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0 6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調 查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注意:1.本考試採「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方式辦理(報名程序詳見本須知第 40~41 頁),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開放時間為 106 年 5 月 9 日
(星期二)零時起至 106 年 5 月 18 日(星期四)下午 5 時止,請儘 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於報名截止時間前,因網路流量壅塞,影響個 人報名權益。
2.應考人完成網路報名登錄作業後,請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並繳交 報名費,於 106 年 5 月 19 日前(含當日,郵戳為憑),將報名書表連 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二科,始完成 報名程序,如未依規定期限寄出報名書表,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3.應考人須自行選定考區、等別、組別應試,一經選填寄遞後即不得更 改,請慎重考慮。
4.應考人如須補繳費件,依「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電子送達實施辦 法」第 2 條及第 5 條規定,考選部得以電傳文件、傳真、簡訊、電子 郵件及其他電子文件方式通知,並視為自行送達。應考人應確保所提 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及設備正確無誤且可正常使 用,並適時查閱試務機關之通知。退補件程序請詳閱第 8 頁。
5.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規定,應考人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 證件、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情事之一 者,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考 選 部 編 印
1 0 6 年 公 務 人 員 特 種 考 試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調 查 人 員 考 試 重 要 事 項 預 定 日 期 及 應 考 人 注 意 事 項 簡 表
年 月 日 星
期 工作項目 注意事項 表件下載
106 5 9 二
開始受理報名(進入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 訊系統)
1.一律網路報名
2.報名有關規定事項(含 報名繳款說明)
3.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程序 4.申請特別照護措施 5.報名費繳款說明
6.考選部各項考試規費退 費作業要點
1.考試等別、組別及暫定 需用名額表
2.工作內涵 3.應考資格表
4.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 院診斷證明書
5.報名費退費申請書 6.各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
地址及電話 106 5 18 四 報名截止(系統受理
報名至下午 5 時止)
106 5 19 五 郵寄報名表件截止日 期
網路報名登錄完畢後,必 須郵寄報名表件(以郵戳 為憑)及完成繳費,始完 成報名手續
請至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 訊系統列印報名書表並於 106 年 5 月 19 日前掛號郵 寄至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 二科
106 7 27 四 1.寄發入場證 2.開放試區查詢
1.登錄個人履歷資料時務 必詳細確實,俾利寄達 2.如至 8 月 2 日尚未收到
入場證,請電洽考選部 特種考試司第二科
應考人變更地址或姓名申 請表
106 8 12
| 13
六
| 日
舉行第一試筆試
1.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 意事項
2.使用電子計算器注意事項
考試日程表 1.三等日程表 2.四等日程表
106 8 15 二 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 考畢試題(含測驗式試題答 案)
106 8 15
| 21
二
| 一
受理試題疑義(線上 申請,系統受理至 8 月 21 日中午 12 時 止)
申請試題疑義說明 請至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 訊系統申請
106 10 20 五
1.第一試筆試預定榜 示日期
2.榜示之日起 3 日內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 知書
1.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 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 定
2.成績計算規定說明 3.分配訓練及限制轉調規定 4.任用有關規定
5.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 操作使用說明
6.行動電話預約查詢榜示 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7.各節次均缺考者不予寄
發,應考人如有需要請 洽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 二科辦理
106 10 21
| 30
六
| 一
受理複查成績及閱覽 試卷(線上申請,系 統受理申請至 10 月 30 日下午 5 時止)
1.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 2.複查成績、閱覽試卷說
明
請至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 訊系統申請
年 月 日 星
期 工作項目 注意事項 表件下載
106 12 3 日 第二試體能測驗 實際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 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106 12 7 四 第二試體能測驗預定 榜示日期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 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106 12 8
| 18
五
| 一
受理複查成績(線上 申 請 , 系 統 受 理 至 12 月 18 日下午 5 時 止)
1.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 2.複查成績說明
請至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 訊系統申請
106 12 31 日 第三試口試 實際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 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107 1 4 四 第三試口試預定榜示 日期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 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107 1 5
| 15
五
| 一
受理複查成績(線上 申 請 , 系 統 受 理 至 107 年 1 月 15 日下 午 5 時止)
1.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 2.複查成績說明
請至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 訊系統申請
※詳細內容,請參閱應考須知,以免影響權益※
網路報名同意 書
離開報 名網頁
同意 輸入報名資料
核對報名資料 不同意
確認存檔 選擇繳費方式:
1.網路信用卡線上繳費 2.WebATM(全國繳費網)
3.自行列印繳款單,前往便利商店、
郵局或銀行或 ATM 轉帳
列印網路報名書表(單面列印):
1. 報名專用信封封面 2. 報名履歷表
3. 暫准報名申請書
將 報 名 表 件 連 同 「 應 繳 應 考 資 格 證 件」裝入大型標準信封(約 B4 大小),
並於 106 年 5 月 19 日(郵戳為憑)前以 掛 號 郵 寄 至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網路報名完成後,務必列印報名書表,繳費後須於期限內,以掛號 郵寄至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二科。
網路報名作業流程
網 路 報 名 登 錄 起 迄 時 間 : 自 106 年 5 月 9 日起至 106 年 5 月 18 日下午 5 時止。
※應考人須詳閱應考須知中 各項規定,如因未詳閱而 影響應考權益者,由應考 人自行負責。
※報名資料確認傳送後,不 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更改考 區、等別、組別,輸入報 名表各項資料時,請謹慎 小心。
※確定下載之報名書表各欄 均已填寫,如有系統未自 動下載資料之欄位,務請 應考人依應考須知說明自 行填寫,報名履歷表請貼 妥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 1 吋相片,並將繳款證明正 本 黏 貼 於 報 名 履 歷 表 背 面。
※完成網路報名程序 進入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www.moex.gov.tw 點選
「 網 路 報 名 」 或 以 網 址 http://register.moex.gov.tw/( 主 站 ) 、 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分站)直 接進入
目 錄 頁次
特別注意事項
壹、重要事項日期 ··· 1
貳、考試等別、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 2
參、應考資格 ··· 2
肆、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 4
