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8 學 年 度 大 學 術 科 考 試 簡 章
報名日期 107 年 10 月 26 日至 11 月 08 日
考試日期 體育組:108 年 01 月 28 日至 01 月 30 日 音樂組:108 年 01 月 29 日至 02 月 01 日 美術組:108 年 02 月 16 日至 02 月 17 日
大學術科考試委員會聯合會編印
中華民國 107 年 8 月
各組考試項目之內容詳見本簡章「參」(第 7-22 頁)
請各位考生特別注意:
一、本次術科考試成績可供 108 學年度大學繁星推薦入學、個人申請入學及 考試入學分發等各招生管道使用;各大學入學招生採用本術科考試成績 之方式與相關規定,請參閱各招生簡章之規定。
二、108 學年度各校系於大學個人申請入學第二階段如係自行辦理術科考試,
其詳細考試科目及相關招生資訊,請詳見 108 學年度大學個人申請入學 招生簡章。
三、個別報名考生於超商繳費期限將開放至報名結束前 2 天(107 年 11 月 6 日晚間 12 時)截止。
重 要 日 期
項 目 日 期
發售簡章 107.08.03(星期五)~ 107.11.08(星期四)
報名 107.10.26(星期五)~ 107.11.08(星期四)17:00 止 確認報名資料 107.12.05(星期三)~ 107.12.07(星期五)17:00 止 寄發准考證 107.12.25(星期二)
公布試場分配表 108.01.14(星期一)
考試
體育組:108.01.28(星期一)~ 108.01.30(星期三)
音樂組:108.01.29(星期二)~ 108.02.01(星期五)
美術組:108.02.16(星期六)~ 108.02.17(星期日)
寄發成績通知單及
公布相關統計資料 108.02.27(星期三)
申請複查成績 108.02.27(星期三)~ 108.03.04(星期一)
目 錄
壹、報考資格 --- 1
貳、報名 --- 1
參、各組考試日期、地點、項目、成績計算、考試內容及方法 --- 7
(壹)音樂組 --- 7
(貳)美術組 --- 13
(參)體育組 --- 19
肆、准考證之寄發、使用及補發 --- 23
伍、公布試場分配表 --- 23
陸、成績計算及通知 --- 23
柒、複查成績辦法 --- 24
捌、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辦法 --- 25
玖、成績證明申請辦法--- 25
拾、申訴處理 --- 26
附錄一 考生畢(肄)業學校代碼表 --- 27
附錄二 美術考試地區代碼表 --- 30
附錄三 音樂組主、副修項目代碼表 --- 30
附表一 成績證明申請表 --- 31
附表二 體育組切結書 --- 32
附表三 大學術科考試委員會聯合會考生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 33
108 學年度大學術科考試簡章
大學術科考試委員會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108 學年度由國立臺灣師範大學 承辦,並委請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以下簡稱大考中心)辦理試務行政組工作,
依本簡章之規定辦理音樂、美術、體育術科考試。
壹、報考資格
高級中等學校之三年級在學學生、畢業生或具同等學力(請參照教育部頒「入學大學同 等學力認定標準」網址http://edu.law.moe.gov.tw)者。
貳、報名
高級中等學校之三年級在學學生,應一律經由就讀學校辦理集體報名。其他具備報考資 格者,可委託經政府立案之升大學補習班辦理集體報名,亦可以個別報名。未於規定期 限內辦理報名及繳費者,即未完成報名手續,逾 11 月 8 日概不受理補辦報名或繳費,且 不得參加考試。報名洽詢電話:試務行政組(02)2366-1416 轉 608。
一、報名日期:107 年 10 月 26 日(星期五)至 107 年 11 月 8 日(星期四)下午 5 時止。
二、報名方式
(一)學校及補習班集體報名
備齊由集體報名前置作業系統製作之報名相關檔案,至本會網站http://www.cape.edu.tw
傳輸報名資料,並於繳費期限內完成繳費。
(二)個別報名
一律採網路報名。備妥數位相片檔,至本會網站 http://www.cape.edu.tw 依網頁指示登錄 報名資料,並列印「個別報名繳費表」,於繳費期限內完成繳費。
三、報名費及各組考試項目
(一)報名費含「基本費」及「考試項目費」兩項,基本費集體報名者每名 150 元,個別報 名者每名 200 元,中低收入戶考生減免報名費十分之六(即基本費集體報名者每名 60 元,個別報名者每名 80 元),另依考生選考之組別、考試項目加收費用(如下表);但 低收入戶考生之報名費全免。音樂組與美術組之考試項目各有五項,考生可自由選考 並依選考之項目應考。各組考試項目之內容詳見本簡章「參」(第 7-22 頁)。
音樂組 考試項目費
主修 副修 樂理 聽寫 視唱
一般生:1,500 元 一般生:500 元 一般生:500 元 一般生:500 元 一般生:200 元 中低收:600 元 中低收 200 元 中低收:200 元 中低收:200 元 中低收:80 元
美術組 考試項目費
素描 彩繪技法 創意表現 水墨書畫 美術鑑賞
一般生:330 元 一般生:330 元 一般生:330 元 一般生:330 元 一般生:330 元 中低收: 132 元 中低收: 132 元 中低收: 132 元 中低收: 132 元 中低收: 132 元
體育組 考試項目費
60 公尺立姿快跑、20 秒反覆側步、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
立定連續三次跳、1600 公尺跑走
一般生:1,000 元 中低收:400 元
(二)「低收入戶考生」及「中低收入戶考生」係指持有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家庭成員證明文件者。
低收入戶考生及中低收入戶考生之證明文件,均須內含考生之姓名及身分證號,且在 報名截止日仍有效。證明文件如未含考生姓名、身分證號者,應加附戶口名簿或戶籍 謄本等可資證明之文件影本。清寒證明非屬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證明,不符免繳 或減免報名費之規定。
學校集體報名者,逕由學校審驗證明文件後留存影本備查,學校僅須將集體報名前置 作業系統列印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考生清冊」寄送大考中心備查;補習班集 體報名者,由補習班收齊證明文件影本連同「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考生清冊」寄 送大考中心審驗;個別報名考生逕將其證明文件影本寄送大考中心審驗。
未於報名期限內繳驗證明文件者,其報名費不予減免,報名結束後亦不接受補件。惟 證明文件已於大考中心 108 學年度任一考試繳驗者免繳。
經審驗不符合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資格之考生,應於規定期限內補繳報名費,否則 取消其報名資格。
四、報名查詢及確認
(一)報名期間內之處理進度查詢
集體報名單位於檔案傳輸完成後,其考生即可至本會網站查詢報名處理情形。個別報 名考生,於完成登錄後即可以網路查詢報名處理情形。
(二)報名結束後之資料確認
依規定期限完成報名手續之考生,無論是採集體報名或個別報名,應於 107 年 12 月 5 日上午 9 時起至 12 月 7 日下午 5 時止,至本會網站確認其報名資料是否完備。考生如 發現與原報名資料不符或遺漏,應於 12 月 7 日前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會申請補正,
逾期不予受理。
(三)更改姓名或身分證號碼
