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列維納斯詮釋工作的時代任務
第 一 節 翻 譯 任 務 的 當 代 形 式
本 章 以 列 維 納 斯 他 勒 目 詮 釋 的 形 式 問 題 為 焦 點 , 這 形 式 就 是 翻 譯 。 他 勒 目 作 為 口 傳 傳 統 最 重 要 的 一 份 文 獻 , 不 僅 體 現 口 傳 妥 拉 的 翻 譯 特 質 , 亦 以 此 特 質 不 斷 要 求 每 一 位 他 勒 目 詮 釋 者 , 以 致 一 切 的 他 勒 目 詮 釋 業 已 參 與 在 這 翻 譯 進 程 中 , 列 維 納 斯 的 詮 釋 工 作 亦 復 如 是 。 「 翻 譯 」 乃 是 其 他 勒 目 詮 釋 的 基 本 特 徵 與 核 心 論 題 , 他 既 實 踐 此 一 翻 譯 任 務 , 亦 在 其 實 踐 中 表 現 出 對 這 翻 譯 任 務 的 反 思 。
拉 比 猶 太 教 的 翻 譯 工 作 原 是 一 種 抵 抗 行 動 , 即 抵 抗 異 文 化 對 猶 太 的 「 同 化 」 (assimilation) 。 此 一 抵 抗 最 初 是 拒 絕 被 化 約 入 基 督 教 中 , 從 而 引 發 口 傳 妥 拉 的 成 形 。 不 過 , 儘 管 「 翻 譯 」 是 口 傳 傳 統 的 主 要 特 質 , 這 傳 統 卻 不 是 猶 太 教 中 首 先 提 出 翻 譯 問 題 者 , 而 是 融 匯 入 一 個 先 在 的 關 乎 翻 譯 的 問 題 意 識 。 此 一 翻 譯 意 識 源 於 早 在 基 督 教 出 現 之 前 的 希 臘 化 時 期 , 猶 太 知 識 分 子 與 希 臘 文 化 的 相 遇 。 這 相 遇 所 為 猶 太 教 帶 來 的 衝 擊 , 促 使 猶 太 知 識 分 子 ─ ─ 拉 比 即 是 代 表 人 物
─ ─ 試 圖 以 「 吸 納 」 (assimilation)希 臘 的 方 式 來 抵 抗 希 臘 的 同 化 , 也 就 是 將 猶 太 思 想 用 希 臘 語 言 來 表 述 , 其 中 最 典 型 的 兩 個 例 子 , 就 是 七 十 士 譯 本 (Septuagint) 的 翻 譯 與 第 一 位 猶 太 哲 學 家 斐 羅 (Philo of Alexandria, 20BC E-50C E) 的 哲 學 工 作 , 前 者 乃 是 將 希 伯 來 聖 經 翻 譯 為 希 臘 文 , 後 者 則 是 利 用 希 臘 哲 學 表 述 猶 太 傳 統 。 此 一 先 在 的 翻 譯 意 識 雖 未 直 接 促 成 口 傳 妥 拉 的 成 形 , 卻 成 為 一 個 不 可 忽 視 的 維 度 , 被 融 合 入 後 者 對 其 翻 譯 特 質 的 自 我 理 解 中 。
於 是 , 在 口 傳 妥 拉 中 實 有 兩 種 翻 譯 立 場 , 第 一 , 就 其 主 要 的 發 生 基 礎 而 言 , 口 傳 妥 拉 要 面 對 從 聖 經 猶 太 教 出 走 而 又 回 頭 化 約 聖 經 猶 太 教 的 基 督 教 , 因 著 後 者 的 工 作 乃 是 以 希 臘 文 的 新 約 翻 譯 希 伯 來 文 的 舊 約 , 為 與 之 抗 衡 , 口 傳 妥 拉 便 須 強 調 猶 太 傳 統 的 不 可 翻 譯 性 , 突 顯 希 伯 來 文 相 對 於 希 臘 文 的 「 他 性 」 , 從 而 形 成 以 希 伯 來 文 書 寫 的 口 傳 妥 拉 , 將 猶 太 教 封 閉 在 這 口 傳 傳 統 中 。 第 二 , 就 其 所 融 匯 入 先 在 的 翻 譯 意 識 而 言 , 面 對 全 然 異 質 的 希 臘 文 化 , 為 避 免 在 其 巨 大 衝 擊 下 全 然 放 棄 自 身 傳 統 , 猶 太 知 識 分 子 自 古 便 嘗 試 學 習 希 臘 文 , 試 圖 在 吸 納 其 優 點 的 情 況 下 闡 發 自 身 之 精 意 , 亦 即 用 希 臘 文 表 達 猶 太 教 , 以 持 存 自 身 之 同 一 性 。 如 此 , 一 是 堅 定 地 封 閉 自 身 而 拒 絕 同 化 , 視 「 同 化 」 為 一 純 粹 暴 力 ; 另 一 是 透 過 吸 納 抵 抗 同 化 , 在
「 同 化 / 吸 納 」 之 兩 歧 性 中 擺 盪 求 生 。 前 者 試 圖 透 過 翻 譯 保 有 猶 太 的 獨 特 性 , 後 者 則 要 以 翻 譯 來 證 成 猶 太 的 普 世 性 ; 兩 者 都 帶 有 抵 抗 意 涵 並 都 欲 保 存 猶 太 傳 統 , 但 在 面 對 所 抵 抗 事 物 的 立 場 上 卻 截 然 不 同 , 從 而 也 帶 來 對 猶 太 傳 統 之 特 質 的 不 同 理 解 。 這 兩 種 翻 譯 立 場 同 時 展 現 在 列 維 納 斯 的 他 勒 目 詮 釋 中 , 既 構 成 列 維 納 斯 個 人 翻 譯 工 作 的 內 在 張 力 , 卻 也 為 拉 比 猶 太 教 的 翻 譯 傳 統 達 到 一 個 新 的 高 度 。
一 、 主 要 例 示
我 們 選 擇 列 維 納 斯 的 一 篇 與 翻 譯 問 題 直 接 相 關 的 他 勒 目 詮 釋 作 為 討 論 的 出 發 點 。 這 篇 〈 聖 典 的 翻 譯 〉 ("La traduction de l'écriture") 收 於 《 列 國 時 代 》 (À l'heure des nations), 是 對 巴 比 倫 他 勒 目 「 節 期 篇 」 (Mo'ed) 中 「 以 斯 帖 經 卷 」 (Megillah) 一 節 8b 以 及 9a-9b 的 詮 釋 , 列 維 納 斯 在 這 份 詮 釋 中 討 論 了 面 對 翻 譯 問 題 的 兩 種 立 場 。
( 一 ) 文 本 米 示 拿
一 邊 是 諸 〔 聖 〕 經 卷 , 另 一 邊 是 經 匣 (tefilin) 與 門 框 聖 卷 (mezuzot)1, 二 者 間 的 唯 一 差 異 在 於 : 諸 經 卷 以 一 切 語 言 書 寫 , 經 匣 與 門 框 聖 卷 則 只 用 亞 述 文 ( 希 伯 來 文 ) 書 寫 。 迦 瑪 列 之 子 示 門 拉 比 (Rabbi Shimon ben Gamliel)說 : 「 即 使 是 諸
〔 聖 〕 經 卷 , 他 們 〔 導 師 〕 也 僅 〔 藉 由 另 一 種 語 言 〕 承 認 以 希 臘 文 寫 成 者 的 權 威 。 」
革 馬 拉
因 此 , 這 些 〔 諸 經 卷 〕 與 那 些 經 匣 與 門 框 聖 卷 皆 在 它 們 被 書 寫 固 著 的 方 式 上 , 與 在 它 們 使 雙 手 不 潔 淨 的 力 量 上 , 乃 是 一 樣 的 。
「 諸 經 卷 是 以 一 切 語 言 寫 的 ……」 〔 米 示 拿 這 麼 說 〕 。
〔 但 我 們 有 〕 一 個 教 導 、 一 個 巴 萊 他 , 〔 據 其 所 言 〕 以 亞 蘭 文 寫 的 希 伯 來 經 節 , 以 希 伯 來 文 寫 的 亞 蘭 經 節 , 以 及 對 舊 希 伯 來 字 母 的 使 用 , 並 不 會 使 雙 手 不 潔 淨 〔 此 即 : 它 們 剝 除 了 經 文 的 宗 教 尊 榮 〕 , 而 〔 這 之 所 以 如 此 〕 是 因 為 〔 經 文 〕 不 是 用 亞 述 文 〔 此 即 : 古 典 希 伯 來 字 母 〕 寫 的 , 不 是 以 墨 水 與 書 的 形 式 寫 的 。
拉 巴 (Raba)回 答 : 「 並 無 疑 難 ! 現 在 , 〔 根 據 米 示 拿 〕 它 是 關 乎 以 我 們 的 字 母 〔 『 以 我 們 的 字 體 』 〕 寫 的 經 卷 的 問 題 ; 現 在 , 〔 根 據 巴 萊 他 〕 它 是 關 乎 以 他 們 的 字 母 〔 『 以 他 們 的 字 體 』 〕 寫 的 經 卷 的 問 題 。
阿 貝 耶 (Abaye) 回 答 : 「 你 怎 能 藉 著 說 它 關 乎 的 是 以 他 們 的 字 母 寫 的 經 卷 , 來 解 釋 〔 巴 萊 他 〕 觀 點 ? 〔 這 並 不 能 解 釋 〕 為 什 麼 那 觀 點 〔 也 〕 包 含 了 『 以 亞 蘭 文 寫 的 希 伯 來 經 節 或 以 希 伯 來 文 寫 的 亞 蘭 經 節 』 。 即 使 希 伯 來 經 節 仍 以 希 伯 來 文 書 寫 , 亞 蘭 經 節 仍 以 亞 蘭 文 書 寫 , 也 是 一 樣 〔 不 能 使 雙 手 不 潔 淨 〕 , 因 為 此 一 巴 萊 他 最 後 說 , 〔 它 之 未 使 雙 手 不 潔
1 「經匣」是配戴在額頭與左臂上的小盒子,內有四段希伯來經文:出埃及記 13.1-10、
13.11-16、申命記 6.4-9、11.13-21。「門框聖卷」則是掛在門框上的小紙卷,以希伯來文抄 寫 了 兩 段 經 文 : 申 命 記 6.4-9 、 11.13-21 。 參 《 基 督 教 聖 經 與 神 學 詞 典 》 s.v. mezuzah, phylactery, tefillim。
淨 〕 是 因 為 它 不 是 用 亞 述 文 〔 此 即 : 古 典 希 伯 來 文 〕 字 母 寫 的 、 不 是 以 墨 水 與 書 的 形 式 寫 的 。 」
〔 即 便 如 此 〕 並 無 疑 難 : 〔 因 為 米 示 拿 〕 表 述 博 士 們 的 觀 點 , 而 〔 巴 萊 他 則 表 述 〕 迦 瑪 列 之 子 示 門 拉 比 的 觀 點 。 但 巴 萊 他 如 何 能 夠 表 述 迦 瑪 列 之 子 示 門 拉 比 的 觀 點 , 既 然 後 者 容 許 〔 諸 經 節 〕 用 希 臘 文 書 寫 ?