伍、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9
陸、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 9
柒、考試方式及成績計算 ··· 10
捌、體格檢查 ··· 10
玖、各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 11
拾、分配訓練及限制轉調 ··· 11
共同注意事項 壹、報名費優待 ··· 13
貳、申請特別試場及權益維護措施 ··· 13
參、任用有關規定 ··· 16
肆、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 17
伍、試題疑義 ··· 18
陸、榜示、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 ··· 19
柒、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 25
捌、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 29
玖、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 29
拾、行動電話預約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 30
拾壹、常見 Q&A ··· 30
附件
附件 1:考試等別、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表 ··· 33附件 2:應考資格表 ··· 35
附件 3: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36
附件 4:體格檢查標準表 ··· 38
附件 5: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 40
附件 6:應考人變更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 42
附件 7:考選部各項考試規費退費作業要點 ··· 43
附件 8: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 46
附件 9: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 47
※
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項目為心肺耐力測驗 1,200 公尺跑走,其及格標 準,男性應考人為 5 分 50 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 6 分 20 秒以內。有志從 事調查工作之應考人,應及早確認體能負荷程度,並提早鍛鍊基礎體能,方有利於通過體能測驗。
※
本考試第一試各試場全面開放冷氣,氣溫設定為攝氏 26-28 度,應考人可 自行斟酌攜帶長袖衣物。壹、重要事項日期
序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1 報名 106 年 5 月 9 日起至 5 月 18 日下午 5 時止
1.請於期限內完成繳費並寄出報名 書表。
2.報名書表至遲於 106 年 5 月 19 日前(含當日,郵戳為憑)以掛 號郵寄,逾期不予受理。
2 寄發入場
證 預定 106 年 7 月 27 日寄發
1.入場證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依據應考人網路報名資料採郵 簡方式製發,請應考人詳細確實 登錄個人履歷資料。
2.如至 8 月 2 日尚未收到入場證,
請電洽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二科 查詢,如仍未及於考試前收到,
可逕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 資訊系統或洽考試承辦單位查明 應試試區、試場及入場證編號等 資訊,並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開 始前,攜帶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 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
3 考試
1.第一試筆試:
106 年 8 月 12 日(星期六) 至 8 月 13 日(星期日) 2.第二試體能測驗:
預定 106 年 12 月 3 日 (星期日)
3.第三試口試:
預定 106 年 12 月 31 日 (星期日)
1.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3,第 36 頁至第 37 頁。
2.第二試體能測驗、第三試口試實 際日期須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 決議而定,並分別於第一試、第 二試榜示後另行通知。
特別注意事項
序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4
公布測驗 式試題答 案
106 年 8 月 15 日
測驗式試題答案公布於國家考場公 告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 專區/歷年考畢試題查詢(含測驗題 答案)。
5 提出試題 疑義期限
自 106 年 8 月 15 日起至 8 月 21 日中午 12 時止,逾期 不予受理
詳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第伍 項:試題疑義,第 18 頁。
6 榜示
1.第一試筆試:
預定 106 年 10 月 20 日 2.第二試體能測驗:
預定 106 年 12 月 7 日 3.第三試口試:
預定 107 年 1 月 4 日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 會之決議而定。
7
寄發成績 及結果通 知書
各試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
1.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請 於榜示後 7 日內向考選部查詢。
2.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 果通知書不予寄發,應考人如有 需要,請電洽考選部特種考試司 第二科辦理。
8 複查成績 提出期限
各試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
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詳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第陸 項:榜示、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
第 19 頁。
9 閱覽試卷 提出期限
筆試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 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貳、考試等別、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本考試之等別、組別及暫定需用名額,詳見附件 1。請於報考前先了解本考試工作內涵(詳見第 34 頁),審慎考量。
二、本考試除公告暫定需用名額外,用人機關如有臨時增列需用名額之需 要時,經分發機關彙整送考選部覈實提報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 額。
三、各組別錄取標準及名額,係由本考試典試委員會參照行政院人事行政 總處彙送用人機關提列之需用名額及應考人考試成績,依據有關法令 予以決定。
參、應考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 18 歲以上,30 歲以下(即民國 76 年 5 月 8 日以應考資格者,得應本考試。
二、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應考年齡之計算,年 齡下限以算至考試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年齡上限以算至報名 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三、本考試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法定役 期尚未屆滿者。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 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 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
五、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 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 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 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 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第 12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 2 款至第 4 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 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六、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 19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 一,考試前發現者,取消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 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或學習階段發現者,撤銷其 錄取資格。考試及格榜示後發現者,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
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第 7 條但書規定情事。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 2 款至第 4 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 不得應考試院舉辦之各種考試。
