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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出版品法定送存之國際發展與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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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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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出版品法定送存制度之 國際發展與觀察

花 湘 琪 邱 炯 友

關鍵詞(Keywords):電子出版品;數位資料;法定送存;數位保存;送存圖書館

Electronic Publication ;Digital Material ;Legal Deposit ;D i g i t a l Preservation;Deposit Library

花湘琪:臺北市立圖書館南港分館主任;E-mail: [email protected]

邱炯友:淡江大學資訊與圖書館學系暨研究所副教授;E-mail: [email protected]

摘 要

電子出版品或數位資料在近十年來快速增加,大量的當代文化和研究成果記 載其中,成為資訊和知識的重要載體,要如何將這些智慧資產保存下來,是各國 國家相關典藏機構近年來積極努力的方向。出版品送存制度是國家徵集出版品的 方法之一,寄存圖書館徵集電子出版品或電子資源也成為未來不可避免的職責。

本文主要探討電子出版品送存的相關議題、國際上的調查研究、立法的架構和內 容、取用權規範及各國電子出版品送存發展概況,並說明臺灣地區現況調查和研 究發現,最後提出建議以做為國內實施電子出版品送存制度之參考。

一、 前 言

出版品送存制度是一種國家徵集該國出版品的方法及手段,並藉由出版品的 完整永久保存,讓記載於其中的思想和文化得以延續,先人的智慧得以傳承,文 明的巨輪得以不斷推進。早在 1 6世紀中的法國,就有出版品送存制度的存在,國 王法蘭西一世( King Francois I)在1 5 3 7年頒布「曼皮爾敕令」(Ordonnance 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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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onference of Directors of National Libraries, The Legal Deposit of Electronic Publications (Paris:

UNESCO, 1996), Retrieved November 14, 2001, from http://www. u n e s c o . o rg / w e b w o r l d / m e m o r y / legaldep.htm.

[2] Jules Larivière, Guidelines for Legal Deposit Legislation (Paris: UNESCO, 2000), Retrieved November 14, 2001, from http://www.ifla.org/VII/sl/gnl/appendix.htm.

M o n t p e l l i e r),主要的目的即在於發展和保存全國的出版資料。經過幾世紀的發 展,出版品送存制度為大多數文明先進國家所採行,不論在法律或實行方法皆有 一定的成熟度及規範。然而在 2 0世紀的中末期,人類資訊的傳播起了重大的變 革,網際網路的興起、通訊技術的發展及電子出版技術的萌芽等,巔覆了傳統將 文字記載紙張的遊戲規則,而各種電子媒體的出現,為肩負保存人類知識的圖書 館帶來前所未有的挑戰和衝擊。

電子出版品和紙本出版品在本質和傳播方式上有極大的差異,因此各國原本 所制定的出版品法定送存法規,並不全然適用於電子出版品。世界各國已普遍認 知電子出版是未來的出版趨勢,電子出版品將會逐年增加,近年來紛紛著手進行 相關蒐集和保存計畫,並立法或修法將電子出版品規範於法定送存法或制定志願 送存協議,以確保全國出版品之完整保存。在聯合國組織方面,也研擬電子出版 品法定送存立法之相關指南,供各國參考。 1 9 9 6年國際教科文組織(以下簡稱 U N E S C O )出版「電子出版品法定送存」( The Legal Deposit of Electronic P u b l i c a t i o n s)研究報告,針對開發中或已開發國家的國家圖書館,提供如何擬定電 子出版品的法定送存提案以及如何保存及維護相關出版品的指導方針。[ 1 ]西元2 0 0 0 年國際圖書館協會聯盟(以下簡稱 I F L A)出版「法定送存立法準則」(G u i d e l i n e s for Legal Deposit Legislation)修訂版,由 U N E S C O提供資金支援,加拿大人J u l e s L a r i v i è r e所撰寫,該立法準則主要將送存出版品的範圍擴大至電子出版品,旨在提 供國家機構在保存電子出版品時,制定法律基礎之參考,補充 1 9 8 1年由U N E S C O 出版之第一版不足之處。[ 2 ]於是電子出版品規範於法定送存之範圍,在國際之間已 逐漸成為一種趨勢。

臺灣地區的圖書館法通過前,出版品法定送存之法源依據為「出版法」、「出 版法施行細則」及「政府出版品管理辦法」,分別由行政院新聞局和行政院研考會 訂定。依出版法(民國8 6年5月修正條文)規定,出版品分為三類:新聞紙類(新 聞紙、雜誌)、書籍類及其他出版品類,送存範圍僅限於紙本式出版品。民國 8 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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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徐金芬,〈出版品送存制度初探〉,《南開學報》,1(1996.6),頁418。

[ 4 ]王明玲,〈淺談出版品呈繳制度的幾個基本問題〉,《國立中央圖書館館刊》,新2 8 : 1 ( 1 9 9 5 . 6 ),

頁29-34。

[ 5 ] 張錦郎、黃淵泉編,《中國近六十年來圖書館事業大事記》(臺北市:臺灣商務印書館,

1974),頁55, 89。

1 0月出版法廢止後,出版品法定送存之法源依據由民國 9 0年所通過之「圖書館法」

所取代,為圖書館界人士所訂定,送存範圍也從紙本出版品擴展到視聽資料和電 子媒體資源,在試圖將全部出版品納入送存範圍的同時,並未考慮到電子資源的 處理和管理之複雜性,雖然是具前瞻性之立法,卻也面臨無法落實的困境。本文 即針對電子出版品送存的相關問題進行探討,期能提供國內在進行相關規範或實 際施行時之參考。質言之,本文旨在透過文獻觀察國際上電子出版品法定送存制 度的發展現況,並陳述國內所面臨之問題及現況,最後提供未來可進行的大方向 建議,期能從最初步的探索性研究,拋磚引玉引發後續更多的研究。

二、 出版品法定送存的定義及原理

法定送存制度(Legal Deposit)乃根據法律或協定,為達到特定目的,由出版 者、印刷者或其他關係人,在一定期限內,向指定的機關送存幾份某個版、階段 或形式的出版品,對於國家級圖書館的發展有重大的影響。[ 3 ]上述定義中所提及之

「協定」,是指經政府代表簽署,而具有國內法效力的國際條約。然而法定送存的 定義會隨著時代和國情的差異,而有不同的解釋,王明玲曾依年代順序解讀法定 送存定義觀念之演化。[4] 根據我國相關研究文獻,大多使用呈繳一詞,該名詞列為 規章名見於民國1 6年由國民政府大學院公布的「新出圖書呈繳條例. 4條」;民國 1 9年教育部再公布「新出圖書呈繳條例.6條」。[5] 然而呈繳一詞含有下級對上級之 恭敬行為,為更具平等觀念及符合時代需求,我國於民國 9 0年通過之圖書館法,

規範「為完整保存國家圖書文獻,國家圖書館為全國出版品之法定送存機關」,即 使用富有西方思想的「法定送存」一詞。

而在2 0 0 0年Jules L a r i v i è r e則定義「法定送存是一種法律上的義務,要求任何營 利機構、政府組織以及個人,製作大量複本的任何類型的文件,皆有義務送存一 份或一份以上的文件到指定的國家送存機構」,在此指的是包括所有已出版的資 料,具大量複製或以任何傳輸工具公開發行為概念,而不同於檔案資料,不論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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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同註2。

[7] Department for Culture, Media and Sport Working Party,“Code of practice for the voluntary deposit of non-print publications,” Revised version, September 1999, Retrieved April 11, 2002, from http://www.nls.uk/professional/legaldeposit/nonprint/code.html.

