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 臺 中市 市立 立龍 龍津 津 高 高 級中 級 中等 等學 學校 校 10 1 07 7 學年 學 年 度排 度 排球 球代 代理 理專 專任 任 運 運 動教 動 教練 練甄 甄選 選簡 簡章 章
一、依據:
(一)國民體育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107 年 7 月 5 日中市教體字第 1070060092 號函。
二、甄選種類、名額:排球初級代理專任運動教練,『正取』1 名;「備取」1 名。
三、 報名資格條件:
(一)繳驗證件、證明:
1.中華民國國民身分證(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須在臺灣地區設籍 10 年以 上)。
2.持有教育部體育署(含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資格審定辦法」
審定合格核發排球運動項目初級專任運動教練證者。
(二)無「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十條」情事者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
第 33 條者;惟經查證隱瞞者得予取消錄取資格、解聘。
(三)報名人檢具相關證件接受資格審查並先自行檢核,工作人員辦理書面審查,未符資格者,即不得參 加甄試,不得異議。
四、 簡章公告日期:簡章於即日起公告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及本校網頁請考生自行下載。
五、 報名時間、地點及方式:
(一)報名時間:107 年 7 月 16 日(星期一)上午 9 時至 12 時,逾時不予受理。
(二)報名地點:臺中市立龍津高級中等學校人事室(臺中市龍井區三港路 130 號)
(三)報名方式:
1.採現場報名與資格審查,得委託報名(需檢附委託書-如附件4),通訊報名不予受理。
2.報名應繳交證件(證明文件依序夾訂成冊,正本當場驗還,收 A4 影本 1 份備查,逾時不受理補件): (1)報名表。(如附件 1)
(2)黏貼國民身份證影本。(如附件 2)
(3)報名切結書。(如附件 5)
(4)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如附件 6)
(5)學歷證件: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6)教育部體育署(含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頒發合格排球項目初級(或以上)專任運 動教練證影本。
(7)指導各級球隊或參加亞洲運動會(含東亞運動會、亞洲職業俱樂部及亞洲東區錦標 賽)、全國運動會、教育部甲級聯賽(最優級組)、全國單項錦標賽及各縣市政府 主辦之錦標賽等賽事成績,專業成就積分審查表及證明文件影本。(如附件 7)相 關證明文件(專任運動教練證…等)
(8)資料交後,取得准考證,始完成報名手續(如附件 3)。
六、證明文件如有偽造,縱因甄試前後未能察覺而錄取,一經查證屬實,立即予以解聘。又錄取後無法依教育 人員任用條例或相關辦法聘任者,亦予以解聘,並追究當事人相關法律責任。
七、考試時間與方式:
(一)考試時間:107 年 7 月 16 日(星期一)下午13:00開始。
(二)考試方式:
1.專業成就資料審查(積分最高上限100分)占總分60%。
(1)參賽成績或指導成績:指導各級球隊或參加亞洲運動會(含東亞運動會、亞洲職業俱樂 部及亞洲東區錦標賽)、全國運動會、教育部甲級聯賽(最優級組)、全國單項錦標賽 及各縣市政府主辦之錦標賽等賽事成績。
(2)教練證明:限與行政院體育委員會或教育部核發之專任教練證照及全國單項協會核發之 教練證照(僅參考最高等級證件)。
(3)以上專業成就取得計分如下:
積分項目 給分標準 備註
排球
參賽成績 或
指導成績
亞洲運動會(含東亞運動 會、亞洲職業俱樂部及亞 洲東區錦標賽)
第1-3名,每次25分 最高積分 第4-8名,每次18分 90分
全國運動會 第1名,每次18分 第2名,每次15分 第3名,每次10分 第4名,每次8分 第5-6名,每次6分 第7-8名,每次4分 教育部甲級聯賽(最優級
組)
第1名,每次16分 第2名,每次13分 第3名,每次9分 第4名,每次7分 第5-6名,每次5分 第7-8名,每次2分 全國單項錦標賽及各縣
市政府主辦之錦標賽
第1-2名,每次3分
計分(A) 排球教練證明 限與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或教育部核發之專任教 練證照及全國單項協會 核發之教練證照(僅參考 最高等級證件)
中級(含)以上專任教練 者5分
最高積分 10分 A級教練5分
B級教練3分 C級教練2分 計分(B) 總得分 績分總計:A+B(最高以100分為限)
2.口試,佔總分40%
(1) 口試時間15分鐘,依抽籤序編排時間,唱名3次未到場,視同棄權。
(2) 具正確教育理念及體育教學熱忱者、教學專業知識及能力。
(3) 能配合學校行政態度及行政作業能力。
(4) 品性端正且無不良記錄等。
3.口試地點:本校會議室 八、甄試錄取方式:
甄試正取名額按公告錄取之,如口試之原始分數未達70分者,不予錄取。正取未依期報到,由備取遞補。
錄取總分相同時依口試、專業成就資料審查成績之順序擇優錄取。
九、甄試錄取公告日期:
甄試錄取名單公告:於107年7月16日(星期一)下午8:00前公告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及本校網頁。
十、成績複查:請於 107 年 7 月 17 日(星期二)09:00-11:00 止,持新式國民身分證、准考證及成績複查 申請表 (如附件 8)親自向本校學務處申請複查,複查手續費 100 元整。另需檢附限時回郵信 封 1 只,貼足 12 元郵資並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
十一、報到及聘期:
(一)報到日期:107年7月18日(星期三)
(二)報到時間:請正取、備取人員持新式身分證、准考證及成績單,於107年7月18日(星期三)上午9 時至臺中市立龍津高級中等學校人事室辦理報到,正取人員唱名3次未到場者視同棄權,由備取人員 依序遞補,額滿為止。
(三)聘期:107年8月1日起至108年7月31日止
十二、參加應試人員均應遵守本簡章附則之規定。
十三、擬予聘任人員,如逾期未應聘或有本簡章附則及附錄之情形不予聘任者,應取消其擬聘資格並 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備取人員以補足本次甄選缺額為限。
十四、甄選錄取人員其待遇、服勤、職責、解聘、停聘、不續聘、申訴、福利、進修、成績考核、獎 懲、年資晉級及其他權益事項,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辦理。
十五、依「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具較高級別教練證之教練,得參加 較低級別教練之遴選;獲聘時,其敘薪,應以聘任學校予以聘任之級別為準」。
十六、如遇天然災害或因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程需作變更時,於本校網站公告。