肆、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自 106 年 5 月 9 日起至 5 月 18 日下午 5 時止。二、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方式,請依國家考試網路報 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附件 5)登入考選部全球資訊網,先行下載
「應考須知」詳細閱讀後,再進行網路登錄資料,於網路登錄完成報 名後,必須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完成繳費並於 106 年 5 月 19 日前
(含當日,郵戳為憑)將報名表件以掛號郵寄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二 科,始完成報名程序,逾期不予受理。
三、報名表件郵寄地點: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 司第二科。
四、報名應繳費件:
(一)報名費:
1.第一試筆試:三等考試新臺幣 1,400 元、四等考試新臺幣 1,300 元。
2.第二試體能測驗:新臺幣 800 元。
3.第三試口試:三等考試新臺幣 1,200 元、四等考試新臺幣 1,000 元。
4.第二試及第三試報名費繳費方式,請分別依第一試、第二試錄取 通知說明辦理。
5.報名費優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後備軍人或低收入戶、中 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人,報名費減半優待(請參閱本 須知第 13 頁共同注意事項「壹、報名費優待」規定事項)。 6.繳費方式:本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繳款後,須將繳
款完成之收執聯正本黏貼至報名履歷表背面,憑以報名,有關國 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詳見附件 9。所 繳報名費用,除符合考選部各項考試規費退費作業要點(附件 7)之 情形外,概不得申請退還。
(二)報名履歷表 1 張:請確實填妥、勾選各欄,務請將國民身分證影 本(須清晰)正、背面及最近 1 年內之 1 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1 張固貼於規定欄位(請勿使用生活照,並請於相片背面書妥姓 名、應考等別及組別)。
(三)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若有更改姓名者,請檢附戶籍謄本、姓名更 改紀錄證明書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1.畢業(學位)證書影本:
(1)報考三等考試者,應繳驗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 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
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學位)證書影本。
(2)報考四等考試者,應繳驗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
學位學程畢業(學位)證書影本。
(3)獨立學院學校、職業學校或高級中學應屆畢業生得由學校出 具在學證明或憑最後一學期學生證影本申請暫准報名,其暫 准報名規定如下:
➀繳驗之畢業證書繕印之畢業日期須在 106 年 8 月 11 日以 前,始合於應考資格規定,未能於此日期前取得畢業證書 者,請勿報考。
➁填具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表,並於申請表貼附最後一 學期已註冊戳記之學生證正、背面影本或由學校出具之在 學證明,並於報名時連同報名書表一併繳驗,以憑審查。
➂經審查准予「暫准報名」者,其畢業(學位)證書影本,
應於 106 年 7 月 20 日(郵戳為憑)前,以傳真方式(傳真 至 02-22366317)或以「限時掛號」郵寄 11602 臺北市文 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二科收,不克於上 開日期寄送者,請至遲於 106 年 8 月 12 日第 1 節考試前將 畢業證書影本送交監場人員轉試務單位查驗,屆時未依限 繳驗或繳驗之證書經審查不合格者,即認定自始不具備應 考資格,不得應考,如有入場應試者,其考試成績不予計 算,並不得申請退費。
➃繳驗之畢業(學位)證書影本,務請於證書右上角填寫報 考組別、入場證編號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便查對。
(4)大學校院研究所肄業不得據以報考三等考試,仍應以大學或 獨立學院畢業資格報考。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 院、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持有 證明文件者,視同高級中學畢業,得繳驗學生證正、背面影 本或肄業證明書影本,據以報考四等考試。
(5)進修補校畢(結)業者,應繳驗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影 本,結業證明書不採。
(6)自學進修者,應繳驗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學力鑑定考試及格 證書。
2.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1)以普通(初等)考試或相當普通(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 3 年報考三等(四等)考試者,或以高等(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資 格報考者,須繳驗考試及格證書影本。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 行細則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及格滿 3 年,其計算自考試 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至報考之
考試舉行前 1 日止(民國 103 年 8 月 11 日以前及格)。
(2)具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依三 等考試應考資格第 2 款,附繳考試及格證書影本,報考三等 考試。
(3)具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資格者,得依四 等考試應考資格第 2 款,附繳考試及格證書影本,報考四等 考試。
3.以國外學歷報考者除須符合各等別、組別所列應考資格規定,另應 繳驗:
(1)在國外就學期間入出境護照影本(請檢附載有英文姓名、出生 日期及貼附相片部分之影本)。
(2)內政部移民署出具之就學期間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3)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 驗證之畢業證書、在學歷年成績單之原文影本及中文譯本或 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應考人得自行翻譯成中文,並自 負法律責任)。
(4)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4.以後備軍人軍階及軍職年資報考者,應繳驗軍階及軍職年資相關 證明文件(任官令及退伍令):
(1)三等考試:曾任中尉以上 3 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者,得應未 列舉限定院、系、組、所、學位學程名稱之類科,或應與該 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近之技術類別相當類 科。惟考試類科應具有相關之職業證書、工作經驗或訓練,
始得報考者,仍應符合該應考資格規定。
(2)四等考試:曾任中士以上 3 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者,得應未 列舉限定職業學校或相當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名 稱之類科,或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近 之技術類別相當類科。惟考試類科應具有相關之職業證書、
工作經驗或訓練,始得報考者,仍應符合該應考資格規定。
5.兵役證明文件影本:
本考試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法 定役期尚未屆滿者,始得報考。請依兵役狀況分別繳驗退伍令影 本、免役證明影本、軍人身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徵 集令不採。【兵役證明暫准報名申請書僅供預定於報名期間後至 106 年 8 月 11 日考試前入伍者填寫申請】
※以上應繳之各項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一律繳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影
本(勿繳驗正本),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不另附還。應考 人所繳驗之各項證件,經查明有偽造或變造情事者,依公務人員考 試法第 22 條規定處理,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四)申請特別照護措施之證明文件:
1.身心障礙應考人或一般應考人因罹病或臨時受傷等,擬依「國家 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申請延長每節考試作答 時間、使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照護措施者,應另附繳報名日期前一 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 診斷證明書正本(格式如附件 8)。診斷證明書如有日後使用上需 求,請自行影印留存影本。
2.身心障礙應考人所持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如無需重新辦理障礙鑑 定,申請相同特別照護措施,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毋須 重複繳驗,惟請於申請表上敘明經核准之考試年度及考試名稱。