107 年 12 月 7 日報名資料確認截止日後暫停受理更改姓名或身分證號碼作業,有更改 之考生於考試時應另攜帶更改後的戶籍謄本或載有更改姓名或身分證事項之戶口名簿 供查驗。
如需更改成績通知單姓名,應於 108 年 2 月 14 日前檢具前列資料向本會試務行政組(
大考中心)申請。
五、報名應備資料
(一)考生及集體報名單位應依其報名方式分別備妥下列資料:
1.學校集體報名
考生應繳給學校之資料 學校應傳送之資料
(1)數位相片檔或 2 吋相片 1 張【相關規定詳見本節
(三)】
(2)報名費或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影本
(3)報考資料確認表
(1)報名資料檔
(2)考生相片檔
2.補習班集體報名
考生應繳給補習班之資料 補習班應傳送之資料
(1)數位相片檔或 2 吋相片 1 張【相關規定詳見本節
(三)】
(2)繳費收據或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影本
(3)報考資料確認表
(1)報名資料檔
(2)考生相片檔
(3)低收入戶或中低收 入戶之證明文件影 本與清冊
3.個別報名
考生應繳之資料
(1)數位相片檔【相關規定詳見本節(三)】
(2)報名費(繳費後收據自行留存)或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證明文件影本
(3)身分證正面影像檔(註)
註:須繳交身分證正面影像檔者 (曾報考大考中心 91 學年度以後任一考試者免繳),應於報名期限內
,使用網路報名系統之「身分證影像檔上傳功能」上傳。未於期限內傳送者以未完成報名手續處理。(
身分證正面影像檔可使用掃描器掃描或數位相機拍攝)
(二)參加集體報名之考生,務請依照其報名單位所訂定之作業時程提供應繳之資料,不得 因個人之疏失、延遲而要求補辦報名或相關手續。「報考資料確認表」之個人報名資 料,考生必須親自詳細校核確認無誤,報名日期截止後,不得歸咎於報名單位疏失而 要求更改組別、考試項目與考試地區等報名資料,亦不得要求退出該集體報名單位。
(三)相片或數位相片檔案
1.應為 107 年 1 月 1 日以後拍攝。惟曾報考大考中心 107 或 108 學年度任一考試且相片 為 106 年 1 月 1 日以後拍攝者免繳。
2.考生之相片或數位相片檔,應符合下列規格:
(1)人像之頭頂至下顎之高度應介於 2.5 至 3 公分之間。
(2)人像須脫帽、面貌清晰(不得遮蓋眉毛)、正面之半身照。
(3)黑白或彩色不拘,背景須為白色或淺色。
(4)不得配戴深色鏡片眼鏡。
(5)不得使用合成相片。
3.相片須使用光面相紙印製,背面須書寫姓名及身分證號。
4.數位相片檔應注意事項:
(1)應為灰階黑白相片檔或高彩之彩色相片檔。
(2)數位攝影之影像,寬×高像素不得少於 450 × 600 pixels;掃描器掃描之解析度不 得低於 300 dpi,最高解析度建議不超過 500 dpi。
(3)個別報名考生之相片檔案以身分證號命名,JPG 格式儲存。
(四)申請特殊應考服務者,應繳驗相關證明文件,請詳見「捌、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辦 法」相關規定。
六、繳費手續:未於繳費期間內完成繳費者,即視同未完成報名手續,且不受理補繳。
(一)繳費方式
1.學校集體報名:由學校收齊各生報名費,並持集體報名系統列印之「學校集體報名繳 費表」辦理繳費,繳費收據由學校留存。
2.補習班集體報名:考生先持補習班由集體報名前置作業系統製發之「補習班考生報名繳 費表」辦理繳費,再將繳費收據交由補習班驗核後自行留存。
3.個別報名:考生須先上網登錄報名資料後,持報名系統列印之「個別報名繳費表」辦 理繳費,繳費收據由考生自行留存備查。
(二)繳費期間
繳費方式 繳費期限
臨櫃辦理繳費或匯款轉帳 107 年 10 月 26 日起至 11 月 8 日下午 3 時 30 分止 自動櫃員機(ATM)或網路 ATM 107 年 10 月 26 日起至 11 月 8 日夜間 12 時止 便利商店繳費(僅限個別報名考
生使用) 107 年 10 月 26 日起至 11 月 6 日夜間 12 時止
請注意:個別報名考生於考試報名截止日,仍可於自動櫃員機(ATM)或網路 ATM 繳費至 當日夜間 12 時;逾時即為未完成報名無法參加考試。
(三)繳款帳號設定方式
繳款帳號共有 14 碼,前 3 碼一律為「923」,第 4 碼以後之數字設定方式如下:
(由個別報名系統列印或由集體報名系統列印之報名繳費表,其「繳款帳號」已由系統代為設定。)
1.學校集體繳費
(1)單位代碼首碼非英文字母者,設定方式為 92300000000+「單位代碼」,如例 1。
(2)單位代碼首碼為英文字母者,設定方式為 9230010000+「單位代碼」,且首碼依
「英文首碼轉碼對照表」轉換,如例 2。
範例 單 位 單位代碼 繳款帳號
例 1 國立師大附中 100 92300000000100
例 2 私立復興商工夜間部 B20 92300100000220
*英文首碼轉碼對照表
A 01
B 02
C 03
D 04
E 05
F 06
G 07
H 08
I 09
J 10
K 11
L 12
M 13 N
14 O 15
P 16
Q 17
R 18
S 19
T 20
U 21
V 22
W 23
X 24
Y 25
Z 26
2.考生個別繳費
(1)持身分證之考生個別繳費,設定方式為 923 +「身分證號」,且英文首碼依「英文 首碼轉碼對照表」轉換,如例 3。
範例 考生 身分證號 繳款帳號
例 3 考生甲 A123789556 92301123789556
(2)無身分證之外籍考生個別繳費,設定方式為 923 +「9…」+「居留證號」:
A.居留證號共 10 碼,前 2 碼英文字母直接以「9」代換,並在居留證號之前以「9」
補足 14 碼,如例 4。
B.因無居留證而使用護照者,護照號碼內含英文字母直接以「9」代換,不足 14 碼 時,在護照號碼之前以「9」補足,如例 5 及例 6。
範例 考生 居留證號/(護照號碼) 繳款帳號
例 4 考生乙 HD12345678 92399912345678
例 5 考生丙 765AC4321 92399765994321
例 6 考生丁 123456789 92399123456789
(四)繳費須知
1.使用自動櫃員機(ATM)或網路 ATM 轉帳繳費者(手續費自付):
先輸入華南銀行代號【008】,再輸入「繳款帳號」及報名費金額,最後務必確認交易 明細表之「繳款帳號」和「繳款金額」正確無誤且交易成功。
2.至華南銀行臨櫃辦理繳費者:
請持學校集體報名繳費表或補習班考生報名繳費表或個別報名繳費表至華南銀行各分 行繳費。
3.使用跨行匯款者(手續費自付):
(1)至各地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跨行匯款,填寫「跨行匯款單」─
A.收款人帳號:依「繳款帳號」設定方式填寫。
B.收款人戶名: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基金會。
C.主辦收款銀行(解款行):華南銀行公館分行代號【0081186】。
(2)請於備註欄詳填考生之身分證號及住宅電話與行動電話號碼。
4.至便利商店辦理繳費者(手續費自付):
(1)僅限個別報名考生使用,學校及補習班集體報名考生均不適用。
(2)請持由個別報名系統列印之報名繳費表至各地統一超商(7-ELEVEN)、全家、
萊爾富、來來(OK)便利商店繳費。
5.使用票據繳費者:請務必至各地華南銀行或支票存款開戶行辦理。
(1)至各地華南銀行繳費者:
受款戶名為「限存入華南銀行公館分行【繳款帳號】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基金會」,請加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2)至支票存款開戶行繳費者:
受款戶名為「限匯入華南銀行公館分行【繳款帳號】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 基金會」,請取消劃線並加註「禁止背書轉讓」字樣。