[8] 同註2。

府的、公司的或個人的檔案通常是獨一無二,無公開發行管道,且屬於私人或個 人性質,即不屬於送存範圍。[6] 從上述定義,以「製作」(P r o d u c i n g)一詞代替

「出版」(P u b l i s h i n g),以及強調「不論以任何工具傳輸」(O ffered to the Public Regardless of the Means of Tr a n s m i s s i o n),可發現此定義已將電子出版品的概念包 含在內。

出版品送存之目的可見諸於西元 1 9 9 9年英國「非印刷出版品志願送存法」

(Code of Practice for the Voluntary Deposit of Non-print Publications)之說明中,法 定送存的目的在確保全國之出版品有系統地且盡可能完整地予以蒐集,使現代的 研究者得以在法定送存圖書館內獲得該出版品,並為將來的研究者保存資料以便 提供使用。[7] 從早期的控制及檢查目的,到現在提供服務及使用,已逐漸發展出互 惠性、服務性及文化性的目的,使出版者更能接受且具有積極合作之意願。在出 版品送存的要素上,雖然法定送存制度隨著國情和環境有所不同,但大都包含一 些共同的要素,以構成送存制度的基礎。Jules L a r i v i è r e指出法定送存的要素有出版 地、廣泛原則、送存者、送存機構、送存份數、補償金及送存時間等七項。[8]

以下即就本文所提到的相關名詞,予以定義:

(一) 法定送存(Legal Deposit)

法定送存是一種法律規定,基於特定目的,由出版品之製作者或關係人,將 出版品以規定數量送至所指定的送存單位。一般而言,法定送存的主要目的是為 了保存完整的國家智慧和文化遺產,使現代和未來的使用者得以公平及自由地取 用全國出版資訊。法定送存,英文稱Legal Deposit、Mandatory Deposit、C o p y r i g h t D e p o s i t,中文又稱呈繳制度、送繳制度、送存制度、寄存制度及法定寄存等多種 名稱。

(二) 志願送存(Voluntary Deposit)

相對於法定送存一詞,志願送存並無正式法律規範,而是經由送存單位和出 版者間經由建立志願送存協議,鼓勵出版者送存其出版品。礙於正式立法和修法

(5)

過程緩慢而冗長,制定電子出版品志願送存規則成為過渡時期的一種替代性方 案,主要在解決於正式立法前,電子出版品在國家館藏中闕漏的問題。志願送存 制度目前被認為將可以扮演一個前導階段角色,根據執行經驗予以不斷改善,可 幫助未來制定有效和可行立法的過程;此制度的目的是志願的,且對出版者而言 並無法定上的義務要去遵行;然而,出版者被要求和鼓勵根據此規範送存電子出 版品至送存單位(如國家圖書館)。而比較特別的例子是荷蘭,不論是印刷或電子 出版品送存,皆沒有正式的立法存在,全憑制定出版品志願送存協議,與出版單 位間保持良好的合作關係,達到完整蒐集全國出版品的目的。

(三) 電子出版品(Electronic Publications)

電子出版品是將資訊儲存於光碟(CD-ROMs / DVDs)或磁碟(軟硬碟或磁帶)

之中,並藉由傳輸媒體(如網路)、電腦螢幕或其他相容顯相設施來呈現,可依需 求而有不同的輸出型態。一般而言,電子出版品依媒體可區分為: 1.CD-ROMs / D V D s等實體光碟電子出版品; 2 .線上電子出版品(必須經由網路連線才可使用之 電子出版品);3 .平行出版品(即紙本 / 電子形式出版品同時出版)中之電子出版 品。而電子出版品依類型約可區分為: 1 .電子書 / 多媒體出版品;2 .電子期刊;3 . 資料庫;4 .電子文件(E - t e x t)或網路資源;5 .討論群;6 .軟體;7 .娛樂產品等。上 述七項類型電子出版品或又可個別依媒體加以區分,如電子書昔日常以 C D - R O M 實體媒體出版,但亦已逐漸以網路方式出版之主要趨勢;將電子出版品分類,可 依其特性作為評估是否適宜規範於送存制度之參考。

(四) 送存圖書館(Legal Library,Depository)

送存圖書館,或稱送存機構、送存單位。在大部分先進國家中,皆會依法或 按協議指定一責任機構執行出版品送存之任務,負責典藏全國出版單位所送存之 出版品,並提供適當的服務。在大多數的國家,是由國家圖書館或類似性質的圖 書館(如美國國會圖書館)擔任全國出版品法定送存機構;也有些國家依不同的 資料類型,將資料送存至專門典藏該類館藏的國家級機構,以便提供更適合的設 備和較有經驗的人員,如法國和瑞典的視聽資料;此外,有少數國家是指定送存 至大學圖書館,如芬蘭。而除了全國出版品之送存機構外,各地方(如各州)亦 可立法指定一責任機構,負責典藏該地區出版者所送存之出版品,如澳洲。送存 機構之數量各國亦不相同,可能有一至數個送存機構。在臺灣地區,依圖書館法 規定,國家圖書館為全國出版品法定送存機構,負有完整保存全國圖書文獻之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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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邱炯友,〈電子出版的歷史與未來〉,《佛教圖書館館訊》,23(2000.9),頁7。

[10] 梁朝雲,〈新媒體、新挑戰:電子出版品服務的省思〉,《臺北市立圖書館館訊》,1 3 : 4(1 9 9 6 . 6)。

上網日期:2004.5.20。網址:http://www.tpml.edu.tw/publication/。

[11] 同註1。

務。而立法院國會圖書館依規定雖也是送存機構之一,但於圖書館法中並無明確 指出其為法定送存單位。

三、 有關電子出版品定義之研究

電子出版品是將文字、圖像、聲音、動畫等予以數位化後,依還原展現時使 用之機器不同,而產生不同之媒體,與傳統之平面印刷出版品最大的差別在於電 子出版品可依需求而有不同的輸出型態。[9] 而電子出版品與傳統印刷品不同之處,

在資訊儲存、傳輸和呈現的方式。就儲存而言,傳統以紙張來儲存和呈現資訊,

電子出版品是將資訊儲存光碟或軟硬碟上,並藉由電腦螢幕或其他相容顯像設施 來呈現;就傳輸方式而言,電子出版品是利用大眾傳播管道和網路傳送資訊,而 傳統出版則只依賴大眾傳播管道。[10]

從國外相關文獻中可發現,探討非書本式出版品之法定送存議題時,有幾種 不同名詞用法。在澳洲,專門討論數位資訊保存與取用的網站( Preserving Access for Digital Information,PADI Site )中,即將數位資訊分為實體格式數位資料

(Physical Format Digital Material)和網路數位資料(Networked Digital Material)兩 種,所謂實體格式數位資料意指儲存在可運輸的媒體上之數位形式資訊,如磁碟

(軟碟或磁帶)以及光碟(C D s和D V D s);網路數位資料為透過一通訊網路(如網 際網路)可取得之資訊,此類資料即為一般所知的網路文件( Web Documents)、

網路出版品(Internet Publications)或線上資料(Online Material)。

1 9 9 6年U N E S C O的研究報告,則描述電子出版品是儲存在電腦之中,且可利 用瀏覽器展現在電腦螢幕上或將之列印出,其類型包括:1 .印刷出版品的相等電子 版本,如圖書、期刊和小冊子等;2 .互動式資料庫,如書目、統計、地理資料、影 像資料或文字;3 .互動式多媒體,如電腦遊戲; 4 .軟體和專家系統;5 .其他新興的 出版品形式,如經由電子網路可取得之留言版、討論群。[ 11] 其可能為線上或實體 出版品,包括平行出版和只有電子形式之出版品,或原為紙本形式之回溯性的電 子出版品。

(7)

[12] The British Library, Report of the Working Party on Legal Deposit. Retrieved January 21, 2003, from http://www.bl.uk/cgi-bin/print.cgi?url=/about/policies/workreplegdep.html.

[13]同註12,轉引自下列報告:“Appendix1. Overview and definitions of electronic publication,” in J.

S. Mackenzie Owen and J.v.C. Walle, Deposit Collections of Electronic Publications ( E u r o p e a n Commission, DG XII-E/4, 1996).

而英國1 9 9 8年的研究報告中,則稱為非印刷資料( Non-print Material),並細 分為四種:微縮資料、錄音資料、視聽資料和電子出版品,而電視廣播資料則另

外探討。[ 1 2 ]該份研究報告將電子出版品予以分類和定義,並給予是否適宜規範於

送存制度之建議。在出版品類型(Publication Ty p e)方面,共提出七種,分別為1 . 電子書和多媒體出版品; 2 .電子期刊;3 .資料庫;4 .網路文件;5 .公共論壇; 6 .軟 體;及7 .電腦遊戲;而在出版品媒體(Publication Medium)方面,則分為實體/掌 上/攜帶型媒體(O ff-line /Hand Held/Portable Media)、線上媒體(On-line Media)

和平行出版品(Parallel Publications)三種;此外,也針對電子出版品之格式說明 及定義,包括 A S C I I、資料庫格式( Database Formats)、文字處理格式( Wo r d Processor Formats )、印刷格式( Print Formats )、可攜式文件格式( P o r t a b l e Document Formats)、影像、聲音和視訊格式(Image, Sound and Video Formats)、

結構文件格式(Structured Document Formats)、新式格式(New Formats)、列出送 存格式(List of Formats for Deposit)。該份英國研究報告附錄了1 9 9 6年Owen and Walle對於電子出版品之定義,簡要說明如下:[13]

