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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貿易自由化受影響產業之勞工參加技術士技 能檢定補助要點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因應貿易自由化,鼓勵受影響產業之勞 工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以提昇技能水準,促進產業競爭力,並配 合經濟部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第四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二、受補助對象:
原行政院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所定適用對象,且參加 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之勞工相關職 業訓練,持有受訓證明資料者。
三、受補助對象報名參加技能檢定,並申請補助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因應貿易自由化受影響產業之勞工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 申請書(如附件)。
(二) 國民身分證影本。
(三) 參加本部勞動力發展署及所屬分署自辦、委託或補助辦理勞工 相關職業訓練之受訓證明文件。
四、補助項目、標準及原則如下:
(一) 補助項目為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及證照 費。但氬氣鎢極電銲、一般手工電銲及半自動電銲等三職類之 術科測試費,限補助單件費用。
(二) 各補助項目均採全額補助,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 結餘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有孳息者,亦同。
(三) 受補助對象申請本要點之補助,各補助項目以補助一次為限。
五、申請程序:
(一) 受補助對象於報名參加技能檢定時,應同時提出補助之申請,
並暫免繳交報名費用(含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及報名資格 審查費)。
(二) 受補助對象申請補助,經審查合格且當次技能檢定測試成績合 格者,逕予補助證照費;測試成績不合格,再次報名參加同一 職類同一級別技能檢定且測試成績及格者,僅得申請證照費之 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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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受補助對象申請補助期間,以技能檢定報名起迄日為準。
(四) 受補助對象申辦合併發證者,申請補助項目以證照費為限。
(五) 受補助對象不得以同一申請案,重複向本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 檢定中心(以下簡稱技檢中心)以外之機關提出補助申請。有 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 項。
六、申請期間: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一日起至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 支援措施實施辦法施行日止。
七、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 受補助對象提出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後,由受委 任、委託辦理技能檢定相關業務之單位(以下簡稱各承辦單位)
辦理初審。經初審合格者,再由各承辦單位編製補助清冊併同 該申請書函送技檢中心辦理複審,並由技檢中心將審查結果通 知申請者。
(二) 受補助文件有欠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 理。
(三) 申請對象申請補助,經初審及複審合格者,始得予以補助;經 審查不符資格者,不予補助。
八、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受補助對象申請補助之案件經初審及複審合格,或符合第五點第二 款逕予補助證照費規定者,由技檢中心依補助清冊撥付補助款,並 代為繳庫。
九、督導及考核:
(一) 受補助對象依規定繳交各項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均應屬 實。有虛偽不實者,應撤銷其補助,並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受 補助之各項費用。
(二) 經技檢中心以書面限期命其繳回,屆期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 制執行。
(三) 經撤銷補助者,自撤銷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要點之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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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補助。
(四) 本部得組成督導考核小組,定期或不定期針對初審及複審之審 核結果予以督導考核,並作為辦理補助案件成果考核及效益評 估之參據。
十、經費來源:
本要點經費來源由公務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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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因應貿易自由化受影響產業之勞工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申請書
1.
為報名參加本次技能檢定考試,本人同意詳實填載本申 請書所示各項資料,並依規定繳交相關證明文件。另同 意主管機關與受託單位基於考試事務、統計分析、證書 發放與相關訊息之目的,蒐集、處理或利用本人所提供 之相關個人資料。2.
本人保證依規定所繳交之各項證明文件(正本或影本) 均屬實。如有虛偽不實者,本人無條件同意勞動力發展 署技能檢定中心撤銷補助,並願繳回受補助之各項費 用。3.
茲證明本人申請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款,由勞動部勞動 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代為繳庫。申請(具結)人中文姓名:
(請務必以正楷親自填寫)
出 生
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
統一編號 性 別
免 試 別 □免試學科
□免試術科
報名日期、職類
(代號)、級別
報名日期: 年 月 日 職類(代號): ( ) 級別: 級 細項:
連絡 電話
住宅:
公司:
行動電話:
戶籍地址
□□□-□□(郵遞區號請務必填寫)
通訊地址
□同戶籍地址
□□□-□□(郵遞區號請務必填寫)
學歷 □國小 □國中 □高中 □高職 □專科 □大學 □碩士 □博士
證明文件 1.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各____份。2.符合補助資格條件證明文件_____
份。
申請補助項目
□學科測試費 190 元 □審查費 150 元
□術科測試費 元
□證照費 160 元
合計
元 (請參照簡章收費
標準填寫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