会和其他活动,包括文化节和国际日纪念活动。
编辑并发行了关于移民和庇护问题的出版物,包括葡萄牙语版本的《国际移民组 织移徙词汇》和欧洲联盟增进基本权利机构的“多样性工具箱:促进在公共电视 中制作传播事实节目”。
14. 促进公民权和性别平等委员会(促委会)和高级专员为移民社区出版了两本小 册子。第一本小册子是《向家庭暴力说不》,是用葡萄牙文、俄文、罗马尼亚 文、中文、英文、乌克兰文和法文出版的;第二本小册子是《公民权利、性别平 等和生育问题》,是用葡萄牙文、俄文、罗马尼亚文、中文、英文和法文出版 的。
15. 葡萄牙在欧盟“邻里家庭”项目(本地人和移民家庭互相拜访)的所有参与国 中名列前茅,参与家庭数目最高。葡萄牙体育与青年学会与高级专员、促委会、
教育总局和多个民间社会组织合作,正在协调欧洲委员会的“反仇恨言论运动”
的实施工作。通过体育运动,已开展了多项活动促进社会融入:推广合球(唯一 需要性别平衡的团队运动);与职业足球运动员协会签署了一个制定提高认识举 措的协议;与“多选择方案”(见下文)的儿童组织了一次快闪活动;在体育赛事 中展示海报。
16. 在全国各地为媒体专业人士举办了讲习班和研讨会,包括关于如何处理移 民问题、多样性、庇护/难民、残疾和暴力等问题。已编制了一份作出杰出工作 的移民名单并向媒体人士散发。2011 年,平等和反种族歧视委员会重申了以下 建议:媒体和执法机构避免在通信中透露有关人员的国籍、种族、宗教或移民身 份。
17. 在性取向和性别认同方面也有若干显著进展。《第 4 个促进平等国家计 划》列入了性取向和性别认同战略领域。2011 年,颁布了法律,允许未事先做 手术即承认性别身份并加速姓名和性别变更手续。2013 年 2 月,在《刑法》下 对歧视罪和出于偏见的犯罪(谋杀和有限残害人身完好罪)的法律定义中列入了性 别身份。2013 年 7 月,促委会启动了首次反对出于反感欺凌同性恋和跨性别者 的政府活动。内政部通过的第一个《性别平等部门计划》将提高职员(包括警员) 对性别和性取向问题的认识作为一个主要侧重点。安全部队设立了一个针对男女 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暴力和仇恨罪行问题工作组。2012 年 9 月批准的
《学生地位和学校道德法案》也以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和虐待为对象。
打击歧视、种族主义和煽动种族仇恨的行为;惩罚犯罪人并密切监测有关 运动和团体(建议 101.8-9;102.7;102.9)
18. 种族、宗教和性别歧视是一项单立罪行,它包括有组织的宣传活动,煽动 基于种族、宗教或性别歧视(包括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仇恨和暴力、威胁和诽 谤。此外,此类犯罪,以及有歧视性或仇恨动机的任何其他犯罪都被列为优先防 范和调查的罪行。以这些原因为犯罪动机构成普遍加重情节,适用于所有犯罪。
19. 警察部队继续定期收集和分析信息(特别是通过监测有关互联网活动并进行 监控活动),参与国家和国际合作,包括与调查部门进行联络。
20. 平等和反种族歧视委员会网站上提供了一个特别工具,以便利投诉并加快 对任何散布种族主义的博客或网站采取行动。
制止针对少数种族/民族和移民的种族侦防和歧视性做法(建议 101.10)
21. 警察当局在官方通信中避免透露当事人的种族或民族归属,并受反歧视禁 令的约束。在执法官员(包括未来维和人员)的一般和具体培训活动、研讨会和会
议中都列入了警察活动的这种内容,作为最初的、持续的和/或补充培训的部分 内容。
22. 例如,在《边检官员道德守则》(2013 年 6 月批准)和《警务人员道德守 则》以及《执行判决和剥夺自由措施准则》(2009 年 10 月批准)和在《监狱设施 通行条例》(2011 年 4 月通过)中都明文规定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及相应义务,例 如,上述《条例》保障按照个人的宗教或信仰提供特别食品。
增进和保护属于少数群体的人的权利,制止罗姆人社区所面临的歧视和社会 排斥,即在住房、教育、就业和医疗保健等领域的歧视和排斥(建议 101.11- 13;36-39;103.14-15;103.16-17)
23. 2013 年 6 月,经过了一个有所有政府部门、民间社会组织、专家和罗姆人 社区代表密切参与的进程后,通过了《罗姆人社群融入问题国家战略》(2013- 2020 年)。这战略包括在教育、卫生、住房、就业和包含歧视、调解、公民权教 育、社会保障、珍视罗姆人的历史和文化以及性别平等诸层面的一个跨部门领域 内采取 105 项措施。
24. 2009 年 10 月推出了“市调解员试点项目”(此项目于 2011 年得到扩展)。
在此项目下,调解员――最好是本地罗姆人居民――得到培训并部署到当地服务部 门或机构之中。警员也得到培训,充当罗姆人社区的调解员。警方与其他行为方 签署了地方安保合约,以加强社会融入和安全。
25. 罗姆人社群受益于为一般公众所制定的多种措施,包括社会低保收入、住 房方案、社会保护和享受国家卫生服务。在某些情况下,在这些措施(例如社会 住房)的受益者中,罗姆社群占有很大比例。警方制定了一个“开展调查并向特 定受害者提供保护的项目”,该项目旨在满足弱势受害者(包括少数民族、妇 女、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的特别需要。各种伙伴关系,包括与中央政府机构 和非政府组织的伙伴关系已建立起来。“社区警务模型”涵盖跨文化对话等问 题,允许开展为移民和少数民族等群体的需要专门打造的活动,还制作了一个关 于葡萄牙罗姆人问题的专门培训模块。
预防和惩罚对移民、寻求庇护者和罗姆人的歧视,便利向他们提供的援助并 促进他们的融入(建议 101.41-43;102.11;102.21)
26. 2010年和 2011 年采取了若干举措,以提高人们对反歧视问题的认识,包括举 办了一个国家图片和视频比赛,在足球场展示横幅标语,举办了一个关于移民和跨 文化对话的专题讨论会,移民观察站还公布了葡萄牙种族主义言论研究报告4。向 非政府组织、移民协会、学校和大学等机构提供了关于打击种族歧视问题的培 训。
27. 移民和跨文化对话高级专员(高级专员)通过 3 个全国性和全国各地 87 个地 方性移民支持中心向移民和种族歧视受害者提供支持,还通过移民法律援助办事 处,在国籍、就业、社会保障、行使权利和司法正义等领域提供免费的法律咨询
