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業財務法規與會計實務
-重點整理及試題解析
增修訂二版補充資料
99 年 11 月
共 4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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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 灣 金 融 研 訓 院
頁 行 原內容 訂正後內容 11 4 未滿 50 人者。 未滿 100 人者。
34 3 又 依 「 商 業 會 計 法 」 第 2 條 規 定….
又依「商業會計法」第 2 條第 二 項 規 定 , 商 業 會 計 事 務 之 處 理 係 指 商 業 從 事 會 計 事 項 之 辨 認 、 衡 量 、 記 載 、 分 類 、 彙 總,及據以編製財務報表。
88 5 (6)中小企業發展基金…….. (7)曾 以 直 接 保 證 方 式 取 得 貸 款 之企業。
97 10 ……數 50 人以內。 …….數 100 人以內。
167 倒 4 最近 1 年營業額在 1 億元以下或 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 50 人。
最近 1 年營業額在 1 億元以下 或 經 常 僱 用 員 工 數 未 滿 100 人。
169 11 視同營利事業登記證 視 同 依 法 辦 理 公 司 登 記 或 商 業 登記
174 倒 3 4.依……. 刪除
261 9 研發循環 投資循環
453 9 (流動負債……) (流動資產……)
589 8~10 第 一 項 計 算 方 法 之 採 用 ……. 視 為採用加權平均法。
刪除
618 倒 2 而支出金額不超過 6 萬元 而支出金額不超過 8 萬元 631 3 1. 平 均 法 …… 以 其 餘 額 為 計 算
基礎。
刪除
632 倒 5 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平均法或 定率遞減法者
固 定 資 產 提 列 折 舊 採 用 平 均 法 或定率遞減法或年數合計法者 634~635 倒 6~第 7 上述開辦費之……. 年限攤提。 刪除
638 倒 6 或經會計師盤點並提出簽證報告 或 經 會 計 師 盤 點 並 提 出 簽 證 報 告 或 年 度 所 得 稅 查 核 簽 證 報 告,
661 5 (C)15,000 元 (D)25,000 元 (C)15,000 元 (D)25,000 元 ( 以
661 12 以平均法提列折舊,….. 以 平 均 法 提 列 折 舊 , 估 計 殘 值 為 300 萬元,
667 5 殘值……. 300 萬元 刪除
※ 第 91 頁第四行內容增加如下:
4. 每一企業移送火金姑專案保證之授信總額度上限為新台幣 1 億元,負責 人相同或責任人互為配偶之關係企業應合併計算。
5. 保證成數最低 7 成,最高 9 成 5。
※ 第 179 頁倒數第六行內容修正如下:
(所 謂 小 規 模 係 依 加 值 型 及 非 加 值 型 營 業 稅 法 第 13 條 第 三 項 及 同 法 施 行 細 則第 9 條規定,指平均每月營業額在 20 萬元以下之免用統一發票行號而言。實 務上已申請使用統一發票者即非屬小規模商業之範圍)
※ 第 181 頁倒數第七七行內容增加如下:
惟 依 司 法 院 大 法 官 會 議 解 釋 98年 2月 20日 釋 字 第 655號 : 「 記 帳 士 係 專 門 職 業 人 員 , 依 憲 法 第 86條 第 2款 規 定 , 其 執 業 資 格 應 經 考 試 院 依 法 考 選 之 。 記 帳 士 法 第 2條 第 2項 之 規 定 , 使 未 經 考 試 院 依 法 考 試 及 格 之 記 帳 及 報 稅 代 理 業 務 人 取 得 與 經 依 法 考 選 為 記 帳 士 者 相 同 之 資 格 , 有 違 上 開 憲 法 規 定 之 意 旨,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 第 562 頁第四行至八行及倒數第三行內容修正如下:
個人綜合所得稅稅率:從5%至40%,有5%、12%、20%、30%及40%。
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所得12萬元以下→免稅 12萬元以上→ 17%
公司有盈餘100元,應繳17%營利事業所得稅,應繳17元,稅後盈餘為83元。
公 司 將 稅 後 盈 餘 83元 分 配 給 股 東 , 假 設 股 東 稅 率 為 40%, 股 東 應 納 稅 額 為 (83+ 17)×40%= 40元 ; 但 公 司 所 繳 之 稅 款 17元 , 可 以 給 股 東 扣 抵 , 故 股 東 實繳稅額為:40-17=23元。
