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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學年度臺中市光復國民中小學國小部第4次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一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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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08學年度臺中市光復國民中小學國小部第4次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一招)

(

一次公告多次招考)

一、依據:

﹙一﹚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二﹚臺中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二、組織:成立「108學年度臺中市光復國民中小學代理(課)教師〈甄選委員會」(以下簡稱 本委員會)辦理本項甄選事宜。

三、甄選名額

甄選類別 甄選名額 缺額性質 聘期 備註

國小普通班 代理教師

預估缺 1名

依據教育部國民 教育署補助各地 方 政 府 108 學 年 度推動國小合理 教師員額計畫

自108年8月23日起 至109年07月07日 止

或代理原因消滅為 止(以臺中市政府 教育局核定聘期為 準)

1.預估缺額俟臺中市政府 教育局核定該計畫(約8 月中旬)後聘用, 如未 獲員額,則改聘為代課 教師

2.備取若干名。

四、簡章及報名表件

108年8月6日至8月16日止,逕至本校網站(網址:http://163.17.190.137/)、臺中市政 府教育局網站(http://www.tc.edu.tw/)、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

(http://tsn.moe.edu.tw)下載。

五、報名資格 (一)基本條件

1.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身心健康、品德操守良好者。

2.無教師法第14條各款規定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及第33條之情事者(如 附錄說明)。

(二)資格條件 第1次招考資

格條件

依教育部訂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規定: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第2次招考資 格條件

依教育部訂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規定: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第3次招考資 格條件

依教育部訂定「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規定: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2.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大學以上畢業者。

六、報名日期:

本次甄選簡章,一次公告分次招考,如缺額補滿另行公告且不再進行下階段招考):報名 資訊公告於本校網站(網址:網址:http://163.17.190.134/)、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站

(http://www.tc.edu.tw/)、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選聘網

(http://tsn.moe.edu.tw)。 第1次招考報

名日期

108年8月12日(星期一),下午13時到16時。(逾時恕不受理)。

(2)

第2次招考報 名日期

108年8月14日(星期三),上午9時到12時。(逾時恕不受理)。

※如前次已足額甄選,將另公告取消 第3次招考報

名日期

108年8月15日(星期四),上午9時到12時。(逾時恕不受理)。

※如前次已足額甄選,將另公告取消 七、報名方式

攜帶有關證件親自報名。

八、報名地點

臺中市霧峰區光復國民中小學國小部人事室(地址:臺中市霧峰區柳豐路535號)

聯絡電話:04-23393141-162 九、報名手續

(一)填寫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

(二)繳驗身分證、畢業證書、各該科合格教師證書正、影本(正本驗畢發還,並不得 以切結方式要求事後補送證明文件)、切結書及查閱性侵害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 書,具本土語言專長者請檢附證明,無者免附。

(三)繳交本人最近2吋脫帽半身照2張(1張請先自行黏貼於報名表)。

(四)凡持國外學歷報考者,所持之學歷須係教育部認可之學歷證明(如係外文證明,

應出具中文譯本),始得依規受理報名。

備註:所需證件不全者不予受理(未帶正本者,視同證件不全),報名時間截止後不接受 補件。

(五)曾任教師因故離職者,應繳驗離職原因證明文件。

(六)報名費:免收。

十、甄選方式及分數比率:

(一) 試教:成績佔50%。(試教內容如下表,試教時間8分鐘,不使用任何教具提供教案

(簡案)三份。( 7分鐘按提醒鈴一次 8分鐘按結束鈴二次)

甄選類別 甄選名額 試教50% 口試50% 備註 國小普通班代

理教師 1 康軒五上自然(8分鐘) 5分鐘 不得使用教具 (二) 口試:成績佔50%。

說明:1.需攜帶簡歷1式3份 (口試後1份留存,2份退還)

2.口試時間5分鐘(4分30秒按提醒鈴一次 5分鐘按結束鈴二次)。

※總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甄選成績同分時依試教、口試成績高低順序錄取,成績皆 相同時,則以抽籤決定之。

十一、甄選日期 第1次招考 甄選日期

108年8月13日(星期二)上午9時30分起。(請於上午9時0分前報到)

第2次招考 甄選日期

108年8月14日(星期三)下午13時30分起。(請於下午13時0分前報到)※

如前次已足額甄選,將另公告取消 第3次招考

甄選日期

108年8月15日(星期四)下午13時30分起。(請於下午13時0分前報到)※

如前次已足額甄選,將另公告取消 十二、甄選地點

臺中市立光復國民中小學國小部 十三、錄取及放榜

(一) 錄取

甄選成績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報考人員達錄取標準者,依成績高低擇優錄 取,總成績相同時,以試教項目成績高分者優先錄取,並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通過後由校長聘用。【十四、附則】說明辦理,未依規定辦理者,視同棄權,不 得異議。

(3)

