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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唐“武僧”法雅 ?–629 考論 : 隋唐時期僧侶的軍事活動與政教關係發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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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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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唐“武僧”法雅 ?–629 考論 : 隋唐時期僧侶的軍事活動與政教關係發端

1

陳金華 英屬哥倫比亞大學

摘 要 :法雅(?–629)為唐初少為人知之僧侶,在唐初與突厥邊患 之爭中極受唐高祖器重,此文即以此為切入點來研究初唐之際政教 關係的若干新興特點與模式。除此之外,此文還將探討一對顯而易 見的張力,即一方面僧律中有慈悲止殺之戒,另一方面在現實中僧 侶又經常深涉戰事之中,或為營護僧團之寺產,或為追求或強化世 俗對其之庇佑。最後,法雅的命運浮沉,也正好昭示了中古時期漢 傳佛教僧人中“異僧”背後豐富的文化意味。

關鍵詞 :法雅、唐高祖、唐太宗、僧兵、政教關係

《華林國際佛學學刊》第三卷 · 第二期(2020): 第 075-148 頁

(2)

1 筆者寫這篇文章,是為了回應業師篠原亨一教授多年前向我提出的一個問題。作 為沼田客座教授,篠原教授 2007 年春在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主持了一個《法苑珠林》

的研討班。2007 年 2 月 8 日,先生電郵垂詢 :

我研討班的一個主題,便是佛教戒律與世俗法司之間的關係。我們正在閱讀《法 苑珠林》的一部分 ;在與戒律注釋相關的一個段落中,一位受具足戒的僧人向俗 人控訴了其他僧侶的嚴重違法行為。我們不知道這個所謂的“俗人”是否指世俗官僚,

也不知道其是否成為了有唐代一個尤為敏感的問題。

筆者對此一問題深感好奇。這提醒了我,對所謂的“法雅之變”可能有些文章可做。

這正是筆者在本文中所要討論的一個問題。當時,我將一些初步的想法報告給了篠原 教授,並承諾將會寫一篇關於“法雅之變”的論文。當時,我沒想到自己會用這麼長 的時間來兌現這個承諾。現在,本文的初稿已告完成,預計在不久的將來將完善為 更充實的版本。我要感謝篠原師,正是他,為我以一種正式的方式來探討這一問題提 供了最初的動力。

本文的英文版为:Chen, Jinhua. “A ‘Villain-Monk’ Brought Down by a Villein-General:

A Forgotten Page in Tang Monastic Warfare and State-Saṃgha Relations.” In N. Harry Rothschild and Leslie V. Wallace, eds., Behaving Badly in Early and Medieval China, 208-230. Honolulu: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2017. 中文版多有增益。

正如標題所示,本文探討兩個對象 :一為 “暴僧” (villain monk),

一為 “奴將” (villein general)(指曾先為奴,後榮升將軍之列的人) 。 正如我們在下文中即將看到的,這位僧人並未同這位將軍在戰場上 正面交鋒過 ;正相反,他們可能在數次的軍事挺進中合作,贏得了 聲望與人主的賞識。他們最終因政局的逐漸演變 (或者更準確地說 : 是站在其身後的政治勢力)而產生齬齟。這位將軍不得不把自己投 入反對這位僧人的陣營,并最終將其犧牲。因此,本文有兩個核心 問題。一個是中古中國僧伽表現出來的對暴力事件的不一致——一 方面,佛教戒律禁絕暴力 ;另一方面,僧伽又不可避免地捲入戰事。

另一個中心是世俗權力(國家)與神聖世界 (僧伽) 在初唐時期的勾 連與衝突。

隨著國家重新統一,僧伽捲入了為獲得主導權而相互爭奪的各派 政治勢力之間。這使得初唐的政教關係表現出一些新的特點和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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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有著不同背景和目的的政治力量,彼此傾軋,搏取上位,以太 子李建成 (589–626) 與其野心勃勃的次弟李世民 (598–649 ;即太宗 [630–649 年在位 ])為中心,集合為兩大陣營。後者在 629 年的政變 中弑兄,並迫使其父唐高祖 (618–626 年在位)李淵 (566–635) 退位。

通過對僧人法雅 (?–629) 的個案研究——這一高祖寵僧雖鮮為人知,

卻曾積極協助唐軍抵抗突厥侵略,本文試圖分析初唐時期國家與僧伽 關係的新特點和新模式。

此外,本文還旨在對一個明顯的矛盾提供新的解釋 :一方面,佛 教戒律禁止暴力 ;而另一方面,僧侶們又為保護寺產而求取外護,或 提升世俗權力支持等而頻頻深入戰事2。眾所周知,佛陀畢其一生奉 非暴力為至上準則。佛教徒不光被禁止使用暴力,還應躲避戰端、回 避兵禍、甚至不許觀覽武備。作為佛教制度的一個主要傳統,《四分

2 在此問題上有突出貢獻的學者是 Paul Demiéville 戴密微 ; 參 Demiéville, “Le bouddhisme et la guerre: post-scriptum à l'Histoire des moines-guerriers du Japon de G. Renondeau,” Mélanges publiés par l’Institut des Hautes Études Chinoises 1 (1957):

347–85. 在 Demiéville 工作的基礎之上,Lambert Schmithausen 提出了與佛教戰爭 的合法化相對應的四種類別,參 Schmithausen, “Buddhismus und Glaubenskriege,”

in Glaubenskriege in Vergangenheit und Gegenwart: Referate, gehalten auf dem

Symposium der Joachim-Jungius-Gesellschaft der Wissenschaften, Hamburg, am 28. und 29. Oktober 1994, ed. Peter Herrmann, 63–92 (Göttingen: Vandenhoeck &

Ruprecht, 1996). 從 Michael Zimmermann 編輯出版 Buddhism and violence (Lumbini:

Lumbini International Research Institute, 2006) 以來 , 學界已經見證了一股從佛 教不同的傳統來研究佛教戰爭的熱潮。參見 Mikael S. Adolphson, The Teeth and

Claws of the Buddha: Monastic Warriors and Sōhei in Japanese History (Honolulu:

University of Hawai‘i Press, 2007); Michael Jerryson and Mark Juergensmeyer (eds.),

Buddhist warfare (Oxford/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0); Michael K.

Jerryson (ed.), Buddhist Fury: Religion and Violence in Southern Thailand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11); 以及最近的著作,Vladimir Tikhonov and Torkel Brekke (eds.), Violent Buddhism: Militarism and Buddhism in Modern Asia (New York: Routledge,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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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援引了佛陀對弟子的告誡 :若有比丘宿於軍營一至三夜,或有比 丘觀摩兩軍作戰,或者觀賞戰馬、戰象,高揚軍武,則犯“單墮罪”,

須懺悔除罪。3

儘管如此,據說佛陀也承認武力對保護僧伽的必要性,並准許比 丘結交有志護衛僧伽的武人。換言之,佛陀認為特定條件下的武力是 可以被容許的,只要不是僧尼所為。《大般涅槃經》,這部廣為人們所 稱道的佛陀遺訓,以佛陀口諭的方式記述道 :

善男子!是故,我今聽持戒人,依諸白衣持刀杖者,

以為伴侶。若諸國王、大臣、長者、優婆塞等,為護法故,

雖持刀杖,我說是等,名為持戒。雖持刀杖,不應斷命。

若能如是,即得名為第一持戒。4

因此,雖然佛陀表面認可護法居士的正義性暴力,但仍然不 准許 僧尼直接使用暴力。法雅,這個七世紀的比丘,不僅自己大 開殺戒,且逼迫道友同為殺伐。依照佛陀對暴力的明確態度,他 必遭深譴。

1. ┞⛺ꂿ⦹嫣䨝溷⦹☭┞⠥侚◜⪣⠥曫勓

下文中,我們將首先看到法雅及其為世俗政權服務的努力,在佛 教文獻中是如何被描繪的。這些材料來自與法雅同時代的高僧道宣

3 《四分律》卷十六, 《大正新修大藏經》 (高楠順次郎、渡邊海旭等編,百卷本,

東京 :大正一切經刊行會,1924–1932; 此後簡稱 “《大正藏》”),編號 1428,第 22 册,第 671 頁中欄第 2–3 行 : “若比丘二宿三宿軍中住,或時觀軍陣鬪戰,若觀游軍 象馬力勢者,波逸提。” 參照《四分律戒本》卷一,《大正藏》編號 1430,第 22 册,

第 1027 頁上欄第 21–25 行。

4 《大般涅槃經》卷三,《大正藏》編號 374,第 12 册,第 384 頁中欄第 7–11 行。

參《大正藏》編號 375,第 12 册,第 624 頁上欄第 11 行至中欄第 3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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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667) ,一位廣爲尊崇的佛教史學家、目錄學家和傳記作家。與 我們目前的關注點更密切的一點是,他還是一位律師,後來甚至被尊 為中古東亞律宗的創始人。5

1.1 法雅、薛舉和智實

在《集古今佛道論衡》 (一部有關古今佛、道論爭信息與文獻的彙 編)中,道宣的記載展現出當代護法僧與“暴僧”間有趣的衝突 :

屬武德 (618626)初,薛舉東逼。乃選翹勇6僧千人,

入於戎幕。有僧法雅,躬為募頭。京師鼎沸,僧徒無計。

[ 智 ] 實(604638) 於眾中太哭云 :“[ 法 ] 雅是魔賊!”

