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 選 部 編 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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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0 5 年 特 種 考 試 交 通 事 業 鐵 路 人 員 考 試 應 考 須 知
( 高 員 三 級 、 員 級 考 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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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注意事項:
1.本考試採「網路報名紙本寄件」方式辦理,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開放 時間為 105 年 3 月 15 日(星期二)零時起至 105 年 3 月 24 日(星期四)下 午 5 時止,請儘早完成報名作業,避免於報名截止時間前,因網路流量壅塞
,影響個人報名權益。
2.應考人完成網路報名登錄作業後,請自行下載及列印報名書表並繳交報名費
,於 105 年 3 月 25 日前(郵戳為憑),將報名表件連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以 掛號郵寄至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始完成報名程序,如未依規定期限寄 出報名表件,網路報名視為無效。
3.應考人須自行選定考區、資位別、科別應試,一經選定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請慎重考慮。
4.應考人報名本項考試,經考選部審查須補繳或補正費件者,依「國家考試報 名及申請案件電子送達實施辦法」規定,得以電傳文件、傳真、簡訊、電子 郵件及其他電子文件方式通知,並視為自行送達。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 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及設備正確無誤且可正常使用,並適時查 閱試務機關之通知。應考人接獲考選部特種考試司以簡訊或電子郵件等電子 送達方式或發函補件通知,應於限定之期日內補齊,逾時仍未補齊費件者,
逕予退件。
5.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規定,應考人有冒名頂替、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以詐 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 5 年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105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高員三級、員級考試重要事項日期及 應考人注意事項 簡表
年 月 日 星
期 工作項目 注意事項 表件下載 備註
105 3 15 二 開始受理報名(進入 網路報名系統)
1.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2.國家考試報名資訊系
統報名程序
3.申請特別試場及權益 維護措施
4.報名費繳款說明 5.各項考試報名費退費
規定
1.高員三級、員級考試 各類科及暫定需用名 額表
2.高員三級、員級考試 各類科工作內容 3.應考資格表 4.考試日程表 (1)高員三級日程表 (2)員級日程表 5.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
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 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6.應考人變更地址或姓
名申請表
7.各項報名費退費申請 8.業務主管機關之聯絡書
地址及電話
一律網路報 名
105 3 24 四
報名截止
(系統受理報名至下 午 5 時)
105 3 25 五 郵寄報名書表截止日 期
網路報名登錄完畢後,
必須郵寄報名書表,始 完成報名程序。
請至網路報名系統列 印報名表件並掛號郵
寄至考選部 以郵戳為憑
105 6 3 五 1.寄發應考人入場證 2.開放試區查詢系統
1.登錄個人履歷資料時 務必詳細確實,俾利 寄達。
2.如於 6 月 8 日尚未收 到入場證,請電洽考 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 科。
應考人變更地址或姓名 申請表
105 6 18
| 20
六
| 一
考試開始
高員三級:6/18~6/20 員級:6/18~6/19
1.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 事項
2.使用電子計算器注意事項
考試日程表
1.高員三級日程表 2.員級日程表 105 6 21 二 公布測驗式試題答案 1.考畢試題
2.測驗式試題標準答案
105 6 21
| 27
二
| 一
受理試題疑義 (系統 受理 申請 至 6 月 27 日上午 12 時 止)
申請試題疑義說明 請至國家考試網路報 名資訊系統申請
本考試全部 筆試完畢之 次日起 5 日 內
105 8 25 四
1. 預 定 榜 示 日 期 : 105 年 8 月 25 日 2.榜示之日起 3 日內 寄發成績及結果通 知書。各節次均缺 考者不予寄發。
1.成績計算規定說明 2.分發訓練及轉調限制
規定
3.任用有關規定 4.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
統操作使用說明 5.行動電話預約查詢榜
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 說明
實際榜示日 期需視本考 試典試委員 會之決議而 定
105 8
| 9
26
| 5
五
| 一
受理複查成績 (系統 受理 申請 至 9 月 5 日下午 5 時止)
複查成績說明 請至國家考試網路報 名資訊系統申請
榜示之次日 起 10 日內
目 錄
頁次
特別注意事項壹、重要事項日期 ··· 1
貳、考試資位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 ··· 2
參、應考資格 ··· 2
肆、體格檢查 ··· 3
伍、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 4
陸、考試方式及成績計算 ··· 9
柒、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9
捌、各業務主管機關聯絡方式 ··· 10
玖、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 10
拾、分配訓練及限制轉調 ··· 11
拾壹、任用有關規定 ··· 12
共同注意事項 壹、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 13
貳、申請特別試場及權益維護措施 ··· 17
參、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 20
肆、試題疑義 ··· 21
伍、榜示及複查成績 ··· 21
陸、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 24
柒、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操作使用說明 ··· 29
捌、考選部電話語音傳真服務系統操作使用說明 ··· 29
玖、行動電話預約查詢榜示結果簡訊服務作業說明 ··· 29
拾、常見 Q&A ··· 30
附件 附件 1:高員三級、員級考試各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表 ··· 34
附件 2:高員三級、員級考試各類科工作內容 ··· 35
附件 3:高員三級、員級考試各類科應考資格表 ··· 37
附件 4:高員三級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40
附件 5:員級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 42
附件 6: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報名程序 ··· 43
附件 7:應考人變更地址或姓名申請表 ··· 47
附件 8:考選部各項考試規費退費作業規定 ··· 48 附件 9: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 · 50
特別注意事項
壹、重要事項日期
序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1 報名日期 105 年 3 月 15 日起至 3 月 24 日下午 5 時止。
須於規定期限內完成繳費並寄出報 名表件,始完成報名程序;報名表 件一律掛號郵寄,收件截止日期至 105 年 3 月 25 日止(郵戳為憑), 逾期不予受理。
2 寄 發 入 場 證日期
預定 105 年 6 月 3 日寄發
。
1.入場證委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 依據應考人報名履歷資料採郵簡方 式列印及寄發,請應考人填寫個人 履歷資料時務必詳細確實。