和调解服务。2012 年 5 月,高级专员和监察署签署了一项协议,以改善向移民 提供的援助,包括传播相关信息,向可能提出申诉的人提供支持(并且,在为数 有限的案例中,还代表他们进行诉讼),改进提供文件和荐举法律援助办事处的 工作。高级专员还向非政府组织“葡萄牙受害者保护协会”5 管理的“受害者支 助股”提供支持,该支助股向移民和种族歧视受害者提供免费的法律和心理援助 (UAVIDRE)。2013 年 3 月,普查支助办公室开始办公。
28. 移民局实施了若干方案,向病患者、老人和儿童包括非正规移民儿童等群 体提供支持。此外,“多选择方案计划”旨在促进来自弱势社会背景的 6 至 24 岁的青少年(其中很多是移民或罗姆人后裔)的社会融入,该方案目前处于第五轮 (2013-2015),在该方案下,将向 110 个项目提供资金。在中小学教育中列入了
“非母语葡萄牙语”,作为一个新课程,而且,在这方面已开展了大量培训活 动。2012 年 5 月,签发了部长令,澄清在葡萄牙居留 90 天以上的非正规移民在 获得国民医疗服务方面的权利问题。
密切监测种族歧视方面的情势,包括收集数据,以评估不同群体的处境(建议 102.8;103.4)
29. 依职权对种族、宗教和性别歧视罪行进行调查。除处理刑事案件的警方和 司法当局外,其他一些机构也可审理种族歧视投诉,其中包括:平等和反种族歧 视委员会(可导致处以罚款的行政程序);监察员(主要处理公共机关所涉案件);
国家工作条件问题管理局。
30. 收集关于种族、宗教或性别歧视罪行和关于被判犯有种族主义动机的杀人 和袭击罪的人的数据。由于现有法律限制,这些数据按犯罪人的国籍和罪行类别 加以细分,而不是按照种族或血统加以细分。葡萄牙已要求一个独立机构进行一 项比较法研究,以确定法系相似的国家如何处理此类建议。
C. 性别平等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预防、打击、起诉和惩罚包括家庭暴力在内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保护 受害者(建议 101.15-18;102.12-14;103.5-6)
31. 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家庭暴力仍是葡萄牙的一个优先事项,“第 4 个和第 5 个打击家庭暴力/性别暴力国家计划”等文件表明了这一点。这些计划的侧重的 是资料、保护、预防、培训和调查。
32. 《刑法》对家庭暴力作了明确规定并予以处罚,家庭暴力会依法起诉,而 且是优先预防和调查的罪行。 2013 年 2 月,对法律作了修订,以将家庭暴力概 念扩展到约会和无同居的其他亲密关系。关于“起诉和惩罚”问题,我们重申,
葡萄牙已接受了建议 103.5 和 103.6, “但前提是,这些建议应解释为:政府接受 通过颁布和实施法律及其他行政措施,为起诉和处罚提供便利”。现在已开始收 集凶杀案中被告人与受害者之间关系的资料,而且已作出努力,规范(法庭、检
察机关和警察局)关于家庭暴力受害者以及调查结果和最终法院裁决结果的报告 和数据收集程序,包括建立一个网站和数据库。
33. 已设立了特别小组,负责调查家庭暴力犯罪,采取防范行动和处理警察局 中的受害者事务。公诉机关正在制定综合对策,以加快对家庭暴力的调查并充分 保护受害者,包括妇女、儿童和老人。目前正在提供指南和技术援助,以帮助法 院评估家庭暴力再次发生的风险。近来,暴力侵害老年妇女问题是受到特别关注 的问题,执法机构和公诉人积极参与欧盟的“注意差距”项目(包括研究、提高 认识和培训活动以及交流最佳做法)。
34. 预防措施包括,采取措施降低社会对家庭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的接受 度,促进平等,消除性别定型观念,向妇女和女童赋权,例如,开展年度提高认 识活动,使妇女了解她们的权利并提高她们的报告能力。已向社会工作者、检察 官、保安队伍、教师和医务人员及其他人员提供了专门培训。
35. 在法医学领域采取了措施,例如向负责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医学专家提供 培训课程,举行科学会议,制定规范以协调该领域的干预措施,在医院设立一个 专责部门,规定具体的程序规则,以向受害者提供帮助。
36. 还通过以下途径向受害者提供保护:例如,制定处在高风险情况下的个人 的安全计划;加强民事和刑事法院在离婚、子女监护或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协调;
改善甄别机制,特别是为怀孕妇女;在互助组和卫生领域(例如,在卫生部门为 成年人和儿童建立专业化多学科小组,制定了在整个生命周期防范暴力的最佳做 法指南)广泛布局试点项目;为受害者及其子女提供 24 小时接送服务;在现有社 会应对框架内向受害者提供庇护场所;便利受害者获得住房机会(在某些住房再 安置计划中已将受害者住房问题视为优先事项,例如,亚速尔群岛的计划;又 如,2012 年 8 月,政府与葡萄牙市政协会签署了一项协议,在家庭暴力受害者 离开庇护所时向其提供廉价住房)。建立了一个专门系统,向受害者提供支持,
帮助他们获得专业培训和进入劳动力市场:任命了就业中心的联络人员,而且,
采取了措施,将此类案件视为优先事项,并避免在就业中心曝光此类案件,并促 进采取积极行动,向低技能和单亲家庭妇女提供支持(例如,向其支付 60%的工 资)。受害者子女可优先获得儿童支助服务,已为特别弱势受害者例如老年人、
移民、残疾人和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制定了具体的干预策略。
37. 已制定了若干条款,对 2009 年 9 月通过的《关于预防家庭暴力和保护并援 助受害者的法律》所涵盖的各个方面作出了规定。这些规定包括,承认受害身份 (家庭暴力一经报告,即承认所有据称受害者的这种身份);家庭暴力诉讼的紧迫 性(2012 年的一个宪法法院裁决强调了这种案件的紧迫性);使用远程监控手段控 制肇事人(2013 年 2 月以来已成为必须措施);向受害者提供免费易用的装置,可 与警方每天 24 小时保持直接联系;肇事人即使没有被抓到现行,也可逮捕;受 害者有获得救济的权利;提供法律、医疗、社会和就业支持。律师协会指定的律 师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法律咨询。受害人有权得知以下情况:例如,如何提出 投诉,应循哪些程序,有哪些公共和私人支助服务和赔偿办法。2010 年 10 月,
通过加强保护犯罪受害者委员会的职权,改善了这个确保由国家向暴力犯罪和家 庭暴力受害者提供预付赔偿金的体系。