並 無 疑 難 ! 米 示 拿 說 的 是 諸 經 卷 , 巴 萊 他 說 的 是 經 匣 與 門 框 聖 卷 。 ─ ─ 為 什 麼 禁 止 經 匣 與 門 框 聖 卷 的 翻 譯 呢 ? 因 為 它 們 〔 此 即 : 它 們 所 含 括 的 諸 經 節 〕 包 含 vehayu〔 而 他 們 應 要 〕 這 字 。 這 意 味 著 : 「 而 它 們 應 要 總 是 起 初 的 形 式 。 」 ─
─ 但 在 經 匣 與 門 框 聖 卷 中 的 亞 蘭 文 〔 單 字 〕 是 什 麼 呢 〔 它 總 可 被 翻 譯 為 希 伯 來 文 〕 ? 的 確 , 在 妥 拉 中 〔 創 世 記 31.47〕
有 亞 蘭 文 述 語 Yegar-sahadutha2, 不 過 在 〔 經 匣 與 門 框 聖 卷 中 〕 並 沒 有 亞 蘭 文 。
〔 然 而 〕 並 無 疑 難 : 在 〔 巴 萊 他 〕 那 兒 乃 是 關 乎 以 斯 帖 記 (Scroll of Esther)的 問 題 , 而 在 〔 米 示 拿 〕 那 兒 則 是 關 乎
〔 其 他 〕 經 卷 的 問 題 。
何 竟 〔 是 〕 以 斯 帖 記 〔 不 被 容 許 翻 譯 〕 ? 因 為 在 那 裡 寫 著 (8.9): 「 寫 給 猶 太 人 , 根 據 他 們 的 文 字 , 並 根 據 他 們 的 語 言 。 」3什 麼 是 亞 蘭 文 經 文 〔 它 所 包 含 並 可 被 寫 進 希 伯 來 文 中 , 從 而 動 搖 了 經 文 的 權 威 〕 ? 拉 夫 巴 巴 (Rav Papa) 說 :
「 是 王 將 頒 佈 的 諭 旨 (pithgam)。 」 拉 夫 納 赫 曼 (Rav Nachman) 說 : 「 所 有 婦 人 都 顯 示 出 對 她 們 丈 夫 的 尊 敬 (yakar) 。 」4
〔 以 斯 帖 記 1.20〕
( … … )
拉 夫 阿 胥 (Rav Ashi)介 入 並 顯 明 拉 夫 耶 胡 達 (Rav Yehuda) 的 巴 萊 他 。
( … … )
拉 夫 耶 胡 達 說 : 「 即 使 我 們 的 導 師 賦 予 希 臘 文 權 威 , 他 們 也 只 是 賦 予 它 翻 譯 五 經 的 權 威 。 而 這 是 因 為 那 起 因 於 托 勒 密 王 (King Ptolemy)的 事 件 , 他 召 集 七 十 二 位 長 老 , 要 他 們 進 入 七 十 二 間 小 屋 , 但 並 不 告 訴 他 們 為 何 要 他 們 進 去 。 接 著 , 他 分 別 拜 訪 每 個 人 , 告 訴 他 們 : 『 導 師 , 為 我 〔 用 希 臘 文 〕 寫 下 摩 西 的 妥 拉 。 』 上 主 啟 示 每 個 人 , 他 們 發 現 自 己 處 於 同 一 思 想 中 , 並 為 祂 而 書 寫 :
『 上 帝 創 造 起 初 』 〔 而 非 『 在 起 初 上 帝 創 造 』 : 創 世 記 1.1〕 。
2 見創世記 31.47,意為「以石堆為證」。
3 據列維納斯所引文本直譯,聖經整句經節為:「三月,就是西彎月二十三日,將王的書記 召來,按著末底改所吩咐的,用各省的文字、各族的方言,並猶大人的文字方言寫諭旨,
傳給那從印度直到古實一百二十七省的猶大人和總督省長首領。」《舊約•以斯帖記》
8.9,和合本。
4 "pythgam"與"yakar"皆是亞蘭文。
『 我 應 要 照 形 像 與 樣 式 造 人 』 〔 而 非 『 讓 我 們 照 形 像 與 樣 式 造 人 』 : 創 世 記 1.26〕 。
『 祂 在 第 六 日 完 工 , 並 在 第 七 日 休 息 』 〔 而 非 『 祂 在 第 七 日 完 工 』 : 創 世 記 2.2〕 。
『 有 男 有 女 , 當 祂 創 造 他 』 〔 而 非 『 祂 創 造 他 們 , 有 男 有 女 』 : 創 世 記 5.2〕 。
『 我 應 要 下 去 , 變 亂 他 們 的 語 言 』 〔 而 非 『 讓 我 們 下 去 , 變 亂 他 們 的 語 言 』 : 創 世 記 11.7〕 。
『 撒 拉 在 她 的 親 人 中 笑 』 〔 而 非 『 撒 拉 在 心 裡 頭 笑 』 : 創 世 記 18.12〕 。
『 因 為 在 怒 氣 中 , 他 們 擊 打 牛 ; 並 因 為 他 們 的 狂 暴 , 他 們 拆 毀 畜 棚 』 〔 而 非 『 因 為 在 怒 氣 中 , 他 們 殺 人 ; 並 因 為 他 們 的 狂 暴 , 他 們 擊 打 牛 』 : 創 世 記 49.6〕 。
『 摩 西 就 帶 著 他 的 妻 子 和 他 的 孩 子 , 並 將 他 們 安 置 在 那 服 事 於 承 載 人 的 事 物 上 』 〔 而 非 『 並 將 他 們 安 置 在 驢 上 』 : 出 埃 及 記 4.20〕 。
『 以 色 列 人 寄 居 的 日 子 , 自 從 他 們 在 埃 及 以 及 其 他 國 家 定 居 以 來 , 已 過 了 四 百 三 十 年 』 〔 而 非 『 自 從 他 們 過 去 曾 在 埃 及 定 居 , 總 計 共 有 … … 』 : 出 埃 及 記 12.40〕 。
『 他 差 派 以 色 列 的 孩 童 中 的 傑 出 者 』 〔 而 非 『 以 色 列 年 輕 人 』 : 出 埃 及 記 24.5〕 。
『 但 上 帝 並 未 讓 祂 的 手 攻 擊 那 些 以 色 列 的 孩 童 中 的 傑 出 者 』 〔 而 非 『 那 些 以 色 列 的 孩 童 的 揀 選 者 』 : 出 埃 及 記 24.11〕 。
『 我 未 曾 在 他 們 中 間 強 奪 過 一 件 寶 物 』 〔 而 非 『 我 未 曾 在 他 們 中 間 強 奪 過 他 的 驢 』 : 民 數 記 16.15〕 。
『 是 永 恆 者 , 你 的 上 帝 , 擺 列 它 們 照 耀 他 們5, 天 下 萬 民 』 〔 『 照 耀 他 們 』 是 申 命 記 4.19 所 無 〕 。
『 去 事 奉 其 他 神 祇 … … 是 我 所 未 曾 吩 咐 要 受 敬 拜 的 』
〔 經 文 僅 僅 說 道 : 『 是 我 所 未 曾 吩 咐 的 』 : 申 命 記 17.3〕 。 他 們 也 將 "Arnebeth"〔 『 野 兔 』 : 利 未 記 11.6〕 這 字 替 換 為
『 小 腳 的 動 物 』 , 因 為 托 勒 密 王 的 妻 子 的 名 字 就 是 阿 涅 貝 絲 (Arnebeth) ; 他 們 害 怕 王 會 認 為 猶 太 人 故 意 藉 由 把 他 的 妻 子 的 名 字 寫 在 妥 拉 中 來 嘲 笑 他 。 」
〔 米 示 拿 之 結 尾 的 一 段 談 話 〕 , 迦 瑪 列 之 子 示 門 拉 比 說 : 「 即 使 是 諸 〔 聖 〕 經 卷 , 他 們 〔 導 師 〕 也 僅 〔 藉 由 另 一 種 語 言 〕 承 認 以 希 臘 文 寫 成 者 的 權 威 。 」 拉 夫 阿 布 (Rav Abu) 奉 拉 夫 約 哈 拿 (Rav Yohanan)之 名 說 : 「 哈 拉 卡 同 意 迦 瑪 列 之 子 示 門 拉 比 的 觀 點 。 」 而 拉 夫 約 哈 拿 說 : 「 迦 瑪 列 之 子 示 門 拉 比 〔 為 他 的 觀 點 〕 給 出 的 理 由 是 什 麼 呢 ? 經 節 說 道 〔 創 世 記 9.27〕 : 『 上 帝 使 雅 弗 擴 張 』 [Yaft le yafet]『 又 願 他 住 在 閃 的 帳 棚 裡 ! 』 ─ ─ 願 雅 弗 的 話 語 住 在 閃 的 帳 棚 裡 。 」 阿
5 「它們」指「日月星辰」。
巴 之 子 拉 夫 希 雅 (Rav Hiya bar Abba)說 : 「 因 著 下 述 理 由 : 有 話 如 此 寫 道 : 『 願 上 帝 賜 雅 弗 美 。 』 現 在 , 雅 弗 後 裔 中 最 美 的 是 希 臘 人 ; 願 其 住 在 閃 的 帳 棚 裡 。 」
( 二 ) 詮 釋
他 勒 目 文 本 的 編 輯 方 式 使 其 總 在 一 開 始 便 造 成 理 解 的 困 難 , 此 一 困 難 誠 如 列 維 納 斯 所 言 , 意 味 著 對 詮 釋 的 籲 求6。 此 一 籲 求 與 其 說 是 企 求 理 解 , 不 如 說 是 企 求 詮 釋 行 動 本 身 ; 他 勒 目 乃 是 一 種 以 促 成 詮 釋 傳 統 、 而 非 促 成 文 本 理 解 為 目 的 的 文 獻 。 據 此 , 我 們 觀 察 的 重 點 就 是 列 維 納 斯 如 何 透 過 文 本 來 闡 發 這 傳 統 的 核 心 關 注 , 而 非 這 份 文 本 本 身 的 確 切 意 涵 。
關 於 擺 在 我 們 面 前 的 這 份 文 本 , 列 維 納 斯 指 明 它 所 關 注 的 問 題 在 於 : 律 法 是 否 能 夠 賦 予 翻 譯 經 文 和 原 始 經 文 同 樣 的 宗 教 權 威 , 使 得 經 文 得 以 用 別 的 語 言 表 現 而 不 致 失 卻 其 宗 教 意 義 ? 這 問 題 有 兩 個 層 次 , 第 一 , 這 是 一 個 關 乎 特 殊 性 的 問 題 , 問 及 翻 譯 是 否 足 以 傳 遞 經 文 的 宗 教 精 神 , 從 而 證 成 猶 太 的 同 一 性 , 此 一 證 成 工 作 歷 代 以 來 原 本 意 味 著 專 以 希 伯 來 文 研 究 聖 經 以 及 相 關 的 詮 釋 學 建 構 。 第 二 , 這 是 一 個 關 乎 普 世 性 的 問 題 , 問 及 希 伯 來 聖 經 在 倫 理 一 神 論 的 起 源 中 能 夠 扮 演 怎 樣 的 角 色7。 這 兩 個 層 次 界 定 了 翻 譯 工 作 的 基 本 目 的 : 首 要 是 為 證 成 猶 太 特 殊 性 , 但 必 須 是 一 種 帶 有 普 世 意 義 的 特 殊 性 , 也 就 是 單 一 的 特 定 傳 統 在 世 界 中 對 普 世 諸 傳 統 所 能 提 供 的 特 定 貢 獻 。
面 對 這 問 題 , 米 示 拿 提 出 兩 種 看 法 , 第 一 , 除 了 具 儀 式 功 能 的 經 匣 與 門 框 聖 卷 得 用 希 伯 來 文 外 , 聖 經 各 經 卷 皆 可 翻 譯 為 一 切 語 言 , 具 有 未 受 限 制 的 普 世 性 。 第 二 , 但 迦 瑪 列 之 子 示 門 拉 比 主 張 一 種 受 限 制 的 普 世 性 , 認 為 唯 獨 希 臘 文 的 翻 譯 可 傳 遞 猶 太 精 神8。 革 馬 拉 先 是 針 對 米 示 拿 的 第 一 個 看 法 作 出 討 論 。 首 先 是 支 持 的 論 點 , 指 出 無 論 是 聖 經 經 卷 還 是 經 匣 與 門 框 聖 卷 , 皆 具 有 同 樣 的 狀 態 , 即 它 們 皆 被 書 寫 ─ ─ 亦 即 : 它 們 皆 成 為 某 種 文 字 載 體 。 儘 管 這 意 見 隨 即 受 到 反 對 , 但 它 至 少 對 翻 譯 問 題 提 出 一 個 基 本 立 場 : 對 於
「 在 翻 譯 中 持 存 宗 教 權 威 性 」 此 一 觀 點 的 表 述 , 並 非 透 過 經 典 翻 譯 的 「 神 聖 性 」 (sacrality)來 證 成 , 而 是 以 「 使 雙 手 不 潔 淨 」 (make the hands impure)此 一 後 果 來 證 成 。 這 是 什 麼 意 思 ? 首 先 , 列 維 納 斯 反 對 「 神 聖 」 的 觀 念 , 主 張 經 文 的 權 威 性 並 不 在 於 其 神 聖 性 。 相 對 於 具 神 秘 主 義 傾 向 的 「 神 聖 」 觀 念 , 拉 比 猶 太 教 追 求 的 「 聖 潔 」 方 是 經 文 權 威 性 之 所 在 。 然 而 , 弔 詭 的 是 , 經 文 權 威 性 之 證 成 卻 非 在 於 經 文 使 讀 者 獲 得 潔 淨 的 能 力 , 反 倒 是 使 讀 者 變 得 不 潔 淨 的 能 力 。 關 鍵 在 於 , 此 處 的 「 不 潔 淨 」 卻 正 是 口 傳 妥 拉 「 潔 淨 」 讀 者 的 方 式 。