2.應考人如於 6 月 8 日後尚未收到,
請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 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補寄,如仍 未及於考試前收到,可逕至考選部 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考 試承辦單位查明應試試區、試場及 入場證編號等資訊,並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開始前,攜帶身分證件提 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
3 考試 105 年 6 月 18 日(星期六) 至 6 月 20 日(星期一)
1.高員三級:105年6月18日至20日 2.員級:105年6月18日至19日 3.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4、附件 5 4
公 布 測 驗 式 試 題 答 案
105 年 6 月 21 日
測驗式試題答案公布於國家考場公告 欄及考選部全球資訊網,網址為:
http://www.moex.gov.tw
5 提 出 試 題 疑義
自 105 年 6 月 21 日起至 6 月 27 日止,逾期不受理。
(系統受理申請至 6 月 27 日上 午12 時止)
詳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第肆 項:試題疑義。
6 榜示 預定 105 年 8 月 25 日榜示 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 之決議而定。
7
寄 發 成 績 及 結 果 通 知書
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
如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 書,請於榜示後 5 日內向 考選部查詢。
各節次均缺考之應考人成績及結果通 知書不予寄發,應考人如有需要,請 電洽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辦理。
序號 項目 日期 說明及注意事項 8 複 查 成 績
提出期限
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申請
,逾期不予受理。
詳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第伍 項:榜示及複查成績。
貳、考試資位別、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
一、本考試高員三級、員級考試各類科及暫定需用名額詳見附件 1。二、本考試公告暫定需用名額,用人機關如有臨時增列需用名額之需要時,
經分發機關彙整送考選部覈實提報考試院核定,得增加需用名額。
三、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
列入候用名冊。
四、各類科錄取標準及人數,係由本考試典試委員會參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 處彙送各用人機關提列之需用名額及應考人考試成績,依據有關法令予 以決定。
五、有關本項考試高員三級、員級考試各類科工作內容請參閱附件 2。
參、應考資格
一、應考資格表詳見附件 3。二、應考年齡:中華民國國民,年齡滿 18 歲以上(即民國 87 年 6 月 17 日以前出生者)。
三、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應考年齡之計算,其 年齡下限以算至考試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年齡上限以算至報 名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規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 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考試 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 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 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 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第 12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情事之一。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 2 款至第 4 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 5 年 內不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六、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9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 一,考試前發現者,取消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 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或學習階段發現者,撤銷其 錄取資格。考試及格榜示後發現者,由考試院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
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一)有第7條但書規定情事。
(二)冒名頂替。
(三)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五)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
應考人有前項第2款至第4款情事之一者,自發現之日起5年內不 得應考試院舉辦或委託舉辦之各種考試。
肆、體格檢查
一、本考試應實施體格檢查類科之應考人於筆試錄取通知送達 14 日內,
應至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體格檢查,並檢送體格檢查表,
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體格檢查表者,不予分配訓 練。申請保留錄取資格者,仍須依規定繳送體格檢查表。
二、本考試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視力:運輸營業類科、土木工程類科、機械工程類科、電力工程 類科及電子工程類科各級資位人員,任一眼斜視或任一眼 矯正視力未達 1.0(裸視力達 0.8 者,無須矯正視力)。
(二)聽力:
1.運輸營業類科各級資位人員,兩耳純聽力平均值超過 40 分貝。
2.土木工程類科、電力工程類科、電子工程類科、機械工程類科各級 資位人員,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三)血壓:運輸營業類科、土木工程類科、電力工程類科、電子工程類科、
機械工程類科各級資位人員,收縮壓持續超過 140 毫米水銀柱 (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 95 毫米水銀柱(mm.Hg)。
(四)握力:機械工程類科員級資位以上人員,任一手握力未達 25 公斤
。
(五)辨色力:色盲。
(六)四肢:
1.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2.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七)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八)經教學醫院證明有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九)其他重症疾患,無法治癒,致不堪勝任職務。
三、各級資位別業務類會計、事務管理、材料管理、地政及技術類資訊 處理等類科,不實施體格檢查。
伍、報名有關規定事項
一、報名日期:自民國 105 年 3 月 15 日起至 105 年 3 月 24 日下午 5 時止
,收件截止日期至 105 年 3 月 25 日止(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二、報名方式一律採網路報名紙本寄件,請於完成報名資料登錄後,下載、
列印報名書表併同相關證明文件郵寄報名。
三、報名書表郵寄地點: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特種 考試司第三科。
四、報名應繳費用及文件:
(一)報名費:
1.收費標準:
高員三級考試新臺幣 1,400 元、員級考試 1,300 元。
2.報名費優待:
後備軍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特殊 境遇家庭之應考人,報名費減半優待。
3.繳費方式:
本項考試報名費採多元管道繳款方式,應考人可透過郵局、便利 商店、銀行、ATM 轉帳、網路信用卡及 WebATM(全國繳費網)等方 式繳交報名費,應考人須將繳款完成之收執聯正本黏貼至報名履 歷表背面,憑以報名。有關報名費優待身分、繳款方式及注意事 項,請詳見共同注意事項第壹項「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
(二)報名履歷表1張:請確實填妥、勾選各欄,務須將國民身分證影本
(須清晰)正、背面及最近 1 年內之 1 吋正面脫帽半身相片 1 張固 貼於規定欄位(請勿使用生活照,並請於相片背面書妥姓名、應考 資位別及類科)。
(三)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1.學歷證件
⑴報考高員三級、員級考試者,應分別繳驗獨立學院及高中以上 學校畢業證書影本。補校畢(結)業者,應繳驗畢業證書或資 格證明書影本,結業證明書不採。自學進修者,應繳驗教育主
管機關核發之學力鑑定考試及格證書影本。
⑵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二年制專科學校肄業或五 年制專科學校四年級肄業持有證明文件者,視同高級中等學校 畢業,得繳驗學生證正、背面影本或肄業證明書影本。
⑶報考高員三級考試技術類各類科考試其所繳獨立學院以上學位 證書或畢業證書影本,其畢業系所須符合報考該類科應考資格 表規定。非列舉系所畢業,其所修課程與各該類科專業科目有 2 科以上相同者(每科 2 學分以上),亦得報考該一類科,並須另 附繳學分證明或成績單影本。
⑷後備軍人以軍階及軍職年資報考者:
A.高員三級:曾任中尉以上3 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相關證明文件
(任官令及退伍令);曾任中尉以上3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者
,得應未列舉限定院、系、組、所、學位學程名稱之類科,或 應與該軍階及軍職年資所具軍職專長性質相近之技術類科相當 類科。
B.員級:曾任中士以上3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相關證明文件(任 官令及退伍令);曾任中士以上3年之軍階及軍職年資者,得應 未列舉限定職業學校或相當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名 稱之類科。
2.本(105)年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規定如下:
⑴填具應屆畢業生暫准報名申請表,並由學校出具在學證明或憑 最後一學期學生證正、背面影本申請暫准報名。
⑵研究所應屆畢業生報考高員三級者,請以大學已畢業學歷報考
,請勿申請暫准報名。
⑶畢業證書繕印之畢業日期須在 105 年 6 月 17 日以前或僅註明
「105 年 6 月」,始符合應考資格規定。無法於此日期前取得畢 業資格者,請勿報考。
⑷經審查准予「暫准報名」者,其畢業(學位)證書影本,應於 105 年 6 月 17 日以前,以傳真方式(傳真至 02-22361413)或 以「限時掛號」郵寄 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考選部 特種考試司第三科收,不克於上開日期郵寄者,請至遲於同年 7 月 15 日前(郵戳為憑)繳驗。未依限繳驗,或繳驗經審查不合 格者,即認定其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如有入場應試者,其考 試成績不予計算,並不得申請退費。
⑸繳驗之畢業證書影本,務請於證書右上角填寫應考類科、入場 證編號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以便查對。
3.考試及格證書:
⑴以普通(初等)考試或相當於普通(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相當類 科及格滿 3 年資格報考高員三級(員級)考試者,或以高等(普通)
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資格報考者,請繳驗考試及格證書。(依公 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及格滿 3 年,其 計算自考試錄取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至報 考之考試舉行前一日止(民國 102 年 6 月 17 日前及格)。)
⑵依據103年1月22日修正公布之公務人員考試法第13條第3款及第14 條規定,繳驗高等考試或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影 本者,得參照高員三級考試相當類科應考資格第2款或員級考試相 當類科應考資格第2款,報考高員三級考試或員級考試;繳驗普通 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證書影本者,得參照員級考 試相當類科應考資格第2款,報考員級考試。
4.以身心障礙者、原住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身 分或符合「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 3 條規定各款具後 備軍人身分之一,申請報名費減半優待者,除應繳驗應考資格證明 文件外,並應附繳: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影本(身心障礙者)、戶籍 謄本(原住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證明影本。
5.以國外學歷報考者除須符合各資位別、類科所列應考資格規定,另 應繳驗:
⑴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 畢業證書、在學歷年成績單之原文影本及中文譯本或國內公證人認 證之中文譯本(應考人得自行翻譯成中文,並自負法律責任)。
⑵在國外就學期間入出境護照影本(僅須附繳護照中有關列載英 文姓名、出生日期等基本資料及貼附相片部分之影本)。
⑶內政部移民署出具之就學期間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
⑷其他詳細規定請參閱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
6.申請特別照護措施之證明文件:
⑴身心障礙應考人或一般應考人因罹病或臨時受傷等,擬依「國 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申請延長每節考試 作答時間、使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照護措施者,應另附繳報名日 期前一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 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正本(格式如附件 9)。診斷證明書如有日 後使用上需求,請自行影印留存影本。
⑵身心障礙應考人所持身心障礙手冊(證明)如無需重新辦理障礙 鑑定,申請相同特別照護措施,其診斷證明書經審核通過後,
毋須重複繳驗,惟請於申請表上敘明經核准之考試年度及考試 名稱。
⑶應考人未繳驗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或診斷證明書內容太 過簡略致無從判斷病情者,應於限期內補提證明文件,並由考 選部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審議小組審議。
⑷詳細規定及其他照護措施請見本須知共同注意事項之「貳、申 請特別試場及權益維護措施」。
※以上應繳之各項應考資格證明文件,一律繳驗與原始證件相符之影本
(勿繳驗正本),且證件影本於審查後即予抽存,不另附還。應考人 所繳驗之各項證件,經查明有偽造或變造情事者,依公務人員考試法 第22條規定處理,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五、填寫報名書表注意事項:
(一)所填「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均須與所 繳應考資格文件相符,如證件記載錯誤或不一致,應先向戶籍或 原發證機關申請更正,或附繳有更正記載之戶籍謄本或證件,始 得據以報考。
(二)「考區」欄,限於臺北、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 及臺東等 8 考區擇一選擇。應考人須自行擇定一考區應試,一 經選填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三)「類科編號」、「應考類科」欄,請參照附件 1 各資位別、類科及 暫定需用名額表選填,一經選填寄遞後,即不得要求更改。
(四)「聯絡電話」、「通訊地址」及「電子郵件地址」欄,須確實詳細 填寫,如有不符或無法正常使用,致有關考試文件或其他相關 訊息無法投遞、通知或發生延誤情事,概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五)身心障礙應考人欲申請特別試場應試者,請務必於「申請特別 試場應試」欄選填註明須提供之特別照護及協助措施,並列印
「特別照護措施申請表」併同報名書表郵寄。有關身心障礙應 考人參加國家考試權益維護措施規定,請詳見共同注意事項第 貳項「申請特別試場及權益維護措施」。
六、應考人通訊地址或姓名如有變更,請填具申請書(請自行影印本須知 附件 7),以書面傳真或掛號函知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更正(傳 真電話:(02)22361413)。