(一) 電子書和多媒體出版品(E l e c t ronic Books and Multimedia Publications)

以實體媒體方式,如 C D - R O M或C D - I出版,但透過網路出版也有日益增加之 趨勢。此類出版品不但包含文字、圖形、聲音和動畫,亦有強大的檢索機制、互 動模式及學習工具。原則上,此類出版品送存程序和方式應比照印刷出版品。

(二) 電子期刊(Electronic Journals)

包括四種型式:1 .平行出版期刊中之電子期刊;2 .部分原有的印刷出版品的相 等電子出版品,但利用電子環境包含附加資訊、連結或多媒體能力;3 .只以電子形 式存在,利用網路功能提供多媒體組件和連結其他資訊,為固定的狀態;4 .只以電 子形式存在,且無固定狀態,而是全部動態和透過持續與使用者間的互動有所改 變。

(8)

(三)資料庫(Databases)

資料庫的內容可能是二次資料,如書目紀錄、摘要或引用資料庫;或是原始 資料,如產品描述、統計資料或期刊或報紙之全文文章、文藝作品等。資料庫可 能是靜態的(即一旦完成編輯,即不再更新,亦如果更新則定期重新以完整彙編 形式發行)或動態的(即經常更新,不論是每天或一天內不定期更新)。發行之行 式可經由實體媒體,如 C D - R O M(通常以訂閱為基礎),或線上經由資料庫提供 者。

(四) 網路文件(Internet Documents)

大多數的網路資源可能在送存契約的範圍之外,因為不符合出版品之定義

(如公司和機構網站或娛樂資料)或非本國之出版品。如符合出版品之定義應送 存,送存機構有權選擇和保留那些僅被認為是適宜和重要的資料為國家出版典 藏。網路文件常包含不同文件、影像、聲音檔案間之超連結,儲存於不同地區之 電腦上。一文件以超連結標示語文(H T M L)建立,由首頁(Home Page)連結文 件的不同章節(C h a p t e r)所組成,但也可能連結其他網路上的文件,此即很難定 義一各別文件之界限。

(五) 公共論壇(Public Communications)

即討論群,對該討論群主題有興趣者透過電腦網路進行討論,如 N e t N e w s和 List Servers。

(六) 軟體(Software)

電腦軟體在送存規則的概念上不是一種出版品,因此不須送存。但有例外,

如專家系統,雖然常將之視為軟體產品,但其包含知識內容,可視為智能的

(Intelligent)電子參考書。

(七) 電腦遊戲(Computer Games)

通常不視為資訊產品或出版品,雖然可能與視聽資料有關連。在教育產品和 電腦遊戲之間並沒有清楚的界限。

四、 電子出版品法定送存相關注意事項

關於電子出版品法定送存,有諸多議題尚待討論和解決。 M u i r明確列出電子 出版品法定送存所牽涉的議題,包括:立法、經濟、技術、政治和管理或組織上 考量等層面;並針對出版品等名詞定義、辨識、選擇、採訪、處理程序、保存、

(9)

[ 1 4 ]A. Muir,“Legal Deposit and Preservation of Digital Publications: A Review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ctivity,” Journal of Documentation 57:5 (Sep. 2001), pp.652-682.

檢索等議題,以及一些相關的前導計畫作探討。[14]

在檢閱了各種相關的研究活動後, M u i r發現目前大部分的研究著重於技術議 題,較少針對管理或組織議題予以討論,如送存工作流程管理、人員和技術需求 等;而在出版者和送存圖書館間需有更多的合作,使送存制度更容易進行,如取 用(A c c e s s)限制協商等;數位圖書館使用者需求研究逐漸增加,卻顯少有與法定 送存相關之使用者需求的研究。

圖一說明法定送存流程和數位出版品送存所涉及的議題。從圖中看出,一切 的處理程序最終的目的在於保存。促進數位出版品法定送存的基本因素-詮譯資 料(M e t a d a t a)、相關標準(S t a n d a r d s)和名詞定義(D e f i n i t i o n s)於該圖的左側,

此三項因素的發展代表送存圖書館和外界之互動。該圖右側則代表法定送存的每 一階段引發了法律、技術、經濟、管理 /組織議題。而除了圖中所顯示的議題外,

另外政治議題也可能影響法定送存。 M u i r認為,會引發這些議題是因為在法定送 存制度內有不同的參與者,而這些參與者各有其不同的利益所致。

圖一:法定送存流程和數位出版品送存之議題

資料來源:A. Muir,“Legal Deposit and Preservation of Digital Publications: A Review of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ctivity,” Journal of Documentation 57:5 (Sep. 2001), p.654.

識別

選擇 截取/傳送 詮譯資料

相關標準 名詞定義

程序 取得 編目 儲存

法律議題 技術議題 經濟議題 管理/組織議題

取用

保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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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同註1。

稍早於1 9 9 6年U N E S C O的研究報告也說明送存電子出版品的處理,包括了下 列議題:1 .館藏發展;2 .書目控制和紀錄建立;3 .登錄程序和初步查核;4 .儲存;5 . 取用和檢索;6 .保存等,並在該報告的附錄中詳述上列各議題之進一步思考觀點和 應用指南,以下即擇要說明:[15]

(一) 館藏發展

國家(級)圖書館不一定要蒐集全部資料,而應制定館藏發展政策去選擇適 合的館藏資料。有些國家一開始著重蒐藏原生數位出版品;而有些選擇補充原本 紙本館藏不足之電子出版品。在 1 9 9 6年U N E S C O的研究報告針對館藏發展,提出 更進一步的思考觀點:

1.採用與送存印刷出版品相同的選擇標準,著重於內容和智慧價值。

2 .初期著重於容易處理的資料,如標準的媒體形式( CD-ROM, CD-I)和格式

(ASCII, Postscript),然後隨著經驗的發展逐步地擴展至其他的格式(如線上 出版品)。

3 .初期著重於新出版者之電子出版品,其可能為原生數位出版品,無法從印刷 館藏中複製。

4 .初期著重在傳統的、歷史悠久的出版者之出版品,然後逐漸和其他較新的出 版者建立關係。

5 .不要典藏那些使用新的電子出版媒體或格式之出版品,直到很清楚的知道它 們有明確的未來。

6 .僅選擇那些送存圖書館可以採集或儲存於館內的電子出版品。提供放置於外 地出版品的取用,不能構成送存。

7 .不要以資料格式、出版媒體、媒體的耐久性為選擇標準。如果原資料的格式 送存圖書館無法處理,在獲得適當允許下,將出版品的媒體轉換成送存圖書 館可以處理的形式。

8 .如果立法中沒有說明地理涵蓋範圍,可考慮下列因素予以包括: ( 1 )在國內可 獲得之出版品;( 2 )出版品之出版者、進口商、發行者在國內; ( 3 )與本國人民 或文化有關的出版品;( 4 )根據作者的國藉來選擇出版品; ( 5 )沒有成為其他國 家法定送存館藏之出版品。

(11)

(二) 書目控制和紀錄建立

電子出版品是國家出版遺產的一部分,應該包括在國家書目之中。 1 9 9 6年 UNESCO的研究報告針對書目控制和紀錄建立,提出更進一步的思考觀點:

1.將電子出版品記錄於國家書目中。

2 .電子出版品的書目紀錄應與其他資料用同樣方式編目,才能便於讀者取用。

而重要的是,這些出版品需能以同樣的方式辨識使書目清單可以在保存或其 他目的上產生。

3.紀錄的建立應根據標準編目規則。

4.如果紀錄可從其他地方獲得,勿重新開始建立紀錄。

5 .電子出版品的送存是一個新的領域且仍在發展中,距離國家圖書館可以在國 家書目中提供大部分紀錄將還有一段長的時間。如果可能的話,尋求額外的 紀錄來源。

6 .在標準書目紀錄中增加資訊,或另外建立一個技術上的紀錄: ( 1 )列出所有原 出版品附件的資料項目;( 2 )描述儲存格式和媒體(原件或典藏版本); ( 3 )提 供任何關於下載必要的說明文件; ( 4 )描述在典藏版本和原件間之任何不同之 處;( 5 )如果附件與出版品的儲存地不同,註明附件的儲存地; ( 6 )註明典藏版 本的館藏地;(7)如果是線上出版品,註明原網路位址。

7.如果可能的話,給予國際註冊號碼,如:ISSN、ISBN。

8 .當建立一個經常更新的電子出版品時,可將它們視為連續性出版品,並於第 一次出版時建立一開放式書目紀錄。

(三) 送存程序和初步查核

制定一份送存指南向出版者解釋:

1.電子出版品應該要送存,不管它是發行銷售、訂閱、取用權或免費。

2.電子出版品應伴隨附件(如使用手冊等)一起送存。

3 .如果某項出版品僅能以專賣的軟硬體來取用,這樣的軟硬體應要伴隨出版品 送存。

4 .為圖未來可轉換成其他媒體之可能性,電子出版品應在沒有任何著作權限制 下送存。

5 .送存圖書館以保存為目的之複製權利,以及提供出版品取用的權利,除非在 立法中已有註明,否則應與送存出版者進行書面的確認。

(12)

6 .出版者從第三者所獲得的權利,不能妨礙送存圖書館於送存法規下所能進行 之權利(如典藏複製和定點瀏覽)。

7 .如果接收到出版品後,證明是不完整或無法使用時,則送存圖書館有權免費 再獲得一份新的複本。

8.應用與紙本相同的處理程序,接收、檢查外部附件、給予流水號等。

9.在大量的線上出版品方面,可決定是否要求出版品以實體或線上形式送存。

1 0 .決定是否要求在退出市場之前或之後送存動態線上資料庫,雖然在其退出市 場後再送存可能是最簡單的方法,但相較於在其生命週期的每一階段皆送存 而言,較缺乏完整性。

11.要求所有的附件隨著出版品提供,且必須允許取用該出版品。

12.要求所有專賣的軟硬體應隨著出版品提供。

1 3 .對每一出版品進行品質檢查和功能測試,以確保每一送存出版品: ( 1 )沒有損 毀的外表狀況;( 2 )是完整的(內容,附件等);( 3 )在指定的技術環境中可以 運作;( 4 )非受法律保護的; ( 5 )沒有鎖碼;( 6 )非設計成特別機器使用; ( 7 )軟 體內沒有電腦病毒。

14.如果出版品有任何不符合之處,提列問題報告給出版者。

15.要求充份的文件說明,以確保送存圖書館可以保存為目的轉移資料。

1 6 .試著去下載一小部分資料,測試未來是否可進行以保存為目的之大規模下 載。如送存出版品是有著作權保護的或特別的機器才能使用,向送存者詢問 為下一代保存內容之方法。

1 7 .建立一個關於技術的紀綠檔,定義下載的程序和技術上的環境,列出任何的 缺點或功能上的問題,以及任何在往後處理階段會使用到的額外資訊,如:

為保存目的或使用者取用目的之資料轉置。

1 8 .註明每一出版品的擁有權人,提供未來使用者一項工具,以便未來查核該獲 得之出版品確是當初送存的原件。

19.準備與出版者簽署關於取用控制和使用條件之任何適當的協議。

2 0 .確認出版者從第三者所獲得的權利,包括出版品內的某些資料,不能妨礙送 存圖書館於送存法規下所能提供取用之權利。

(四) 儲存

1.將電子出版品儲存在送存圖書館內。

(13)

2.將附件儲存在送存圖書館內。

3 .在最初階段進行小規模的實驗,以評估管理選項、各種儲存成本和取用選 項,記住以下因素:( 1 )預期的使用量;( 2 )安全管理需求(例如:是否允許使 用者處理出版品?如不允許,線上取用或館員協助下載項目是可以思考的選 項);( 3 )任何契約由著作權擁有人制定(例如不允許網路取用、過時的電子 出版品應與現在的出版品分開儲存)。

4 .考慮將所有送存的出版品轉換成一個或少數標準格式的可能性。有下列考量 因素:( 1 )是否可能鼓勵出版者出版少數指定的規格; ( 2 )出版者是否允許將他 們的資料轉換成一標準格式; ( 3 )就長時間而言,維護和保存單一格式出版品 可能比多種格式更為經濟。然而,此也意味著初期的投資需要建立一個單一 格式的儲存系統。

5 .將資料儲存在一個穩定的環境。最佳的溫 /濕度為:磁性媒體1 8℃ / 35-40%;

光學媒體18-22℃ / 40-45%。

(五) 保存

1 .接受經過長時間將無法保存數位化真品的情況,因為在當時可獲得的數位出 版媒體將會退化。除非在特別的情況下,內容才能全部被保存,但那並非很 容易。接受某些互動式的、動態的數位原件將可能遺失。

2 .考慮將電子出版品的內容轉換成靜態的、非互動性的「線性」(Li n e a r)形式 之可能性。轉換成高品質的紙張或微縮複製品直到保存電子出版品技術的方 法更進一步發展。

3.克服媒體的實體破壞,不定時的更新媒體(Refreshment)。 4.克服軟硬體過時,不定時將資料轉置至新的軟硬體(Migration)。

5 .考慮建立系統的可能性,該系統以新的操作環境運作;但卻可模擬過去環 境。

6 .有時針對特別的出版品,考慮維護原來技術和僱用適合的專業人員之可能 性,使出版品可以原來形式獲得。

7.說明文件要和出版品一起保存。

8 .進行週期性的檢視,以確定出版品是否永久保存或僅保存一段時間,或者應 予淘汰。

(14)

[ 1 6 ]David Haynes,“Electronic Publications: an Agenda for National Libraries and Publishers,”

Alexandria 11:3 (1999), pp.167-179.

五、 國際上的調查研究

(一) 1998年Haynes之調查

H a y n e s在1 9 9 8年曾針對歐洲地區的國家圖書館和電子出版品的出版者實施問 卷調查,以確定關於典藏電子出版品的重要議題為何。[16]

1.調查對象

主要以歐洲國家圖書館館長聯盟(Conference of European National Librarians,

以下簡稱C E N L)和歐洲出版者聯盟(Federation of European Publishers,以下簡稱 F E P)聯合委員會的成員及其代表為研究對象。包括歐洲地區 1 8所國家圖書館、 2 所國家級學術圖書館、7個出版者協會及13家出版社。

2.調查目的

確認國家圖書館和出版者間具有共識的相關議題,以及建立未來討論的優先 順序。

3.調查問卷內容

問卷內容包括基本背景、未來契約或法規的範圍及電子出版品的採訪等三部 分,其中前兩部分是以國家圖書館和出版者為作答對象,而第三部分則以國家圖 書館為答題對象。

(1)第一部分內容:除基本資料外,包括各國是否已有存在的契約或法規;

( 2 )第二部分未來契約或法規的範圍:包含電子出版品典藏地及責任者、電子 出版品的定義(應納入的出版品類型、以何種契約規範,如法定送存或志 願送存等)、各類被典藏之電子出版品應以送存或購買方式獲得或被何種身 分的人使用及其使用方式、相關重要議題排序(電子出版品送存、著作 權、檢索條件、詮釋資料和書目檢索、資料典藏、維護與保存、付費制 度、數位化、文件供應、數位圖書館、其他);

( 3 )第三部分電子出版品的採訪:包括是否有電子文件的採訪政策、電子出版 品的供應者或出版者、是否具有與出版社間的使用權契約、電子出版品的 採購來源(送存、免費從出版者獲得或志願送存等)、使用許可權(轉置、

複印、使用方式)等。

(15)

[17]Woldering Britta et.al,“The European Library (TEL) – The Gate to Europe’s Knowledge: Milestone C o n f e r e n c e ,” Retrieved May 20, 2004, from http://www. e u r o p e a n l i b r a r y. o rg / t e l _ milconf_2002_report.htm.

4.調查結論

國家圖書館認為前五項重要議題分別為電子送存( Electronic Deposit)、資料 典藏(A r c h i v i n g)、著作權(C o p y r i g h t)、詮釋資料(M e t a d a t a)、檢索條件(Te r m s of Access );出版者則認為前五項重要議題為著作權、檢索條件、付費制度

(Payment Systems)、詮釋資料、文件供應(Document Supply)。因此,兩個團體前 三項獲得共識的議題分別為:

( 1 )著作權:尚有待討論,包括同意複製的範圍和何種情況允許複製(如以保 存為目的之情形下)。

( 2 )檢索條件:泝取用(A c c e s s):國家圖書館贊成免費開放公眾取用;而出版 者則對此意見不一。沴可獲取性(Av a i l a b i l i t y):國家圖書館贊成在館內任 何電腦皆可取用;而出版者認為要有範圍限制。沊使用人數( Number of users):國家圖書館對此選擇較寬鬆的規範方式;而出版者則較意見不一。

( 3 )詮釋資料:國家圖書館與出版者皆關心是否能經由網路能便利的取得資 源,在歐洲、北美及澳洲正在積極從事研究工作,包括數位物件識別

(Digital Object Identifier,DOI)的發展及Z39.50的運用;已有數個團體在積 極探索詮釋資料技術議題。

(二) 2001-2003年歐洲圖書館計畫之調查

歐洲圖書館計畫(The European Library,T E L)為歐盟的資訊社會技術計畫

(Information Society Technologies Programme)項下之子計畫,自2 0 0 1年2月開始為 期3 0個月。目的在各國國家圖書館數位和傳統館藏分散編目的基礎上,為全歐洲 資訊服務建立技術、法律和組織基礎。未來的使用者可以經由單一介面使用單一 查詢指令蒐尋歐洲國家圖書館的館藏並取得文件,也可以直接取用電子出版品。

計畫重點在定義和釐清著作權和授權議題,以及發展運作模式(Business Model)。[17]

1 9 9 8年David Haynes之調查經過數年後,T E L成員認為技術和制度上已有更進 一步的發展,有重新調查之必要,即分別針對歐洲地區國家圖書館和出版者進行 問卷調查。2 0 0 1年4月起進行國家圖書館問卷調查,同年 11月發行調查結果研究報

(16)

[18]Marco de Niet, TEL Digital deposits state of the art review (The European Library, 2001), pp.1-83.