撮而驅之。以事達太上,乃令還俗。[ 智實 ] 因周行講肆,

不染俗風。貞觀(627649)初元雅有事。故下敕, 令 [ 智 ] 實出家,住於本寺。7

薛舉 (?618)是一位隋代 (581618) 末年出現的勇士,也是最高權 力的逐鹿者之一。他在今天的蘭州建立了一個地方政權,並自稱 “西 秦霸王”。618 年,他在擊敗劉文靜 (568619)和殷開山 (?622)率領的 唐軍之後,突然神秘死亡。隨後,其子薛仁杲 (?618)繼承他的位置,

繼續與唐朝對抗。經過數月激戰,李世民徹底擊敗薛軍,活捉並處 死了薛仁杲。

5 東亞的《四分律》傳統被普遍認為是南亞與中亞的法藏部廣律(Dharmaguptaka vinaya)的延伸。

6 “翹勇”。有學者論證“驍勇”和“翹勇”之間微妙的區別 (後者主要出現在佛經 的譯本中),認為二者分別強調了身體和精神的力量。參見朱惠仙、蓋瑞雪 《“驍勇”

與 “翹勇”辨析》,《湖州師範學院學報》2006 年第 5 期,第 1–3 頁。

7 《集古今佛道論衡》卷三,《大正藏》編號 2104,第 52 册,第 383 頁上欄第 14–19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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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我們接受道宣所述歷史的真實性,則法雅是一位試圖通過 組織一支超過千人的僧軍,將唐朝的統治者從薛舉的威脅中解救出來 的僧人。法雅的努力受到了另一位僧侶智實的強烈反對。雖然智實的 努力最終以其被驅逐出僧伽而告終,他還是成功地挫敗了法雅的計畫,

並使得許多僧侶免於兵役 (這會逼使他們違背佛教勿暴勿殺的戒律而 從事殺戮) 。

1.2 法雅、突厥人和智實 :版本二

在另一場合,當他撰寫《續高僧傳》中的《智實傳》時,道宣提 供了一個更為詳細、卻大相徑庭的故事版本 :

武德七年(624),獫狁孔熾8。屢舉烽爟,前屆北地,

官軍相拒。有僧法雅,夙昔見知。武皇通重,給其妻媵,

任其愆溢。僧眾惘然,無敢陳者。奏請京寺驍捍千僧,用 充軍伍。有敕可之。雅即通聚簡練,別立團隊。既迫王威,

寂無抗拒。實9時年二十有一,深究雅懷,恐興異度,事

8 該行借用了《詩經 • 六月》中的句子 :

六月棲棲,戎車既飭。四牡騤騤,載是常服。

玁狁孔熾,我是用急。王于出征,以匡王國。( 《斷句十三經經文》,第 46 頁;

臺北 :臺灣開明書店 , 1991 年)

“玁狁”同“獫狁”,都是指的“北狄”。“獫狁”此處指代突厥,此為元代僧人曇 噩 (1285–1373)為智實所寫的另一傳記所驗證。其中明確記載突厥的入侵者給京畿 地區帶來了恐慌。參見《新修科分六學僧傳》卷一六,《卍續藏經》 (臺北 :新文豐出 版公司,1968–1970) ,編號 1522, 第 77 册,第 206 頁下欄第 11–15 行 : “七年,突 厥犯豳州,京師戒嚴。” 該句所在的整個段落,已在下文中被引用和翻譯,參注 10。

又載《釋氏稽古略》卷一,“在隋唐曰突厥 ( 音 ),周曰 ‘玁狁’” (《大正藏》編號 2037,第 49 册,第 746 頁下欄第 2–3 行)。

9 道宣為智實所寫的傳中,記載其卒於 638 年,時年三十八歲,則其生卒年當是 604 年和 638 年。筆者在內證的基礎上,重新考訂了其生卒年,參見 2.3。

(7)

或彰陳,必累大法。乃致書於雅。10

在記述法雅由於迫僧從戎在京城僧伽中所引發的動盪後,道宣 全文引述了智實的信。鑒於此信在附錄 A 中有全譯,此處僅提供簡 要概述。這封信首先指責法雅有負聖恩,儘管其得到高祖的極大 尊崇。他並沒有利用與皇帝的頻密接觸以佛法影響皇帝 (並通過他,

進而惠及人民) ; 相反地,他卻犯下了令人髮指的罪行,一如善星

(Sunakssatra)和調達 (Devadatta)所犯的大罪。智實嚴厲敦促法雅脫 離僧團,以使僧團純潔、和諧、誠信的精神得以重光。

智實的信激怒了法雅,促使他更加賣力地組織僧軍 :

雅得書逾怒,科督轉切。備辦軍器,克日將發。實騰 入其眾,大哭。述斯乖逆,壞大法輪,即是魔事。預是,

千僧同時號叫,聽者寒心下淚。[ 智 ] 實遂擒撮法雅,毆擊 數拳告云:“我今降魔 , 使邪正有據 !” [ 法 ] 雅以事聞,帝云:

“此道人大麤,付法推刻。” 即被枷禁,初無怖色。將欲加 罪,僕射蕭瑀 (575–648) 等奏稱精進有聞,敕乃罷令還俗。

所選千人,並停複寺。[ 智 ] 實雖處俗壤,而兵役得停。欣 泰其心,曾無憾結。11

10 《續高僧傳》卷二四,《大正藏》編號 2060,第 50 册,第 634 頁下欄第 26 行至 第 635 頁上欄第 3 行。 參照《新修科分六學僧傳》卷一六,《卍續藏經》,編號 1522,

第 77 册,第 206 頁下欄第 11–15 行,其中包含了這一事件一個更為簡明的版本 : 七年,突厥犯豳州,京師戒嚴。僧法雅者,蚤以侫媚,幸於高祖。高祖予 之妻妾,而奴畜之。至是,請擇京寺之僧驍悍者千人,別為一軍 ;使己將 之以禦敵。實年二十一。雅之舉事,誠懷異圖,禍敗之來,為大法累。乃 致書於雅。

曇噩的《智實傳》似乎主要是在道宣所寫傳記的基礎上寫成的,但也偶有顯著的 差異。

11 《續高僧傳》,《大正藏》編號 2060,第 50 册,第 635 頁上欄第 14–23 行。參照

《新修科分六學僧傳》卷一六,《卍續藏經》,編號 1522,第 77 册,第 206 頁下欄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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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行至第 207 頁上欄第 3 行 :

[ 法 ] 雅得書逾怒,科督餱糧器械益急,克日將發,[ 智 ] 實宣言於眾曰, “雅 將構逆,壞大法輪 , 誠為魔事 !” 因大哭。千僧同時俱哭,聲震原野,聞者 悲之。[ 智 ] 實遂前擊 [ 法 ] 雅數拳。雅走匿。遽以事聞。詔付法推劾,[ 智 ] 實無懼色 . 後以僕射蕭瑀奏釋其罪, 放令還俗。其千僧亦停罷,各複所住寺。

12 負責法律條文的 ( 解釋?) 審查之責。參見 Charles O. Hucker, A Dictionary of

Official Titles in Medieval China (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5), 162–163。

13 杜正倫的角色也為道宣為另一位高僧所寫的傳記所驗證。參見《續高增傳》卷 一三,《大正藏》編號 2060,第 50 册,第 77 册,第 526 頁下欄第 9–11 行 :

貞觀中年,釋門重闡。青田有穢,白首斯興。非夫領括,無由弘護。中書舍 人杜正倫,下敕監掌,統詳管轄。

杜正倫與唐代佛教之間保持著持續的關係,他為禪宗四祖道信(580–651)所撰寫 的墓誌銘是其中最為值得注意的。參見《歷代法寶記》 (774–781 年間一位佚名人士 編寫的),《大正藏》編號 2075, 第 51 册,第 182 頁上欄第 10 行 : 《中書令杜正倫撰 碑文》。雖然這份墓誌銘已湮沒無聞,但圓珍 (814–891) 九世紀中期抵達中國時,它 還在 :圓珍抄寫了一份,並帶回日本。參見《智證大師請來目錄》,其中列出了兩份 似為這封墓誌的兩個版本的文本:《信禪師碑文》和《杜正倫送雙峰山信禪師碑文》,