七、報名注意事項
(一)考生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請參閱本簡章附表三「大學術科考試委員會聯合會考
生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知事項」。
(二)報名日期截止後,除下列情事外,考生不得要求更改報名資料或退還報名費。
1.因報名資格不符,或未完成報名手續,而不接受報名者,本會將扣除報名基本費,餘 額逕予退還。
2.繳交報名費未報名者或溢繳報名費者(不含重複報名者),請於 107 年 12 月 7 日前,
檢具原報名費收據影本,並陳述退費原因,向本會申請退費。
(三)凡符合本簡章「捌、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辦法」資格之身心障礙考生,應依照該辦 法之規定辦理相關報名事項,以便本會轉請各術科考試委員會協助安排。
(四)個別報名考生應依照報名系統指示,詳實登錄資料,以免資料錯誤致影響權益。
(五)考生如委託補習班辦理集體報名,應持補習班由集體報名前置作業系統製發之「補習 班考生報名繳費表」自行辦理繳費,繳費收據務必自行留存,並特別注意該補習班是 否經主管機關立案,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六)經由就讀學校或委託補習班辦理集體報名之考生,即表示同意本會將其成績資料寄送 各該集體報名單位。
(七)報名所繳資料如模糊不清致無法辨識者,拒絕受理報名。如有偽造、變造、假借、冒 用報名資料者,除取消報名、考試資格外,另通知其成績使用單位,並送請司法機關 追究責任。
(八)如遇颱風、地震、洪水等重大天然災害、傳染病流行或其他重大事故,致全部術科項 目或部分項目不能如期進行考試時,由教育部、本會及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等相關 單位會商後,依相關規定統一發布緊急措施或補考時間,考生應予配合,不得異議。
(九)考生如於考試前罹患傳染性結核病(痰檢驗仍屬陽性階段者)、麻疹、德國麻疹、百日 咳、流行性腦脊髓膜炎、水痘時,考生或集體報名單位應於知悉後立即通知本會試務 行政組,電話 02-23661416 轉 608,俾便事先安排相關試務。且日後如因傳染病流行另 行發布規定時,考生應予配合,不得異議。
(十)報考音樂組時分項目選考,分項目計費。選考主、副修項目時必須同時選考樂器(
如附錄三);請特別注意各招生學校所採計之項目。
(十一)報考美術組:
1.考試地點分北、中、南三地區,報名時請考生自行選定,報名收件後不得要求更改。
2.分項目選考,分項目計費,請特別注意各招生學校所採計之項目。
(十二)報考體育組時,特別注意自身的體能狀況,凡醫生指示患有不宜激烈運動之疾病或 懷孕女生皆不可報考體育組。凡報考該組的考生視同已簽署健康切結書。若應考者 評估自身身體狀況不適於參加體育術科考試,但仍希望參加者,需事先傳真切結書
(如附表二),並於應考時主動告知試務人員。
(十三)報名相關問題請洽詢本會試務行政組,電話(02)2366-1416 轉 608。
參、各組考試日期、地點、項目、成績計算、考試內容及方法
(壹)音樂組
一、考試日期:108 年 1 月 29 日(星期二)至 2 月 1 日(星期五)。
日 期 上 午 下 午 108 年 1 月 29 日 理論與作曲主副修筆試 樂理、聽寫 108 年 1 月 30 日~2 月 1 日 視唱、主修、副修 視唱、主修、副修
註:考試日程、地點及時間表,得視考生人數予以調整,並於 1 月 14 日公布。
二、考試地點:主修、副修、視唱考試地點如下: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臺北市和平東路 1 段 162 號音樂學系),
電話:(02)7734-3004。
國立臺北教育大學(臺北市和平東路 2 段 134 號音樂學系),
電話:(02)2732-1104 轉 63373。
臺北市立大學博愛校區(臺北市愛國西路 1 號音樂學系),
電話:(02)2311-3040 轉 6135。
三、考試項目:分為主修、副修、樂理、聽寫、視唱等五項目,考生可以自由選考並依選考 之項目應考。
四、成績計算:各項目成績滿分均各以 100 分計。
五、各項目考試內容
※考試時必須依照各項目規定之考試內容應考。
※相關問題請電國立臺灣師範大學音樂學系(02)7734-3004 洽詢。
(一)主修:考生可從下列 1~7 主修項目任選一種應考。
主修項目 考試內容 占分比
1.鋼琴
試 場 一
(1)巴赫(J. S. Bach)原創鍵盤作品一首。
(2)從海頓(J. Haydn)、莫札特(W. A. Mozart)、貝多芬 50%
(L. v. Beethoven)奏鳴曲作品中任選一快板樂章。
試 場 二
(1)音階、琶音、終止式(由全部大、小調【和聲小音階】
中抽一個調,四個八度上下行一次,不反覆)。
(2)自選曲一首(不得選巴赫、海頓、莫札特及貝多芬之 50%
作品)。
2.聲樂 自選曲二首(限中外藝術歌曲及民謠、歌劇選曲、宗教歌曲之
中任選),歌劇及神劇選曲不得移調。 100%
主修項目 考試內容 占分比
3.弦樂 試 場 一
(1)小提琴、中提琴、大提琴:
a.音階、琶音(24 個大小調抽一組關係大小調,三個八 度,上下行一次,不反覆,弓法不限。小調音階拉奏 和聲或旋律小音階)。
b.巴赫(J. S. Bach):無伴奏奏鳴曲或無伴奏組曲中任選 一個樂章。
(2)低音提琴:
a.音階、琶音(24 個大小調抽一組關係大小調,二個八 度,上下行一次,不反覆,弓法不限。小調音階拉奏 和聲或旋律小音階)。
b.巴赫(J. S. Bach):無伴奏奏鳴曲或無伴奏組曲中任選 一個樂章。
(3)豎琴:
a.音階、琶音(全部大、小調抽一組,三個八度,上下行 一次,不反覆。小調音階彈奏旋律小音階)。
b.練習曲一首。
(4)古典吉他:
a.音階、琶音(全部大、小調抽一組,二個八度,上下 行一次,不反覆。小調音階彈奏旋律小音階) 。 b.練習曲一首。
50%
試 場 二
(1)小提琴:自選曲一首或完整一個樂章。(不得選考巴赫
【J. S. Bach】:無伴奏奏鳴曲或無伴奏組曲)
(2)中提琴、大提琴、低音提琴:自選曲一首或完整一個樂章。
(不得選考巴赫【J. S. Bach】:無伴奏奏鳴曲或無伴奏 組曲)
(3)豎琴、古典吉他:自選曲一首或完整一個樂章。
50%
4.管樂
(1)音階(全部大、小調抽一個調,二個八度上下行吹奏二次,
一次滑奏、一次斷奏;琶音亦同,不限由主音開始。小調 音階吹奏和聲或旋律小音階。)
(2)自選曲一首或完整一個樂章。
100%
5.擊樂
(1)音階、琶音(全部大小調抽一個調,二個八度上下行)。
(2)小鼓(可看譜)、定音鼓(可看譜)與木琴(須背譜)各 任選一首演奏曲或練習曲。
100%
6. 理 論 與 作 曲(筆試和 面 試 皆 須 參加,否則 該 項 目 不 予計分)
筆試:(1)完成數字低音的四部和聲。
(2)高音題曲調的混聲四部和聲寫作。
(3)動機發展,完成一首鋼琴曲。
40%
面試:(1)副修樂器自選曲。(未報考副修者,自選擅長樂器 演奏。除鋼琴外,樂器需自備。)
(2)鍵盤和聲。
(3)鍵盤轉調。
(4)作曲理念與其他相關知識。
60%
7.傳統樂器 自選曲二首(應考樂器以南胡、琵琶、箏、笙、笛、揚琴為限)。 100%
※豎琴、古典吉他主修考試,有可能視報考人數機動調整合併為一試場。
(二)副修:副修項目不得與主修項目相同。
副修項目 考試內容
1.鋼琴 自選曲一首(分不同試場同時進行,依主修項目分試場考試,如管樂、擊 樂主修在同一試場應考,弦樂、聲樂及其他主修在另一試場應考。)
2.聲樂 一首歌曲(限藝術歌曲、歌劇選曲、宗教歌曲中任選一首,語文不限),除 藝術歌曲可移調外,其餘歌曲不得移調。
3.弦樂 自選曲一首 4.管樂 自選曲一首
5.擊樂
(1)木琴自選一首演奏曲或練習曲(須背譜演奏)。
(2)小鼓、定音鼓任選一項樂器演奏,自選一首演奏曲或練習曲(可看譜 演奏)。
6. 理 論 與 作 曲