Retrieved May 20, 2004, from http://www.europeanlibrary.org/pdf/tel_results_d11_ v02. pdf.

[19]Liesbeth Oskamp and Koninklijke Bibliotheek, Report on current practices among publishers regard - ing the deposit of digital publication (The European Library, 2003), pp.1-29. IST- 2 0 0 0 - 2 5 3 4 7 . Retrieved May 20, 2004, from http://www.europeanlibrary.org/pdf/tel_d1.2v1.0.pdf.

告。[ 1 8 ]而2 0 0 2年1月起進行出版者問卷調查, 2 0 0 3年7月發行調查結果研究報告。

[ 1 9 ]以下即根據兩份問卷調查報告內容,依調查對象、調查目的、調查問卷內容及

問卷調查結果四個項目,整理如下:

1.歐洲地區國家圖書館問卷調查

( 1 )調查對象: C E N L成員之 4 1所國家圖書館問卷調查,共有 3 2所圖書館回覆 問卷。

(2)調查目的:調查歐洲地區國家圖書館數位送存現況。

( 3 )調查問卷內容:包括基本資料、送存圖書館之內容和立法狀況、與出版者 關係、數位送存圖書館之技術建設、數位文件編目、使用權、其他建議等 七大部分,再細分為56個子題。

( 4 )調查結果:泝幾乎所有國家的數位出版送存已有進展,但數位送存仍處於 實驗階段。沴這些國家圖書館的館藏發展政策須更精確;技術建設仍在建 構階段;工作流程須更明確。沊各個國家圖書館的取用政策皆不盡相同,

與出版者簽訂協議或立法,有些定點取用或可能定點或遠端取用,或只有 員工才能取用。數位文件永久保存議題特別為國家圖書館所關注。沝在調 查中,有1 7個國家已有電子出版品的法定送存法,但大多數僅限於實體電 子出版品。沀線上出版品送存之立法,在歐洲國家仍進行緩慢。但已有 1 3 個國家圖書館已與出版者建立數位出版品志願送存契約。

2.歐洲地區出版者問卷調查

( 1 )調查對象:問卷由歐洲國家圖書館館長聯盟( C E N L)發放,附隨歐洲出版 者聯盟(FEP)推薦信,共39家出版者回覆。

(2)調查目的:調查歐洲地區出版者數位送存現況。

( 3 )調查問卷內容:包括個人資訊、送存實施、取用、書目資訊、付費問題、

TEL會議/研討會、相關建議等七大部分,再細分為21個子題。

( 4 )問卷調查結果:泝國家圖書館與出版者間必須有更多的溝通,要去充分學

(17)

[20]同註1。

[21]同註2。

習如何達成兩者間最理想的合作關係,調查顯示目前只是剛開始。沴國家 圖書館和出版者間之數位出版品送存須在雙方協議同意之情況,才能使出 版者支持TEL計畫。因為各國情況不同,各別出版者有其期望和需求。

六、 電子出版品法定送存立法的架構和內容

近年來,一些國際組織如 I F L A、U N E S C O皆制定電子出版品法定送存立法之 準則或指南,以供各國參考,並強調沒有所謂的法定送存「立法典範」(M o d e l L e g i s l a t i o n),各國應配合各自需求,因地制宜,制定符合本國國情之法案。以下 分三部分探討,首先說明電子出版品法定送存立法所需之準備,其次列出由 I F L A 訂立的法定送存立法架構,最後列舉三份電子出版品志願送存協議架構,以供日 後制定規則之參考。

(一) 法定送存立法之準備

西元1 9 9 6年U N E S C O的研究報告,即針對開發中或已開發國家的國家圖書館 提供如何擬定電子出版品的法定送存提案以及如何保存及維護相關出版品的指導 方針,其中包含九個建議項目,適用於一般立法修正或電子出版品的立法發展。[ 2 0 ] 在報告中也提及新法提案的準備過程非常耗時,並沒有明確及快速的規則可做為 進行的依據,工作小組只能藉由其會員國及其它國家的經驗做出建議。表一即摘 要整理電子出版品法定送存立法所需之準備。

(二) 法定送存的立法架構

西元2 0 0 0年I F L A出版的「法定送存立法準則」,介紹法定送存制度之立法架 構,分為基本原則、立法原則、法定送存要素、送存品、電子出版品等五大項,

將送存品的範圍擴大至電子出版品,賦予國家送存單位法律基礎,提供尚未立法 或準備修法的國家作為參考,以下即擇要列出內容項目:[21]

1.基本原則 包括七項:

(1)法定送存應為法律義務,不建議實行志願送存。

( 2 )法定送存是國家的責任,但如果地方政府發展自己的法定送存制度,不應 阻止。

(18)

立法準備建議項目 內容綱要 1 .準備提案的負責單

2.參與者的投入

3.立法的形式

4.應用的範圍

5 .所包含的電子出版 品類別

6.保存

7.立法中使用的術語

8 .電子出版品的合適 送存單位

9.新立法的施行

-準備提案的責任最好歸屬於可由該立法而受益的單一機構。 1 .由 國家送存單位主導:澳洲、英國、西班牙。2 .由政府部門主導:

法國、丹麥、芬蘭。

-準備提案的負責單位需要能影響政府並要與參與該過程的單位 研商。參與者包括: 1 .使用者。2 .出版者。3 .送存單位。也有必 要與政府預算單位協商。

-法定送存制度設立的方式一般有三種:1 .法定送存法:法國、芬 蘭、瑞典。2 .著作權法:澳洲、英國、美國。3 .國家圖書館法:

加拿大、德國。

-法定送存規定傳統上只應用於本國的出版品。電子出版品必須 要衡量要收藏的資料以及如何收藏。如 C D - R O M的電子出版品 就類似印刷版本,但電子網路出版品更為複雜,立法時要特別 著眼於應用的國家界線。

-建議新立法的提案範圍應儘可能的廣泛,同時包含只以電子型 式出版的作品及平行型態出版的作品。

-電子型態的生命周期較短,除非能確保其以某種型態維護而可 以再版。法定送存規定必須載於文字,如此送存單位方有權利 能基於保存的目的而複製、重製或移動送存的出版品。

-建議尋求新立法的國家應嘗試取得類似像「出版」及「圖書」、

「印刷」等字詞的廣義解釋,以避免需要經常修法。國家圖書館 可考慮已被數個國家做為範本的挪威立法做為參考。

-不是每個國家都有成立電子出版品的儲存單位。合理的做法是 由國家圖書館主導找尋適合的送存單位來儲存電子出版品。指 定多媒體製作的送存單位較困難,因為其中包含聲音、錄影帶 及文本等,挪威立法的解決方法是將其依據主要的媒體來做分 類。

-已經開始施行非書資料法定送存立法的國家,應採取漸進的方 式。可從實體 C D - R O M s與C D - I s著手,並開始進行線上出版品 做為館藏及儲存的實驗,線上出版品的問題必需要先解決法律 及著作權的相關問題。實務上,決定所要收藏的項目是依據國 家圖書館有怎樣的技術能力可以應付。

資料來源:整理自 Conference of Directors of National Libraries, The Legal Deposit of Electronic Publications (Paris: UNESCO, 1996), Retrieved November 14, 2001, from http://www.unesco.org/webworld/memory/legaldep.htm.