6 TN, 51.
7 TN, 36-37.
8 TN, 39.
列 維 納 斯 指 出 , 所 謂 經 文 的 權 威 性 乃 在 於 使 碰 觸 到 經 典 的 手 不 潔 淨 的 能 力 , 這 意 味 了 對 經 典 的 閱 讀 已 然 被 含 納 在 一 個 更 古 老 的 智 慧 傳 統 中 , 這 傳 統 比 經 文 那 單 純 的 表 面 意 義 更 複 雜 深 邃 , 任 何 接 觸 到 經 文 的 人 , 都 不 得 不 被 這 傳 統 的 信 息 所 沾 染 , 不 可 能 脫 離 傳 統 而 純 粹 就 文 本 本 身 來 進 行 理 解9。 換 言 之 , 經 典 具 有 一 種 「 危 險 」 , 任 何 閱 讀 經 典 的 人 都 不 能 自 外 於 經 典 , 彷 若 面 對 一 個 單 純 的 對 象 , 而 是 必 會 被 捲 入 一 種 在 讀 者 之 上 的 傳 統 之 內 。 這 傳 統 使 讀 者 不 能 持 存 自 身 在 那 清 澈 澄 明 的 智 性 主 體 中 , 透 過 理 解 而 把 捉 文 本 ; 卻 被 迫 陷 入 傳 統 的 泥 沼 , 在 那 盤 根 錯 節 的 各 式 詮 釋 與 詮 釋 的 詮 釋 中 感 到 迷 惘 困 惑 。 然 而 , 卻 正 是 這 樣 的 詮 釋 經 驗 , 使 讀 者 獲 得 潔 淨 ─ ─ 淨 化 於 在 己 之 澄 明 理 性 對 文 本 的 暴 力 , 成 為 服 從 於 本 文 、 並 最 終 服 從 於 文 本 所 隸 屬 的 傳 統 、 以 及 構 成 這 傳 統 的 人 民 在 其 歷 史 命 運 中 發 出 的 召 喚 。
上 述 具 普 世 主 義 (universalism) 傾 向 的 論 點 , 導 向 一 種 「 可 翻 譯 的 猶 太 教 」 (translatable Judaism), 向 諸 國 的 語 言 開 放 。 相 對 於 此 , 有 一 個 「 巴 萊 他 」 、 額 外 的 教 導 , 則 站 在 特 殊 主 義 (particularism)的 立 場 , 主 張 一 種 「 不 可 翻 譯 的 猶 太 教 」 (untranslatable Judaism), 此 一 猶 太 教 將 自 己 緊 縛 於 經 典 的 原 始 字 母 及 最 字 面 的 意 義 上 , 只 要 希 伯 來 字 母 與 亞 蘭 字 母 互 換 , 或 古 典 希 伯 來 字 母 被 代 換 成 舊 希 伯 來 字 母 , 乃 至 於 未 以 墨 水 與 書 的 形 式 寫 成 , 都 將 失 卻 經 典 的 權 威 性10。 此 一 嚴 格 的 立 場 使 得 一 切 意 義 的 翻 譯 都 變 得 不 可 能 , 但 革 馬 拉 隨 即 嘗 試 以 數 種 詮 釋 方 式 來 調 和 這 兩 種 立 場 。
首 先 是 拉 巴 的 觀 點 , 他 嘗 試 把 重 點 放 在 經 文 的 字 體 上 , 亦 即 所 寫 出 的 字 母 上 。 他 指 出 : 米 示 拿 的 觀 點 是 說 , 只 要 是 以 希 伯 來 字 母 的 形 式 表 述 , 一 切 翻 譯 都 具 有 權 威 性 ; 列 維 納 斯 舉 了 一 個 例 子 , 就 像 德 文 以 意 第 緒 語 (Yiddish)的 形 式 表 達 , 而 後 者 是 用 希 伯 來 字 母 寫 的 , 即 用 希 伯 來 字 母 表 達 德 文 對 意 第 緒 語 的 翻 譯 。 巴 萊 他 的 觀 點 則 是 指 , 只 要 用 上 了 外 文 的 字 母 , 此 一 翻 譯 就 無 效 。 換 言 之 , 拉 巴 主 張 , 聖 經 確 可 翻 譯 為 一 切 語 言 , 但 其 前 提 是 使 用 猶 太 的 字 母 、 墨 水 與 書 的 形 式11。
拉 巴 的 觀 點 隨 即 受 到 阿 貝 耶 的 反 對 : 巴 萊 他 並 不 只 是 考 量 字 母 的 問 題 , 而 與 翻 譯 行 動 無 關 ; 因 為 , 巴 萊 他 豈 非 表 明 , 希 伯 來 文 與 亞 蘭 文 間 的 轉 換 也 是 不 行 的 嗎 ? 於 是 阿 貝 耶 提 出 自 己 的 調 和 方 案 , 他 訴 諸 於 觀 點 來 源 的 差 異 : 米 示 拿 乃 是 大 部 分 拉 比 的 觀 點 , 巴 萊 他 則 是 示 門 拉 比 的 觀 點 。 阿 貝 耶 的 作 法 很 難 成 立 , 因 為 示 門 拉 比 實 認 可 一 種 受 限 制 的 翻 譯 , 即 希 臘 文 的 翻 譯 , 而 非 巴 萊 他 所 言 對 一 切 翻 譯 的 否 定 。 但 對 列 維 納 斯 來 說 , 阿 貝 耶 的 說 法 表 達 出 猶 太 詮 釋 學 的 一 個 重 要 特 質 : 即 便 在 啟 示 之 核 心 問 題 上 , 也 有 可 能 出 現 不 同 的 觀
9 TN, 38-40.
10 TN, 40-41.
11 TN, 41-42.
點 , 而 對 這 點 , 他 勒 目 的 說 法 是 : 「 這 些 人 和 那 些 人 都 說 出 永 活 上 帝 的 話 語 。 」12這 樣 的 特 質 提 醒 我 們 , 毋 須 煩 惱 他 勒 目 在 翻 譯 問 題 上 的 紛 陳 立 場 , 因 為 這 原 是 猶 太 口 傳 傳 統 的 常 態 。
接 下 來 是 一 位 匿 名 者 的 調 和 方 案 , 他 指 出 , 米 示 拿 考 量 的 是 文 化 問 題 , 主 張 一 種 向 一 切 語 言 開 放 、 也 向 現 代 性 開 放 的 猶 太 教 , 突 顯 出 猶 太 教 的 文 化 精 神 面 。 巴 萊 他 考 量 的 是 宗 教 儀 軌 的 問 題 , 而 這 可 由 具 儀 式 意 義 的 經 匣 與 門 框 聖 卷 裡 的 經 文 中 的 一 個 字 "vehayu"來 證 成 , 這 字 的 意 思 是 「 而 它 們 應 總 是 如 此 」13; 此 一 儀 式 性 的 令 式 意 味 著 巴 萊 他 主 張 一 種 不 可 變 動 的 猶 太 教 (unalterable Judaism), 一 種 表 現 在 會 堂 的 宗 教 儀 式 中 的 猶 太 教 。 不 過 這 裡 有 一 個 潛 在 的 問 題 , 即 巴 萊 他 指 出 , 不 能 將 希 伯 來 文 轉 化 為 亞 蘭 文 , 也 不 能 將 亞 蘭 文 轉 化 為 希 伯 來 文 , 否 則 都 會 傷 及 經 文 的 宗 教 權 威 ─ ─ 但 經 匣 與 門 框 聖 卷 中 的 經 文 並 沒 有 亞 蘭 文 , 所 以 不 能 僅 是 訴 諸 於 經 匣 與 門 框 聖 卷 來 說 明 巴 萊 他 。 於 是 , 米 示 拿 與 巴 萊 他 的 對 立 仍 未 獲 得 化 解 。 但 這 位 匿 名 者 的 看 法 仍 有 深 意 , 他 指 出 了 經 匣 與 門 框 聖 卷 那 純 粹 的 希 伯 來 本 質 , 而 這 意 味 著 , 在 其 核 心 並 未 包 含 "Yegar-sahadutha" 這 兩 個 亞 蘭 文14, 也 就 是 並 未 包 含 通 俗 的 口 語15。 這 觀 點 似 乎 意 指 , 亞 蘭 文 作 為 一 種 猶 太 人 慣 常 使 用 的 口 語 , 乃 是 對 希 伯 來 文 純 粹 性 的 傷 害 , 而 猶 太 教 那 不 可 翻 譯 的 特 質 , 也 即 是 透 過 純 粹 的 文 字 ─ ─ 也 許 是 指 那 尚 未 標 上 母 音 、 以 致 無 法 單 純 根 據 字 句 來 發 音 的 希 伯 來 文 ─ ─ 而 非 口 語 表 述 來 保 存 的 。
革 馬 拉 隨 即 提 出 新 的 調 和 方 案 : 米 示 拿 與 巴 萊 他 其 實 並 未 指 涉 同 一 經 文 , 巴 萊 他 指 涉 以 斯 帖 記 , 米 示 拿 則 指 涉 其 他 所 有 經 卷 。 但 為 何 是 以 斯 帖 記 ? 革 馬 拉 的 理 由 是 , 其 中 包 含 兩 個 亞 蘭 文 , 以 致 可 適 用 於 巴 萊 他 的 教 導 。 列 維 納 斯 則 給 出 另 一 個 更 具 深 意 的 理 由 : 以 斯 帖 記 是 唯 一 一 卷 關 乎 流 亡 經 驗 的 經 卷 , 其 戲 劇 性 的 敘 事 揭 示 出 猶 太 人 的 流 亡 處 境 , 這 是 本 關 乎 壓 迫 與 反 猶 主 義 的 書 , 以 致 它 只 有 針 對 猶 太 人 、 以 猶 太 人 的 語 言 來 表 達 才 有 意 義 , 換 言 之 , 關 於 反 猶 主 義 所 帶 來 之 壓 迫 的 敘 事 , 只 有 用 受 難 者 的 語 言 才 能 講 述16。 因 著 只 有 受 難 者 的 語 言 才 能 表 述 受 難 者 的 受 難 經 驗 , 這 些 受 難 經 驗 便 是 不 可 翻 譯 的 。 這 讓 筆 者 聯 想 起 《 存 有 之 外 或 超 越 本 質 》 一 書 的 題 獻 頁 , 列 維 納 斯 先 是 用 法 文 寫 上 將 此 書 獻 給 在 納 粹 屠 殺 中 喪 命 的 至 親 以 及 所 有 死 難 者 , 在 底 下 , 他 用 希 伯 來 文 ─ ─ 不 帶 母 音 ─ ─ 寫 上 他 親 人 的 名 字 , 包 括 他 的 父 母 與 兩 位 弟 弟 。 不 管 是 猶 太 傳 統 或 列 維 納 斯 ,
12 TN, 42-43.
13 在經匣與門框聖卷中,有段經文是《舊約•申命記》6.4-9:「以色列阿、你要聽。耶和 華我們上帝是獨一的主。你要盡心、盡性、盡力、愛耶和華你的上帝。我今日所吩咐你的 話,都要記在心上。也要殷勤教訓你的兒女,無論你坐在家裡、行在路上、躺下、起來,
都要談論。也要繫在手上為記號,戴在額上為經文。又要寫在你房屋的門框上,並你的城 門上。」(和合本)