十七、本簡章經本校代理專任運動教練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可並經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核 定後實施,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辦理,如有補充事項,公布於本校網站。
附則
一、應考人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於甄選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各甄選階段發現者,予以 扣考;甄選後錄取名單公告前發現者,不予錄取;錄取名單公告後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並由
備取人員依序遞補;已聘任者,應予解聘並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其涉及違法情事者,依有關法 律規定辦理:
(一)具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0 條各款情形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1 條、第 33 條規定情事者。
(二)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定居設籍未滿 10 年者。
(三)冒名頂替者。
(四)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有關資料、證件者。
(五)自始即不具備參加甄選(應考)資格者。
(六)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甄選發生不正確之結果者。
(七)持國外學歷證件,經依教育部訂定之「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規定查證,於辦理國 外學歷採認時,有不符或不予認定之情形者。
附錄
壹、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0 條:
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教練:
一、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二、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所定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曾犯前三款以外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
五、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六、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七、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八、因案被通緝或在羈押、管收中。
九、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十、行為不檢有損學校名譽,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二、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 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各級學校為避免聘任之教練有前項規定情事,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蒐 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比照教師規定辦理。
貳、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1 條具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 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 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 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教育人員有前項第十三款規定之情事,除情節重大者及教師應依教師法第十四條規定辦理外,其 餘經議決解聘或免職者,應併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育人員,並報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核定。第一項教育人員為校長時,應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予以解聘,其涉及第八款或 第九款之行為,應由主管機關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之。
被告為教育人員之性侵害刑事案件,其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所屬學校得於偵查或審判中,聲請司 法機關提供案件相關資訊,並通知其偵查、裁判結果。但其妨害偵查不公開、足以妨害另案之偵 查、違反法定保密義務,或有害被告訴訟防禦權之行使者,不在此限。
為避免聘任之教育人員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十二款及第二項規定之情事,各主管機關及各級學校 應依規定辦理通報、資訊之蒐集及查詢;其通報、資訊之蒐集、查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教育部定之。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因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 屬實而解聘或免職之教育人員,除屬性侵害行為;性騷擾、性霸凌行為、行為違反相關法令,且 情節重大;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者外,於解聘或免職生效日起算逾四年者,得聘 任為教育人員。
第 33 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己屆應即退休年齡者,
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臺中市立龍津高級中等學校 107 學年度排球代理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報名表
准考證編號: (請勿填)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別 出生日期
