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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檢技術士技能檢定流程圖
否 否
否 否
全國技術士技能檢 定(簡稱全國檢定)
甲、乙、丙(單一)
級
各項專案技術士技 能檢定(簡稱專案 檢定)
乙、丙(單一)級
即測即評及發證技術士 技能檢定(簡稱即測即 評及發證檢定)
乙、丙(單一)級
學科 及格 術科
及格 學、術科
均及格
1. 取得技術士資格,辦理發證。
2. 證照費:160 元(懸掛式 400 元),繳費方式如後:
(1)全國檢定:郵局劃撥或超商繳費。
(2)即測即評及發證檢定:現場繳費。
(3)專案檢定:依各單位規定。
報檢 免試學科 報檢
免試術科
報檢技術士技能檢定 定
學科 及格
術科 及格
103 年以前 持 3 年內 之及格學 科成績單
學、術科 均不及格
學、術科 其中一科及格
持 3 年內 之及格術 科成績單
是 是
是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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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
第 10 條①同一職類級別之技能檢定學科測試成績及術科測試成績均及格者為檢定合格。
②前項成績僅學科或術科測試一項及格者,該項測試成績自下年度起,三年內參加檢 定時,得予保留。
③不適用前二項規定之職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檢定合格方式。
④第二項保留年限,得扣除暫停辦理檢定之年限,或配合停辦之職類縮短保留年限。
⑤第二項及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失其效力。但前已取得學科 或術科測試一項成績及格者,該項測試成績自下年度起保留三年。
第 10-1 條
①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起,前條第一項之術科測試成績及格者,該項測試成 績自下年度起保留三年。
②前項保留年限,得扣除暫停辦理檢定之年限,或配合停辦之職類縮短保留年限。
104.1.1
前已取得學科或術科測試一項成績及格者,該項測試成績自下年度起保留 3 年。【例:103 年取得之學科或術科測試及格成 績,於 104 年起保留 3 年,於 106 年前有效】
104
年 1 月 1 日
104.1.1
起術科測試成績及格者,該項測試成績自下年度起保留 3年。【學科成績則無保留】
另 104.1.1 起如術科測試成績及格之報名年度及梯次首日在學科
測試成績之報名年度及梯次首日之前,即可符合「檢定合格」要 件,辦理合併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