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110 年清真產品認證(可)/驗證暨推廣輔導作業規範

N/A
N/A
Protected

Academic year: 2022

Share "110 年清真產品認證(可)/驗證暨推廣輔導作業規範 "

Copied!
3
0
0

加載中.... (立即查看全文)

全文

(1)

1

110 年清真產品認證(可)/驗證暨推廣輔導作業規範

一、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以下簡稱外貿協會)為執行經濟部委託辦理臺灣清 真推廣中心,協助國內業者取得清真(Halal) 認證(可)/驗證拓展穆斯林商機,特訂 定本作業規範。

二、為促進臺灣清真產業發展,廠商辦理清真產品驗證,以及國內清真驗證單位辦理 國際認證(可),得向外貿協會申請上述費用之優惠措施。

三、申請資格:

(一) 申請清真產品驗證費用優惠者,須為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經濟部國際貿 易局(以下簡稱貿易局)登記之公司或商號,且取得清真(Halal)驗證之產品 須為臺灣製。

(二) 申請國際認證單位認證(可)費用優惠者,須為具備驗證之國際認可效力及穆斯 林查驗人員,並具國內清真寺簽發證書之能力相關證明之國內登記立案之驗 證單位。

四、優惠項目及額度:

(一) 清真產品驗證費用:廠商申請清真產品驗證並取得驗證單位之清真驗證費用 (不包含會員費、年費、公證費及其他與驗證無關之費用),得就當年度每張驗 證證書費用申請 5 成分攤款之優惠,每張清真驗證證書以新臺幣(以下同)3 萬 元為上限,每家公司年度總計不得超過 10 萬元。

(二) 國際認證單位認證(可)費用優惠:國內清真驗證單位首次向國外清真認證單位 申請並成功獲認證(可)者,得就當年度取得認證(可)之費用申請優惠,每家驗 證單位全年度申請以50 萬元為上限。

五、申請條件及應提供之審查文件:

(一) 申請清真產品驗證費用優惠:

1. 申請者當年度取得下列單位發行之清真(Halal)驗證標章,得申請優惠:

(1) 台北清真寺。

(2) 臺灣清真產業品質保證發展協會(THIDA)。

(3) 台灣伊斯蘭協會。

(4) 巴勒克清真產業有限公司。

(5) 台灣因哈特清真認證公司。

(6) 清真推廣基金會。

(2)

2

(7) 環亞貝爾國際標準驗證股份有限公司。

(8) 國外清真驗證單位:

A. 係指國外經政府承認具有受理驗證申請、審查、核定、發證、追 蹤管理及標章使用管理等機制之單位,如馬來西亞(JAKIM)、印 尼(MUI 或 BPJPH)、 新 加 坡(MUIS)、 泰 國 The Central Islamic Committee of Thailand(CICOT)及中東地區(GulfTIC)等國驗證單位 及其國外授權驗證單位。

B. 其他事先經外貿協會審核承認之國外清真驗證單位,如「世界清 真食品理事會Member of World Halal Food Council」所屬會員,或 其他國際清真相關組織所屬會員。

2. 申請者應提供當年度證書及驗證費用支出憑證 (如收據、發票)等影本, 如 證書跨年度者,應另提供驗證單位出具證書核發年度之證明。並於年底填 復清真產品外銷調查問卷,以評估驗證成效及市場需求。

3. 申請檢附之文件、資料不全者,經通知限期補正(以一次為限),逾期不 補正或補正仍不全者,不予受理。

(二) 國內驗證機構申請國際認證單位認證(可)費用優惠:

申請者應提供認證(可)費用繳費收據、人員來臺差旅單據(全程登機證、電子 機票、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住宿消費明細單、機場接送)、認證證書影本等 文件。

六、申請清真認/驗證費用優惠之受理、審查及撥款方式:

(一) 受理期間及方式:自公告日起至 110 年 11 月 30 日止(於本案經費額度內依申 請順序受理審查),以自行送件或郵遞方式送交外貿協會臺灣清真推廣中心

(11012 臺北市信義區基隆路一段 333 號 5 樓)。聯絡人:吳侑庭小姐,電話:

02-2725-5200 分機 1273)。郵寄以郵戳為憑;親自遞件者,以外貿協會收件所 載日期為準。

(二) 審查及撥款方式:

1. 由外貿協會依書面資料進行審查,經審核符合資格及優惠項目者,由該 會以書面發函通知。

2. 申請者經外貿協會函知核定優惠金額後,廠商須於通知函發文日 30 日內,

檢附領據及匯款帳號向外貿協會申請撥款。

七、繳回優惠費:申請者獲得優惠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外貿協會指定期限 內無條件繳回已領取之優惠費:

(3)

3

(一) 重複申領其他政府單位清真驗證輔導方案優惠者。

(二) 喪失清真驗證資格者或發生違反消費者安全之案件。

(三) 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申請並獲得優惠者。

八、本優惠措施係由經濟部國際貿易局於當年度編列之預算予以支應,如立法院凍結 預算、或刪除預算或有其他不可抗力因素,致外貿協會無法依本作業規範規定撥 付優惠費,廠商不得請求任何賠償或補償。

九、本作業規範有關事項如有疑義或其他未盡事宜,由外貿協會解釋之,並得隨時公 告修正。

十、本作業規範所適用之各類書表格式,由外貿協會另定之。書表格式請至外貿協會 網站網址 https://thpc.taiwantrade.com/下載。

十一、本作業規範自公告日起施行。

參考文獻

相關文件

品牌 專利產品 認證類產品

品牌 專利產品 認證類產品

三、 驗證:指申請人持國外學校學位證書、成績證明等證件,向我國駐 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 外館處)申請證明文件為真。.

,並於後方括號< >內標示『須經藥事會:是/否;品項清單備考欄位

(1)加強管理及宣導:除要求產證簽發單位(公協會)審慎核發產證,針對業者、公協 會、自貿港區事業及報關物流業者辦理 8

[r]

三、 案經視訊會議審議,異議人未派員參加視訊會議及提供 新事證。經查產證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貨 品之加工或製造,雖未造成海關進口稅則號列前 6 位碼改

科技部科學園區事業單位,且其聘僱之外國人從事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