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具學士學位,免除學士後 2 年相關工作經驗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6 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 6 條第 1 項)專案會商法規
一、 法規依據:依據審查標準第 6 條第 1 項規定,為因應產業環境 變動,協助企業延攬專門性、技術性工作人員,經中央主管機關 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同意者,其依第 5 條第 2 款 規定聘僱之外國人,得不受 2 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之限制。
二、 專案會商類別分為通案會商及個案會商:
(一) 通 案 會 商 : 依 本 部 110 年 8 月 18 日 勞 動 發 管 字 第 11005116391 號令,核釋審查標準第 6 條所定之專案同意 者,雇主聘僱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從事就業服務法 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具下列資格 之一者,其所聘僱之外國人不受工作經驗之限制:
1. 取得經濟部核發之「企業營運總部範圍證明函」、「國內外 企業在臺設立研發中心計畫核定函」、於獲獎次日起一年 內有效之「電子資訊國際夥伴績優廠商證明函」,或屬「新 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 法」(以下簡稱獎勵辦法)第五條第一項附表第十點所列第 十一項技術服務業之公司,於獎勵辦法廢止前,已取得經 濟部核發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核准函(許可效期最長至 111 年 12 月 31 日止)。
2. 科技部科學園區事業單位,且其聘僱之外國人從事之工作 為生產產品或勞務所需之設計、提升產業技術或研究發展、
經營管理及相關研究、國外特殊語言區域業務推廣及市場 分析調查等。
3. 「具創新能力之新創事業認定原則」之事業單位,並檢具 相關證明文件。
另雇主聘僱具學士學位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從事就業服務 法第 46 條第 1 項第 1 款專門性及技術性工作,受聘僱之外 國人為自一百學年度起畢業於國內公立或已立案私立大學以 上校院之外國留學生、僑生或其他華裔學生者,得不受 2 年 以上相關工作經驗之限制。
(二) 個案會商:倘外國人取得國內外大學相關系所之學士而未具 2 年以上工作經驗,亦未符合通案會商令釋情形者,可以個 案方式提出會商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