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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雕光見影-105 年全國皮影戲及創意影戲表演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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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cademic year: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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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辦理

「雕光見影-105 年全國皮影戲及創意影戲表演比賽」實施計畫

一、目 的:為落實傳統影戲藝術之推廣,以學校及社區為據點,融入藝 術課程,結合社團活動,獎勵師生及民眾一起從事皮(紙)

影戲演出,並藉此比賽活動呈現推廣傳承效果。

二、辦理單位:

(一)指導單位:文化部

(二)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教育局、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三)協辦單位:全國各縣(市)政府教育局(處) 三、辦理時間及地點:

(一)報名及比賽時間、地點:

1.報名方式:請於 105 年 8 月 1 日至 105 年 9 月 9 日前(依郵戳為 憑),將報名表傳真或郵寄至高雄市皮影戲館(820 高雄市岡山

區岡山南路 42 號,傳真:07-6250404,電話:07-6262620 轉 2803 施郁芬小姐)。

2.領隊會議:105 年 9 月 20 日上午 9 時於高雄市皮影戲館(各級學 校及個人遴派有關人員出席,當場並受理登記彩排,每一團體限

登記一次彩排時段)。

3.預演:105 年 9 月 26 日、27 日(星期一、二)於高雄市皮影戲 館。

4.比賽:105 年 10 月 5、6、7 日(星期三、四、五)於高雄市皮 影戲館。

四、比賽組別:

(一)皮影組:每組 8 人為上限。

1.教師及社會組 2.學生組:

(1)高中職組

(2)國中組

(3)國小高年級組

(2)

(二)紙影及其他材質組:每組 8 人為上限。

1.教師及社會組。

2.學生組:

(1)高中職組

(2)國中組

(3)國小高年級組

(4)國小中年級組

(5)國小低年級組 五、獎勵辦法:

(一)各獲獎團隊,均頒發高雄市政府獎狀乙紙,以茲鼓勵。

組別 名次 獎金(品) 數量

皮影組

特優

8,000 元(高中職組、國中組、國小

高年級組) 1 組

10,000 元(教師及社會組) 優等

6,000 元(高中職組、國中組、國小

高年級組) 1 組 8,000 元(教師及社會組)

甲等

4,000 元(高中職組、國中組、國小

高年級組) 1-2 組 6,000 元(教師及社會組)

佳作 獎品乙份 數組

紙 影 及 其 他 材 質組

特優

5,000 元(高中職、國中、國小高年

級、中年級及低年級各組) 1 組 8,000 元(教師及社會組)

優等

4,000 元(高中職、國中、國小高年

級、中年級及低年級各組) 1 組 6,000 元(教師及社會組)

甲等

3,000 元(高中職、國中、國小高年

級、中年級及低年級各組) 1-2 組 4,000 元(教師及社會組)

佳作 獎品乙份 數組

(二)社會組中,參賽者若有教職員工生得特優-甲等,可分別記功乙次、

嘉獎兩次及嘉獎乙次;學生部分,則由獲獎學校依學校相關規定予

(3)

以敘獎。

(四)指導老師請依下列額度敘獎:

1.特優(視同第一名):編導老師予以記功乙次;相關行政人員(含校 長)予以嘉獎兩次,其人數 5 人為限。

2.優等(視同第二名):編導老師予以嘉獎兩次;相關行政人員(含校 長)予以嘉獎乙次,其人數以 4 人為限。

3.甲等(視同第三名):編導老師予以嘉獎乙次;相關行政人員(含校 長)予以嘉獎乙次,其人數以 3 人為限。

4.佳作(視同第四名):編導老師獎狀乙紙、獎品乙份及相關行政人員 2 人獎狀各乙紙。

備註:每名老師限編導 2 組,每組限 1 名編導獎。

(五)前列人員參加各組比賽均獲獎時,以擇優不重複敘獎為原則,但編 導教師得以 2 組為限;已核予著作分數者,則不再另予行政獎勵。

六、報名及參賽辦法:

(一)報名時,繳交報名表、演出劇本(電腦打字、A4Word14 縱向橫 書列印,附交光碟片)及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書(如附件)。

(二)教師及社會組,每場演出以 20-25 分鐘為限,不足或超過每分鐘 扣 1 分,計時標準以表演形式開始(依聲音或動作先開始者為基 準)為計時開始;以表演形式結束(依聲音或動作後結束者為基 準)為計時結束,演出時間 24 分鐘時,由工作人員按短鈴 1 次提 醒,25 分鐘時按長鈴 2 次提醒(每次間隔 15 秒鐘),仍未結束演 出者,依規定扣分。

(三)學生組應設編導老師 1 人,演出時編導老師不可上台指導,每場 演出以 15-20 分鐘為限,不足或超過每分鐘扣 1 分,計時標準以 表演形式開始(依聲音或動作先開始者為基準)為計時開始;以 表演形式結束(依聲音或動作後結束者為基準)為計時結束,演 出時間 19 分鐘時,由工作人員按短鈴 1 次提醒,20 分鐘時按長 鈴 2 次提醒(每次間隔 15 秒鐘),仍未結束演出者,依規定扣分。