參照《日本比丘圓珍入唐求法目錄》,《大正藏》編號 2172,第 55 册,第 1101 頁上 欄第 19 行,該書中只涉及了第二個版本 (或副本)。對杜正倫與其時代佛教界的連結,

山崎宏的舊作,雖然有些過時,卻仍然是值得參考的。参见山崎宏《初唐の名臣杜 正倫と仏教》,《国学院雑誌》第 77 號第 3 期,1976 年,第 87–100 頁。

智實和法雅的個人衝突以前者的個人失敗而告終。他受到皇帝 痛责。蒙數位同情佛教的朝臣(其中有著名的“佞佛皇帝”梁武帝 [502549 年在位 ] 的後裔蕭瑀)的蔭護,才倖免一死。儘管如此,智 實還是受到了被逐出僧團的懲罰。他的英雄主義行爲使僧團獲得了 重大的勝利:徵僧從戎的詔令被取消,千僧放歸,併送回本寺。據稱,

雖然被剝去袈裟為居士,智實沒有遺憾和抱怨,却為自己犧牲僧職 效勞僧伽而感到自豪。

然而,智實並不必為反擊法雅等待太久,雖然這次他僅能對法雅 盤敲側擊 :

貞觀元年 (627) ,治書侍御史12杜正倫 (575 ?658?) 13

(9)

14 《續高僧傳》卷二四,《大正藏》編號 2060,第 50 册,第 635 頁上欄第 23–25 行。

參照《新修科分六學僧傳》卷一六,《卍續藏經》,編號 1522, 第 77 册,第 206 頁上 欄第 4-5 行 : “貞觀元年,詔遣治書侍御史杜正倫,檢校佛法。實懼雅猶濫清眾,致 書于杜公。”

15 《續高增傳》卷二四,《大正藏》編號 2060,第 50 册,第 77 册,第 635 頁中欄 第 14–18 行。

撿挍佛法,清肅非濫。[ 智 ] 實恐法雅猶乘先計,濫及清徒。

乃致書於使。14

就像給法雅的信一樣,智實給杜正倫的信也被完整地保留在道宣 為他寫的傳記中。對該信的翻譯和注釋在另一附錄中,此處僅作簡要 總結。智實的信,大約是他給法雅信長度的兩倍,由三部分組成。智 實首先簡要地回顧了其宗教背景,其自孩提時代便一心向佛。隨後,

他轉而譴責法雅的罪行,他的所作所為辜負了唐統治者給予他的尊崇 和信任 ;相反,法雅將神聖而崇高的佛教修行場所變成恣肆之所與屠 戮之場。他試圖武裝千僧,並將他們投入戰場 ;他還詆毀佛經,置世 間眾生於極大的悲傷和憤慨之中。在給僧伽帶來的可怕災難和恥辱上,

史上罕有其匹。智實隨後向杜正倫恳求道,一個為明君所信賴、賢能 而正直的官員應該呼籲將法雅從佛教團體驅逐出去,以保護佛法。

杜正倫立刻回應這一指控法雅的請求了嗎?從道宣對法雅敗亡和 智實恢復名譽的敘述來看,答案可能是否定的 :

後法雅竟以狂狷被誅,以事聞,乃下敕,云 : “智實往 經論告法雅,預知麤勃。自還俗已來,又不虧戒行。宜依 舊出家!” 因返寺房,綜括前業。捃討幽致,有譽京室。15 因此,根據道宣的記載,直至法雅身敗被誅,杜正倫才把智實的 案子稟呈御前。換言之,他最初並未對智實措辭強烈的申訴和控告有

(10)

所動作。16

1.3 當神聖空間成為軍火庫 :作為軍營的佛教寺廟

智实指控法雅將寺院變成了殺戮與肆欲之所17,可能是根据以下 历史事實 :法雅接受了高祖御賜的女子,並利用其寺廟(化度寺)以訓 練新徵的僧兵。智實的这一指控可能會給人這樣的印象 :即將一座佛 教寺院用於軍事,是一種罕見的行為。這被證明是一種誤導。法雅在 此方面的所作所為並非沒有先例。舉例言之,道宣自己便告訴我們,

楊諒(575605) 在起兵反對其兄隋煬帝時,就用興國寺作為其 “甲坊”,

而以另一座寺廟——武德寺18 ——作為其 “食坊”。佛教寺廟,通常 被描述為一個 “用於實踐的场所” (或者也可能是 “證覺之地”19) ,或 者說道場,即梵語 bodhimaṇḍa 的中文翻譯,最初指佛祖釋迦牟尼在 菩提樹下的開悟之所。因此,將一所佛教寺廟用於軍事目的,的確是 把一個尋求開悟的神聖場所,變成了塗炭生靈的軍火庫。

李淵讓一支由劉文靜(568619)轄制的起義部隊駐守於同一個興 國寺。有趣而值得注意的是,李淵決定這樣做,至少部分地緣於這

16 曇噩的記載形成了鮮明的對比,他讓讀者確信,杜正倫先於智實向皇帝作了彙報。

在此版本中,智實的僧人地位得以恢復,是在法雅被處死之前。參見《新修科分六 學僧傳》卷一六,《卍續藏經》,編號 1522,第 77 册,第 207 頁上欄第 19–21 行 : “倫 以聞。詔曰,‘智實曩以暴悖,得罪先帝。自還俗以來,而戒行弗虧,守道愈篤。其令 出家如故。’” 雅後竟以狂捐誅。

17 參見智實給杜正倫的信,載《續高僧傳》卷二四,《大正藏》編號 2060,第 50 册,第 635 頁中欄第 2–3 行 ; 又載《新修科分六學僧傳》卷一六,《卍續藏經》,編號 1522, 第 77 册,第 207 頁上欄第 10–11 行 : “顧以支提靜院,恒為宰殺之坊; 精舍禪林,

鎮作妻孥之室。” 參見附錄 B。

18 參見《續高僧傳》卷二四,《大正藏》編號 2060,第 50 册,第 641 頁上欄第 24–25 行。

19 Stuart Young 楊啟聖 (2013 年 3 月19 日的私人交流)向我建議,這裡的 “道” 或 指 “覺”,而非 “法”。

(11)

座寺廟的名字,因為它預示著 “一邦之崛起”(興國):

帝指興國寺曰 : “勤王之師,不謀而至,此其興國者焉。宜 於此寺安處。” ……私謂秦王等曰,“紀綱三千,足成霸業。20 處之興國,可謂嘉名。”21

晚唐的一位將軍——李罕之(842899), 便將其總部設在聖善寺,

一座位於洛陽的宏大寺院。該寺自八世紀初建立以來,不僅是東亞世 界的佛教中心,更是唐王朝的藝術和文化中心。22 值得注意的是,李 罕之在其背誓從軍之前,竟是一僧人。他為我們所知的名字,罕之,

正是他的法名。23

在佛寺派駐士兵的做法,似乎並不局限于興國寺和聖善寺這樣的 都會大寺,而是擴展到了偏遠地區的寺廟。舉例言之,交河故城(吐 魯番以西十三公里)佛寺出土的一件破損嚴重的手稿中,便包含了對 統領十六衛的將軍們的任命和佛陀的圖像。24 看來,這種紙張最初是

20 此指重耳 (前 697–628 年) 的故事,這位被放逐的晉國公子最終返回了祖國,並 成為了晉文公 (前 636–628 年在位)。在秦穆公(前 659–621 年在位)前 636 年作為 禮物送給他的三千名能幹的奴隸的幫助下,他最終功成名就,躍居 “春秋五霸” 之列。

參見《左傳 • 僖公二十四年》:

晉侯逆夫人嬴氏以歸,秦伯送衛于晉三千人,實紀綱之僕。(《斷句十三經經 文》,第 47 頁;臺北 :臺灣開明書店 , 1991 年)

21 《大唐創業起居注》 (《叢書集成初編》本;上海 :商務印書館,1936 年),卷一,

第 5 頁。

22 《梁書》 (北京 :中華書局,1973 年) 卷十五,第 206 頁。有關聖善寺,參見 Jinhua Chen, “The Statues and Monks of Shengshan Monastery: Money and Maitreyan Buddhism in Tang China,” Asia Major 19.1-2 (2006): 111–160。