相 片
(最近 3 個月內正 面半身脫帽 2 吋照
片)
地址
郵遞區號
聯絡 電話
(0)
(H)
(手機)
緊急聯絡人姓名
緊急聯絡人電話
E-mail 最高學歷
經歷
服務單位 起迄日期 職稱 工作項目內容
報 名 審 核 程 序
◎應備下列報名文件及各項證件正本及 A4 影本乙份(依序排列裝訂),影本繳交備 查,正本驗畢當場發還:
( )1.准考證(貼上最近 3 個月內 2 吋正面半身脫帽照片)
( )2.指導學生參加運動成就積分審查表(審查結果,核計 分)
( )3.各項證件影本
( )○1 新式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 )○2 最高學歷證件正、反面影本。
( )○3 符合報考運動種類之專任運動教練證影本( 級)。 ( )○4 符合報考運動種類之專業成就表現積分表及證明文件影本。
( )4.切結書
( )5.委託書(無則免附)
( )6.自備回郵信封一個填妥姓名、地址、貼上 12 元限時回郵。
一、資格審核 ( )合格 ( )不合格
( )證件不齊,不予報名
審核人員 核章 二、繳費核章
三、領准考證核章 成績
登錄 積分審查: 口試: 總分:
□正取□備取□未錄取 附件 1
臺中市立龍津高級中等學校 107 學年度排球代理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黏貼證件資料表
准考證號碼: (請勿填)107 年 月 日
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國民身份證 (正面)黏貼處
國民身份證 (反面)黏貼處
附件 2
臺中市立龍津高級中等學校
107 學年度排球代理專任運動教練甄試准考證 姓 名
(最近 3 個月內正面 半身脫帽 2 吋照片)
身分證號碼
審查核章 准考證號碼
口試時間
107 年 7 月 16 日(星期一)
13:00-13:05 預備 13:05-13:25 口試
(教練評審委員簽章)
依 准 考 證 號 序 進 行 口 試 測 驗
附件 3
臺中市立龍津高級中等學校 107 學年度排球代理專任運動教練甄試
委 託 書
本人_________因故無法親自辦理報名作業,今委託 先生(小姐)代理相關手續。
此致
臺 中 市 立 龍 津 高 級 中 等 學 校 專 任 運 動 教 練 評 審 委員會
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受委託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址: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月 日
附件 4
切 結 書
立切結書人 報名 107 學年臺中市立龍津高級中 學排球代理專任運動教練甄選,如有下列事項發生時,本人同意無 條件放棄錄取資格。
一、 無法於規定時間內至本校人事室報到,辦理應聘手續者。
二、 資料有不實等情事者。
三、 經發現有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第 10 條及教育人員任用 條例第 31 條各款及 33 條情事之一者。
此 致
臺中市立龍津高級中等學校
立切結書人:(簽名)
身分證字號:
通訊處:
電話: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月 日
附件 5
查閱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檔案同意書
本人 , 年 月 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 編號: )為應徵臺中市立龍津高級中學排球代 理專任運動教練所需,同意 貴校申請查閱本人有無性侵害 犯罪登記檔案資料。
此致
臺中市立龍津高級中等學校
立同意書人: (簽名)
國民身分證 統 一 編 號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月 日
附件 6
臺中市立龍津高級中等學校
107 學年度排球代理專任運動教練甄選積分審查表
准考證號碼: (請勿填) 項目:排球 107 年 月 日
姓名 身 分 證 字 號
性別 出 生 日 期
年 月 日 項目 序號 檢 附 之 證 明(請 於 空 格 內 填 入 資 料) 自評
分數
審核 評分
參 賽 或 指 導 成 績 積 分
1
□亞洲區賽事(含東亞運動會、亞洲職業俱樂部及亞洲東區錦標賽)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
第 7 名 次、第 8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附獎狀或證明影本
2
□全國運動會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
第 7 名 次、第 8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附獎狀或證明影本
3
□教育部甲級聯賽(最優級組)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第 3 名 次、
第 4 名 次、第 5 名 次、第 6 名 次、
第 7 名 次、第 8 名 次
□正本審查並繳附獎狀或證明影本 4
□全國單項錦標賽及各縣市政府主辦之錦標賽 第 1 名 次、第 2 名 次
□ 正本審查並繳附獎狀或證明影本 計分(A):最高積分 90 分
教 練 證 明
︵ 2~4 擇優
1 項
︶
1 中級(含)以上專任教練者5分 2 A級教練5分
3 排球B級教練3分 4 排球C級教練2分 計分(B):最高積分 10 分
以上證件影本請依序排列,並均以 A4 大小紙張影印
自評總分(A+B)
審核總分
(A+B)
報考人員簽章 審核人員核章
附件 7
臺中市立龍津高級中等學校 107 學年度排球代理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成績複查申請表(正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收件編號:
准考證號碼 姓 名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聯絡地址
E-mail 信箱申請複查項目
□資格積分審查
□口試
申請複查 項。
※本聯由評審委員會留存。 申請人簽章:
臺中市立龍津高級中等學校 107 學年度排球代理專任運動教練甄選 成績複查申請表(副表)
申請日期: 年 月 日 ※收件編號:
准考證號碼 姓 名
電話號碼 傳真號碼
聯絡地址
E-mail 信箱申請複查項目
□資格積分審查
□口試
申請複查 項。
※本聯由評審委員會加蓋戳印後,交還申請人留存。 申請人簽章:
注意事項:
一、各欄資料請填寫清楚,正副表不可裁開且所填之內容應相同,如有不同則以正表為準;申請複查項目務 請劃記。
二、申請複查時間:107 年 7 月 17 日(星期二),09:00 至 11:00 止。
三、申請方式:持新式國民身分證、准考證及填具本申請表親自向本校人事室申請複查手續費 100 元整;另須 檢附限時回郵信封一只,貼足 12 元郵資並寫妥收件人姓名、地址及郵遞區號。
四、複查成績以複查原始分數及累計分數為限。
附件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