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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
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 應考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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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 選 部 編印 中華民國 107 年 5 月
考選部全球資訊網www.moex.gov.tw
壹、報名事宜
一、報名日期自民國 107 年 5 月 29 日(星期二)零時起至 107 年 6 月 7 日(星期四)下 午 5 時止,逾時無法報名。
二、報名方式
(一)一律採網路報名並郵寄報名表件,有意報考者請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 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依系統指示進行報名程序。
網路報名程序請參閱「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網址:http://register.moex.gov.tw
或: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
(二)網路報名程序完成後,請務必下載報名表件,於 107 年 6 月 8 日(星期 五)前(郵戳為憑)將報名表件及應考資格證明文件等以掛號郵寄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收。逾期或未寄 達者,考試報名無效,不得補件。
三、考區設置
本考試設臺北考區。
四、暫定需用名額
本考試各等別、類科組及暫定需用名額,詳見附件 1。各等別、類科組需用 名額,得依用人機關之需求,經考試院核定後增加。
五、應考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 18 歲以上,45 歲以下(即民國 62 年 5 月 28 日以 後至 89 年 9 月 7 日以前出生者),具有應考資格表所定應考資格,且無 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本考試。
(二)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三)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
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 予錄取。榜示後至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 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書。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 送檢察機關辦理(相關規定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首頁/考選法規/公務人 員考試法規項下查詢)。
六、應繳文件及費用
(一)報名費1. 第一試(筆試):三等考試新臺幣1,400元;四等考試新臺幣1,300元。
2. 第二試(口試):三等考試新臺幣1,200元;四等考試新臺幣1,000元。
第一試筆試錄取者,考選部將另函通知繳費。
3. 有關報名費優待、繳款方式,請見第5頁「繳交報名費說明」。
(二)報名應繳表件 1. 報名履歷表1張
網路報名完成後,請下載列印報名履歷表,並將國民身分證影本、最 近 1 年內之 1 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黏貼於報名履歷表正面,以及繳款 完成之收執聯(收據)正本黏貼至報名履歷表背面。
2.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若有更改姓名者,請檢附戶籍謄本) (1) 三等考試
a. 英語檢定測驗合格證書或成績單影本
(a) 應繳驗考試報名首日前3年內(104年5月29日至107年6月7日) 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 (CEFR)B2級(英文組)或 B1級(非英文組)以上,含聽、說、讀
、寫4項之單一英語檢定測驗合格之有效成績證明(合格證書 或成績單)。
(b) 英語檢定測驗之採納種類,請詳閱應考資格表。
b. 兵役證明文件影本
(a) 本考試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或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
,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始得報考。
(b) 請依兵役狀況分別繳驗退伍令影本、免役證明影本、軍人身 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c. 以學歷資格報考者,應繳驗畢業(學位)證書影本
應屆畢業生報名時尚未取得畢業(學位)證書,應申請暫准應試 (請見六、(三),第4-5頁)。
d. 以考試及格資格報考者,應繳驗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a) 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b) 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3年者,所稱「
及格滿3年」,係指自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
格資格之日(即民國104年9月7日以前)起,算至本考試舉行 前一日止。
(c) 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須繳驗檢定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e. 以後備軍人軍階及軍職年資報考,應繳驗任官令及退伍令 曾任中尉以上3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得報考未限制學歷類別之 類科。惟應具有相關執業證書、工作經驗或訓練,始得報考之 類科,依各該應考資格之規定。
(2) 四等考試
a. 兵役證明文件影本
(a) 本考試男性應考人須服畢兵役或核准免服兵役或現正服役中
,法定役期尚未屆滿者,始得報考。
(b) 請依兵役狀況分別繳驗退伍令影本、免役證明影本、軍人身 分證影本,或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b. 以學歷資格報考者,應繳驗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中(職)以上學 校畢業證書影本
(a)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 五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持有證明文件者,視同高級中等 學校畢業,得繳驗學生證正、背面影本、修業證明書或肄業 證明書影本。