38. 通过对肇事人开展工作预防再犯罪,这是一个创新型预防领域:该领域的 一个试点项目已得到扩展,以涵盖葡萄牙全境。在监狱内外,正在开展若干方 案,使犯人改过自新并重新融入社会,包括通过实施个性化计划。
39. 《第 2 个移民融入计划》主要力求保护家庭暴力受害者及其他人员,特别 是通过提供法律支持和可向重新团圆家庭的成员颁发自主居留证(2012 年 8 月以 来实行,仅可在指控基础上才能颁发)。
40. 2011 年 2 月通过的《第 2 个女性外阴残割行动计划》鼓励新伙伴方参与打 击这种祸害。为此开展了一些活动,包括向受害者和有关专业人士广泛散发一种 招贴画和传单,为有关专业团体举办培训活动,通过互联网传播资讯材料,与移 民协会的代表举办高级别会议。根据 2013 年 6 月生效的新的《国家儿童和青少 年卫生计划》,在对儿童进行体检时,已将筛查暴力和虐待情形包括女性外阴残 割情况列为评估内容。2014 年将进行一项关于葡萄牙女性外阴残割泛滥情况的 研究。促进公民权和性别平等委员会、卫生部和国家保护有风险儿童和青少年委 员会签署了一项协议,从而能够在国家层面确认和记录儿童保护干预措施。2013 年全年,为从事危险领域工作的卫生工作者开办了一个女性外阴残割问题研究生 课程,而且,还出版了一本《刑警程序指南》。
鼓励举报婚内暴力,包括幼儿期开始的教育措施(建议 101.20-21)
41. 过去十年来,与民间社会合作,实施了一项预防和保护受害者战略。该战 略包括年度宣传活动:2010 年,侧重点是,鼓励举报家庭暴力;2011 年,侧重 点是婚内凶杀案;2012 年,侧重点是感同身受地受害现象。执法机构采取的措 施(即社区内警务策略)包括,增加受害者支助小组人数,在警察局为受害者创建 并改善了受害者专用设施,在“安全学校”方案内开展了若干活动。专门为儿童 和青少年采取的举措包括,从最低年级开始在学校课程中列入关于性别平等、家 庭暴力和基于性别的暴力等问题的内容。
42. 2008年至 2010 年,警方登记的家庭暴力案件数量有所增加,此后则持续下 降(2012 年为 26678 起案件)。2009 年,创建了支持中心,提供法律援助,并向 受害者提供支持和咨询。《儿童权利公约关于来文程序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生 效在这方面也可作出积极贡献。
确保创建一个家庭暴力领域的监测机制并提供充足资金(建议 101.19)
43. 建立了一个机制,由促进公民权和性别平等委员会管理。该机制向争取实 现性别平等的措施(包括非政府组织为防止和打击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所采取的 举措)提供技术和资金支持,并向有关团体提供培训和向受害者提供援助。
44. 2012 年以来,将划拨给部长理事会主席的社交博采游戏(例如彩票)收入的 3.75%用于打击家庭暴力和促进性别平等。这就改善了以下活动的资金供给:受
害者接送、紧急住宿和庇护场所、卫生、受害者支持中心、在监视和援助活动中 使用电子装置、向受害者赋权、提供培训、提供信息、非政府组织活动。
将性别平等政策和战略,包括政府各部委的妇女扶持措施推广到各级公共行 政部门(建议 103.3)
45. 2011 年,所有各部都批准了性别平等计划,将性别平等观纳入其各项活动 之中。2013 年,通过了立法,要求地方当局制定市级平等计划。该年年底前,
共批准了 49 个此类计划(其中包括,例如,建立家庭暴力受害者庇护所),与地 方当局签署了 112 个协议,任命了 105 名地方平等问题顾问。2012 年,部长理 事会决定,国有公司应制定、实施和评估平等计划。部长理事会还建议,私人公 司也这样做。
46. 在执法部门内部,就性别平等问题开展了提高认识和培训活动。庇护设施 (即宿舍和厕所)得到改善。2011 年推出了适合妇女型体的防弹背心。在学校内组 织进行了教师培训、教材分析和网上信息传播的培训,以宣传教育机构促进性别 平等的作用,并实施学前教育和基础教育各阶段的“性别与公民权”教学大纲。
D. 儿童
确保儿童不受歧视的权利,尤其是为贫困和属于少数群体(包括罗姆人群体) 的儿童和家庭(建议 101.14)
47. 正在实施若干项目,以提供替代课程,为流动和移民家庭子女寻找新的解 决方案,增加跨文化生活利益(例如,通过组织度假营、项目交流、家长培训活 动、学校和家庭调解会和专题会议)。“多选择方案”在这方面发挥了重要作 用。创建了一个数据库,监测全年在多个学校中就读学生的教育进展情况。还须 提及的是《教育和培训综合方案》,该《方案》取得了重要成果。它的目的是,
通过制定综合应对措施消除辍学现象,促进对儿童和青少年的社会包容。
48. 所有儿童包括非正规移民儿童受教育的机会都得到保障。为居住在边远农 村地区的 3-5 岁儿童制定了一个特别的早期教育方案。按照该方案,教育工作者 定期走访这些儿童,按照适用于幼儿园的相同教学大纲制定各种活动。在全国各 地为弱势社会处境的儿童举办了度假营。
49. 所有儿童包括非正规移民儿童也都有得到医疗保健的保障。孕妇和产后妇 女、12 岁以下儿童、残疾人和有确证的经济困难人员及其家庭受养人,免交
“国家医疗保健”用户费。
建立机制,宣传暴力侵害儿童的后果(建议 101.24)
50. 这方面的措施包括,出版了五本在线版手册,为从事儿童受害者或面临风 险的儿童工作的社会福利、教育、卫生、警察和媒体等方面的专业人士分别提供 具体指南。(公共服务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合作)出版了一本处理家庭暴力专业人士
手册,推出了关于虐待和忽视儿童问题的在线培训课程。2008 年以来,开展了 年度预防虐待儿童的活动,并建立了一个旨在实施地方预防计划的项目,有公私 实体参与其中。
51. 多个公共机构和非政府组织开展各种活动,保护儿童免遭暴力和防范有风 险的境况。旨在促进学校尤其是学生安全使用互联网的一个举措已经启动,其中 包括培训活动、一本手册和一个网站6。法官在人口贩运、偷运移民、网络犯 罪、父母责任、家庭法和保护面临风险的儿童等方面得到了专门培训。在地方层 面,正在签署协议,以提高司法、警察、卫生和儿童保护部门之间的协调并改善 在对性虐待、家庭暴力和虐待等罪行的调查过程中(例如,减少对受害儿童的面 谈次数,确保及时体检和避免重复检查)对儿童的保护。正在编写一本关于侵权 和其他危险处境应对方法的《执法人员指南》。警方参与学校和社会媒体中的提 高认识活动并向地方儿童保护委员会提供支持。
52. 监察员下设一个专门的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事务司,有免费电话热线,