七、郵寄報名表件:
(一)報名表件印妥後,須詳細檢查,應填各欄及應繳各件是否確無遺漏 或錯誤,然後按:
1.報名履歷表(背面請黏貼繳費收據)
2.應考資格證明文件(畢業證書影本或暫准報名申請書等)之順序,
由上而下,整理齊全,平放入報名信封內(需自行備妥 B4 大型信封 將報名專用信封封面密實黏貼於上,報名表件切勿摺疊,如下圖所示)
,並於 105 年 3 月 25 日前(郵戳為憑)以掛號郵寄,如以平信郵遞 致發生遺失或遲誤而無法報名者,其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應 考 資 格 證 明 文 件
(畢業(學位)證書、考試及格證 書、學分證明、申請報名費減半 及延長考試作答時間證明文件等)
(由上而下整理齊全,
右上角用大迴紋針夾妥)
報名履歷表
(黏妥相片、國民身分證正、背 面影本;背面黏妥繳費證明)
(二)為確保個人權益,寄件前請確實檢查報考考區、資位別、類科編號、
應考類科是否無誤,報名費用、應考資格證件是否繳交,相片、繳 費收據及身分證影本是否黏貼,另為利連絡請詳實填寫 105 年 10 月底前不致變更之通訊地址、聯絡電話、手機號碼及 Email。
八、退補件程序:
應考人報名本項考試,經考選部審查須補繳或補正費件者,依
「國家考試報名及申請案件電子送達實施辦法」規定,得以電傳文件、
傳真、簡訊、電子郵件及其他電子文件方式通知,並視為自行送達。
應考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郵件信箱、行動電話等通訊資料及設備正 確無誤且可正常使用,並適時查閱試務機關之通知。應考人接獲考選 部特種考試司以簡訊或電子郵件等電子送達方式或發函補件通知,應 於限定之期日內補齊,逾時仍未補齊費件者,逕予退件。應考人接獲 補件通知後,請儘速以郵寄、傳真或電子郵件傳送方式辦理補繳或補 正,俾憑審查:
(一)以掛號郵寄方式,請於信封上書明:
1.收件地址:「11602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1之1號」;
2.收件人:「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收」;
3.信封上空白處書寫「類科:○○○」及「補件編號:○○○」(補 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會告知應考人);
4.寄件人地址、姓名及聯絡電話。
(二)以傳真方式:
1.補件資料空白處請載明補件編號及聯絡電話,以便傳真資料不清晰 時之聯繫。
2.試務處傳真電話24小時均有受理(傳真電話:02-22361413)。
(三)以電子郵件傳送方式:
1.信箱:[email protected]。(如遇系統擋信情形,
請改以郵寄或傳真方式辦理補正)。
2.電子郵件主旨書明「類科:○○○」及「補件編號:○○○」(補 件編號於通知補件時會告知應考人)。
※傳真或 E-mail 後須請再以電話確認是否傳送完成(請於上班時間 內撥打聯絡電話:02-22369188 分機 3948 或 3949)。
報名郵寄專用信封
(本頁請固貼於 B4 大小信封上)
陸、考試方式及成績計算
一、依照特種考試交通事業人員考試規則及其附表之規定辦理。二、本考試高員三級考試及員級考試各類科僅採筆試。
三、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 數,列入候用名冊。本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四、筆試成績之計算,高員三級考試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 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 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 百分比計算之。員級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五、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 50 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 科目,以零分計算。
柒、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
一、高員三級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4。二、員級考試應試科目及考試日程表,詳見附件 5。
三、筆試科目之試題型態:
(一)本考試各資位別之應試科目,按考試日程表科目前端註有「※」
符號者,採全部測驗式試題;科目前端註有「◎」符號者,採申論 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其餘未註記者皆採申論式試題。
(二)採測驗式試題科目以電子計算機評閱,應考人須詳閱測驗式試卷
(卡)作答注意事項,依規定作答。
(三)「國文」科目採混合式試題者,其作文及公文部分,應由左至右 橫式作答,公文部分並以行政院最新修訂之「文書處理手冊」所規 定之格式命題、閱卷。
四、高員三級、員級考試「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法學知識與英文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為普通科目,其餘均為專 業科目。
五、「國文(作文、公文與測驗)」採混合式試題,其占分比重,分別為作文 占 60%,公文、測驗各占 20%,考試時間 2 小時。
六、「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採測驗式 試題,各子科占分比重,分別為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各占 30%,
英文占 40%,考試時間 1 小時。
捌、各業務主管機關聯絡方式
應考人對本考試各項業務如有疑義,請依下列聯絡電話與相關單位聯繫:
詢問事項 主管機關、單位 連絡地址及方式 報名、證件
補驗、考試 及複查成績 等有關事項
考選部特種 考試司第三科
地址:11602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1 號 電話:(02)22369188 轉 3948、3949 傳真:(02)22361413
網址:http://www.moex.gov.tw 網路報名系
統異常問題
考選部
資訊管理處 電話:(02)22369188 轉 3288、3325 入場證、
成績及結果 通知書郵寄 及補發事項
中華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臺北郵局
電子郵件科
地址:10658 臺北市大安區信義路三段 89 號 9 樓 電話:(02)27031604 轉 27、39、59
傳真:(02)27037981 錄取人員
分發、任用 等事項
交通部臺灣鐵路 管理局
地址:10041 臺北市北平西路 3 號 5 樓 電話:(02)23815226 轉 3104
網址:http://www.railway.thb.gov.tw 訓練及保留
正額錄取 資格事項
公務人員保障暨 培訓委員會
地址:11601 臺北市文山區試院路 1-3 號 電話:(02)82367112
網址:http://www.csptc.gov.tw
玖、考試地點及入場證寄發
一、本考試分臺北、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及臺東等 8 考 區同時舉行。應考人須自行選定一考區應試,一經選填寄遞報名後不 得更改。
二、入場證寄發:預定 105 年 6 月 3 日寄發,應考人如至 6 月 8 日尚未收到
,請即電洽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或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補寄,如 仍未及於考試前收到,應考人可逕至網路報名資訊系統或洽考試承辦單 位查明應試試區、試場及入場證編號等資訊,並於考試第 1 天第 1 節開 始前,攜帶身分證件提早至所屬試區卷務組辦理補發。如逾期洽詢將影 響入場應試權益,請應考人務必留意並配合辦理。
三、試場分配情形及其他應行公布事項,定於考試前一日,分別在各試區 公告欄公布,請事先查明試場及座位。另為利應考人查詢,可於 6 月 3 日以後至「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之「試區查詢」項下查詢試場分配 情形及試區交通路線圖。
拾、分配訓練及限制轉調
一、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由各訓練機關將訓練成績 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及格者,始完成考試程序,
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由交通部分發任用。前項訓練 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 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構),並須於交通部及其 所屬機關(構)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構)以外機關(構)
任職。前項不得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 照。