23 參見孫光憲《北夢瑣言》,《景印文淵閣四庫全書》 (臺北 :臺灣商務印書館,1983–

1986) 第 1036 冊,第 100 頁上欄第 3–5 行,也為《梁書》 (卷十五,第 206 頁) 所引用。

24 參見榮新江、李肖、孟憲實《新獲吐魯番出土文獻概說》,載榮新江、李肖、孟 憲實編 :《新獲吐魯番出土文獻》 (北京 :中華書局,2008 年),第 41 頁。對此寫本一 個有用的研究是雷聞,《吐魯番新出土唐開元〈禮部式〉殘卷考釋》,《文物》2007 年 第 2 期,第 56–61 頁。

(12)

為一名駐紮在寺院的士兵所使用的,在其隨著這名士兵遷走而被棄置 之後,便被常駐的僧侶們派作他用(為表尊崇而繪製佛像)。

1.4 護法僧智實

至此,我們對道宣所提供的兩個關於智實、法雅之爭的版本進行 了回顧。接下来应對其進行比較,找出主要差異,思考在分析其它證 據時,哪個版本更能自圓其說。但是,為了便於比較工作,我首先要 對我們經由道宣所知道的智實生活的其他方面,進行一個簡要的考察。

智實,俗姓邵,雍州萬年人。十三歲 於大 總持 寺25 出家。兩 年 後(621)26, 在 當 時 被 稱 為 秦王 的 李 世 民 所 召集 的, 有 吉 藏

(549623)、慧 乘 (555630)、道 宗 (554638)、辯相(557627)27等 高僧參與的法會上,據稱智實以其對佛法的精深理解和優雅風度,

給所有與會者留下了深刻印象。尤其是他早熟的心智,更是贏得了 哲僧吉藏的青睞。據稱,吉藏撫著他的頭和眉宇之間捲曲的毛髮,

預言其將“躡跡能仁”28

除了與法雅的對抗,道宣還描述了智實在首都僧團反對太宗於 637 年頒佈的道教位於佛教之上的法令的行動中所扮演的角色。智 實陪同十位 “大德”──包括法常(566645)29、慧淨 (578645)

和法琳 (527640)──前往洛陽,太宗當時的駐蹕之地。他們一同

25 即先前之大禪定寺,因隋煬帝為其父文帝追福所建。關於此寺,參見拙著 ,

Monks and Monarchs, Kinship and Kingship: Tanqian in Sui Buddhism and Politics

(Kyoto: Italian School of East Asian Studies, 2002), 第五章。

26 參見下文中佛教法會的日期。

27 對於辯湘的研究,參見 Chen, Tanqian (前揭), 43–44。

28 《續高僧傳》卷二四,《大正藏》編號 2060,第 50 册,第 634 頁下欄第 26 行。

29 對法常的研究,參見 Chen, Tanqian (前揭), 199–200。

(13)

舉行了抗議活動,無果。政府下令將其遣返。智實對此置之不理,

續爭。氣急之下,官員們杖責了他。生理和心理上的傷害導致其數 月後圓寂。30

道宣記述道,智實卒於 638 年 (貞觀十二年) ,年三十八歲。這意 味著他應出生於 601 年。然而,這個日期與道宣所撰《智實傳》中的 內證是相矛盾的。智實的出生日期,為我們確定關於實、雅之爭的兩 個版本中哪個更為合理提供了一個起點。因此有必要對智實生年的推 定,聊致數語。首先,我們應該注意到 :由道宣所提供的有關其享年 和卒年推出的智實生年,同道宣所載智實一生中的兩個重要轉捩點是 有抵牾的。第一,智實被認為曾參與過在新建立的大唐王朝的皇宮中 所舉行的法會。正如前文中所指出的,在法會的過程中,他的卓越表 現引起了吉藏的關注。吉藏表示,其對智實的鍾愛,及其二人間親 密而隨意的行為──即撫著他的頭和眉宇之間捲曲毛髮的舉動──

只會發生在一個成年人和一個少年之間,而不太可能會發生在兩個成 年人之間。除了告訴我們智實當時是一位少年 (十三歲) 以外,道宣 還進一步描述了這一情節所發生的時機,正是初平鄭國31的武德四 年(621) 32。如果智實是 601 年出生的,他此時應已二十一歲,而非 十三歲。顯然,如其已二十一歲,吉藏是不會像對待一個孩子一樣

30 《續高僧傳》卷二四,《大正藏》編號 2060,第 50 册,第 77 册,第 634 頁下欄 第 11 行至第 636 頁上欄第 24 行 ;參照《集古今佛道論衡》卷三,《大正藏》編號 2104, 第 52 册,第 382 頁下欄 17 行至第 383 頁上欄第 27 行 ;《新修科分六學僧傳》卷 一六,《卍續藏經》,編號 1522, 第 77 册,第 206 頁下欄第 2 行至第 207 頁中欄第 10 行。

31 《續高僧傳》卷二四,《大正藏》編號 2060,第 50 册,第 634 頁下欄第 16 行:“武 德之歲,初平鄭國。”

32 這一時間為曇噩所確認,他將法會系於此時 :“武德四年,初平王世充”。參 見《新修科分六學僧傳》卷一六,《卍續藏經》,編號 1522,第 77 册,第 206 頁 下欄第 5 行。

(14)

來對待他的,尤其是在公共場合。

至於智實一生中的第二個轉捩點,即其與法雅之間的衝突,比 之前所論的第一個轉捩點更形尖銳。道宣將其系於武德七年(624) , 智實時歲二十一。然而,如果智實生於 601 年的話,至 624 年,他已 二十四歲,而非二十一歲。因此,由道宣傳記所推算出來的智實生年 是不能成立的。假設道宣所述智實與法雅之爭中他的年齡是準確的 話(換言之,即他在 624 年的確是二十一歲) ,則其必出生於 604 年;

638 年圓寂時,已三十四歲。此外,如果我們假設智實獲得吉藏青睞 時年十三(在 621 年) 此記載無誤,則其必然出生於 609 年 ;這也就 意味著他與法雅發生衝突時 (624 年) 年僅十六。在此情況下,他應 出生於 609 年,638 年卒時,年僅三十。因為智實其時已受具足戒

(否則,政府沒有理由令其還俗) ,有關智實生卒年 (609638) 的第 二種推論可以排除。鑒於第三種生卒年 (601638) 在道宣所載智實 與吉藏互動和與法雅衝突的時間上產生衝突,則其生於 604 年而卒 於 638 年的推論,看來必將成為可接受之唯一可能。因此,除非有 明顯的反證,如果我們假定道宣關於其卒年 (638) 的記載是正確的 話,智實的出生日期必須修正為 604 年。這一新的系年,對確定兩個 版本的是非極具價值。我們可以借此來確定法雅所希望達到的目的,

並瞭解在其與以智實為代表的僧伽的另一翼之間究竟發生了什麼。

1.5 兩個版本的比較 :何者更近真?

在此故事兩個版本中,道宣對法雅智實之爭的時間有不同的記述:

第一個版本記載為 618 年,第二個版本則認為其發生在 624 年。這兩 個版本也為法雅僧軍的對手作了不同界定 :第一版中是薛舉,第二版 裡則是突厥人。哪個版本更合理些呢?

(15)

根據第一個版本,若假設智實生於 604 年,618 年他與法雅發生 衝突時,不過十五歲。然而,智實不可能以如此稚齒參與此事 ;若與 法雅對抗,他不僅需要更更成熟的心智,且必須已受具足戒。33即使 認同道宣的主張,即 :其 638 年圓寂時三十八歲,出生於 601 年,按 照這一推理,智實到 618 年時才剛夠十八歲(這對一位受具足戒的僧 人來說仍然太年輕了) 。因此,如果必須在這兩個版本中做選擇,就 不得不作出這樣的結論 :第二個版本似乎更為合理。換言之,法雅和 智實之間的對抗更有可能發生在 624 年(而不是 618 年) ,導因於法 雅試圖召集僧人抗擊嚴重威脅唐王朝的突厥人,而非緣於六年前就已 經被擊敗的薛舉。34

這兩個版本還有一個值得討論的重要差異。在第一個版本中,高 祖批准了法雅的計畫,選擇千名壯僧於首都建立一支特殊的軍隊,法 雅以異乎尋常的熱忱投入其中。道宣明確指出,法雅不僅是這一想法 的發起者,也是实践者。與此相反,道宣在第二個版本中只是確認法 雅執行了政府關於創建一支僧軍的法令。35這兩條記錄都認可法雅在 京都召集僧軍過程中作為一個主要執行者的角色。然而,二者之間有 一重要的歧異 :後者似乎將這一計劃歸源於唐政府,而前者則確認法 雅也是這一計畫的設計者。那一條記錄更近真呢?