(二)放榜

第1次招考放榜 108年8月13日(星期二)12時前放榜。如報名人數過多, 致延後考試期程,將延後放榜

第2次招考放榜 108年8月14日(星期三)16時前放榜。如報名人數過 多,致延後考試期程,將延後放榜

第3次招考放榜 108年8月15日(星期四)16時前放榜。如報名人數過 多,致延後考試期程,將延後放榜

並公告於本校網頁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網頁。報考人員可自行上網查看或打電話 或親自到校查詢甄選結果,不得以未接獲錄取通知為由延後報到,並請依榜示事 項辦理。如因個人疏忽造成權益受損,不得異議。

(三)成績複查

1. 本人憑准考證及身分證親自以書面向本校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本校於接 獲申請後隨即查核,並以書面告知複查結果,。

第1次招考成績複查 108年8月13日(星期一)13時至13時30分。如報名人 數過多,致延後考試期程,而延後放榜時將於放榜公佈 後1小時進行申請複查成績。

第2次招考成績複查 108年8月14日(星期三)16時至16時30分。如報名人 數過多,致延後考試期程,而延後放榜時將於放榜公 佈後1小時進行申請複查成績。

第3次招考成績複查 108年8月15日(星期四)16時至16時30分。如報名人 數過多,致延後考試期程,而延後放榜時將於放榜公 佈後1小時進行申請複查成績。

2. 報考人經申請成績複查後,若成績複查結果確有影響甄選結果時,本校將於 於本校網頁及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全球資訊網(http://www.tc.edu.tw)重新公告甄 選結果,並以電話及掛號信函方式個別通知當事人;若無影響甄選結果,則不 再另行公告。

十四、附則

(一)經錄取人員應於本校通知日前攜帶學、經歷及相關證件正本至本校接受教師評審 委員會審查,完成資格審查程序(須親自辦理,不得委託),逾時未接受審查或審查 未通過者,取消甄選錄取資格,當事人不得異議。

(二)經各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錄取人員之聘書應於各校規定之期限內繳回

「應聘書」,候用人員於接到聘任通知後3日內應繳回「應聘書」應聘﹔未依規定期 限應聘者,視同棄權。

(三)代理教師經甄選錄取,須配合學校行政需求與安排。

(四)經甄試錄取之代理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情事,或到職後無 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 議,若涉及刑責,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五)錄取分發任用後如發現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條、33條或教師法第14條第 1項各款之情事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六)經甄選錄取者未依學校規定期限繳交公立或健保醫院體格檢查合格表者取消資格;

如患有傳染病防治法規定之法定傳染病者,依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辦理。

十五、申訴專線

04-23398419-11教導處施組長

十六、本簡章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及本校教評委員會決議辦理。

(4)

十七、本甄選簡章經本校教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八、如遇颱風天等天然災害,經臺中市政府發布停止上班時則延後辦理,確定時間另行於 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區公告。

【附錄一】教師法(節錄)

第 14 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

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 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 關查證屬實。

十一、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有前項第十一款至第十三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 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其有第十二款規定之情事,經教師評 審委員會議決解聘或不續聘者,除情節重大者外,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 年不得聘任為教師,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

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或前項後段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已聘任者,除依下列 規定辦理外,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

二、有第八款、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

三、有第三款或第十款情形者,應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 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

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5)

為避免聘任之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一款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之情事,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

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七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 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而解聘或不續聘之教師,除屬性侵害行為;

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 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不續聘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任為 教師。

【附錄二】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節錄)

第31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 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或涉及性侵害之行為,經學校性別 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屬實。

九、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 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 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第33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 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附錄三】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節錄)

第3條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 任之。

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 任之,不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 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 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6)

前項甄選作業辦理完竣,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第11條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 及第十一款情形之一,經查證屬實,其聘期未滿三個月者,由校長予以解聘之;

其聘期在三個月以上者,應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 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規定審議通過,由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 解聘。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存續中,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情形者,其 調查不因聘約屆滿而終止;其停聘、解聘,準用本法第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前項經停聘之教師,於停聘期間不得支領任何待遇;其經調查無性侵害及性騷擾 事實者,得申請補發該停聘期間應領之鐘點費或本薪。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款及第十一 款情形之一者,學校除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外,並應向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辦理通報。

【附錄四】性別平等教育法(節錄)

第27條 學校任用教育人員或進用其他專職、兼職人員前,應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

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 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7)

108學年度臺中市立光復國民中小學國小部第4次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第一招) 甄選類別: □國小普通班代理教師

准考證號碼

請 貼 二吋半身 相 片 (三個月內近照)

姓 名 性別 □男 □女

出生年月日 民國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兵役 □役畢 □免役

是否兼具外國籍:□是( 國) □否

地 址 電

日: 夜:

行動:

Mail:

最 高 學 歷

畢 業 學 校 系、所 修業起訖年月

日(夜)間

證書字號

修習 學分 情形

教育 學分

修習學 校

修 習 學分數

證書 字號 專門

學分

修習學 校 科目名

修 習 學分數

證書 字號 檢

定)