三、本項考試自 103 年度起規劃採未占缺訓練行之,其實際訓練內容、
方式及受訓人員權益等,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之 105 年 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辦理。
四、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規定,正額錄取人員無法立即接受分配訓 練者,得檢具事證申請保留錄取資格,其事由及保留年限如下:
(一)服兵役,其保留期限不得逾法定役期。
(二)於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進 修碩士學位,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2 年;進修博士學位,其保留 期限不得逾 3 年。
(三)疾病、懷孕、生產、父母病危、子女重症或其他不可歸責事由
,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2 年。
(四)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其保留期限不得逾 3 年。但配偶為公務 人員依法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者不得申請保留。
五、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列入候用名冊之增額錄取人員
,因服兵役未屆法定役期或因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無法立即接受分 配訓練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配訓練。增額錄取人 員經分配訓練,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接受訓練,逾 期未報到並接受訓練者,或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之日前未獲分配訓練 者,即喪失考試錄取資格。
六、本項考試榜示後,錄取人員如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4 條及第 5 條規定 有關申請保留受訓資格者或有訓練相關疑義者,請逕洽公務人員保障 暨培訓委員會。
七、有關退休年資採計及退撫基金繳付事宜,依銓敘部民國 102 年 7 月 23 日部退三字第 1023743222 號令載明:「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分 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期間,不得採計為公務人員退休年 資,亦不得繳付退撫基金費用。銓敘部民國 77 年 2 月 26 日 77 台華 特二字第 140139 號函、86 年 4 月 17 日 86 台特三字第 1440233 號書
函、86 年 8 月 5 日 86 台特二字第 1495057 號書函、93 年 5 月 3 日部 退二字第 0932333893 號令及歷次函釋(占缺訓練之年資得採計為公 務人員退休年資),核與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採計規範不符,應自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考試錄取而分配(發)占缺訓練(實習、試辦)者 停止適用;至於應 102 年 12 月 31 日以前之考試錄取所分配(發)占 缺訓練(實習、試辦)者,仍照原規定辦理。」
八、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於訓練期間之保險事宜,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 人員訓練辦法第 27 條規定,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一般保險;並自民 國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之考試錄取人員適用之。
拾壹、任用有關規定
一、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停止任用者,經公務人 員考試錄取,於依法停止任用期間仍不得分配訓練或分發任用為公務 人員。所謂「依法停止任用」,依銓敘部 96 年 12 月 31 日部管四字第 0962880186 號函解釋,係指受公務員懲戒法撤職或休職處分,於一 定期間停止任用或不得在其他機關任職之情形。
二、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任用為公務 人員:
(一)未具或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 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五)犯前 2 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 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六)依法停止任用。
(七)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八)經原住民族特種考試及格,而未具或喪失原住民身分。
(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前項第 1 款至第 8 款情事之一者,應予免 職;有第 9 款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任用後發現其於任 用時有前項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撤銷任用。
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7 條規定,已屆限齡退休人員,各機關不得進用。
四、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21 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 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 滿 10 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人 員及組織政黨;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20 年,不得擔任情報機關 (構)人員,或國防機關(構)之下列人員:
(一)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兵。
(二)義務役軍官及士官。
(三)文職、教職及國軍聘雇人員。
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得依法令規定擔任 大學教職、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或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不受 前項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 10 年之限制。
前項人員,不得擔任涉及國家安全或機密科技研究之職務。
五、依行政院及考試院民國 98 年 10 月 30 日會銜發布施行之「涉及國家 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規定,考試錄取人員擬分發 職務,如係該辦法所列各機關須辦理特殊查核職務,應先辦理特殊查 核。茲摘錄「涉及國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辦法」相關 規定:
第 5 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於擬任人員初任、再任或調任第 2 條所定職務前辦理完竣。但擬任人員於初任、再任或調任該 職務前 3 個月內曾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特殊查核,且無查核項目 所列情事者,機關得免予辦理。
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第 2 條所定職務前,應先辦理特殊查 核。
第 6 條 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要求當事人詳實填具涉及國家安 全或重大利益公務人員特殊查核表。
當事人拒絕填具前項所定查核表者,不得擔任第 2 條所定 職務。
第 1 項所定查核表,由法務部調查局擬訂,報請法務部核定。
共同注意事項
壹、報名費繳款說明及應注意事項
一、報名費優待身分:(一)應考人如為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後備軍人或低收入戶、中低收入 戶、特殊境遇家庭,所繳報名費依各資位別規定數額減半優待(請擇 一身分申請),並依下列規定繳驗相關證件影本,俾憑審查:
1.身心障礙者:請檢附身心障礙(殘障)手冊(證明)影本。
2.原住民:請檢附戶籍謄本。
3.後備軍人:請檢附退伍證明文件影本。服義務役者,除作戰或因公 負傷依法離營外,不得以後備軍人身分報考。