(b) 高中(職)應屆畢業生報名時尚未取得畢業證書,應申請暫准 應試(請見六、(三),第4-5頁)。
c. 以考試及格資格報考者,應繳驗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a) 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b) 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3年者,所稱「
及格滿3年」,係指自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 格資格之日(即民國104年9月7日以前)起,計算至本考試舉 行前一日止。
(c) 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須繳驗檢定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d. 以後備軍人軍階及軍職年資報考,應繳驗任官令及退伍令 曾任中士以上3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得報考未列舉限定職業學 校或相當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名稱之類科組。
(3) 進修補習學校畢業者,需繳驗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影本,結業證 書不採。
(4) 自學進修者,應繳驗教育主管機關核發之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
(5) 非本國學歷報考之證明文件
a. 檢具外國學歷資格證明文件者
持外國學歷報考者,除須符合各類科應考資格之規定外,須繳驗 下列文件(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a) 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 驗證之畢業證書、在學歷年成績單之原文影本及中文譯本或
國內公證人認證之中文譯本。
(b) 內政部移民署出具之就學期間入出國日期證明書或在國外就 學期間入出境護照影本(須一併附繳護照中列載英文姓名、
出生日期等基本資料)。
b. 檢具大陸地區學歷資格證明文件者
持大陸地區學歷報考者,除須符合各類科應考資格之規定外,須 繳驗下列文件(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
(a) 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核可 之畢業證書。
(b) 教育部核定之學歷採認公文書。
c. 檢具香港或澳門學歷資格證明文件者
持香港或澳門地區學歷報考者,除須符合各類科應考資格之規 定外,須繳驗下列文件(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香港澳門學歷檢覈 及採認辦法):
(a) 經行政院在香港或澳門設立或指定機構或委託民間機構驗證 之學歷證件。
(b) 入出境日期紀錄。
(三)申請暫准應試 1. 應屆畢業生
(1) 報名時尚未取得畢業證書,於「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填具「暫准應試申請書」,檢附學校出具之在學證明或最後一學期 學生證正、背面影本,連同報名表件寄出申請。
(2) 畢業證書繕印之畢業日期須在107年9月7日以前或僅註明「107年9 月」,始符合應考資格規定。無法於此日期前取得畢業資格者,請 勿報考。
(3) 研究所應屆畢業生報考三等考試者,須以大學已畢業學歷報考,請 勿申請暫准應試。
2. 兵役證明
預定於考試報名首日至107年9月7日考試前入伍者,於「考選部國家考 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填具「暫准應試申請書」,檢附其他足資證明文件 影本,並申請「暫准應試」,連同報名表件,於報名期間內寄出申請。
3. 英語檢定測驗
報名截止日 (107年6月7日) 前已完成英語檢定測驗,但成績證明(合 格證書或成績單)尚未取得者。檢附英語檢定測驗入場證或應試證明文 件影本,並填具「暫准應試申請書」(附件4),連同報名表件,於報名 期間內寄出申請。
4. 經審查結果屬「暫准應試」者,其性質為附條件准予應試,畢業(學 位)證書/兵役證明文件/英語檢定測驗合格證書或成績單影本,須於 107年9月7日(星期五)前(郵戳為憑)繳驗。未依限繳驗或繳驗之證 明文件經審查不合格者,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如已入場應試者,其
考試成績不予計算,並不得申請退費。繳驗之證書影本,務請於證書 右上角填寫應考等別、類科組、入場證編號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以利查對。
(四)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申請權益維護
1. 身心障礙應考人如需申請相關應考權益維護措施或適當協助者,應於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上,隨同各項國家考試報名程序為之,並應於 指定日前檢具身心障礙證明文件之影本送交考選部。
2. 有關各種權益維護措施之項目及申請規定、診斷證明書格式下載,請 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考選法規/典試、考試通用法規/「身心障礙者應 國家考試權益維護辦法」項下查閱。
繳交報名費說明 1.報名費優待
(1)後備軍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境遇家庭之應考 人,得依身分資格分別繳交下列證明文件,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2)身心障礙者:有效期限內之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
(3)原住民族:戶籍謄本。
(4)後備軍人:請檢附志願役退伍令正、背面影本或榮民證影本。
(5)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請檢附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或核定公 文)、特殊境遇家庭扶助證明(或核定公文),前揭證明需載有應考人姓名者始得申 請報名費減半優待。
2.繳費方式
考 試 報名 費採 多元 管 道繳 款, 請 在 完成網 路 報 名登錄 作業後, 使用 網路信 用卡 /WebATM 繳費或自行下載列印繳款單,於 107 年 6 月 8 日(星期五)前,持繳款單透過 郵局、便利商店、銀行、農漁會信用部或 ATM 轉帳等方式繳交報名費。所繳費用,除 符合「考選部各項考試規費退費作業要點」規定之情形外,概不得申請退還。如需進 一步了解繳款方式,請參閱「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七、郵寄報名表件
(一)網路報名系統資料登錄完成後,請自行下載報名履歷表及報名專用信封 封面等表件(一律以白色 A4 紙張單面列印,其中報名專用信封封面請黏 貼於 B4 大小標準信封上),並核對各項表件內容正確性。
(二)各項報名表件詳細檢查無誤後,請按 1.報名履歷表、2.應考資格證明文 件,依序由上而下整理齊全,用迴紋針夾於右上角,平整裝入報名專用 信封內,切勿摺疊(如圖所示),
