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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103 年度語文競賽實施計畫 一、 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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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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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臺南市 103 年度語文競賽實施計畫 一、 依據:

中華民國 103 年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

二、 宗旨:

為鼓勵本市各級學校及社會大眾加強語文教育,提高研究及學習興趣,以期蔚為風氣,特舉辦本 競賽。

三、 舉辦單位:

(一)主辦單位:臺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二)承辦單位:

1. 分區預賽暨全市決賽日期與地點:

日期 賽別 項目 地點

分 區 預 賽

103 年 8 月 30 日 (星期六)

全市文場預賽 (北一區、北二區、

南一區、南二區)

國小組&國中組 國語字音字形 作文、寫字

麻豆區麻豆國小

南一區武場預賽

國小組&國中組 國語演說、國語朗讀 閩南語演說、閩南語朗讀

仁德區仁德國小

南二區武場預賽

國小組&國中組 國語演說、國語朗讀 閩南語演說、閩南語朗讀

東區德高國小

103 年 8 月 31 日 (星期日)

北一區武場預賽

國小組&國中組 國語演說、國語朗讀 閩南語演說、閩南語朗讀

善化區大成國小

北二區武場預賽

國小組&國中組 國語演說、國語朗讀 閩南語演說、閩南語朗讀

安南區海佃國小

全 市 決 賽

103 年 9 月 20 日

(星期六) 原住民族語決賽 學生組朗讀、成人組演說 永康區復興國小 103 年 9 月 21 日

(星期日)

全市文場決賽 (北區、南區)

全部組別

國(閩南、客家)語字音字 形、作文、寫字

新化區新化國小

103 年 9 月 27 日

(星期六) 北區武場決賽

全部組別

國語演說、國語朗讀 閩南語演說、閩南語朗讀 客家語演說、客家語朗讀

麻豆區麻豆國小

103 年 9 月 28 日

(星期日) 南區武場決賽

全部組別

國語演說、國語朗讀 閩南語演說、閩南語朗讀 客家語演說、客家語朗讀

安南區海佃國中

(2)

2. 區域劃分:

區域劃分 區別

北一區 新營、柳營、鹽水、白河、後壁、東山、麻豆、下營、六甲、官田、大內、善化、

山上等 13 區

北二區 學甲、佳里、西港、七股、將軍、北門、新市、安定、安南等 9 區

南一區 新化、玉井、楠西、南化、左鎮、仁德、歸仁、關廟、龍崎、永康等 10 區 南二區 北區、東區、安平區、中西區、南區等 5 區

四、 辦理方式:

(一)校內賽:國小、國中、高中學生組校內賽由各校自行辦理。

(二)分區預賽:分國小、國中學生組,由校內賽成績優異者報名參賽,分北一區、北二區、南一區、

南二區等四區辦理。

(三)全市決賽:分北區、南區辦理

1. 國小、國中學生組:由(1)分區預賽獲各項前 3 名和優勝者;(2)具有本實施計畫第五點第(一) 項備註 2 資格者;及(3)未辦理分區預賽之項目,由校內賽成績優異者參賽。

2. 高中學生組:由校內賽成績優異者報名參賽。

3. 教師組:由學校推薦報名參賽。

4. 社會組:直接報名參賽。

五、 分區預賽:

(一)競賽項目、組別及報名資格:

競賽項目 競賽組別 報名資格 作文

寫字 國語字音字形

國語朗讀 國語演說 閩南語朗讀 閩南語演說

國小學生組 就讀本市公私立國小、國小補校且未滿 15 歲之學生。

國中學生組 就讀本市公私立國中、代用國中、高中附設國中部、

國中補校且未滿 18 歲之學生。

備註:

1. 依全國賽規定,凡曾獲得全國語文競賽(涵蓋 97 年度以前)該語言該組該項第 1 名或 近 5 年內(98~102 年度)兩度獲得 2 至 6 名者,不得再參加該語言該項該組之競賽。

2. 凡近 3 年內(100~102 年)曾獲本競賽原臺南市全市決賽(不含市長盃語文競賽)各 項第 1、2 名者,得不經分區預賽,直接報名參加該項全市決賽,不限組別(如:100 年全市決賽榮獲國小學生組國語朗讀第 1 名,得不經預賽,直接報名參加全市決賽國 小學生組國語朗讀或 101 年全市決賽榮獲國小學生組國語朗讀第 1 名,得不經預賽,

直接報名參加全市決賽國中學生組國語朗讀)。請由所屬學校完成線上報名,並列印報 名表經核章後,連同證明文件影本(如得獎獎狀影本,請加蓋與正本相符的章)郵寄 至分區預賽之承辦學校,再由分區預賽承辦學校轉報全市決賽承辦學校;惟已參加 103 年度分區預賽而未獲得參加全市決賽資格者,不得再參加本年度全市決賽。

3. 各參賽者以參加 1 項 1 組為限,不得跨項跨組報名,違者取消競賽資格。

4. 各參賽者之指導教師限 1 名(以實際指導人員為準),經填列後不得更改。

(3)

(二)各項競賽時限:

競賽項目 競賽時限

作文 各組均限 90 分鐘。

寫字 各組均限 50 分鐘。

國語字音字形 各組均限 10 分鐘。

朗讀 各組每人均限 3 分鐘。

演說 每人限 4 至 5 分鐘。

(三)競賽內容範圍:

1. 作文

(1) 各組題目當場公布,競賽用稿紙當場發給。

(2) 不得用詩歌韻文寫作,文言文及語體文則不加限制,須詳加標點符號。

(3) 一律用鋼筆或原子筆(限藍、黑色)書寫,不得使用鉛筆或紅筆書寫。

2. 寫字

(1) 書寫內容:

甲.各組書寫內容均當場公布,競賽用有格宣紙當場發給。

乙.參賽者一律以傳統毛筆書寫楷書,不得使用其他工具(如自來水毛筆等)。

(2) 字之大小:

甲.國小學生組:5 公分見方,用 4 尺宣紙 4 開「70 公分×35 公分」書寫。

乙.國中學生組:6 公分見方,用 4 尺宣紙 4 開「70 公分×35 公分」書寫。

3. 國語字音字形:

(1) 各組均為 2 百字(國語字音、字形各 1 百字),一律使用鋼筆或原子筆(限藍、黑色)書寫,

不得使用鉛筆或紅筆書寫,塗改不計分。

(2) 字音以教育部 88 年 3 月 31 日台(88)語字第 88034600 號函公布之「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為準。

字形以教育部所公布「常用國字標準字體」之字形為準。

4. 朗讀

(1) 國語:各組以語體文為題材。

(2) 閩南語:各組由 103 年全國賽公布之篇目為競賽題材。

(3) 各項語別之各組題材,均於參賽者登台前 6 分鐘當場親自抽題,未準時到場抽題者以棄權論。

(4) 有關全國賽事先公布之篇目請至 http://120.113.166.80 查詢。

5. 演說

(1) 國語:各組題目,均於參賽者登台前 30 分鐘當場親自抽題,未準時到場抽題者以棄權論。

(2) 閩南語:

甲.各組以 103 年全國賽公布之講題為競賽題材。

乙.各組題目,均於參賽者登台前 30 分鐘就已公布講題當場親自抽題,未準時到場抽題者以棄 權論。

丙.有關全國賽事先公布之講題請至 http://120.113.166.80 查詢。

(四)競賽評判標準:

1. 作文

(1) 內容與結構:占百分之 50。

(2) 邏輯與修辭:占百分之 40。

(3) 字體與標點:占百分之 10。

(4)

2. 寫字

(1) 筆法:占百分之 50。

(2) 結構與章法:占百分之 50。

(3) 正確與速度:錯別字或漏字每字扣 3 分,未及寫完者,每少寫 1 字扣總平均分數 2 分。

(4) 一 律 以 教 育 部 公 布 之 標 準 字 體 為 書 寫 標 準 , 請 參 閱 : http://stroke-order.learningweb.moe.edu.tw/home.do。

3. 國語字音字形

(1) 一律書寫標準字體,每字 0.5 分,塗改一律不計分。

(2) 分數相同者,以正確美觀予以評定名次。

4. 朗讀 (1) 國語

甲.語音(發音及聲調):占百分之 50。(以教育部 88 年 3 月 31 日台(88)語字第 88034600 號函 公布之「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為準)

乙.聲情(語調、語氣):占百分之 40。

丙.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百分之 10。

(2) 閩南語

甲.語音(發音及聲調):占百分之 50。

乙.聲情(語調、語氣):占百分之 40。

丙.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百分之 10。

5. 演說:

(1) 語音(發音、語調、語氣):占百分之 45。

(2) 內容(見解、結構、詞彙):占百分之 45。

(3) 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百分之 10。

(4) 時間:超過或不足時,每半分鐘扣總平均 1 分,不足半分鐘以半分鐘計。

(5) 凡演說內容相同或雷同者,內容佔分(45%)以零分計算。

6. 參賽者注意事項:詳如附件 1。

(五)競賽日期及地點:

1. 全部分區(南一區、南二區、北一區、北二區)文場預賽:103 年 8 月 30 日(星期六)假麻豆區 麻豆國小。

2. 南一區武場預賽:103 年 8 月 30 日(星期六)假仁德區仁德國小。

3. 南二區武場預賽:103 年 8 月 30 日(星期六)假東區德高國小。

4. 北一區武場預賽:103 年 8 月 31 日(星期日)假善化區大成國小。

5. 北二區武場預賽:103 年 8 月 31 日(星期日)假安南區海佃國小。

(六)報名方法及日期:

1. 國小學生組:各校每項限報名 1 人,惟 25 班(含分校、特教班,不含幼稚班)以上學校,每 項可增報 1 人(上開報名人數不含直接報名參加全市決賽人數)。

2. 國中學生組:各校每項限報名 1 人,惟 6 班以上學校(含 6 班),每項可增報 1 人(上開 報名人數不含直接報名參加全市決賽人數)。

3. 報名日期:由學生就讀學校負責報名參賽,請於 103 年 8 月 1 日(星期五)上午 8 時至 103 年 8 月 10 日(星期日)下午 5 時前完成線上報名,並列印報名表經核章後連同參賽者「影音、

影像、著作及肖像權讓與同意書」郵寄至各區承辦學校,各參賽者若未於期限內寄達,則視 同同意上開讓與同意書所載之內容。

(5)

5. 聯絡窗口:

賽別 聯絡窗口 電話 地址

全部分區文場 麻豆國小 朱榮輝主任 5722145#802 721 臺南市麻豆區文昌路 18 號 南一區武場 仁德國小 邱耀毅主任 2794570#730 717 臺南市仁德區中正路二段 806 號 南二區武場 德高國小 賴建成主任 2681891#805 701 臺南市東區崇善路 1155 號 北一區武場 大成國小 曾曉馨主任 5837520#2110 741 臺南市善化區大成路 385 號 北二區武場 海佃國小 郭招顯主任 2505013#5101 709 臺南市安南區郡安路五段 56 號

(七)獎勵:

1. 競賽員:

(1) 各項各組錄取前 3 名(第 1 名 1 人、第 2 名 2 人、第 3 名 3 人)和優勝(各組項參賽人數未達 25 人,錄取 4 人;參賽人數達 25 人以上,錄取 6 人)。但各項各組參賽人數不足 15 人,則錄 取前 3 名各 1 人和優勝 2 人。