14 參《舊約•創世記》31.47;這兩字原是拉班與雅各和好而「立石堆為證」之意,由拉班 之口說出,但雅各則未用此名。
15 TN, 43-44.
16 TN, 44-46.
那 不 可 被 翻 譯 為 任 何 語 言 的 部 分 , 都 是 最 深 沈 、 最 痛 苦 、 最 難 以 表 述 、 卻 又 最 深 地 決 定 了 其 思 想 工 作 之 本 質 的 那 些 受 難 經 驗 。 正 因 此 一 苦 難 記 憶 是 如 此 深 邃 而 私 密 , 以 致 連 列 維 納 斯 自 己 都 無 法 亦 不 願 翻 譯 , 我 們 當 然 也 不 宜 對 此 多 所 置 喙 , 反 應 將 其 持 存 在 那 幽 暗 的 無 聲 黑 夜 中 , 在 那 一 切 語 言 之 光 都 無 法 企 及 的 太 虛 之 中 。 然 而 , 這 空 間 非 但 不 是 與 我 們 毫 不 相 關 , 相 反 的 , 我 們 儘 管 沒 有 資 格 以 理 性 反 思 掌 握 此 一 古 老 傳 統 歷 代 沈 積 下 來 的 巨 大 受 難 記 憶 , 但 受 難 者 的 哀 哭 與 控 訴 , 卻 以 其 無 聲 之 聲 而 在 這 語 言 無 法 置 入 的 暗 夜 裡 不 斷 沙 沙 作 響 , 干 擾 我 們 的 理 性 探 索 。 筆 者 的 這 份 研 究 , 一 如 列 維 納 斯 的 作 品 , 雖 未 直 接 表 述 人 類 的 受 難 記 憶 , 卻 依 舊 札 根 於 其 上 , 試 圖 作 出 些 許 回 應 的 努 力 。
上 述 兩 點 由 匿 名 者 提 出 的 調 和 方 案 , 也 許 可 以 獲 得 一 種 綜 合 的 可 能 : 不 可 翻 譯 的 猶 太 教 既 是 儀 式 性 的 猶 太 教 , 亦 是 受 壓 迫 的 猶 太 教 , 這 兩 者 都 為 持 存 猶 太 教 之 同 一 性 提 供 了 重 要 的 基 礎 , 它 們 也 都 意 味 了 猶 太 教 最 特 殊 、 最 不 可 普 世 化 的 面 向 , 那 被 全 然 視 為 宗 教 經 驗 或 種 族 經 驗 的 面 向 。
經 過 以 上 討 論 後 , 列 維 納 斯 隨 即 藉 由 拉 夫 阿 胥 的 介 入 , 談 論 革 馬 拉 對 米 示 拿 第 二 個 看 法 的 討 論 。 列 維 納 斯 指 出 , 拉 夫 阿 胥 所 引 述 的 拉 夫 耶 胡 達 , 其 實 正 是 巴 萊 他 的 提 出 者 , 但 之 前 巴 萊 他 與 米 示 拿 彼 此 對 立 , 此 刻 則 顯 得 讚 成 米 示 拿 。 拉 夫 耶 胡 達 基 本 上 是 反 對 翻 譯 的 , 但 認 為 有 一 個 特 殊 的 翻 譯 事 件 例 外 , 即 埃 及 的 托 勒 密 王 所 要 求 的 對 五 經 的 翻 譯 , 而 此 一 例 外 揭 示 出 猶 太 與 希 臘 處 在 一 種 特 殊 的 關 係 中 ; 此 一 事 件 因 其 神 蹟 的 特 質 ─ ─ 七 十 二 位 長 老 不 約 而 同 地 對 五 經 作 出 完 全 一 致 的 修 正 ─ ─ 以 致 顯 出 上 帝 對 這 項 翻 譯 工 作 的 認 同 。 列 維 納 斯 透 過 事 件 發 生 的 歷 史 背 景 指 出 , 此 一 認 同 為 事 件 發 生 的 地 點 ─ ─ 亞 歷 山 卓 ─ ─ 的 猶 太 人 提 供 一 個 契 機 , 讓 他 們 得 以 用 自 己 日 常 的 用 語 、 也 就 是 希 臘 文 來 閱 讀 具 有 同 等 宗 教 權 威 的 五 經 的 希 臘 文 譯 本 , 他 們 可 說 是 從 同 一 道 門 進 入 摩 西 的 世 界 與 當 代 的 世 界 。 這 段 文 本 揭 示 出 猶 太 人 同 化 入 希 臘 ─ ─ 也 就 是 歐 洲 ─ ─ 的 渴 望17。
但 同 化 是 有 限 度 的 , 否 則 就 會 喪 失 同 一 性 。 此 一 限 度 就 由 一 個 特 殊 的 詮 釋 工 作 來 決 定 , 這 工 作 就 是 米 大 示 的 詮 釋 。 在 革 馬 拉 中 , 希 臘 文 的 翻 譯 對 希 伯 來 原 文 作 出 十 五 項 「 修 正 」 , 這 些 修 正 意 味 的 是 米 大 示 的 詮 釋 原 則 : 成 文 經 典 的 意 義 須 訴 諸 於 一 個 先 在 的 傳 統 , 即 「 口 傳 妥 拉 」 , 並 在 其 中 獲 得 不 斷 的 更 新 。 一 切 的 「 修 正 」 、 修 改 、 與 原 本 經 文 不 一 致 的 翻 譯 , 都 可 透 過 米 大 示 而 帶 出 另 一 維 度 的 意 義 。 這 表 明 一 種 超 越 既 予 之 物 ─ ─ 即 「 經 文 」 ─ ─ 的 思 想 的 可 能 性 , 亦 表 明 此 乃 啟 示 在 思 想 中 的 痕 跡 : 啟 示 就 是 經 文 承 載 了 比 它 所 承 載 的 更 多 的 意 義 。 如 此 , 此 一 米 大 示 詮 釋 最 終 意 指 這 些 詮 釋 者 確 實 聽 聞 上 帝 之 言18。
17 TN, 46-49.
18 TN, 49-52.
就 此 而 言 , 「 翻 譯 為 希 臘 文 」 也 就 成 了 一 種 米 大 示 。 但 它 的 基 本 特 質 是 什 麼 ? 列 維 納 斯 透 過 文 本 的 最 後 一 段 指 出 , 「 願 雅 弗 的 話 語 住 在 閃 的 帳 棚 裡 」 此 一 表 述 正 意 味 了 猶 太 對 希 臘 的 歡 迎 。 對 妥 拉 的 學 習 乃 發 生 在 帳 棚 中 , 「 閃 的 帳 棚 」 即 意 指 猶 太 的 妥 拉 , 而 「 雅 弗 」 作 為 希 臘 人 的 祖 先 , 其 話 語 被 邀 請 進 入 閃 的 帳 棚 , 則 意 指 以 希 臘 文 翻 譯 妥 拉 。 但 為 什 麼 是 希 臘 文 而 不 是 其 他 語 言 呢 ? 因 為 它
「 美 」 , 而 這 意 味 的 是 它 的 清 晰 , 是 它 的 邏 輯 、 方 法 、 複 雜 化 的 能 力 、 不 帶 偏 見 、 普 世 性 。 這 些 是 上 帝 所 賜 予 希 臘 之 美 , 而 猶 太 渴 望 獲 得 這 些 特 質19。 這 樣 的 渴 望 , 最 終 使 猶 太 要 求 將 自 己 翻 譯 為 希 臘 文 , 獲 得 同 樣 的 清 晰 度 與 普 世 性 ─ ─ 雖 然 我 們 不 得 不 承 認 , 列 維 納 斯 的 哲 學 作 品 , 實 在 很 難 稱 得 上 是 清 晰 的 。
二 、 基 本 論 題
綜 觀 上 述 詮 釋 , 我 們 可 以 看 到 , 米 示 拿 的 兩 種 看 法 , 都 是 對 翻 譯 工 作 的 某 種 肯 認 , 第 一 種 是 無 限 制 的 , 第 二 種 是 有 限 制 的 。 革 馬 拉 在 討 論 第 一 種 看 法 時 , 出 現 了 一 個 針 鋒 相 對 的 巴 萊 他 教 導 , 革 馬 拉 大 部 分 的 篇 幅 就 在 探 討 米 示 拿 的 第 一 種 看 法 與 巴 萊 他 的 對 立 是 否 可 能 化 解 。 此 一 化 解 的 嘗 試 , 看 來 在 討 論 米 示 拿 的 第 二 種 看 法 時 獲 得 暫 時 的 解 決 , 此 時 革 馬 拉 無 異 議 地 認 同 米 示 拿 的 第 二 種 看 法 , 從 而 此 一 有 條 件 的 翻 譯 便 成 為 了 整 段 文 本 的 結 論 。 當 然 , 這 段 文 本 是 列 維 納 斯 從 他 勒 目 擷 選 出 來 的 , 並 未 包 含 全 部 的 經 文 , 因 此 此 一 結 論 更 好 說 是 列 維 納 斯 自 己 對 翻 譯 工 作 的 主 要 立 場 。 於 是 , 我 們 應 該 可 以 斷 言 , 最 獲 列 維 納 斯 贊 同 的 翻 譯 工 作 , 既 不 是 翻 譯 為 一 切 語 言 , 更 不 是 全 然 不 可 翻 譯 , 而 是 限 定 在 希 臘 文 的 翻 譯 上 , 僅 容 許 猶 太 翻 譯 為 希 臘 ; 從 這 基 本 立 場 出 發 , 對 他 來 說 , 對 拉 比 猶 太 教 之 翻 譯 工 作 的 省 思 , 自 然 就 集 焦 在 猶 太 與 希 臘 的 關 係 上 。
不 過 , 這 並 不 是 說 , 列 維 納 斯 就 此 持 定 此 一 翻 譯 立 場 ; 毋 寧 說 , 他 始 終 在 「 可 翻 譯 的 猶 太 教 」 與 「 不 可 翻 譯 的 猶 太 教 」 間 擺 盪 , 而 「 猶 太 僅 可 翻 譯 為 希 臘 」 的 調 和 立 場 , 則 是 同 時 持 存 「 翻 譯
/ 不 可 翻 譯 」 之 兩 歧 性 的 所 在 , 亦 即 : 這 是 一 個 動 態 而 無 法 固 定 的 翻 譯 立 場 。 一 方 面 , 就 可 翻 譯 而 言 , 猶 太 傳 統 須 首 先 學 會 希 臘 文 , 透 過 吸 納 普 世 性 的 語 言 而 獲 取 普 世 化 的 工 具 , 從 而 將 自 身 外 推 到 一 切 語 言 中 ; 此 一 「 猶 太 吸 納 希 臘 以 走 向 普 世 性 」 的 歷 程 , 乃 是 拉 比 猶 太 教 之 翻 譯 工 作 的 主 要 趨 向 。 另 一 方 面 , 就 不 可 翻 譯 而 言 , 則 是 堅 拒 希 臘 語 言 的 同 化 作 用 , 將 那 不 可 翻 譯 的 事 物 隱 藏 在 希 伯 來 文 中 , 此 一 事 物 就 是 猶 太 人 的 受 難 經 驗 。 關 於 後 者 , 我 們 無 法 多 言 , 只 須 記 得 , 在 一 切 翻 譯 工 作 之 後 , 總 有 那 無 法 翻 譯 的 事 物 繼 續 以 其 沈 默 而 說 話 , 提 醒 我 們 這 份 翻 譯 的 努 力 總 是 尚 待 推 進 。 關 於 前 者 , 則 是 我 們 要 在 列 維 納 斯 的 作 品 中 進 一 步 深 究 的 。