並於規定期限內以掛號郵寄。
(右 上角 用迴 紋針 夾妥
)
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報名履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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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退補件程序
應考人如需補繳費件,承辦單位將主動通知。應考人於接獲通知後,應儘速 於限定之期日內,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傳送方式辦理補正,並請於上班 時間內,確認是否補正完成(聯絡電話:02-22369188 轉 3944、3353)。
(一)郵寄
請以限時掛號郵寄至「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 之 1 號考選部特種考 試司第一科收」,並請於信封上註明等別、類科組及補件編號(補件編號 於通知補件時將一併告知)。
(二)傳真
1. 補件資料空白處請書明補件編號及聯絡電話,以利資料不清晰時聯繫用。
2. 試務處傳真機24小時受理(傳真號碼:02-22363223)。
(三)電子郵件
1. 補件專用電子郵件信箱:[email protected] 。 2. 郵件主旨請書明報考類科組及補件編號。
貳、考試 一、考試方式
(一)三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集體口試及外語個別 口試。
(二)四等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個別口試。
(三)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二、考試日期
(一)第一試筆試:107 年 9 月 8 日(星期六)至 9 月 9 日(星期日)。
(二)第二試口試:預定於 107 年 12 月 23 日(星期日)舉行,實際舉行日期須 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並於第一試筆試榜示後另行通知。
三、考試日程表
(一)各等別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2。
(二)本考試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可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命題 大綱/公務人員考試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項目下查詢。
四、考試通知書(即入場證)
考試通知書(即入場證)一律由應考人自行下載列印,請於預定開放下載 期間(107 年 8 月 24 日至 9 月 9 日)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入 場證下載項下下載列印。
五、試場分配
試場分配及應行公布事項,定於 107 年 9 月 7 日(星期五)在試區公布。應 試試區或試場,可於 107 年 8 月 24 日以後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 系統/試區查詢項下查詢。
六、相關事宜
(一)本考試申論式試卷採線上閱卷,作答注意事項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首 頁/應考人專區/申論式試卷線上評閱宣導專區/國家考試線上閱卷申論式 試卷作答注意事項項下查閱。
(二)有關各科目試卡作答注意事項,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應考人專區 /試卷、試卡作答注意事項及範例項下查閱。
(三)試題註明得使用電子計算器時,應考人始得於該節考試時使用,且必須使 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公告核定之電子計算器機型請至考選部全球資 訊網首頁/應考人專區/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項下查詢。
(四)應考人應依試場規則規定應考。如有違規情事者,應依規定扣考、扣分
,其情節涉及刑責者,試務機關將依職權逕向檢察或警察機關告發。
(五)為維護公共利益及應考人權益,應考人如患有肺結核等經中央主管機關 公告之傳染病者,應於考試前通報考試承辦單位。蓄意隱匿者,移送相關機關 依法論處。
(六)試題疑義
筆試考畢後試題疑義申請期限自 107 年 9 月 10 日起至 9 月 14 日下午 5 時 止。逾期或應檢具資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申請程序:請參閱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應考人專區/試題疑義申請程序。
參、成績計算 一、成績計算
本考試成績之計算及錄取標準之訂定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考試 總成績計算規則、口試規則、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 人員考試規則辦理。
二、成績限制
(一)三等考試外交領事人員考試第一試外國文成績不滿 60 分,或筆試科目中 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第二試任一口試成績不滿 60 分者,總 成績雖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
(二)四等考試外交行政人員考試第一試英文成績不滿 60 分,或筆試科目中有 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第二試口試成績不滿 60 分者,總成績雖 達錄取標準,仍不予錄取。
三、決定錄取人數
本考試第一試錄取人數按各等別、各類科組需用名額酌增錄取名額進入第 二試。第二試按各等別、各類科組需用名額決定正額錄取人員,並得視考 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肆、榜示、體格檢查、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 一、 榜示日期
(一)第一試筆試預定 107 年 11 月 9 日(星期五)榜示,第二試口試預定 12 月
27 日(星期四)榜示,惟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 定。
(二)成績通知書一律由應考人自行下載列印,預定於榜示日開放下載,屆時 請至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成績查詢項下載列印。
二、 體格檢查
(一)外交領事人員及外交行政人員考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 14 日內
,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 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送體格檢查表者,不得參加第二試。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1。
