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辦理
「雕光見影-105 年全國皮影戲及創意影戲表演比賽」實施計畫
一、目 的:為落實傳統影戲藝術之推廣,以學校及社區為據點,融入藝 術課程,結合社團活動,獎勵師生及民眾一起從事皮(紙)
影戲演出,並藉此比賽活動呈現推廣傳承效果。
二、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文化部
(二)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三)協辦單位:全國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三、辦理時間及地點:
(一)報名及比賽時間、地點:
1.報名方式:請於 105 年 8 月 1 日至 105 年 9 月 9 日前(依郵戳為 憑),將報名表傳真或郵寄至高雄市皮影戲館(820 高雄市岡山
區岡山南路 42 號,傳真:07-6250404,電話:07-6262620 轉 2803 施郁芬小姐)。
2.領隊會議:105 年 9 月 20 日上午 9 時於高雄市皮影戲館(各級學 校及個人遴派有關人員出席,當場並受理登記彩排,每一團體限
登記一次彩排時段)。
3.預演:105 年 9 月 26 日、27 日(星期一、二)於高雄市皮影戲 館。
4.比賽:105 年 10 月 5、6、7 日(星期三、四、五)於高雄市皮 影戲館。
四、比賽組別:
(一)皮影組:每組 8 人為上限。
1.教師及社會組 2.學生組:
(1)高中職組
(2)國中組
(3)國小高年級組
(二)紙影及其他材質組:每組 8 人為上限。
1.教師及社會組。
2.學生組:
(1)高中職組
(2)國中組
(3)國小高年級組
(4)國小中年級組
(5)國小低年級組 五、獎勵辦法:
(一)各獲獎團隊,均頒發高雄市政府獎狀乙紙,以茲鼓勵。
組別 名次 獎金(品) 數量
皮影組
特優
8,000 元(高中職組、國中組、國小
高年級組) 1 組
10,000 元(教師及社會組) 優等
6,000 元(高中職組、國中組、國小
高年級組) 1 組 8,000 元(教師及社會組)
甲等
4,000 元(高中職組、國中組、國小
高年級組) 1-2 組 6,000 元(教師及社會組)
佳作 獎品乙份 數組
紙 影 及 其 他 材 質組
特優
5,000 元(高中職、國中、國小高年
級、中年級及低年級各組) 1 組 8,000 元(教師及社會組)
優等
4,000 元(高中職、國中、國小高年
級、中年級及低年級各組) 1 組 6,000 元(教師及社會組)
甲等
3,000 元(高中職、國中、國小高年
級、中年級及低年級各組) 1-2 組 4,000 元(教師及社會組)
佳作 獎品乙份 數組
(二)社會組中,參賽者若有教職員工生得特優-甲等,可分別記功乙次、
嘉獎兩次及嘉獎乙次;學生部分,則由獲獎學校依學校相關規定予
以敘獎。
(四)指導老師請依下列額度敘獎:
1.特優(視同第一名):編導老師予以記功乙次;相關行政人員(含校 長)予以嘉獎兩次,其人數 5 人為限。
2.優等(視同第二名):編導老師予以嘉獎兩次;相關行政人員(含校 長)予以嘉獎乙次,其人數以 4 人為限。
3.甲等(視同第三名):編導老師予以嘉獎乙次;相關行政人員(含校 長)予以嘉獎乙次,其人數以 3 人為限。
4.佳作(視同第四名):編導老師獎狀乙紙、獎品乙份及相關行政人員 2 人獎狀各乙紙。
備註:每名老師限編導 2 組,每組限 1 名編導獎。
(五)前列人員參加各組比賽均獲獎時,以擇優不重複敘獎為原則,但編 導教師得以 2 組為限;已核予著作分數者,則不再另予行政獎勵。
六、報名及參賽辦法:
(一)報名時,繳交報名表、演出劇本(電腦打字、A4Word14 縱向橫 書列印,附交光碟片)及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書(如附件)。
(二)教師及社會組,每場演出以 20-25 分鐘為限,不足或超過每分鐘 扣 1 分,計時標準以表演形式開始(依聲音或動作先開始者為基 準)為計時開始;以表演形式結束(依聲音或動作後結束者為基 準)為計時結束,演出時間 24 分鐘時,由工作人員按短鈴 1 次提 醒,25 分鐘時按長鈴 2 次提醒(每次間隔 15 秒鐘),仍未結束演 出者,依規定扣分。
(三)學生組應設編導老師 1 人,演出時編導老師不可上台指導,每場 演出以 15-20 分鐘為限,不足或超過每分鐘扣 1 分,計時標準以 表演形式開始(依聲音或動作先開始者為基準)為計時開始;以 表演形式結束(依聲音或動作後結束者為基準)為計時結束,演 出時間 19 分鐘時,由工作人員按短鈴 1 次提醒,20 分鐘時按長 鈴 2 次提醒(每次間隔 15 秒鐘),仍未結束演出者,依規定扣分。
(四)繳交之劇本暨比賽演出之內容,主辦單位擁有拍攝、錄製、公播
與出版權。
(五)不予計分事項:比賽當天學生組參賽者需出示在學證明,違反本 計畫規定,非比賽者本人演出者,經舉發查證屬實,不予計分,
並須攜帶學生證或證明文件以備查驗。若參賽人員身分證明未 帶,且經舉發後 1 小時之內未能補繳驗正,則該團體之比賽成績 不予計分(為顧及時效,可以傳真代替原件)。