接听可能面临风险的儿童提出的投诉,将他们转介给行政主管部门或警方。
53. 卫生部门采取了多项措施,包括修订了《儿童和青少年国家卫生方案》,
该方案将识别面临风险的儿童并向其提供支持列为一个优先事项,特别着重儿童 发展、失常行为和虐童问题。《2010-2016 年国家预防事故方案》也已启动。精 神卫生是侧重点,出版了“关于在怀孕和幼儿期间促进精神卫生的指南”,还建 立了一个“儿童和青少年精神卫生保健医院转诊网络”。
54. 在打击贩运人口和保护受害者方面采取的措施特别注重受害儿童。例如,
人口贩运观察站的年度统计报告中列入了关于儿童问题的一章。人口贩运观察站 还组织了一个关于乞讨和与儿童相关的其他形式的剥削问题的会议,并通过互联 网、广播和电视开展了若干活动,提高人们对贩运妇女和儿童和性剥削问题的认 识。葡萄牙当局正在参加欧盟的“Catch & Sustain”项目,该项目旨在建立一个 平台,防止儿童贩运活动,使受害者重新融入。
预防和惩治儿童卖淫、恋童癖和儿童色情制品(建议 101.27)
55. 有一个专门的刑事框架处理针对儿童的性犯罪,这种罪行被视为优先预防 和侦查的罪行。在受害人年满 23 岁前,这种罪行的法定时效对其不适用。警察 局正在建立适当的办公处所,对此种犯罪的受害者进行检查。已为 14 岁以下儿 童的失踪事件制定了预警程序。已修订了葡萄牙立法,要求任何申请从事与儿童 有经常接触的有偿或无偿工作或活动的人出示无犯罪记录证明。
56. 在对公诉人和警官的初始和持续培训(及其他活动)中,例如,在关于家庭法 和儿童问题的培训模块中,都涉及到对儿童的性侵罪和受害者的保护问题。尤其 是,作为地方儿童保护全体委员会的成员,警方当局在打击此类犯罪和保护受害 者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警方还参与地方层面的提高认识和预防活动,并在紧急情 况下采取干预措施,尤其是在涉及毒瘾、乞讨、拉皮条、贩卖人口和风险行为的 情况下。
57. 2012 年 8 月,葡萄牙批准了《欧洲委员会保护儿童免受性剥削和性虐待公 约》。
制定一项全面的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国家战略(建议 102.4)
58. “2009-2010 年儿童和青少年工作倡议”(“倡议”)是一个国家机制,它综 合全面地涵盖了所有儿童权利,它提供技术支持,所有有关行为方(包括各部、
有权处理儿童和青少年问题的关键部门和组织)均参与其中。该“倡议”是在金 融危机艰难时期制定的。
59. 该“倡议”所包含的许多措施和原则仍是优先事项,在当前政策/公共举措 中都得到了反映,例如《社会应急方案》,它有一系列措施,向儿童及其家庭提 供支持,并与社会机构建立了非常密切的伙伴关系,这些机构在危机时期可发挥 关键作用。
60. 2012 年 5 月,建立了一个“儿童议程”问题工作组,以研究与“儿童的最 大利益”的界定和增进工作相关的问题。根据工作组的建议,2014 年 1 月设立 了两个委员会,负责讨论修订儿童保护制度和收养方面的法律制度。
研究、预防和消除街头儿童现象,保护儿童包括弱势群体儿童不从事童工 劳动和免遭其他风险,并确保他们充分享有所有人权(建议 102.5、103.2 和 103.13)
61. 实施了一项全面政策,处理流落街头儿童问题的成因,包括通过以下途 径:向家庭提供援助,处理与适足住房、受教育机会和医疗保健相关的关切问 题。街头工程是与非政府组织“儿童支援问题研究所”(Instituto de Apoio à
Criança)7 合作实施的,该项目的目标是,与儿童及其家庭和社区进行联系,向
其提供支持并使其重新融入社会,该项目尤其侧重于药物滥用和儿童卖淫问题。
还采取了若干措施,处理失踪儿童的处境问题,尤其是 2008 年为此目的设立了 欧洲热线号码以来,措施更加显著。流落街头儿童现象逐渐在减少,目前仅限于 几个案例,主要是在里斯本、波尔图和塞图巴尔。
62. 过去十年来童工劳动呈下降趋势,从 1999 年发现的 233 起(主要是在建筑和 零售部门)下降到 2013 年的 1 起。这种演变是由于过去几年来创建了专门方案,
最近的一个方案是“教育和培训综合方案”,该方案的一个首要优先点是面临童 工劳动风险的儿童或面临辍学风险的儿童。在这方面还采取了以下相关措施:向 家庭提供支持的措施(包括社会低保收入)、学校课程的多样化和调整,使其适应 不同学生的需要(见上文)。
保护被拘留人员子女的人权(建议 102.19)
63. 目前正在作出努力,向青少年拘留中心配备适宜年轻孕妇和在押期间生产 的妇女的条件,包括为设有女性居住单元的拘留中心制定一个程序指南。怀孕犯
人可在监狱设施外的卫生机构生产。儿童现在可在 5 岁前留在父母(以前的规定 是 3 岁),现在,如果监狱设施满足必要条件,儿童也可与父亲呆在一起。
E. 人口贩运
消除人口贩运,起诉贩运者,向受害者提供适当援助(建议 101.25-26;
102.15-17;103.7)
64. “第 2 个打击贩运人口国家行动计划(2011-2013)”促成了该领域公共政策 的整合。在所实施的措施中,应突出提到的是,不同行为体(例如劳动监察员、
执法、检察官/法官和民间社会)的培训活动增加了。
65. 目前正在实施《第 3 个国家行动计划》(2014-2017)。它包括五个战略领域 下的 53 项措施:预防、提高认识、信息和调查;教育、培训;保护、干预和赋 权;刑事调查;合作。
66. 定期举办关于贩运人口、偷运移民和向受害者提供援助等问题的培训活 动,包括作为对法官、检察官、警察、移民官员、劳动监察员、移民支助中心职 员和社工人员的初始和持续培训的一部分。国内和国际专家(来自移民组织、劳 工组织和经过维也纳联合国禁毒办审定合格的葡萄牙培训人员)经常参与此类活 动。在国际层面,2012 年,人口贩运观察站为来自葡萄牙语国家共同体的刑事 司法工作者举办了一个关于贩运相关问题的培训周,还举办了一个关于非法移民 和贩运问题的讲座和关于家庭奴役和强迫乞讨问题的会议。
67. 制作了一些葡萄牙语的关于贩运问题的教育工具,包括葡萄牙语版禁毒办
“打击人口贩运刑事司法人员手册”项目、为法官制作了一个手册、欧安组织
《塞尔维亚/亚洲反人口贩运问题记者专用手册》特派团、名为“终生遭殃”的 纪录片。出版了不同语言的资讯材料,包括在 2012 年 4 月推出的禁毒办“反对 人口贩运蓝心运动”(该运动也包括电视和电台节目和室外活动)中出版的材料和 关于《国际劳工组织家庭工人公约》和强迫乞讨等专项问题的材料。2012 年,
在多所学校和市政厅举办了关于人口贩卖问题的巡回展,为高风险部门强迫劳动 的潜在受害者实施了专门的提高认识项目。