19 TN, 52-54.
( 一 ) 基 本 翻 譯 結 構
謹 記 猶 太 歷 史 中 那 不 可 翻 譯 的 受 難 經 驗 , 我 們 要 來 探 討 列 維 納 斯 的 詮 釋 工 作 如 何 藉 由 將 猶 太 翻 譯 為 希 臘 , 讓 猶 太 傳 統 既 從 特 殊 性 走 向 普 世 性 , 同 時 又 持 存 自 身 之 特 殊 性 。 我 們 論 述 的 起 點 是 列 維 納 斯 在 〈 吸 納 與 新 文 化 〉 ("Assimilation et culture nouvelle")一 文 中 的 一 段 重 要 談 論 :
這 是 一 個 〔 猶 太 教 的 〕 特 質 : 我 們 所 孕 生 其 中 的 漫 長 歷 史 已 然 遺 落 在 一 種 感 受 和 信 仰 的 狀 態 裡 。 我 們 要 使 其 清 晰 到 足 以 被 思 考 。 此 時 此 地 它 並 無 法 提 供 教 化 的 規 則 。 它 仍 然 需 要 被 翻 譯 成 希 臘 的 語 言 , 此 一 語 言 , 因 著 吸 納 的 緣 故 , 我 們 已 在 西 方 世 界 中 學 會 了 它 。 我 們 的 偉 大 任 務 就 是 要 以 希 臘 的 語 言 來 表 述 希 臘 所 不 知 道 的 道 理 。 猶 太 教 的 特 質 等 待 著 它 的 哲 學 。 卑 屈 地 仿 效 歐 洲 模 式 是 不 夠 的 。 在 我 們 的 聖 經 和 口 傳 律 法 的 文 本 中 尋 找 相 關 於 普 世 性 的 事 物 , 這 依 然 有 賴 於 吸 納 的 過 程 。 縱 使 經 由 兩 千 年 之 久 的 註 釋 , 這 些 文 本 仍 要 告 訴 我 們 其 他 的 事 物20。
在 列 維 納 斯 看 來 , 今 天 的 猶 太 教 已 然 成 為 一 種 純 粹 個 人 性 的 事 務 , 失 去 其 教 化 的 力 量 , 而 這 原 是 拉 比 猶 太 教 得 以 承 傳 的 關 鍵 要 素 。 解 決 之 道 即 是 使 猶 太 傳 統 清 晰 到 足 以 進 入 思 想 , 也 就 是 進 入 普 世 性 之 中 , 具 有 概 念 的 高 度 ; 此 乃 猶 太 先 賢 們 已 然 作 過 的 嘗 試 , 如 今 列 維 納 斯 要 進 行 同 樣 的 工 作 , 透 過 學 習 希 臘 語 言 來 表 述 猶 太 事 理 。 對 列 維 納 斯 來 說 , 所 謂 「 希 臘 語 言 」 並 不 是 語 文 意 義 的 希 臘 文 , 而 是 以 「 希 臘 」 為 名 的 整 個 西 方 哲 學 傳 統 。 希 臘 語 言 就 是 哲 學 語 言 , 因 此 , 以 希 臘 語 言 表 述 猶 太 智 慧 , 其 成 果 就 是 猶 太 哲 學 。 而 因 這 語 言 的 吸 納 原 是 猶 太 傳 統 固 有 的 要 求 , 因 此 , 是 猶 太 傳 統 自 身 要 求 透 過 藉 由 猶 太 哲 學 的 建 構 而 表 現 猶 太 智 慧 。 重 要 的 是 , 這 並 不 是 一 種 純 粹 的 模 仿 。 對 希 臘 語 言 的 吸 納 , 乃 是 為 表 述 希 臘 所 不 知 道 的 事 理 , 這 事 理 是 猶 太 傳 統 獨 有 的 遺 產 , 只 能 透 過 對 猶 太 經 典 的 詮 釋 來 闡 發 。 於 是 , 此 一 走 向 普 世 性 的 翻 譯 工 作 , 最 終 乃 服 務 於 猶 太 特 殊 性 的 證 成 。
在 這 過 程 中 , 有 一 個 基 本 預 設 , 即 「 思 想 」 與 「 語 言 」 的 區 分 。 這 區 分 在 前 述 的 他 勒 目 文 本 中 , 原 是 「 可 翻 譯 的 猶 太 智 慧 」 與
「 不 可 翻 譯 的 猶 太 文 字 」 的 區 分 , 但 在 詮 釋 的 尾 聲 , 列 維 納 斯 藉 由 指 涉 到 另 一 段 他 勒 目 文 本 (Baba Kamma, 83a)而 將 之 指 涉 到 「 希 臘 智 慧 」 與 「 希 臘 語 言 」 的 區 分21。 現 在 , 此 一 區 分 被 用 來 表 現 「 猶 太 翻 譯 為 希 臘 」 此 一 工 作 的 基 本 趨 向 : 以 希 臘 語 言 表 述 原 本 以 猶 太 語 言 表 述 的 猶 太 智 慧 , 說 出 希 臘 智 慧 所 未 知 的 事 物 。 如 此 , 在 這 翻 譯 過 程 中 存 在 著 兩 個 基 本 運 動 : 第 一 , 就 其 表 現 而 言 , 乃 是 將 原 由 猶 太
20 BV, 200-201.
21 TN, 53.
語 言 承 載 的 猶 太 智 慧 翻 譯 為 希 臘 語 言 , 這 是 一 個 從 猶 太 走 向 希 臘 、 從 宗 教 傳 統 走 向 哲 學 思 索 的 運 動 。 第 二 , 就 其 效 果 而 言 , 乃 是 以 希 臘 語 言 表 述 希 臘 智 慧 所 不 知 道 的 事 物 , 這 是 一 個 以 猶 太 抵 抗 希 臘 , 證 成 自 身 獨 特 性 的 運 動 。 我 們 可 用 圖 3-1 來 說 明 :
這 圖 反 映 了 上 述 的 兩 個 運 動 , 也 構 成 猶 太 與 希 臘 之 翻 譯 關 係 的 兩 個 層 面 : 第 一 , 如 實 線 所 表 示 者 , 猶 太 思 想 經 由 一 個 語 言 翻 譯 的 過 程 而 形 成 猶 太 哲 學 ; 第 二 , 如 虛 線 所 表 示 者 , 在 哲 學 語 言 中 , 猶 太 思 想 與 希 臘 思 想 相 遇 , 並 因 著 表 述 出 希 臘 思 想 所 不 知 道 的 事 物 , 顯 明 猶 太 思 想 相 對 於 希 臘 思 想 那 不 可 化 約 的 特 殊 性 之 所 在 。 前 者 是 一 個 吸 納 的 過 程 , 牽 涉 到 如 何 用 哲 學 的 概 念 來 表 述 猶 太 思 想 。 後 者 則 是 一 個 抵 抗 同 化 的 過 程 , 猶 太 思 想 須 在 吸 納 希 臘 的 過 程 中 , 避 免 自 己 被 同 化 入 希 臘 之 中 , 導 致 猶 太 哲 學 成 為 西 方 哲 學 史 的 一 部 分 , 因 此 , 猶 太 思 想 須 在 某 種 意 義 上 抵 抗 並 超 越 希 臘 思 想 , 以 表 明 自 身 的 不 可 化 約 性 。
然 而 , 語 言 的 翻 譯 如 何 帶 來 思 想 的 抵 抗 ? 我 們 該 如 何 對 「 猶 太 語 言 向 希 臘 語 言 的 翻 譯 」 、 「 猶 太 思 想 對 希 臘 思 想 的 抵 抗 」 、 以 及
「 從 翻 譯 到 抵 抗 」 的 過 渡 作 一 番 統 整 的 理 解 ? 在 此 , 我 們 需 要 引 用 列 維 納 斯 的 語 言 哲 學 中 相 當 重 要 的 「 言 說 」 (le dire; the saying)與
「 所 說 」 (le dit; the said)這 組 概 念 來 說 明 這 事 情 。
( 二 ) 言 說 與 所 說 的 循 環
就 其 最 素 樸 的 界 定 而 言 , 「 言 說 」 指 的 是 表 述 行 動 , 「 所 說 」 則 是 表 述 出 來 的 字 句 言 語22; 換 言 之 , 「 言 說 」 是 生 生 不 息 的 講 話 行 動 , 「 所 說 」 則 指 向 已 然 說 出 的 事 物 。 不 過 , 亦 正 如 佩 博 札 克 (Adriaan Theodoor Peperzak)所 言 , 言 說 與 所 說 的 對 置 不 應 被 理 解 為 時 下 流 行 的 講 話 與 書 寫 、 聲 音 與 文 字 的 二 元 對 立23。 理 由 在 於 , 後 者 乃 是 透 過 對 立 的 關 係 而 將 對 立 雙 方 整 合 在 一 個 整 體 中 來 理 解 , 前 者
22 OB, 5, 34-35.
23 A. T. Peperzak, Beyond: The Philosophy of Emmanuel Levinas (Evanston: Northwestern University Press, 1997), 60.
猶太語言
猶太思想
希臘語言
希臘思想 圖 3-1
卻 是 一 種 突 破 整 體 的 「 單 一 」 運 動 ─ ─ 它 不 是 兩 種 語 言 運 動 以 彼 此 對 立 的 方 式 形 成 一 個 整 體 , 而 是 一 個 語 言 運 動 , 表 現 為 言 說 與 所 說 之 間 的 循 環 關 係 。
此 一 語 言 運 動 基 本 上 可 分 解 為 三 個 程 序 : 第 一 , 言 說 陳 述 出 所 說 。 言 說 主 體 將 自 身 的 言 說 論 題 化 , 交 付 於 所 說 而 被 化 約 為 論 題 , 從 而 得 以 形 成 諸 般 判 斷 並 給 出 意 義 , 使 所 說 得 以 被 理 解 與 談 論 。 第 二 , 言 說 藉 由 指 向 未 說 而 超 越 所 說 並 還 原 至 言 說 。 言 說 有 所 說 , 亦 有 所 未 說 ; 當 言 說 化 為 所 說 的 同 時 , 言 說 的 指 意 作 用 亦 超 越 於 所 說 而 指 向 所 說 之 未 說 。 對 未 說 的 意 指 同 時 是 對 言 說 的 還 原 , 即 表 明 言 說 對 所 說 根 本 的 超 越 性 。 第 三 , 言 說 陳 述 出 新 的 所 說 。 所 說 的 未 說 要 求 言 說 主 體 將 之 再 次 論 題 化 為 所 說 , 從 而 開 啟 另 一 次 言 說 與 所 說 的 循 環24。
言 說 與 所 說 這 組 概 念 本 身 已 然 是 猶 太 思 想 哲 學 化 的 產 物 , 如 今 我 們 藉 之 以 回 頭 觀 察 猶 太 思 想 如 何 哲 學 化 , 這 與 其 說 陷 入 丐 題 的 窘 境 , 不 如 說 這 正 表 達 出 拉 比 猶 太 教 那 習 於 自 我 指 涉 的 詮 釋 運 作 。 從 拉 比 猶 太 教 的 詮 釋 傳 統 看 來 , 言 說 與 所 說 之 循 環 的 詮 釋 運 作 可 以 反 映 在 幾 個 方 面 , 例 如 : 五 經 與 米 大 示 的 關 係 、 成 文 妥 拉 與 口 傳 妥 拉 的 關 係 、 典 範 妥 拉 與 拉 比 文 獻 的 關 係 、 米 示 拿 與 革 馬 拉 的 關 係 、 米 示 拿 與 巴 萊 他 的 關 係 … … 等 等 。 雖 然 它 們 並 未 與 上 述 程 序 完 全 相 符 , 但 大 致 上 反 映 類 似 的 論 說 結 構 , 即 藉 由 闡 釋 所 說 之 未 說 而 形 成 新 的 所 說25。 言 說 與 所 說 的 詮 釋 運 作 極 其 根 本 地 深 嵌 在 拉 比 猶 太 教 傳 統 中 , 亦 反 映 在 列 維 納 斯 的 翻 譯 工 作 上 , 在 這 裡 , 基 本 的 區 分 是
「 作 為 言 說 的 猶 太 傳 統 」 與 「 作 為 所 說 的 希 臘 傳 統 」 , 前 者 對 後 者 的 翻 譯 意 味 了 : 第 一 , 猶 太 傳 統 讓 自 身 論 題 化 而 進 入 希 臘 傳 統 , 成 為 可 以 討 論 的 概 念 與 命 題 的 思 想 體 系 。 第 二 , 化 約 入 希 臘 傳 統 的 猶 太 傳 統 持 存 其 言 說 的 力 量 , 闡 發 希 臘 傳 統 之 未 說 , 並 藉 此 還 原 至 猶 太 傳 統 。 第 三 , 猶 太 傳 統 形 成 新 的 所 說 , 即 猶 太 哲 學 。 如 此 , 我 們 可 以 說 : 列 維 納 斯 的 翻 譯 工 作 固 然 在 問 題 意 識 上 繼 承 了 對 猶 太 傳 統 與 希 臘 傳 統 之 關 係 的 關 注 , 但 在 翻 譯 模 式 上 則 是 從 猶 太 傳 統 自 身 特 定 的 詮 釋 傳 統 出 發 , 基 於 此 , 筆 者 主 張 , 列 維 納 斯 的 翻 譯 工 作 最 終 而 言 , 仍 舊 出 於 猶 太 的 旨 趣 , 是 宗 教 性 的 思 索 , 以 宗 教 的 超 越 理 性 衝 撞 哲 學 的 純 粹 理 性 ; 而 非 出 於 希 臘 的 旨 趣 , 欲 在 哲 學 的 視 域 中 融 入 宗 教 的 要 素 , 以 開 創 哲 學 的 嶄 新 可 能 性 。 後 一 旨 趣 也 許 可 以 是 列 維 納 斯 在 哲 學 界 裡 的 追 隨 者 所 要 嘗 試 的 工 作 , 但 應 該 不 能 說 是 列 維 納 斯 本 人 的 工 作 , 至 少 與 其 他 勒 目 詮 釋 工 作 無 涉 。
( 三 ) 宗 教 作 品 與 哲 學 作 品 的 定 位
言 說 與 所 說 的 循 環 固 然 可 以 幫 助 我 們 解 釋 , 在 列 維 納 斯 的 翻 譯 工 作 中 , 猶 太 傳 統 如 何 不 斷 轉 化 進 希 臘 傳 統 並 突 破 於 它 。 但 此 一 過
