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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競賽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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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 109 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競賽規程

第一條 依據:本規程依據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舉辦準則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宗旨: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以下簡稱全中運)係為發展我國中等學校競技運動,提 高運動競技水準,培育優秀運動員。

第三條 主辦機關:教育部。

第四條 承辦單位:屏東縣政府。

第五條 日期及地點:

一、訂於中華民國 109年4月18日(星期六)至4月23日(星期四)計 6 天,於屏東縣舉辦

。各運動種類視報名參賽隊(人)數多寡或實際需要,得提前比賽。各競賽種類、

科目比賽地點,如附表1。

二、桌球、羽球、網球及其他須辦理資格賽之競賽種類,預定於3月10日(星期二)至3月15 日(星期日)辦理資格賽,日期視各種類賽程編配而訂。

第六條 參加單位:

一、凡公立、已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與國民中學(包括外國僑民學校)及實驗教育學 校(依據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相關規定經其主管機關許可者)為組隊單位,組 成代表隊報名參加;並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為組團單 位,統籌負責各隊(人)報名及審查事宜,並繳交全中運執行委員會(以下稱執委會) 競賽部-競賽組(以下簡稱競賽組)規定之相關文件、資料。

二、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得以學校為組團單位。

第七條 競賽種類及分組:

一、 競賽種類 (一) 必辦種類:

1.田徑 2.游泳 3.體操 4.桌球 5.羽球 6.網球 7.跆拳道 8.柔道 9.舉重 10.射箭 11.軟式網球 12.空手道 13.射擊 14.拳擊 15.角力。

(二) 選辦種類:16.滑輪溜冰(競速) 17.武術。

(三) 示範種類:18.木球 二、 競賽分組

(一)高中部男生組 (二)高中部女生組 (三)國中部男生組 (四)國中部女生組,計 4 組。

第八條 地方政府組團註冊各組競賽種類、科目、項目、隊(人、組)數及成績基準,如附表 2。

第九條 參賽資格:

一、 學籍規定

(一) 組隊單位之運動員,以 108 學年度當學期註冊在學之正式學制學生(含外僑學 校、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設有學籍,現仍在學者為限。

(二) 在國中部修業 3 年以上者,不得報名參加國中部。

(三) 轉學生或重考生參加比賽者,以具有就讀學校 1 年以上之學籍為限(107 學年度 第 2 學期開學日即在組隊單位就學,設有學籍,且 108 學年度第 2 學期仍在學 者)。下列情形除外,惟需檢附相關證明:

1. 因法律防治輔導轉學者。

2. 原就讀之學校係因教育部諭令停招、解散或學校運動代表隊經各地方政府函請教 育部體育署專案核准解散之學生。

(四) 開學日之認定:高級中等學校以教育部核定之學年學期開學日為基準,國民中 學以所屬各地方政府核定之學年學期開學日為基準。

(2)

二、 年齡規定

(一) 國中部:限92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競賽種類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二) 高中部:限89年9月1日(含)以後出生者,競賽種類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三、 身體狀況:應經醫院檢查,認定可參加劇烈運動競賽者,證明書留存學校備查。

四、 各組團地方政府運動員參賽資格選拔:

(一) 各參賽運動員應由所屬(在)地方政府籌組選拔委員會,擬訂選拔規定辦理。

(二) 各地方政府舉辦直轄市、縣(市)田徑、游泳賽時,應指定一次賽會為選拔賽,並 行文教育部及中華民國高級中等學校體育總會(以下簡稱高中體總),以便派員訪視 賽會檢核達標要件,作為執委會檢核達標之依據(達標成績以田徑及游泳技術手 冊規範為依據);各地方政府應於選拔賽後傳送決賽成績,並備文函寄成績總表至 執委會競賽組(地址:900-54屏東市勝利路9號,電話:08-7362589#238或08- 7366258、傳真:08-7368518),憑辦資格審查。

(三) 非地方政府所屬之轄區內組隊單位,應以代表其所在之地方政府參賽。

五、 為顧及女性參賽權益,經全中運組織委員會(以下簡稱組委會)運動競賽小組專案審 核相關生育事實證明文件,得延長年限2年。

第十條 組團規定:

一、 各地方政府應經公開選拔程序及資格審查依據,產生各該直轄市、縣(市)之參賽 運動員。

二、 各運動種類運動員達標準者或績優保障者,依競賽規程第八條及各相關技術手冊規定 辦理。

第十一條 競賽秩序:

一、 各競賽種類之秩序,由執委會競賽組公開抽籤或按各種類運動規則規定編排之。

二、 各競賽種類出賽前應先行查核運動員證;競賽種類賽程項目時間衝突,不得請求變 更或調整。

三、 運動員註冊後無故棄權,不得參加棄權後各項比賽。因身體不適或特殊事故無法參 加比賽時,須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提出書面申請,於檢錄(過磅)前30分鐘,經裁判 長核准後,送交檢錄處,完成請假手續。核准請假之運動員,該請假賽次以後之當 天各賽程均不得出賽,但次日賽程可再出賽。

第十二條 登記註冊報名、單位報到及會議:

一、 全中運登記註冊報名,採網路線上報名作業方式辦理。

(一) 線上報名說明會:

1. 時間:108 年 12 月 5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

2. 地點:臺北市立大學 天母校區科資大樓5樓D510教室,地址:臺北市士林區忠 誠路二段101號,電話:02-28723227。

3. 由各地方政府承辦組團作業人員參加。

(二) 各地方政府應向轄區內之組隊單位宣達線上報名規定。

二、 登記註冊報名規定:

(一) 各單位運動員及職員登記註冊報名,請依規定至「109年全中運」官方網站(

網址另行公布)網路報名系統完成報名手續。各項規定如下:

1. 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承辦人應參加競賽規程、技術手冊及登記註冊報名系 統研習會(會議另函通知)。

2. 線上報名由高中體總設定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登記註冊報名之帳號、密 碼,由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轉發各校,以進行登記註冊報名工作。

3. 各校完成電腦登記註冊報名手續後,須列印含有報名登錄之基本資料表、運動 員分項資料表、運動員保證書(附表3)、個人資料授權書(附表4)及監護人 授權同意書(附表5)(未滿18歲之運動員需填具)等文件,併同學生學籍紀錄 表影印本(須蓋教務處證明章、註冊組承辦人職章、與正本相符用印)及檢

(3)

核表(如附表6-1),依各該表件規定完成各項簽名、核章程序後,送達各地方 政府教育局(處)。

4. 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審查各校登記註冊報名資料確實無誤,始於上開系統 點選確認,將報名資料上傳後,不得再更改名單及項目。

5. 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完成上開程序後,應列印基本資料總表及運動員分項 資料總表,連同基本資料表、運動員分項資料表、運動員保證書、個人資料授 權書、監護人授權同意書、學生學籍紀錄表影印本、達標成績證明、團本部職 員名冊及檢核表(如附表6-2),依各該表件規定完成核章後,送達執委 會 競 賽 組 ( 地址:900-54屏東市勝利路9號,電話:08-7362589#238或08-7366258、

傳真:08-7368518)即完成註冊報名手續。

註:

1. 各地方政府於登記註冊報名,所需繳交資料不完整者(非以電腦列印上開規 定文件者亦同),經執委會競賽組通知限期補正,仍未如期繳交者,得由競賽 組撤銷登記報名資格,不得異議。

2. 團本部職員、代表隊職員及運動員之個人資料授權書,須由各該人員親自簽名

(如附表4)。

3. 各單位運動員及職員登記註冊報名時,應上傳最近3個月之數位人像照片(2 吋彩色半身照片),俾供執委會製發運動員證及職員證;未上傳照片者,視同 未完成登記註冊報名手續。

4. 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及海外臺灣學校,運動員參賽資格與登記註冊報名規定,

同各地方政府。

(二) 登記註冊報名、相關會議及資料審查之日期、地點如下:(各組團單位應依規定 時間至指定地點,參加會議及資料審查)。

1. 登記註冊報名:

(1)第一梯次:體操、桌球、羽球、網球、跆拳道、柔道、舉重、射箭、軟式 網球、空手道、射擊、拳擊、角力、武術、滑輪溜冰(競速)、木球訂於 109年1月6日(星期一)起至109年2月14日(星期五)下午5時止,逾時不予 受理。

(2)第二梯次:田徑、游泳訂於109年1月6日(星期一)起至109年3月16日(星期一

)下午 5 時止,逾時不予受理。

2. 資料繳交:

(1)第一梯次競賽種類:備齊第十二條第二款「登記註冊報名規定」第一目之5規 定各式表件,請於109年2月21日(星期五)下午 5 時前送(寄)達執委會-競 賽組( 地址:900-54屏東市勝利路9號,電話:08-7362589#238或08-7366258

、傳真:08-7368518)。

(2)第二梯次競賽種類:備齊第十二條第二款「登記註冊報名規定」第一目之5規 定各式表件,連同田徑、游泳成績達標成績證明併同檢核表(如附表6-2),

請於109年3月23日(星期一)下午5時前送(寄)達執委會-競賽組( 地址:

900-54屏東市勝利路9號,電話:08-7362589#238或08-7366258、傳真:08- 7368518)

3. 資格審查:

(1)第一梯次訂於109年2月25日(星期二)上午11時30分。

(2)第二梯次訂於109年3月31日(星期二)上午11時30分。

(3)審查地點:執委會-競賽組,地址: 900-54屏東市勝利路9號,電話:08- 7362589#238或08-7366258、傳真:08-7368518。各地方政府教育局(處)

應派專人參加,依排定順序審查各單位報名繳交所有資料,若正確無誤,經 最後確認後,不得更改名單、種類及項目。

(4)

4. 抽籤:參加資格賽之種類與軟式網球賽於109年2月25日(星期二)下午1時30分於 執委會競賽部-競賽組舉行。

5. 會內賽抽籤:資格賽之種類名額確定後,當場由各種類裁判長主持抽籤(執委 會-競賽組協助)。

(三) 凡經教育部(含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備查判處停止比賽權之運動員,至全中 運註冊截止日尚未恢復其權利者,不予註冊報名,其他職員亦同。

三、 各單位參加競賽,不論團體或個人種類、項目,凡經登記註冊報名後務必出場,不 得無故棄權。

四、 各地方政府應組織代表團與會,其組織成員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 各地方政府代表團本部職員包括總領隊、副總領隊、總幹事、副總幹事、總管 理、副總管理、隊醫、運動防護員、技術員及幹事等。各單位代表團本部 職員 人數規定如下:

1. 註冊運動員總人數在50人(含)以下,至多得置職員6人。

2. 註冊運動員總人數在51人至100人之間,至多得置職員8人。

3. 註冊運動員總人數在101人(含)以上,每增加運動員滿50人,得增置職員1人

(二) 團 本 部 : 屏 東 縣 立 明 正 國 中 ( 地 址 : 900-53 屏 東 市 大 連 路 70號 、 電 話 : 08- 7363078)。

(三) 報到:訂於109年4月17日(星期五)上午 8 時至 10 時 30 分於團本部報到,領 取有關資料。

(四) 各地方政府代表團總領隊及總幹事會議:訂於109年4月17日(星期五)上午11時 於屏東縣立明正國中學校視聽教室舉行,並於賽會期間每日舉行會議,時間地點 另訂。

五、 各組隊單位報名參加競賽種類、科目之運動員人數在20人(含)以上時,得置職員 4人(領隊1名;教練、運動防護員、物理治療師或管理3名);運動員人數在12人至 19人時,得置職員3人(領隊1名;教練、運動防護員、物理治療師或管理2名);運 動員人數在6人至11人時,得置職員2人(領隊1名;教練、運動防護員、物理治療師 或管理1名);運動員人數在5人以下時,置職員1人(領隊兼教練、領隊兼運動防護 員、領隊兼物理治療師或領隊兼管理1名)。註:報名運動防護員或物理治療師者,

應取得證照證明資格者擔任之,並於報名後繳交證照影本。

六、 各競賽種類技術會議:依據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規定日期、時間、地點舉行。

第十三條 申訴:

一、 有關競賽爭議申訴案件,應依據各國際單項運動總會規則(以下簡稱規則)及相關 規定辦理;若規則無明文規定者,得先以口頭提出申訴,並於該場比賽結束後30 分鐘內向各該競賽種類之裁判長或審判(技術)委員提出書面(如附表7)申訴。未 依規定時間內提出者,不予受理。書面申訴應由該代表隊領隊或教練簽名。

二、 有關參賽運動員資格不符或冒名參賽之申訴,得先以口頭向裁判長提出申訴,並於 該場比賽結束後30分鐘內,向裁判長提出書面(如附表8)申訴,未依規定時間內提 出者(含口頭及書面申訴),不予受理。

三、 任何申訴均須繳交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如經裁定其申訴理由不成立時,沒收其 保證金。

第十四條 比賽爭議之判定:

一、 各競賽種類之規則有規定者,依該規定辦理。

二、 前款規則無規定者,除選手資格之疑義外,由各該單項競賽種類之審判(技術)委 員會判定,並為終決。

三、 各該單項競賽種類之審判(技術)委員會無法判定或屬選手資格之疑義者,由組委 會運動競賽小組判定,並為終決。

(5)

第十五條 獎勵:

一、 錄取各組各競賽項目前三名之運動員,分別頒給競賽項目金、銀、銅獎牌及獎狀;