68. 2013年 10 月启动了国家反人口贩运运动,侧重于性剥削、劳动剥削和乞讨 问题。2013 年 12 月在全国公共电视台播出了关于人口贩运问题的纪录片。
69. 出台了一些法律修订案,除原已涵盖的为性剥削和劳动剥削以及器官摘除 为目的的活动外,还增加了为乞讨、奴役和利用其他犯罪活动牟利等目的而进行 的人口贩运概念。修订案明确规定,在贩运案件中受害人的同意是不相关的,而 且,还列入了一些新的更重刑罚。此外,还使用了扣押和没收等手段,犯罪所得 现在可转用于受害者支助方案。已对立法作了适当修改,以促进更有效的调查工 具。2012 年,承认了所有人口贩运受害者有权获得法律援助,取消了以前适用 的对等要求。
70. 正在实施若干措施,以便利识别贩运受害者并向他们提供援助。以下是若 干实例:发放“受害者检测卡”,以帮助执法人员、劳动监察员和非政府组织;
拟定了在涉嫌贩运的案件中必须使用的标准化表格;必须向一个多学科小组或联 络中心举措涉嫌贩运案,包括通过 SOS 移民支助热线;建立了一个平台,提供 关于全国受害者支助机构的信息;通过特定方法收集数据改善国家监测体系,通 过这种收集方法,可在整个法律和司法程序过程中跟踪控称贩运案件。人口贩运 观察站还在协调“建立一个泛欧洲人口贩运监测体系”欧洲项目。
71. 2013 年,通过公共部门与非政府组织就研究、援助受害者或刑事调查等问 题达成的协议,实施了“支持和保护贩运受害者网络”项目。该项目改善了贩运 案件的干预质量和协调性,也改善了数据收集,包括为调查目的所作的收集。
2013年,为男性受害者建立了一个新庇护所。葡萄牙政府目前为大约 20 个人口 贩运领域的非政府组织项目提供资金。
F. 残疾人
改善残疾人处境并确保他们平等享有人权(建议 101.5/102.1)
72. “国家残疾人战略(2011-2013)”――战略基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 约》――于 2010 年 12 月获得批准,现在第二阶段(2014 至 2020 年)正在筹备之 中。在以下 5 个领域建立了一套措施、目标和指标:多重歧视;公正和行使权 利;自主性和生活质量;无障碍性和通用设计;行政和信息系统现代化。
73. 2010年 10 月,启动了一个项目,以建立一个独立机制,监督《残疾人权利 公约》在葡萄牙的执行情况。正在开展研究并出版了关于残疾妇女、残疾儿童非 机构照料、无障碍旅游、公共机构提供关于残疾问题的资料、在卫生和社会保障 问讯中执行《国际健康功能、残疾和健康分类》。丧失 60%以上工作能力的人免 交国民医疗服务费。
改善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机会(建议 101.35)
74. “国家残疾问题战略”列入了这方面的措施:促进残疾儿童融入正规教育 体系,确保专业人员受到培训,推广良好做法。对于有发育障碍的 0-6 岁儿童,
建立了一个专门系统,由卫生、社会保障和教育主管部门提供早期干预――早期 干预国家系统。
75. 通过以下措施推动公立学校招收残疾儿童:为信息技术资源中心、专业化 支助机构、设备和相关行动计划提供资金;以无障碍阅读格式改编和发行书籍;
向转介学校和早期干预小组派驻治疗师、口译员、培训师、行走定向专家、学前 教育人员;在对失聪学生的特殊教育中和教授作为第二语言的葡萄牙语时,在盲 文、定向和行走、儿童早期干预、信息和通信技术等领域组织培训和能力建设活 动;出版校长专用指南。
G. 警察暴力和执法
改善监狱状况,确保执法人员不过度使用武力或虐待犯人,向监狱工作人员 提供人权培训,切实调查和起诉所有指控暴力侵害囚犯案(建议 101.28、
102.20、103.9-10)
76. 2010年 4 月和 2011 年 4 月通过的《执行判决和剥夺自由措施》和《监狱设 施通用条例》加强了对被剥夺自由者的保护机制,主要是通过三个方面:明确指 出监狱设施可接受的安全措施;今后行政决定须接受司法审查;加强了上诉权,
包括在被拒绝假释时。特别保障措施适用于特别脆弱处境中的囚徒。禁止使用电 子武器和装置解决监狱纪律问题,此类装置的使用情况必须完全登记备案。还修 订了《监狱设施使用强制手段条例》,明确规定了必要性、适当性和禁止过度原 则。司法部内部的审计和监查主管部门对监狱进行巡查,经常是由公诉人进行协 调的,任何疑似过度使用武力或虐待的情况都会被调查。刑警局设有一个惩戒和 巡查股,该股接受了关于打击严重和高度有组织犯罪相关问题的专门培训。2010 年 11 月对刑警局的拘留设施进行了视察。2013 年 2-3 月,监察员对所有监狱进 行了一次普查,目前,正在对不同警署管辖的拘留场所进行巡查(2012 年对 3 个 此类拘留场所进行了巡查)。此外,负责处理犯人权利的主权机构和国际组织的 代表可访问监狱设施。囚犯有权与所有此类国家和国际管控和监察机关以及外交 和领事机构和葡萄牙律师协会自由通信,这项权利得到了承认。
77. 关于罪行起诉问题,葡萄牙接受了第 103.9 号建议,“但前提是,该建议应 解释为:政府接受通过颁布和实施适当法律和其他行政措施,为起诉和处罚提供 便利”。
78. 在对狱警的初始和在职培训(包括在非政府组织的参与下组织的培训)中,人 权内容是一个侧重点。葡萄牙正在进行一个项目,为伊比利亚和拉丁美洲国家的 这方面执业人员开发一个电子学习工具。
防止执法人员虐待或过度使用武力,迅速、彻底和公正调查所有此类指控 (建议 101.30-32、103.15)
79. 主管监督部门对警察局进行巡查,这些部门还受理对警察据称所犯的非法 行为的投诉。葡萄牙仍然认为,这些机构在履行职责方面有必要程度的独立性。
80. 在葡萄牙,每当认识到存在一些可能构成犯罪(即酷刑)的事实,必定会展开 刑事调查,由公诉机关进行或监督进行。此外,刑事调查中如涉及对警方行为相 关事实的调查,公诉人必须向内部行政监察总局通报;与监狱设施相关的事实,
必须向司法部门监察总局和监狱总局的审计和监察处通报,以启动相关纪律处分 程序。同样,在纪律处分过程中,只要有足够证据,表明有犯罪情况,有关内部 监察机构必须及时通知检察院。
81. 因此,有一个多层制衡制度:执法机构(公安局、国家共和国卫队、移民和 边境事务局、刑侦局、监狱总局)本身的控制机制;各监察总局(内部行政监察总
局、司法服务监察总局)的控制机制,通常是由司法部或检察院成员担任主任;
在最上一层,由司法机关(检察院和司法部)或监察员进行的控制。
在监狱提供更好的医疗服务(建议 101.33)
82. CESMDL 保障以与任何其他公民相类似的条件(囚犯仍是国民医疗服务的用 户)向所有囚犯提供医疗救助和药品。每个监狱部门都必须拟定一个促进健康和 防止疾病的计划,所有犯人必须在入狱 72 小时内接受全面临床评估。所有监狱 都有初级卫生保健服务,配备了全科医生和护士。保障犯人可在监狱内或在外部 公共或私人医疗设施中获得各科专家诊治。受过虐待的犯人或患有慢性疾病的犯 人有权得到专门护理。药品是免费发放的。