(2) 前 3 名頒發獎狀及獎品,優勝頒發獎狀。

2. 指導教師:

(1) 每位參賽學生指導教師限 1 人(以實際指導人員為準)。

(2) 市立學校教師指導學生獲第 1 名者嘉獎壹次,第 2、3 名及優勝者頒發獎狀;國立學校教師指 導學生獲第 1 名者,函請所屬學校給予嘉獎壹次獎勵,第 2、3 名及優勝者由本局頒發獎狀;

私立學校教師指導學生獲第 1、2、3 名及優勝者,由本局頒發獎狀。

(3) 同一教師指導學生分獲同項同組各名次時,以最高獎勵為限。

(4) 同一教師指導學生於區賽與市賽同時獲獎時,以區賽或市賽之最高獎勵為限,並於市賽完畢 後一併辦理敘獎;若區賽與市賽不同指導教師者,則分開獎勵。

3. 團體獎:

(1) 分為國小學生組及國中學生組。

(2) 獲團體獎前 3 名之學校,頒發團體獎獎狀。

(3) 團體獎計分方式:各項各組第 1 名 5 分、第 2 名 3 分、第 3 名 2 分及優勝 1 分,累計得分總 和。

4. 承辦學校:主要辦理人員 6-8 人嘉獎貳次,協助辦理人員 20-25 人嘉獎壹次,其餘工作人員發 予獎狀。

(八)領隊會議、朗讀及演說項目抽出場序時間及地點:

1.北一區及北二區於 103 年 8 月 22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假善化區大成國小。

2.南一區及南二區於 103 年 8 月 22 日(星期五)下午 1 時 30 分假東區德高國小。

3.請各校指派 1 員參加(不另通知),並惠予出席人員公(差)假登記;未派員參加者由主辦或承辦單 位代為抽號,不得異議。

(6)

六、 全市決賽:

(一)競賽項目、組別及報名資格:

競賽項目 競賽組別 報名資格 作文

寫字 國語字音字形 閩南語字音字形 客家語字音字形

國語朗讀 國語演說 閩南語朗讀 閩南語演說 客家語朗讀 客家語演說

國小學生組 就讀本市公私立國小、國小補校且未滿 15 歲之學生。

國中學生組 就讀本市公私立國中、代用國中、高中附設國中部、

國中補校且未滿 18 歲之學生。

高中學生組 就讀本市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且未滿 20 歲,及五專前三年學生。

教師組 本市公私立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之編制內專任合格 有給職教師(不包括校長及職員工)。

社會組

1.本市除前列 4 組所具之身分外,各界人士均可參加 (符合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組學生資格者,不包括

研究所學生,請勿報名社會組)。

2.戶籍至 103 年 11 月 1 日前須於本市設籍 6 個月以上 或目前於本市工作者(需服務單位出具證明)。 原住民族語朗讀

(分 14 種語別:阿美族 語、排灣族語、泰雅族 語、魯凱族語、賽夏族 語、鄒族語、卑南族語、

雅美(達悟)族語、邵族 語、噶瑪蘭族語、賽德克 族語、布農族語、太魯閣 族語、撒奇萊雅族語)

國小學生組 就讀本市公私立國小、國小補校且未滿 15 歲之學生。

國中學生組 就讀本市公私立國中、代用國中、高中附設國中部、

國中補校且未滿 18 歲之學生。

高中學生組 就讀本市公私立高中職日、夜間部與進修學校且未滿 20 歲,及五專前三年學生。

原住民族語演說

(分 14 種語別:阿美族 語、排灣族語、泰雅族 語、魯凱族語、賽夏族 語、鄒族語、卑南族語、

雅美(達悟)族語、邵族 語、噶瑪蘭族語、賽德克 族語、布農族語、太魯閣 族語、撒奇萊雅族語)

教師組 本市公私立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之編制內專任合格 有給職教師(不包括校長及職員工)。

社會組

1.本市除前列 4 組所具之身分外,各界人士均可參加 (符合教育大學及大學教育學院組學生資格者,不包括

研究所學生,請勿報名社會組)。

2.戶籍至 103 年 11 月 1 日前須於本市設籍 6 個月以上 或目前於本市工作者(需服務單位出具證明)。

備註:

1. 依全國賽規定,凡曾獲得全國語文競賽(涵蓋 97 年度以前)該語言該組該項第 1 名或近 5 年內(98~102 年度)兩度獲得 2 至 6 名者,不得再參加該語言該項該組之競賽;凡曾獲得 全國語文競賽(含 97 年度以前)小學教師組、中學教師組該語言該組該項第一名,或近五 年內(98~102 年度)兩度獲得 2 至 6 名者,不得再參加本年度「教師組」同項目之競賽。

2. 各參賽者以參加 1 項 1 組為限,不得跨項跨組報名,違者取消競賽資格。

3. 各參賽者之指導教師限 1 名(以實際指導人員為準),經填列後不得更改。

4. 客家語腔調、原住民族語各方言別,請參閱附件 2。

(7)

(二)各項競賽時限:

競賽項目 競賽時限

作文 各組均限 90 分鐘。

寫字 各組均限 50 分鐘。

國語字音字形 各組均限 10 分鐘。

閩南語字音字形 各組均 15 分鐘。

客家語字音字形 各組均 15 分鐘。

朗讀 各組每人均限 4 分鐘。

演說

國小、國中學生組:每人限 4 至 5 分鐘。

高中學生組、社會組、原住民族語教師組:每 人限 5 至 6 分鐘。

教師組(原住民族語除外):每人限 7 至 8 分鐘。

(三)競賽內容範圍:

1. 作文

(1) 各組題目當場公布,競賽用稿紙當場發給。

(2) 不得用詩歌韻文寫作,文言文及語體文則不加限制,須詳加標點符號。

(3) 一律用鋼筆或原子筆(限藍、黑色)書寫,不得使用鉛筆或紅筆書寫。

2. 寫字

(1) 書寫內容:

甲.各組書寫內容均當場公布,競賽用有格宣紙當場發給。

乙.參賽者一律以傳統毛筆書寫楷書,不得使用其他工具(如自來水毛筆等)。

(2) 字之大小:

甲.國小學生組:5 公分見方,用 4 尺宣紙 4 開「70 公分×35 公分」書寫。

乙.國中學生組:6 公分見方,用 4 尺宣紙 4 開「70 公分×35 公分」書寫。

丙.高中學生組:7 公分見方,用 6 尺宣紙 4 開「90 公分×45 公分」書寫。

丁.教師組及社會組:8 公分見方,用 6 尺宣紙 4 開「90 公分×45 公分」書寫。

3. 字音字形:

(1) 國語:

甲.各組均為 2 百字(國語字音、字形各 1 百字),一律使用鋼筆或原子筆(限藍、黑色)書寫,

不得使用鉛筆或紅筆書寫,塗改不計分。

乙. 字音以教育部 88 年 3 月 31 日台(88)語字第 88034600 號函公布之「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為 準。字形以教育部所公布「常用國字標準字體」之字形為準。

(2) 閩南語:

甲.各組均為 2 百字(閩南語漢字書寫標音、標音書寫漢字各 1 百字),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 鋼筆書寫,塗改不計分。

乙.拼音以教育部 95 年 10 月 14 日臺語字第 0950151609 號函公告之「臺灣閩南語羅馬字拼音 方案」正式版為準,詳細內容請參閱:

http://www.edu.tw/FileUpload/3677-15601/Documents/151609.pdf 及 http://www.edu.tw/FileUpload/3677-15601/Documents/tshiutsheh.pdf

丙.漢字使用以教育部公布之《臺灣閩南語常用詞辭典》為準,詳細內容請參閱:

http://twblg.dict.edu.tw/holodict_new/

(8)

(3) 客家語:

甲.各組均為 2 百字(客家語漢字書寫標音、標音書寫漢字各 1 百字),限用藍、黑色原子筆或 鋼筆書寫,塗改不計分。

乙.拼音以教育部 101 年 9 月 12 日臺語字第 1010161610 號函修正公布之「臺灣客家語拼音方 案」為準,詳細內容請參閱:

http://www.edu.tw/FileUpload/3653-15592/Documents/hakka_pinyin3.pdf

丙.客家語漢字使用以教育部 100 年 7 月 27 日修正公布之《臺灣客家語常用詞辭典》為主,詳 細內容請參閱:http://hakka.dict.edu.tw/

4. 朗讀 (1) 國語

甲.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教師組及社會組:以語體文為題材。

乙.高中學生組:以 103 年全國賽公布之篇目為競賽題材。

(2) 閩南語:各組以 103 年全國賽公布之篇目為競賽題材。

(3) 客家語:各組以 103 年全國賽公布之篇目為競賽題材。

(4) 原住民族語:

甲.各組以 103 年全國賽公布之篇目為競賽題材。

乙.因各族語方言別慣用詞彙不同,參賽者得自行使用各方言別正確發音及特有詞彙,以展現 各族語方言特性。請依既有格式進行修正,修改處請以「粗體字並加底線」方式呈現。除 羅馬拼音外,不得加註其他任何記號。

丙.請將修正篇目連同「原住民族語朗讀修正篇目資料表」(如附件 3),於 103 年 9 月 1 日前 掛號寄至永康區復興國小教務處(710 臺南市永康區華興街 2 號),俾利統一製卷。

(5) 各項語別之各組題材,均於參賽者登台前 8 分鐘當場親自抽題;未準時到場抽題者以棄權論。

(6) 有關全國賽事先公布之篇目請至 http://120.113.166.80 查詢。

5. 演說

(1) 國語:各組題目,均於參賽者登台前 30 分鐘當場親自抽題(教師組配合演說時間,於演說前 32 分鐘抽題);未準時到場抽題者以棄權論。

(2) 閩南語:

甲.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及高中學生組:以 103 年全國賽公布之講題為競賽題材。

乙.各組題目,均於參賽者登台前 30 分鐘當場親自抽題(教師組配合演說時間,於演說前 32 分鐘抽題);未準時到場抽題者以棄權論。

(3)客家語:

學生組參賽者自 103 年全國賽公布之 3 題講題中自選 1 題參賽;其餘組別均於參賽者登台前 30 分鐘當場親自抽題(教師組配合演說時間,於演說前 32 分鐘抽題);未準時到場抽題者以棄權 論。

(4)原住民族語:教師組及社會組於參賽者登臺前 30 分鐘,就 103 年全國賽公布之講題親手抽定 1 題參賽;未準時到場抽題者以棄權論。

(5)有關全國賽事先公布之講題請至 http://120.113.166.80 查詢。

(四)競賽評判標準:

1. 作文

(1) 內容與結構:占百分之 50。

(2) 邏輯與修辭:占百分之 40。

(3) 字體與標點:占百分之 10。

(9)

2. 寫字

(1) 筆法:占百分之 50。

(2) 結構與章法:占百分之 50。

(3) 正確與速度:錯別字或漏字每字扣 3 分,未及寫完者,每少寫 1 字扣總平均分數 2 分。

(4) 一 律 以 教 育 部 公 布 之 標 準 字 體 為 書 寫 標 準 , 請 參 閱 : http://stroke-order.learningweb.moe.edu.tw/home.do。

3. 字音字形(國語、閩南語及客家語)