( 筆 試 和 面 試 皆 須 參 加,否則該項 目不予計分)
筆試:(1)完成數字低音的四部和聲。
(2)高音題曲調的混聲四部和聲寫作。
(3)動機發展,完成一首鋼琴曲。
40%
面試:(1)主修樂器自選曲。
(2)鍵盤和聲。
(3)鍵盤轉調。
(4)作曲理念與其他相關知識。
60%
7.傳統樂器 自選曲一首(應考樂器以南胡、琵琶、箏、笙、笛、揚琴為限)。
※各副修項目占分比例均為百分之百。
(三)樂理
考試內容 占分比
1.基礎和聲 20%
2.基礎樂理:音程、音階、移調、轉調、音樂術語及其他 40%
3.音樂基本常識 40%
(四)聽寫:可分不同試場但統一試題方式進行。
考試內容 占分比
1.音程的辨認 10%
2.節奏 20%
3.單旋律 15%
4.兩聲部 25%
5.和弦的辨認 10%
6.和聲進行 20%
(五)視唱
考試內容 占分比
1.單拍子:口唱曲調 2.複拍子:口唱曲調 3.無調性:口唱曲調
100%
六、音樂組注意事項
(一)除特殊規定外,一律須背譜,且樂曲不反覆。
(二)一律自備伴奏;除鋼琴、豎琴、低音提琴、定音鼓、小鼓、木琴外,其餘樂器均自備。
(三)主、副修與視唱考試須依每一時段公布之考序應考,並於應考時段提前至考場等候,
依叫號順序報到。未能於規定應考時段截止前 30 分鐘到達考場,視同棄權。如有應 考科目衝堂者,須於考試前二日向各考試地點試務中心報備,錯開考試順序,但不得 依此要求更改考試時段。
(四)考生應考樂器必須與報名時相符。
(五)考生須於考試前一日逕赴考試地點詳閱考試時間、試場、科目及考試次序。
七、音樂組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一)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監試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公平之情 事進行即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考生應予充分配合,否則依其情節輕重 提報議處。
一般注意事項
(三)考生不得有下列各項之情事,違者一律取消其考試資格:
1.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2.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3.集體舞弊行為。
4.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四)考生有下列舞弊或意圖舞弊行為之一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1.夾帶或傳遞含有相關文字或符號之物件。
2.在文具、衣物或肢體等處書寫相關文字或符號。
3.抄襲、傳遞或交換答案。
4.以聲音或信號示人答案。
5.將答案供人窺視、抄襲。
6.意圖窺視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經制止後仍再犯者。
(五)考生不得無故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考試,初犯者扣減其該項目成績二分;再犯者 即請其離場,並扣減其該項目全部成績;惡意或情節重大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六)筆試應考時,考生於考試開始前應按規定之時間入場,入場時間開始三十分鐘後,不 得入場;已入場應試者,未經允許不得擅自離場;強行入場或離場者,違者該項目成 績不予計分。
(七)主、副修與視唱考試時,必須依照公布的應考時段依考序應考。考生未能於規定應考 時段截止前 30 分鐘到達考場者,視同棄權。
(八)考生參加考試時,所使用之樂器與報考之樂器不符者,扣減其該項目全部成績。
(九)考生考聽寫、樂理及理論作曲筆試時,除必用之書寫文具外,不得攜帶書籍、圖稿、
紙張、具有通訊、記憶等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之各類器材、物品入場;
計時器之鬧鈴功能須關閉;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須先報備並經檢查方可 使用。違者扣減其該項目成績五分,並得視其使用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項目全部 成績。
入場及考試前注意事項
(十)考生應攜帶准考證入場應試,違者如經監試人員查核並確係考生本人無誤者,先准予 應試;惟至當節考試結束前仍未送達或未依規定申請補發(見本簡章「肆、准考證之 寄發、使用及補發」)者,扣減其該項目成績二分。
考試時注意事項
(十一)考生須遵循監試人員的指示,配合核對准考證與考生名冊。並於每項目考試時在考 生名冊上以中文正楷親自簽名,考生不得拒絕,亦不得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
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十二)考生考聽寫、樂理及理論作曲筆試時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准考證號碼入座,不在編定 之試場應試者,一律扣減其該項目全部成績。考生在開始作答前,亦應確實檢查座 位與准考證之號碼是否相同,如有錯誤,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凡經作答後,
始發現在同一試場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項目成績五分;經監試人員發現坐錯座位 者,扣減其該項目成績二十分;經監試人員發現交換座位應試者,扣減其該項目全 部成績。
(十三)考生考聽寫、樂理及理論作曲筆試時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試題紙、試卷是否齊 備、完整,並檢查試卷之准考證號碼是否正確,如有缺漏、污損或錯誤,應即舉手 請監試人員處理,凡經作答後,始發現錯用試卷者,扣減其該項目成績五分;經監 試或試務人員發現者,扣減其該項目成績二十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 該項目全部成績。
(十四)考生考聽寫、樂理及理論作曲筆試時應依規定作答,並應保持試卷清潔與完整,不 得竄改試卷上之號碼等資料,違者扣減該項目全部成績,不按規定作答或無故污損、
破壞試卷或在卷上顯示自己身分、作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等情事者,扣減其 該項目成績二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項目全部成績。
(十五)考生不得在答案卷、答案卡、試題本以外之處抄錄答案或試題,違者扣減其該項目 成績二分;如於當節考試結束前將抄錄之答案或試題強行攜出試場者,扣減其該項 目全部成績。
(十六)考生應按各項規定及簡章所載之考試內容進行考試,違規以致評審人員無法評分者,
其該項目以零分計算。
(十七)考生應按照規定順序排隊,並由服務人員引導出入各項考試場地,違者扣減該項成 績三分,經警告後仍不聽從者,再加扣其成績五分;情節重大者,扣減其該項目全 部成績。
考試後注意事項
(十八)考生成績冊或試卷,若於考試結束後遺失、毀損或其他特殊原因,考生應於接到補 考通知後,即依規定到場補考,未到場補考者其該項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九)本辦法所列扣減違規考生成績之規定,均以扣減各該項目之成績分別至零分為限。
(二十)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考生權益之事項,應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詳實記載,