(四)繳交之劇本暨比賽演出之內容,主辦單位擁有拍攝、錄製、公播

(4)

與出版權。

(五)不予計分事項:比賽當天學生組參賽者需出示在學證明,違反本 計畫規定,非比賽者本人演出者,經舉發查證屬實,不予計分,

並須攜帶學生證或證明文件以備查驗。若參賽人員身分證明未 帶,且經舉發後 1 小時之內未能補繳驗正,則該團體之比賽成績 不予計分(為顧及時效,可以傳真代替原件)。

(六)取消資格:賽前發現冒名頂替參賽者,則取消該生參賽資格;事 後發現並查證屬實,取消該隊成績,並報所屬學校。

七、評分標準:故事內容 30%(含豐富性、創新性及流暢性)、演出 50%(操作、

影偶造形等)、音樂 20%,總分 100%。

八、獎勵標準:依照總平均分數之高低分別錄取,學生參加本活動各組比賽 均獲獎時,以擇優不重複敘獎為原則,但指導教師得以 2 組為限。(成績 未臻水準者,各獎項得以從缺)

(一)特優 (視同第 1 名,92 分以上)

(二)優等(視同第 2 名,88 分以上未滿 92 分)

(三)甲等(視同第 3 名,84 分以上未滿 88 分)

(四)佳作(視同第 4 名,80 分以上未滿 84 分)

十、附註:

(一)表演比賽參賽人員及指導老師更換時,需於比賽三天前提出 申 請,另參賽團隊於申請期限過後遇臨時狀況必須更換人員時,需 先向主辦單位提出申請,並提出相關證明,由主辦單位會議決議。

(二)評審委員由主辦單位(高雄市政府教育局)依參賽組別聘請專家、

學者擔任評審。

(三)演出布幕、樂器,可向主辦單位(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申請借 用。

(四)幻燈機、投影機等加強演出效果器材,由參賽單位自備。

(五)報名資料即日起請至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http://khm.gov.tw)、

皮影戲館網站(http://kmsp.khcc.gov.tw)下載 。

(六)獲特優者由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另安排市內演出並酌予經費補助。

(七)比賽劇本,一律自行創作,不得抄襲他人作品,若須參考其他著

(5)

作,必先徵得原著者同意。若有違反規定者,其法律責任自行負 責。如有其他團隊認為有抄襲之嫌,應於比賽後 3 日內檢具證據,

具名送主辦單位提出檢舉(未具名者不予受理)。被檢舉團隊應於 接獲通知申覆之日起 3 日內提出申覆,由主辦單位延請學者專家 裁決處理。如經裁判抄襲或逾期未提出申覆者,取消其獲得之等 第,並需退還所頒發之獎金、獎狀及獎品。(原創劇本之定義以自 行編寫創作為主,而為故事劇本:如西遊記、白雪公主等類型故 事,不歸類於原創劇本,便無抄襲之疑,除比賽隊伍中有相同故 事相同編導的爭議上,便可提出抗議檢舉。)主辦單位擁有審核 權、修改及出版權,提送單位不得異議。

(八)凡參加比賽相關人員(含編導老師及相關行政人員),請各教育局 (處)、學校依實需要給予公假(課務自理),不另發給請假證明(名 額如下):

1.領隊會議每校 1 人。

2.預演:每團 2 人。

3.比賽:每團 2 人。

(九)參賽團隊應服從評審的評判,如有意見或抗議事項,須由領隊或 編導老師以書面提出,否則不予受理。抗議事項,以違反比賽規 則、秩序或比賽人員資格為限,並應於各該項比賽成績公布後 1 小時內為之(如對參賽人員資格提出抗議,應於該參賽隊伍離開 比賽台前為之),逾時不予受理。對評審委員所為之評分或其他如 技術性、學術性者不得提出抗議。抗議事項經監場主任書面受理 後,由監場主任及評審委員召集評審會議裁決並公布之。

(十)在比賽進行時,除主辦單位錄攝比賽實況外,會場中不得錄音或 錄影台上之演出。

(十一)由主辦單位依參賽名冊提供路程保險費(若為公務人員則不再 辦理本項保險)及 11 點至 1 點預演及表演單位午餐。

1.外縣市之團隊,以團為單位,每團酌予補助部份交通費(南部 每團新台幣 2,000 元,中部新台幣 3,000,北部及、東部、離島 等區,新台幣 5,000 元整),補助以 15 團為上限,並以報名時間 順序為依據,額滿為止。

(6)

2.本市甲仙、那瑪夏、茂林、桃源、六龜等特偏遠五個區,以團 為單位每團酌予補助部份交通費新台幣 3,000 元整,補助以 2 團為上限,並以報名時間順序為依據,額滿為止。