第四名至第八名之運動員,頒給競賽項目獎狀,惟錄取名額仍依據本條款人數規 範。

二、 各種類、科目各組運動錦標,各錄取競賽種類、科目前六名,頒給組隊單位及教練 競賽種類錦標獎狀(設有團體項目者以團體成績為錦標),惟錄取仍依據本條實際 參賽隊(人)數規範。各競賽種類前六名,依各組組隊單位所獲各組各項金、銀、

銅牌數,換算積分4分、2分、1分(名次並列時,積分均分。柔道、跆拳道、空手道

、角力及拳擊銅牌均為0.5分。),加總後依高低順序錄取,頒給各競賽種類錦標;

分數相同以金牌數計,再相同以銀牌數計,餘此類推至第八名,如再相同時,依 各競賽種類技術手冊規定辦理。

三、 運動精神獎狀:頒給競賽期間對運動員生活教育、運動品德及運動精神表現優異 者;其實施計畫,由執委會定之。

四、 第一款競賽項目之前八名,除一隊(人)參賽不予舉行比賽外,依實際參賽隊

(人)數,按下列名額錄取:

(一) 二隊(人)至三隊(人),各錄取一名。

(二) 四隊(人),錄取二名。

(三)五隊(人),錄取三名。

(四)六隊(人),錄取四名。

(五)七隊(人),錄取五名。

(六)八隊(人),錄取六名。

(七) 九隊(人),錄取七名。

(八) 十隊(人)以上,錄取八名。

以上參賽隊(人)數之計算,以報名後經資格審定或參加選拔之隊(人)數為準。

但以體位分級之競賽項目,以磅重後實際參賽人數為準。

第十六條 罰則:

一、參賽運動員如有資格不實或冒名參賽者,經查證屬實者,依下列罰則處分之:

(一) 如係參加個人項目,撤銷其繼續參賽資格及已賽成績、名次,並收回已發給之獎 牌、獎狀,並報請教育部取消該運動員參加110年全中運任何運動種類比賽權利

。判決前已完成比賽之賽程,不予重賽;判決名次決定後,賽前之名次不予遞補

(二) 如係參加團體項目,撤銷該隊繼續參賽資格及已賽成績、名次,並收回已發給之 獎牌、獎狀,並報請教育部取消該運動員參加110年全中運任何運動種類比賽權利

。判決前已完成比賽之賽程,不予重賽;判決名次決定後,賽前之名次不予遞補

(三) 所屬領隊、教練及管理函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議處;冒名參賽者如有學生身 分,函請各該學校依規定懲處。

二、參加單位之職員、運動員於比賽期間,倘有違背運動精神之行為,依下列罰則處分 之:

(一) 運動員毆打裁判員、職員:

1. 個人項目:撤銷該運動員繼續參賽之資格,並報請教育部取消該運動員參加 110年全中運任何種類之比賽權利。

2. 團隊項目:撤銷該隊繼續參賽之資格,並報請教育部取消該運動團隊參加110 年全中運該種類比賽權利。同時,該運動員亦按個人項目之罰則 處理。

3. 除以上罰則外,另由組委會函請全國各相關運動協會及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

(6)

議處。

(二) 職員毆打裁判員、運動員:

1. 撤銷該職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並終生禁止該職員擔任全中運任何種類職 員之權利。

2. 情節嚴重者,經由該種類審判委員會議決後,由組委會函請全國各相關運動 協會及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議處,並報請教育部取消該職員所屬單位參加 110年全中運該種類之比賽權利。

(三) 運動員、職員故意妨礙、延誤比賽或擾亂會場:

1. 經裁判員或審判委員當場勸導無效,未於規定時間內恢復比賽時,撤銷該隊 該場繼續參賽之資格。

2. 情節嚴重者,經由該種類審判委員會議決後,除撤銷繼續參賽資格外,並得報 請教育部取消該單位參加110年全中運該種類之比賽權利。

三、 裁判員毆打職員或運動員,立即撤銷該裁判員繼續行使職權之資格,除終生禁止該 裁判員擔任全中運任何種類裁判員之權利,另函請全國各相關運動協會處分之。

四、 運動員證照片與本人不符者,應撤銷比賽資格。

五、 運動員無故棄權,除撤銷該種類繼續參賽資格外,並報請教育部取消該運動員參加 110 年全中運任何種類之比賽權利。

六、 各組隊單位運動員參加比賽,必須穿著佩有學校單位字樣或標誌之規定服裝(柔 道、空手道、跆拳道、拳擊、角力及武術除外),並配帶大會製發之運動員證、職 員證,否則不准參賽。運動員證、職員證遺失,得於比賽前兩小時備妥相關證明文 件及照片(2 吋白底脫帽彩色半身)一張至大會競賽組補辦,號碼布遺失得於賽前 兩小時前攜帶運動員證至大會競賽組補發,申請此兩項補辦(發)業務時,每人各 需繳交費用新臺幣300元整。