(1) 一律書寫標準字體,每字 0.5 分,塗改一律不計分。

(2) 分數相同者,以正確美觀予以評定名次。

4. 朗讀 (1) 國語

甲.語音(發音及聲調):占百分之 50。(以教育部 88 年 3 月 31 日台(88)語字第 88034600 號 函公布之「國語一字多音審訂表」為準)

乙.聲情(語調、語氣):占百分之 40。

丙.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百分之 10。

(2) 閩南語、客家語及原住民族語

甲.語音(發音及聲調):占百分之 50。

乙.聲情(語調、語氣):占百分之 40。

丙.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百分之 10。

5. 演說:

(1) 語音(發音、語調、語氣):占百分之 45。

(2) 內容(見解、結構、詞彙):占百分之 45。

(3) 臺風(儀容、態度、表情):占百分之 10。

(4) 時間:超過或不足時,每半分鐘扣總平均 1 分,不足半分鐘以半分鐘計。

(5) 凡演說內容相同或雷同者,內容佔分(45%)以零分計算。

6. 參賽者注意事項:詳如附件 1。

(五)競賽日期及地點

1. 原住民族語決賽(北區、南區):103 年 9 月 20 日(星期六)假永康區復興國小。

2. 全市文場決賽(南區、北區):103 年 9 月 21 日 (星期日)假新化區新化國小。

3. 北區武場決賽:103 年 9 月 27 日 (星期六)假麻豆區麻豆國小。

4. 南區武場決賽:103 年 9 月 28 日 (星期日)假安南區海佃國中。

(六)報名方法及日期:

1. 閩南語字音字形、客家語字音字形、客家語朗讀、客家語演說、原住民族語朗讀及原住民族 語演說由各校自由報名參加,不限人數;其餘競賽項目依以下規定報名參加:

(1) 國小、國中學生組:分區預賽各項前 3 名和優勝者,由各分區預賽承辦學校負責報名參賽;

未辦理分區預賽之項目,由所屬學校負責報名。

(2) 高中學生組:由就讀學校負責報名,各校每項限報名 2 人。惟近 3 年內(100~102 年)曾獲 本競賽原臺南市全市決賽(不含市長盃語文競賽)各項第 1、2 名者(不限組別),亦得報名 參賽,不佔上開報名人數之限制,但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連同報名表,寄至決賽承辦學 校。

(3) 教師組:由所屬學校負責報名。

(4) 社會組:由個人直接上網報名後,將報名表及戶籍證明影本(或服務機關證明書)逕寄決賽 承辦學校(資料不完整者,視同未完成報名)。

(10)

2. 請於 103 年 8 月 25 日(星期一)上午 8 時至 103 年 9 月 5 日(星期五)下午 5 時前至報名網 址(報名網址:http://120.115.2.88/ )完成線上報名,並列印報名表經學校核章後連同參賽者

「影音、影像、著作及肖像權讓與同意書」寄至決賽承辦學校,各參賽者若未於期限內寄達,

則視同同意上開讓與同意書所載之內容。

3. 聯絡窗口:

賽別 聯絡窗口 電話 地址

全市文場決賽 新化國小 郭昇欣主任 5902035 712 臺南市新化區中山路 173 號 北區武場決賽 麻豆國小 朱榮輝主任 5722145#802 721 臺南市麻豆區文昌路 18 號 南區武場決賽 海佃國中 陳惠文主任 3507486 709 臺南市安南區安富街 166 號 原 住 民 族 語 朗

讀及演說競賽

永康區復興國小

陳雪華主任 3111569 710 臺南市永康區華興街 2 號

(七)獎勵:

1. 競賽員:

(1) 國小、國中學生組:各項各組錄取前 3 名(第 1 名 1 人、第 2 名 2 人、第 3 名 3 人;參賽人 數不足 20 人,錄取前 3 名各 1 人;參賽人數不足 10 人,錄取前 2 名各 1 人;參賽人數不足 5 人,錄取第 1 名 1 人),頒發獎狀及獎品;其餘頒發優勝獎狀。另閩南語字音字形、客家語字 音字形、客家語朗讀、客家語演說、原住民族語朗讀及原住民族語演說,各項各組錄取前 3 名和優勝 4 人(第 1 名 1 人、第 2 名 2 人、第 3 名 3 人;參賽人數不足 20 人,錄取前 3 名各 1 人和優勝 2 人;參賽人數不足 10 人,錄取前 2 名各 1 人;參賽人數不足 5 人,錄取第 1 名 1 人),但閩南語字音字形、客家語字音字形之其餘參賽者,總分達該項競賽總平均以上者,

始頒發優勝獎狀,不受上開優勝人數的限制。前 3 名頒發獎狀及獎品;優勝頒發獎狀。

(2) 高中學生組:各項各組錄取前 3 名和優勝 4 人(第 1 名 1 人、第 2 名 2 人、第 3 名 3 人;參 賽人數不足 20 人,錄取前 3 名各 1 人和優勝 2 人;參賽人數不足 10 人,錄取前 2 名各 1 人;

參賽人數不足 5 人,錄取第 1 名 1 人)。但閩南語字音字形、客家語字音字形之其餘參賽者,

總分達該項競賽總平均以上者,始頒發優勝獎狀,不受上開優勝人數的限制。

(3) 教師組:各項各組錄取前 3 名(第 1 名 1 人、第 2 名 2 人、第 3 名 3 人;參賽人數不足 15 人,

錄取前 3 名各 1 人;參賽人數不足 10 人,錄取前 2 名各 1 人;參賽人數不足 5 人,錄取第 1 名 1 人),市立學校教師頒發獎品並依「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獎懲案件作業規定」

給予獎勵:第 1 名嘉獎貳次、第 2、3 名嘉獎壹次;國立學校教師頒發獎品並函請所屬學校依 上開要點給予獎勵;私立學校教師頒發獎狀及獎品。另閩南語字音字形、客家語字音字形之 其餘參賽者,總分達該項競賽總平均以上者,始頒發優勝獎狀。