依後備軍人轉任公職考試比敘條例第 3 條規定,所稱後備軍人,其對
象如下:1.常備軍官及常備士官依法退伍者。2.志願在營服役之預備 軍官、預備士官及士兵依法退伍者。3.作戰或因公負傷依法離營者。
4.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請檢附戶籍所在地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核發報名時有效之低收入 戶證明(或核定公文)、中低收入戶證明(或核定公文)、特殊境遇家 庭扶助證明(或核定公文),並載有應考人姓名者之證明文件。
(二)符合以上身分者報名時,請依網路報名系統指示,勾選聲明申請報 名費減半優待。
二、繳款方式:
本考試報名費係採多元繳款方式,應考人於繳費截止日前,可以 WebATM(全國繳費網)繳款、臨櫃繳款(便利商店、郵局、銀行、ATM、
農漁會信用部等),或於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後,依報 名規定期限內寄送報名表件,逾期不予受理。多元繳款通路分列如下:
(一)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 WebATM(全國繳費網)繳款。
(二)便利商店繳款:包 括 7-11、 全 家 、 萊 爾 富 及 OK 便 利 商 店。
(三)郵局櫃檯繳款。
(四)全國農漁會信用部繳款。
(五)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六)透過 ATM 進行轉帳。
(七)至其他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郵局以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八)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應考人並須將代收行交付之繳款證明黏貼至報名書表指定欄位,報 名書表(含繳款單)具關連性,請勿自行更換報名書表(含繳款證明)。
三、繳款流程
(一)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以 WebATM (全國繳費網)繳款 1.免用讀卡機
(1)繳款說明:本項服務由應考人於線上輸入存款帳戶辦理轉帳繳費
,免收轉帳手續費;應考人之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必須與轉帳帳 戶之證號相同,轉帳作業啟動後,將由轉帳金融機構系統辦理檢 核作業。
(2)繳款流程:
①確認網站付款頁面相關繳費資訊。
②點選轉出銀行,輸入轉出帳號。
③輸入「動態圖像驗證碼」,並且確認所有欄位無誤後,按下「確 認付款」執行繳費交易。
④交易完成,應考人可列印繳款證明。
2.使用晶片金融卡
(1)繳款說明:本項服務應考人請自備讀卡機,並使用晶片金融卡辦 理轉帳繳費,免收轉帳手續費。
(2)第一次使用全國繳費網繳費時,請先確認已完成「安全性元件」
之安裝。(「安全性元件」之安裝方式請參考以下網址說明:
https://ebill.ba.org.tw/CPP/Public/Faq.aspx?CATALOG=FAQ#init Active)。
(3)繳款流程:
(二)便利超商、郵局、全國農漁會信用部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繳款:
1.應考人需持完整之繳款單至便利超商、郵局或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繳款。
2.請勿持支票、匯票至上述通路繳款。
3.請以現金方式單筆全額繳清。
(三)透過 ATM 方式繳款:
1. ATM 操作流程如下:
2.繳款單上的「轉入帳號」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請勿借他人 使用,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所以如果輸入錯誤的轉入帳 號、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交易將無法成功。
4.使用 ATM 跨行轉帳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目前跨行轉帳 手續費每筆『15 元』,如有調整,依相關規定辦理) 。
1.插入金融卡輸入 金融卡密碼
2.選擇跨行轉帳功能
(如發行銀行跟 ATM 屬 同一家,選擇轉帳交
4.輸入繳款單上之
「轉入帳號」,
共 14 碼
5.輸入繳款單上之
「轉入金額」
6.資料確認無誤,
請按「確認」
7.交易完成,請收 取明細表,並確 認轉帳是否成功 3.輸入中國信託商
業銀行代碼:822
1.確認網站繳款頁 面繳費資訊
2.插入晶 片金融卡
4.輸入晶片金 融卡密碼
5.確認轉出帳號 6.再次輸入晶片 金融卡密碼
7.交易完成,列 印繳款證明 3.輸入「動態圖像驗證碼」,並且確認所有欄
位無誤後,按下「確認付款」執行繳費交易
(四)其他銀行、信用合作社、農漁會、郵局跨行匯款方式繳款:
1.請於匯款單填入以下資訊:
(1)收款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城中分行。
(2)收款人:考選部。
(3)收款帳號:請填入繳款單之「轉入帳號」共 14 碼。
2.繳款單上的「轉入帳號」為應考人專屬之繳款帳號,請勿借他人 使用,或多位應考人共用一組轉入帳號。
3.因轉入帳號是唯一且具有檢核機制,所以如果匯入錯誤的轉入帳 號、金額或超過繳款期限,交易將無法成功。
4.跨行匯款需由應考人負擔轉帳手續費 (目前跨行匯款手續費每筆
『30 元』,如有調整,依相關規定辦理) 。
(五)透過「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以網路信用卡繳款:
應考人於網站報名後進入付款頁面,並輸入以下資訊 1.信用卡 16 碼卡號。
2.信用卡有效月與年。
3.信用卡背面末 3 碼(如右圖)。
4.授權成功後,請記錄訂單編號
、授權日期與授權碼。
※應考人限以本人持有之 VISA MasterCard 進行繳款
(不限發卡銀行)。
※為保持應考人網路交易安全與杜絕網路盜刷,配合國際組織採用 Visa 3D Secure 及 Master Secure Code 網路安全認證機制。對於網 路安全認證機制之註冊或其他問題,請應考人逕依信用卡背面服 務電話,向發卡銀行詢問。
(六)服務專線:如對上述繳款方式有疑問,請洽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24 小時免付費客戶服務專線:0800-024-365(先按 2 再按 9)洽詢;
帳務問題請於 9:00-18:30 洽詢洽詢 0800-017-688(轉專人服務選項 按 8)。
四、特別注意事項:
(一)應考人須於繳款完成後,將便利商店掣給之繳費收據或 ATM 轉帳 明 細 表 或 郵 局 、 銀 行 之 繳 費 證 明 、 網 路 信 用 卡 繳 款 憑 證 或 WebATM(全國繳費網)繳款憑證,黏貼於報名履歷表背面,憑以報 名。
(二)繳款憑證(收據)切勿用透明膠帶黏貼,以免字跡遭覆蓋、模糊
。
(三)網路報名之報名序號與其繳款單上之繳費帳號具關聯性,為確保 應考人權益,於繳款完成後,請確認所附繳費收據之帳號與報名 序號是否相符。
(四)接獲考選部補繳報名費用通知者,應考人可至郵局購買應繳金額之
「郵政匯票」(戶名:考選部),並以掛號郵寄至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 三科,信封書明寄件人姓名、地址及聯絡電話,註明本項考試名稱、
所報考資位別、類科及補件編號(通知補件時會告知應考人),俾憑 審查。
(五)考選部各項考試規費退費作業規定:有關申請退費事由、申請退費 時間、申請手續及退費金額等規定,詳見附件 8。
貳、申請特別試場及權益維護措施
一、本項考試須辦理體格檢查類科之錄取人員須符合本項考試規則體格檢 查標準,請參閱本須知特別注意事項第肆項「體格檢查」規定。
二、應考人因身心障礙、懷孕或行動不便等事由,欲申請特別照護措施應 試者,請務必於網路報名系統勾選「申請特別照護措施」或於「其他 特別協助及照護」欄中註明,依個人身體狀況視實際需要選填必要之 照護及協助措施。經依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審 核通過者,由考選部提供相關權益維護措施,並請應考人於考試當日提 早查看試場。
三、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並繳驗身 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但有第 5 點第 1 項各款情形之一 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 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之診斷證明書(詳如附件 9),如所持身心障礙手 冊或身心障礙證明無註明須重新鑑定,且診斷證明書經考選部審核通 過者,即無須重複繳驗。
四、依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第 6 點第 1 項第 5 款之 規定,應考人因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考選部審 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盲用電腦、相關應用軟體及電子檔試題等權 益維護措施。考選部提供申請之語音報讀軟體項目包括:蝙蝠語音導 覽系統、晨光讀屏系統、晴光盲用語音系統、視窗導盲鼠系統、NVDA 盲用視窗資訊系統等 5 項,應考人如欲使用上述列舉以外之軟體,應 於寄送報名履歷表件時,一併將合法版權之軟體光碟片等安裝媒體,