33 我們知道這一點,是因作為向法雅提出挑戰的結果,智實被迫放棄了僧職。

34 有趨的是,尚需注意《全唐文》 (《欽定全唐文》) 中的説法,即薛擧在武德七年 入侵唐王朝的東部邊境時,法雅向朝廷提出要在都城募集千僧入伍。看來,這似乎 是把兩個版本中事件發生的時閒和法雅軍事行動的對手方混搭在了一起。參見《全 唐文》 ( 北京 :中華書局,1987 年 ) 卷 903,第 9428 上欄 : “武德七年,薛舉東逼,僧 法雅奏請京師翹勇僧千人充軍伍。”

35 《集古今佛道論衡》卷三,《大正藏》編號 2104, 第 52 册,第 383 頁上欄第 15–16 行 : “乃選翹勇僧千人,入於戎幕。有僧法雅,躬為募頭。”

(16)

一條有效的線索來自於道宣為智滿 (551628) 所作的傳記。智滿 是慧瓚(536607)的大弟子,當時六大禪定門派的領袖之一。36 他與 一位朝廷重臣與高祖的心腹私交甚篤,而這位權臣牽涉到了一起針對 法雅的案子中 :37

武德五年 (622),玁狁孔熾,戎車載飾38。以馬邑 ( 今 山西朔縣東北 ) 沙門雄情果敢,烽耀屢舉,罔弗因之。太 原地接武鄉,兵戎是習。乃敕選二千餘僧,充兵兩府。39

這一記錄清晰表明 :在中央政府的命令下,兩千餘名僧人加入了 駐守馬邑和太原的唐朝軍隊。這一特殊的徵召發生在長安以外,且比 法雅強制在京的僧侶們充軍要早上兩年,法雅似乎只是遵行這一先前 所頒佈的全國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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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智實的傳記中,道宣曾描述了這樣一則耐人尋味的故事 :一位 僧人公然背棄佛教反對暴力和殺戮的戒律,試圖為新建立的政府提 供軍事上的奧援,而他的努力又是如何被另一位僧人所挫敗。但是,

這則故事也留下了太多未曾透露的細節。法雅是誰?他為何而又怎 樣受到高祖的尊崇?為何其會身敗名裂,被人控告,並最終被處死?

“法雅之變”的後果又是如何?除了僧人勿殺這一顯而易見的因素外,

36 有關作爲六世紀六大主流禪定傳統的領袖之一的慧瓚,及其門人志滿的研究,

參見 Chen, Tanqian ( 前揭 ), Chapter 4.4。

37 即裴寂 ;詳下文,2.3。

38 這兩行出自《詩經》,如註 8。

39 《續高僧傳》卷一九,《大正藏》編號 2060,第 50 册,第 583 頁中欄第 16–19 行。

道宣繼續記載道,由於志滿的威望,他寺廟免於被朝廷的聖旨所裁汰。

(17)

是否還有其他原因促使智實反對法雅逼迫僧人充軍的行徑呢?為了 回答這些問題,我們必須逸出目前為止一直在考察的內典範疇。

2.1 官方文獻中的法雅

官方文獻並未將法雅的身敗名裂歸結於其所扮演的迫僧從軍的角 色,而是將其歸結於其在失去帝王的恩寵之後對朝廷所懷的深深怨 恨。這一事件發生在高祖退位之後的太宗朝 :

[ 貞觀 ] 三年 (629) , 有沙門法雅初以恩幸,出入兩宮,

至是禁絕之。法雅怨望,出妖言,伏法。兵部尚書杜如晦

(585–630) 鞫其獄,法雅乃稱 [ 裴 ] 寂 (573–632) 知其言,

[ 裴 ] 寂對曰 : “法雅惟云時候方行疾疫,初不聞妖言。” 法 雅證之,坐是免官,削食邑之半,放歸本邑。寂請住京師,

太宗數之曰 : “計公勳庸,不至於此。徒以恩澤,特居第一。

武德 (618–626) 之時,政刑紕繆, 官方弛紊,職公之由。但 以舊情,不能極法,歸掃墳墓,何得複辭?” [ 裴 ] 寂遂歸 蒲州。40

司馬光 (10191086) ,以其典型的對歷史事件的精確繫年,提供了 控告裴寂的具體日期 :629 年 2 月 27 日。41然而,編纂《冊府元龜》的 王欽若 (9621025) , 卻將此事提前一年,繫於 628 年 3 月 4 日42。此

40 《舊唐書》 (北京:中華書局,1975 年) 卷五七,第 2289 頁。參照《冊府元龜》 (北 京 :中華書局,1994 年 ) 卷三三三,第 3928 頁中欄 ;卷三三四,第 3949 頁上欄 ; 《新 唐書》 (北京:中華書局,1975 年) 卷八八,第 3739 頁 ;《資治通鑑》 (北京:中華書局,

1976 年),卷一九三,第 6062 頁。

41 《資治通鑑》卷一九三,第 6062 頁:“貞觀三年一月二十九 (辛未).”

42 《冊府元龜》卷三三三,第 3928 頁中欄:“貞觀二年一月二十三 (辛未).” 在另一處,

王欽若未署明日期。參見《冊府元龜》卷三三四,第 3949 頁上欄。《新唐書》中也未 署明這一事件發生的日期。

(18)

外,王欽若補充了兩《唐書》和《資治通鑒》未曾述及的一個重要細節:

在其被流放後不久,裴寂便被召回了京城43。如果此事屬實,則裴寂 在其最初被流放之後,很快便被赦免了。這樣一來,裴寂捲入到與圍 繞蒲州的另一位僧人的預言所引發的麻煩時,是身在首都,而非其家 鄉蒲州 :

未幾,有狂人自稱信行,寓居汾陰,言多妖妄,常 謂 [ 裴 ] 寂家僮曰 : “裴公有天分。” 於時信行已死,[ 裴 ] 寂 監 奴 恭 命 以 其 言 白 [ 裴 ] 寂,[ 裴 ] 寂 惶 懼 不 敢 聞 奏,

陰呼恭命殺所言者。44恭命縱令亡匿,[裴 ] 寂不知之。 [ 裴 ] 寂遣恭命收納封邑,得錢百餘萬,因用而盡。[ 裴 ] 寂怒,

將遣人捕之,恭命懼而上變。太宗大怒,謂侍臣曰 : “[ 裴 ] 寂有死罪者四 : 位為三公,45而與妖人法雅親密,罪一也;

事發之後,乃負氣憤怒,稱國家有天下是我所謀,罪二也;

妖人言其有天分,匿而不奏,罪三也 ;陰行殺戮以滅口,

罪四也。我殺之非無辭矣。議者多言流配,朕其從徙交 州。” 竟流靜州。46

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僅在裴寂因法雅的案子獲罪之前一年,太宗 還譴責這種家僕指控其主人的行為為 “反叛”,理由是這種有預謀的 反叛必然會與他人相串通(也因此會被其他人所揭露)。太宗曾下旨說:

43 《冊府元龜》卷三三三,第 3928 頁中欄 / 卷三三四,第 3949 頁上欄 : “俄追入闕”。

44 鑒於信行已死,這裡向恭命陳説寓言的 “所言者” 便不得而知了。看起來,似乎 有可能是信行的弟子。

45 指太師、太傅、太保,或者大司馬、大司徒和大司空。

46 《舊唐書》卷五七,第 2288–2289 頁。參照《冊府元龜》卷三三三,第 3928 頁 中欄 / 卷三三四,第 3949 頁上欄 ;《新唐書》卷八八,第 3738–3739 頁;《資治通鑑》

卷一九三,第 6062 頁。

(19)

不應受理此類指控,而應立即卻下,立即處決僕從47。據此,恭命(裴 寂的僕從總管)對其提出的指控應該被駁回。然而,太宗自食其言,

仍舊在可以據此給裴寂定罪的關鍵證人(信行,他此時已經死亡)缺 席的情況下,接受了這一指控。

純粹緣於一名特殊“ 僕從控告者” 的指控,太宗便決定法辦裴寂。

這與他對待 “僕從控告者” 的態度有顯著的矛盾。這一矛盾使得我們 對裴寂究竟是何許人也,以及其為何如此為太宗所憎惡而頗感好奇。

要知道,太宗可是以其對對手的寬容而為時人和後代史家所稱道的。48

2.2 裴寂 :高祖的頭號心腹

裴寂可以說是李淵最為信賴的心腹重臣。他因幫助李淵登上至高 無上的權力寶座,並在李淵建立自己的王朝之後鞏固其地位,贏得了 李淵的持續青睞。裴寂與李淵的交情,可以上溯至李淵留守太原時期。