3.詳細規定及其他照護措施請見本須知第 13 頁共同注意事項之
「貳、申請特別試場及權益維護措施」。 五、填寫報名書表注意事項:
(一)「組別編號」、「應考組別」欄,請參照第 33 頁附件 1 所列組別編 號填寫,一經選填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二)「考區」欄,請擇一考區(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臺東 考區)應試,一經選填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三)「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各欄,應與所 繳之證明文件相符,如證件記載錯誤或不一致,應先向戶籍或原 發證機關申請更正,再附繳有更正記載之戶籍謄本或證件,始得 據以報考。
(四)「聯絡電話」、「通訊地址」及「電子郵件地址」欄,須確實詳細 填寫於 107 年 1 月底前不變之通訊資料,如有不符或無法正常使 用,致有關考試文件或其他相關訊息無法投遞、通知或發生延誤 情事,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六、郵寄報名表件:
報名表件印妥後,須詳細檢查應填各欄及應繳各件是否確無遺漏或錯 誤,然後依照:
(一)報名履歷表(背面請黏貼繳費收據)。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畢業證書影本等)之順序,由上而下,整理 齊全,以迴紋針夾於右上角(切勿用釘書機)、平放入報名專用信 封內(信封封面請密實黏貼於自備 B4 大小之大型標準信封上,報 名書表切勿摺疊,如下圖所示),於 106 年 5 月 19 日前(含當
日,郵戳為憑)以掛號寄出,如以平信郵遞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而無 法完成報名者,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七、退補件程序:
應考人如須補繳費件,依「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電子送達實施辦 法」第 2 條及第 5 條規定,考選部得以電傳文件、傳真、簡訊、電子 郵件及其他電子文件方式通知,並視為自行送達。應考人應確保所提 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及設備正確無誤且可正常使 用,並適時查閱試務機關之通知。應考人應於接獲考選部特種考試司 補件通知後,儘速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傳送方式辦理補繳,俾憑 審查,未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補件者,逕予退件:
(一)以掛號郵寄方式,請於信封上書明:
1.收件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 2.收件人:「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二科收」;
3.信封上空白處書寫「調查特考○等○○組」及「補件編號:○○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會告知應考人); 4.寄件人地址、姓名及聯絡電話。
(二)以傳真方式:
1.補件資料空白處請載明補件編號及聯絡電話,以便傳真資料不清 晰時之聯繫。
2.試務處傳真電話 24 小時均有受理(傳真電話:02-22366317)。
(三)以電子郵件傳送方式:
1.信箱:[email protected](如遇系統擋信情形,
(右上角用迴紋針夾妥)
3.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畢業(學位)證書、考試及格證 書、兵役證明等
1.報名履歷表
(黏妥相片、國民身分證正、
背面影本;背面上方黏貼繳 費收據)
報名郵寄專用信封封面
(請固貼於 B4 大小信封上)
2.暫准報名申請表 (視需要)
4.其他證明文件
申請報名費減半及延長考試作 答時間證明文件等(視需要)
請改以郵寄或傳真方式辦理補正)
2.電子郵件主旨書明「調查特考○等○○組」及「補件編號:○○
○」(補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會告知應考人)。
※傳真或 E-mail 後,請再以電話確認是否傳送完成(請於上班時間 內撥打聯絡電話:02-22369188 分機 3741、3742、3743)。
伍、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一、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3。二、筆試科目之試題型態:
(一)本考試應試科目,考試日程表科目前端有「※」符號者,係採測 驗式試題;科目前端有「◎」符號者,採申論式及測驗式之混合 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測驗式試卡應以 2B 鉛筆 作答,並須攜帶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備用;申論式試卷應西式橫 書,並以藍、黑色鋼筆或原子筆作答。
(二)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以電子計算機評閱,應考人須詳閱測驗式試卷
(卡)作答注意事項,依規定作答。
三、三等、四等考試應試科目「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採混合式試 題,占分比重為作文占 60%,公文、測驗各占 20%。公文部分以公文程 式條例及行政院最新修訂之「文書處理手冊」所規定之格式命題、閱 卷。
四、三等、四等考試應試科目「綜合法政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 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英文)」,採測驗式試題,各子科目占分比 重,分別為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兩岸關係各占 20%,英文占 40%。
五、考選部為提升試題品質,建立命題範圍,俾使應考人準備有所依據,
業已完成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並已公告實施,惟表列命題大 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 關之綜合性試題。應考人可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命題大 綱/公務人員考試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項目下查詢。
陸、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一、考試地點:本考試第一試筆試設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及臺東 6 考區,應考人須自行擇定一考區應試,經選填寄遞後不得更改。
第二試體能測驗及第三試口試僅設臺北考區。
二、入場證寄發:預定於 106 年 7 月 27 日以限時專送方式寄發(試區地點 列於入場證內),如至 8 月 2 日尚未收到,請電洽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 二科查詢,如仍未及於考試前收到,應考人可逕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
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考試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試場及入場證編號 等資訊,並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考試開始前,攜帶身分證件提早至所 屬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如逾期洽詢將影響入場應試權益,請應考人 務必留意並配合辦理。
三、第一試筆試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定於考試前一日,分 別在各試區公告欄公布,請事先查明試場及座位。另為利應考人查 詢,可於 7 月 27 日以後至「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之「試區查 詢」項下查詢試場分配情形及試區交通路線圖。
柒、考試方式及成績計算
一、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體能測驗規則」及「口試規則」之規定辦 理。
二、本考試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分三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體 能測驗,第三試為個別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第二試 達及格標準者,始得應第三試。
三、本考試依總成績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三等考試及四等考試以第 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八十,第三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合併計 算為考試總成績。
四、第一試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 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
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 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五、依體能測驗規則第 5 條第 2 項規定,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每一應考 人每一測驗項目以測驗一次為限。
六、本考試第二試體能測驗以心肺耐力測驗 1,200 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 格標準,男性應考人為 5 分 50 秒以內,女性應考人為 6 分 20 秒以 內。
七、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筆試成績未滿五十分或第二試體能測 驗未達及格標準或第三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