表一:電子出版品法定送存立法所需之準備

(19)

(3)送存品為國家財產,送存機構應妥善負起保存之責。

(4)出版資料皆應送存,除非法律列出排除項目。

(5)送存者不應要求任何補償金。

( 6 )不論館內使用或館際互借,送存品應提供讀者免費使用,但收取合理的行 政管理費,並不違反免費使用原則。

(7)著作權應予修正,允許送存機構擁有以長期保存為目的之複製權。

2.立法原則 包括六項:

( 1 )法定送存法律可為獨立法源或其他法律的一部分,如果為著作權法之下,

應註明送存品與著作權無直接關聯。 

(2)法律應反映所有的基本原則。

(3)法律應清楚說明法定送存的目的。

(4)法律應要求法定送存為強制執行義務並規定罰則。

(5)法律用語應清楚、正確、精簡和易讀,避免模糊。

(6)法律內使用的名詞應清楚定義,以確保立法者的意念能被瞭解。

3.法定送存要素

包括出版地;廣泛原則、送存者、送存機構、送存數量和送存期限。

4.送存出版品

包括九種類型:圖書、樂譜、期刊、小冊子與抽印本、靜態圖像資料、政府 出版品、地圖、微縮資料及視聽資料。

5.電子出版品

應說明下列原則:

(1)不論是實體或線上電子出版品,皆須與其附件一起送存,如軟體等。

( 2 )動態線上電子出版品應送存。送存方式為出版階段中定期送存和停止出版 最後一版之送存。第一版應優先送存。無經過組織或編輯的資料庫不應納 入法定送存。

(3)法律應保障國家送存機構的註冊讀者擁有使用送存電子出版品之權利。

( 4 )為避免送存的電子出版品被濫用,送存機構應適當限制使用;而出版者或 製造者應允許最低數量的使用人數。

(5)可能需要修改著作權法,以允許送存機構下載和複製電子出版品。

(20)

[22]Conference of European National Librarians/Federation of European Publishers (CENL/FEP), “State- ment on the Development and Establishment of Codes of Practice for the Voluntary Deposit of Electronic Publications,” Retrieved November 15, 2001, from http://www.bl.uk/gabriel/fep/

(三) 志願送存協議之內容架構

礙於正式立法和修法過程緩慢而冗長,制定電子出版品志願送存法成為過渡 時期的一種替代性方案。志願送存制度主要在解決於正式立法前,全國電子出版 品在送存制度中之遺漏;志願送存制度目前被認為將可以扮演一個前導階段角 色,在定義、程序和控制的問題予以認同時,根據執行經驗加以評論和改良,幫 助制定有效和可行立法的過程;而此制度的目的是志願的,且對出版者而言並無 法定上的義務得去遵行;但是,出版者仍被要求和鼓勵根據此規範送存電子出版 品至國家圖書館。[22]表二即列出三份國際上已通過的志願送存協議之內容架構。

表二:電子出版品志願送存協議之內容架構

說明:*志願送存協議名稱◎參與協議單位 資料來源:整理自

協議名稱與單位 內容架構

*電子出版品志願送存 規則的發展和建立之 聲明(1999年)

◎歐洲國家圖書館館長 聯盟/歐洲出版者聯盟

*英國非印刷出版品志 願送存規則(1999年)

◎英國三個出版協會/

六所送存圖書館

*荷蘭電子出版品送存 協議(1999年)

◎荷蘭國家圖書館/

荷蘭出版者協會

-包括十三項: 1 .出版地。 2 .出版品媒體類型。 3 .出版品送存內 容。4 .排除送存。 5 .送存格式。 6 .出版品送存主題。 7 .送存份 數。8 .送存出版品的取用契約。9 .進一步的限制取用。1 0 .送存 電子出版品之列印。 11 .送存出版品之下載和儲存。 1 2 .以保存 為目的之複製。13.送存生效日。

-包括十四項,及五項附錄:1 .出版地。2 .出版媒體。3 .一種以上 媒體呈現之出版品。4 .送存出版品之種類。5 .排除送存。6 .送存 格式。7 .指定送存。8 .施行日期。9 .送存份數。1 0 .送存出版品之 取用協定。11 .送存出版品之進一步限制取用。1 2 .送存出版品之 列印。1 3 .送存出版品之下載和儲存。1 4 .以保存為目的之複印。

另有附錄五種:1 .線上出版品。2 .網路安全和取用控制機制之可 行性研究。3 .管理影響評估。4 .保存策略。5 .監督機制。

-包括八項: 1 .電子出版品之送存。 2 .紀錄。3. 儲存。4 .獲取方 式。5.資料利用。6.財政觀點。7.保護條款。8協議期限。

(21)

[23]同註16。

[24]National Library of Australia,“National strategy for provision of access to Australian electronic publi- cation: a National Library of Australia position paper,” Retrieved April 20, 2003, from http://www.nla.gov.au/policy/paep.html.

1.Conference of European National Librarians/Federation of European Publishers ( C E N L / F E P ),“Statement on the Development and Establishment of Codes of Practice for the Voluntary Deposit of Electronic Publications,” Retrieved November 15, 2001, from http://www.bl.uk/gabriel/fep/.

2.Department for Culture, Media and Sport Working Party,“Code of practice for the voluntary deposit of non-print publications,” Revised version, September 1999, Retrieved April 11, 2002, from http://www. n l s . u k / p r o f e s s i o n a l / l e g a l d e p o s i t / n o n- print/code.html.

3.Koninklijke Bibliotheek,“Arrangement for depositing electronic publications at the deposit of Netherlands Publication in the Koninklijke Bibliotheek,” Retrieved April 11, 2002, from http://www.kb.nl/kb/dnp/overeenkomst-nuv-kb-en.pdf.

七、 送存電子出版品取用權規範

電子出版品的取用問題是電子出版品法定送存相關議題中,造成國家送存機 構和出版者間最主要的衝突和緊張來源。送存機構希望送存出版品能自由無阻的 提供讀者使用,以達到利用和資訊自由之目的;然而出版者則擔心過度開放利用 將導致利潤損失。因此,有限制的取用和制定取用規範,將有助於雙方尋求得平 衡點並達到認同的共識。

(一) 歐洲地區的調查 1.取用問題(Access)

在H a y n e s 1 9 9 8年以2 0所歐洲國家圖書館和 2 0家歐洲地區出版單位為對象的調

查報告中[ 2 3 ],針對取用問題調查,幾乎所有的國家圖書館皆認為典藏的電子出版

品應開放給任何眾使用,不論此出版品是購買或送存而來的。這些國家圖書館有 下列幾點看法:

( 1 )就送存而言,典藏數位出版品必須為大眾所獲得,藉此滿足其研究需求,

無關該出版品是如何蒐集來的。

(2)取用不應限制於特定的使用群。

(3)根據著作權法在安全的電腦上取用。

但也有兩所國家圖書館認為應另訂授權書以規範取用限制。另一方面,出版 者則認為應依據授權書規範來取用資料。

(22)

2.獲得方式(Availability)

H a y n e s同時也針對獲得方式(Av a i l a b i l i t y)調查,沒有一所國家圖書館認同其 所典藏的出版品只能限制在一臺電腦上取用。表三為歐洲地區電子出版品獲得方 式調查結果。根據研究結果可發現,國家圖書館較傾向開放利用,而出版者則有 商業利益上的考量較傾向於限制利用。

(二) 澳洲

1.澳洲電子出版品取用規定

有鑑於電子出版品的重要性日增,澳洲國家圖書館特制定一份聲明書「澳洲 電子出版品取用規定」,以確保電子出版品得以永久取用。[ 2 4 ]內文提及,電子出版 品的永久取用議題無法單獨討論,涉及到許多相關議題,例如法定送存、取用情 形、館藏發展、著作權、編目等問題,並針對這些議題列出十五項關於電子出版 品取用的建議。其中強調法定送存是確保持續取用的重要因素,而圖書館、檔案 館、製作者和創作者應發展合作關係,以達永久取用目標。

2.澳洲送存CD-ROMs和其他電子資料之使用政策

西元2 0 0 1年澳洲國家圖書館制定一份關於送存 C D - R O M s和其他電子資料之使 用政策,有八項內容如下:[25]

表三:1998 Haynes歐洲地區電子出版品獲得方式調查結果

資料來源:整理自David Haynes,“Electronic Publications: an Agenda for National Libraries and Publishers,” Alexandria 11:3 (1999), pp.167-179.

[25] National Library of Australia, “Policy on the use of Australian CD-ROMs & other electronic materi- als acquired by deposit,” Retrieved January 13, 2003 from http://www.nla.gov.au/policy/cdrom.html.

