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年輔導臺灣展覽取得國際展覽認證作業須知
壹、 辦理目的:
經濟部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外貿 協會)執行「111 年度加強提升我國展覽國際競爭力方案」,協助 臺 灣 展 覽 取 得 國 際 展 覽 業 協 會 (The Global Association of the Exhibition Industry, 以下簡稱 UFI)展覽認證,以提升臺灣展覽產 業的國際專業形象與競爭力,增加廠商參展誘因及國外業者觀展 意願,進而擴大我國展覽國際規模。
貳、 申請資格:
一、 申請單位:限依我國法律設立之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依我 國法律組織設立或辦理登記之公司,且須為展覽主辦單位。
二、 展覽申請條件:
依據 UFI 展覽認證規範,展覽主辦單位 111 年在臺灣所辦理 之展覽須具備資格如下:
(一) 至少已連續辦理 2 屆(含)以上。
(二) 國外直接參展商家數佔總參展商家數 10%以上,或國外 參觀人數/人次佔總參觀人數/人次 5%以上。
(三) 展覽主辦單位須為 UFI 會員,若非會員,將協助申請加入 UFI 成為會員。
(四) 定期辦理之展覽,且展期不超過 3 週。
參、 申請程序及文件:
一、 申請收件期限:自公告日起至 111 年 10 月 31 日止,提供 2 項展覽輔導,先到先審至額滿為止。
二、 展覽主辦單位應填列及提供資料如下:
(一) 輔導臺灣展覽取得國際展覽認證申請表(附件 1)。
(二) 經驗分享同意書(附件 2)。
三、 申請方式:
(一) 用印後掃描以電子郵件寄送外貿協會承辦人:展覽業務處 會展工作小組邱德全先生;電話:(02)27255200 分機 2223;
電子郵件信箱:flame@taitra.org.tw,主旨註明: 「111 年輔 導臺灣展覽取得國際展覽認證」申請_(展覽名稱)」。
(二) 申請資料不全者,應於外貿協會以電子郵件通知起 7 個 工作日內,以電子郵件補齊完畢,逾期恕不受理,外貿協 會將以電子郵件回復申請結果。
肆、 輔導內容:
本項工作係依據 UFI 展覽認證規範辦理,111 年輔導申請認證過 程,外貿協會將提供下列輔導措施:
一、 協助申請 UFI 展覽認證及(或)加入 UFI 會員作業。
二、 提供第 1 次展覽查核費、單次 UFI 入會費及第 1 期 UFI 年 費費用。
三、 完成展覽認證作業須經 2 次查核,申請本項服務獲准之展 覽於完成第 1 次展覽查核後,即擁有 112 年第 2 次輔導展 覽查核資格。
伍、 申請方式及辦理流程:
一、 輔導臺灣展覽申請國際展覽認證作業流程圖如附件 3。
二、 遞交申請表:展覽主辦單位遞交「111 年輔導臺灣展覽取得國 際展覽認證申請表」(附件 1)以及「經驗分享同意書」(附件 2) 至執行單位外貿協會。
三、 外貿協會評選展覽:評選展覽是否符合申請 UFI 認證資格,
資格不符者,恕不受理;符合資格者,外貿協會將函覆展覽 主辦單位獲本項服務輔導資格。
四、 簽訂契約書:
(一) 通知通過評選之展覽主辦單位與外貿協會簽訂「111 年輔
導臺灣展覽取得國際展覽認證契約」(附件 4),並繳交輔
導履約保證金新臺幣 5 萬元即期支票。
導履約保證金以原支票全額退還展覽主辦單位。因可歸 責於展覽主辦單位之事由,致展覽主辦單位無法取得認 證或退出輔導,外貿協會得沒收輔導履約保證金。
五、 進行第一次查核作業:
(一) 提出展覽數據:展覽主辦單位應於展前 30 日提供該展 覽相關數據(如攤位數、家數、參觀人數與展覽面積等) 予外貿協會委託之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安 永)。
(二) 展覽現場查核:安永於受輔導之展覽期間由外貿協會派 員陪同於現場進行第一次查核作業。
(三) 提出展後數據:於展後,展覽主辦單位應配合安永要求 提供查核用展後數據,以利安永進行查核報告。
六、 取得 UFI 標準查核證明書:待首次查核完畢,由安永簽發 UFI 標準查核證明書(UFI Standard Audit Certificate)。
七、 遞交 UFI 認證申請書及 UFI 會員申請書:取得 UFI 標準查 核證明書後,展覽主辦單位應填妥 UFI 展覽認證申請書(UFI Event Request Form),若展覽主辦單位非為 UFI 會員,則連同 會員申請書(Exhibition Organizers Application Form),寄至 UFI 總部審核。
八、 UFI 認證審查:由 UFI 執行委員會(UFI Executive Committee) 審查。
九、 取得 UFI 認證:UFI 執行委員會審核通過後,即可取得 UFI 展覽認證。
十、 繳交 UFI 入會費及年費:UFI 將寄發繳款通知,展覽主辦 單位須於期限內繳交 UFI 會員入會費及年費。
十一、 申請輔導金額(UFI 入會費及年費):展覽主辦單位取得 UFI 認證後,憑 UFI 繳款收據向外貿協會實報實銷 UFI 單次入 會費及第 1 期年費。
陸、 展覽主辦單位獲准輔導後需配合事項:
一、 申請認證之展覽須由經 UFI 認可之查核單位-安永查核 111
年當屆及下屆之展覽。
二、 所有相關申請表格及查核所需資料以英文呈現為佳。
三、 受輔導展覽於外貿協會輔導期間,因可歸責於展覽主辦單位 之事由,致無法取得查核證明書或 UFI 認證,展覽主辦單位 不得於同一年度再次申請輔導。
四、 展覽主辦單位須同意外貿協會將輔導成果及經驗作為示範