八、本考試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 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 數。
捌、體格檢查
一、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之規定辦理,體格檢查標準詳見附件 4。
二、本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 14 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 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表於榜示後寄發),
體格檢查不合格(體格檢查表應請醫師於檢查結果欄內評定「合格」
或「不合格」字樣)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 第二試。
三、僑居國外之應考人,得在國外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但應經外交部 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 驗證。
玖、各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地址及電話
應考人對本考試各項業務如有疑義,請依下列聯絡電話與相關單位聯繫:詢問事項 主管機關、單位 聯絡地址及方式 報 名 、 證 件 補
驗 、 考 試 、複 查成績、閱覽 試卷及體格檢 查等有關事項
考 選 部
特 種 考 試 司 第 二 科
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電話:(02)2236-9188 轉 3741、3742、3743 傳真:(02)2236-6317
網址:http://www.moex.gov.tw/
網 路 報 名 系 統 異常問題
考 選 部 資 訊 管 理 處
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電話:(02)2236-9188 轉 3288、3325 入 場 證 、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 書 郵寄事項
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臺北郵局 電 子 郵 件 科
地址:10658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 89 號 9 樓 電話:(02)2703-1604 轉 27、39、59
傳真:(02)2703-7981 錄 取 人 員 分
發 、 任 用 等 事 項
法 務 部 調 查 局
地址:23149 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 74 號 電話:(02)2911-2241 轉 2416
網址:http://www.mjib.gov.tw 訓 練及保 留正
額 錄取資 格事 項
公 務 人 員 保 障 暨 培 訓 委 員 會
地址:11601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3 號 電話:(02)8236-7128
網址:http://www.csptc.gov.tw
拾、分配訓練及限制轉調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 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法務部分發任用。
二、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三、應行訓練人員,於訓練期間得經法務部調查局指定之公立醫院辦理體 格複檢,不合格者予以退訓,並函送保訓會核備。
四、本考試及格人員,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 際任職 6 年內不得轉調法務部及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五、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練
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修 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2 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期限 不得逾 3 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2 年。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3 年。但配偶為公務人 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六、本考試榜示後,正額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規定之事 由,擬申請保留受訓資格或有訓練相關疑義者,請逕洽保訓會。
七、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 員,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 分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增額錄取 人員經分配訓練,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
逾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或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配訓 練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八、本考試錄取人員,其實際訓練內容、方式及受訓人員權益等,依保訓 會核定之 106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法務部調查局調查人員考試錄取人 員 訓 練 計 畫 辦 理 , 請 應 考 人 至 保 訓 會 全 球 資 訊 網 站
(http://www.csptc.gov.tw)查閱(路徑:法規輯要>培訓法規>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關法規>特種考試錄取人員訓練相關法規項下)。
九、有關退休年資採計及退撫基金繳付事宜,依銓敘部民國 102 年 7 月 23 日部退三字第 1023743222 號令載明:「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配
(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 資,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銓敘部民國 77 年 2 月 26 日 77 台華特 二字第 140139 號函、86 年 4 月 17 日 86 台特三字第 1440233 號書 函、86 年 8 月 5 日 86 台特二字第 1495057 號書函、93 年 5 月 3 日部 退二字第 0932333893 號令及歷次函釋(占缺訓練之年資得採計為公務 人員退休年資),核與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採計規範不符,應自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考試錄取而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者停止 適用;至於應 10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之考試錄取所分配(發)占缺訓 練(實習、試辦)者,仍照原規定辦理。」
十、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之保險事宜,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訓練辦法第 27 條規定,參加全民健康保險、公教人員保險;並自 民國 106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適用之。
壹、報名費優待
一、本考試應考人如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後備軍人或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所繳報名費依規定數額減半優待(請擇一 身分申請),並依下列規定繳驗相關證件影本,俾憑審查:
(一)身心障礙者:請繳附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證明(手冊)影本。
(二)原住民族:請繳附戶籍謄本。
(三)後備軍人:請繳附退伍相關證明文件正、反面影本。【服義務役 者 , 除 作戰 或 因公 負 傷 依法 離 營外 , 不 得以 後 備軍 人 身 分報 考】。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 3 條規定,所稱後備 軍人,其對象如下:1、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2、志 願在營服役之預備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3、作戰或 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四)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請檢附戶籍所在地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 之中低收入戶、低收入戶證明(或核定公文)、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證明(或核定公文),前揭證明需載有應考人姓名者始得申請報名 費減半優待。
二、符合以上身分者報名時,請依網路報名系統指示,勾選申請報名費減 半優待。
貳、申請特別試場及權益維護措施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符合本考試規則體格檢查標準,請參閱本須知特別注意事項「捌、體格檢查」規定。
二、應考人因身心障礙、懷孕或行動不便等事由,欲申請特別照護措施應 試者,請務必於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勾選「申請特別照護措施」或於