七、 職員(含領隊、教練、管理)、不得兼任組團單位以外直轄市、縣(市)之職員,

運動員亦不得兼任其他(含組團單位)直轄市及縣(市)之職員,否則撤銷其職員 資格。

八、 審判(技術)委員、裁判長、裁判員(含紀錄、計時、報告員)等不得兼任各組團 單位及組隊單位職員,否則撤銷其審判(技術)委員、裁判長、裁判員(含紀錄、

計時、報告員)資格。

九、 如涉及刑法,依法究辦。

第十七條 運動禁藥管制:

一、 全中運舉辦期間,參賽運動員有接受運動禁藥檢測之義務,拒絕接受檢測或經檢測 證實違規用藥者,除依運動禁藥管制辦法相關規定處理外,取消其參賽成績及所得 之獎勵。

二、 全中運賽會期間之運動員運動禁藥管制,依中華奧會違規使用運動禁藥之處理及處 罰作業要點辦理。

三、 尿液檢測依中華奧會運動禁藥採樣程序與方法作業要點辦理。

四、 參賽運動員如須使用禁用清單所列藥物作為治療用途者,依中華奧會運動禁藥管制 治療用途豁免申請及審查作業要點辦理。

五、 有關性別認定疑義,依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保險:承辦單位應於賽會期間辦理代表隊意外險及意外醫療險。

第十九條 附則:本規程經組委會運動競賽小組審查通過並函報教育部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 同。

◎附表 1(中華民國 109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各競賽種類預定地點一覽表)

◎附表 2(中華民國 109 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組團註冊各組競賽種類、

科目、項目、隊(人、組)數及成績基準表)

◎附表 3(中華民國 109 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運動員保證書)

◎附表 4(中華民國 109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隊職員、運動員個人資料授權書)

(7)

◎附表 5(中華民國 109 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監護人授權同意書)

◎附表 6-1(中華民國 109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註冊報名各項資料學校檢核表)

◎附表 6-2(中華民國 109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註冊報名各項資料直轄市、縣(市)政府檢核表)

◎附表 7(中華民國 109 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競賽事項申訴書)

◎附表 8(中華民國 109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運動員資格申訴書)

◎附表 9(中華民國 109 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開閉幕典禮及各競賽種類預定日程表)

(8)

(附表 1)

中華民國 109 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各競賽種類預定地點一覽表

種類

序號 種類科目 場地

序號 競賽場地 場地地址 場館電話

1 田徑 1 屏東縣立田徑場 屏東市勝利路9號 08-7362589 2 游泳 2 屏東縣立萬丹游泳池 屏東縣萬丹鄉萬丹路一段461號 08-7764689

3 體 操

競技 3 屏東縣立明正國中 屏東市大連路70號 08-7364380 韻律 4 屏東縣立和平國小 屏東市華正路80號 08-7371939

4 桌球 5

屏東縣立枋寮高中體育館

(高女組、國男組) 屏東縣枋寮鄉新龍村義民路3號 08-8782776 6 屏東縣立建興國小活動中心

(高男組、國女組) 屏東縣枋寮鄉人和村建興路486號 08-8713562 5 羽球 7 屏東縣立體育館 屏東市勝利路9號 08-7362589 6 網球 8 屏東科技大學(開幕前完賽) 屏東縣內埔鄉老埤村學府路1號 08-7624002 7 跆拳道 9 私立大仁科技大學體育館 屏東縣鹽埔鄉維新路20號 08-7624002 8 柔道 10 國立屏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屏東市建國路25號 08-7523781 9 舉重 11 屏東縣立大同高中 屏東市潭墘里和平路429號 08-7663916 10 射箭 12 私立慈惠醫護管理專校 屏東縣南州鄉三民路367號 08-8647367 11 軟式網球 13 屏東科技大學(開幕後比賽) 屏東縣內埔鄉老埤村學府路1號 08-7624002 12 空手道 14 屏東縣立車城國中 屏東縣車城鄉福興村新興路42號 08-8821045 13 射擊 15 屏東縣立林邊國中 屏東縣林邊鄉光林村和平路43號 08-8752051 14 拳擊 16 屏東縣立內埔國中 屏東縣內埔鄉內埔村文化路262號 08-7792013 15 角力 17 國立恆春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屏東縣恆春鎮恆南路38號 08-8892010 16