推廣之用。
附件 1 111 年輔導臺灣展覽取得國際展覽認證申請表
案件編號: 填報日期:111 年 月 日 展覽名稱
統一編號 展覽主辦單位
舉辦日期 111 年 月 日至 111 年 月 日,共計 天 舉辦次數 第 屆
定期展覽 □是,每 1 年舉辦 1 次。 □否。
預估舉辦支出
總經費 新臺幣 元
展覽簡介
1. 展出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展覽規模(上屆):
3. 展覽總攤位數:_____________個 4. 總參展商家數:_____________家 5. 總參觀人數或人次:_________人
6. 國外直接參展商家數佔總參展廠商家數 10%以上 □是,____家 7. 國外參觀人數或人次佔總參觀人數或人次 5%以上 □是,____人 是否申請其他
政府相關單位 補助
□ 是,申請補助之主管單位及金額: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否。
佐證文件 □ 公司/單位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 其他:
■茲 同意本申請表上所填資料及提供之相關附件均屬事實。
展覽主辦單位資料:
單位名稱:
負 責 人:
聯絡電話:(公司) (手機)
E-mail : 地 址 :
(申請單位印鑑章)
附件 2 111 年「輔導臺灣展覽取得國際展覽認證」
經驗分享同意書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單位名稱)
為申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111 年度「加強提升我國展覽國際競爭力 方案」項下「輔導臺灣展覽取得國際展覽認證」工作,同意依據「111 年輔導臺灣展 覽取得國際展覽認證作業須知」之相關規定,接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 會(以下簡稱外貿協會)輔導,且已充分瞭解其服務方式及程序,並無條件承諾未來將 配合本計畫輔導執行作業,全力配合安永聯合會計事務所查核,並同意無償分享以下 範圍之受輔導經驗:
(1)授權範圍:同意授權外貿協會使用本單位之中英文名稱、商標、自行辦理之展覽 名稱、展覽商標、受輔導經驗及取得 UFI 認證之過程予外貿協會進行 本計畫及進行相關業務推動或宣傳使用。
(2)授權期間:永久 (3)授權區域:全球
(4)使用方式:包括(但不限於)透過各國語言之新聞稿、111 年度「加強提升我國展覽 國際競爭力方案」期中及期末報告、貿易局及外貿協會發行之相關刊 物或各種影音媒體等進行相關業務宣傳。
2.本單位保證提供予外貿協會之資料及經驗均屬真實,如因可歸責於本單位之事由致 外貿協會或第三人受損害時,本單位應自行負責並應無條件賠償外貿協會或第三人 遭受各種損失,包含(但不限於)支付專業服務費、訴訟費、律師費及其他費用。
此致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單位印章 負責人 授權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3 111 年輔導臺灣展覽申請國際展覽認證作業流程
展覽主辦單位遞交申請表
展覽主辦單位與外貿協會簽訂契約 (繳交保證金)
外貿協會評選展覽
安永核發 UFI 標準查核證明書
遞交 UFI 認證申請書/UFI 會員申請書
UFI 總部審查 進行第一次查核作業
取得 UFI 認證
繳交 UFI 入會費及年費 外貿協會提供
申請 UFI 認證 相關協助
資格不符者,
恕不受理
外貿協會退還保證金
展覽主辦單位申請輔導金額 (入會費及年費)
附件 4 111年輔導臺灣展覽取得國際展覽認證契約
立 約 人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以下簡稱甲方)為執行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委 辦「加強提升我國展覽國際競爭力方案」之「輔導臺灣展覽取得國際展覽認證」,
協助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之UFI認證查核作業。雙方爰協議訂 立本契約,並同意履行下列條款:
第 1 條 : 工作內容-
個案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編號第OOO號(以下簡稱本案),其 工作內容如附件(「111年輔導臺灣展覽取得國際展覽認證作業須知」)所載。
第 2 條 : 工作期間-
甲方應自接獲乙方申請輔導日起至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辦理結 束30日內完成第一次查核;雙方得視實際需要,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核定後,調 整工作項目與進度。
第 3 條 : 工作方式-
一、 本案之進行方式應依附件(「111年輔導臺灣展覽取得國際展覽認證作業須 知」)之規定;乙方應依前述附件提出相關申請文件供甲方進行UFI認證輔 導。
二、 乙方應依據附件(「111年輔導臺灣展覽取得國際展覽認證作業須知」)於展 前30日向安永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安永)提出「受輔導展覽之展覽數 據」,且於展中協助安永進行展中抽樣,展後應配合安永要求提供查核用展 後數據,以利安永進行查核報告。