「其他特別協助及照護」欄中註明,依個人身體狀況視實際需要選填 必要之照護及協助措施。經依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 要點審核通過者,由考選部提供相關權益維護措施,並請應考人於考 試當日提早查看試場。
三、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申請,並繳 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但有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 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第 5 點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 期前一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 之診斷證明書(詳如附件 8),如所持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無註
共同注意事項
明須重新鑑定,且診斷證明書經本部審核通過者,即無須重複繳驗。
四、依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第 6 點第 1 項第 5 款之 規定,應考人因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考選部審 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盲用電腦、相關應用軟體及電子檔試題等權 益維護措施。考選部提供申請之語音報讀軟體項目包括:蝙蝠語音導 覽系統、晨光讀屏系統、晴光盲用語音系統、視窗導盲鼠系統、NVDA 盲用視窗資訊系統等 5 項,應考人如欲使用上述列舉以外之軟體,應 於寄送報名履歷書表時,一併將合法版權之軟體光碟片等安裝媒體,
郵寄至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二科,俾利事先安裝測試,惟所提供之軟 體如與考選部系統不相容,致影響考試時,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五、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特訂定「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 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摘錄重要條文如下:
第 2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係指領有身心障 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一般應考人如需申請各項權益維護措施者,應依本要點第 17 點辦理。
第 4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案件,由考試承辦單 位審查,經審查通過者,依本要點規定提供權益維護措施;經 審查有疑義者,由考試承辦單位加具意見後,提審議小組審 議。審議結果,經部長核定後,送考試承辦單位執行。部長認 為有修正必要時,得交付審議小組復議。
第 5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歷表填 註,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但有下列各 款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 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家考試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以下簡 稱診斷證明書,格式如附件 8)及相關證明文件:
(一)非視覺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二)申請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三)申請使用電腦(含盲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維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如所持身心障 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其診斷證明書經 審核通過後,毋須重複繳驗。
應考人未繳驗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或診斷證明書內 容太過簡略致無從判斷病情者,應令其限期補提證明文件,並 由審議小組審議。
第 6 點 應考人因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考選
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二)有聲電子計算器。
(三)放大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四)點字機及點字試題。
(五)盲用電腦、相關應用軟體及電子檔試題。
(六)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前項第二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子 計算器時提供。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輔具,
得由應考人於報名時申請自備。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統不 相容,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 9 點 應考人因聽覺障礙,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 護措施。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得自備助聽器。
(一)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 考及服務工作。
(二)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表示上、下場鈴聲。
第 10 點 應考人因上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 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放大之測驗式試卷(卡)。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1 點 應考人因下肢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得視其需要,由本 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二)適用桌椅。
(三)輪椅。
第 12 點 應考人因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 縮,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
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使用電腦作答並提供相關設備。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三)放大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第 13 點 應考人因功能障礙,致無書寫能力及無法使用電腦作 答,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4 點 應考人因視覺或上肢肢體有特殊障礙情形,經本部審查或
審議通過者,得於試卷上書寫作答取代劃記測驗式試卷(卡)。
第 16 點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如因其他功 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 過者,得提供第 6 點至第 15 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第 17 點 一般應考人如因突發傷病或因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者,須檢具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 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參、任用有關規定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 員。前揭「依法停止任用」,依銓敘部 96 年 12 月 31 日部管四字第 0962880186 號函釋,係指受公務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定期 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 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 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 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 職;有第九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 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三、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大陸地區人 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 籍滿 10 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
人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一)志願役軍官、士官 及士兵。(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準此,中華民國國民應本考試錄取者,如因前揭原因致考試訓練、分 發任用滋生問題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四、依行政院及考試院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會銜發布施行之「涉及國家安全 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規定,考試錄取人員擬分發職務,