郵寄至考選部特種考試司第三科,俾利事先安裝測試,惟所提供之軟 體如與考選部系統不相容,致影響考試時,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五、為保障身心障礙者應國家考試權益,特訂定「國家考試身心障礙應考 人權益維護措施要點」,請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及一般應考人,如需申請各項權益維護措施者,需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其規定如下:
第 2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權益維護措施實施對象,係指領有身心障 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
一般應考人如需申請各項權益維護措施者,應依本要點第 十七點辦理。
第 4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案件,由考試承辦單 位審查,經審查通過者,依本要點規定提供權益維護措施;經 審查有疑義者,由考試承辦單位加具意見後,提審議小組審議
。審議結果,經部長核定後,送考試承辦單位執行。部長認為 有修正必要時,得交付審議小組復議。
第 5 點 身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應於報名履歷表填註
,並繳驗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影本。但有下列各款 情形之一者,應另繳驗報名日期前一年內經衛生福利部認定之 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國家考試身 心障礙應考人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之醫院診斷證明書(以下簡稱 診斷證明書,格式如附件 9)及相關證明文件:
(一)非視覺障礙應考人申請延長考試時間。
(二)申請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三)申請使用電腦(含盲用電腦)作答或其他特殊權益維護措施。
前項須繳驗診斷證明書之身心障礙應考人,如所持身心障 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無註明需重新鑑定者,其診斷證明書經 審核通過後,毋須重複繳驗。
應考人未繳驗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或診斷證明書內 容太過簡略致無從判斷病情者,應令其限期補提證明文件,並 由審議小組審議。
第 6 點 應考人因視覺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 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
(二)有聲電子計算器。
(三)放大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四)點字機及點字試題。
(五)盲用電腦、相關應用軟體及電子檔試題。
(六)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前項第二款之權益維護措施,限各該應試科目得使用電子 計算器時提供。
放大鏡燈具或擴視機、點字機或盲用電腦之鍵盤等輔具,
得由應考人於報名時申請自備。但考試時如無法運作或系統不 相容,責任由應考人自負。
第 9 點 應考人因聽覺障礙,得視其需要,由本部提供下列權益維
護措施。但應考人經本部核可,得自備助聽器。
(一)安排熟諳手語或口語溝通之監場人員及試務人員擔任監考 及服務工作。
(二)以警示燈及大字報書寫方式,表示上、下場鈴聲。
第 10 點 應考人因上肢肢體障礙,致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 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放大之測驗式試卷(卡)。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1 點 應考人因下肢肢體障礙,致行動不便,得視其需要,由本 部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安排低樓層或備有電梯之試場。
(二)適用桌椅。
(三)輪椅。
第 12 點 應考人因身體協調性功能不佳或雙上肢肢體障礙肌肉萎縮
,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 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使用電腦作答並提供相關設備。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三)放大之試題、測驗式試卷(卡)。
第 13 點 應考人因功能障礙,致無書寫能力及無法使用電腦作答,
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過者,得提供下列權益維護措施:
(一)以口述錄音、錄影方式,由監場人員代筆作答。
(二)延長每節考試時間二十分鐘。
第 14 點 應考人因視覺或上肢肢體有特殊障礙情形,經本部審查或審 議通過者,得於試卷上書寫作答取代劃記測驗式試卷(卡)。
每節考試結束後,其作答之試卷應由監場人員送卷務組彌 封。閱卷期間,由考試承辦單位會同廉政室依其作答結果人工 劃記後進行閱卷。
第 16 點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之應考人,如因其他功 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書寫試卷困難,經本部審查或審議通 過者,得提供第六點至第十五點必要之權益維護措施。
第 17 點 一般應考人如因突發傷病或因功能性障礙,致閱讀試題、
書寫試卷困難者,須檢具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 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診斷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並由審議小組審議。
前項申請遇有緊急情形,各考試承辦單位得先簽請部長核 定後,再提報審議小組備查。
第 18 點 外國人應國家考試如有身心障礙情形,得檢具衛生福利部
認定之地區醫院以上醫院相關醫療科別核發本要點規定之診斷 證明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依本要點規定申請權益維護措施,並 由審議小組審議。
參、測驗式試卷(卡)作答注意事項
一、為提示應考人有關測驗式試卷(卡)之正確作答方法,特訂定本注意 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測驗式試卷(卡),係指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在規定方 格內劃記作答並以電子計算機閱卷之試卷(卡)。
三、測驗式試卷(卡)正面上方載有應考人座號,應考人開始作答前請先 核對是否與座號相符,並檢查試卷(卡)上科目名稱是否與試題上科 目名稱相同。
四、應考人作答時,應使用黑色 2B 鉛筆及軟性品質較佳之橡皮。
五、單選題每題有(A)、(B)、(C)、(D)四個選項,請依題意就(A)、(B)、
(C)、(D)四個選項中選出一個正確或最適當的答案,答錯不倒扣分數
,複選作答者,該題不予計分。
六、作答時,應將所選答案,在試卷(卡)上該題號選項方格內劃記,必 須粗黑、清晰,將該方格畫滿。不可畫出格外,或只畫半截線。
七、如答錯要更改時,要用橡皮細心擦拭乾淨,另行作答,切不可留有黑 色殘跡,或將試卷(卡)污損,並不得使用立可白等修正液。
八、測驗式試卷(卡)應保持清潔,除依題號順序作答外,不得在座位號 碼及科目代號之條碼欄另行劃記,且不可任意挖補、污損、折疊,卡 片邊緣之黑色條紋,亦不得任意增減或污損。
九、各科目之全部測驗式試題或兼具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之測驗 式試題部分,其試題數及選項多寡若不一致,務請應考人按試題之題 數、題號及選項,依序在測驗式試卷(卡)上同題號之劃記答案處作答
,俾免影響計分。
十、未依上列各項規定作答,致電子計算機無法正確計分時,由應考人自 行負責,不得提出異議。其試卷(卡)依下列方式處理之:
(一)於試卷(卡)劃記無關之文字、符號或試卷(卡)損壞,致無法 讀入全部答案時,經查證確屬可歸責應考人事由者,以零分計算
。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因應考人污損試卷(卡),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 分。
肆、試題疑義
一、依「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辦理。二、應考人於考試時對試題如有疑問,應即當場提出。考試完畢後,應考 人對考試時所提出試題疑問、筆試試題或公布之測驗式試題答案如 有疑義,應於本考試全部筆試結束之次日起 5 日內(105 年 6 月 21 日起,因原申請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規定,以其次星期一上午為期間末日,故申請期限延至 6 月 27 日上午 12 時止)向考選部申請,同一道試題以提出一次為限。