其時,裴寂是以太原行宮副監的身份出現的。獲悉裴寂和李淵的親密 關係後,李世民及其首要謀臣劉文靜(後曾密謀反隋)便慫恿裴寂煽 動李淵起兵造反。李淵被說服後,裴寂為其提供大量財力與人力支 持,包括 900 萬斛米、五萬匹雜彩和四萬套盔甲。隨後,李淵自稱大 將軍,並建立了自己的大將軍府。裴寂成為長史,並被授予聞喜縣公 之爵。很快,李淵攻入長安,建立了以隋煬帝之子為傀儡皇帝的政權,

自任大丞相。裴寂,這一軍事事務的負責人,則成為大丞相府的管理 者。他隨即被授予一個更加尊貴的爵位——魏國公,食邑三千戶。

47 《貞觀政要》(臺北 :黎明文化,1990 年)卷八,第 207 頁。

48 例如太宗對魏徵 (580–643) 的態度。魏徵原為李建成的重要顧問。後得太宗寬恕,

而成為其重臣。

(20)

當隋煬帝在江都被宇文化及(?619)謀殺後,裴寂力薦李淵接受 隋恭帝(617618 年在位)的禪位,宣佈自己為新王朝的開國君主。李 淵認可了李世民、裴寂和劉文靜對唐朝開國的特殊貢獻,此三人被 稱為 “開國三元勳”,按令可免死兩次 (即其在被判處死刑時有兩次 免死特權) 。當李淵成為實至名歸的皇帝時,裴寂被任命為了尚書右 僕射。

裴寂以行政練達而聞名。相較於其管理天賦,他的軍事能力有 些乏善可陳。他在 619 年與劉武周 (?622) 對陣中敗下陣來,結果被 判入獄 ;但很快就輕易被李淵赦免。雖然繼續為高祖所尊重和激賞,

裴寂卻發現自己越來越捲入太子建成和雄心勃勃的秦王李世民之間日 趨激烈的傾軋之中。這一競爭的一個結果是,李世民的親信劉文靜在 619 年被處死。由於劉文靜公開敵視裴寂,裴寂被廣泛地認為是對其 進行逮捕、迫害的罪魁禍首。雖然高祖試圖在其二子所領頭的對立集 團中謀求平衡,裴寂還是感覺到了雙方衝突的逐步升級。623 年,他 請求致仕。這一行為讓高祖頗為傷感。他勸說裴寂留下,使他們能夠

“相與老爾”,享受他們應得的榮華富貴,這表現出高祖對裴寂非同 尋常的個人恩寵。他們之間特殊的親近關係,也在其後代的婚事上 有所體現 :李元景 (?653; 趙王)與裴寂的女兒結婚 ;李淵的女兒臨 海公主,則與裴寂的大兒子裴律師結為連理。

627 年李世民發動宮廷政變前後,裴寂的角色和態度是不明確 的。在這場政變中,建成被殺,高祖退位,世民榮登大寶。至少從李 世民上臺幾年之內的情形來判斷,裴寂似乎曾經巧妙地與建成集團保 持了一定的安全距離。李世民顯然對裴寂表現出了相當的尊重。據載,

628 年,太宗曾邀請裴寂和他自己的親信長孫無忌(597?659)與其同 乘金碧輝煌的皇輿。然而好景不長 ;一年之後,裴寂便被牽連到法雅

(21)

的事件中,一如前文所述。

2.3 僧信行 :另一隻替罪羊

裴寂的傳記明確指出,是兩位僧人給他帶來了晦運。一是法 雅,另一則是信行。此信行極有可能是《慧瓚傳》中提到的那位同 名僧人 ;他在慧瓚拒絕為他剃度之後,又轉投其弟子明胤(?590 年以後) 門下。49 學者們確定此信行與同名的著名三階教的創始人 為同一人50。我對這一考證頗有疑問。《續高僧傳》的《慧瓚傳》提 到,他與信行的關係與兩件事情相關 :楊俊於 590 年後建立開化寺 和慧瓚在 603 年被召往禪定寺。另一方面,三階教的信行卒於 594 年,

時年五十四歲。顯然,沙彌信行在 590 年到 603 年間仍在某種程度 上是一個剛剛受戒的僧人,而不可能是三階教的創始人信行。他在 590 年已五十歲,並於四年後去世。進而言之,根據其傳記,三階教 的信行在留居相州(指鄴下)51的法藏寺期間宣佈放棄其具足戒,這 必然發生在其 589 年被召往長安之前52。因此,三階教的信行必然 於 589 年前便已受戒。

如果斷言裴寂 “天分” 的信行,能夠被考訂為由慧瓚一位弟子剃 度的同名僧人的話,信行仍可被認為是慧瓚的追隨者。這將使其對

49 《續高僧傳》卷一八,《大正藏》編號 2060,第 50 册,第 575 頁中欄第 8–10 行 :

“沙彌信行,重斯正業,從受十戒,瓚不許之。乃歸瓚之弟子明胤禪師,遵崇行法。”

50 例如,可參見道端良秀《中國佛教思想史の研究》 (東京:書苑,1985 年),第六卷,

第 159–164 頁;David Wellington Chappell, “Tao-ch’o (562–645): A Pioneer of Chinese Pure Land Buddhism” (Unpublished Ph. D Dissertation, Yale, 1976), pp. 68–70; 徐文明

《慧瓚禪師的宗系和思想》,《五臺山研究》2001 年第一卷,第 19 頁。

51 《續高僧傳》卷一七,《大正藏》編號 2060,第 50 册,第 560 頁上欄第 9–10 行。

52 這一日期記載在《續高僧傳》卷一九的《僧邕傳》;見《大正藏》編號 2060,

第 50 册,第 584 頁上欄第 13 行。

(22)

53 參見《唐護法沙門法琳別傳》卷一,《大正藏》編號 2051, 第 50 册,第 201 頁上 欄第 16–29 行。有關法琳及其護法僧的角色,現可參考 Thomas Jülch 最新的研究和 其他研究文獻 :Die apologetischen Schriften des buddhistischen Tang-Mönchs Falin, München: Herbert Utz Verlag, 2011 (Sprach und Literaturwissenschaften Band 37).

54 《續高僧傳》卷二十,《大正藏》編號 2060,第 50 册,第 592 頁中欄第 9–10 行。

55 《舊唐書》卷五七,第 2289 頁;《新唐書》卷七一上,第 2181 頁。

56 志超對裴寂家庭道場的參與,記載在《續高僧傳》的本傳。這是我們對這一獨 特機構唯一可知的文獻。

57 《續高僧傳》卷一九,《大正藏》編號 2060,第 50 册,第 583 頁中欄第 7–8 行 : [ 武皇 ] 躬往禮問,睹而懼之。顧語裴寂曰,“孤見此禪師,衣毛驚起,何耶?”

答曰,“計無餘相。應是戒神所護耳。”

裴寂“自有天分”的預言更具合理性,因為裴寂曾是佛教的強力推 動者,且尤其支持慧瓚集團。當高祖于 626 年在傅弈 / 奕(555639)

的建議下排佛時,裴寂曾極力勸諫高祖,說他是在佛陀的保佑下才 攀升至世俗權力之巔。對於裴寂在此風雨飄搖之際對佛教的竭力保 護,當時的僧團相當感激。裴寂勸諫皇帝一事,與皇儲李建成的勸 諫,在《法琳別傳》裡都有記載,而法琳是當時最有名的護法者之 一。53此外,據稱裴寂於 “第中別院,置僧住所。邀延一眾,用以居 焉。”54他熱衷佛教的另一項表徵,也許更私人,但也因此更能說明 問題。他兩個兒子的名字,分別是 “律師” 和 “法師”,即佛教大師 中的兩種類型——律師和法師。55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 :裴寂與慧瓚領導的僧侶們關係甚密。慧瓚的 接任者,志超 (571641), 是其家族道場中的常駐僧侶。56 其時裴寂尚 在李淵帳下,李淵會見了志滿,即慧瓚的另一位主要弟子。道宣對這 一晤面的敘述表明 :裴寂是志滿的一位老友,這次會面可能就是他 安排的。57因此,儘管人們認為裴寂捲入信行傳播謠言一事可能由他 人捏造或被誇大,他與慧瓚僧團的關係卻定然可被用來支持其在信 行預言中所扮角色的指控。

(23)

3. 뉉┩㸄?–62958蕜岺게溷㝤⳰

官方文獻分析表明 :法雅的失敗牽連到了一位顯赫的朝官。與法 雅不無相同,高祖對此朝官非常信任。頗具諷刺意義的是,根據另一 些世俗材料,法雅的 “叛逆言行” 是被另一位與高祖關係密切的人揭 露的。現在,我們應對這些世俗材料進行解讀。