提請考試委員會討論,依其情節予以適當處理。
(廿一)凡違反本辦法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通知其相關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
(貳)美術組
一、考試日期:108 年 2 月 16 日(星期六)至 2 月 17 日(星期日)。
時間 科目 日期
8:20 8:30-11:00 12:30 12:40-14:40 15:30 15:40-17:40
108 年
2 月 16 日 預備 (1)素描 預備 (2)彩繪技法 預備 (3)創意表現
時間 科目 日期
8:20 8:30-10:30 11:10 11:20-12:20 13:55 14:00-15:00
108 年
2 月 17 日 預備 (4-1)水墨畫 預備 (4-2)書法 預備 (5)美術鑑賞
二 、 考 試 地 點 :詳 細 考 試 地 點 於 108 年 1 月 14 日 ( 星 期 一 ) 在 本 會 網 站
(http://www.cape.edu.tw/)公布。請考生務必上網瞭解考試地點,並於考試前一日赴考 試地點熟悉考場位置。(考場開放時間 108 年 2 月 15 日下午 3-5 時)
三、總考區及各區承辦學校:※考生請注意:考區承辦學校不一定是考試地點。
總考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02)7734-3021、7734-3025 北區:國立臺灣師範大學(02)7734-3093
中區:國立彰化師範大學(04)723-2105 轉 5631 南區:國立高雄師範大學(07)717-2930 轉 1101
四、考試項目:(1)素描(2)彩繪技法(3)創意表現(4)水墨書畫(5)美術鑑賞等五項,
考生可以自由選考並依選考之項目應考。(水墨書畫考項分為水墨畫、書法兩 考科,兩科皆應參加考試,方取得水墨書畫考項完整之成績;兩科有任何一 科缺考,則水墨書畫考項不予計分。)
五、成績計算:各項目成績滿分均各以 100 分計。
六、各項目考試內容及方法
※相關問題請電:國立臺灣師範大學美術學系(02)7734-3020、7734-3021、7734-3025。
(一)素描
項 目 說 明
考試方式 觀察實物或參考圖片,並依試題之文字描述予以製作。
占分比 100%
考試時間 150 分鐘。
考試紙材 素描專用紙(4 開)。
使用媒材 限單色手繪,以現場能乾燥、固著的素描媒材為限。
考試目標 檢測考生觀察與寫實描繪的單色造形表現能力。
(二)彩繪技法
項 目 說 明
考試方式 觀察實物或參考圖片,並依試題文字描述予以製作。
占分比 100%
考試時間 120 分鐘。
考試紙材 彩繪專用紙(4 開)。
使用媒材 透明與不透明水彩、彩色鉛筆、麥克筆、粉彩、廣告顏料…等,以現場能 乾燥、固著的媒材為限。考生可依個人意願選擇彩繪材料與技法予以表現。
考試目標 檢測考生對色彩、形態與質感之造形表現能力。
(三)創意表現
項 目 說 明
考試方式 觀察實物或參考圖片或依試題文字描述予以製作。
占分比 100%
考試時間 120 分鐘。
考試紙材 插畫專用紙(4 開)。 使用媒材
可使用各種繪圖顏料,以現場能乾燥、固著的媒材為限。
不可使用自行攜帶之紙張及其他物件黏貼於考卷上,且不可使用各類形板及 尺規。
考試目標 檢測考生設計思考、想像與組織結構之創造能力。
(四)水墨書畫
項 目 說 明
考試方式 觀察實物或參考圖片或依試題文字描述予以製作或書寫。(分為水墨畫、
書法兩考科。水墨畫一張,書法一張。)
占分比 100%(水墨畫 70%,書法 30% )
考試時間 水墨畫 120 分鐘,書法 60 分鐘(水墨畫與書法分兩節考試)。
考試紙材 水墨畫為棉紙或宣紙(4 開);書法為宣紙(4 開)。(皆提供墊紙)
使用媒材 毛筆、墨或墨汁、顏料等書畫媒材。
考試目標 檢測考生對筆墨特質之表現及書寫能力。
(五)美術鑑賞
項 目 說 明 考試方式 選擇題,在電腦答案卡上作答。
筆試範圍 命題以部頒高中美術課程、美術鑑賞為範圍;時事認知以美術新聞及活動 為內容。(選擇題方式)
占分比 100%
考試時間 60 分鐘。
使用媒材 2B 鉛筆、橡皮擦。
考試目標 檢測考生有關美術之文史常識與時事認知或作品賞析之認知能力。
※考試項目(考科)(一)~(四)所指之考試紙材為試卷,統一由大學美術術科考試委員會 提供用紙。
七、美術組注意事項
(一)考試之用具如筆、墨、硯池、炭筆、水彩等著色顏料、調色盤、水盂、素描用固著噴 膠(不可使用完稿膠)、墊布(限單色)等,均由考生自備。
(二)畫板、吹風機由考區承辦學校提供,考生可自行攜帶充電式或電池式吹風機(考場不 提供充電設備),但必須於考場規定吹風區使用;考生不得使用各種樣式的畫架、形 板。
(三)考生須於考試前一日赴考試地點熟悉考場位置。
(四)考生請詳閱各考科試題內容,並應於考試規定時間內完成作答(含紙張吹乾、噴膠 等時間)。
八、美術組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一)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監試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公平之情 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考生應予充分配合,否則依其情節輕重 提報議處。
一般注意事項
(三)考生不得有下列各項之情事,違者一律取消其考試資格:
1.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2.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3.集體舞弊行為。
4.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四)考生不得無故擾亂試場秩序、飲食、抽菸、嚼食口香糖或影響他人作答,亦不得交談 或商借應考用具,初犯者扣減其該項目(或考科)成績二分;經制止仍再犯者即請其
離場,並扣減其該項目(或考科)全部成績;惡意或情節重大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五)考生於預備鈴響時即可入場。考生入場後,除准考證及考試必用文具外,所有物品均 應立即放置於臨時置物區,並迅速對號就座,經監試人員指示仍不放妥非考試必需用 品或就座者,扣減其該項目(或考科)成績二分。
考生就座後,應先目視確認座位標示單及試卷(或答案卡)之准考證號碼完全相符,
如有錯誤或缺漏,應立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考生於考試開始鈴響前,不得書寫、畫記、翻閱試題紙或作答,違者扣減其該項目(或 考科)成績五分;經制止仍再犯者,其該項目(或考科)以零分計算。
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不得入場;已入場應試者,考試開始四十分鐘內不得離場;強 行入場或離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六)考生不得有夾帶、抄襲、傳遞、交換試卷,違者扣減其該項目(或考科)全部成績。
(七)考生除必用之書寫工具(墊布限單色)或畫具外,不得攜帶畫架、畫板、形板、尺規、
書籍、圖稿、紙張,以及具有通訊、記憶等功能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之 各類器材、物品入場;考生不得穿戴具通訊或記憶之裝置,有關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 聽器等,須先報備並經檢查方可使用;考生攜帶入場(含臨時置物區)之手錶及所有 物品(除自行攜帶之充電式或電池式吹風機),應試時不得有發出聲響或影響試場秩序 之情事,違反上述規定者扣減其該項目(或考科)成績五分。