滑輪溜冰

(競速) 18 屏東縣潮州鎮潮州運動公園 屏東縣潮州鎮三誠路301號 08-7895333 17 武術 19 屏東縣立新園國中 屏東縣新園鄉仙吉路111號 08-8681087 18 木球 20 屏東縣立長治國中 屏東縣長治鄉中興路578號 08-7621193

(9)

(附表 2)

中華民國 109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組團註冊 各組競賽種類、科目、項目、隊(人、組)數及成績基準表

種類科目 縣市各項目參賽最高數 成績資格審查依據、資格取得順序 備註 田 徑 個人:6(各組各項目)

接力:6(各組各項目) 依技術手冊規定 游 泳 個人:6(各組各項目)

接力:6(各組各項目) 依技術手冊規定 體操 競技體操 依技術手冊規定 依技術手冊規定 韻律體操 依技術手冊規定 依技術手冊規定 桌 球 個人:3(各組各項目)

團體:3(各組) 依技術手冊規定

羽 球 個人:3(各組各項目)

團體:3(各組) 依技術手冊規定

網 球 個人:3(各組各項目)

團體:3(各組) 依技術手冊規定

跆 拳 道

品勢 個人:3(各組各項目)

團體:1(各組) 依技術手冊規定

對打 個人:3(各組各量級) 依技術手冊規定 柔 道 個人:3(各組各量級) 依技術手冊規定 舉 重 個人:3(各組各量級) 依技術手冊規定 射 箭 依技術手冊規定 依技術手冊規定 軟式網球 個人:3(各組各項目)

團體:3(各組) 依技術手冊規定

空 手 道 個人:3(各組各量級) 依技術手冊規定

射 擊 依技術手冊規定 依技術手冊規定

拳 擊 個人:3(各組各量級) 依技術手冊規定 角 力 個人:3(各組各量級) 依技術手冊規定 滑輪溜冰(競速) 個人:6(各組各項目)

接力:6(各組) 依技術手冊規定

武術 套路 個人:3人(各組各項目)

依技術手冊規定 散手 個人:3人(各組各量級)

木 球 個人:3(各組)

團體:3(各組) 依技術手冊規定

(10)

(附表 3)

中華民國 109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運動員保證書

(完成電腦報名手續後列印,再請教練、家長及選手確認無誤後簽名)

本人確實符合參加中華民國109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運動員參賽資格。並經醫院檢查,認定可 參加劇烈運動競賽(檢查證明留存學校備查)。

姓 名:

性 別: □男 □女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

□□□□□□□□□□

代表學校:

學生身分:□原住民□非原住民

學 籍:□非轉學生□轉學生 □重讀生□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 參賽組別:□高中部男生組 □高中部女生組 □國中部男生組 □國中部 女生組 參賽種類: 參賽項目(級別):

參賽資格:□獲得國手資格者 □全國協會指定盃賽 □108年全中運 □直轄市、縣(市)選拔賽 □其他 運動員簽名:

教練簽名:

監護人或家長簽名:

學校核章: 縣 市 核 章 :

備註: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一、填寫保證書時,請先詳閱109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競賽規程及技術手冊有關資格規定。

二、保證書各項資料,必須正確詳填;資料不全者,執委會得依規定撤銷資格。

三、保證書必須本人親自簽名,以示負責,並由學校核章及教練簽名;未滿18歲者,必須取得監 護人或家長簽名同意。最後,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校對後核章。

四、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照運動種類、組別、學校別分訂成冊;運動員名單依登記註冊 報名順序排列。

五、學籍紀錄表如無註明身分證編號者,須另繳得以證明身分之文件影印本。

六、學籍紀錄表影印本須加蓋就讀學校教務處證明章、註冊組承辦人職章及「與正本相符」字樣。

1、如非轉學生、重讀生,入學資格之「異動紀錄」,入學日期應為106(107、108)年8月。

2、如係轉學生、重讀生,轉入日期最遲應於開學日(含)之前。

3、本文件為提供大會審查資格用,成績紀錄欄可免附。

(11)

(附表 4)

中華民國 109 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 隊職員、運動員個人資料授權書

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簡稱個資法),請詳細閱讀屏東縣政府(109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執委會)(以下 簡稱109年全中運執委會)依個資法第8條及第9條規定所為以下「報名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及利用告 知事項」。