24 OB, 7, 37-38, 62, 181.
25 Ref: TN, 94.
程 還 須 放 在 列 維 納 斯 的 整 個 思 想 工 作 中 來 理 解 , 才 能 更 清 楚 地 讓 我 們 看 到 他 的 他 勒 目 詮 釋 的 思 想 位 置 。
在 言 說 與 所 說 的 循 環 中 , 翻 譯 工 作 所 需 要 的 三 個 步 驟 , 分 別 意 味 著 : 第 一 , 猶 太 對 希 臘 的 吸 納 , 第 二 , 猶 太 對 希 臘 之 同 化 作 用 的 抵 抗 , 第 三 , 在 這 吸 納 與 拒 絕 同 化 的 歷 程 中 形 成 既 具 普 世 意 義 、 又 可 闡 發 猶 太 獨 特 性 的 猶 太 哲 學 。 對 於 此 一 語 言 性 的 運 作 , 我 們 可 借 用 建 構 實 在 論 (constructive realism)的 用 語 來 說 , 它 牽 涉 到 語 言 的 獲 取 (appropriation)與 語 言 的 外 推 (strangification)兩 個 過 程26: 先 在 自 身 傳 統 內 學 習 另 一 傳 統 的 語 言 , 繼 之 以 在 另 一 傳 統 中 表 達 自 身 傳 統 的 智 慧 。 列 維 納 斯 的 他 勒 目 詮 釋 本 身 就 是 個 語 言 獲 取 的 努 力 , 即 在 猶 太 傳 統 內 吸 納 希 臘 的 語 言 ; 至 於 語 言 外 推 的 嘗 試 , 則 屬 於 他 哲 學 作 品 的 工 作 , 即 在 希 臘 傳 統 中 用 希 臘 的 語 言 表 述 猶 太 的 智 慧 。 這 兩 者 分 別 代 表 了 對 希 臘 語 言 的 吸 納 與 對 希 臘 智 慧 的 抵 抗 , 我 們 可 用 圖 3-2 來 表 達 此 一 歷 程 :
這 圖 並 不 表 示 思 想 發 生 的 順 序 , 而 僅 僅 是 一 個 關 係 的 示 意 圖 。 我 們 將 列 維 納 斯 的 宗 教 作 品 與 哲 學 作 品 含 括 在 一 個 橢 圓 形 內 , 是 為 表 明 它 們 事 實 上 乃 共 同 構 成 對 希 臘 語 言 的 吸 納 以 及 對 希 臘 智 慧 的 抵 抗 , 然 而 , 因 著 列 維 納 斯 本 人 明 確 區 分 這 類 作 品 , 並 分 別 在 猶 太 傳 統 與 希 臘 傳 統 底 下 來 界 定 它 們 的 位 置 , 我 們 也 就 有 必 要 把 它 們 分 開 對 待 ; 如 此 一 來 , 吸 納 與 抵 抗 兩 個 運 動 , 也 就 有 了 較 明 確 的 定 位 。 雖 然 在 現 實 的 操 作 上 , 並 不 能 如 此 截 然 劃 分 , 但 我 們 大 約 可 以 如 此 說 : 列 維 納 斯 的 宗 教 作 品 是 在 猶 太 傳 統 內 , 立 基 於 猶 太 經 典 並 獲 取 希 臘 語 言 而 成 形 的 ; 列 維 納 斯 的 哲 學 作 品 則 是 透 過 宗 教 作 品 的 外
26 參沈清松《對比、外推與交談》(台北:五南圖書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2),152- 153。
猶太智慧 宗教作品 哲學作品
希臘語言 希臘智慧
猶太哲學
圖 3-2
猶太傳統 希臘傳統
推 , 在 希 臘 傳 統 內 形 成 一 種 普 世 化 了 的 猶 太 智 慧 , 足 以 冠 上 「 猶 太 哲 學 」 之 名 , 並 以 之 抵 抗 希 臘 哲 學27。
如 果 我 們 以 文 化 相 遇 為 焦 點 , 那 麼 , 在 這 翻 譯 的 邏 輯 歷 程 中 , 從 宗 教 作 品 到 哲 學 作 品 的 過 渡 顯 然 是 個 關 鍵 。 誠 然 , 列 維 納 斯 自 己 似 乎 並 不 打 算 在 他 的 兩 類 作 品 間 建 立 關 聯 , 但 對 於 旨 在 觀 察 他 的 翻 譯 工 作 的 研 究 者 而 言 , 這 兩 類 作 品 間 的 關 聯 卻 是 個 重 要 問 題 , 如 吉 伯 士 就 在 這 意 義 上 試 圖 為 列 維 納 斯 重 要 的 哲 學 概 念 和 宗 教 概 念 間 建 立 起 對 應 關 係28。
本 文 的 論 題 是 以 列 維 納 斯 的 宗 教 作 品 為 主 , 因 此 圍 繞 著 宗 教 作 品 的 三 項 關 係 , 也 就 成 了 討 論 的 焦 點 。 其 中 , 我 們 已 在 第 二 章 談 過 猶 太 傳 統 與 列 維 納 斯 之 他 勒 目 詮 釋 的 關 聯 。 至 於 宗 教 作 品 與 哲 學 作 品 之 間 可 能 有 的 概 念 聯 繫 , 亦 即 他 勒 目 詮 釋 如 何 外 推 為 猶 太 哲 學 , 此 一 重 要 論 題 我 們 要 用 整 個 第 四 章 來 談 , 本 章 僅 簡 單 論 及 此 一 工 作 的 可 能 性 條 件 。 至 於 列 維 納 斯 的 宗 教 作 品 如 何 獲 取 希 臘 的 語 言 , 顯 然 是 其 他 勒 目 詮 釋 的 核 心 關 注 , 讓 我 們 先 對 此 有 所 論 述 。
( 四 ) 希 臘 語 言 的 獲 取
對 列 維 納 斯 的 宗 教 作 品 如 何 獲 取 希 臘 語 言 的 觀 察 , 也 就 是 探 詢 在 其 他 勒 目 詮 釋 中 的 希 臘 要 素 。 吉 伯 士 談 到 , 希 臘 要 素 在 列 維 納 斯 的 詮 釋 工 作 裡 有 三 種 形 象 , 前 兩 種 形 象 ─ ─ 政 治 學 的 與 知 識 論 的 ─
─ 是 消 極 的 , 與 猶 太 傳 統 對 立 , 為 列 維 納 斯 所 批 判 ; 最 後 一 個 形 象
─ ─ 修 辭 語 言 的 ─ ─ 則 帶 有 兩 歧 性 , 翻 譯 問 題 主 要 關 聯 於 這 第 三 種 形 象29。 不 過 , 筆 者 傾 向 於 將 這 三 個 形 象 放 在 一 起 處 理 , 理 由 在 於 , 在 筆 者 看 來 , 第 三 種 形 象 的 兩 歧 性 實 源 於 列 維 納 斯 在 面 對 政 治 學 和 知 識 論 時 的 兩 歧 性 , 而 這 是 列 維 納 斯 的 翻 譯 工 作 本 身 所 必 會 面 臨 的 難 題 。
1.希 臘 語 言 作 為 翻 譯 語 言
面 對 列 維 納 斯 的 翻 譯 工 作 對 希 臘 語 言 的 要 求 , 我 們 首 先 應 看 到 的 是 , 這 與 其 說 是 一 個 傳 統 對 轉 化 至 另 一 個 傳 統 的 籲 求 , 不 如 說 是 一 個 傳 統 對 轉 化 至 一 切 傳 統 所 需 要 之 轉 化 工 具 的 籲 求 。 列 維 納 斯 之 所 以 強 調 猶 太 經 典 翻 譯 的 可 能 性 只 在 於 希 臘 , 並 不 是 因 為 轉 化 入 希
27 雖然列維納斯自己並未視其哲學為一種「猶太哲學」,然而,列維納斯哲學的猶太性格 卻愈益受到學者的關注,而也正是因著列維納斯,哲學界亦重燃對猶太哲學的關注,如
《今日哲學》(Philosophy Today)在 2006 年的春季號,就完全以猶太哲學為該期專題,其 中,對列維納斯的研究佔據了最大的篇幅。因此,姑不論列維納斯如何看待他的哲學與猶 太哲學的關聯,誠如凱滋(Claire Katz)所言,乃是因著列維納斯(以及之後的德希達),猶 太哲學獲得一種新的發展趨向,見 Claire Katz, "Jewish Philosophy Today," Philosophy Today 50:1 (Spring 2006): 3-4。