(4) 社會組:

1 各項各組錄取前 3 名(第 1 名 1 人、第 2 名 2 人、第 3 名 3 人;參賽人數不足 10 人,錄取 前 3 名各 1 人;參賽人數不足 6 人,錄取前 2 名各 1 人;參賽人數不足 4 人,錄取第 1 名 1 人),頒發獎狀及獎品。另閩南語字音字形、客家語字音字形之其餘參賽者,總分達該項競 賽總平均以上者,始頒發優勝獎狀。

2 具公務人員資格或本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之編制內專任合格有給職教師資格 者,分別依「臺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獎懲標準」、「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 學校教職員獎懲案件作業規定」給予獎勵:第 1 名嘉獎貳次、第 2、3 名嘉獎壹次;本市公 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依上開獎勵額度由本局專案簽核給予獎勵;國立學校教師函請所 屬學校依上開獎勵額度給予獎勵。

2. 指導教師

(11)

(1) 每位參賽學生指導教師限 1 人(以實際指導人員為準)。

(2) 指導學生獲第 1、2、3 名之市立學校教師依「臺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職員獎懲案件作 業規定」給予獎勵:第 1 名嘉獎貳次、第 2、3 名嘉獎壹次,獲優勝者頒發獎狀;國立學校教 師函請所屬學校依上開獎勵額度給予獎勵;私立學校教師頒發獎狀。

(3) 同一教師指導學生分獲同項同組各名次時,以最高獎勵為限。

(4) 同一教師指導學生於區賽與市賽同時獲獎時,以區賽或市賽之最高獎勵為限,並於市賽完畢 後一併辦理敘獎;若區賽與市賽不同指導教師者,則分開獎勵。

3. 團體獎:

(1) 依競賽項目分為三類,每類各分為國小組(學生組、教師組)、國中組(學生組、教師組)及高中 組(學生組、教師組)等 3 組,分類如下:

甲.第一類組:作文、寫字、國語字音字形、國語演說、國語朗讀、閩南語演說及閩南語朗讀。

乙.第二類組:閩南語字音字形、客家語字音字形、客家語演說及客家語朗讀。

丙.第三類組:原住民族語演說及原住民族語朗讀。

(2) 獲團體獎前 3 名之學校,頒發團體獎獎狀(加框),且獲第 1 名之市立學校校長及承辦有功人員 共 4 名,各嘉獎貳次,獲第 2、3 名者各嘉獎壹次;國立學校校長及承辦人函請教育部國民及 學前教育署依上開獎勵額度給予獎勵;私立學校校長及承辦人由本局頒發獎狀。

(3) 團體獎計分方式:

甲.團體成績採計國小、國中或高中學生組及教師組等競賽項目,社會組不納入團體成績計算,

並以名次得分計算:該類各項各組第 1 名 8 分、第 2 名 6 分、第 3 名 4 分,優勝 2 分。

乙.完全中學教師組所屬教育階段之認定,得以實際授課節數或擔任該教育階段之導師為認定 標準,惟以採計一教育階段為限,故請於報名時敘明該參賽教師所屬之教育階段(如○○高 中國中部)。

4. 承辦學校:主要辦理人員 6-8 人嘉獎貳次,協助辦理人員 20-25 人嘉獎壹次,其餘工作人員發 予獎狀。

(八)領隊會議、朗讀及演說項目抽出場序時間及地點:

1.原住民族語朗讀及演說競賽(北區及南區):103 年 9 月 11 日(星期四)上午 10 時假永康區復 興國小。

2.北區:103 年 9 月 12 日(星期五)上午 10 時假麻豆區麻豆國小。

3.南區:103 年 9 月 12 日(星期五)下午 1 時 30 分假安南區海佃國中。

4.請各校指派 1 員參加(不另通知),並惠予出席人員公(差)假登記;未派員參加者由主辦或承 辦單位代為抽號,不得異議。

七、 本競賽活動參加人員、帶隊人員及工作人員請所屬單位給予公(差)假登記。

八、 申訴:

(一)應填具申訴書(附件 4),於該項比賽成績公布後 2 日內向主辦單位提出,逾時不予受理。

(二)申訴人資格:國小、國中、高中學生組以領隊為限;教師組及社會組以參賽者本人為限。

(三)申訴事項以違反比賽規則、秩序及參賽者資格為限,對本計畫及評審委員之評分結果不得提出 申訴。

九、 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級學校應確實辦理校內競賽,並留存紀錄資料備查。

(二)報 名 名 單 之 確 認 及 競 賽 注 意 等 事 項 , 請 於 報 名 日 期 截 止 後 , 隨 時 注 意 本 局 公 告

(http://www.tn.edu.tw/或 http://bulletin.tn.edu.tw/),以維參賽權益。

(三)國小、國中、高中學生組由各校領隊至報到處代為報到;教師組及社會組由參賽者親自至報到 處報到。各組報到時間請隨時注意本局公告。

(12)

(四)若有冒名頂替者,經查證屬實,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獎狀及獎品。

(五)凡於全市決賽獲各項各組第 1 名之參賽者,須代表本市參加 103 年全國語文競賽,除不可抗力 之因素經主辦單位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違者取消得獎資格,並追回獎狀及獎品,由 第 2 名遞補參加全國賽,且 3 年內不得再參加本競賽(含分區預賽及全市決賽)。

(六)凡代表本市參加全國語文競賽之參賽者,一律參加主辦單位舉辦之語文集訓(時間及地點另 定),除不可抗力之因素經主辦單位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違者取消得獎資格,並追 回獎狀及獎品,由第 2 名遞補參加全國賽,且 3 年內不得再參加本競賽(含分區預賽及全市決 賽)