調查對象

調查項目 國家圖書館 出版單位

送存出版品 單機取用:3所。 單機取用:7家。

館內任何電腦取用:13所。 館內任何電腦取用:8家。

提供外部網路取用:5所。

購買出版品 館內任何電腦取用:11所。 應根據授權書規範。

提供外部網路取用:8所。

送存出版品同時間使用 同時間超過一人取用:13所。 同時間超過一人取用:9家。

同時間單一人使用:8家。

(23)

[26] 同註1。

[27] 同註22。

( 1 )確保C D - R O M s和其他機器可讀產品,包括磁碟、附隨軟體和文件,編入國 家圖書館線上目錄和國家書目資料庫。

( 2 )確保產品和任何附隨軟體的實體安全,僅能允許圖書館人員處理(包括在 圖書館管控下的承包商等)。

( 3 )允許複製合理比例的資訊。「合理比例」定義於 1 9 6 8年著作權法第十條第 二款。

(4)關於著作權法中取用規定,對使用者提出適當告示。

(5)只提供館內取用。

(6)確保僅能單機獲取資訊而非網路,且不可館際互借。

(7)禁止下載裝置和研究或操作軟體。

(8)儲存和管理遵循「澳洲保存實體格式電子出版品」政策。

(三) 美國

美國國會圖書館與出版者達成有關 C D - R O M s的詞彙及使用情況的正式協議,

協議內容有四:[26]

1 .定義送存二份複本及允許在國會圖書館內將二份複本於二臺獨立的工作站上 使用。

2.定義僅送存一份複本,在國會圖書館內同時供五間閱覽室在網路上使用。

3.下載協議:送存單位可以決定能否允許下載。

4.宣告國會圖書館內的CD-ROMs使用政策。

(四) 歐洲國家圖書館館長聯盟/歐洲出版者聯盟(CENL/FEP)

「電子出版品志願送存規則」的發展和建立之聲明,規範送存出版品取用協 議,內容如下:[27]

所有的電子出版品,在只送存一份之情況下,或全國有多所送存圖書館,每 所圖書館僅有一份複本,其取用標準是由圖書館授權使用者在經由安全之內部網 路電腦每次僅供一人於館內取用。如果出版者無特別指定,則將視上述取用方式 為預設取用標準。而如果只送存單份複本且出版者有要求特別指定取用標準,便 有下列各種同意之標準取用模式:

(24)

[28]同註1。

1 .在送存圖書館內每次僅限一人取用,經由內部網路每次授權一人於特定的終 端機取用。(出版者若無特別指定,此將為預設情況)

2 .僅有一份送存,且在送存圖書館有多處分館或一國內有一所以上的送存圖書 館之情形,在分館或送存圖書館間,透過一個安全的網路機制在每個圖書館 的指定電腦中取用,可以泝透過整個網路,每次一人使用,或沴在每個送存 圖書館內,每次一人使用。

3.允許一人在送存圖書館內的單機工作站取用。

4 .國家圖書館儲存一份電子出版品,但不提供直接取用。僅提供圖家圖書館閱覽 室座位之特定的電腦,於特定時間直接經由出版者的伺服器提供免費取用。

另外,任何在送存圖書館或在送存圖書館之間做較大範圍的取用,或以文件 傳遞和館際合作為目的之取用,須在出版者清楚之授權和其所定訂的付費制度下 獲得允許。

(五)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

關於送存電子出版品的取用和檢索, U N E S C O的研究報告提供更進一步的思 考觀點:[28]

1 .除了著作權法正當使用的情形下,應確保有限制的使用,除非著作權人同意 額外的使用方式。

2.考慮使用者輔助設備:如線上或離線的簡介、教學手冊;桌上輔助設施。

3 .制定取用政策明定何者可以做和何者不能做。設計合理的資訊下載限制,不 論是紙本或磁碟。確保讀者知道著作權法的複製限制。

4 .設置一個安全的指定區域環境,供讀者使用送存之電子出版品,以保證遵循 著作權法和送存規則。

5.思考可能的複製或下載規定,以供館員處理讀者要求時參考。

6 .在複製或下載不允許情況下,確保工作站只供線上參考,而不含使用者存取 裝置,以防複製和下載。(取用限制)

7.確保無下載裝置或應用軟體。(下載限制)

8.確保有一可滿足需求的目錄以供使用。

9.思考使用者可下載所查尋的送存館藏書目資訊之可能性。

(25)

[29] Peter Hoare,“Legal Deposit of Electronic Publications and Other Non-Print Material: an International Overview,” Alexandria 9:1 (1997), pp.59-79.

[30] 同註1。

10.確保當使用者申請使用送存館藏時有清楚的說明,應提供書面指南。

制定電子出版品取用規定是必須的,國家送存單位透過與出版單位之協商,

達成雙方皆可接受的取用方式,才能符合彼此的利益需求。圖書館可以確保電子 出版品的永久保存和取用,並將之編製於國家書目和線上資料庫中,使出版資訊 得以公開宣傳,而出版者將樂意於有人願意替其保存和維護出版品。

八、 各國電子出版品送存發展概況

(一) 各國發展概況

經由分析國外相關研究發現,近年來各國紛紛針對法定送存法修法或新立法 案,以因應原有法定送存規定未能將電子出版品納入規範的窘境。尤其在西歐國 家、澳洲、加拿大及美國尤為明顯。而國際組織間也有許多合作關係與提案,如 前述之國家圖書館館長聯盟( Conference of Directors of National Libraries,

CDNL)、IFLA、UNESCO等。

H o a r e在1 9 9 7年曾針對國際上電子出版品和其他非刷資料的法定送存情況,作

一瀏覽。[ 2 9 ]介紹澳洲、奧地利、加拿大、丹麥、芬蘭、法國、德國、義大利荷

蘭、挪威、西班牙、瑞典、瑞士及美國等 1 4個國家,每個國家分為立法情況和提 議修法,以及實際情況作討論。

U N E S C O的研究報告,在附錄中亦簡介澳洲、加拿大、丹麥、芬蘭、法國、

德國、義大利、荷蘭、挪威、南非、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國和美國等國家的 電子出版品法定送存情況,並針對加拿大、法國及美國做個案研究分析。[30]

M u i r在2 0 0 1年針對各國在數位出版品的法定送存和保存的相關研究和發展活 動進行探討,其中並簡介了五所國家圖書館所進行的前導送存圖書館計畫,包括 加拿大國家圖書館的電子出版品前導計畫( Electronic Publications Pilot Project,

E P P P)、荷蘭國家圖書館的荷蘭電子出版品寄存計畫( Depository of Netherlands Electronic Publications,D N E P)、澳洲國家圖書的潘朵拉計畫( Preserving and Accessing Networked Documentary Resources of Australia,PA N D O R A)、芬蘭國家

(26)

圖書館的EVA計畫及瑞典國家圖書館的Kulturarw3計畫。[31]

澳洲國家圖書館的數位資訊保存取用網站,有法定送存專門主題介紹,包括 1 4個國家的實行現況和相關連結,此網頁並經常更新。[ 3 2 ]其所介紹的國家包括澳 洲、奧地利、加拿大、丹麥、芬蘭、法國、德國、日本、荷蘭、挪威、南非、瑞 典、英國及美國等14個國家。

M a r t i n則針對目前網路電子出版品在各國的管理現況作一整理,包括立法情 況、送存方式、方法和政策、相關規畫、與出版者的協商、取用及實行等項目。

[ 3 3 ]表四為網路電子出版品之管理:各國現況一覽表,即參考該文獻內容及最新發

展,整理而成。

(二) 網路資源之蒐集

除了電子出版品的送存研究外,網路資源的蒐集也是國際上的研究重點之 一。網路資源的蒐集方式,約可分為兩類,一是經過高度選擇予以蒐集(如澳州 之潘朵拉計畫),一是不經選擇全部蒐羅(如瑞典之K u l t u r a r w 3計畫)。西元1 6 6 1年 瑞典皇家圖書館即擔任典藏所有瑞典印刷式出版品之任務,而在 1 9 9 6年開始推動 K u l t u r a r w 3計畫,測試蒐集、保存和提供取用可在線上取得的瑞典電子文件之方 法,凡可經由線上取得之文件則視之為出版品。特別針對期刊、靜態文件、動態 文件列為優先蒐集對象。資料庫、討論群、F T P則非列為較後之蒐集順序,目的在 經由程式自動蒐集每一件瑞典網路上之文件。以下即簡要介紹 K u l t u r a r w 3計畫內 容:[34]

1.網頁的蒐集

(1)怎麼做?蒐集什麼?