28 Ref: R. Gibbs, Correlations in Rosenzweig and Levinas, 164-167.
29 Ibid., 158-163.
臘 傳 統 才 是 可 行 的 或 有 益 的 , 而 是 此 一 轉 化 工 作 本 身 就 已 然 意 味 著 朝 向 希 臘 進 發 。 「 希 臘 語 言 」 所 首 先 意 味 的 , 不 是 一 種 特 定 傳 統 的 語 言 , 而 是 翻 譯 語 言 ; 在 這 意 義 上 , 它 是 一 種 後 設 語 言 , 其 基 本 特 質 是 能 夠 傳 述 任 何 語 言 與 傳 統 的 內 涵 , 將 這 些 語 言 所 講 述 的 事 物 保 存 下 來 。 其 保 存 方 式 就 是 使 被 翻 譯 的 事 物 變 得 清 晰 , 使 之 可 以 保 存 在 思 想 中 。 對 列 維 納 斯 來 說 , 猶 太 傳 統 的 特 殊 性 就 是 如 此 而 得 以 獲 得 持 存 , 不 致 失 落 在 模 糊 朦 朧 的 感 受 狀 態 。 就 此 而 言 , 希 臘 語 言 的 普 世 性 乃 是 其 保 存 能 力 的 普 世 性 ; 翻 譯 並 不 是 轉 化 入 另 一 個 傳 統 中 , 而 是 使 被 翻 譯 事 物 作 為 其 自 身 被 保 存 在 澄 明 的 語 言 之 光 中30。 然 而 , 希 臘 語 言 作 為 翻 譯 語 言 還 不 止 於 此 ; 它 所 意 味 的 普 世 性 並 不 只 是 形 式 上 的 , 還 是 一 種 具 體 的 普 世 性 , 即 某 種 普 世 的 事 物 。 它 不 只 是 讓 特 殊 事 物 得 以 被 清 晰 地 看 見 , 它 還 使 普 世 的 事 物 得 以 發 生 。 這 是 列 維 納 斯 在 進 行 詮 釋 時 所 運 用 的 典 範 法 所 要 求 的 。 但 翻 譯 語 言 的 此 一 功 能 具 有 兩 歧 性 : 它 是 「 引 發 」 普 世 事 物 , 還 是 「 生 成 」 普 世 事 物 ? 亦 即 , 希 臘 語 言 是 從 猶 太 傳 統 中 誘 發 出 普 世 事 物 , 抑 或 將 希 臘 自 身 的 普 世 事 物 賦 予 猶 太 ? 在 列 維 納 斯 的 翻 譯 工 作 裡 , 這 是 一 個 關 鍵 的 觀 察 視 角 。
2.希 臘 語 言 的 引 發 作 用
就 作 為 「 引 發 」 的 翻 譯 而 言 , 就 像 是 猶 太 的 土 壤 裡 潛 藏 著 普 世 事 物 的 種 籽 , 而 在 希 臘 語 言 之 光 的 照 耀 浸 潤 下 , 此 一 原 屬 猶 太 的 普 世 事 物 獲 得 滋 養 而 結 出 可 跨 越 猶 太 、 進 於 普 世 的 果 實 。 在 這 意 義 下 , 翻 譯 乃 是 一 種 普 世 化 行 動 , 在 猶 太 傳 統 中 帶 出 具 普 世 性 的 事 物 。 列 維 納 斯 的 翻 譯 意 向 應 是 屬 於 此 一 行 動 ; 他 嘗 試 在 猶 太 經 典 中 尋 找 可 普 世 化 的 事 物 , 由 此 使 猶 太 傳 統 可 以 在 整 個 倫 理 一 神 論 的 西 方 傳 統 中 有 所 貢 獻31。
在 這 歷 程 中 , 希 臘 語 言 宛 若 是 一 充 沛 的 言 說 力 量 , 不 斷 在 猶 太 的 所 說 中 激 發 未 說 。 這 些 未 說 仍 隸 屬 於 猶 太 , 卻 得 透 過 希 臘 才 得 以 獲 得 講 述 。 希 臘 因 此 而 成 為 基 本 的 言 說 方 式 , 甚 至 是 唯 一 的 言 說 方 式 ─ ─ 只 有 一 種 言 說 , 就 是 哲 學 言 說 。 我 們 不 可 能 不 講 希 臘 語 , 一 切 言 說 行 動 的 發 生 , 都 已 然 是 希 臘 語 。 列 維 納 斯 就 曾 明 言 : 「 為 了 說 話 , 我 們 用 希 臘 語 溝 通 。 」32在 此 , 列 維 納 斯 彷 彿 跨 越 過 漫 漫 歷 史 長 河 , 與 公 元 前 三 世 紀 的 賢 者 們 一 道 , 面 對 如 此 偉 大 而 決 然 不 同 於 亞 述 、 巴 比 倫 和 波 斯 諸 文 明 的 希 臘 文 化 , 猶 太 賢 者 們 意 識 到 , 唯 有 使 用 這 個 文 化 的 語 言 , 猶 太 文 化 的 精 髓 才 可 望 獲 得 保 存 而 不 會 被 遺 忘 。 就 此 而 言 , 這 樣 的 翻 譯 歷 程 乃 是 「 猶 太 要 求 於 希 臘 」 , 一 如 雅 弗 乃 是 受 邀 進 入 閃 的 帳 棚 , 對 猶 太 的 言 說 必 得 邀 請 希 臘 的 來 到33。 然
30 TN, 134-135; RB, 137-138; BV, 200.
31 BV, 201; TN, 37.
32 RB, 161.
33 R. Gibbs, Correlations in Rosenzweig and Levinas, 171-172.
而 , 受 邀 來 到 的 , 僅 只 是 希 臘 語 言 之 光 的 溫 暖 照 耀 嗎 ? 是 否 還 有 其 他 的 事 物 ?
3.希 臘 語 言 的 生 成 作 用
對 希 臘 語 言 的 獲 取 , 也 許 不 只 是 在 猶 太 土 壤 中 促 成 原 屬 猶 太 之 普 世 事 物 的 發 芽 。 在 所 邀 請 來 到 的 事 物 外 , 還 有 其 他 事 物 是 主 動 侵 入 的 , 也 就 是 直 接 有 希 臘 的 普 世 事 物 進 入 猶 太 傳 統 中 , 彷 彿 是 希 臘 的 種 籽 在 猶 太 的 土 壤 裡 成 長 出 具 普 世 性 的 果 實 。 在 此 , 「 翻 譯 為 希 臘 語 言 」 的 意 思 就 是 將 希 臘 傳 統 的 種 籽 播 撒 在 猶 太 傳 統 中 。
這 顆 種 籽 會 是 麼 ? 它 可 能 是 任 何 出 自 希 臘 的 概 念 或 學 說 , 然 而 , 也 許 , 它 首 先 正 是 「 翻 譯 籲 求 」 本 身 。 一 切 希 臘 概 念 的 植 入 , 都 以 這 籲 求 為 前 提 。 如 此 , 對 翻 譯 的 要 求 便 是 「 希 臘 要 求 於 猶 太 」 。 正 如 七 十 士 譯 本 的 翻 譯 工 作 , 乃 是 托 勒 密 王 要 求 猶 太 長 老 進 行 的 ; 列 維 納 斯 自 己 也 並 非 是 為 了 翻 譯 猶 太 傳 統 而 學 習 哲 學 , 他 乃 是 在 學 習 哲 學 的 過 程 中 感 受 到 對 自 身 猶 太 傳 統 之 繼 承 與 發 揚 的 使 命 , 從 而 決 定 要 對 猶 太 傳 統 進 行 哲 學 闡 釋34。
4.暴 力 的 語 言 與 見 證 的 語 言
列 維 納 斯 之 他 勒 目 詮 釋 所 意 味 的 翻 譯 工 作 , 其 基 本 定 向 總 是 猶 太 要 求 於 希 臘 , 而 非 相 反 ; 這 也 是 許 多 學 者 在 定 位 這 翻 譯 工 作 時 的 主 要 觀 點 。 然 而 , 相 反 的 運 作 卻 可 能 趁 隙 而 入 , 因 為 希 臘 的 語 言 基 本 上 是 暴 力 的 語 言 , 當 猶 太 要 求 將 自 身 翻 譯 入 希 臘 時 , 它 在 享 受 普 世 化 的 好 處 時 , 卻 同 時 面 臨 這 普 世 化 工 作 的 暴 力 蘊 義 與 猶 太 倫 理 傳 統 的 和 平 籲 求 間 根 本 的 衝 突 。 在 此 , 我 們 探 觸 到 列 維 納 斯 翻 譯 工 作 中 的 阿 奇 里 斯 之 踵 。
德 希 達 的 〈 暴 力 與 形 上 學 〉 一 文 即 尖 銳 地 提 出 這 質 疑 , 他 雖 非 針 對 列 維 納 斯 的 他 勒 目 詮 釋 而 發 , 而 主 要 是 批 評 《 整 體 與 無 限 》 一 書 , 但 在 整 個 翻 譯 工 作 的 進 程 中 , 作 為 翻 譯 成 果 的 《 整 體 與 無 限 》 既 帶 有 這 問 題 , 表 明 在 邏 輯 上 作 為 翻 譯 之 初 步 工 作 的 他 勒 目 詮 釋 也 蘊 有 這 問 題 , 以 致 德 希 達 的 批 判 亦 可 適 用 在 這 些 詮 釋 工 作 上 。 德 希 達 批 評 的 重 點 在 於 , 列 維 納 斯 欲 闡 述 一 種 無 限 的 經 驗 , 但 他 必 然 得 使 用 整 體 的 語 言 : 「 必 然 得 在 整 體 的 語 言 之 中 陳 述 無 限 對 整 體 的 盈 溢 ; 必 然 得 以 同 一 的 語 言 陳 述 他 者 ; 必 然 得 將 真 正 的 外 在 性 思 考 為 非 ─ 外 在 性 , 此 即 , 依 然 得 藉 由 內 ─ 外 結 構 與 空 間 的 隱 喻 來 思 考 。 」35之 所 以 如 此 , 是 因 為 語 言 本 身 、 一 切 有 所 表 述 的 語 言 載 體 , 都 必 然 帶 有 暴 力 的 本 質 , 以 致 列 維 納 斯 所 藉 之 以 思 考 與 陳 述 的 工 具 , 永 遠 無 法 企 及 他 所 要 思 考 與 陳 述 的 對 象 , 於 是 , 「 也 許 列 維 納
34 RB, 36-37.
35 J. Derrida, Writing and Difference, trans. Alan Bass (Chicago: 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78), 112.
斯 召 喚 我 們 前 往 此 一 不 可 思 考 者 ─ 不 可 能 者 ─ 不 可 講 述 者 , 超 越 於
( 傳 統 的 ) 存 有 和 邏 各 斯 。 但 必 然 不 可 能 思 考 與 陳 述 此 一 召 喚 。 」36 在 這 裡 , 德 希 達 並 不 只 是 質 疑 列 維 納 斯 的 思 想 內 涵 , 而 是 質 疑 這 思 想 工 作 本 身 的 可 能 性 , 而 這 也 意 指 他 質 疑 到 列 維 納 斯 之 翻 譯 工 作 的 可 能 性 。
之 所 以 會 有 這 類 質 疑 , 是 因 為 拉 比 猶 太 教 的 翻 譯 工 作 本 身 便 已 然 是 對 其 所 要 翻 譯 入 之 傳 統 的 抵 抗 。 翻 譯 作 為 一 種 抵 抗 , 因 此 而 在 翻 譯 的 傳 統 中 造 成 內 在 的 張 力 。 從 德 希 達 的 觀 點 來 看 , 因 著 列 維 納 斯 要 抵 抗 的 事 物 , 正 是 他 的 哲 學 工 作 所 不 得 不 走 向 的 事 物 , 也 就 是 說 , 列 維 納 斯 所 要 抵 抗 者 , 正 是 使 這 作 為 抵 抗 的 文 本 本 身 得 以 可 能 者 , 以 致 此 一 作 為 抵 抗 的 文 本 最 終 來 說 正 成 為 它 所 要 抵 抗 的 事 物 , 導 致 自 我 解 構 的 困 境 。
在 筆 者 看 來 , 此 一 困 境 並 沒 有 化 解 的 餘 地 , 因 為 這 類 悖 論 必 定 是 以 自 我 指 涉 為 運 作 方 式 的 拉 比 猶 太 教 詮 釋 傳 統 所 始 終 會 遭 逢 的 指 責 ; 而 一 旦 這 傳 統 不 再 以 這 樣 的 方 式 運 作 , 儘 管 避 免 這 類 指 責 , 卻 也 就 失 去 自 己 的 生 命 力 。 唯 一 可 能 的 回 應 乃 在 於 , 在 這 自 我 指 涉 的 運 作 中 顯 明 有 內 在 的 他 者 不 斷 盈 溢 而 出 , 顯 明 這 整 體 的 語 言 不 斷 被 突 破 , 顯 明 講 述 這 一 切 的 主 體 不 斷 在 這 樣 的 講 述 中 被 破 碎 、 被 質 疑 , 而 這 也 正 是 列 維 納 斯 在 《 存 有 之 外 或 超 越 本 質 》 一 書 中 回 應 德 希 達 的 方 式 。 他 在 那 裡 談 到 一 種 見 證 的 語 言 , 這 語 言 並 不 「 證 明 」
─ ─ 也 因 此 而 在 希 臘 理 性 面 前 不 具 說 服 力 ─ ─ 而 是 透 過 表 明 自 身 的 不 可 能 性 來 見 證 那 不 可 被 語 言 化 約 的 無 限 他 者 的 惠 臨 , 這 位 他 者 由 內 而 外 地 衝 破 見 證 者 的 意 識 、 語 言 、 甚 至 是 其 整 個 存 在 , 至 終 讓 見 證 者 不 再 是 原 來 的 那 位 在 己 的 同 一 , 而 是 這 位 無 限 他 者 的 代 言 人 :
「 命 令 是 藉 由 被 命 令 之 人 的 口 說 出 的 。 無 限 外 在 者 成 為 『 內 在 的 』 聲 音 , 一 種 見 證 內 在 之 隱 密 破 裂 的 聲 音 … … 」37
翻 譯 的 可 能 性 , 就 在 於 使 希 臘 語 言 成 為 如 此 一 種 見 證 的 語 言 , 或 者 說 , 使 希 臘 語 言 承 擔 見 證 的 責 任 。 如 此 , 猶 太 之 翻 譯 工 作 的 內 在 張 力 , 便 轉 化 為 希 臘 的 內 在 張 力 。 此 一 張 力 將 在 希 臘 的 整 體 內 部 撐 出 裂 縫 , 猶 太 所 欲 見 證 的 無 限 他 者 , 便 將 由 此 而 從 希 臘 的 傳 統 中 盈 溢 而 出 。 不 過 , 如 何 可 能 使 希 臘 語 言 成 為 見 證 語 言 呢 ? 其 關 鍵 乃 在 於 猶 太 智 慧 在 吸 納 希 臘 語 言 後 , 將 自 身 外 推 入 希 臘 傳 統 中 , 而 這 就 是 列 維 納 斯的哲學作品。在此,我們得思考此一外推的可能性。
( 五 ) 猶 太 智 慧 的 外 推
從 列 維 納 斯 的 宗 教 作 品 過 渡 到 哲 學 作 品 , 從 他 勒 目 詮 釋 過 渡 到 猶 太 哲 學 , 這 是 列 維 納 斯 所 謂 「 以 希 臘 語 言 表 述 猶 太 智 慧 、 講 出 希 臘 所 不 知 道 的 事 物 」 的 最 終 成 果 。 從 列 維 納 斯 哲 學 作 品 在 哲 學 界 造