一、 機構名稱:屏東縣政府(109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執委會)。

二、 個人資料蒐集之目的:基於辦理109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提供得標廠商相關證件製作、保險等事宜 三、 個人資料之蒐集方式:透過直接網路報名及書面審核資料而取得個人資料。

四、 個人資料之類別:109年全中運執委會所蒐集之個人資料分為:識別個人者(C001註)、政府資料中之 辨識者(C003)、個人描述(C011)、移民情形(C033)之居留證、學校紀錄(C051)、資格或紀錄(C052)等 個人資料類別,內容包括姓名、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或護照號碼、生日、相片、性別、教育資料、緊 急聯絡人、住址、電子郵遞地址、聯絡資訊等。

五、 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

(一)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除法令或中央事業主管單位另有規定辦理109年全中運成績資料保存期限外

,以上開蒐集目的完成至賽會結束一個月所需之期間為利用期間。

(二)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臺灣地區(包括澎湖、金門及馬祖等地區)或經登記註冊報名人授權處理、利 用之地區。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除屏東縣政府(109年全中運執委會)本身外,尚包括109年全中運執委會於完 成上開 蒐集目的之相關合作單位,包含教育部、全國各級學校運動人才資料庫建置小組(國立中正 大學-體育運動研究發展中心及電子計算機中心)、屏東縣政府教育資訊網路中心、相關證件製作之 得標廠商、保險得標廠商、或其他學術研究機構等,詳細名單名稱或如有新增,將於109年全中運 網站公告。

(四)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109年全中運執委會提供得標廠商製作相關證件(隊職員證、運動員證等)、

保險與相關資訊之發送通知;成績紀錄提供全國各級學校運動人才資料庫建置小組(國立中正大學- 體育運動研究發展中心及電子計算機中心)登錄。

六、 登記註冊報名人如未提供真實且正確完整之個人資料,將導致影響後續比賽之權益。

七、 登記註冊報名人得依個資法規定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

、處理或利用;請求刪除。得以書面、傳真、電話等方式與109年全中運執委會聯絡,行使上述之權 利。

八、 109年全中運執委會得依法令規定或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依法所為之要求,將個人資料或相關資料提 供予相關主管機關或司法機關。

九、 除法令另有規定或主管機關另有要求外,若登記註冊報名人向109年全中運執委會提出停止蒐集處理

、利用或請求刪除個人資料之請求,妨礙109年全中運執委會執行職務或完成上開蒐集目的,或導致 109年全中運執委會違背法令或主管機關之要求時,109年全中運執委會得繼續蒐集、處理、利用或保 留個人資料。

十、 登記註冊報名人拒絕109年全中運執委會蒐集個人資料,將導致無法進行登記註冊報名,進而無法參 加本次賽會。

註: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之類別代號

本人同意授權提供個人資料於本次賽會及相關單位必要性之使用,且本人個資必須採取安 全妥適之保護措施,非經本人同意或法律規定外,不得揭露於第三者或散佈。

【立同意人】

姓名: (親自簽名)

單位:

職稱:

(12)

(附表 5)

中華民國 109 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監護人授權同意書

運動員姓名 性別 男 女

代表縣市/學校 出生年月日 年 月 日

身分證字號 參賽組別及種類

監護人姓名 與被監護人關係

運動代表隊教練確認

本校確認,根據參加者經常居所地的法律規定,該參加者監護人具有簽署本聲明的全部 權利,該聲明確為監護人親筆簽署。代表隊領隊具有接受監護權委託的資格,能夠履行本聲 明涉及的監護責任。

運動代表隊教練(簽名):

年 月 日

監護人聲明

本人為________運動員合法監護人,已詳細閱讀並瞭解本聲明書之內容。為保 證被監護人順利參加中華民國 109 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以下簡稱全中運),本人自願簽 署本聲明。

一、 本人將監護權委託給被監護人所屬學校運動代表隊領隊及教練行使。在為保證被監護 人順利參加全中運之需要時,領隊及教練可以代替本人履行以下責任:

(一)帶領被監護人往返全中運舉辦地點,參加全中運。

(二)根據賽事、文化教育活動或其他官方安排事項之需要,提供被監護人個人資料,簽 署同意書以及其他應全中運組織委員會(以下稱組委會)官方要求之行為。

(三)為治療被監護人任何疾病或遭受的傷害之需要,簽署醫療同意書等醫療部門要求簽 署之文件。

(四)代理被監護人處理各類法律事務(包括但不限於處分實體或程序權利)。

(五)本監護人其他應盡之監護責任。

二、 全中運組委會與執委會無需履行本聲明之行為承擔任何責任。

三、 無條件同意全中運組委會或執委會根據賽事、文化教育活動或其他官方安排事項之需 要非商業使用本聲明的相關資訊。

監護人(簽名):