第 4 條 : 智慧財產權-
一、 乙方為履行本契約所定服務事項而做成之一切調查報告、計畫、建議書、說 明、圖表、文件或其他任一形式之資料等(以下稱本契約著作),其著作人 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由甲方持有,甲方同意乙方無償使用於相關業務之推廣。
二、 乙方應保證其與第三人依本契約完成之著作或其他成果,絕無侵犯他人著 作權或其他智慧財產權或違反公平交易法之情事。若有此類情事發生,可歸 責之一方除自負一切法律責任外,並應完全而有效地保障他方不受任何損 害,且應賠償他方因此所遭受之一切損害,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律師費及 所負擔之賠償金。
三、 依據本契約準備或完成之一切資料,包括本契約著作及其他資料,無論係乙 方所創作或購買,乙方應負責保管所有此等資料,且應於甲方要求時,協助 配合送交甲方。
第 5 條 : 本案費用-
簽約時,乙方應開立新臺幣伍萬元整(NT$50,000 元)即期支票,支票抬頭: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做為輔導履約保證金,暫存甲方(如遇有跨年 度時,雙方同意由甲方暫存支票),本契約輔導之工作完成後或不可歸責於乙方 之事由致無法取得認證時,甲方將原支票全額退還;惟若應可歸責於乙方之事 由(如因乙方故意或經甲方提醒乙方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等過失情況)致無法 取得 UFI 認證或因故退出輔導,甲方將沒收前開保證金。
第 6 條 : 保密責任-
雙方因本案而知悉或持有之任何資料文件,非經他方事前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 形式、方法,對外使用或交付允許他人使用之。
第 7 條: 禁止轉讓-
雙方同意任何一方非經他方之事前書面同意,不得將本契約所載權利義務之ㄧ 部或全部出賣、出租、或以其他讓與之方式移轉或設定予第三人。
第 8 條 : 成果追蹤及推廣-
一、乙方同意於本案完成後,於甲方指定之時間及地點,配合參與甲方及經濟部 國際貿易局公開舉辦之成果發表、成果訪查及執行成效問卷調查等相關活 動。
二、乙方應於提出申請接受輔導時,完成填寫申請表及經驗分享同意書,該申請 表及同意書為本契約附件,效力與本契約相同。
一、 除本契約另有規定外,任何一方有違反或未履行本契約任何條款之情事或因 可歸責於該方之因素致實際執行進度較預定進度落後時,其餘他方得以書面 通知於15日內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其餘他方得立即以書面終止本契約。無 過失之一方,得向他方要求損害賠償。
二、 本契約任何一方當事人有依或被依破產法聲請和解,聲請宣告破產、解 散、重整、停止營業或被任何金融機構列為拒絕往來戶之情形,無論他方 是否知悉或有無受通知,他方得以書面通知後終止契約。
三、 因不可抗力之事故,以致該任何一方無法履行其在本契約之全部或部分義務 時,該方得於事故發生期間內,暫時免除履行之義務。但事故所造成之履行 遲延或中斷如逾30個營業日時,除非雙方當事人另以書面達成協議,否則任 一方得以書面通知他方終止契約。
第 1 0 條 : 特約條款-
一、 本契約終止後,雙方應立即將他方交付之所有文件資料(影本及手抄本)返還 他方,並不得自行或使契約以外之人使用上述他方交付之文件或任何與本案 有關之技術。
二、 本契約終止後,雙方應儘速按附件「111年輔導臺灣展覽取得國際展覽認證 作業須知」規定之進度及經費分配比率結算費用。
三、 有關本契約之任何變更、修改或未盡事宜,均須於雙方同意或取得經濟部國 際貿易局之同意後,以書面為之。
四、 本案其附件(「111年輔導臺灣展覽取得國際展覽認證作業須知」),視為本契 約之一部份,但附件內容與本契約相異時,以本契約為準。任何未記載於本 契約或其附件(「111年輔導臺灣展覽取得國際展覽認證作業須知」)之事項,
對雙方均無拘束力。
第 1 1 條 : 有效期間-
一、本契約經雙方有權簽署人簽章後生效。
二、雙方在本契約第 6 條及第 8 條中之責任,不因本契約終止或解除而免除。
第 1 2 條 : 爭端解決-
一、 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規定及契約約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 理,本誠信和諧,盡力協調解決之。
二、 本契約若有任何爭議,無法協議解決者,雙方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
並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 1 3 條 : 契約份數-
本契約正本 1 式 2 份,副本 1 式 2 份;甲乙方各執正本 1 份、副本 1 份。
立 約 人
甲 方: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授 權 代 表 人: 林 芳 苗
地 址: 臺北市基隆路1段333號6樓 公 司 統 一 編 號 : 03702716
乙 方:
代 表 人:
地 址:
公 司 統 一 編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