三、請登入考選部網路報名系統主站(http://register.moex.gov.tw)或分站
(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點選「試題疑義申請」,依序填具 資料並上傳佐證資料電子檔送出後,即可完成試題疑義申請作業(申 請程序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試題疑義申請程序;操 作說明請參考考選部全球資訊網/便民服務/常見問答)。
四、須上傳至少一個佐證資料電子檔,並符合下列格式要求:
(一)檔案格式:JPG。
(二)檔案大小:每一道題採總量計算,以 30MB 為上限(請先縮圖或擇 重要者上傳)。
(三)佐證資料圖檔請以掃描方式提供,內容須清晰明確,避免以手機、
相機拍攝;傳送前,並請自行先以小畫家或影像軟體於電腦上檢 視是否清晰明確。
五、應考人如因佐證資料電子檔大小超過系統限制(30MB),請先點選「確 定送出」,再點選「列印申請表」列印後,併同完整紙本佐證資料,
以限時掛號(105 年 6 月 27 日前,郵戳為憑)專函逕寄考選部(測驗 式試題:題庫管理處;申論式試題:特種考試司第三科)申請(信封 上請註明「試題疑義」)。
六、一張試題疑義申請表只能陳述一題,如有多題,請重複申請作業。
七、應考人提出試題或答案疑義,如逾受理期限或應檢附之資料及載明事 項不齊備者,不予受理。
八、應考人提出疑義,不得要求告知典(主)試委員、命題委員、試題審 查委員或閱卷委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亦不得對未公布答案之試題要 求提供參考答案。
伍、榜示及複查成績
一、榜示日期:預定民國 105 年 8 月 25 日,惟實際榜示日期需視本考試 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定。
二、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書:榜示之日起 3 日內寄發,應考人如於榜示後 5 日尚未收到成績及結果通知書,請即來電洽詢。各節次均缺考之應
考人即不予寄發。
三、依典試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應考人得於榜示後依規定申請複查成 績。
四、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依 104 年 8 月 3 日新修正之「應考人申請複查成 績辦法(105 年 1 月 1 日施行)」規定,以網路系統申請之方式辦理:
(一)應考人應於榜示之次日起 10 日內登入考選部國家考試網路報名資 訊 系 統 主 站 ( http://register.moex.gov.tw ) 或 分 站
(http://register.moex2.nat.gov.tw),點選「申請複查成績」,
填具申請複查成績相關資料,繳納費用後始完成申請程序,並以一 次為限(系統送出申請後,不得修改或刪除),逾期申請或未依限 繳費者,不予受理。
(二)收費基準:申請複查筆試成績,每科目收取複查費用新臺幣 50 元
。
(三)申請期限及繳費期限:線上申請自 105 年 8 月 26 日(預定榜示日 之次日)起,原申請期間末日為星期日,依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 4 項之規定,延長申請期限至 9 月 5 日下午 5 時止,並應於 105 年 9 月 6 日前完成繳費(惟實際榜示日期視本考試典試委員會之決議而 定)。
五、摘錄應考人申請複查成績辦法部分條文:
第 2 條 辦理試務機關應於榜示之日起三日內寄發成績及結果通知 書。
應考人於榜示後申請複查成績限本人為之,並以複查其筆 試、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著作或發明審 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審查成績為限。
應考人應於各該考試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登入考選部國 家考試網路報名資訊系統,填具申請複查成績相關資料,繳納 費用後始完成申請程序,並以一次為限,逾期申請或未依限繳 費者,不予受理。申請複查併計為總成績之年終考績(成)成 績者,亦同。
前項考試如採分試、分階段者,申請複查成績,依前項程 序分別於各試、各階段榜示之次日起十日內提出。但各試成績 合併計算為總成績之考試,最後一試應考人得於該試榜示之次 日起十日內提出複查各試成績,並以一次為限。
第 2-1 條 應考人申請複查筆試成績,每次每科目收取複查費用新臺 幣五十元。申請複查併計為總成績之年終考績(成)成績者,
亦同。
應考人申請複查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
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審查成績,每種考試 方式收取複查費用新臺幣五十元。
第 3 條 複查成績受理期限、申請方式、收費基準、應載明事項,
均應登載於各該考試之應考須知。
第 4 條 試務機關收到複查成績之申請後,應於十五日內查復之,
遇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查復時,得酌予延長並通知應考人。
第 5 條 複查成績,應核對到考、缺考及違規扣分或扣考紀錄,查 對應考人是否未依規定作答或閱卷委員未依規定評分,並依下 列規定處理:
一、採用申論式試題者,應將應考人之試卷全部調出。以 線上閱卷評分者,應將應考人之試卷影像檔全部列印
,內容包含閱卷委員評閱資訊、電子簽章,以及應考 人申請複查科目之各題分數。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及 各試卷筆跡無訛後,再查對申請複查科目之試卷成績
,應考人申請複查各題分數者,並將各題分數復知。
但不包括各題子分。
二、採用測驗式試題時,應調出試卷核對入場證號碼無訛
,檢查作答方法符合規定,並以讀卡設備高低不同感 度各重讀一次無誤後,將讀入之答對題數及實得分數
,連同計分方式一併復知。但遇有特殊情形,致無法 正確讀入答案者,得以人工方式計分,並依閱卷規則 第二十條第五款規定辦理。
三、採口試、心理測驗、體能測驗、實地測驗、著作或發 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審查者,應將應考人 之試卷或評分表全部調出,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各 項評分及評分總和之平均數後,將複查結果復知。
四、併計年終考績(成)成績為總成績者,應依據應考人 提供之年終考績(成)資料,詳細核對入場證號碼、
原核算成績時之年終考績(成)成績及其占分比例後
,將複查結果復知。
複查成績如發現因應考人作答方法或使用工具不符規定以 致不能正確計分時,應將其原因復知。
複查試卷或評分表發現有疑義時,應即查明處理之。
第 6 條 複查結果發現成績登記或核算錯誤時,應將應考人全部試 卷均予複查,重新計算總成績,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原計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達錄取標準者
,經典試委員長暨監試委員核可後,由考選部報請考 試院補行錄取。典試委員會裁撤後,由考選部報請考
試院補行錄取。
二、原計成績達錄取標準,而重計後成績未達錄取標準者
,經典試委員長暨監試委員核可後,由考選部報請考 試院撤銷錄取資格。典試委員會裁撤後,由考選部報 請考試院撤銷錄取資格。
三、原計成績與重計後成績均達錄取標準或均未達錄取標 準者,由辦理試務機關逕行復知。
第 7 條 試務機關複查成績時,如發現有下列情事者,應即報請典 試委員長處理:
一、試卷漏未評閱。
二、申論式試題中,計算程序及結果明確者,閱卷委員未 按其計算程序及結果評閱。
三、試卷卷面分數與卷內分數不相符。
四、試卷成績計算錯誤。
五、試卷每題給分逾越該題配分。
六、典試或試務作業產生其他疏失。
前項考試典試委員會裁撤後,應陳報考試院處理之;如總 成績有變更時,依前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 8 條 申請複查成績,不得要求重新評閱、任何複製行為、提供 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
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 員或實地測驗委員姓名及有關資料。
六、依典試法第 27 條規定,應考人不得為下列之申請:
(一)任何複製行為。
(二)提供申論式試題參考答案。
(三)告知典試委員、命題委員、閱卷委員、審查委員、口試委員、心 理測驗委員、體能測驗委員或實地測驗委員姓名及有關資料。
其他法律與前項規定不同時,適用本條文。
陸、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現職公務員參加本項國家考試,其公假應依照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規定 辦理。
二、應考人若曾經擔任考選部題庫試題命題、審查工作者,務請於報名時 以書面函知考選部題庫管理處及特種考試司第三科。
三、應考人須於考試前詳閱入場證背面之試場規則,如有違規情事者,依 試場規則處理。
四、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12 條規定:「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事業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