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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9-02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24次委員會議會前協商會議紀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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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院性別平等會第 24 次委員會議會前協商會議紀錄

壹、時間:110 年 9 月 2 日(星期四)下午 1 時

貳、地點:行政院第一會議室(民間委員採視訊方式進行) 參、主持人:羅執行秘書秉成 紀錄:廖思雲 肆、出(列)席人員:詳如簽到表。

伍、主席致詞:略。

陸、報告案 第 1 案

提案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案由︰本會第 23 次委員會議決議事項暨本會歷次交議分工小

組研議之辦理情形,請鑒核案。

決定:

一、 洽悉,第 23 次委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情形列為本會第 24 次委員會議議案。

二、 請各部會於辦理情形內容,就委員關切事項予以補充。

三、 有關本會就業及經濟組列管案「為促進家庭育兒分工 性別平等,建請推動修法,調整育嬰假相關規定,鼓 勵父親或同性伴侶協助產後嬰兒及母親之照顧」,請 勞動部針對育嬰家庭實際需要及情形進行調查,並參 考委員意見與國際作法研擬調整相關措施,至遲半年 內於分工小組進行報告。

第 2 案

提案單位︰教育部 報告單位:教育部

案由︰促進國家競技運動之性別平等,請鑒核案。

決定:

一、 請教育部參考本會委員意見,於簡報資料加強說明我

國競技運動相關政策之性別平等內涵(如消除體育運

(2)

動的性別刻板印象與性別隔離問題,培育女性體育人 才、提升女性教練及女性選手能見度、營造性別友善 的運動空間及環境,以及促進體育團體決策層級之性 別平等議題),以及未來強化性別平等做法(如回應 2020 東京奧運提倡性別平等與多元文化的理念;關注 跨性別選手、身心障礙運動選手參與競技運動之相關 權益)。

二、 本案列為本會第 24 次委員會議議案。

第 3 案

提案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報告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案由︰不符合 CEDAW 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修正進度,請鑒核

案。

決定:

一、 依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CEDAW)施行法規定,

政府機關應儘速廢止或修訂不符合公約之法規及行政 措施,請法務部、交通部、勞動部、衛生福利部及內政 部積極進行法規修正事宜。

二、 針對尚未有共識之法案,請相關部會儘速召開會議提出 研修規劃期程,並適時向委員報告。

三、 本案不列為本會第 24 次委員會議議案。

柒、討論案

提案單位︰勞動部 報告單位:勞動部

案由︰有關雇主為工作場所性騷擾行為人之申訴處理機制,及

研修性別工作平等法增加雇主性騷擾之行為罰辦理情

形,請討論案。

(3)

決議:

一、 本案由本人另行召集會議,邀集勞動部、衛生福利部、

專家學者以及對此議題關心之委員,共同研議。

二、 本案不列為本會第 24 次委員會議議案。

捌、臨時動議 第 1 案

提案委員︰姜貞吟等全體委員

案由︰建請行政院性平處召集勞動部、衛福部、警政單位等相

關單位,儘速進行疫情衝擊的性別統計專案調查,以通 盤了解與掌握我國受疫情衝擊下的性別圖像、性別影響 評估,並進行性別相關政策的前瞻性調整。

決議:

一、 請本院性別平等處針對因應疫情而受到衝擊之面向進 行盤點,研擬相關性別統計資料架構,督導各機關加 強相關數據之性別統計及分析,進行跨年度之同期比 較,以瞭解現況並作為相關政策調整之參考。

二、 請各部會配合本院性別平等處之規劃,就現有統計及 調查強化性別統計及分析,評估調整統計週期之可行 性,完善各項業務之性別統計,以作為即時調整相關 政策、措施之參考。

第 2 案

提案委員︰林綠紅、黃淑玲

連署委員:黃怡翎、謝文真、姜貞吟、

陳秀峯、吳淑慈、曾梅玲、

余秀芷、官曉薇、陳曼麗、

游美惠、呂欣潔、簡瑞連

案由︰建請衛福部、科技部研擬性別分析納入人體研究相關具

體措施與規範,以跟上國際趨勢。

(4)

決議:本案由本人另行召集會議,邀集本會衛生、福利及家庭 組及環境、能源與科技組相關機關,以及本會性平委員 共同研議。

捌 、 散會。(下午 3 時 40 分)

(5)

委員發言紀要

壹、報告案 第 1 案

提案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案由︰本會第 23 次委員會議決議事項暨本會歷次交議分工小組研議之

辦理情形,請鑒核案。

委員發言紀要 黃淑玲委員:

之前在就業及經濟組有討論過,勞動部已修正育嬰留職停薪實施辦法,

但未經大家進一步討論就公布實施,在分工小組有討論到是妥適性,可 能會損及具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受領資格者之權益。目前規定已經公布,

建議是否可於實施半年後,滾動式檢討修正。

吳淑慈委員:

請衛福部補充說明會議資料第 6 頁之相關資料可在哪裡查詢,以及預 計完成時程。另針對第 2 點提及調查項目的部分,是否就調查結果會有 獎勵或補助措施,據了解在就醫無障礙環境尚未普及,期待調查完後可 以有更積極作為。另有關會議資料第 7 頁第 4 點提到生育意願及需求 調查,是否可說明預計執行進度。會議資料第 15 頁有關性平處召開輔 導策略及研商會議,請說明目前規畫辦理進度。會議資料第 16 頁有關 育嬰留職停薪一案,希望半年後可以有滾動式檢討修正。

呂欣潔委員:

少子女化政策之推動,較少針對同志家庭之規劃,亦有法規上之限制。

有關鼓勵父親或同性配偶育嬰一節,依現行規定,同志配偶要獲得親權 之前要經過法院收養的過程,為期約六個月至一年不等,親權取得之前,

非生父或非生母之一方沒有親權,目前勞動部尚無育嬰留職停薪相關清 楚命令、函示,非生父或非生母不敢申請育嬰假,為目前民眾實際上遇 到的情形,建議有清楚指示,婚姻過程中如決定生養下一代,但需要六 個月至一年需要建立合法關係,法律上目前只有一方家長可以申請,建

(6)

議考量同志家庭之需求。有無可能用向法院遞件之申請做為證明,建議 勞動部納入研議。

林綠紅委員:

育嬰留職停薪及產檢之措施,上次大會後有施行,產檢部分執行比較完 整,育嬰留職停薪直接就立法草案的推出及行政規則的修改,但不夠彈 性,將原先六個月改成一次可請一個月,但當時提案希望可以更為彈性 的請領(如以天、以小時計)之法制層面研議沒有進一步討論,也沒有 找團體專家研討,我國育嬰留職停薪制度多年來申請人數偏低,但似未 反省,也沒有辦法回應前次大會院長裁示,希望此議題可再滾動式研討 修正,讓育嬰留職停薪可以更符合育嬰家庭的需求,達到工作與家庭平 衡之目標。第二,有關前次會議決議有關身障婦女生育權利,本次辦理 情形提及之措施,部分係原先就在推動之措施,所提供之措施及方式是 否符合女性需求,需再討論;針對身障女性生產過程中,衛福部提及業 已完成建議全國 2 萬家醫療院所無障礙就醫環境資料庫,並規劃未來 揭露無障礙就醫環境項目一節,硬體環境設施完善與否未臻具體,希望 再請教相關部會。

黃怡翎委員:

勞動部對於少子女化應提出相對應方案。很肯定勞動部快速研擬政策,

但似乎缺少溝通程序,導致在落實上跟大家想像有點不同,在執行上有 技術上困難,導致勞工沒有辦法分開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喪失政策 之美意。建議滾動式修正是必要的。此外有關彈性工時運用,刻正修正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 19 條,原規定受雇 30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方適用本 條,修法草案新增經勞雇雙方協議合意得適用之規定,但依現行規定即 便沒有修法,也可以適用,因為勞雇雙方契約本來就是雙方協議合意之,

這修法沒有積極作為,建議勞動部積極想像,如果未滿 30 人的事業單 位,如何透過獎勵方式鼓勵雇主願意跟員工協商。

余秀芷委員:

針對會議資料第 6 頁有關建置全國兩萬家醫療院所無障礙規劃,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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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揭露以及公開資訊,有無其他積極作法?建議思考積極的做法來輔 導診所業者,診所很多時候僅知道要有無障礙設備,但不了解動線安排,

缺乏可近性及可用性,要有相關規範並有人去輔導,醫院的部分,未來 亦評估納入醫院評鑑制度中,醫院有移位機設備,但不會使用在婦產科,

建議衛福部未來要有積極作為

第 2 案

提案單位︰教育部 報告單位:教育部 案由︰促進國家競技運動之性別平等,請鑒核案。

委員發言紀要 官曉薇委員:

請問教育部是否了解對於單項協會理監事及執委性別比例,並建議關注 女性參與情形。另有關教練數量,男性高於七成,請教於培育人才部分 有無就女性教練培育之計畫?另外,前陣子女子足球隊沒辦法進運動中 心盥洗,只能用流動廁所,在國訓中心的近用權出什麼問題?