年 月 日

(13)

(附表 6-1)

中華民國 109 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註冊報名各項資料學校檢核表

項 目 種類

基本資料表

(份)

運動員分項 資料表

(份)

運動員保證

書(份) 個人資料授 權書(份)

監護人授權 同意書

(份)

學生學籍紀 錄表(份)

田 徑 游 泳 體

競 技 韻 律 射 箭 桌 球 羽 球 網 球 跆拳道 柔 道 舉 重 射 箭 軟式網球

空手道 射 擊 拳 擊 角 力 滑輪溜冰

(競速) 武 術 木 球

學校承辦人: 學校檢核章:

(14)

(附表 6-2)

中華民國 109 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註冊報名各項資料直轄市、縣(市)政府檢核表

項目 種類

基本資料表

(份)

運動員分項 資料表(份)

運動員保證書

(份)

個人資料 授權書(份)

監護人授權 同意書(份)

學生學籍紀 錄表(份)

田 徑 游 泳 體 操

競 技 韻 律 射 箭 桌 球 羽 球 網 球 跆拳道 柔 道 舉 重 射 箭 軟式網球

空手道 射 擊 拳 擊 角 力 滑輪溜冰

(競速) 武 術 木 球

縣市承辦人: 縣市檢核章:

(15)

(附表 7)

中華民國 109 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競賽事項申訴書

申訴單位 職 稱 姓 名

提出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被申訴者 姓

名 糾紛發生

時間 單

位 地點

申訴事實

證件或證人

裁判長意見

審判(技術)委員會判決

審判(技術)委員會召集人 (簽名)

註:

一、凡未按各項規定辦理之申訴,概不受理。

二、單位領隊簽名權,可按競賽規程有關規定,由領隊本人簽名或教練簽名辦理。

(16)

(附表 8)

中華民國 109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運動員資格申訴書

申訴單位 職稱 姓名

提出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被申訴者

姓 名 單位

參加 種類 項目

申訴事實

證件 或 證人

運動競賽 小組裁定

全中運組織委員會運動競賽小組召集人 (簽名)

註:

一、凡未按各項規定辦理之申訴,概不受理。

二、單位領隊簽名權,可按本競賽規程有關規定,由領隊本人簽名或教練簽名辦理。

(17)

(附表 9)

中華民國 109 年全國中等學校運動會開閉幕典禮及各競賽種類預定日程表

序 競 賽 種 類 競 賽 場 地

競 賽 日 期 15日 16日 17日 18

日 19 日

20 日

21 日

22 日

23 (三) (四) (五) (六) (日) (一) (二) (三) (四) 日

- 開 幕 屏東縣立田徑場 *

- 閉 幕 屏東演藝廳 *

1 田 徑 屏東縣立田徑場 * * * * *

2 游 泳 屏東縣立萬丹游泳池 * * * * *

3 體 操 競技 屏東縣立明正國中 4/7(二)-4/11(六) 韻律 屏東縣立和平國小 4/7(二)-4/10(五)

4 桌 球

屏東縣立枋寮高中體育館

(高女組、國男組) 資格賽 3/10(二)- 3/13(五)

* * * * 屏東縣立建興國小活動中心

(高男組、國女組) 5 羽 球 屏東縣立體育館

資格賽 3/10(二)- 3/15(日)

* * * * *

6 網 球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開幕前完賽)

資格賽 3/10(二)- 3/15(日)

會內賽4/8(三)-4/13(一)

7 跆拳道 品勢

私立大仁科技大學體育館 * *

對打 * * * * * *

8 柔 道 國立屏東高級工業職業學校 * * * * * 9 舉 重 屏東縣立大同高中 * * * * * * * 10 射 箭 私立慈惠醫護管理專校 * * * * * * 11 軟式網球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

(開幕後比賽) * * * * * * 12 空手道 屏東縣立車城國中 * * * *

13 射 擊 屏東縣立林邊國中 * * * * * 14 拳 擊 屏東縣立內埔國中 * * * * * 15 角 力 國立恆春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 * * * * 16 滑輪溜冰(競速) 屏東縣潮州鎮潮州運動公園 * * *

17 武術 套路

屏東縣立新園國中 * * * *

散手 * * * *

18 木球 屏東縣立長治國中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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