(七)凡各項各組成績公布後,隨即舉行頒獎,獲獎者務必於當日親自領獎,不另寄。

(八)競賽當日若遇天災或疫情本市宣布停止上課,即停止辦理競賽,另擇期舉行。

(九)參賽選手本次競賽(含分區預賽、全市決賽)之影音、影像、著作及肖像權等歸屬主辦單位所有。

(十)參賽選手報名本次競賽(含分區預賽、全市決賽)時,應同時繳交「影音、影像、著作及肖像權 同意書」(附件 5)。

(十一)競賽員如不參加全國決賽者,應繳交放棄參加全國語文競賽聲明書(附件 6)。

(十二)主辦單位聯絡人:教育局社會教育科劉憓嬑科員(電話:06-6351762、網路電話 99653)

(13)

附件 1

臺南市 103 年度語文競賽參賽者注意事項

一、參賽者資格如有不符,其競賽成績不予承認。

二、各組參賽者必須依照競賽日程表規定時間準時到場報到,以免影響參賽權 益。請參賽選手務必於公告之表訂抽題時間前半小時內至競賽場地或準備室 內等候叫號。

三、朗讀、演說參賽者一律不得穿著繡有校名、姓名之服裝進場比賽,且上臺時 不得報單位名稱與姓名,只報序號、題目號(篇目號)與題目,違者不予評 分。

四、試卷不得書寫校名、姓名與編號,彌封處不得撕開,違者不予評分。

五、題卷試紙均不得攜帶出場,違者不予評分。

六、各參賽者不得攜帶行動電話(手機)、呼叫器、碼表及具有記憶和搜尋資料 功能之電子器材等物品進入競賽場地;若攜帶計時器(以一般的手錶為主)

進場,需不具聲響功能者。於比賽期間內,計時器若發出任何聲響影響比賽 進行者,取消該競賽員資格。

七、作文競賽注意事項:

(一)各組作文時間一律以 90 分鐘為限(如超過 10 分鐘未入場者,以棄權論); 逾時不繳卷者,不予評分。

(二)一律用鋼筆或原子筆(限藍、黑色)書寫,不得使用鉛筆或紅筆書寫。

(三)參賽者不得攜帶字典、辭典進入競賽場地。

(四)各組參賽者在聽到監場人員喊「開始」口令時,始得翻閱試卷作答;競賽 時間一到,聞監場人員喊「起立」口令後,應立即起立,不得繼續書寫。

(五)試題、試卷均不得攜帶出場,亦不得提早交卷。

八、寫字競賽注意事項:

(一)各組寫字時間一律以 50 分鐘為限(如超過 10 分鐘未入場者,以棄權論); 逾時不繳卷者,不予評分。

(二)寫字一律用傳統毛筆,依照題紙書寫,不必加標點符號。

(三)寫字用紙由主辦單位供應,以 1 張為限,用其他紙張書寫者,不予評分。

(四)凡未寫完或有錯別字、漏字,均依規定扣分。

(五)比賽用紙下,除為避免暈開得舖墊布外,不可墊置其他物品(如:預畫之 九宮格、米字格、尺規、字帖等),一經發現,立即取消資格。

(六)各組參賽者在聽到監場人員喊「開始」口令時,始得翻閱試卷作答;競賽 時間一到,聞監場人員喊「起立」口令後,應立即起立,不得繼續書寫。

(七)試題、試卷均不得攜帶出場,亦不得提早交卷。

(14)

九、字音字形競賽(國語、閩南語、客家語)注意事項:

(一)國語字音字形競賽答卷時限為 10 分鐘(如超過 5 分鐘未入場者,以棄權 論);閩南語字音字形及客家語字音字形競賽答卷時限均為 15 分鐘(如超 過 5 分鐘未入場者,以棄權論);逾時不繳卷者,不予計分。

(二)答案填寫後不得塗改,塗改後該題不計分。

(三)各組參賽者在聽到監場人員喊「開始」口令時,始得翻閱試卷作答;競賽 時間一到,聞監場人員喊「起立」口令後,應立即起立不得繼續書寫。

(四)試題、試卷均不得攜帶出場,亦不得提早交卷。

十、朗讀競賽注意事項:

(一)參賽者聞呼號聲抽題時,立即離座前往工作人員席抽題,並簽名確認所抽 題號,抽完題領到題卷後應即進入預備席準備,靜候呼號上臺,不得與其 他人員交談,且不得擅自離開預備席;若有特殊理由需離開預備席或其他 原因者,應舉手由工作人員上前陪同或協助,違者以棄權論。

(二)參賽者抽到題卷後,除字典、辭典及教育部頒「國語一字多音審定表」、「閩 南語羅馬字拼音方案」、「客家語拼音方案」外,不得參閱其他書籍。

(三)參賽者可在所抽到之題卷上加註記號;登臺朗讀時應使用主辦單位提供之 題卷,不可使用自備之朗讀題卷,違者取消競賽資格(註:在進行抽題前,

參賽者得攜帶自己的題卷;但在抽題進入預備席後,一律使用主辦單位提 供之題卷進行比賽,另亦不可使用朗讀夾)。

(四)聞呼號後應即上臺朗讀,如超過 1 分鐘不上臺者,即以棄權論。

(五)朗讀時間一到按 1 次鈴聲(短音),應立即結束朗讀。朗讀結束後,一律 將朗讀題本繳交該競賽場地工作人員。

(六)計時方式:一開口即計時。

十一、演說競賽注意事項:

(一)參賽者聞呼號聲抽題時,立即離座前往工作人員席抽題,並簽名確認所抽 題號,抽完題後應即進入預備席準備,靜候呼號上臺,不得與其他人員交 談,且不得擅自離開預備席;若有特殊理由需離開預備席或其他原因者,