(十二)凡報名參賽即視同無條件同意授權主辦單位攝製各項比賽實 況,以發揮推廣教育功能。

(十三)曾獲高雄市國民中小學皮(紙)影戲團經費補助之校園扶植團 隊,均有義務報名參與「雕光見影-全國皮影戲及創意影戲創作 暨表演比賽」,無故未參加者,列入校園扶植團隊之考核,做為 未來經費補助額度之參考。

(十四)本活動獎金包含稿費、指導費及材料等費用。

(十五)比賽期間如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其它任何問題導致比賽無法進 行,主辦單位保有終止、修改計畫內容之權利。

(7)

「雕光見影-105 年全國皮影戲及創意影戲表演比賽」

教師及社會組(含教職員工及大專院校學生)報名表 縣市: 參加單位名稱

團體組:□皮影組 □紙影及其他材質組

劇團名稱 劇本來源

戲偶來源 (註明圖稿設計來源、戲偶製作者)

演出戲碼

演出構想

劇情大綱

演員名單

(團體組 8 人,後 補 2 人)

姓 名 1 2 3 4

姓 名 5 6 7 8

後補姓名 1 2

聯絡人: 校長: 電話:

e-mail:

*請簽章,謝謝您!

學校地址:(請寫郵遞區號)

※ 報名表請用電腦打字並附磁片或光碟,感謝您!

(8)

「雕光見影-105 年全國皮影戲及創意影戲表演比賽」

學生組報名表

縣市: 學校名稱:

皮影組:□高中(職)

□國中組

□國小高年級組

紙影及其他材質組:□高中(職)

□國中組

□國小高年級組

□國小中年級組 □國小低年級組

劇團名稱 劇本來源

戲偶來源 (註明圖稿設計來源、戲偶製作者)

演出戲碼 演出構想 劇情大綱

演員名單

(學生團體組 8 人,後補 2 人)

姓 名 1 2 3 4

姓 名 5 6 7 8

後補姓名 1 2

指導老師

(學生團體組指導 老師最多 5 人,

請排序、再依所 得獎項給予敘 獎,校長 1 人)

職 稱 校長 1 編導 2 3 4 5

姓 名

聯絡人: 校長: 電話:

e-mail:

*請簽章,謝謝您!※報名表請用電腦打字並附磁片或光碟,感謝您!

學校地址:(請寫郵遞區號)

(9)

「雕光見影-105 年全國皮影戲及創意影戲表演比賽」

參加人員保險名冊

學校名稱: 組別: 劇團名稱:

編號 姓 名 性

別 身分證字號 出 生 年月日

備 註

承辦人: 主任: 校長:

本表請以戲團為單位填寫,一個戲團填寫一張,教師組及帶隊教師請勿填 寫,謝謝您。

(10)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著作財產權授權契約

立契約書人 著作財產權人: (以下簡稱甲方) 被授權人: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與乙方就下列著作之著作財產權授權事宜,經互信、誠意協商之後,同意依下列條款簽訂本 契約:

第一條 契約之標的

契約標的為「雕光見影-105 年全國皮影戲及創意影戲表演比賽」中所提供表演、

拍攝、錄製記載之著作。

第二條 授權範圍:

(一)利用行為:甲方同意授權乙方依下列著作權法規定之方式利用重製、公開口 述、公開播送、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及散布。

(二)利用之地域:不限地域。

(三)利用之時間:不限時間。

(四)利用之次數:不限次數。

第三條 授權區域與有效期間

本契約授權區域為全世界。授權期間為永久授權。(自簽約日起至該著作之著作 財產權因法律規定存續期間屆滿而消滅為止)

第四條 雙方之義務:

甲方擔保本契約「雕光見影-105 年全國皮影戲及創意影戲表演比賽」所載之著 作,確實享有完整之著作財產權,且有權得以授權乙方使用,且無侵害第三人情 事,甲方並承諾不對乙方行使著作人格權。

第五條 損害賠償:

本契約任一方當事人如違反本契約之約定或擔保,應依法賠償對方當事人所受之 損害。

第六條 管轄法院:

雙方同意對因本契約所生任何糾紛,當事人應依誠信及業界慣例解決。

無法協議解決者,應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並以乙方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雙 方涉訟時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七條 權利義務移轉與續約:

雙方於本契約中之權利義務如欲轉移予第三人,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他方,

他方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

第八條 契約之作成與修改:

本契約乙式二份,其附件視同契約之一部份,由雙方各執乙份為憑。本契約之修 正,應由雙方協議另以書面為之,並視同契約之一部份。

立契約書人 甲方:

身分證字號:

地址:

電話:

乙方: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簽約代表人:楊仙妃

地址:80347 高雄市鹽埕區河西路 99 號 電話:07-5312560

中 華 民 國 1 0 5 年 月 日

(11)

領 據(社會組)

茲向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收到「雕光見影-105 年全國 皮影戲及創意影戲表演比賽」交通補助費

新台幣: 元整。

此致

高雄市立歷史博物館

具領人:

身分證字號:

戶籍地址:

通訊地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月 日

(學生組免填,請由各校開立自行收納統一領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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