83. 此外,在这方面,还有一点也很重要:精神卫生系统正在进行改革,最近 通过了关于青少年和其他罪犯的改过自新问题国家计划,并通过了“国家预防自 杀计划”和对该计划进行监测。
保证内部安全法明确界定执法人员为何按照国际标准适当和适度使用武力 (建议 102.18)
84. 《葡萄牙宪法》、CESMDL、RUFPF 等明确规定,在实施任何警务措施包 括涉及使用武力的措施时,必须尊重合法性、必要性和相称性等原则。
减少预防性拘留的期限,按照无罪推定原则限制动用这种拘留(建议 103.11) 85. 在葡萄牙刑事程序法中,审前拘留和软禁只能在特殊情况下使用。除了一 个一般必要条件(严酷性和强制性都较低的其他措施都不足以解决问题)外,只能 在特定案件中发出审前拘留令,其中包括,有重大嫌疑,故意犯有可判处 5 年以 上徒刑的罪行或暴力罪行。
86. 根据《刑事诉讼法》,延迟采取预防性拘留的最长时限是:在调查阶段――
4 个月,如果在该延迟期内没有正式指控;8 个月,如果预审阶段开启但未作出 最后裁决;1 年 2 个月,如果在初审中未定罪;1 年零 6 个月,如果定罪尚未产 生既判力。
87. 在恐怖主义、暴力或高度有组织犯罪、可判处 8 年以上徒刑的罪行和在
《刑事诉讼法》第 215/2 条提及的罪行等案件中,这些最大延迟时限仍可展延。
88. 一审法院的定罪如果经上级法院确认延迟采取审后预防性监押的时限可进 一步展延到所定具体刑期的一半。
89. 在上述不同阶段可适用的时限过期后,审前在押人员总是会被立即释放。
90. 根据 2010 年 9 月通过的法律,在实施审前和审后措施方面,葡萄牙扩大了 对软禁的使用,由电子监控装置监测。已制定了一个计划,促进对这种方法的使 用,并作出规定,提高相关行为方的认识并提供培训。在这方面,最近通过的犯 人改过自新问题国家计划也发挥了作用。
H. 人权教育、宣传和培训
向有关专业群体提供人权培训(建议 101.22-23、101.29、101.32、101.40 和 101.47)
91. 向高级官员和在部长办公厅工作的立法人员提供了性别问题主流化的培 训,2009 年,与负责培训公务员的机构签署了有关协议。在法官和公诉人、外 交官和边检人员、监狱工作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的初始和持续培训中,都有人权内 容。
92. 培训活动包括,创建一个跨文化问题培训小组,支持学校中的提高认识活 动;建立一个 30 人培训团队,依据创新性能力建设战略,在学校、非政府组 织、医院和法庭提供短期培训,以促进对移民的宽容和移民的融入;在社区警务 方案(例如,关于文化间对话、公民权、性别平等和预防犯罪等问题的方案)下,
警方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包括通过加强使用社会媒体;向具有文化间良好做法的 学校颁奖;进行理科和文科课程的设置改革,纳入关于公民权、健康和性等课 题;为高级公职人员和教育工作者及其他有关人员制定专门的跨文化问题处理战 略;为从事移民问题工作的地方工作人员开办了一个研究生课程。
93. 此外,向法官、执法人员、教育和卫生人员、社会工作者、地方当局工作 人员、调解员和记者提供了家庭暴力和/或基于性别的暴力的专门培训。法官和 执法人员的培训涉及的问题包括,受害者保护和援助、远程监控、风险评估、暴 力犯罪、性犯罪和针对“彩虹族”(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仇恨犯 罪。为媒体专业人士和新闻专业学生组织了关于以下问题的培训:媒体在报道家 庭暴力(尤其是配偶杀人)方面的作用、儿童权利和消除在资讯和广告中的定型观 念。2012 年,向移民支助人员提供了关于“性别平等、基于性别的暴力和多元 文化”问题的专门培训。
94. 法官也得到了关于儿童保护、打击网络犯罪、家庭法、对外国人的国际保 护和欧洲人权法院与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判例法的专门培训。通过互联网和 内部网络向检察官提供了有关资料。2011 年,向社会保障工作者提供了关于残 疾人权利和刑事诉讼中的社会服务干预等问题的培训。登记和公证部门的工作人 员得到了关于向残疾人提供服务问题的培训。2012 年,总检察长办公室出版了 两本人权书:为葡语司法专业人员、外交官、法律和国际关系学生编写的手册和 一本附有欧洲人权法院部分判例的书。
95. 在学校,人权教育是公民权教育的一部分,通过采用跨学科方法,贯穿于 各级学校(从幼儿园到中学)所有课程领域。同年,出版了一本关于《葡萄牙宪 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的书。
在国际层面分享人权教育方面的经验和举措(建议 101.44、101.46)
96. 许多公共部门,包括教育部8、移民和跨文化对话高级专员9、促进公民权和 性别平等委员会10和葡萄牙国家人权委员会11,都设有网站,提供与其工作领域 相关的丰富信息,包括葡萄牙在人权论坛上的举措和发言。2011 年 12 月,总检 察长网站推出了一个葡萄牙语新平台12,该平台提供以下资料:例如,所有现有 的普遍人权保护系统和区域人权保护系统、葡萄牙向人权机构提交的报告和有关 结论性意见以及其他信息和教育材料。 媒体办事处还使用社会媒体传播信息,
并参与“媒体素养”工作组的工作,包括通过对媒体的批判性解读促进人权教 育,2011 年和 2013 年,组织了两次有关全国大会,并在学校、大学、协会和媒 体公司举办了年度专题活动。
97. 设在里斯本的全国移民支援中心,是移民和跨文化对话高级专员机制的内 设部门,该中心吸收了几个移民支持事务部门和机构,获得了最佳实践奖13,多 名外国高级官员访问了该中心。2012 年 10 月,葡萄牙在欧洲层面举办了一个关 于教育中的社会性别培训问题最佳做法交流研讨会。
一. 教育权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98. 葡萄牙政府坚定地致力于确保葡萄牙领土上的所有儿童享有获得优质教育 的权利。已采取了若干措施,促进全纳教育、机会平等和社会经济背景脆弱的儿 童和青少年尤其是移民和罗姆社群后裔融入社会。
99. 正在采取若干举措,改善老年妇女接受教育和职业与教育培训的机会,以 解决该年龄组妇女的低识字率问题。2013 年 4 月,颁发了“妇女文化创造者”