(六)取消資格:賽前發現冒名頂替參賽者,則取消該生參賽資格;事 後發現並查證屬實,取消該隊成績,並報所屬學校。
七、評分標準:故事內容 30%(含豐富性、創新性及流暢性)、演出 50%(操作、
影偶造形等)、音樂 20%,總分 100%。
八、獎勵標準:依照總平均分數之高低分別錄取,學生參加本活動各組比賽 均獲獎時,以擇優不重複敘獎為原則,但指導教師得以 2 組為限。(成績 未臻水準者,各獎項得以從缺)
(一)特優 (視同第 1 名,92 分以上)
(二)優等(視同第 2 名,88 分以上未滿 92 分)
(三)甲等(視同第 3 名,84 分以上未滿 88 分)
(四)佳作(視同第 4 名,80 分以上未滿 84 分)
十、附註:
(一)表演比賽參賽人員及指導老師更換時,需於比賽三天前提出 申 請,另參賽團隊於申請期限過後遇臨時狀況必須更換人員時,需 先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並提出相關證明,由主辦單位會議決議。
(二)評審委員由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依參賽組別聘請專家、
學者擔任評審。
(三)演出布幕、樂器,可向主辦單位(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申請借 用。
(四)幻燈機、投影機等加強演出效果器材,由參賽單位自備。
(五)報名資料即日起請至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http://khm.gov.tw)、
皮影戲館網站(http://kmsp.khcc.gov.tw)下載 。
(六)獲特優者由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另安排市內演出並酌予經費補助。
(七)比賽劇本,一律自行創作,不得抄襲他人作品,若須參考其他著
作,必先徵得原著者同意。若有違反規定者,其法律責任自行負 責。如有其他團隊認為有抄襲之嫌,應於比賽後 3 日內檢具證據,
具名送主辦單位提出檢舉(未具名者不予受理)。被檢舉團隊應於 接獲通知申覆之日起 3 日內提出申覆,由主辦單位延請學者專家 裁決處理。如經裁判抄襲或逾期未提出申覆者,取消其獲得之等 第,並需退還所頒發之獎金、獎狀及獎品。(原創劇本之定義以自 行編寫創作為主,而為故事劇本:如西遊記、白雪公主等類型故 事,不歸類於原創劇本,便無抄襲之疑,除比賽隊伍中有相同故 事相同編導的爭議上,便可提出抗議檢舉。)主辦單位擁有審核 權、修改及出版權,提送單位不得異議。
(八)凡參加比賽相關人員(含編導老師及相關行政人員),請各教育局 (處)、學校依實需要給予公假(課務自理),不另發給請假證明(名 額如下):
1.領隊會議每校 1 人。
2.預演:每團 2 人。
3.比賽:每團 2 人。
(九)參賽團隊應服從評審的評判,如有意見或抗議事項,須由領隊或 編導老師以書面提出,否則不予受理。抗議事項,以違反比賽規 則、秩序或比賽人員資格為限,並應於各該項比賽成績公布後 1 小時內為之(如對參賽人員資格提出抗議,應於該參賽隊伍離開 比賽台前為之),逾時不予受理。對評審委員所為之評分或其他如 技術性、學術性者不得提出抗議。抗議事項經監場主任書面受理 後,由監場主任及評審委員召集評審會議裁決並公布之。
(十)在比賽進行時,除主辦單位錄攝比賽實況外,會場中不得錄音或 錄影台上之演出。
(十一)由主辦單位依參賽名冊提供路程保險費(若為公務人員則不再 辦理本項保險)及 11 點至 1 點預演及表演單位午餐。
1.外縣市之團隊,以團為單位,每團酌予補助部份交通費(南部 每團新台幣 2,000 元,中部新台幣 3,000,北部及、東部、離島 等區,新台幣 5,000 元整),補助以 15 團為上限,並以報名時間 順序為依據,額滿為止。
2.本市甲仙、那瑪夏、茂林、桃源、六龜等特偏遠五個區,以團 為單位每團酌予補助部份交通費新台幣 3,000 元整,補助以 2 團為上限,並以報名時間順序為依據,額滿為止。
(十二)凡報名參賽即視同無條件同意授權主辦單位攝製各項比賽實 況,以發揮推廣教育功能。
(十三)曾獲高雄市國民中小學皮(紙)影戲團經費補助之校園扶植團 隊,均有義務報名參與「雕光見影-全國皮影戲及創意影戲創作 暨表演比賽」,無故未參加者,列入校園扶植團隊之考核,做為 未來經費補助額度之參考。
(十四)本活動獎金包含稿費、指導費及材料等費用。
(十五)比賽期間如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其它任何問題導致比賽無法進 行,主辦單位保有終止、修改計畫內容之權利。
「雕光見影-105 年全國皮影戲及創意影戲表演比賽」
教師及社會組(含教職員工及大專院校學生)報名表 縣市: 參加單位名稱:
團體組:□皮影組 □紙影及其他材質組
劇團名稱 劇本來源
戲偶來源 (註明圖稿設計來源、戲偶製作者)
演出戲碼
演出構想
劇情大綱
演員名單
(團體組 8 人,後 補 2 人)
姓 名 1 2 3 4
姓 名 5 6 7 8
後補姓名 1 2
聯絡人: 校長: 電話:
e-mail:
*請簽章,謝謝您!