3.1 馬三寶:重構由奴隸到將軍的一生

首先,讓我們從與一位被認為直接使法雅失勢的人的相關材料開 始談起 :

馬三寶為太子監門率,領平道軍將。帝嗣位,有沙門 法雅,謀為妖逆。[ 馬 ] 三寶知而奏之。法雅竟坐誅。於是 拜大將軍,賜帛五百匹。 進爵為公。59

58 這位將軍與明朝著名的鄭和(1371–1433)同名,他也曾以“馬三寶”名。

59 《冊府元龜》卷一二八,第 1531 頁中欄 (以下簡稱段落 a)。除段落 a 中所述馬三 寶因揭露法雅 “陰謀” 而受到獎勵,作爲《帝王部》中 “名商明賞” 的例子外,《冊府 元龜》還多達五次提到馬三寶。一次也是在《帝王部》,但是作為“褒功”的例子之一:

(b) “馬三寶本柴紹家僮,奉平陽公主遁於司竹,及義兵濟河,三寶以眾數萬 詣軍。後領平道軍將。嘗從幸司竹,帝顧謂三寶曰,‘是汝建英雄處邪 ? 衛青 大不惡 !’”

另外四處是在《將帥部》所發見的,分列如下:

(c) “佐命”:”馬三寶本柴紹之家僮,性狡猾,善調鷹犬。及紹尚平陽公主,

三寶給使于皇家。義兵之起也,三寶奉平陽公主遁于司竹,投賊帥何潘仁。

潘仁謁公主,以百兵爲主衛,三寶自稱摠管。以主之命,綏輯羣盜,多來歸欵。

略地鄠杜,有近兵一萬,號爲 ‘娘子軍。’ 及義兵濟河,授左光祿大夫。太 宗至竹林宮,三寶以眾數萬詣軍門進謁,從平京師,拜大監門率。” (《冊府元龜》

卷三四五,第 4090 頁中欄);

(d) “立功”:“馬三寶,武德初,以別擊叛胡劉拔真於北山,破之 ;又從平薛 舉,遷左驍衞大將軍。復從柴紹,擊吐谷渾於岷州,先鋒陷陣,斬其名王,

前後虜男女數千口,以功封新興縣侯。” (《冊府元龜》卷三五七,第 4234 頁 中欄);

(24)

馬三寶原本是平陽公主 (?–623)(高祖第三女,下嫁柴紹 [588–

638]) 門下一家僮。除《冊府元龜》所包含的馬三寶的一些信息外,

《舊唐書》平陽公主本傳也對馬三寶有簡要介紹。這一事實進一步 強調了他與公主的密切關係。60

兩份傳記材料都將馬三寶描繪為一位 “性敏獪”61之人。當公主 試圖在鄠縣(今陝西戶縣)募集軍力,以支持其父從隋朝統治者手中 奪取最高權力之時,她命令馬三寶去尋求 “胡賊”62何潘仁的支持。

他在司竹園(今陝西周至) 控制著一支獨立的武裝力量,並自稱 “總 管”63。馬三寶成功說服何潘仁向公主輸誠。何潘仁隨即進入戶縣,

(e) “褒異”: “馬三寶爲太子監門率,別擊叛胡劉拔真於北山,破之。又從平 薛仁杲,遷驍衛將軍。後從柴紹,擊吐谷渾於岷州,前後虜男女數千口,累 封新興縣公。” (《冊府元龜》卷三八四,第 4566 頁中欄);

(f) “以少擊多”:“馬三寶爲太子監門率,領平道將軍。突厥之寇渭川也,三 寶以數百騎卒,與虜遇,接戰虜寇,敗之。” (《冊府元龜》卷四一九,第 4996 頁中欄);

60 在《舊唐書》 (卷五八,第 2316 頁) 平陽公主的本傳,可以發現有關馬三寶的一 些信息。他的小傳見於《舊唐書》卷五八,第 2316 頁。有關其生平的評述主要基於 《舊 唐書》中的兩處記載,及《新唐書》中馬三寶 (《新唐書》卷八八,第 3747 頁) 的傳記、

平陽公主傳 (《新唐書》卷八三,第 3642 頁)和成書更晚的《續通志》 《欽定續通志》

(直到 1785 年,在嵇璜 1711–1794 和劉墉 1719–1805 的主持下才告完成,看來是本諸

《新唐書 • 馬三寶傳》。筆者也查閲了《冊府元龜》 (全文引在註 59)和《資治通鑑》 (卷 一八四,第 5757–5758 頁)。

61 這一特徵在《舊唐書》的本傳中找不到,卻出現在《新唐書》的本傳中。此條也 被《冊府元龜》 (參見註釋 57 中的段落 c),並增飾為 :“性狡猾,善調鷹犬。”

62 《新唐書》將其定名為 “名賊” (《新唐書 • 平陽公主傳》,卷八三,第 8049 頁) 或 簡稱曰 “賊”(《新唐書 》卷八十八,《平陽公主傳》,第 3747 頁),並爲《續通志》卷 二〇三(臺北 :臺灣商務印書館,1987 年,第 4486 頁上欄)所沿用。《冊府元龜》 ( 註 釋 57 中的 c 段) 也將何潘仁稱爲 “賊帥”,與《新唐書》的提法相似 ;而在另一方面,

則似乎更接近《新唐書》中對其的界定,即所謂 “西域商胡”。

63 這一何潘仁的自稱見於《新唐書》 (卷八三,第 3642 頁,載於《平陽公主傳》)。

然而,在馬三寶名號的另一處記載 (《新唐書》卷八八,第 3747 頁,《馬三寶傳》)中,

則載 “三寶自稱總管”。參照《續通志》卷二〇三,第 4486 頁上欄;《冊府元龜》 (註 59,段落 c)。

(25)

將其佔領。此外,馬三寶進而為公主贏取了更多地方軍閥(包括李仲 文 [?–621]、向善志 [ 生卒不詳 ]、丘師利 [ 丘師 ; 579–640])的效忠,

他們各領數千兵馬加入公主的陣營64。此時,長安65留守雖曾屢次攻 擊公主,卻為馬三寶和何潘仁 (?–619)所擊敗。

由於其平息首都地區的局勢有功,馬三寶官拜 ( 左或右 ) 監門率。

《舊唐書》對馬三寶這一時期軍事方面作為的細節,以及其如何獲得 各種獎勵緘口莫言。幸運的是,其他材料中提供了這些信息。據載,

在李淵渡過黃河、直取長安,成為其所擁立和操控的傀儡皇帝之下實 權人物後,馬三寶被授予左光祿大夫的散官頭銜。我們還知道,馬三 寶曾在竹林宮與其所招募的士兵一起向李世民致意。隨後,他跟隨 年輕的皇子一道鎮守京畿,從而為他贏得了上文所述 (左或右)監門 率的位置。66

馬三寶在北山攻潰 “胡人” 劉拔真(生卒不詳)的叛軍。此外,他 還隨太宗擊敗了薛仁杲的部隊,後官拜驍衛將軍67。隨後,他又跟

64 《資治通鑑》 (卷一八四,第 5757 頁),將李仲文確定為李密 (582–619) 之叔,

而將丘師利確定為丘和(552–637 ;一位隋朝任職於交趾郡即今越南一帶的著名官員)

之子 (邱和隨後轉而與唐朝結盟)。

65 這裡指衛文昇 (?–617),其 613 年奉命輔佐楊侑(605–619),這位隋煬帝的兒 子和未來被李淵所擁離的傀儡皇帝擔任長安留守。參見《資治通鑑》卷一八二,第 5668 頁。鑒於楊侑其時年齒尚稚 (僅九嵗),長安留守之職實際上是由衛文昇來具體 執行的。事實上,衛文昇隨後便實至名歸了。參見《舊唐書》卷一,第 2-3 頁。其中 記載,衛文昇任京師留守。參照《新唐書》卷一,第 5 頁; 《冊府元龜》卷一九,第 206 頁上欄 ; 《資治通鑑》卷一八四,第 5762 頁。

66 《新唐書》卷八八,第 3747 頁。參照《冊府元龜》段落 c (註 59),記為 “大監 門率”,是“太子監門率”的一個明顯誤記。

67 雖見載於《舊唐書》,但未見於《新唐書》,又為《冊府元龜》 (參註 59,段落 e)所確認。但在同一文本中的另一處中 (註 59,段落 c),則將其修正為左驍衞大將 軍。左驍衞大將軍不可能因其平定薛仁杲有功而被冠之於馬三寶的頭上,直到貞觀