整 體 而 言 , 公 司 有 盈 餘 100元 , 公 司 繳 納 17元 , 股 東 繳 納 23元 , 合 併 稅 負 為 40元,則可消除重複課稅現象。
※ 第 575 頁第六行至八行內容修正如下:
第1級 課稅所得額120,000元以下者,免稅
第 2級 課 稅 所 得 額 超 過 120,000元 者 , 就 其 全 部 課 稅 所 得 額 課 徵 17%。 但 其 應納稅額不得超過營利事業課稅所得額超過12萬元部分之半數。
※ 第 594 頁倒第五行內容修正如下:
(四 )員工分紅費用化
公 司 為 獎 勵 及 酬 勞 員 工 , 以 員 工 分 紅 入 股 、 發 行 員 工 認 股 權 憑 證 、 現 金 增 資 保 留 部 分 股 份 供 員 工 認 購 、 買 回 庫 藏 股 轉 讓 予 員 工 等 獎 酬 公 司 員 工 者 , 自中華民國97年1月1日起,可核實認定為薪資費用。
※ 第 605 頁倒數第六行至最後一行內容增加如下:
(四 )修繕金額不超過 8萬元,得列為當年度費用
營利事業修繕或購置固定資產,其耐用年限不及2年,或其耐用年限超過 2年,而支出金額不超過新臺幣 8萬元者,得以其成本列為當年度費用。
但整批購置大量器具,每件金額雖未超過新臺幣8萬元,其耐用年限超過 2年者,仍應列作資本支出。
※ 第 609 頁倒數第八行至六行內容修正如下:
(1) 違 反 政 治 獻 金 法 第 七 條 第 一 項 、 第 九 條 第 一 項 、 第 十 二 條 、 第 十 四 條 、 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捐贈。
(2) 捐 贈 之 政 治 獻 金 經 政 黨 、 政 治 團 體 或 擬 參 選 人 依 第 十 五 條 規 定 返 還 或 繳 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 第 629 頁倒數第五行內容修正如下:
8. 屬 債 務 人 依 國 外 法 令 進 行 清 算 者 , 應 依 國 外 法 令 規 定 證 明 清 算 完 結 之 相 關文件及我國駐外使領館、商務代表或外貿機關之證明。
※ 第 633 頁第八行至十二行內容修正如下:
固 定 資 產 因 特 定 事 故 未 達 規 定 耐 用 年 數 而 毀 滅 或 廢 棄 者 , 營 利 事 業 除 可依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或提出經事業主管機關 監 毀 並 出 具 載 有 監 毀 固 定 資 產 品 名 、 數 量 及 金 額 之 證 明 文 件 等 核 實 認 定 者 外,應於事前報請稽徵機關核備,以其未折減餘額列為該年度之損失。但有 廢料售價之收入者,應將售價作為收益。
※ 第 635 頁第一至七行內容修正如下:
2. 營利事業於中華民國 98 年 5 月 28 日前已發生之開辦費尚有未攤提之餘 額者,得依剩餘之攤提年限繼續攤提,或於 98 年度一次轉列為費用。
※ 第 639 頁第八行至 640 頁第九行內容修正如下:
損失者外;應於事實發生後 15 日內檢具清單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監毀,或事業主管機關監毀並取具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2. 生 鮮 農 、 魚 類 商 品 或 原 料 、 物 料 、 在 製 品 , 因 產 品 特 性 或 相 關 衛 生 法 令 規 定 , 於 過 期 或 變 質 後 無 法 久 存 者 ; 可 依 會 計 師 查 核 簽 證 報 告 或 年 度 所 得稅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報廢損失。
3. 商 品 或 原 料 、 物 料 、 在 製 品 等 因 呆 滯 而 無 法 出 售 或 加 工 製 造 , 前 第 一 款 規定。
4. 災 害 損 失 , 除 船 舶 海 難 、 空 難 事 件 , 事 實 發 生 在 海 外 , 勘 查 困 難 , 應 憑 主 管 官 署 或 海 事 報 告 書 及 保 險 公 司 出 具 之 證 明 處 理 外 , 應 於 事 實 發 生 後 之次日起 30 日內,檢具清單及證明文件報請該管稽徵機關派員勘查。
※ 第 645 頁倒數第三行至最後一行內容修正如下:
最低稅負制-「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 95 年 1 月 1 日施行。但海外所得自 99 年 1 月 1 日起始納入個人最低稅負稅基。
(本資料係依目前稅法規定修訂,請讀者隨時注意稅法變動,將不另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