蒐集全部的資料,沒有經過選擇,不論內容或格式,採用這個方式有幾個理 由:泝沒有人知道什麼樣的資訊下一代認為是重要的。沴電腦儲存設備愈來愈便

[31] 同註14,頁676-677。

[32] National Library of Australia,“PADI-Preserving Access to Digital Information: Legal deposit,”

Retrieved April 11, 2002, from http://www.nla.gov.au/padi/topics/67.html.

[33] Elizabeth Martin,“Management of networked electronic publication: a table of status in various coun- tries,” Retrieved April 11, 2002, from http://www.collectionscanada.ca/obj/r7/f2/r7-100-e.pdf.

[34] Allan Arvidson,“Multurarw3,” In Preserving the Present for the Future: Conference on strategies for the Internet Proceedings 18-19 of June 2001, ed. Quick Trans (Copenhagen: Danish National Library, June 2001), pp.101-103.

(27)
(28)
(29)
(30)
(31)
(32)

宜,事實上蒐集全部的資料可能比蒐集經過選擇的資料還省成本。

如何定義什麼是網路上的瑞典資料( Sweden on the Internet)。在此計畫定義 為:泝任何最後以. s e為結束的網址。沴以瑞典地址或電話註冊的com, org 和n e t網 域。沊在.nu下之瑞典網域(Niue, nu意指目前在瑞典)。

文件形式沒有經過任何選擇,如所有的圖片、聲音和其他檔案形式皆蒐集。

但要蒐集完整很困難,總是有些網頁無法找到或是註冊錯誤等問題。

(2)策略

蒐集策略是採取資料快照( S n a p s h o t s)[ 3 5 ]的方式一年數次。藉由自動蒐集程 式(R o b o t)蒐集每一網頁。這種方式每一次會儲存一份完整的瑞典網頁。至於大 型網站,則須花費長時間才能蒐集完整。目前每年僅蒐集少數幾次的是網頁新 聞,在未來這樣的資料會試著去取得每一卷期。一般來說,需要去區別不同的資 料,如日報每天蒐集,週報每週蒐集等。

2.網頁上的瑞典資料(Sweden on the Web)

自計畫開始到 2 0 0 0年止,下載七次瑞典網頁。於 2 0 0 0年時一次的下載,便蒐 集了三千萬個檔案,約一千五百萬個網頁。檔案約一千 G B。找到超過一百個不同 的MIME- 形式。然而四個最一般的格式為 t e x t / h t m l、t e x t / p l a i n、i m a g e / j p e g、

i m a g e / g i f,占所有文件的9 7 %。約找到八萬七千個網頁伺服器,其中約 4 0 %不是在 瑞典網域.se之下。

3.資料的取用

在取用典藏資料方面,以一般取用網頁的方式為優先考量,如:全文檢索。

而傳統的圖書館方法,如:編目、Z 3 9 . 5 0等則列為較後面之順序。一般網頁瀏覽工 具和方式目前已可獲得,並不需使用特別的存取軟體或瀏覽器。而很多圖書館標 準尚未妥善足以應用於網頁資料。

4.數位資訊的保存

[ 3 5 ]S n a p s h o t s,中文稱快照或資料快照。在資料處理方面,通常是指抓住某一小段時期的部分時間

點資料,這種在某時間點瞬間抓住的資料,可能會、也可能不會代表一段較長期間的所有事件 ( e v e n t )。基本上,資料快照技術可紀錄使用者意圖留下的所有資料,而不必考慮自從上一次快 照之後,其間的資料有何變動。在L i n u x作業系統,s n a p s h o t也可以指使用中( l i v e )檔案系統的備 份。修訂日期: 2 0 0 0 . 1 2 . 1 5。資料來源: i t b a s e資訊百科。上網日期: 2 0 0 4 . 5 . 3 1。網址:

http://www.cnpedia.com/Result/Eword.Asp?Eword=Snapshot。

(33)

當組織資料時必須將取用方式納入考慮。數量和檔案的大小也扮演重要的角 色。至2000年止蒐集約一億一千萬個檔案,約三千GB。最重要的是:

(1)原件必須不被改變。

(2)每一物件的metadata必須儲存,如:URL和時間標籤。

(3)檔案必須以容易取用的方式組織之。

5.立法

目前無法供大眾取用典藏之網路資料,常肇因於無立法依據。瑞典教育部出 版電子出版品法定送存報告,報告中建議:賦予皇家圖書館與聲音動畫檔案館

(Archive for Sound and Moving Pictures)蒐集網路資料的任務,並應採取 Kulturarw3計畫目前之使用方法。

然而皇家圖書館認為取用網頁典藏的規則應與其他法定送存資料相同。此涉 及了法定送存法和確保每位民眾免費取得資訊之權利,報告中尚未做出任何決 定。

九、 臺灣地區現況調查

根據筆者在2 0 0 4年針對臺灣地區電子出版品送存之實施現況所進行的一份調 查,經由訪談和問卷調查瞭解國內圖書館界人士和出版界人士對此議題之態度和 相關意見。[ 3 6 ]在問卷調查方面,針對國內出版界人士進行電子出版品法定送存之 認知和相關議題看法,篩選出 8 2家出版單位發放問卷;在訪談方面,針對部分國 內出版界人士和圖書館界人士進行訪談,以深入瞭解雙方對電子出版品法定送存 制度之看法和建議,共計訪問六家出版單位之代表和四位圖書館界人士。

研究結果發現:(一)超過半數出版界人士不瞭解「出版品法定送存」的意義、

目的,以及電子出版品送存之規定。(二)圖書館法內規範出版品送存範圍不明確,

出版品定義有待釐清。(三)電子媒體的複雜性,單憑立法中概括式規範及罰則,無 從執行;如要落實,國家圖書館應制定執行細則及進行實際上的協商。 (四)送存現 況方面,紙本出版品送存率約八成五,電子出版品送存尚未推動和實施。 (五)出版 界人士多數認同電子出版品書目資訊之利用價值。(六)國內電子出版品永久典藏尚

[ 3 6 ] 花湘琪,「電子出版品法定送存制度之探討」(臺北縣:淡江大學資訊與圖書館學研究所碩士

論文,2004.6)。

(34)

未規劃,所涉及之前三項重要議題為:著作權、取用權和付費制度。 (七)電子出版 品送存尚未獲得出版單位之認同,而館內單機使用則被部分出版單位所接受。 (八) 出版單位認為使用者付費、補償金及獎勵制度,可降低送存所造成之經濟損失;

而電子出版品送存僅作為典藏之用,如提供使用則另外購買,為目前較合理之方 式。(九)明確的政策及合理的機制是出版單位願意與國家圖書館進行合作的重要考 量因素之一。

十、 建 議

在法定送存制度運作的過程中,將涉及許多相關團體,如送存單位、出版 者、使用者或政府資金補助單位。就出版者和圖書館間之利益衝突來看,國家圖 書館面臨電子出版品徵集和保存的問題,但就出版者的角度而言,所關注的是如 何保護自身的商業利潤以及持續享有產品在市場上帶來的經濟利益。 [ 3 7 ]如何尋求 出版界和圖書館雙方可接受的共識和平衡點,以創造雙贏局面,讓使用者成為最 大受惠者,乃為未來但卻迫切值得研擬之議題。以下即提供數點建議,提供國內 實行電子出版品法定送存制度時之參考:

(一) 國家圖書館應加強推廣與宣導出版品法定送存之觀念

根據臺灣地區之調查結果顯示,雖然紙本出版品的送存率約有八成多,但卻 有超過一半的出版界受訪者不熟悉出版品法定送存一詞的意義與目的,建議國家 圖書館應加強對出版品法定送存觀念的推廣與宣傳。雖然紙本送存率與早期相較 已有顯著的提升,但應增加與出版單位的互動與溝通,傳達此制度不只是條文規 定,出版品送存與國家文化保存和傳承息息相關,瞭解此制度背後之意涵時,將 會增加其參與感和責任感,為保存文化共盡心力;同時也可為日後推廣電子出版 品法定送存時奠定基礎。宣傳和推廣方式可運用各種媒介,如編印說明手冊並確 實發送至出版者手中、編印宣傳海報及 D M、在出版業界相關刊物上不定期廣告、

在相關網站上刊登相關資訊、發送電子報、不定期的辦理與出版界交流的座談會 或研討會等。而大多數出版界都不熟悉電子出版品送存的規定,與相關配套措施 尚未建立,國家圖書館尚未開始推動有關。電子出版品的推廣與宣導,尚待相關 配套措施制定後,才能依規定推動。

[37]同註16,頁167。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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