36 Ibid., 114.
37 OB, 147.
成 的 效 應 來 看 , 這 目 的 似 乎 是 有 了 初 步 的 成 就 。 然 而 , 在 學 理 上 這 事 究 竟 是 否 可 能 , 卻 很 令 人 懷 疑 。 原 因 在 於 , 此 一 工 作 預 設 了 「 思 想 」 與 「 語 言 」 的 區 分 , 然 而 , 此 一 必 要 前 提 的 可 能 性 卻 正 是 問 題 所 在 。 我 們 怎 麼 能 夠 將 「 思 想 」 與 「 語 言 」 區 分 開 來 呢 ? 誠 如 高 達 美 所 見 , 我 們 並 不 是 先 構 成 思 想 , 而 後 設 法 找 到 語 詞 來 表 述 它 。 思 想 和 語 詞 有 一 種 內 在 的 統 一 性 , 當 我 們 開 始 思 考 , 就 已 然 是 在 語 言 中 並 透 過 語 言 來 思 考 , 而 伴 隨 此 一 思 考 過 程 的 正 是 新 語 詞 的 不 斷 構 成 。 語 詞 並 不 反 身 指 回 思 想 , 而 是 與 思 想 同 時 發 生 的 事 件38。 奠 基 於 此 一 思 想 與 語 言 的 統 一 性 , 我 們 可 以 說 , 如 果 希 臘 語 言 是 一 種 翻 譯 語 言 , 足 可 翻 譯 一 切 語 言 所 承 負 的 思 想 為 希 臘 文 , 那 麼 , 它 的 翻 譯 特 質 也 應 能 使 希 臘 思 想 無 所 不 知 , 不 可 能 出 現 希 臘 所 不 知 道 的 事 物 ; 換 言 之 , 如 果 希 臘 語 言 就 是 說 話 的 唯 一 可 能 性 , 那 希 臘 思 想 就 就 是 知 的 唯 一 可 能 性 。 希 臘 若 有 所 不 知 , 那 必 定 是 無 法 被 翻 譯 為 希 臘 文 的 。 如 此 , 「 用 希 臘 的 語 言 講 述 希 臘 所 不 知 道 的 事 物 」 , 此 一 企 圖 顯 然 無 法 竟 功 。
然 而 , 正 是 在 每 一 個 看 似 不 可 能 的 地 方 , 在 每 一 處 看 似 被 那 無 所 不 包 的 整 體 力 量 所 籠 罩 的 地 方 , 拉 比 們 愈 益 致 力 於 透 過 詮 釋 而 爭 求 出 一 方 空 隙 , 容 讓 猶 太 子 民 棲 身 其 間 。 這 空 隙 作 為 不 可 能 性 中 的 可 能 性 是 如 何 產 生 的 ? 重 點 在 於 讓 「 可 翻 譯 的 猶 太 教 」 與 「 不 可 翻 譯 的 猶 太 教 」 二 者 間 的 空 隙 亦 被 轉 化 入 希 臘 之 中 , 此 一 轉 化 的 關 鍵 是 , 使 整 個 翻 譯 問 題 的 視 域 從 希 臘 化 時 期 轉 化 到 與 基 督 教 對 抗 的 時 代 , 後 者 作 為 口 傳 妥 拉 正 式 生 成 的 脈 絡 , 乃 促 使 口 傳 妥 拉 以 一 種
「 翻 譯 為 不 可 翻 譯 之 事 物 」 的 翻 譯 立 場 來 進 行 其 翻 譯 工 作 , 當 此 一 翻 譯 立 場 與 列 維 納 斯 那 作 為 希 臘 化 時 期 之 翻 譯 籲 求 的 延 續 的 翻 譯 工 作 結 合 , 便 讓 可 翻 譯 的 與 不 可 翻 譯 的 都 進 入 了 翻 譯 成 果 中 , 他 的 哲 學 作 品 正 是 這 樣 的 成 果 , 從 而 在 裡 面 滿 佈 著 希 臘 與 猶 太 的 交 織 , 有 些 希 臘 的 詞 彙 被 用 來 表 述 猶 太 的 真 理 ( 如 無 限 、 至 善 、 他 者 、 倫 理 學 、 形 上 學 、 責 任 、 超 越 ) , 進 而 擁 有 猶 太 的 內 涵 ; 有 些 希 臘 的 詞 彙 則 被 持 存 在 希 臘 之 中 , 但 被 加 上 從 猶 太 而 來 的 負 面 界 定 ( 如 同 一 、 整 體 、 知 識 、 存 有 學 、 本 質 、 自 我 ) ; 還 有 些 猶 太 的 宗 教 性 詞 彙 則 被 不 加 掩 飾 地 進 入 了 這 份 廁 身 於 希 臘 傳 統 下 的 作 品 中 ( 如 上 帝 、 末 世 論 、 彌 賽 亞 、 無 神 論 、 先 知 、 「 不 可 殺 人 ! 」 、 見 證 ) ; 更 有 新 鑄 的 概 念 豐 富 了 希 臘 的 語 彙 ( 如 面 容 、 分 離 、 享 有 、 糾 纏 、 言 說 、 所 說 、 il y a) 。
因 此 , 列 維 納 斯 的 哲 學 作 品 不 僅 是 猶 太 抵 抗 希 臘 的 成 果 , 更 是 猶 太 抵 抗 希 臘 的 場 所 , 它 在 其 自 身 必 同 時 透 過 希 臘 語 言 證 成 自 身 的 可 能 性 並 見 證 自 身 之 不 可 能 性 。 據 此 , 列 維 納 斯 的 哲 學 作 品 必 然 展 現 為 一 份 自 我 解 構 的 文 本 , 藉 由 兩 個 傳 統 彼 此 拉 扯 的 巨 大 張 力 而 在 自 身 內 創 造 出 不 可 預 期 的 裂 縫 。 此 一 解 構 進 程 並 不 是 任 意 的 語 詞 操 作 , 而 是 見 證 語 言 在 哲 學 中 的 表 現 , 即 表 現 為 無 限 對 整 體 的 突 破 。 當 猶 太 智 慧 承 負 著 見 證 無 限 的 任 務 而 進 入 希 臘 語 言 後 , 必 定 表 現 為
38 參高達美《真理與方法》,535-539。
一 種 見 證 自 身 之 不 可 能 性 的 希 臘 語 言 。 這 是 在 希 臘 中 貫 徹 猶 太 的 啟 示 。 猶 太 欲 見 證 的 無 限 對 整 體 的 突 破 , 隨 著 猶 太 被 翻 譯 入 希 臘 , 此 一 不 可 被 翻 譯 的 無 限 也 即 進 入 希 臘 , 並 成 為 一 種 突 破 希 臘 的 可 能 性 。 由 此 觀 之 , 翻 譯 的 趨 向 雖 看 似 是 從 猶 太 以 至 希 臘 , 以 致 似 乎 是 從 無 限 墮 入 整 體 ; 然 而 , 從 一 種 超 越 的 視 角 來 看 , 其 方 向 卻 正 相 反 , 翻 譯 乃 是 從 「 在 己 之 同 一 」 以 至 「 為 他 之 同 一 」 , 從 整 體 論 的 存 在 方 式 以 至 對 無 限 他 者 之 榮 光 的 見 證 。 因 此 , 列 維 納 斯 的 翻 譯 工 作 最 終 而 言 , 乃 止 藉 由 同 時 被 化 約 入 暴 力 的 希 臘 語 言 並 被 所 欲 見 證 的 無 限 他 者 所 突 破 , 從 而 成 為 一 種 突 破 希 臘 的 力 量 , 終 而 講 述 出 希 臘 所 無 法 化 約 的 事 物 、 亦 即 希 臘 所 對 之 無 知 的 事 物 ; 像 似 在 上 演 一 齣 「 木 馬 屠 城 記 」 , 只 不 過 , 施 計 的 希 臘 軍 隊 成 為 猶 太 文 本 的 象 徵 , 特 洛 依 城 則 成 為 希 臘 傳 統 的 象 徵 : 透 過 翻 譯 , 猶 太 的 木 馬 被 拖 入 希 臘 的 特 洛 依 中 , 卻 透 過 木 馬 自 身 由 內 而 外 地 被 突 破 , 這 突 破 的 力 量 最 終 傾 覆 了 特 洛 依 城 。
第 二 節 對 國 家 的 反 思
列 維 納 斯 的 他 勒 目 詮 釋 所 意 味 的 翻 譯 任 務 , 不 僅 傳 承 了 拉 比 猶 太 教 的 固 有 關 懷 , 在 當 代 還 領 承 一 個 重 要 議 題 , 即 以 色 列 國 (the State of Israel)的 問 題 。 列 維 納 斯 曾 明 言 : 「 在 既 予 的 情 境 下 , 成 為 一 個 國 家 , 是 以 色 列 ─ ─ 以 色 列 人 民 與 以 色 列 文 化 ─ ─ 得 以 存 活 的 唯 一 形 式 。 」39在 此 , 「 以 色 列 國 」 所 針 對 的 翻 譯 課 題 是 : 該 如 何 將 猶 太 精 神 翻 譯 為 現 代 形 式 ? 此 所 謂 猶 太 精 神 , 就 是 「 以 色 列 精 神 」 , 同 時 亦 包 含 以 色 列 的 人 民 與 文 化 ; 所 謂 現 代 形 式 , 就 是 「 現 代 國 家 」 。 以 現 代 國 家 的 形 式 翻 譯 以 色 列 精 神 , 這 既 是 以 色 列 國 本 身 的 定 位 問 題 , 也 是 拉 比 猶 太 教 的 翻 譯 工 作 在 當 代 所 採 取 之 政 治 形 式 問 題 。 翻 譯 工 作 的 政 治 形 式 並 未 拋 棄 對 他 勒 目 的 詮 釋 工 作 , 相 反 的 , 對 列 維 納 斯 而 言 , 他 勒 目 詮 釋 乃 在 以 色 列 國 的 政 治 進 程 中 佔 有 一 席 之 地40, 列 維 納 斯 更 在 他 的 詮 釋 中 履 履 談 及 此 一 政 治 進 程 。 這 使 我 們 必 須 對 此 有 所 考 察 , 這 番 考 察 亦 將 推 進 我 們 對 其 詮 釋 之 基 本 特 徵 的 思 考 。
一 、 主 要 例 示
列 維 納 斯 在 〈 在 國 家 中 超 越 國 家 〉 ("Au-delà de l'État dans l'État") 這 份 詮 釋 中 , 透 過 對 巴 比 倫 他 勒 目 「 聖 物 篇 」 (Qodashim) 「 論 連 續 獻 祭 」 (Tamid)31b-32b 的 詮 釋 , 指 出 一 個 猶 太 國 家 應 有 的 特 質 , 這 國 家 與 希 臘 式 的 帝 國 全 然 不 同 。 這 段 文 本 記 載 了 馬 其 頓 的 亞 歷 山 大 (Alexander of Macedon) 與 內 格 夫 的 眾 長 老 (elders of Negev) 間 的 對 話 , 我 們 將 以 此 為 基 礎 談 論 列 維 納 斯 對 以 色 列 國 的 反 思 。
39 RB, 81.
40 NiTR, 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