奖。
100. 充分实现所有人权――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权――是葡萄牙国的 长期承诺;受教育权是国家优先事项。葡萄牙国家人权委员会制定了一套指标,
以评估该项人权在国家层面的执行情况。2013 年完成并公布了该套指标。
降低弃学率(建议 101.34)
101. 葡萄牙采取了降低弃学率的措施,在这方面设立的国家目标是,在 2020 年前减少 10%。为实现这一目标所采取的措施包括社会包容和公民权方案和综合 教育培训方案(见上文),这些方案的特定目标就是减少辍学。还实施了其他举 措,这些举措的目标是,提高基本技能,确保 12 年学业的完成。
102. 同样重要的是,在教育领域采取了以下举措:实施了教育领域优先干预项 目(TEIP 方案);改善学校绩效(“学校更大成功”);促进对经常不及格或有辍学 风险的学生的适当培训机会(替代课程途径);对学习成果和替代课程作出界定,
也就是增加对职业培训的重视。校内网的重新规划,教育主管部门与儿童保护委 员会的密切合作,以及《学生地位和学校道德法案》的颁布,在这方面也发挥了 作用。
在国际层面增进人权,特别是增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领域的人权,继续 在这些努力中纳入人权教育和培训(建议 101.45 和 101.48)
103. 葡萄牙在多边人权论坛上的优先事项是,提高和维护所有人权的普遍性、
不可分割性、相互关联性和相互依存性。葡萄牙每年都向人权理事会提出两个决 议案,一个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问题决议案,另一个是教育权问题决议案。
每隔一年,葡萄牙与塞内加尔和摩尔多瓦一起向联合国大会和社会发展委员会提 交一个“关于青年的方案和政策”决议案。葡萄牙一般都是向联合国大会和人权 理事会提出的大部分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相关的决议案的共同提案国,它打 算在国际论坛中继续保持这种高度投入。葡萄牙还一贯呼吁其他国家签署和批准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包括在普遍定期审议 框架内提出这种呼吁。
104. 葡萄牙致力于实现教科文组织“全民教育”倡议所设定的 2015 年目标,
将教育列为发展援助战略的一个重点,进行师资培训、课程设置和教育政策制 定,并与大学开展合作。为这些国家的司法、警察队伍和狱警举办的培训班在很 大程度上采用了人权观点,葡萄牙大学一直在对地方立法进程提供支持,从而促 进了符合国际人权标准的现代司法体系的建立。
105. 作为联合国安理会(2011 年 1 月-2012 年 12 月)的一个成员,葡萄牙还致 力于保障受教育权即使在紧急情况下也能得到充分考虑。葡萄牙共同提出了第 1998/2011 号安理会决议,该决议谴责对学校的袭击。葡萄牙还支持了《联合国 人权教育和培训宣言》的通过。
在住房、就业、教育和获得社会服务等领域采取额外措施,尤其是为惠益 罗姆人(建议 103.12)
106. 已实施了若干方案,以确保获得适当住房的机会。这些方案包括楼宇修缮 和衰败地区振兴,并得到了宣传推动。这些措施是由中央、地区和地方当局共同 实施的,其目标是,消除歧视,促进对无家可归者、残疾人、移民和少数民族成 员包括罗姆人等弱势群体的包容。
107. 近年来实施了一项战略,以减少教育和培训方面的不平等现象提高教育的 成就。除上述措施外,还采取了其他措施保障 5 岁儿童教育的普及,并认证在学 校系统以外获得的技能,向学校提供新技术,促进读书(通过实施这方面的一个 国家计划和建立学校图书馆网络),评估教师,加强区域和地方当局以及教育机 构的作用和自主性。此外,还采取了若干举措,改革有特殊需要学生的教育,促 进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包括通过承认其技能和测试适当的教学方法)。
108. 最近批准的“国家罗姆人社区融入战略”(见上文),在促进罗姆人享有经 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必将发挥重要作用(见上文)。
J. 人权机制
建立一个有效的包容性进程,在民间社会的参与下,落实工作小组的建议,
并加强与人权机制的合作(建议 101.49-50、102.6)
109. 根据葡萄牙第一次普遍定期审议期间于 2009 年 12 月所作的承诺,2010 年 4 月,设立了葡萄牙国家人权委员会14。葡萄牙国家人权委员会负责政府间协 调,其宗旨是,促进以综合方针制定人权政策。该委员会的目标是,促进对人权 问题的讨论、协调和信息共享,例如,国际议程动态,葡萄牙在国际论坛中的立 场、编写国家报告、实施建议和执行年度行动计划。
110. 国家人权委由外交部主持,成员包括参与编写本报告的所有司局的代表(见 上文)。监察员和总检察长办公室得到了长期有效的邀请,可参加国家人权委的 所有会议并参与其工作。
111. 国家人权委已完成了关于教育权和关于自由与人身安全权的指标问题的工 作,按照人权高专办的建议,国家人权委目前正在进一步制订国家人权指标。
112. 国家人权委定期与民间社会的代表举行会议。
建立一个符合《巴黎原则》的国家人权机构(建议 102.3)
113. 监察署是国家人权机构,1999 年以来,获得 A 级认证,宪法和法律授权 该机构保护和促进公民权和自由。其工作方法主要是,在接到投诉时也可主动地 调查案件,可在不通知的情况下进行视察,必要时可向行政或立法机构发出建 议,以纠正任何非法或不公平做法。监察署可要求宪法法院复审。公共机构有责 任与监察署合作。监察署的行动促成了关于居丧津贴、家庭和育儿假津贴和失业 福利等方面的多项重要措施。
114. 通过为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设立的免费电话热线,监察署还提供信息和 建议。监察署机制有促进人权教育的专门任务,它组织并参与研讨会和会议,在 学校开展提高认识的活动(2011 年 5 月签署了有关协议),公布研究成果和报告,
并分发宣传材料。在可行的情况下,还作出了努力,推动在葡语国家设立监察署 或其他国家人权机构(亦请参见上文)。
K. 其他措施
确保全面落实《宪法》和现行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利(建议 102.2)