廖福特委員:

第一,從數據來看選手性別比例較教練均衡,而重要的前提是我國對於 選手及教練的甄選條件是什麼?是否有考慮到性別平等概念?此外,統 計資料是否包含身心障礙選手(帕奧選手),建議另外統計。另外,統 計看不出跨性別運動選手的概況,建議有完整規劃。

余秀芷委員:

今年是台灣第一次轉播帕運賽事,因為轉播讓大家開始去了解與討論帕 運,也讓選手被看見跟關注。我觀察網路及電視討論度很高,對於帕運 選手是很大的鼓舞。此外,簡報沒有看到障礙女性選手的統計,今年帕 運有 10 位身障身份選手參加,其中有六位女性參賽,希望對未來培訓 計畫有更完整政策培訓女選手,可以思考多方給予帕運選手支持,如添 購相關比賽所需之配備、訓練場地、國家運動訓練中心的設備與具性別 觀點之無障礙,以及同等享有簡報中所提,包含就業扶植、菁英選手專

(8)

案培訓等,國家競技運動選手培育政策,積極培育更多元、不同項目體 育之女性障礙選手。

陳曼麗委員:

國訓中心安排的人力,如復健師、心理師都很完善,建議教育部增加報 告內容,有關政府支援國中小學的資源很少,只能靠校長、教練去爭取 資源,城鄉資源不均,參加比賽要負擔的成本高,教育部有沒無可能鼓 勵或要求地方政府編列較多經費,讓在地中小學人才培育扎根,讓基礎 更好,以培訓競技運動人才。

游美惠委員:

想對於選手之性別平等教育給予建議。選手本身性別平等教育培訓,相 對於國訓中心的同仁是少的,選手很多都是大學生,本次奧運受到重視,

課程要更完善規劃,不僅要教性騷擾防治等性別事件防治之議題,本次 東京奧運看到跨性別、同志運動員等,可以探討的議題很多,國訓中心 可以認真思考開設性別與運動、性別與體育等性別議題的課程讓國訓中 心選手修課,對於選手的性別平等意識培訓應會有助益。

陳秀峯委員:

有關性別平等課程訓練內容,建議著重跟運動有關的部分,讓選手知道 平時從事運動時,可以更瞭解性別相關議題,以避免不經意地做了性騷 擾的行為。此外,除競技運動比賽外,之前也有關注一般國民規律運動 問題,有查到 108、109 年等運動現狀調查、109 年銀髮健身俱樂部試 辦計畫等資料,另外 100 年有進行運動城市調查等,都可作為政策研擬 之參考。建議可以提供加強一般民眾及年長者規律運動的政策報告。

葉德蘭委員:

簡報第 4 頁提到五項培育政策之作法,想了解執行了多久,以前執行過 程中的性別數據為何?建議看到目前的性別落差,才能往前走。希望看 到相關執行數據,女性權力的發展必須要在相對於另一個性別的框架下 去檢視,才有意義。此外,簡報第 9 頁提到相關性別平等教育課程,與

(9)

減低性別隔離的相關性為何?另外,建議就奧運獲獎情形之統計,補充 說明不同性別者得獎的情形。

姜貞吟委員:

有關本案之統計與調查,有關性騷擾及性侵害於國訓中心或體育界發生 的現況,再請提供更完整的性別統計,以瞭解整體現況,讓體育環境更 友善,如:協會理監事性別比、跨性別選手比、性騷擾性侵案件數等。

另有關教育課程部分,目前有性平相關課程之安排,但在體育界賽場上 常有跟性別文化都是以禁忌的方式來表現,像是空間、球具等有性別禁 忌,建議未來關注到體育空間、運動文化的性別禁忌等面向,營造國家 競技的性別友善環境。

李安妮委員:

競技運動與一般運動有差別,競技運動是一種競爭,是一種培育的過程,

國家怎麼培育競技運人才,教育部今天的簡報過於聚焦在運動明星的表 現上,希望在大會上報告時,可以扣緊水平性別隔離的狀況、以及垂直 隔離,呈現性別階層化的現象,從體育政策的決策者、從資源分配者、

教練及選手之性別隔離,用統計方式呈現性別差異。此外,性別與運動 中存在權力結構的情形(包含性騷擾及性剝削等),都宜關注思考。

曾梅玲委員:

本次奧運有 13 位原住民族選手參與,占所有選手比例約五分之一,惟 本次報告中沒有看到原住民選手之性別比例(女性約占 6 成,男性占 4 成)。原住民族占全體國民約 2%,但本次奧運原住民族選手占了整體 選手約 20%,建議關注原住民族選手之性別比例。

黃淑玲委員:

呼應梅玲委員所提,本次奧運原住民族選手為國爭光,建議在簡報內 容中呈現。我國為亞洲同婚合法化第一個國家,報告中有無可能呈現 過去 2 屆同志奧運我國參加人數及性別統計資料,以及同志奧運選手 的培育政策。

(10)

呂欣潔委員:

今天的報告比較多性別統計,但沒有進行性別分析,以及呼應本次東 京奧運多元共融的精神,我國在體育議題上沒有進展到這部分,作為 亞洲第一同婚通過國家,建議在此議題可以透過體育盛會多發聲。此 外,所提育嬰政策只針對女性,男性選手似乎沒有需求,從這樣的簡 報內容呈現可以發現我國性別平等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簡瑞連委員:

有關協會理監事性別統計建議列入;此外有關性別友善措施部分,對於 運動員生涯,提供托育服務相當重要。我國於選手培訓時間相當長,建 議關注運動員的托育需求,建構友善育兒環境。

謝文真委員:

希望除了獎金以外,國家可以協助女性競賽選手於退出競技場後,提 供更好的就業輔導,尤其是帕運選手。例如,教育部能安排選手到各 校巡迴,其他部會也能協助選手規劃生涯,提供就業輔導及支持。此 外,奧運裁判員在擔任裁判之前可能也是運動員,在培訓過程中如何 給予支持,且於事後亦可給予肯定,希望能針對女性運動選手有更全 面的規劃,也可以讓選手看到未來生涯規劃的多元性。

第 3 案

提案單位︰本會性別平等處 報告單位︰本院性別平等處 案由︰不符合 CEDAW 規定之法規及行政措施修正進度,請鑒核案。

委員發言紀要 林綠紅委員:

請問法務部有關刑法 288 條之修正進度,希望可以有進度。

姜貞吟委員:

想請教已送院審查的「祭祀公業條例」及「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

(11)

之進度,何時可送立法院審議。

官曉薇委員:

本案建議可到各分工小組列管,報告完會有這樣的程序嗎?

葉德蘭委員:

如果這次不提大會,請各部會加快腳步儘速處理,希望可以提下次大 會報告。

貳、討論案

提案單位︰勞動部 報告單位:勞動部 案由︰有關雇主為工作場所性騷擾行為人之申訴處理機制,及研修性別

工作平等法增加雇主性騷擾之行為罰辦理情形,請討論案。

委員發言紀要 黃怡翎委員:

本案已討論多時,建議不要等到 111 年委託研究結論,建議提前處理 本案之討論,進度才會往前進。

官曉薇委員:

性騷擾防治法是在性別工作平等法、性別平等教育法之外去承接其他 性騷擾案件之法律,不清楚為何學者會建議修性騷擾防治法,以工作 場所來說,統一以性工法處理,體例比較一致。性工法應該要去處理 工作場合發生性騷擾案件之申訴管道、賠償、罰則等事項。

黃淑玲委員:

2007 年婦權會時代就已經討論這個案子,希望可以有進展。

參、臨時動議 第 1 案

(12)

提案委員︰姜貞吟等全體委員 案由︰建請行政院性平處召集勞動部、衛福部、警政單位等相關單位,

儘速進行疫情衝擊的性別統計專案調查,以通盤了解與掌握我 國受疫情衝擊下的性別圖像、性別影響評估,並進行性別相關政 策的前瞻性調整。

委員發言紀要 無。

第 2 案

提案委員︰林綠紅、黃淑玲

連署委員:黃怡翎、謝文真、姜貞吟、陳 秀峯、吳淑慈、曾梅玲、余秀 芷、官曉薇、陳曼麗、游美惠、

呂欣潔、簡瑞連

案由︰建請衛福部、科技部研擬性別分析納入人體研究相關具體措施與 規範,以跟上國際趨勢。

委員發言紀要 林綠紅委員:

有幾個步驟要做,不只進行教育訓練,建議參考其他國家作法,指導研 究人員一步步將性別融入研究中,之後發展出指引才會操作。此外,提 案中有提到性別與健康白皮書,但剛剛未聽到相關作法。有關人體研究 相關議題上,我國有人體研究法,該法執行過程中有無考慮相關研究過 程與受試者相關研究設計,都應該要整體研究檢視,將性別觀點納入,

相關部會應該要整體思考,而不是片段的回應。

黃淑玲委員:

建議不要回到分工小組列管,建議召開專案會議,邀集科技部與衛福 部與所有委員共同開會,以研擬全面性政策。

李安妮委員:

環境、能源與科技政策攸關未來國家整體發展,建議本會環境、能源與 科技小組可再加強政策研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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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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