如係該辦法所列各機關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應先辦理特殊查核。茲摘 錄「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相關規定:
第 5 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於擬任人員初任、再任或調任第 二條所定職務前辦理完竣。但擬任人員於初任、再任或調任該 職務前三個月內曾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特殊查核,且無查核項目 所列情事者,機關得免予辦理。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第二條所定職務前,應先辦理特殊查核。
第 6 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要求當事人詳實填具涉及國家安 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表。
當事人拒絕填具前項所定查核表者,不得擔任第二條所定 職務。
第一項所定查核表,由法務部調查局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
五、本考試錄取人員經訓練成績及格者,分發法務部調查局所屬外勤單位 服務,須具備良好體能及毅力,請應考人於報名前慎重考慮,及早準 備。工作內容詳第 34 頁。
肆、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一、為提示應考人有關測驗式試卷(卡)之正確作答方法,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卡),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方格 內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卡)。
三、測驗式試卷(卡)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先核 對是否與座號相符,並檢查試卷(卡)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上科目名 稱相同。
四、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五、單選題每題有(A)、(B)、(C)、(D)四個選項,請依題意就(A)、(B)、
(C)、(D)四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答錯不倒扣分數,
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
六、作答時,應將所選答案,在試卷(卡)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必須 粗黑、清晰,將該方格畫滿。不可畫出格外,或只畫半截線。
七、如答錯要更改時,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另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色 殘跡,或將試卷(卡)污損,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八、測驗式試卷(卡)應保持清潔,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不得在座位號碼
及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且不可任意挖補、污損、折疊,卡片邊 緣之黑色條紋,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九、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式 試題部分,其試題數及選項多寡若不一致,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數、
題號及選項,依序在測驗式試卷(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俾 免影響計分。
十、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由應考人自行 負責,不得提出異議。其試卷(卡)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試卷(卡)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或試卷(卡)損壞,致無法讀入 全部答案時,經查證確屬可歸責應考人事由者,以零分計算。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因應考人污損試卷(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伍、試題疑義
一、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規定,採行網路系統申請。二、應考人於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問,應即當場提出。考試完畢後,應考 人對考試時所提出試題疑問、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有 疑義,應於本考試全部筆試結束之次日(106 年 8 月 15 日)起 5 日內 (因原申請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規定,
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故申請期限延至 8 月 21 日中午 12 時 止)向考選部申請,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三、請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主站(http://register.moex.gov.tw)
或分站(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點選「試題疑義申請」,依 序填具資料並上傳佐證資料電子檔送出後,即可完成試題疑義申請作 業(申請程序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試題疑義申請程 序;操作說明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常見問答)。 四、須上傳至少一個佐證資料電子檔,並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一)檔案格式:JPG。
(二)檔案大小:每一道題採總量計算,以 30MB 為上限(請先縮圖或擇重 要者上傳)。
(三)佐證資料圖檔請以掃描方式提供,內容須清晰明確,避免以手機、
相機拍攝;傳送前,並請自行先以小畫家或影像軟體於電腦上檢視 是否清晰明確。
五、應考人如因佐證資料電子檔大小超過系統限制(30MB),或因申述之疑 義要點及理由字數逾越系統限制,請先點選「確定送出」,再點選「列 印申請表」列印後,併同完整紙本佐證資料,或另紙併附未敘明完整
的疑義要點及理由,以限時掛號於 106 年 8 月 21 日前(含當日,郵戳 為憑)專函逕寄考選部【測驗式試題:題庫管理處第一科收;申論式 試題:特種考試司第二科收】申請(信封上請註明「試題疑義」)。 六、應考人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應上傳之資料及載明事
項不齊備者,不予受理。
七、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 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求提供 參考答案。
八、體能測驗或口試之測驗疑義,應考人應當場提出,由體能測驗委員或口 試委員處理之。
陸、榜示、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
一、榜示日期:第一試筆試預定 106 年 10 月 20 日榜示、第二試體能測驗預定 106 年 12 月 7 日榜示、第三試口試預定 107 年 1 月 4 日榜示,惟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二、應考人考試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於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各節次均缺考 之應考人不予寄發),應考人如於榜示後 7 日尚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 書,請向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二科洽詢(電話:(02)22369188 轉 3741、3742、3743)。
三、依典試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應考人得於榜示後依規定申請複查成績。
四、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依「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規定,以網路系 統申請之方式辦理:
(一)應考人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 訊 系 統 主 站 ( http://register.moex.gov.tw/ ) 或 分 站
(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 點 選 「 申 請 複 查 成 績」,填具申請複查成績相關資料,繳納費用後始完成申請程序,
並以一次為限(系統送出申請後,不得修改或刪除),逾期申請或 未依限繳費者,不予受理。
(二)收費基準:申請複查筆試成績,每科目收取複查費用新臺幣 50 元。申請複查體能測驗成績或口試成績,每種考試方式收取複查 費用新臺幣 50 元。
(三)申請期限及繳費期限:
第一試筆試:線上申請自 106 年 10 月 21 日(預定榜示日之次 日)起至 10 月 30 日下午 5 時止,並於 106 年 10 月 31 日前完成繳費(惟實際榜示日期視本考試典 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第二試體能測驗:線上申請自 106 年 12 月 8 日(預定榜示日之 次日)起,原申請期間末日為星期日,依行政 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之規定,延長申請期限 至 12 月 18 日下午 5 時止,並應於 106 年 12 月 19 日前完成繳費(惟實際榜示日期視本考 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第三試口試:線上申請自 107 年 1 月 5 日(預定榜示日之次日)