學校地址:(請寫郵遞區號)
※ 報名表請用電腦打字並附磁片或光碟,感謝您!
「雕光見影-105 年全國皮影戲及創意影戲表演比賽」
學生組報名表
縣市: 學校名稱:
皮影組:□高中(職)
□國中組
□國小高年級組
紙影及其他材質組:□高中(職)
□國中組
□國小高年級組
□國小中年級組 □國小低年級組
劇團名稱 劇本來源
戲偶來源 (註明圖稿設計來源、戲偶製作者)
演出戲碼 演出構想 劇情大綱
演員名單
(學生團體組 8 人,後補 2 人)
姓 名 1 2 3 4
姓 名 5 6 7 8
後補姓名 1 2
指導老師
(學生團體組指導 老師最多 5 人,
請排序、再依所 得獎項給予敘 獎,校長 1 人)
職 稱 校長 1 編導 2 3 4 5
姓 名
聯絡人: 校長: 電話:
e-mail:
*請簽章,謝謝您!※報名表請用電腦打字並附磁片或光碟,感謝您!
學校地址:(請寫郵遞區號)
「雕光見影-105 年全國皮影戲及創意影戲表演比賽」
參加人員保險名冊
學校名稱: 組別: 劇團名稱:
編號 姓 名 性
別 身分證字號 出 生 年月日
備 註
承辦人: 主任: 校長:
本表請以戲團為單位填寫,一個戲團填寫一張,教師組及帶隊教師請勿填 寫,謝謝您。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
立契約書人 著作財產權人: (以下簡稱甲方) 被授權人: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與乙方就下列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授權事宜,經互信、誠意協商之後,同意依下列條款簽訂本 契約:
第一條 契約之標的
契約標的為「雕光見影-105 年全國皮影戲及創意影戲表演比賽」中所提供表演、
拍攝、錄製記載之著作。
第二條 授權範圍:
(一)利用行為:甲方同意授權乙方依下列著作權法規定之方式利用重製、公開口 述、公開播送、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及散布。
(二)利用之地域:不限地域。
(三)利用之時間:不限時間。
(四)利用之次數:不限次數。
第三條 授權區域與有效期間
本契約授權區域為全世界。授權期間為永久授權。(自簽約日起至該著作之著作 財產權因法律規定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為止)
第四條 雙方之義務:
甲方擔保本契約「雕光見影-105 年全國皮影戲及創意影戲表演比賽」所載之著 作,確實享有完整之著作財產權,且有權得以授權乙方使用,且無侵害第三人情 事,甲方並承諾不對乙方行使著作人格權。
第五條 損害賠償:
本契約任一方當事人如違反本契約之約定或擔保,應依法賠償對方當事人所受之 損害。
第六條 管轄法院:
雙方同意對因本契約所生任何糾紛,當事人應依誠信及業界慣例解決。
無法協議解決者,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雙 方涉訟時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七條 權利義務移轉與續約:
雙方於本契約中之權利義務如欲轉移予第三人,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
他方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第八條 契約之作成與修改:
本契約乙式二份,其附件視同契約之一部份,由雙方各執乙份為憑。本契約之修 正,應由雙方協議另以書面為之,並視同契約之一部份。
立契約書人 甲方:
身分證字號:
地址:
電話:
乙方: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簽約代表人:楊仙妃
地址:80347 高雄市鹽埕區河西路 99 號 電話:07-5312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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