2.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3.語障。
4.中、重度肢障。
5.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7.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三)僑居國外之應考人,得在國外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但應經外交部或僑 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
三、 複查成績
請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
點選「申請複查成績」,填具相關資料,並繳納費用(每科目新臺幣 50 元 )。申請複查成績以 1 次為限。逾期申請或未依限繳費者,不予受理。
四、 閱覽試卷(限筆試部分)
(一)請於筆試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 統」,點選「申請閱覽試卷」,填具相關資料,並依限繳費(每科目新臺幣 100 元)。申請方式、操作說明、閱覽時間、證件查驗及禁止事項等相關 規定,均請參閱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應考人專區/閱覽試卷專區。
(二)應考人閱覽試卷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1.冒名頂替。
2.抄寫、複印、攝影、讀誦錄音或其他各種複製行為。
3.隨身攜帶紙筆、行動電話、穿戴式裝置或其他具資訊傳輸、感應、拍 攝或記錄功能之器材及設備或其他通訊器具。
4.窺視他人試卷影像檔(影本)或互相交談。
5.故意將試卷影像檔(影本)供他人窺視。
6.意圖撕毀或破壞試卷影本之行為或將試卷影本攜離閱覽場所。
7.意圖破壞或毀損閱覽場所之電腦設備。
8.吸菸、飲食、嚼食口香糖或檳榔、喧嘩、破壞環境整潔或其他妨礙他
人之行為。(三)應考人閱覽試卷時應受工作人員之指導及監督,如有違反前項各款規定
之一者,工作人員得當場中止其閱覽並禁止續閱。其涉及刑事責任者,
試務機關應依法移送該管檢察機關偵辦。
五、
複查成績及閱覽試卷,均依典試法及相關法規辦理。伍、分配訓練、限制轉調及任用規定
一、分配訓練及限制轉調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 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 外交部任用。錄取人員之訓練並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 定辦理。
(二)本考試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及第 5 條規定有關申請保留 受訓資格者或有訓練相關疑義者,請逕洽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三)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 職 6 年內不得轉調外交部及其所屬以外機關任職。
二、 任用規定
(一)不得任用為公務人員之情形
1.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員考 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人員
。前揭依法停止任用,依銓敘部96年12月31日部管四字第0962880186 號函釋,係指受公務人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定期間停止任 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2. 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即年滿65歲法定退休年齡者,各機關不得進用。
3. 具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所列各款情事之一者。
4. 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設有戶籍未滿10年者。
5. 受公務員懲戒法「免除職務」處分者,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二)依國籍法第 20 條第 4 項規定,中華民國國民兼具外國國籍者,擬任應 受國籍限制之公職時,應於就(到)職前辦理放棄外國國籍,並於就(到) 職之日起一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
陸、查詢電話及相關注意事項
一、 各項應考資訊及相關附件,可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首頁∕應考人專區∕考試資訊(考試期日計畫表)∕考試代碼 107150 項下查詢。
二、 應考人常詢問事項已整理在「常見Q&A」中,請多利用。
三、 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及設備正確無 誤且可正常使用,並適時查閱本考試之相關訊息。
四、 應考人報名後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請填具「應考人變更通訊地址或姓 名申請表」,以傳真、掛號或電子郵件函知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更正。
五、 本考試各試場全面開放冷氣,溫度設定為攝氏 26-28 度。
六、 應考人若曾經擔任考選部題庫試題命題、審查工作者,務請於報名時以書 面函知考選部。
七、 考選部網站設置國家考試地震防災實地演練影片及相關訊息專區,請自行 上網參閱。
八、 考試承辦單位: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一科 聯絡電話:(02)22369188 分機 3944、3353 傳真號碼:(02)22363223
九、 網路報名資訊系統異常問題:考選部資訊管理處 聯絡電話:(02)22369188 分機 3288、3325 十、 考選部公共服務中心:(02)22369188 分機 3254 十一、錄取人員分發、任用等事項:
外交部:(02)23482737
十二、保留正額錄取資格及訓練事項: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委員會 聯絡電話:(02)82367113
柒、相關附件
一、 暫定需用名額表二、 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三、 應考資格表
四、 暫准應試申請書(未及繳驗英語檢定測驗合格證明)(word 檔)(pdf 檔) 五、 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六、 國家考試報名費多元繳款方式說明及應注意事項(外交、民航特考)
七、 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申請權益維護之醫院診斷證明書(word 檔)(pdf 檔) 八、 應考人變更通訊地址或姓名申請表(word 檔)(pdf 檔)
九、 試場規則 十、 常見Q&A
(防災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