本條各項違規情節重大者,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項目(或考科)全部成績。
入場及作答前注意事項
(八)考生應攜帶准考證入場應試,違者如經監試人員查核並確認係考生本人無誤者,先准 予應試;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前仍未送達或未依規定申請補發(見本簡 章「肆、准考證之寄發、使用及補發」)者,扣減其該項目(或考科)成績二分。
考試時注意事項
(九)考生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准考證號碼應試,誤入試場或坐錯座位應試者,依下列方式論 處。
1.作答後始發現在同一試場坐錯座位者:
(1)考生自行發現者,扣減其該項目(或考科)成績五分。
(2)經監試人員發現坐錯座位者,扣減其該項目(或考科)成績十分。
(3)經監試人員發現交換座位應試者,扣減其該項目(或考科)全部成績。
2.作答後始發現誤入試場應試者,同一分區且在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內發現者,由試務 人員陪同至規定試場應試,並比照前款論處;在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始發現誤入試 場者或誤入不同分區試場者,一律扣減其該項目(或考科)全部成績。
(十)考生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試題紙、試卷(或答案卡)是否齊備、完整,並檢查試卷(或 答案卡)之准考證號碼是否正確,如有缺漏、污損或錯誤,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凡經作答後,始發現錯用試卷(或答案卡)者,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1.考生自行發現者,扣減其該項目(或考科)成績五分。
2.經監試或試務人員發現者,扣減其該項目(或考科)成績十分。
3.經監試人員發現交換試卷(或答案卡)應試者,扣減其該項目(或考科)全部成績。
4.於考試結束後發現者,扣減其該項目(或考科)成績十分,並得視情節加重扣分或 扣減其該項目(或考科)全部成績。
作答注意事項
(十一)考生須遵循監試人員的指示,配合核對准考證與考生名冊。並於每節考試時在考生 名冊上以中文正楷親自簽名,考生不得拒絕亦不得請求加分或延長考試時間,否則 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十二)考生應於畫紙正面作畫(黏貼條碼為畫紙背面)及答案卡規定區域內作答。考生如因 違反作答規定致評閱人員無法辨認答案者,其該項目(或考科)以零分計算。
(十三)考生應依照試題及試卷(或答案卡)上相關規定作答,並應保持試卷(或答案卡)清 潔與完整,不得竄改或污損試卷(或答案卡)上之准考證號碼及條碼,違者分別扣減 其該項目(或考科)全部成績;無故污損、撕毀、破壞試卷或在試卷(或答案卡)上 顯示考生身分、作任何文字符號(書法考科除外,但不得作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
等情事者,分別扣減其該項目(或考科)成績五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 該項目(或考科)全部成績。
(十四)考生應按各項使用媒材之規定作畫,違者扣減該項目(或考科)成績五分,並得視其 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該項目(或考科)全部成績。
(十五)考生在考試進行中,發現試題印刷不清時,得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求解釋 題意。
(十六)考生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應即停止作答,並繳交答案卷(卡)。仍繼續作答 者,扣減其該項目(或考科)成績二分,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再加扣其成績三分;
情節重大者,扣減其該項目(或考科)全部成績。
離場注意事項
(十七)考生應於考試離場前將試卷(或答案卡)、墊紙、試題紙一併交監試人員驗收,不得攜 出試場外,違者扣減其該項目(或考科)全部成績。
(十八)考生不得將試題或完成圖抄錄於准考證或其他隨身攜帶物品上,違者扣減其該項目(或 考科)成績十分。
(十九)考生於考試結束鈴(鐘)聲響前提早離場,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高聲喧譁或宣讀答 案,經勸止不聽者,扣減其該項目(或考科)全部成績。
其他事項
(二十)考生試卷(或答案卡)若於考試結束後遺失,考生應於接到補考通知後,即依規定到 場補考,未到場補考者其該項目(或考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廿一)本辦法所列扣減違規考生成績之規定,均以扣減各該項目(或考科)之成績分別至零 分為限。
(廿二)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考生權益之事項,應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詳實記載,
提請考試委員會討論,依其情節予以適當處理。
(廿三)凡違反本辦法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通知其相關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
(參)體育組
一、考試日期:108 年 1 月 28 日(星期一)至 1 月 30 日(星期三)。
項 時 目 程
日 期 上 午 下 午
108 年 1 月 28 日 考場準備
60 公尺立姿快跑、20 秒反覆側步、一 分鐘屈膝仰臥起坐、立定連續三次跳
(依准考證排列前半部組別之考生依 序進行測驗)
108 年 1 月 29 日
1600 公尺跑走(依准考證排列 前半部組別之考生依序進行測 驗)
60 公尺立姿快跑、20 秒反覆側步、一 分鐘屈膝仰臥起坐、立定連續三次跳
(依准考證排列後半部組別之考生依 序進行測驗)
108 年 1 月 30 日
1600 公尺跑走(依准考證排列 後半部組別之考生依序進行測 驗)
備註:1.考試日程得視天候及考生人數予以調整。
2.考試項目、時間、組別、試場分配表(含各項考試報到及測驗起迄時間),預定於 108 年 1 月 14 日在本會網站(http://www.cape.edu.tw/)及國立體育大學術科考試網 站(http://ceec.ntsu.edu.tw/)公告,請考生務必上網查閱。
二、考試地點:國立體育大學(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一路 250 號)
考試相關問題請電國立體育大學體育處(03)328-3201 轉 5012 孫嘉穗小姐。
三、考試項目:計有 60 公尺立姿快跑、20 秒反覆側步、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立定連續三次跳、
1600 公尺跑走共五項測驗,依各項原始成績分別轉化為 T 分數,再將五項 T 分數加總,合為一成績。
四、成績計算:以百分等級與級分二種方式呈現;男女考生分別評比。
五、各項目考試內容及方式
(一)60 公尺立姿快跑
項 目 說 明
考試方式
每人測驗 1 次。受測者先立於準備線上,聞「各就位」口令時,隨即向 前立於起跑線後,發令員俟受測者就定位後「鳴槍」;受測者聞槍響立即 起跑;計時員於鳴槍同時啟動碼錶,直至受測者跑完全程停錶。
占 分 比 20%
記 錄 方 式 以 60 公尺跑之時間為成績;以秒為單位,記錄至小數第 2 位。