(627–649) 之初,他還尚未獲得大將軍的頭銜。

(26)

隨其先前的主人柴紹於岷州(今甘肅岷縣和宕昌)攻打吐谷渾。此役 中,他作為先鋒,衝入敵陣,殺死了吐谷渾一位顯赫的王子,還成功 俘虜了數以千計的男女。這些戰功使其獲得了新興縣公的封號,這可 能是 “新興縣侯” 或 “新興縣男” 之訛。68

一則史料告訴我們,馬三寶在擔任 (左或右) 監門率和天策軍將 領時,曾一度在渭川(似是渭州之訛,今甘肅省)擊敗了突厥人69。 突厥的軍隊曾兩次進犯渭州 :一次在 623 年 9 月 27 日,另一次在 626 年 7 月 13 日。作為回應,高祖命李世民和柴紹分別予以反擊。70 我們無法確定馬三寶究竟參與了哪一次對突厥的回擊,雖然前一次(即 李世民率領的那一次)看起來更具可能性,因為至 626 年第二次反 擊突厥時,馬三寶已經獲得了一個更高的頭銜——驍衛將軍。

高祖造訪司竹(即上文所提“司竹園”)時,馬三寶列其帳下。高祖 顧而贊之,“是汝建英雄之處,衛青大不惡!71” 經屢次提拔,馬三

68 《新唐書》他的本傳稱其為新興縣男,較新興縣公低三等。《冊府元龜》則對此 有自相矛盾的記載。在其中一處,他被冠之以新興縣侯 ;而在另一處,他則被冠之 以新興縣公。參註 59,段落 d 和 e。鑒於馬三寶直到貞觀(627–649) 初年尚未被授 予公爵,其擊敗吐谷渾之後所獲得的頭銜不可能是公,而只可能是侯或男。

69 參註 59 中所引《冊府元龜》f 段。這一勝利僅見載於《冊府元龜》,而未見於其 他材料。

70 武德六年八月二十八 (辛未 ) 和武德九年六月十五 (辛未),參見《資治通鑑》卷 一九〇,第 5971 頁;卷一九一,第 6014 頁。

71 對高祖爲何用漢代著名的 “奴隸將軍” 衛青(?–106BC) 來與馬三寶作比的推測,

是耐人尋味的。一個顯而易見的原因是,像衛青這位公主的家奴一樣,馬三寶在其成 爲將軍之前,也曾在平陽公主家中服務。另一同等重要的原因則可能是基於如下的事實,

漢代公主 (漢景帝的女兒,也是漢武帝的姐姐,前者於公元前 157–141 年在位,後者 則於公元前 141–87 年在位) 和唐代公主 (高祖的女兒,太宗的姐妹) ,也就是衛青和 馬三寶先前的事主,都是 “平陽” 公主。然而,其實質性的差別還是不容忽視的。衛 青的姐姐衛子夫 (?–90BC) 曾嫁給漢武帝,他也最終同先前的事主,漢朝公主、武帝 之姊結婚。這使皇帝同其先前的奴僕成爲了雙重小舅子 :他們各自娶了對方之姊(這 使得這對君臣既是對方的姐夫,也是各自的小舅子) 。而從另一方面來看,馬三寶則 從未與唐公主,其先前的女主成婚。

(27)

寶最終成為左驍衛大將軍。《新唐書》也記載其被擢升為公。被授予 新興縣公的爵位,也昭示了其之前確曾被授予新興縣侯和新興縣男 的爵位。72 618 年 11 月 12 日 ( 癸酉年,武德九年十月十八 ),在其接 受其父退位不久,太宗為功臣加封了采邑,馬三寶也列名其中,食邑 三百戶。73

此外,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德宗(779–805 年在位)於 781 年 1 月 6 日 (丁酉年,建中元年十二月初七)命名的一百八十七功臣中,馬 三寶名列第 147 位,並冠以新興公和左領軍大將軍的頭銜74。因此,

無論追授抑或生前授予,這似乎是馬三寶所獲得的最高榮譽。

《舊唐書˖ 馬三寶傳》指出其於貞觀三年 (629)去世。太宗為之廢 朝,諡曰 “忠”。與《冊府元龜》記載聯繫,馬三寶的晉升與其在逮 捕法雅事件中的角色密切相關。人們認為,他榮登大將軍之列(無論 是左驍衛大將軍還是左都衛大將軍),甚至晉升公爵,都是以新興為 名,且維持在縣公一級。

3.2 法雅之變其政治本質之進一步線索

所有關於馬三寶的傳記材料,都證明他與李唐皇族中的一些成 員甚為親近。首先,馬三寶成為了高祖之女平陽公主的主要助手,後

72 《新唐書》卷八八,第 3747 頁:“進爵為公。”

73 《舊唐書》卷五七,第 2295 頁;參照《新唐書》卷八八,第 3740 頁。

74 原文為 “左領軍大將軍”,可能指左領軍衛大將軍。參見《新唐書》卷一九一,

第 5512–5525 頁,此處有這些功臣的完整名錄(馬三寶之名見於《新唐書》卷一九一,

第 5523 頁),但未署明其在《舊唐書》卷十二 (第 327 頁)中被授予這一稱號的日期。

參照《冊府元龜》卷一三三,第 1608 頁中欄至第 1609 頁上欄,此處也有功臣的部分 列表,並署明了其被授予這一稱號的日期 ;又《唐會要》 (北京 :中華書局,1955 年)

卷四五,第 807 頁中欄,也有一個不完整的簡明列表,並標註了少數特定的日期(只 註年月,未署日期)。

(28)

者其時正處她一生中最關鍵的時期。與公主相關的當然還有她的丈 夫——柴紹,在他統領的至少一次遠征中,馬三寶表現不俗。公主的 父親 ( 高祖 ) 對馬三寶也是青睞有加,深情地將其同漢代奴隸出身的 將軍衛青相較。最後 (但肯定不是最不重要的),與馬三寶密切相關的 還有公主最有能力的兄弟——太宗 ;在其到達長安之際,馬三寶的加 入為其羽翼豐滿的部隊注入更多血液。為鞏固京畿,他帶著馬三寶清 除了大批覬覦皇權的人,尤其是薛舉和薛仁杲。雖然沒有任何歷史資 料對馬三寶如何獲悉法雅的 “叛逆言行” 有所提示,但看起來,馬三 寶,這樣一位與皇室家族過從甚密之人,最初與法雅以友相稱。雖 然貞觀初年,當他敏銳地感覺到政治氣氛已經轉而反對卸任的皇帝

(高祖)(因為與高祖過從甚密,這位不幸的僧人馬上就要被當作攻 擊太上皇的一件武器),他仍未破壞其與法雅的聯繫。像馬三寶這樣 的將軍給法雅以致命一擊這一事實暗示,他曾與法雅在一次或數次 的軍事行動中合作過。

法雅被用作反對太上皇的武器,可從以下兩個事實得到證明。

其一,法雅一案已知的唯一的直接受害者是裴寂,高祖最重要和最 堅定的支持者之一。儘管太宗讓裴寂充當這一時期弊政的替罪羊,

太宗對高祖一朝政治所展開的批評,其嚴厲程度則不啻於是對高祖 本人的痛責。其二,在裴寂被降職和流放之後,高祖搬出太極殿,

將之讓與太宗。雖然已經是名至實歸的皇帝,太宗先前卻仍居住於 其兄長留下的皇嗣居所 :

[ 貞觀三年 ] 夏,四月,乙亥(629 年 5 月 2 日),上皇徙 居弘義宮,更名大安宮。上始禦太極殿。75

75 《資治通鑑》卷一九三,第 6064 頁。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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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sia, and the History of Philosophy: Racism in the Formation of the Philosophical Canon, 1780–1830, New York: State University of New York Press, 2013) 等人 的 研 究。Garfiel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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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ristopher Clapham, A Concise Oxford Dictionary of Mathematics,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Oxford/New York, 1990.. Nelson, The Penguin Dictionary of Mathematics, Penguin Boo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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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小組形式,討 論對「考試」的 感受及看法,是 否贊成以「持續 評估」作為考核 成績等,從而帶 出「考試」源出 隋唐科舉制,並 被史家及歐洲視 為偉大發明。.

11 釋 聖 嚴,《 明 末 佛 教 研 究 》;Chün-fang Yü, The Renewal of Buddhism in China: Chu-hung and the late Ming Synthesis (New York: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

……新羅使節到唐長安 89 次,阿拉伯大食使節進入長安 41 次,林邑 24 次,日本 遣 唐使 14 次,真臘(音:立)11 次,師子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