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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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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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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部分規定 及第三點附件一修正規定

五、申請程序:

(一)特定對象於報名參加技能檢定時,應同時提出補助之申請,

並暫免繳交報名費用(含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及報名資 格審查費)。

(二)特定對象首次申請同一職類同一級別之補助,經審查合格且 當次技能檢定測試成績合格者,逕予補助證照費;測試成績 不合格,再次報名參加同一職類同一級別技能檢定且測試成 績及格者,僅得申請證照費之補助。

(三)特定對象申請補助期間,以技能檢定報名起迄日為準。

(四)特定對象申辦合併發證者,申請補助項目以證照費為限。

(五)特定對象不得以同一申請案,重複向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 檢定中心(以下簡稱技檢中心)以外之機關提出補助申請。

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 付款項。

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特定對象提出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後,由受委任、

委託辦理技能檢定相關業務之單位(以下簡稱各承辦單位)

辦理初審。經初審合格者,再由各承辦單位編製補助清冊併 同該申請書函送技檢中心辦理複審,並由技檢中心將審查結 果通知申請者。

(二)申請補助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 予受理。

(三)特定對象申請補助,經初審及複審合格者,始得予以補助;

經審查不符資格者,不予補助。

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特定對象申請補助之案件經初審及複審合格,或符合第五點 第二款逕予補助證照費規定者,由技檢中心依補助清冊撥付 補助款,並代為繳庫。

(2)

(二)符合第四點第五款規定之特定對象,經審查所附證明文件

(繳費單據、補助申請書、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個人存摺 封面影本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本)合格者,

由技檢中心編製補助清冊將補助費用撥付至申請人帳戶。

八、督導及考核:

(一)特定對象依規定繳交各項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均應屬實。

有虛偽不實者,應撤銷其補助,並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受補 助之各項費用。

(二)經技檢中心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 行政執行。

(三)經撤銷補助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之 各項補助。

(四)本部得組成督導考核小組,定期或不定期針對初審及複審之 審核結果予以督導考核,並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 益評估之參據。

(3)

附件一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

1.為報名參加本次技能檢定考試,本人同意詳實填載本申請 書所示各項資料,並依規定繳交相關證明文件。另同意主 管機關與受託單位基於考試事務、統計分析、證書發放與 相關訊息之目的,蒐集、處理或利用本人所提供之相關個 人資料。

2.本人保證依規定所繳交之各項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均屬 實。有虛偽不實者,本人無條件同意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 定中心撤銷補助,並願繳回受補助之各項費用,且自撤銷 補助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 檢定補助要點」所定各項補助。

3.茲證明本人申請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款,由勞動部勞動力 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代為繳庫。

申請(具結)人中文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請務必以正楷親自填寫)

出 生

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

統一編號 性別

免試別

□免試學科

□免試術科

報名日期、職類 (代號)、級別

報名日期: 年 月 日

職類(代號):_____________( ) 級別: 級 細項:

連絡 電話

住宅:__________________

公司:__________________

行動電話:______________

戶籍地址 □□□-□□(郵遞區號請務必填寫)

通訊地址 □同戶籍地址

□□□-□□(郵遞區號請務必填寫)

學歷 □國小 □國中 □高中 □高職 □專科 □大學 □碩士 □博士

身分別

□獨力負擔家計者 □中高齡失業者 □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 □低收入戶

□中低收入戶 □更生受保護人 □長期失業者 □二度就業婦女

□家庭暴力被害人 □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就學未就業少年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

證明文件 1.身分證明文件各_____份。2.符合補助資格條件證明文件 _____份。

申請補助項目

□學科測試費 190 元 □審查費 150 元

□術科測試費_______元

□證照費 160 元

合計

(請參照簡章收費 標準填寫金額)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審查不同意 轉請申請單位裁 判長填寫「技能 競賽得免技術士 技能檢定術科測 試審查結果之意 不納入職類對照表.

(二) 受補助對象申請補助,經審查合格且當次技能檢定測試成績合 格者,逕予補助證照費;測試成績不合格,再次報名參加同一 職類同一級別技能檢定且測試成績及格者,僅得申請證照費之

三、本規範乙、丙二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其分別如下:

8.設立全國技能檢定專戶,代收報名資格審查費(每人新臺幣 150 元) 、學科測試 費(每人新臺幣 120 元) 、術科測試費(參照各職類級別術科測試費用)及報名

二、 國民身分證影本(正、反面) ;與在 中華民國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 獲准居留之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 民,提供有效之居留證明文件及戶 口名簿影本。1.

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原則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 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 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例外情形於符合該法第

二、 中央主管機關主辦之全國技能競賽或全國身心障礙者技能競賽 成績及格,自及格日起三年內,參加相關職類乙級、丙級或單一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