115. 葡萄牙公共行政机构内部传播最佳做法。采取了若干举措,这些举措的目 的是,便利公众使用公共管理和其他服务。这些措施包括关于优先接待、在全国 移民支援中心设立民事登记台,简化登记程序(通过使用在线工具),集中提供服 务并开通一个支持热线。对残疾人和移民的特殊需要给予了特别重视。
116. 葡萄牙参与了联合国欧洲经委会/卫生组织关于实现享有用水和卫生设施的 人权试点项目。现有的城市规划和复兴工具的目标也是促进社会团结和平等机会 以及改善人民生活质量。
117. 2012年,警察制定了一个项目,藉以推进老年人权利,它采用的方法是,
识别面临风险的老年人,找到他们所在地点并与他们联系,酌情将他们转介到有 关支助机构,建议构建伙伴关系,以改善援助。
118. 卫生当局已采取措施,确保病人由自选的人陪伴的权利,包括在紧急情况 下的接送过程中。已建立了一个用四种语言运行的创新型紧急筛查系统,以改善 紧急情况下的应急能力。实现适足食物权也是一个侧重点,具体而言,制定了方 案,提倡健康饮食,改进学校食品供应,消除肥胖――出版了一本名为“聪明饮 食――吃得更好,也更省钱”,赢得了 2013 年度营养奖。
119. 通过以下途径,葡萄牙积极推动平等享有和享受文化产品和服务:支持艺 术并且也在大的城市中心之外投资建设文化基础设施;举办或支持以儿童、罗姆 人社区和残疾人为目标的免费文化活动;开发工具,便利访问文化遗产;消除对 观众和艺术家设置的实物障碍。在地方层面,为失业人员设计了一种通行证,可 免费参观国家古迹。
四. 主要挑战和制约因素
120. 2011年 4 月,葡萄牙政府请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欧盟委员会和欧洲央行 提供资金援助,随后制定了一个“经济和财政调整方案”(调整方案),极大削减 了公共支出。在调整方案框架内采取的紧缩措施对在葡萄牙居住的大多数人的生 活产生了很大影响。在整个危机过程中,葡萄牙政府坚定地致力于履行人权义务 并将危机影响减至最低,特别是对最弱势人群的影响。2011 年 10 月推出了一个 社会应急计划,侧重于家庭、儿童、老年人和残疾人。
五. 展望未来
121. 葡萄牙承诺全面履行它在人权领域的国家义务并进一步改善其监测该领域 进展情况的国家机制。它还承诺保持及时提交报告并与所有人权机制包括普遍定 期审议机制合作。提高民间社会组织在该进程中的参与仍是一个关键优先事项。
122. 在国际层面,葡萄牙将继续提倡建立一个强大、独立和有效的多边人权系 统,藉此能够公正监测各国履行其人权义务的情况。维护所有人权的普遍性、不 可分割性、不可让渡性和相互依存性,这是葡萄牙的主要目标。葡萄牙还将继续 提出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教育权和青年问题领域的决议案。
123. 本着这种精神,葡萄牙提出竞选担任人权理事会 2015 年 1 月-2017 年 12 月任期理事国。葡萄牙从一开始就是理事会的坚定支持者,但尚不是一个成员。
如果当选,葡萄牙承诺与所有国家和其他主要利害攸关方密切合作,促进对话,
构建桥梁,凝聚共识,同时,不放弃基本的价值观和原则。
1 See p.19.
2 “Roma” is the generic term used internationally since the first World Romani Congress in London in 1971.The term “Roma” used in the Council of Europe refers to Roma, Sinti, Kale and related groups in Europe, including Travelers and the Eastern groups (Dom and Lom), and covers the wide diversity of the groups concerned, including persons who identify themselves as “Gypsies”.While the Portuguese Roma Communities recognise the negative connotation that the term “Ciganos” is often associated with, these Communities prefer this expression as they feel it best represents their values and customs.
3 A/HRC/13/10
4 Discursos do Racismo em Portugal: Essencialismo e inferiorização nas trocas coloquiais sobre categorias minoritárias (http://www.oi.acidi.gov.pt/docs/Estudos_OI/Estudo44_WEBfin.pdf).
5 APAV – Portuguese Association for Victim Protection.
6 http://www.seguranet.pt/blog/
7 Institute for Child Support.
8 http://www.dge.mec.pt/educacaocidadania/
9 www.acidi.gov.pt
10 www.cig.gov.pt
11 http://www.portugal.gov.pt/pt/os-ministerios/ministerio-dos-negocios-estrangeiros/quero-saber- mais/sobre-o-ministerio/comissao-nacional-para-os-direitos-humanos.aspx
12 www.gddc.pt
13 ACIDI won the European Public Sector Award in 2011 for best practice in the theme “Opening Up the Public Sector through Collaborative Governance”.
14 http://www.portugal.gov.pt/pt/os-ministerios/ministerio-dos-negocios-estrangeiros/quero-saber- mais/sobre-o-ministerio/comissao-nacional-para-os-direitos-humanos.asp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