起,原申請期間末日為星期日,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之規定,延長申請期限至 107 年 1 月 15 日下午 5 時止,並應於 107 年 1 月 16 日前完成繳 費(惟實際榜示日期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 定)。
五、摘錄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部分條文:
第 2 條 辦理試務機關應於榜示之日起三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 書。
應考人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限本人為之,並以複查其筆 試、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著作或發明審 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審查成績為限。
應考人應於各該考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登入考選部國 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填具申請複查成績相關資料,繳納 費用後始完成申請程序,並以一次為限,逾期申請或未依限繳 費者,不予受理。申請複查併計為總成績之年終考績(成)成 績者,亦同。
前項考試如採分試、分階段者,申請複查成績,依前項程 序分別於各試、各階段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但各試成績 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之考試,最後一試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之次 日起十日內提出複查各試成績,並以一次為限。
第 2 條之 1 應考人申請複查筆試成績,每次每科目收取複查費用新臺 幣五十元。申請複查併計為總成績之年終考績(成)成績者,
亦同。
應考人申請複查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
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審查成績,每種考試 方式收取複查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第 3 條 複查成績受理期限、申請方式、收費基準、應載明事項,
均應登載於各該考試之應考須知。
第 4 條 試務機關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查復之,
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並通知應考人。
第 5 條 複查成績,應核對到考、缺考及違規扣分或扣考紀錄,查 對應考人是否未依規定作答或閱卷委員未依規定評分,並依下 列規定處理:
一、採用申論式試題者,應將應考人之試卷全部調出。以 線上閱卷評分者,應將應考人之試卷影像檔全部列 印,內容包含閱卷委員評閱資訊、電子簽章,以及應 考人申請複查科目之各題分數。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 及各試卷筆跡無訛後,再查對申請複查科目之試卷成 績,應考人申請複查各題分數者,並將各題分數復 知。但不包括各題子分。
二、採用測驗式試題時,應調出試卷核對入場證號碼無 訛,檢查作答方法符合規定,並以讀卡設備高低不同 感度各重讀一次無誤後,將讀入之答對題數及實得分 數,連同計分方式一併復知。但遇有特殊情形,致無 法正確讀入答案者,得以人工方式計分,並依閱卷規 則第二十條第五款規定辦理。
三、採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著作或發 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者,應將應考人 之試卷或評分表全部調出,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各 項評分及評分總和之平均數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四、併計年終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依據應考人 提供之年終考績(成)資料,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
原核算成績時之年終考績(成)成績及其占分比例 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複查成績如發現因應考人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以 致不能正確計分時,應將其原因復知。
複查試卷或評分表發現有疑義時,應即查明處理之。
第 6 條 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將應考人全部試 卷均予複查,重新計算總成績,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 者,經典試委員長暨監試委員核可後,由考選部報請 考試院補行錄取。典試委員會裁撤後,由考選部報請 考試院補行錄取。
二、原計成績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未達錄取標準
者,經典試委員長暨監試委員核可後,由考選部報請 考試院撤銷錄取資格。典試委員會裁撤後,由考選部 報請考試院撤銷錄取資格。
三、原計成績與重計後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標 準者,由辦理試務機關逕行復知。
第 7 條 試務機關複查成績時,如發現有下列情事者,應即報請典 試委員長處理:
一、試卷漏未評閱。
二、申論式試題中,計算程序及結果明確者,閱卷委員未 按其計算程序及結果評閱。
三、試卷卷面分數與卷內分數不相符。
四、試卷成績計算錯誤。
五、試卷每題給分逾越該題配分。
六、典試或試務作業產生其他疏失。
前項考試典試委員會裁撤後,應陳報考試院處理之;如總 成績有變更時,依前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 8 條 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任何複製行為、提供 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
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 員或實地測驗委員姓名及有關資料。
六、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依「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106 年 4 月 1 日 施行)」規定,以網路系統申請之方式辦理:
(一)應考人應於筆試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 名資訊系統主站或分站,點選「申請閱覽試卷」,填具申請閱覽之 科目名稱,繳納費用後始完成申請程序,非本人申請或逾期申請 或未依限繳費者,均不予受理。
(二)收費基準:申請閱覽試卷,每科目應繳納閱覽費新臺幣 100 元。
閱覽試卷之時間,每科目以 15 分鐘為限。
(三)申請期限及繳費期限:線上申請,自 106 年 10 月 21 日(預定榜 示日之次日,惟實際榜示日期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起至 10 月 30 日下午 5 時止,並應於 10 月 31 日前完成繳費。
七、摘錄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辦法部分條文: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試卷,指經評閱完畢之筆試申論式試卷及測 驗式試卷。
第 4 條 應考人閱覽試卷限本人為之。
應考人閱覽試卷之方式,以使用試務機關提供之電腦設 備閱覽試卷影像檔為原則。但試卷無法掃描或試卷影像檔不 清晰或其他特殊情形,試務機關得提供試卷影本供其閱覽。
第 5 條 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應於該項考試筆試榜示之次日起 十日內,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申請閱覽試 卷,填具申請閱覽之科目名稱,並繳納費用後始完成申請程 序,非本人申請或逾期申請或未依限繳費者,均不予受理。
第 6 條 應考人申請閱覽試卷,每科目應繳納閱覽費新臺幣一百 元。
第 7 條 應考人閱覽試卷應於申請期間截止之次日起二十日內辦 理完畢。但必要時,得酌予延長十日。
經核准閱覽試卷之應考人,應依試務機關通知之指定期 日及閱覽場所進行閱覽試卷。
前項通知得以傳真、簡訊、電子郵件及其他電子文件方 式為之。
應考人因不可歸責事由無法於指定期日至閱覽場所閱覽試 卷時,至遲應於前三日通知試務機關,另行指定期日閱覽。
第 8 條 試務機關應將典試委員長、召集人抽閱試卷及閱卷委員評 閱試卷之簽名或蓋章予以彌封後,方得提供應考人閱覽試卷。
第 9 條 應考人閱覽試卷之時間,每科目以十五分鐘為限。
第 1 0 條 應考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或附有照片足資證明身分之 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駕駛執照(以下簡稱身分證件)入 場閱覽。於閱覽試卷前,先經核對身分並收繳身分證件,隨 身攜帶物品應另置於指定地點,並於閱覽試卷登記冊上簽名。
應考人閱覽試卷完畢後,應於閱覽試卷登記冊上簽名,
經工作人員確認無誤後,始得領回身分證件及隨身攜帶物品 離開。
閱覽試卷每日起訖時間、閱覽場所及工作流程等作業規 定,由考選部另定之。
第 1 1 條 試務機關依應考人申請閱覽之科目,提供試卷影像檔供 其閱覽。但採線上閱卷之考試,試務機關提供之試卷影像檔
,內容包含閱卷委員評閱資訊及各題分數,供應考人閱覽。
採電腦化測驗之考試,試務機關依應考人申請閱覽之科 目,將其作答結果提供閱覽。
第 1 2 條 應考人閱覽試卷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冒名頂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