應舉手由工作人員上前陪同或協助,違者以棄權論。

(二)參賽者抽題後,可在準備時間內參閱自行攜帶之資料。

(三)未事先公布講題之組別(國語演說各組、閩、客語演說教師組與社會組),

在預備席時可使用由主辦單位提供的碼表練習;已事先公布講題之組別

(閩、客家語演說國小學生組、國中學生組、高中學生組、原住民族語演 說教師組及社會組),則不再提供碼表練習。

(四)聞呼號後應即上臺演說,如超過 1 分鐘不上臺者,即以棄權論。

(15)

(五)若演說題目與所抽題目不符,則不予評分。

(六)演說時間由碼表控制,下限的時間到,按 1 次鈴聲(短音),上限時間到,

按 2 次鈴聲(長音),超過上限每 30 秒按 3 次鈴(長音),超過 1 分鐘強 迫下臺。

(七)演說時間不足或超過,每半分鐘扣總平均 1 分,不足半分鐘以半分鐘計。

(八)計時方式:一開口即計時;停止演說即停止計時。

(16)

附件 2

客家語腔調、原住民族語別說明

一、客家語腔調有四縣、南四縣、海陸、大埔、饒平、詔安。

二、原住民 14 族 42 種方言別一覽表如下:

族語 方言別 族語 方言別

阿美語

A.北部阿美語

鄒語

A.阿里山鄒語

B.中部(秀姑巒)阿美語 B.卡那卡那富鄒語

C.海岸阿美語 C.沙阿魯阿鄒語

D 馬蘭阿美語

排灣語

A.東排灣語

E.恆春阿美語 B.北排灣語

泰雅語

A.賽考利克泰雅語 C.中排灣語

B.澤敖利泰雅語 D.南排灣語

C.汶水泰雅語

魯凱語

A.東魯凱語

D.萬大泰雅語 B.霧台魯凱語

E.四季泰雅語 C.大武魯凱語

F.宜蘭澤敖利泰雅語 D.多納魯凱語

賽夏語 A.賽夏語 E.茂林魯凱語

邵語 A.邵語 F.萬山魯凱語

賽德克語

A.德固達雅語 太魯閣語 A.太魯閣語

B.都達語 噶瑪蘭語 A.噶瑪蘭語

C.德路固語

卑南語

A.南王卑南語

布農語

A.卓群布農語 B.知本卑南語

B.卡群布農語 C.初鹿卑南語

C.丹群布農語 D.建和卑南語

D.巒群布農語 雅美語 A.雅美語

E.郡群布農語 撒奇萊雅語 A.撒奇萊雅語

(17)

17

附件 3

原住民族語朗讀修正篇目浮貼資料表

參賽區別 (南區、北區) 學校名稱

承辦人姓名

電話 (公)

(手機)

競賽員姓名

參賽組別 族語別

(含語群別)

---請剪下浮貼於篇目背面右下角 每篇浮貼 1 張--- ----請由學校彙整送件,個人送件者均不予受理---

原住民族語朗讀修正篇目浮貼資料表

參賽區別 (南區、北區) 學校名稱

承辦人姓名

電話 (公)

(手機)

競賽員姓名

參賽組別 族語別

(含語群別)

(18)

18

附件 4

臺南市 103 年度語文競賽申訴書

申訴單位

競賽項目

競賽組別

申訴理由

辦法

辦理情形

申訴人簽章:

聯絡電話:

傳真號碼:

【備註】

一、應填具申訴書,於該項比賽成績公布後 2 日內向主辦單位提出,逾時不 予受理。

二、申訴人資格:國小、國中、高中學生組以領隊為限;教師組及社會組以 參賽者本人為限。

三、申訴事項以違反比賽規則、秩序及參賽者資格為限,對「臺南市 103 年

度語文競賽實施計畫」及評審委員之評分結果不得提出申訴。

(19)

19

附件 5

臺南市 103 年度語文競賽影音、影像、著作及肖像權讓與同意書

參賽 區別

□ 北一區

□ 北二區

□ 北區

參賽 項目

一、演說:

□國語

□閩南語

□客家語

□原住民族語 二、朗讀

□國語

□閩南語

□客家語

□原住民族語 三、□作文 四、□寫字 五、字音字形

□國語

□閩南語

□客家語

□ 南一區

□ 南二區

□ 南區

參賽 組別

□ 國小學生組

□ 國中學生組

□ 高中學生組

□ 教師組

□ 社會組

參賽者姓名 性別 □ 男 □ 女

就讀學校

(服務單位) 就讀年級 年級

影音、影像、著作及肖像權讓與同意聲明:

本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意無償將個人參加「臺南市 103 年度語文競賽」之影音、影像、著作 及肖像權讓與臺南市政府教育局,謹此聲明。

參賽者未成年者 請填此欄

與參賽者關係:

授權人(法定代理人): 簽章(全名)

參賽者已成年者

請填此欄 簽章(全名)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備註:一、本同意書每位參賽者均需填寫(參加分區預賽者,請於「參賽區別」之欄位,勾

選「預賽」及「決賽」區別,如李生參加北一區預賽,參賽區別須勾選「北一 區」及「北區」),未繳交者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

二、「簽章處」應由參賽者本人(已成年者)或參賽者(未成年者)其法定代理人本人親手 用正楷字簽章(請清晰書寫全名,勿潦草)。

(20)

20

附件 6

放棄參加「中華民國 103 年全國語文競賽」聲明書

本人因 無法代表本市參加「中華民國 103

年全國語文競賽」 (組別) (項目)

比賽,謹此聲明。

此致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聲明人(法定代理人):

參賽者未成年者請填此欄

與參賽者關係:

簽章(全名) 聲明人(已成年者):

參賽者已成年者請填此欄

簽章(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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