情形 教師 登記

種 類 科目 登 記 機 關 登記日期 證書字號

教 學 經 歷

服 務 學 校 職稱 服 務 期 間 離職原因 備 註

繳驗 證件 名稱

□國民身分證□畢業證書□合格教師證 書

□男性:退伍令或免役證明

□簡歷表□其它:

本人簽名 蓋章

審查 意見

符合報 考資格

審查 人

編號 報名表、准 考證、

發証

報 名 表 、 證 件 影本、

注 意 事 項

1.請先填妥本表並簽章,報名時請依序裝訂證件(國民身分證、畢業證書、合格教師證 書、退伍令或免役證明)。

2.相關證明文件以原始證件為準,正本驗畢發還,影本留存。

3.請親自或委託(填妥委託書並繳驗委託人身分證)報名,不受理通信報名。

(8)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108學年度臺中市立光復國民中小學代 理教師甄選,如有下列事項發生時,本人同意無條件放棄錄取資格。

一、

無法於規定時間內至本校教評會接受審查,或無法於規定時間內 至人事室報到,辦理應聘手續者。

二、

經甄試錄取之代理教師,若發現資格不符,或證件有偽造、變造 情事,或到職後無法辦理核薪者,均應無條件自到職日起自動 解職,應考人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及異議,若涉及刑責,由應考 人自行負責。

三、

經發現有教師法第14條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各款及33條情 事之一者。

此 致

臺中市立光復國民中小學

立切結書人:

(簽名)

身分證字號:

通訊處: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月 日

(9)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本人(姓名 , 年 月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 號: )為應徵臺中市立光復國民中小學代理(代課)教 師所需,同意 貴校申請查閱本人有無性侵害犯罪登記檔案資 料。

此致

臺中市立光復國民中小學

立同意書人: (簽名)

國民身分證

統 一 編 號

中華民國 108年 月 日

(10)

臺中市立光復國民中小學國小部 108學年度第3次代理代課教師甄選(第一招)

准 考 證

姓名:

准考證號碼:

甄選類別:□國小普通班代理教師

考試時間 考試科目 主試人員簽章

8 月

13 日 星 期 二

9:00 報到

9:20 至 9:30

準備時間

9:30 至結束

(口試、試 教交叉進

行)

口試

試教

注意事項:

1、甄試地點:臺中市立光復國民中小學國小部。

2、本證請隨身攜帶,每次應試時請試教、口試評分人員簽章及檢查身分證。

3、試教及口試,唱名3次不到者視同放棄。

4、行動電話及其他電子通訊器材一律不准攜入考場,違反者,扣總分20分。

5、錄取人員另行電話通知到校審查時間。

(11)

臺中市立光復國民中小學國小部 108學年度第3次代理代課教師甄選(第二招)

准 考 證

姓名:

准考證號碼:

甄選類別:□國小普通班代理教師

考試時間 考試科目 主試人員簽章

8 月

14 日 星 期 三

13:00 報到

13:20 至 13:30

準備時間

13:30 至結束

(口試、試 教交叉進

行)

口試

試教

注意事項:

1、甄試地點:臺中市立光復國民中小學國小部。

2、本證請隨身攜帶,每次應試時請試教、口試評分人員簽章及檢查身分證。

3、試教及口試,唱名3次不到者視同放棄。

4、行動電話及其他電子通訊器材一律不准攜入考場,違反者,扣總分20分。

5、錄取人員另行電話通知到校審查時間。

(12)

臺中市立光復國民中小學國小部 108學年度第3次代理代課教師甄選(第三招)

准 考 證

姓名:

准考證號碼:

甄選類別:□國小普通班代理教師

考試時間 考試科目 主試人員簽章

8 月

15 日 星 期 四

13:00 報到

13:20 至 13:30

準備時間

13:30 至結束

(口試、試 教交叉進

行)

口試

試教

注意事項:

1、甄試地點:臺中市立光復國民中小學國小部。

2、本證請隨身攜帶,每次應試時請試教、口試評分人員簽章及檢查身分證。

3、試教及口試,唱名3次不到者視同放棄。

4、行動電話及其他電子通訊器材一律不准攜入考場,違反者,扣總分20分。

5、錄取人員另行電話通知到校審查時間。

(13)

臺中市立光復國民中小學108學年度第4次代理教師甄選 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申請書

收件編號:

應考人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考試名稱 臺中市立光復國民中小學國小部108學年度第4次代理教師甄選

准考證編號 甄選類別 □國小普通科教師

申請複查項目

□ 試教 □口試

申請人簽章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注意事項:

一、申請複查考試成績,應提示身分證及准考證。

二、申請複查考試成績,應於該考試規定複查成績之期限內,以書面向本校教導處提出,逾期不 予受理,並以一次為限。

三、複查項目僅限應考人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十、成績複查:請於 109 年 6 月 16 日 (星期二) 09:00-11:00 止,持新式國民身分證、准考證及成績複查 申請表 (如附件 8)親自向本校申請複查,複查手續費 100

1.考生請於108年8月31日(星期六)攜帶甄試通知單、身分證明文件(正本)、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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