注 意 事 項 受測考生不得穿任何形式之釘鞋,起跑違規達 2 次者以失敗判定,該項 目以零分計算。
(二)20 秒反覆側步
項 目 說 明
考試方式
每人測驗 2 次,每次測驗時間為 20 秒。在平面場地規劃 3 條各相距 1.20 公尺(男)、1.00 公尺(女)之平行線。預備時受試者跨立於中線兩側,
聞「開始」口令後,自跨立之中線向右側步至右腳跨過右線,即計 1 次;
然後向左側步,回跨於中線,計 2 次;繼續向左側步,至左腳跨過左線,
計 3 次;再向右側步,回跨過中線,計 4 次,依序反覆進行。(測驗時亦 得自跨立之中線向左側步開始)
占 分 比 20%
記 錄 方 式 以 20 秒之反覆次數為成績;測驗 2 次,以較佳成績為紀錄。
注 意 事 項 右腳須跨過右線,左腳須跨過左線,否則不予計分(含踩線)。
(三)一分鐘屈膝仰臥起坐
項 目 說 明
考試方式
每人測驗 1 次;受測者先行套穿大會準備之背心,仰臥平躺於標準化測 驗器材上,雙膝屈曲約 90 度,雙腳套進固定帶內,腳底平貼地面,雙手 胸前交义緊拉背心肩帶。聞「開始」口令時,受測者屈身起坐,起坐時 雙肘觸及雙膝後,隨即回復仰臥預備動作,如此反覆測試 1 分鐘。
占 分 比 20%
記錄方式 自仰臥起坐雙肘觸及雙膝計算 1 次。以次數為單位,記錄其 60 秒累計完 成之總次數為成績。
注意事項
坐起時以雙肘觸及雙膝為準,仰臥時則以背部肩胛骨接觸地面後才可以 開始下 1 次的動作。坐起時雙肘未觸及雙膝、雙手離開背心肩帶或上背 部未接觸器材平面,則該次不予計算。
(四)立定連續三次跳
項 目 說 明
考 試 方 式
每人測驗 2 次。預備時,受測者立於起跳線後,雙腳開立,約與肩同寬,
膝關節自然彎曲,雙臂置於身體兩側後方。起跳時,雙臂自然前擺,雙 腳「同時往前上方躍起」與「同時落地」連續跳躍 3 次。成績丈量由起 跳線後緣至第 3 步最近之落地點為準。
占 分 比 20%
記 錄 方 式 以連續 3 次跳之距離為成績;以公尺為單位記錄至小數第 2 位。測驗 2 次,以較佳成績為紀錄。
注 意 事 項
準備起跳時手臂可以擺動,但雙腳不得離地。起跳時雙腳須同時離地,
同時著地;雙腳著地如有明顯停頓、動作不連貫或不同時間著地現象者 以犯規論。犯規時,該次成績不計,並不得要求重測。
(五)1600 公尺跑走
項 目 說 明
考試方式
每人測驗 1 次。測驗前受測者按分組編號穿上號碼衣及配戴晶片,並依 引導至徑賽跑道預備區(起跑線後 3 公尺)。聞「各就位」口令時,即前 進立於起跑線後。發令員俟受測者就定位後「鳴槍」;受測者聞槍響立即 跑出。計時員於鳴槍同時啟動碼錶及計時器,直至受測者跑走完全程停 錶。
占 分 比 20%
記錄方式 記錄受測者跑走完全程之時間(分與秒);成績記錄至秒為止。
注意事項 測驗途中受試者如感身體不適,無法抵達終點時,應停止測驗並繳回號
碼衣及晶片,本項成績以零分計算。
六、體育組注意事項
(一)考試日期如因天候等不可抗拒因素之影響得順延;考試前應於規定時間於規定地點集 合報到。
(二)各組考生,應按照順序排隊,由服務人員引導出入各項考試場地。
(三)各項考試時,現場除當組考生外,其餘考生請在指定休息區靜候。
(四)考生所屬小組正進行考試時,考生不得擅自離場。
(五)考生考試時須穿著運動服裝、運動鞋或赤腳,不可穿牛仔褲、皮鞋、釘鞋(含除去鞋 釘)或足球鞋。
(六)考試時如受天氣變化影響,致使必須變更場地時,應聽從監試人員或服務人員引導。
(七)各項考試間隔期間,考生如須暫時離開,應向各組試務人員請假。
(八)各項考試如因天候或其他因素影響,致使考試時間或場地變更時,考生不得提出異議。
七、體育組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
(一)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監試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公平之情 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考生應予充分配合,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三)考生不得有下列各項情事,違者一律取消其考試資格:
1.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2.脅迫其他考生或監試人員幫助舞弊。
3.集體舞弊行為。
4.惡意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考試,情節重大者。
5.攜帶具有通訊、記憶等功能之電子工具進行側錄或其他有礙試場安寧、考試公平之
各類器材、物品入場者。
(四)考生參加考試時,須穿著運動服裝、運動鞋或赤腳,不得穿著牛仔褲、皮鞋、釘鞋(含 除去鞋釘的鞋子)、足球鞋,違者取消該項目應考資格。
(五)考生應按規定之時間集合,並由服務人員引導進出各項考試場地,已屆考試時間未到 者,取消該項應考資格。
(六)考生應攜帶准考證入場應試,如未攜帶經監試人員查核並確係考生本人無誤者,得先 准予應試;惟至該項考試結束前仍未送達或未依規定申請補發(見本簡章「肆、准考 證之寄發、使用及補發」)者,取消該項目之成績。
(七)考生須遵循監試人員之指示,配合核對准考證與考生名冊,並於每項目考試時在考生 名冊上以中文正楷親自簽名,並不得對其成績提出申訴。
(八)考生應按各項規定進行考試,違者致使評審人員無法評分者,其該項成績以零分計算。
(九)考生不得擾亂試場秩序或影響他人考試,違者取消該項目考試資格,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考生成績冊若於考試結束後遺失、毀損或其他特殊原因,考生應於接到補考通知後,
即依規定到場補考,未到場補考者其該項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十一)其他未列而有影響考試公平、考生權益之事項,應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詳實記載,
提請考試委員會討論,依其情節予以適當處理。
(十二)違反本辦法並涉及重大舞弊情事者,通知其相關學校或機關依規定究辦。
肆、准考證之寄發、使用及補發
一、准考證於 107 年 12 月 25 日寄發。集體報名者,寄交報名單位轉發報名考生;個別報名 者逕寄考生。惟因特殊原因,本會亦得通知考生親自至指定地點領取准考證。若考生遲 至 108 年 1 月 2 日仍未收到准考證或領取通知時,集體報名者,請洽代辦報名單位;個 別報名者,請洽本會試務行政組(大考中心),電話(02)2366-1416 轉 608。
二、收到准考證後,務請確實核校,如發現准考證上之姓名、身分證號、性別、相片、報考 組別、選考項目及考區等欄位,有任一欄與原報名資料不同而須更正者,請於 107 年 12 月 28 日下午 5 時前聯絡本會試務行政組,並將錯誤之准考證以限時掛號郵寄本會試務行 政組(10673 臺北市大安區舟山路 237 號),以辦理重製作業。
三、准考證如有毀損或遺失,應於考試當日攜帶考生身分證(或居留證、護照、駕駛執照、
全民健康保險卡之一),向各組所設試務辦公室申請補發。准考證須妥為保存,考試時憑 准考證入場,考試結束後不再補發。
伍、公布試場分配表
各組試場分配表及詳細考試地點於 108 年 1 月 14 日公布並登載於本會網站,網址:
http://www.cape.edu.tw/。語音查詢電話:(02)2364-3677。
陸、成績計算及通知
一、音樂、美術成績各項目滿分均以 100 分計。體育五項目合為一成績,以百分等級與級分 方式呈現;男女考生分別評比。
二、本會於 108 年 2 月 27 日公布術科各組成績人數百分比累計表,及其各項目之「頂標」、
「前標」、「均標」、「後標」、「底標」等五種成績標準,該標準皆以該項目到考考 生成績計算,均取整數(小數只捨不入),其計算方式如下:
頂標:該項目(考科)成績位於第 88 百分位數之考生分數 前標:該項目(考科)成績位於第 75 百分位數之考生分數 均標:該項目(考科)成績位於第 50 百分位數之考生分數 後標:該項目(考科)成績位於第 25 百分位數之考生分數 底標:該項目(考科)成績位於第 12 百分位數之考生分數
音樂組以主修(又分鋼琴、聲樂、弦樂、管樂、擊樂、理論作曲、傳統樂器)、副修、
樂理、聽寫、視唱等項各列出五種標準。
美術組以素描、彩繪技法、創意表現、水墨書畫(又分水墨畫、書法)、美術鑑賞等項 各列出五種標準。
體育組五項目合為一成績,以百分等級計,分男、女列出五種標準。
三、本會於 108 年 2 月 27 日寄發各考生成績通知單,個別報名者逕寄至考生之通訊地址;集 體報名者,寄交報名單位轉發考生,並以電子郵件傳送各集體報名單位之考生成績資料 檔。若考生遲至 3 月 5 日仍未收到成績通知單時,集體報名者,請洽代辦報名單位;個 別報名者,請洽本會試務行政組,電話(02)2366-1416 轉 608,查詢期限至 108 年 3 月 5 日,逾期不再補發成績單。
四、成績查詢服務:
(一)網路及電話語音查詢:於考生成績通知單之寄發當日上午 9 時起,即可至本會網站(
(二)手機簡訊通知:考生報名資料有填寫行動電話號碼者,本會將於考生成績通知單寄發 當日,發送簡訊通知考生成績。
五、考生成績通知單僅作為考生成績通知使用,考生如參加各大學入學招生或另有用途,應 依本簡章「玖、成績證明申請辦法」之規定申請成績證明。
柒、複查成績辦法
一、申請時間:108 年 2 月 27 日至 3 月 4 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請方式:限用網路申請,其他方式概不受理。 申請時,請至本會網站(網址:
http://www.cape.edu.tw/)之複查申請網頁登錄,並務必正確勾選所查組別與 項目,否則不予答覆。
三、繳費方式:複查費新臺幣 50 元整,須先上網登錄申請複查資料後,由系統自動產生「繳 款帳號」,請使用信用卡線上繳費、自動櫃員機(ATM)或網路 ATM 轉帳
、臨櫃繳費或匯款轉帳(手續費自付),費用金額不足者將不予處理。
※使用自動櫃員機(ATM)或網路 ATM 轉帳繳費者,請輸入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822】,再輸入「繳款帳號」及複查費金額。
※使用各地郵局或其他金融機構辦理跨行匯款者,請填寫「跨行匯款單」:
收款人帳號:依系統自動產生之「繳款帳號」填寫 收款人戶名: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校務基金專戶
主辦收款銀行(解款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城中分行。
四、處理方式:
(一)複查項目僅限考生申請部分,未申請複查部分,概不複查;複查時除發現有漏閱或錯 誤者外,不再重閱。
(二)申請複查不得要求查看或影印。
(三)複查作業由本會秘書長監督辦理。
(四)本會自 108 年 3 月 7 日起寄發複查結果通知書,若成績有異動者,併寄發其複查後成 績通知單。複查結果可至本會網站查詢(網址:http://www.cape.edu.tw/)。
(五)複查結果如成績有異動者,本會除重新製發該生成績通知單外,並將通知相關指定使 用單位。
五、注意事項:
(一)申請複查之組別與項目,一經登錄完成確認後,不得再更改。請於登錄前詳閱系統之 作業提示並仔細核對複查之科目與項目無誤後,再確認完成。
(二)未於期限內完成申請手續並繳費者,不予處理;完成申請手續後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 退件及退費。
臨櫃繳費或匯款轉帳 108年2月27日至3月4日下午3時30分止 信用卡線上繳費
自動櫃員機(ATM)或網路ATM轉帳 108年2月27日至3月4日夜間11時59分止
捌、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辦法
一、為服務參加大學術科考試之身心障礙考生,特訂定本辦法。
二、前項考生須持大學術科考試委員會聯合會(以下簡稱本會)「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 表」所附之「診斷證明書」至行政院衛生福利部醫事司認定之醫學中心(或區域醫院或 地區教學醫院)與考生身心障礙類別相關之醫療科別,檢查影響考生考試之各項閱讀、
書寫及移動等能力。
三、身心障礙考生報名時,除應依照本簡章報名規定辦理各項報名及繳費事宜外,並須附繳 下列資料,以作為審查應考服務之依據。
(一)「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表(含診斷證明書)」,請至本會網站 http://www.cape.edu.tw/
下載,填妥後掛號郵寄「10673 臺北市大安區舟山路 237 號,大學術科考試委員會試 務行政組」,並於信封上註明「身心障礙考生應考服務申請」字樣。
(二)「在校學習記錄表」,由考生就讀學校之指導老師填寫後,加蓋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 員會或校長章戳。
四、前項診斷證明書及在校學習記錄等相關資料已於大考中心 108 學年度任一考試繳驗者得 免繳。
五、應考服務項目之提供以不影響整體考試公平性為原則,並由本會相關之術科考試委員會 就考生所提申請資料審定之。
六、凡未依本辦法規定申請應考服務之身心障礙考生,一律依一般考生之規定應考,不得做 事後之補救。
玖、成績證明申請辦法
一、為維護本項考試成績證明之正確及考生個人權利,凡使用本項考試成績者,應依本辦法 之規定申請中(英)文成績證明。
二、成績證明限使用本項考試成績之國內各大學招生單位及考生本人申請。
(一)大學招生單位申請:
1.填寫「術科考試成績證明申請表(招生單位使用)」,傳真至(02)2363-6119,同時檢 附「考生名單電子檔」,以電子郵件傳送至 s_cer@ceec.edu.tw 向本會辦理申請,不另 收費,但以本(108)學年度考試成績為限。准許使用非本學年度考試成績者,應通知 考生依本辦法第(二)項規定辦理。
2.「術科考試成績證明申請表(招生單位使用)」及「考生名單電子檔」檔案格式,請逕 至本會網站 http://www.cape.edu.tw/下載專區下載。
(二)考生本人申請:
1.填寫「成績證明申請表」(見本簡章附表一,請裁下或影印使用)。 2.檢附考生准考證(或身分證)正面影本。
3.繳附工本費(每份新臺幣 100 元整),請以郵票或郵政匯票(郵政匯票受款人:大學
術科考試委員會聯合會)繳交。
4.將前項「申請表」、「准考證影本」及「郵票或郵政匯票」掛號郵寄「10610 臺北市大安 區和平東路 1 段 162 號,大學術科考試委員會聯合會」,並於信封上註明「申請術科考 試成績證明」字樣。
三、本會於收件後七個工作天內回覆。大學招生單位申請者,以電子網路傳輸本項考試成績 檔及考生資料檔為原則;考生本人申請者,以彌封方式掛號郵寄申請人。
四、考生報名參加使用本項考試成績之國內各大學入學招生者,即表示同意該大學向本會申 請當學年度之個人成績。
五、任何人或單位未經考生及本會同意,不得將考生成績資料轉送(告)其他第三者。非由 本會直接傳送之成績資料或未經使用單位直接拆封之成績證明,本會不負任何查驗責任。
六、本項考試之成績保存期限為三年,逾期申請者,本會不再受理。
拾、申訴處理
一、參加本考試之考生,對於各項試務作業認為有影響其權益者,或過程中有違反性別平等 原則,得以書面向本會提出申訴,申訴書請至本會網站 http://www.cape.edu.tw/下載。
二、申訴書應於情事發生之日起 7 日內,以限時掛號郵寄「10610 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1 段 162 號 大學術科考試委員會聯合會」,並於信封上註明「申訴書」字樣,逾期不予受 理。
三、本會於收文後 14 日內以書面答覆為原則,惟必要時,得提請本會常務委員會討論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